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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股票保荐机构统计

发布时间: 2022-05-04 18:41:23

① 上市是否成功与保荐机构有关吗

保荐人制度约束的对象主要是具有证券经营牌照的证券交易商,服务的对象主要是上市企业,监管机构负责对保荐人行为的监管。具体来看,保荐人制度可以从这样几个部分来理解:保荐人任职资格、保荐人职责、保荐人工作内容和程序、保荐人责任监管。以下从这几个方面比较香港与内地的保荐人制度。
1、保荐人的任职资格:
任职资格通常约束两类主体,一是保荐人,通常是具有证券经营牌照的证券交易商(可能是银行、咨询公司、投资公司等等),二是保荐人内部的专业工作人员,两类条件必须同时符合,才能具有任职资格。一般来说,保荐人要列入香港创业板保荐人名册而不被除名,必须符合下列各项规定:保荐人必须是有限公司;必须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公布的注册投资顾问或证券交易商或必须由证监会宣布为获得豁免权的证券交易商;必须在提出申请日期之前的五年内具有相关的企业财务(融资)经验;必须具备联交所规定的资本和公司净资产;在过去五年内不曾受到公开谴责。
在《暂行办法》中,保荐人任职资格从两方面来规定,一是保荐机构,二是保荐代表人。《暂行办法》明确,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未经证监会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并列入名单,任何机构、个人不得从事保荐工作。证券经营机构申请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的,应当是综合类证券公司,并向证监会提交自愿履行保荐职责的声明、承诺。
保荐人主要职责:
从全球来看,保荐人要同企业达成协议,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市,并对申请人适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确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责任义务等负有保证责任,通常所负的保证责任存在一个较长的时间限制,我国香港地区的创业板,保荐人的责任要延续到发行人上市后的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之内。
保荐人必须积极参与新申请人(即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上市文件编制工作,负责就与申请有关的一切事宜与香港联交所联络。对新上市申请人,保荐人必须根据所知及所言,作出合理审慎的查询,已信纳(即已确认):1、新申请人适合在创业板上市;2、新申请人及有关上市文件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所载的所有资格;3、上市文件所载资料在各主要方面均属准确及完整,且无误导成分;4、并无遗留任何事实致使上市文件内所载任何内容产生误导;5、新申请人董事于上市文件内表达的一切意见,均经彼等审慎周详的考虑后始达一致,并以公平合理的基准及假设为依据:6、新申请人的董事已作出充分查询,使其能够提供上市文件所载的确认声明;7、新申请人的董事具备所需的专才及经验;8、有关董事了解该等责任的性质,并预期可履行彼等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证券的适用法例及条文应负的责任。保荐人至少必须有一名主管和一名助理主管承担新申请人的申请上市的一系列有关工作。
保荐人对上市发行人(即已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的职责:在新申请人上市时该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继续担任新申请人的顾问,这期间所负的主要职责如下:1、作为所代表的上市发行人与联交所沟通的主要渠道,且必须尽量处理由联交所提出的有关该上市发行人的一切事宜;2、与发行人定期检讨发行人的营运表现及财务状况,透过对照发行人的业务目标声明及盈利预测(如有)协助发行人决定是否需要作出任何公布;3、须在公开刊登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所需刊发的一切公告、上市文件及通函,以及发行人的年报及周年帐目、半年报告及季度报告之前,与发行人复核该等文件,以确保发行人的董事明白向股东及市场披露所有重要资料的重要性。4、须向发行人董事会所有新获委任者简报他们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证券的适用法例及条文所负责任的性质,以及他们对股东及发行人的债权人所负责任的一般性质。
《暂行办法》规定保荐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等),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暂行办法》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3、保荐人的工作内容和程序:
在香港创业板市场,保荐人的工作可分为两个部分,企业上市前的辅导、推荐,以及企业上市后的监督、维护,并对此承担相应责任。在工作程序上,既要对企业负责,也要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负责,因而它发挥的是中介服务角色,但是责任很重。
《暂行办法》规定,证券发行前,保荐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辅导,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证券发行后,保荐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保荐机构在尽职推荐期间、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的,持续督导期届满,保荐机构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两者的职责不一样,在一家公司上市的过程中所做的事情不一样,保荐人主要是做保荐工作和上市辅导工作,向证监会申报等;主承销商就是负责新股的发行和销售。
保荐人可以做主承销商,主承销商也可以由保荐人之外的证券公司来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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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华大基因上市是直接ipo还是借壳

华大基因上市是直接ipo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4,01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023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行人的股票简称为“华大基因”,股票代码为“300676”。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市场情况、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以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3.64元/股,发行数量为4,010万股。 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2,81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70.07%;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2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29.93%。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401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3,609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90%。

本次发行的网上、网下认购缴款工作已于2017年7月7日(T+2日)结束。

一、新股认购情况统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对本次网上、网下发行的新股认购情况进行了统计,结果如下:

(一)网上新股认购情况

1、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股):36,042,623

2、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金额(元):491,621,377.72

3、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股):47,377

4、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金额(元):646,222.28

(二)网下新股认购情况

1、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股):4,006,579

2、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的金额(元):54,649,737.56

3、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股):3,421

4、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金额(元):46,662.44

放弃认购的网下投资者具体名单如下:

序号 网下投资者 配售对象 初步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放弃认购股数

(股) (元) (股)

1 张志强 张志强 311 4,242.04 311

2 蔡耀平 蔡耀平 311 4,242.04 311

3 杨锦红 杨锦红 311 4,242.04 311

4 金爱娟 金爱娟 311 4,242.04 311

5 朱烨东 朱烨东 311 4,242.04 311

6 林晓斌 林晓斌 311 4,242.04 311

7 汪萍 汪萍 311 4,242.04 311

8 邓小兵 邓小兵 311 4,242.04 311

9 洪笃炯 洪笃炯 311 4,242.04 311

10 丘国强 丘国强 311 4,242.04 311

11 黄长远 黄长远 311 4,242.04 311

合计 3,421 46,662.44 3,421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情况

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本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50,798股,包销金额为692,884.72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1267%。

2017年7月11日(T+4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包销资金与网上、

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后一起划给发行人,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将包销股份登记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证券账户。

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网上、网下投资者对本公告所公布的发行结果如有疑问,请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10-60833640

发行人: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1日

③ 保荐机构的合理查询

保荐人必须积极参与新申请人(即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上市文件编制工作,负责就与申请有关的一切事宜与香港联交所联络。对新上市申请人,保荐人必须根据所知及所言,作出合理审慎的查询并确认下列项目:
1、新申请人适合在创业板上市;
2、新申请人及有关上市文件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所载的所有资格;
3、上市文件所载资料在各主要方面均属准确及完整,且无误导成分;
4、并无遗留任何事实致使上市文件内所载任何内容产生误导;
5、新申请人董事于上市文件内表达的一切意见,均经彼等审慎周详的考虑后始达一致,并以公平合理的基准及假设为依据;
6、新申请人的董事已作出充分查询,使其能够提供上市文件所载的确认声明;
7、新申请人的董事具备所需的专才及经验;
8、有关董事了解该等责任的性质,并预期可履行彼等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证券的适用法例及条文应负的责任。保荐人至少必须有一名主管和一名助理主管承担新申请人的申请上市的一系列有关工作。
保荐人对上市发行人(即已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的职责:在新申请人上市时该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继续担任新申请人的顾问,这期间所负的主要职责如下:
1、作为所代表的上市发行人与联交所沟通的主要渠道,且必须尽量处理由联交所提出的有关该上市发行人的一切事宜;
2、与发行人定期检讨发行人的营运表现及财务状况,透过对照发行人的业务目标声明及盈利预测(如有)协助发行人决定是否需要作出任何公布;
3、须公开刊登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所需刊发的一切公告、上市文件及通函,以及发行人的年报及周年帐目、半年报告及季度报告之前,与发行人复核该等文件,以确保发行人的董事明白向股东及市场披露所有重要资料的重要性;
4、须向发行人董事会所有新获委任者简报他们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证券的适用法例及条文所负责任的性质,以及他们对股东及发行人的债权人所负责任的一般性质。
《暂行办法》规定保荐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等),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暂行办法》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④ 股票发行上市需要哪些机构的参与

(1)保荐机构(股票承销机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应当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辅导。保荐机构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依法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在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义务。

(2)会计师事务所;股票发行的审计工作必须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该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账目进行检查与审验,工作主要包括审计、验资、盈利预测等,同时也为其提供财务咨询和会计服务。

(3)律师事务所;企业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必须依法聘请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律师主要对股票发行与上市的各种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并对有关发行上市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4)资产评估机构(如需要评估);企业在股票发行之前往往需要对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这一工作通常是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资产评估具有严格的程序,整个过程一般包括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和出具评估报告。

⑤ 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保荐机构主要负责哪些工作

保荐机构在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协助企业拟定改制重组方案和设立股份公司;
(2)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3)对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辅导和专业培训,帮助其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4)帮助发行人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等;
(5)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制作发行申请文件,并依法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全面核查,向中国证监会尽职推荐并出具发行保荐报告;
(6)组织发行人和中介结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反馈意见进行回复或整改;
(7)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组织承销团承销;
(8)与发行人共同组织路演、询价和定价工作;
(9)在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持续督导义务。

⑥ A股上市保荐机构收费

一、发行费用
1、承销费用。股票承销费用又称发行手续费,是指发行公司委托证券承销机构发行股票时支付给后者的佣金,通常在股票发行费用中所占的比重最大。承销费用一般按企业募集资金总额的一定百分比计算,由承销商在投资者付给企业的股款中扣除。
2、保荐费用。公开发行股票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保荐费用为发行公司委托保荐机构推荐股票发行上市所支付的费用。
3、其他中介机构费用。股票发行过程中必然会涉及评估、财务和复杂的法律问题。因此,企业自股票发行准备阶段起就必须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律师事务所参与发行工作。此类中介机构的费用也是股票发行过程中必须支付的收费标准基本上按企业规模大小和工作难易程度来确定。
二、其他费用
4、印刷费用。企业必须为发行申报材料。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的印刷付出印刷费用?这笔费用将依印刷频率、数量和质量而定。
5、宣传广告费。在发行股票时为了使股票能顺利发售出去,实现预定的筹资目标。发行公司往往会做一些广告。宣传工作这无疑需要支出一定的费用。
6、其他费用。除上述费用外,发行人在股票发行过程中可能还需支付其他一些费用,如采用上网定价发行方式的公司需支付上网发行费。
7、审计费用计入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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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发行股票需聘请哪些机构

股票发行上市一般需要聘请以下中介机构:

(1)保荐机构(股票承销机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应当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辅导。保荐机构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依法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在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义务。

(2)会计师事务所;股票发行的审计工作必须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该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账目进行检查与审验,工作主要包括审计、验资、盈利预测等,同时也为其提供财务咨询和会计服务。

(3)律师事务所;企业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必须依法聘请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律师主要对股票发行与上市的各种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并对有关发行上市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4)资产评估机构(如需要评估);企业在股票发行之前往往需要对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这一工作通常是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资产评估具有严格的程序,整个过程一般包括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和出具评估报告。

⑧ 企业上市中保荐机构主要职责是

 协助企业拟定改制重组方案和设立股份公司;

 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 对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辅导和专业培训,帮助其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 帮助发行人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等;
 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制作发行申请文件,并依法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全面核查,向中国证监会尽职推荐并出具发行保荐报告;

 组织发行人和中介结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反馈意见进行回复或整改;

 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组织承销团承销;

 与发行人共同组织路演、询价和定价工作;

 在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持续督导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