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风险提示篇 非法证券活动主要是指哪些
你好,非法证券活动是一种典型的涉众型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破坏社会和谐与稳定。根据《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第二条规定,非法证券活动是指违反《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或者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的行为。
⑵ 请问在纽交所已上市的股票还能不能在其他的地方上市很感谢有关人士能指点一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打击非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活动宣传材料
一、股票发行交易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我国《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交易活动的规定
《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目前,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事先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依法核准,面向不特定对象或200名以上特定对象,采取公开广告宣传或公开劝诱等手段,从事直接销售或以股东转让股份等名义出售股票或股份的活动,均属违法行为。
《证券法》第37条规定:“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第39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它包括了以下几方面含义:(1)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买卖非法发行的证券属违法行为;(2)证券交易活动必须在依法设立的场所进行,在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以外从事的证券交易活动,属违法行为。目前,我国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仅有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管理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二)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这一规定与《证券法》第39条的规定一致,即无论股东持有的是上市公司的股票还是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其转让活动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法》修订前禁止转让期为三年)。这一规定是对发起人所持股份进行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发起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只能于公司成立一年之后,在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进行转让。公司成立未满一年的发起人股份禁止转让。公司成立以取得营业执照为标准。
《公司法》第140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持有记名股票的转让,应当由股票持有人在股票的背面记载受让人的姓名并签字盖章,或者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然后由公司将转让后新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等信息记载于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还需向工商登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许多在所谓“一级半”市场受让股份的投资者,没有办理相关的过户、登记手续,其相关信息并未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极易受骗上当,或者引起法律纠纷。
二、所谓“一级半”市场
“一级半”市场,并不是法定名词,一般指私下交易或者转让股票(份)的场所,实质上是非法交易市场。投资者参与这个市场的股票交易和股份转让活动属违法行为,其权益不受法律的保护。
“一级半”市场的表现形式较多,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情况:一是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但未经批准而设立,一般以网上交易中心或证券投资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名义,专门为非法的证券交易或股份转让活动提供服务;二是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以某某股票将在境外或国内上市为幌子,兜售所谓的原始股、内部职工股;三是以指导会员投资为名,谎称可以利用“内幕消息指导投资,保证高额收益”,骗取投资者的会员费或信息费。
三、各地产权交易机构、股权托管机构
产权交易机构一般为各地政府批准成立的为当地企业产权交易提供服务的场所;股权托管机构一般是从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业务的单位。以上两类机构均不属于我国《证券法》所指的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目前不能从事或变相从事证券交易、股份转让的业务活动。
四、代理买卖股权的中介机构
我国《证券法》第122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证券业务时,必须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未经批准私自经营证券业务的,属违法行为。目前,所有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份)的中介机构,均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不具有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交易咨询或证券交易经纪业务资格,其销售或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等经营活动属违法行为。
五、非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活动的主要表现特征
目前,非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活动的主要特征表现为:公司或公司股东编造公司股票将在境内外上市,公司设立和股票发行行为已获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以发行原始股、收益保底、到期回购等为诱饵,蒙骗投资者,非法公开发行或以股东转让股份等方式变相公开发行证券;发行和转让对象为不特定对象;转让主要通过没有经营证券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或推销、代销人员,采用公告、广告、信函、电话、推介会等公开方式进行,引诱投资者上当受骗。
六、境外上市
(一)关于公司境外上市、境外股权投资外汇结算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关于国内企业境外上市问题,我国《证券法》第238条规定:“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批准。”2006年8月8日,商务部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40条规定:“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应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关于境内居民投资交易境外上市企业股份的外汇结算问题,2005年1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境内居民为换取境外公司股权凭证及其它财产权利而出让境内资产和股权的,应取得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未经核准,境内居民不得以其拥有的境内资产或股权为交易对价取得境外企业股权及其它财产权利”。2005年4月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将境内资产、股权注入境外企业并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企业股份、股票的,如境内被并购企业(或为并购而设立的企业)2005年1月24日之前发生的最近一期关联外资并购交易已于该日期之前办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境内居民个人应按照附件格式到被并购企业所在地外汇局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未经外汇局登记,境内居民个人不得办理境外投资及其它资本项目外汇业务”。
(二)境外上市的主要形式
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境内企业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
2.境内企业利用境外设立公司的名义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
3.境内上市公司到境外的交易所上市交易;
4.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存券证(DR)或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
以上境外上市的形式都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
(三)购买境外间接上市股权的持股风险
1.公司上市的风险。许多公司虽有境外上市的计划,但由于业绩差、运作不规范、上市过程中“黑箱操作”等原因,最终绝大多数会受阻夭折。更有甚者,只是打着“海外上市”的幌子欺骗投资者。
2.上市后股权确认的风险。少数公司虽然采用非正常方式实现了境外上市,但是投资者仍面临股权能否确认的风险:一是许多境内投资者并非在册股东。不少公司为了达到上市标准,利用投资者对境外上市程序和规则不了解的情况,上市运作中“黑箱”操作,将许多投资者排除在股东名册之外,使投资者成为“虚拟股东”;二是在册股东换股难。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相关规定中,对并购、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的资格做了严格限制,不符合条件的国内自然人股东不能成为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东。
3.股票交易操作难的风险。国内投资者因受外汇管制所限,实现在境外证券市场交易的难度很大。若想直接交易,则要开立高额外汇保证金账户;若要委托他人代理,则会承担受托人的信用风险。
4.股票交易价格风险。国内投资者即使能实现最终的交易,也未必就能获利。以国内企业上市最多的美国OCTBB为例,该市场类似于国内退市公司进行交易的三板市场,大部分公司规模小、业绩差、交投清淡、股价低迷,国内投资者很难获利。
5.股权交易资金风险。国内投资者即使实现了股票最终交易,但结算资金安全到账缺乏保障。为了规避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管,目前这类资金的进出多采用“地下”途径,
投资者对资金无法控制,风险很大。
(四)以“境外上市”为名非法发行股票的主要形式
一些企业以境外上市为名,行非法发行或转让股权的欺诈、诱骗投资者之实。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
1.以境外上市为名,欺诈宣传。一些公司通过媒体、新闻发布会或摆摊设点、理财讲座等方式,宣称公司将在境外上市,诱骗投资者购买。宣传中,将直接上市与买壳间接上市混为一谈,将NASDAQ与OTCBB不加区分,使投资者轻信如果持有其股票,就会获得高额回报。实际上,投资者持有的只是境内公司的股权,与在境外上市的公司的股票并无直接关系,存在无法转换和流通的风险。
2.以“分散股权”为借口,非法发行或转让股权。一些公司或机构借用美国等证券市场关于上市公司股东人数最低限的规定,制造股权发行或转让的题材。但是,投资者受让的股权难以得到确认,成了“虚拟股东”或“二级股东”。
3.以“收益保底”、“到期回购”为诱饵,蒙骗投资者。为了推销股票,一些公司承诺到期回购未能上市的股票,但又设置了许多前置条件,很难真正兑现。如有些公司设定“以公司净资产为回购价格”的条件,与投资者购买价格有很大差距。事实上,股票的收购是有严格法律规定的。我国《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一般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除非公司存在减资、合并等法定的特殊例外情形。此外,法律对股份回购的程序也有严格的限制。因此,股票(份)一旦发行,一般不能回购,也没有保底收益。
4.以中介机构或个人为销售主体,推脱公司的法律责任。为了逃避非法发行或转让股份的责任,一些公司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操作,公司幕后配合。出现纠纷或遇监管部门查处时,通常以“股东行为与公司无关”为托词推卸责任。
5.以股权托管为招牌,增加欺骗性。一些公司通过委托地方股权托管机构对股份进行托管或确认,企图使投资者相信这是股票上市前的法定程序。殊不知这种托管与交易所的托管程序有着本质区别,与上市并无任何关系。
七、严厉打击非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活动
依据我国《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关于处理非法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等规定,证券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及工商管理等部门,将对非法证券经营活动严厉打击,严肃查处。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参与非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活动的行为不受保护,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参与人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投资者应认真学习和了解证券市场基本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律保护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理性投资,自觉抵制非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活动,谨防上当受骗。
八、投诉举报
(一)下列事项可向行为发生地证券监管和公安机关投诉、举报:
1.未经证券监管机关批准,擅自公开发行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
2.非法买卖、转让股份的行为。
3.非法从事代理股份转让等经纪业务的行为。
(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变更等基本情况及问题应向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咨询或举报
(三)各类非法集资行为应向所在地银监局投诉、举报
(四)下列事项应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1.发现存在诈骗等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向公安机关报案。
2.擅自公开发行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责任人拒不退还投资者资金和赔偿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权益。
(五)陕西证监局信访电话:(029)88361759
⑶ ,有人把他的股票账号密码给我,让我帮他买股票,这个对我有风险吗
一般来说风险还是会有的,大多数都是因为高买低买不负责任。在自己允许情况下,他人使用账户,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证券法不允许非账户持有人使用他人账户。
拓展资料
一、帮人买股票犯法吗
要依据具体的情形而定。
如果有证券从业资格,是可以的,没有相应资质就是违反了证券法。有很多股票公司推销股票软件或者像客户推销股票,都是不合规不合法的。证监会严令禁止推荐股票,专职经纪人适当推荐可以的,有证券从业资格,推荐一般来讲不会犯法,不帮别人操作就可以了。
但如果电话销售股票有诈骗行为的,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或者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股市四种犯罪行为:
1、诱骗投资者购买所谓原始股或非上市公司股权。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主要手段有: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2、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向投资者推荐股票,兜售基金、股权等投资产品。
3、盗取投资者资金账户资金。
4、贷款诈骗、挪用资金。“警惕证券市场上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相关人士提醒投资者:不要受“境内外上市”、“高额回报”等幌子所欺骗,购买所谓“原始股”、“共同基金”等投资产品;不要相信不切实际的投资回报,接受不明身份的电话或网上投资咨询。保管好资金的证券账号及密码;在柜台交易遇到可疑人员时应停止交易,及时更改密码;在网上交易时注意预防“木马”等计算机病毒,发现病毒时应马上停止交易,关机并请专业人士进行杀毒、修补。不能以违法犯罪手段获取资金炒股,尽量避免借款、贷款、典当炒股。
⑷ 证券市场建立时至今日的十多年期间证券市场出现了不少的违规和犯罪现象主要表
摘要 三是盗取投资者资金账户资金。近来,江苏、江西等地均发生了投资者资金账户资金被盗案件。一般情况下,违法犯罪分子通过设立与证券公司类似网站、偷看等方式获取投资者资金账号及密码,然后通过转账、盗取或伪造投资者身份证、银行卡等盗取投资者资金。
⑸ 朋友给我一个股票账号叫我进入账号帮他买股票这样我会不会有影响违法吗
要依据具体的情形而定。
如果有证券从业资格,是可以的,没有相应资质就是违反了证券法。
有很多股票公司推销股票软件或者像客户推销股票,都是不合规不合法的。证监会严令禁止推荐股票,专职经纪人适当推荐可以的,有证券从业资格,推荐一般来讲不会犯法,不帮别人操作就可以了。
但如果电话销售股票有诈骗行为的,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或者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5)中介机构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扩展阅读股市四种犯罪行为:
1、诱骗投资者购买所谓原始股或非上市公司股权。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主要手段有: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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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盗取投资者资金账户资金。
4、贷款诈骗、挪用资金。“警惕证券市场上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相关人士提醒投资者:不要受“境内外上市”、“高额回报”等幌子所欺骗,购买所谓“原始股”、“共同基金”等投资产品;不要相信不切实际的投资回报,接受不明身份的电话或网上投资咨询。保管好资金的证券账号及密码;在柜台交易遇到可疑人员时应停止交易,及时更改密码;在网上交易时注意预防“木马”等计算机病毒,发现病毒时应马上停止交易,关机并请专业人士进行杀毒、修补。不能以违法犯罪手段获取资金炒股,尽量避免借款、贷款、典当炒股。
⑹ 非法证券活动有哪些手段
(1)口头虚假承诺高收益。 这些机构或个人声称已帮助客户取得百分之几百的收益,只要投资者加入必定会有高收益。他们通常从劳动市场招聘业务员,经过统一培训,抓住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了解不深入,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急于赚钱或弥补亏损的心理劝诱投资者。这些机构的业务员按照所拉客户数目和金额进行收入提成,一般都会极力蛊惑投资者。 (2)自称有强大的证券分析师队伍。 据了解,这些非法证券咨询机构注册资本一般只有十来万元,不但没有合法的执业投资咨询分析师,还利用网站或其他合法机构的研究报告提供给投资者,骗取咨询费。 (3)未经工商登记注册假借公司名义开展证券投资咨询。 有的根本未经工商登记注册,假借公司名义的机构和个人,租用居民楼等场所,非法开展证券咨询活动。 (4)假冒 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工作人员招揽业务。 个别机构和个人甚至冒充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工作人员,欺骗投资者,招揽投资咨询业务,不仅属于非法证券经营活动,还涉嫌诈骗。 (5)不提供固定电话和经营地址。 为逃避打击和监管,这些非法从事证券经营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往往仅提供手机或 小灵通号码,或者只在网上办理业务,公司无具体经营地址,或经营地址与其工商注册不一致。 (6)不与投资者签订任何书面材料。 为了逃避责任追究,这些非法证券咨询机构以各种理由不与投资者签订有关合同、协议,也不开具发票。 (7)要求投资者将“咨询费”等打入个人银行账户或银行卡。 而其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 股票活动则有如下特点: (1)利用联谊会、推介会、朋友介绍、传销等方式吸引投资者,推销未上市公司股票。 (2)许诺为投资者办理股权托管卡,甚至承诺非法为投资者办理境外证券开户及资金汇出境外业务,欺骗性极强,投资者资金安全得不到保障。 (3)编造未上市公司虚假经营业绩和丰厚的投资回报,许诺公司即将上市。 投资者参与非法证券经营活动不受法律保护 据有关部门介绍,投资者参与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从个人和非法机构手里购买未上市公司股票等行为均属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不受现行法律法规的保护。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⑺ 电话销售股票是否违法
要依据具体的情形而定。
如果有证券从业资格,是可以的,没有相应资质就是违反了证券法。有很多股票公司推销股票软件或者像客户推销股票,都是不合规不合法的。
证监会严令禁止推荐股票,专职经纪人适当推荐可以的,有证券从业资格,推荐一般来讲不会犯法,不帮别人操作就可以了。
但如果电话销售股票有诈骗行为的,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或者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中介机构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扩展阅读
股市四种犯罪行为:
1、诱骗投资者购买所谓原始股或非上市公司股权。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主要手段有:
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2、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向投资者推荐股票,兜售基金、股权等投资产品。
3、盗取投资者资金账户资金。
4、贷款诈骗、挪用资金。
“警惕证券市场上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相关人士提醒投资者:不要受“境内外上市”、“高额回报”等幌子所欺骗,购买所谓“原始股”、“共同基金”等投资产品;不要相信不切实际的投资回报,接受不明身份的电话或网上投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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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如何规避证券投资风险
一、不要借用他人身份证开户买卖股票
根据我国《证券法》和《证券登记规则》的规定,投资者应以本人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和进行证券买卖,否则其权利难以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目前许多投资者由于没有充分意识到其中的法律风险,借用他人身份证开户买卖股票。
具体而言,借用他人身份证开户买卖股票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出借人因个人债务涉及诉讼或者涉嫌刑事犯罪时,司法机关可能会冻结、拍卖或者变卖登记在出借人证券账户下的实际属于借用人的股票。
2.出借人可能会将登记在其证券账户下实际属于借用人的股票出质给银行等主体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被处置风险证券公司个人债权由国家予以收购,但是严格要求名实相符,即机构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的及个人以机构名义开立账户的,均不纳入收购范围,而且集资单位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投资者可能因此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因此,我们要特别提醒投资者,不要借用他人身份证开户买卖股票,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此外,目前证券公司为实施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正在进行证券账户清理,已经借用他人身份证开户的投资者要充分利用这次机会,及时清理、规范自己的证券账户。
二、借钱炒股要谨慎
目前,受股市赚钱效应的吸引,一些投资者通过借高利贷、抵押或者典当贷款等方式融资炒股,而融资炒股同样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
首先,一些投资者不惜借高利贷炒股,这些贷款利息高得离谱,有的年息甚至超过了40%。这种借贷行为有可能突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界限,不受法律保护,一旦一方违约,就容易引发诉讼。此外,部分高利贷放贷者可能涉及“黑社会”,借贷者未及时还贷可能还有人身安全之忧。
其次,一些投资者将自己的房产抵押贷款入市,这种做法首先就为政策所不允许,银监会前不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规定,禁止信贷资金被挪用入市。如果无法还款,投资者将不得不面对抵押房产被拍卖而流离失所的窘境。
最后,一些投资者通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回报的行为,向亲朋好友集资进入股市。一旦集资炒股亏损,无法兑现当初的承诺,可能引发法律诉讼,使亲戚朋友反目成仇。倘若涉及面广、金额大,达到一定程度则有可能演变成非法集资,进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投资者应该根据自己的财力合理决定投资金额,千万不可以赌的心态入市,更不要融资或以不法手段筹集资金入市。
三、不要轻信“荐股软件”
当前,各种各样的“荐股软件”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这些以销售“荐股软件”为名,从事非法咨询活动的机构的基本做法是:以开发专业证券资讯产品为名,通过报纸、电台、网站、现场营销等方式,销售“荐股软件”。他们首先是夸大软件功能,宣传其软件超越一般的股票软件功能,具有自动选股、测算买卖点等特殊功能。股民只要按照操盘线指示,每天按荐股软件给出的买入卖出等信号,就能轻松炒股,包赚不赔。这些软件使用有一定的期限,投资者购买软件后,只能用一段时间,如三个月、半年,费用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超期使用需要另外付费。此外,购买软件前,投资者不能查验软件功能。软件分为各种等级,声称购买高级版、至尊版软件后,有专门的老师指导实盘操作。他们定期在各大城市免费召开软件介绍会、咨询会,吸引广大投资者参加。多以招收异地客户为主。这些机构总部通常设在沿海发达地区,在全国各大城市设立了所谓的分公司、办事处,招收异地客户,一有风吹草动,则消失得无影无踪。
任何保证包赚不赔的“荐股软件”,任何承诺投资收益的咨询活动,都是骗人的把戏,投资者很有可能因此遭受损失。因此,请投资者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购买和使用这类承诺包赚不赔的“荐股软件”,小心上当受骗。
四、切勿购买非法发行的“原始股”
目前,非法兜售“原始股”非常猖獗,不少挑战者中招受损。非法兜售“原始股”的主要形式为:1、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2、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投资者从个人和非法机构手里购买未上市公司股票等行为均属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不受法律法规的保护。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因此,投资者要增强风险意识,在合法的证券经营场所和机构依法认购和转让股票,切勿购买非法发行的“原始股”。同时,发现违法违规情形应及时向证券监管、公安、工商等部门投诉举报,及时减少和挽回损失。
五、谨防海外非法基金传销式诈骗
随着国内基金投资的财富效应持续升温,近期,一些不法分子和不法机构在互联网上设立网站,向投资者兜售子虚乌有的“海外基金”,这些不法分子和不法机构案件以“高额回报”、“下线返利”等方式蛊惑人心,当资金累积到一定程度后,犯罪嫌疑人即关闭网站,将钱席卷一空,逃之夭夭。
目前,中国证监会从没有批准过任何境外基金在中国销售,对于“瑞士共同基金”这种所谓的“ 境外基金” 一旦出了问题,将不受《 证券法》保护,投资者资金也很难得到安全保证。因此,投资者应拒绝购买这种基金。投资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应通过相关招募说明书或公告明示的银行、证券公司等有代销资格的机构以及基金公司直销中心办理
⑼ 十多年前买了金泉钱币的股票,现在连公司都找不见了,股票成了废纸,有了解金泉钱币的吗帮帮我。
http://finance.qq.com/a/20051011/000483.htm
http://..com/question/98433316.html?si=2
股票真的成了废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