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在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时,由谁负责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呢
法律分析: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制试点下,上交所负责科创企业发行上市审核,中国证监会对股票发行进行注册。上交所主要通过向发行人提出审核问询、发行人回答问题方式开展审核工作,基于科创板定位,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上交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审核意见。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将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
法律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通知》 第八条 本所设立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机构(以下简称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
‘贰’ 发审委是什么部门
是我国国务院下属的证监会的一个部门,专管股份公司的股份公开发行.
‘叁’ 中国证监会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区别,谁能帮我理解下,谢谢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法》,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共设发审委委员为25名,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由中国证监会统一聘任。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5名。可以理解发行审核委员会是中国证监会下级部门
‘肆’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有哪些类型
一、证券发行实行核准制
在我国,证券发行核准制是指证券发行人提出发行申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中国证监会进行合规性初审后,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最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核准制不仅强调公司信息披露,同时还要求必须符合一定的实质性条件,如企业盈利能力、公司治理水平等.核准制的核心是监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加大市场参与各方的行为约束,减少新股发行中的行政干预。
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是指有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负责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和辅导,经尽职调查核实公司发行文件资料的真是、准确和完整性,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包括一下内容:
(1)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机构.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只接受由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或上市申请文件.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尽职调查,对发行人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具保荐意见,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连带责任.
(3)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对其所推荐的公司上市后的一段期间负有持续督导义务,并对公司在督导期间的不规范行为承担这人.
(4)保荐机构要建立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
(5)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实行持续监管.
三、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
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是证券发行核准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问员会(下简称发审委).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发审委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独立表决,依法对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以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发审委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不断提高发行审核专业化程度和透明度、增加社会监督和提高发行效率的重要举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伍’ 我国股票发行主管部门是什么
证监会 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建立集中统一的市场监管体制势在必行。1992年(壬申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宣告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统一监管体制开始形成。国务院证券委是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管理的主管机构。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
‘陆’ 中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演变历程
我国股票发行制度改革实践
1988年以来,我国在证券发行审核方面,是地方法规分别规定证券发行审核办法。
1992年,中国证监会成立,开始实行全国范围的证券发行规模控制与实质审查制度。
1996年以前,由国家下达发行规模,并将发行指标分配给地方政府,以及中央企业的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在自己的管辖区内,或者行业内,对申请上市的企业进行筛选,经过实质审查合格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在执行中,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尽量将有限的股票发行规模,分配给更多的企业,造成了发行公司规模小,公司质量差的情况。于是,1996年以后,开始实行”总量控制,集中掌握,限报数家”的办法。就是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根据中国证监会事先下达的发行指标,审定申请上市的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中国证监会对上报的企业的预选资料审核,合格以后,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根据分配的发行指标,下达发行额度。审查不合格的,不能下达发行额度。企业得到发行额度以后,将正式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最后审定是否批准企业发行证券。这是计划经济。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国《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
《证券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
《证券法》第11条第2款还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的有关文件。”
总之,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视证券的种类不同而不同:
1、对股票发行采取核准制。
2、对债券发行采取审批制。
目前,我国的证券发行工作,从额度制和严格审批制向国际上普遍实行的核准制过度。
1999年9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与2000年3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先后实施,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市场化程度加快。在此基础之上,股票发行价格也采取了市场定价方法,中国证监会不再对股票发行市盈率进行限制。
‘柒’ 股票发行上市需要什么机构
股票发行上市需要参与的机构:
1、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应当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辅导。保荐机构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依法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在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义务。
2、律师所,企业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必须依法聘请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律师主要对股票发行与上市的各种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并对有关发行上市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3、会计师,股票发行的审计工作必须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该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账目进行检查与审验,工作主要包括审计、验资、盈利预测等,同时也为其提供财务咨询和会计服务。
4、资产评估师,企业在股票发行之前往往需要对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这一工作通常是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资产评估具有严格的程序,整个过程一般包括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和出具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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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依照法定条件审核股票发行申请,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发审委提出的审核意见,依照法定条件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第三条发审委通过发审委会议履行职责。第二章组成办法第四条发审委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外的有关专家以及社会知名人士组成。
发审委当然委员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稽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律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会计师;
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
发审委其他委员为:
国家宏观调控部门的专家8名;
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专家8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专业人员15名;
证券交易所的专家6名;
国有银行的专家5名;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专家1名;
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等科研单位的专家5名;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律师协会和其他有关专业社会团体的专家8名;
证券业内专家8名;
大学教授3名;
社会知名人士5名。第五条发审委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熟悉宏观经济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了解证券业务;
(三)未在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担任职务,并且未从事与发行审核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工作;
(四)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第六条发审委除当然委员外,其他委员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聘任或者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商有关部门、单位后聘任。
发审委除当然委员外,其他委员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任;但是,每次换届时应当至少更换1/3的委员,每个委员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第七条发审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解聘:
(一)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的;
(二)任期内因职务变动而不宜继续担任发审委委员的;
(三)2次无故不出席或者连续3次不能出席发审委员会议的;
(四)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发行审核工作纪律的;
(五)不适合担任发审委委员的其他情形。第八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门同时作为发审委的办事机构,负责安排发审委会议、送达有关审核材料、起草发审委会议纪要、保管档案等具体工作。
发审委审核工作所需费用,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支付。第三章委员的职责、权利与义务第九条发审委委员的职责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审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的资格、条件等,审核证券经营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编制和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部门对股票发行申请的初审报告。第十条发审委委员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享有表决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十一条发审委委员有权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发行申请单位的有关材料。第十二条发审委委员不得接受发行申请单位、与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或者有关人员的馈赠,不得私下与上述单位或者人员进行接触。发审委委员有义务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举报任何上述单位或者个人试图给予馈赠或者与之进行接触的情况。
发审委委员不得利用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不得为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有关证券买卖的咨询。第十三条发审委委员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时,遇有下列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一)发审委委员的亲属为发行申请单位或者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持有发行申请单位发行的股票的;
(三)发审委委员的亲属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发行申请单位或者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经营机构有行业竞争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发审委委员为发行申请单位提供过有关发行业务的咨询,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的其他利害关系。
前款第(一)、(二)、(三)项所称亲属,是指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
‘玖’ 我国股票发行采用的是哪种审核制度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是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证券法的规定,对证券发行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证券的法律制度。
一是注册制,是指政府对证券发行事先不作实质条件之限制,发行者发行证券时,只需把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有价值的文件资料如实详尽公布于众,并不得有虚假、误导和重大遗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只就证券发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不审查证券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是核准制,即所谓的实质管理,它是指证券的发行不仅要以信息的充分公开为条件,而且还必须符合一定的适于发行的实质要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仅要审查证券发行中所公开的信息的真实性,而且要依法定标准审查发行人是否具有发行资格,只有经其许可,证券才能发行
我国采用的是第二种核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