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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股票配售对象

发布时间: 2023-03-13 06:35:26

㈠ 投资者如何参与科创板股票的战略配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㈡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试点注册制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
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
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
《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及
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
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
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
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
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 2 —
第四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发行条
件、上市条件以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第五条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诚实守信,依
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
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发行人应当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
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
其他相关工作。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全面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
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发行人隐瞒应当披露的
信息。
第六条 保荐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照依法制定的业
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情况和风险,
对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对发行人是否
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独立作出专业判断,审慎作出推荐决定,
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负责。
第七条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
— 3 —
行业自律规范,审慎履行职责,作出专业判断与认定,并对招股说
明书中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负责。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应当对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
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不表明中国证监
会和交易所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注册申请文件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
第九条 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十条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
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
履行职责。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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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
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
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
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
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十二条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
的能力:
(一)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
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
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
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三)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
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
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
项。
— 5 —
第十三条 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
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
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
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四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
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
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五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的决议,至少
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对象;
(三)定价方式;
— 6 —
(四)募集资金用途;
(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六)决议的有效期;
(七)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八)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十六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
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注册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
交易所申报。
交易所收到注册申请文件后,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
定。
第十七条 自注册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本次股票公
开发行并上市相关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即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注册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
同意,不得改动。
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
交易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
第十九条 交易所设立独立的审核部门,负责审核发行人公开
发行并上市申请;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负责为科创板建设和
发行上市审核提供专业咨询和政策建议;设立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
— 7 —
会,负责对审核部门出具的审核报告和发行人的申请文件提出审议
意见。
交易所主要通过向发行人提出审核问询、发行人回答问题方式
开展审核工作,基于科创板定位,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
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第二十条 交易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作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审核意见。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
行并上市的,将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
送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
市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 3 个月
内形成审核意见。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注册申请文件,以及
交易所按照规定对发行人实施现场检查,或者要求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应当提高审核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
督,公开下列事项:
(一)发行上市审核标准和程序等发行上市审核业务规则,以
及相关监管问答;
(二)在审企业名单、企业基本情况及审核工作进度;
(三)发行上市审核问询及回复情况,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发
行人商业秘密的除外;
— 8 —
(四)上市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参会委员名单、审议的发行人
名单、审议结果及现场问询问题;
(五)对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主体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或
者纪律处分;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交易所报送的审核意见、发行人
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后,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发行注册主
要关注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内容有无遗漏,审核程序是否符合规
定,以及发行人在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方面是否符合相
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
以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
中国证监会认为交易所对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事项未予关注
或者交易所的审核意见依据明显不充分的,可以退回交易所补充审
核。交易所补充审核后,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重新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注册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在 20 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
请作出同意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
注册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以及中国证监
会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等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的时间不计算
在内。
— 9 —
第二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 1 年
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
行人自主选择。
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
易前,发行人应当及时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内容,财务报表过期的,
发行人应当补充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
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保荐人应当及
时向交易所报告。
交易所应当对上述事项及时处理,发现发行人存在重大事项影
响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的,应当出具明确意见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
易前,发现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
发行人暂缓或者暂停发行、上市;相关重大事项导致发行人不符合
发行条件的,可以撤销注册。
中国证监会撤销注册后,股票尚未发行的,发行人应当停止发
行;股票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持有人。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因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作
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或者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
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后,发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公开发行股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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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申请。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应当按规定公开股票发行注册行政
许可事项相关的监管信息。
第三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人、保荐人应当及时书
面报告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应当中止相
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
(一)相关主体涉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二)发行人的保荐人,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
券服务机构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并购重组业
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三)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以及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
等证券服务机构签字人员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
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
未结案;
(四)发行人的保荐人,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
券服务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
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或者被交易所实施一定期限
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 11 —
(五)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等中
介机构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证券从业资格等监管
措施或者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或者被交易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
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六)发行人及保荐人主动要求中止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
行注册程序,理由正当且经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
(七)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需
要补充提交;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发行人可以提交恢复申请;因前款第
(二)、(三)项规定情形中止的,保荐人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复核程序后,发行人也
可以提交恢复申请。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恢复发行
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
第三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应
当终止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并向发行人说明
理由:
(一)发行人撤回注册申请文件或者保荐人撤销保荐;
(二)发行人未在要求的期限内对注册申请文件作出解释说明
或者补充、修改;
(三)注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12 —
(四)发行人阻碍或者拒绝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依法对发行人
实施检查、核查;
(五)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发行上市审核
或者发行注册工作;
(六)发行人法人资格终止;
(七)注册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
和发行上市审核或者发行注册工作;
(八)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且逾
期 3 个月未更新;
(九)发行人中止发行上市审核程序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时限或
者中止发行注册程序超过 3 个月仍未恢复;
(十)交易所不同意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可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
查,可以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
具意见。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质量现场检查制
度,以及对保荐业务、发行承销业务的常态化检查制度,具体制度
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与交易所建立全流程电子化审核注
册系统,实现电子化受理、审核,以及发行注册各环节实时信息共
— 13 —
享,并满足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需要。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编制并披露招股说明
书,保证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简明易懂,
语言应当浅白平实,以便投资者阅读、理解。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
上述规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发行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制定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
则、编报规则,对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的内容、格式、编
制要求、披露形式等作出规定。
交易所可以依据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信息
披露细则或者指引,在中国证监会确定的信息披露内容范围内,对
信息披露提出细化和补充要求,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
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 14 —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
确认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
字、盖章,确认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律师、注册会计师、
资产评估人员、资信评级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
签字、盖章,确认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引用其出具的专业意见无
异议,信息披露文件不因引用其出具的专业意见而出现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发行人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披露行业
特点、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政策、会计政策,充
分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等相关信息,并充分揭
示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的风险因素。
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
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
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当披露其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以及募
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
— 15 —
第四十一条 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境内科技创新企业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等
公开发行文件中,披露并特别提示差异化表决安排的主要内容、相
关风险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各项措施。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表决权股份
的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
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
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等事
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特别是核心技术人员股份的锁定期安
排以及尚未盈利情况下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前款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发表
专业意见。
第四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 6 个月,自公开发行前最
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招股说明书引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 6
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 1
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 16 —
第四十四条 交易所受理注册申请文件后,发行人应当按交易
所规定,将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
律意见书等文件在交易所网站预先披露。
第四十五条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注册申请文件不
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履行相
应程序。本招股说明书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
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
据。”
第四十六条 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将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报送
中国证监会时,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
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在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开。
第四十七条 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
监会指定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
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以及有关附件刊登于其他报刊和网
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交易所网站、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四十八条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
文件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的附件,在
— 17 —
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披露,以备投资者查阅。
第五章 发行与承销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九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与承
销行为,适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五十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
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
网下投资者)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自律规则,设置网下投资者的具体
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
第五十一条 网下投资者可以按照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账户
分别申报价格,每个报价应当包含配售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该价
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提供有
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参与新股申购。
第五十二条 交易所应当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
本办法制定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业务规则。
投资者报价要求、最高报价剔除比例、网下初始配售比例、网
— 18 —
下优先配售比例、网下网上回拨机制、网下分类配售安排、战略配
售、超额配售选择权等事项适用交易所相关规定。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的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
期限内,可以按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获得配售的股票。借出期
限届满后,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将借入的股票返还给战略投资者。
第五十三条 保荐人的相关子公司或者保荐人所属证券公司
的相关子公司参与发行人股票配售的具体规则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获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
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交易所 5 个工作日内无异议
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启动发行工作。
第五十五条 交易所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监管。发行承销
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交易所对
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直接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者中
止发行。
第六章 发行上市保荐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业务,适
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保荐人应当根据科创

㈢ 新股的网下配售如何进行,什么条件可以申购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网下配售对象主要为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等。法规参考“管理办法”第二章相关条款如下:
第七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含)以下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20家。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
第九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4亿股(含)以下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其中,应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优先向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配售,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配售。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
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的,同类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比例应当相同。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
安排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应当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确定网下网上发行比例。

㈣ 科创板网下申购细则

上交所科创板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就对科创板初期企业平稳发行进行行业倡导建议,即提出《关于促进科创板初期企业平稳发行的行业倡导建议》。

倡议中重点涉及五方面内容,对网下“打新”的门槛、网下发行股票的优先配售对象及比例、对中长线资金账户的锁定比例及锁定日期、对战投和网下投资者收取的佣金 费率 等,结合过往经验及科创板特质,提出详细的自律规定。

主要涉及五大要点:

1、建议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账户持有市值门槛不低于6000万元,科创板创主题封闭运作基金与封闭运作战略配售基金不低于1000万元。

2、不低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70%,优先向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保险资金和企业 年金 基金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六类中长线资金对象配售。

3、通过摇号抽签方式抽取六类中长线资金对象中10%的账户,中签账户的管理人承诺中签账户获配股份锁定,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

4、建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8000万股以下且募资额不足15亿元的企业通过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安排除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与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之外的其他战略配售,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等。

5、建议对战略投资者和网下投资者收取的经纪佣金费率由承销商在0.08%至0.5%的区间内自主确定。

㈤ 科创板打新股需要什么条件

科创板打新股需要已经开通科创板权限,且沪市市值20日均值大于1万才能购买。
能参与网下打新的必须是机构,包括符合条件的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6类中长线资金对象。
需要注意的是,网上和网下打新的时间略有不同,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30-11:30,13:00-15:00,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一种方式进行申购。
拓展资料:
一般情况是,科创板从打新开始计算,需要14天左右时间新股会上市交易;新股中签后,会在一周左右时间上市交易。
若是上市公司推迟上市交易时间,将会在公司公告中写明,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的公告即可。打新股条件:账户要求,需要投资者在t-2日的前20个交易日日均股票市值达到10000元以上,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是分开计算。
拓展资料:
大体上科创板个股中签后,只要满足下述条件可以考虑卖出了:
个股开盘后走势较弱,或者进一步下跌破发。这种走势出现的时候,就需要考虑该股当前价格与其质地是否匹配了。
个股开盘价就低于内心的估值,这个时候就要选择竞价卖一部分,等开盘后再根据市场走势进行操作。
个股开盘后持续上攻,大大高于我们的预期,那么这个时候可以考虑按批次卖出,个股每上涨到一个台阶之上,就出货一部分仓位。综上所述,这就是科创板中签后的卖出办法。
中签后当天卖还是放几天再卖需要根据股市的具体行情而定。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将公布中签率,并根据总配号,由主承销商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摇号抽签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2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布中签结果。
在我国,每一个中签号可以认购1000股(沪市)或500股(深市)新股。
股票中签后选择下单时间很重要根据历史经验,刚开盘或收盘时下单申购中签的概率小,最好选择中间时间段申购,如选择10:30~11:30和13:00~14:00之间的时间段下单。
科创板中签的相关介绍:
科创板中签率就好比是彩票的中奖率一样,由于申购新股的人和钱比较多,但是发行的额度有限,又不可能做到人手一股,所以才进行摇号。其过程是按照每1000股来申购的,所以每1000股为一个申购单位并会获得一个申购配号,然后回来一个抽号;
投资人对照号码,有的则为中签,没有的就没中。用发行量(股)/有效申购量(股),就会得到该新股发行的中签率了。中签率越低中签的可能性就越小。
基金跟新股有所不同,新基金发行可以做到人人有份。中签率的计算方法同上,假设中签率为10%,那么你投资10000,就会有1000可以成功购买到该基金,依次类推。

㈥ “特写”再见23倍!“科创板第一股”定价记

发行价24.26元/股,市盈率40倍,“科创板第一股”定价宣告“锻造”完毕。

6月26日,华兴源创(688001.SH)发行价正式出炉,随后将在6月27日正式进入网上网下申购环节。24.26元/股对应到摊薄后2018年市盈率为39.99倍,这直接打破了此前A股的23倍市盈率“魔咒”。

与此同时,睿创微纳、天准 科技 两只科创板个股也在近日启动了路演询价,将于下周二正式开始申购。以华兴源创为始,首批科创板企业进入“发行上市时间”。

6月21日上午,位于北京华远街2号的泛太平洋酒店迎来了一波风尘仆仆、西装革履的商务人士,这些来参加“科创板第一股”华兴源创网下路演的机构投资者代表,让位于酒店二层的一间会议厅成为焦点。

6月19日,完成注册的华兴源创快速开启了初步询价工作。根据发行安排。公司将自6月19日开始进行为期三天的线下路演,以收集初步询价,并最终确认发行价格。

6月21日已经是路演的第三天,但众多机构投资代表仍未下定决心以何种价码参与报价。

“中介机构给出的是30-38倍的估值区间,对应的每股价格区间为21.17元-26.82元人民币,但在这个区间内如何报价,仍然颇为头疼。我们已经征询了很多专业机构的意见。一旦报价失策,就会错失参与首家科创板企业的机会。”在路演现场,北京一家中小公募的基金经理王思有点头疼。

“还是想再拖一拖,等到下周一(6月24日)初步询价截止前,大家都有个明确价格后再问问同行吧。”王思整场路演都在记录参会者提出的问题和华兴源创的回复,“还要回去和同事讨论”。

像王思这样选择记下路演实录再回去商讨的机构投资者并不在少数。路演现场也可以看到互相询价讨论的机构人士,一例明确的报价便会引来周遭同行的围观,华兴源创保荐机构华泰证券的参会人员更是在路演结束后被团团围住。

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下,上市企业23倍市盈率被打破。如何基于自身的判断,给出合理的申报价格,成为投资方要考虑的难题。除此以外,科创板首批企业可能带来的制度红利,也影响着众专业投资机构的判断。

“目前来看,我们会偏向中上的报价,”王思表示,作为首家科创板注册企业,华兴源创估值不能仅凭基本面来考虑,还要考虑市场的热度问题。“我觉得报32倍估值可能会抢不到”。

从事一级市场私募股权投资的新鼎资本董事长张弛也指出,投资科创板首批企业不仅能分享企业成长带来的红利,还能享受政策带来的红利,“这可能是自2009年创业板成立以来,最大的机会了”。

由此可见,对于投资机构而言,报价准确并以此入围配售机构行列,已经是在科创企业进入二级市场交易、估值大概率膨胀前最后的“上车机会”,不得不珍惜,报价也不得不慎重。

有趣的是,在科创板政策红利催动下,已有部分机构选择“蒙眼”投资。在6月19日华兴源创第一轮路演时,上海某公募投资总监就向界面新闻表示,已经拒绝了保荐机构发出的路演邀请:“第一家不用看啊,直接跟着保荐机构的定价申购就行,肯定能赚钱。”

选择“蒙眼”跟投的机构人士毕竟还是少数,多数投资机构依然想通过路演与华兴源创公司管理层直面接触,以获取帮助准确定价的信息。

6月21日华兴源创在北京的网下路演共分为两场。先是公司管理层与机构投资方高层在9点举行“一对小多”路演,共邀请了约10名机构投资方代表参加。然后才是10点15分的“一对多”大型路演。

“能和公司管理层接触,了解对方的为人也是决定投资的关键一步,虽然可能对最终的定价不会产生影响。”王思表示。

界面新闻了解到,在当天两场路演中,华兴源创主动介绍的内容基本一致,着重凸显了业务承揽能力,全球先进企业的对标情况,以及正在测试的新技术,最后才介绍了公司基本面情况。

在线下机构投资者提问环节,虽然仍围绕公司现有业务及未来发展潜力展开,但提问内容明显相比主板路演更为专业。

“平板检测设备方面,Array、Cell、Mole业务的分布怎样?”“未来公司仍然会聚焦于柔性OLED和六代线LCD两部分业务吗?”这些晦涩的专有名词令普通投资者需要下一番功夫去理解。

当然在场的投资方也不全是就技术专业问题提问。华兴源创产品市占率、与苹果合作占比过高是否会受到贸易摩擦影响、存储订单情况如何等更偏向公司基本面的情况也有投资者问及。值得注意的是,投资机构提出的这些问题和此前上交所问询的内容高度一致。

但他也认为,路演内容并不能太大幅度左右其最后的申报价格,“前期我们的分析师也都研究过了,感觉今天来的主要意义还是跟同行交流。”

“其实对于分析师来说,科创板企业的首场路演和此前的A股IPO路演区别不大。”北京地区某中型券商分析师也认为,两者的路演现场,投资方均会对企业的业绩波动、业绩可持续性、市场占有率、客户集中度等问题展开提问,目的是为了确定企业未来的成长性。

“可能最大的区别就是科创板路演材料太专业,我看不懂吧。”在看过华兴源创提供的现场路演材料后,上述分析师笑称。

无论是通过线下路演从公司管理层处获取信息,还是跟同行交流定价的经验,都无法驱散投资机构对申报价格的谨慎态度。

此次华兴源创配售采用了“三档报价”的模式。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账户分别填报一个报价,每个报价都申报的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申购价格不超过3个,也就是所谓的三档。

另外,在初步询价时,同一网下投资者填报的拟申购价格中,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差异幅度不得超过20%。

从华兴源创最后公布的配售情况来看,机构投资者之间的博弈堪称白热化。根据约定的剔除规则,申报价格高于26.81元/股或低于24.26元/股的配售对象被全部剔除,有效报价范围上下限差异幅度仅为10.5%。

“这真是小数点后一位的价格战,”据王思透露,其所在的机构最终报价比有效报价上限多出了0.01元,最终未能参与配售。

“26.82元/股,正是华泰证券给出的参考价格上线,我们也是受到了市场消息的扰动,说要顶格报,还是怕失去这次机会吧,没想到报超了。”王思苦笑道。

有王思这样想法的机构也不止一家。从最终配售情况来看,定价在26.82元/股的配售对象就有79个,占到了被高价剔除配售对象总数的44%。

“接近150家机构对一家公司展现出来的如此集中的报价,并不是因为大家对该公司的预期一致,而是在科创板首批预期不能破发的情况下,拿到筹码比挣多挣少重要。”前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评论道。

他表示,根据规则,询价对象报高价会被剔除的(剔除比例不低于10%),而报价低于发行价是不能参与网下申购的,要保证能够获得网下申购资格就必须要报价在发行价之上。所以,华泰证券的投价报告成为了科创板定价的关键锚点。

安信证券研究中心总经理助理诸海滨表示,科创板网下申购和A股过去打新规则有很大不同,建议机构多个产品之间差异化报价或可提高有效报价概率。

数据显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系统共收到214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1752个配售对象的初步询价报价信息,对应的申报数量为1026660万股,申购热情堪称火热。

按照诸海滨统计,华兴源创最终定价在投价报告区间范围内中间位置,且未超过网下投资者的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中的孰低值。更是低于行业可比的精测电子(49.22倍)、长川 科技 (180.57倍)等公司的市盈率。

“华兴源创在行业题材上并不稀缺,且其报告期内业绩增速明显弱于可比公司精测电子。”申万宏源策略团队表示,获配股票集中上市或将对产品净值波动产生一定影响,可能会倒逼网下询价投资者报价更加谨慎,同时也会考虑有选择性参与。

另外,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其中10%的账户获配股份锁定半年,一方面会使得部分对投资周期风控较严的产品考虑选择性参与,另一方面也将一定程度引导其理性报价。

不过无论如何,华兴源创都突破了长久以来A股“23倍盈利定价”的魔咒,科创板第一股的定价历程和逻辑极具借鉴意义,也让市场对未来注册制下科创板企业上市交易充满期待。

问:华兴源创与苹果公司合作取得的销售收入占比较高,贸易摩擦会不会对合作产生影响?核心部件进口方面会不会有问题?

答:从企业来看,这是销售端和采购端的两个问题。销售端的环境变化,此前招股书已经作了充分披露,华兴源创的核心供应链还是在中国,当然我们也是在和行内最先进的客户合作,去推广我们的集成电路检测技术和检测设备。采购方面,招股书也披露了芯片的采购情况,目前也在扩大选择,从日本或欧洲进行采购。

问:请介绍半导体测试,有没有成型的订单情况,或者有意向的排单情况?

答:我们的BMS芯片检测设备给客户推出的其实是定制化的测试方案。得益于公司前两年,软件硬件平台的构建,通过客户的一些特殊需求,芯片的数值信号通道,模拟信号通道,DPS电源等。芯片测试来看,种类非常多,每个芯片都需要经过开发接口端的测试,我们称之为测量关卡,在我们平台上简单的规划测量关卡,注册不同类型的芯片,这是集成电路我们测试和开发的方向。BMS芯片测试设备,这一项签署订单累计金额已超过3亿元。

问:公司与对标的泰瑞达和爱德万两家测试机领军企业差距有多大,打算如何缩小,需要多长时间?

答:这两家企业属于行业内非常大的、非常专业的测试仪器制造公司,在1960年代末、1970年代初就在国外展业,经过多年努力,他们在行业形成一定的标准。我们华兴源创的研发团队,也由国内外芯片人才构成,华兴源创(想要缩小差距)还有很长的一段路,也希望通过上市科创板,获得投资机构和国家的支持。作为一家企业我们确实有些情怀,希望和国家一起,在芯片、集成电路领域尽快突破。

问:设备的使用寿命多久?除了下游企业新增产线对我们有需求外,还有什么和我们的业绩增长有关?

答:从平板行业来看,十几年来,我们经营的都是定制化设备。每个客户都有不同需求,整个产品迭代所需电子产品更新换代的,从原来的一年到现在的二年至三年,华兴源创首先会在周期内,开发一个完整的定制化新设备。同时,华兴源创的检测业务,还会跟随客户芯片更新的每个小迭代,客户需要通过我们测试芯片的改造升级性能。

问:平板检测设备方面,Array Cell、Mole业务的分布怎样?

答:华兴源创在平板上的检测设备,主要针对中段CELL和后端模组,不管是电路、信号还是光学。之前LCD通过人工半自动这种合作来进行,最近通过全自动来进行。光学主要分成这几种,最有代表性的是柔性OLED,核心技术上修复色斑,OLED是个有机的显示屏,制作过程中会出现特殊的情况,通过设备采集、补偿,达到若色偏色各种情况下,完美呈现色彩。光学通过多年努力,公司在CELL阶段的AOI设备,是完全有自己的能力去完成。在Mole AOI(ABI),也就是最后的完成期,我们也有自己核心的设备。

问:面板检测设备,现在我们的设备中用于LCD和OLED设备收入比例多少?

答:2017年收入出现了爆发,70%以上由OLED设备带来。2018年OLED收入持续下降,大概在30%-40%。

问:招股书中有提到公司检测治具消耗品的性质,这是什么意义,作为消耗品的更换频次?

答:我们的检测治具,有接触就会有损耗,开发设计阶段会针对具体客户定义更换时间,时间到了会自主更换。

问:招股书直接间接的订单在苹果有百分之八九十?其中有一部分40%左右是苹果指定的,还有40%是我们供应的下游客户再供应设备给苹果,是这个概念吗?

答:订单中有一部分苹果指定,根据其设计需求和指标来确定的产品。(另一部分)下游客户通过我们的检测治具来完成苹果给定的订单,最后生产的设备还是会应用到苹果手机的生产过程。

问:下游对苹果依赖度非常高?前几大客户对我们年度盈利的波动影响很大?

答:之前也说过盈利有些波动,和直接、间接客户的采购没有关系,主要还是产品影响。像2017年毛利就比较低,是因为当年三星的大订单以自动化监测设备为主,整个自动化这块需要很多设备和材料,价格比较公开,拉低了我们的毛利水平。

问:芯片是2017年设立试验部,现在订单拿的很快,这部分是我们既有客户的新订单,还是手机电池等领域的新客户?

答:目前还是商业保密期,我只能披露是华兴源创老客户的新需求。

㈦ 如何申购科创板新股

申购科创板新股可以进行网上申购,需要开通科创板交易权限。开通权限有两大门槛,申请开通权限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金融资产日均不低于50万元。需要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要符合关于持有市值的要求,也就是参与科创板新股申购的个人投资者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

而能参与网下打新的必须是机构,包括符合条件的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6类中长线资金对象。

需要注意的是,网上和网下打新的时间略有不同,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30-11:30,13:00-15:00,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一种方式进行申购。

网上投资者在提交科创板新股网上申购委托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但是,在申购新股中签后,投资者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对于首只科创板新股来说,是7月1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

(7)科创板股票配售对象扩展阅读:

在网上申购时,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市值越高,获配的申购单位越多。根据规则,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深圳市场的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不纳入计算。

每一申购单位为500股,单一证券账户的委托申购数量不得少于500股,超过500股的必须是500股的整数倍,但不得超过其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票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同时不得超过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7500股。如果超过,则该笔申购无效。

也就是说,打新华兴源创的起步价是1万元,而单一账户顶格申购则需配市值7.5万元。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申购时间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

㈧ 初期八成科创板企业不能引入普通战投,公募战略配售基金“并不慌”

上海证券交易所6月8日发布通知,科创板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近日召开工作会议,就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提出多项倡导和建议。包括建议提高六类“中长线资金”账户参与网下询价配售的持有市值门槛到6000万,对网下获配的“中长线资金”账户随机抽取10%进行锁定。科创主题封闭运作基金与封闭运作战略配售基金除外。

同时,还建议发行数量低于8000万股且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足15亿元的企业实现简化发行,不安排战略配售。据统计,拟公开发行8000万股以上或预计募集资金总额达到15亿元的申报企业家数目前约占16%。

尽管仍可以按原有持仓市值门槛运作,但可以参与战略配售的企业数量明显减少。易方达基金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发行规模较小的公司,能够用于战投的股份较少,导致公募战略配售基金获配数量不多;此类公司初期不引入战投,不会对公募战略配售基金造成太大影响。在科创板运作平稳、投资者行为更趋理性、定价也更合理的情况下,放宽引入战投的规模限制,更有利于公募战略配售基金的参与。

保证初期平稳运行

科创板自律委在倡议中提出三个倡议。

其一,建议除科创主题封闭运作基金与封闭运作战略配售基金外,其他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账户持有市值门槛不低于6000万元,安排不低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70%优先向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保险资金和企业年金基金及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等6类中长线资金对象配售。同时,建议通过摇号抽签方式抽取6类中长线资金对象中10%的账户,中签账户的管理人承诺中签账户获配股份锁定,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

其二,建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低于8000万股且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足15亿元的企业,通过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安排除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与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之外的其他战略配售,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等。

其三,建议对战略投资者和网下投资者收取的经纪佣金费率由承销商在0.08%至0.5%的区间内自主确定。

易方达上述负责人称,引入中长线机构投资者、简化发行上市操作等多样措施,目的是引导大型长期机构投资者从维护市场稳定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角度出发,发挥专业能力,推动合理估值和理性定价,从而保障科创板的平稳推出和稳健运行,避免市场初期价格剧烈波动的风险。

对于这项倡议的效力,该负责人预计,上述建议会在实施过程中,尤其是科创板开板初期,持续动态监测发行价格是否合理性、交易行为是否平稳,同时密切观察评估投资者结构,结合市场环境对倡议中的阶段性措施进行调整、修订和完善,进而推动市场生态的逐步成熟、理性和稳健。

对公募战略配售基金影响有限

目前,根据119家科创板受理企业披露的信息统计,有100家预计发行低于8000万股且预计募资金额不足15亿元。若八、九成企业都不能进入战略配售,如火如荼的公募战略配售基金将受到怎样的影响?

对此,易方达上述负责人称,发行规模较小的公司,能够用于战投的股份较少,公募战略配售基金所获配的数量并不多。因此,自律委此次建议不会对公募战略配售基金造成太大影响。其还指出,在科创板推出一段时间后,当运作日益平稳、投资者行为更加理性、定价也更趋合理,再放宽引入战投的规模限制,将更有利于公募战略配售基金更好的参与。

对于此次倡议的提出,该负责人认为,当前处于科创版新规落地初期,行业规范尚未成形的阶段,发行机制尚处摸索阶段的背景下,如果还对发行量较小的新股进行战略配售,可能会对二级市场流动性造成一定冲击和影响。倡议中提到8000万以下且预计募资金额不足15亿元不能引入战投的措施,一方面能够保障市场运行的高效平稳,另一方面也能兼顾市场流动性,未来可考虑在投资者结构逐步成熟、市场定价更趋合理的前提下,进一步放宽准入门槛,采取更加市场化的管理模式。

国泰基金总经理助理张玮还向第一 财经 表示,发行量8000万股且预计募资金额不足15亿元以下的项目减少战略配售比例,可以增加二级市场的流动性,有利于二级市场交易的平稳运行。

“这类项目不是说不能引入战略投资者,而是在科创板设立初期,暂不引入其他类型战略投资者,但保荐人和高管、核心员工持股计划还是可以参与。根据相关规定,保荐人的投资比例在2%~5%之间,高管、核心员工持股计划的投资比例不超过10%。”张玮还表示,上述措施对申报企业来说基本没有影响。发行人的估值定价是由参与网下询价的机构投资者决定的,战略投资者是被动接受价格,所以对估值定价没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