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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股票更换保荐机构

发布时间: 2022-05-25 14:01:26

⑴ 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需不需要聘请保荐机构

不需要 走正常流程就行 具体如下:

一、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事宜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对有关本次发行的议案做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二)向本所提交文件
董事会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后,在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提交资料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文件的要求
1、编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详细内容。
2、编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3、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并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4、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
(四)其他事项
1、重新召开董事会调整定价基准日
以董事会决议日作为定价基准日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在一定情形下重新召开董事会的,可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
2、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中介报告有相应要求
3、关联董事回避
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事宜
(一)发行事宜经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程序
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向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三)信息披露
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和法律意见书。中小投资者(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
(四)修改、取消或延长有效期的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证监会审核阶段的相关事宜
(一)一般事宜
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非发行股票申请时,编制并递交《发行人申请报告》、《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等申请文件。
采取自行销售的发行方案,上市公司可不聘请保荐机构。
(二)发审委审核事宜
1、发审委召开工作会议审核公司以现金方式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公司应及时披露发审委审核结果,并在公告中声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将另行公告”。
2、在发审委召开工作会议审核公司以现金方式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期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停牌。
(三)收到核准决定及其他事项
1、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股票发行申请的正式核准批文后,应及时向本所报备核准文件,并披露《发行核准公告》,说明取得核准批文的日期、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等。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意见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了修改的,还应披露修改后的方案。
2、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3、核准批文有效期内,公司在实施发行方案前进行利润分配,导致发行股份数量增加的,公司应刊登相应的调整公告,涉及现金分红的,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股份价格和数量调整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四、组织发行并办理股份预登记
(一)发行期的选择
1、上市公司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发行。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2、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
3、上市公司可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发行期首日开始停牌,并在刊登发行情况报告书同时予以复牌。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销售方式
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聘请承销商组织发行。
2、上市公司已在董事会决议中确定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1)原前十名股东;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方;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
(4)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经确定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或者其他发行对象;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发行竞价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在启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四)认缴、验资及鉴证
1、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发行对象及价格后,签正式认购合同、缴款;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按认购合同的约定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应当按股票认购协议支付认购款。
2、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应先划入专门开立的账户,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3、发行对象股份认购款到账后,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4、上市公司应聘请律师对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鉴证并出报告。
5、保荐机构应出具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五)发行情况报告书
1、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情况报告书、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验资报告等备案材料。
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后,应按照《暂行办法》和《第36号格式准则》的规定,在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提交以资料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编制本次发行情况报告书的详细内容。
4、上市公司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发行期首日开始停牌的,在刊登发行情况报告书时应同时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
(六)发行股份登记手续
1、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的前一交易日,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供必要的资料,办理新增股份登记。
2、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后,领取《增发股份登记证明》等文件。
五、申请新增股份上市相关事宜
(一)申请文件
上市公司在办理新增股份预登记后,可向本所提起新增股份上市申请,经本所审查并确定新增股份上市日后,应在上市日前的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上市公告书》及相关文件。上市公司申请办理新增股份上市时,需向本所提交和披露文件。
六、其他
1、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其拥有的资产,应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可参照《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规定。
2、特定对象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规范的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的,应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权益变动的审议、审批及披露程序。
3、创业板上市公司申请小额快速定向增发股份的,优先适用《创业板上市公司小额快速定向增发股份业务办理指南》(以下简称“《小额快速指南》”)的规定,《小额快速指南》未规定或涉及事项的,按本业务指南规定办理。

⑵ 上市公司如何变更保荐机构和保荐人

上市公司要是在持续督导期间变更保荐机构只能是在再次发行证券的情况下,否则除非保荐机构的保荐资格被撤销、保荐代表人的保荐资格撤销或者离职,或者有什么特殊原因,要么是换不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
如果是换的话,要与原保荐机构终止保荐协议,与另一家签保荐协议,向证监会、交易所、当地证监局报告,还要发布公告。公告的内容在网上随便搜一下“更换保荐机构”就出来了。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以后直至持续督导工作结束,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不得终止保荐协议,但存在合理理由的情形除外。发行人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保荐机构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保荐机构资格的,应当终止保荐协议。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⑶ 关于更换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对股价有什么影响

更换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对股价确实有一定的影响。


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辅导。 保荐机构推荐其他机构辅导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在推荐前对发行人在辅导。


目前证券发行实行保荐制,就需要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登记在保荐机构名下,但可以因工作变动而到别的保荐机构去。保荐机构就是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了。每个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或可转债需要两个保荐代表人。如果保荐代表人辞职离开证券公司了,证券公司就会派另外一个保荐代表人来顶替,就是变更保荐代表人。


⑷ 更换保荐机构利空还是利好

更换保荐机构属于中性,但也不排除有个别属于中性偏空的。
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要求,所有在中国上市、或者是准备在中国上市的公司,都要有具备保荐资质的保荐机构推荐,否则一律不准过会(上市)。
保荐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是担保关系,这种担保关系的确认和变更都是由双方自愿结合确认的;这种担保关系又是由双方自愿签订担保合同约定的;这种担保关系,同时又是必须通过证监会审核批准,方才具备法律效力的。
根据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荐机构对担保公司具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纠正错误的职责职能,如果因保荐机构失职失察致使保荐对象出现违法违规问题,保荐机构是要承担法律连带责任的。所以保荐机构有权利依法选择、拒绝、放弃或者退出为上市公司举荐;上市公司有权利选依法择、拒绝、放弃、变更保荐机构,但前提是要经过证监会审核批准,方才具备法律效力。
保荐机构对担保公司的监督、检查、指导等尽职责工作都是有偿的。如果保荐机构没有失职失察,保荐对象也没有出现违法违规问题,双方合作愉快,通常情况下,保荐关系不会随意变更。但发生以下几种情况,就有可能会出现变更保荐机构:一是保荐机构自身有失职失察,证监会或者上市公司要求更换的情况;二是保荐对象(上市公司)出现违法违规问题,保荐机构不愿意再继续保荐的情况;三是双方合作不够愉快、双方不愿意继续保荐关系的情况;四是一方法人资格发生变化的原因。上述第一、第四种情况下发生的变更保荐关系,对上市公司来说都属于中性;上述第三情况下发生的变更保荐关系,对上市公司来说则属于中性偏空;上述第二情况下发生的变更保荐关系,对上市公司来说则属于利空。

⑸ 非公开发行股票与保荐机构有关系吗

有关系的,保荐机构要把关的。

⑹ 请问:IPO报会期间更换保代和更换保荐机构分别有什么要求和影响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2002)第8号——关于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处理办法

⑺ 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是利好还是利空

有利的。

保荐机构,又称保荐人。保荐人制度约束的对象主要是具有证券经营牌照的证券交易商,服务的对象主要是上市企业,监管机构负责对保荐人行为的监管。具体来看,保荐人制度可以从这样几个部分来理解:保荐人任职资格、保荐人职责、保荐人工作内容和程序、保荐人责任监管。

主要职责:从全球来看,保荐人要同企业达成协议,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市,并对申请人适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确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责任义务等负有保证责任,通常所负的保证责任存在一个较长的时间限制,我国香港地区的创业板,保荐人的责任要延续到发行人上市后的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之内。

保荐代表人是指上市后备企业和证监会之间的中介,相当于这家企业的代表,向证监会作担保推荐企业上市。

工作内容:

1、负责证券发行、承销项目的开发及执行;

2、与项目相关机构的主管部门(包括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证监局、证券业协会)进行沟通,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3、开发与维护客户关系。

职位要求:熟悉经济、金融市场相关政策、法规、产品及工作规程,熟悉证券发行与承销有关知识及投行业务的新动向,擅长财务分析、企业估值和融资方案设计,具有较强的项目运作能力;具有投行团队管理经验;或具有较强市场开发能力,具有三年以上投行业务工作经验,主持或参与完成过一个以上承销项目,具有良好的从业诚信记录。

⑻ 舒卡股份为什么要换保荐代表人

舒卡股份更换保荐代表人是正常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由于舒卡股份2007年度非公开发行处于前次发行的持续督导期间,李瑞瑜先生作为本次发行及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接替赵庆先生继续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职责。自2008年2月25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沈奕、李瑞瑜先生。

至于你关于原保荐人更熟悉公司的业务和运作问题,是这样的,做一个项目都是一个保荐小组做的,保荐代表人只是一个签字工具,真正活都是其他人做的,所以换保荐代表人根本不会影响业务运转。

⑼ 更换保荐机构影响股票走势么

保荐机构
只影响新股,股票还没上市何来影响。
保荐机构,又称
保荐代表人

保荐人制度
约束的对象主要是具有证券经营牌照的证券交易商,服务的对象主要是上市企业,监管机构负责对保荐人行为的监管。

⑽ 非公开审核阶段更换保荐代表人,发行人需要公告么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审核工作流程分为受理、反馈会、见面会、问核、预先披露、初审会、发审会、封卷、会后事项审核、核准发行等十个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处室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