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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首次发行股票网下发行比例

发布时间: 2022-02-02 07:53:21

❶ 科创板股票网下发行比例、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等方面,有何特殊规定

科创板股票网上发行比例、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等与目前沪市主板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在申购环节充分知悉并关注相关规则。
具体来看,为强化对网下机构投资者报价的约束,引导各类投资者理性参与,一方面,明确参与询价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发行,并提高了网下发行配售数量占比。
另一方面,降低了网下初始发行量向网上回拨的力度,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将不少于60%;同时,为保障个人投资者等网上投资者的最低申购比例,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80%。

❷ 科创板发行上市条件是如何设置的

想在科创板发行上市,需要满足五大大条件,这五大条件里涵盖了发行股份总额,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以及市值及财力方面,具体内容也将在下面也为大家一一呈现。

04、预计市值不低于30亿人民币的情况下,一年内收入不得低于3亿人民币。

05、预计市值不低于40亿人民币的情况下,主要业务或产品方面,就需要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并且有了阶段性的成果。

五、满足上交所其他规定上市条件

想要在科创板发行上市,最低要求都需要3000万人民币,而且针对市值及财务方面也有相关的规定和要求,截止至2020年,成功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才96家,可见能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司至少在科技创新能力方面是非常有实力的。

❸ 科创板从申购到上市需要多少时间

科创板股受理到上市一般需要大半年时间,甚至更长。

证监会表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交易所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另外,一旦交易所受理申请,需要将资料报送至证监会进行审核,证监会可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问询一般需要6个月,而问询通过后做出最终是否同意注册上市的结论需20个工作日,整个过程最理想也需要7个月。

另外,如果申请科创板上市被否,可以6个月后重新申请。科创板新股申购的准备

第一步,账户和资金准备。

《交易特别规定》明确规定了个人投资者的适当性条件,要求申请权限满足两大条件。一是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二是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其中,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文件要求,首次委托买入科创板股票的客户,必须以纸面或电子形式签署科创板股票风险揭示书。

也就是说,要想参与创业板打新,首先要准备50万资金开户,这50万资金不只是股票市值,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应该现金都算,包括逆回购等。不过,融资融券账户的资产不应该算。我的理解,开通之前20个交易日平均有50万,那么,开通以后有没有50万就无所谓了。没有50万的朋友,可以自己研究下这个规定,总有办法。另外,科创板需要开通,或者到柜台或者在网上开通。

第二步,市值申购。

网上申购要求持有市值达到10000元以上,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此外,每一个新股申购单位为500股,较现行的1000股规定有所下调,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

也就是说,申购科创板股票之前,你账户内要有至少1万的股票市值,etf和逆回购等都不算,只算股票市值。有人问,科创板设在上海,是不是只有沪市市值算,深圳股票不算?现在没有明确规定。我的理解是,沪深市值应该会通用,如果只算上海市值,那对持有深圳市值的投资者不太公平,这样也显得科创板太小家子气了。另外,中一签改为了500股,这个与之前的创业板、中小板一样。

第三步,市场化定价。

科创板没有23倍发行市盈率的上限管制,新股发行的定价是不受约束的。这就要求投资者专业且有很强的风险承受能力,科创板里的打新和炒新都将会有高风险,不像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新股发行一样,基本上都是零风险或者绝对的正收益,科创板将可能出现新股上市首日破发的情况。

第四步,网上申购比例。

网下初始发行比例将调高10%,并降低网下初始发行量向网上回拨的力度,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将不少于60%,以强化网下机构投资者报价约束,引导各类投资者理性参与。同时,明确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80%,保障网上投资者的申购比例。

❹ 科创板股票网下发行比例、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等方面,有何特殊规定

科创板股票网上发行比例、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等与目前沪市主板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在申购环节充分知悉并关注相关规则。
具体来看,为强化对科创板网下机构投资者报价的约束,引导各类投资者理性参与,交易所一方面,明确参与询价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发行,并提高了科创板网下发行配售数量占比。具体表现为: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4亿股的,网下发行比例提高至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公开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或者发行人尚未盈利的,网下发行比例提高至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80%。
另一方面,降低了网下初始发行量向网上回拨的力度,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将不少于60%;同时,为保障个人投资者等网上投资者的最低申购比例,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80%。

❺ 科创板网上网下发行比例

上交所:提高科创板网下发行配售数量占比】财联社1月30日讯,上交所表示,将网下初始发行比例调高10%,并降低网下初始发行量向网上回拨的力度,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将不少于60%,以强化网下机构投资者报价约束,引导各类投资者理性参与。同时,明确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80%,保障网上投资者的申购比例。四是降低网上投资者申购单位。保留“持有1万元以上沪市流通市值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上发行”的有关规定,并将现行1000股/手的申购单位降低为500股/手,每一个申购单位对应市值要求相应降低为5000元,提升科创板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的普惠度。

❻ 科创板的申购发行

发行定价:发行价格市场化,向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确定发行价。
网上申购:符合条件且持有上交所规定市值1万以上可参与;每5000元市值可申 购500股,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申购数量应为500股 或其整数倍
网下发行:提高网下发行比例,其中50%以上优先向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 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配售。
跟投制度:可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并对获配股份设定限售期。
超额配售选择权:若采用,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5%。

❼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说股票是一种“商品”也不为过,和别的商品一样,它的价格也受到它的内在价值(标的公司价值)的控制,而且起伏不会特别大,而是围绕着它的价值上下波动。

像普通商品一样,股票的价格波动,供求关系对其价格有影响。

就像猪肉,当对猪肉的需求增多了,供不应求,那价格就会上升;当卖猪肉的多了,猪肉供大于求,那价格就会下跌。

按照股票来讲:10元/股的价格,50个人卖出,但市场上有100个买,那另外50个买不到的人就会以11元的价格买入,股价就因此上涨,相反就会导致下跌(由于篇幅问题,这里将交易进行简化了)。

国内股票一天最多涨跌10% (除科创板) , ST和*ST标识的股票有5%的价格涨跌幅限制;科创板新上市的股票前5天没有涨跌幅度的限制,过了之后每天有20%的涨跌限制。

通常,有很多方面的因素会导致双方情绪变化,供求关系也会因此而受到影响其中会对此起到深远影响的因素有3个,接下来我将给大家进行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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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因素会使得股票出现涨跌变化?

1、政策

国家政策对行业或产业的引领处于主导地位,比如说新能源,几年前我国开始重视新能源产业,针对相关的企业、产业都展开了帮扶计划,比如补贴、减税等。

政策引导下,大量资金进入市场,而且还会不断找寻相关行业板块以及上市公司,最后就会影响到股票的涨跌情况。

2、基本面

根据以往历史,市场的走势和基本面相同,基本面向好,市场整体就向好,比如说疫情下我国经济率先恢复,企业盈利也有所改善,股市也一并回升。

3、行业景气度

这个很重要,我们都知道股票的涨跌,是不会脱离行业走势的,行业景气度越好,这类公司的股票走势就越好,价格就会普遍上涨,比如上面说到的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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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涨了就一定要买吗?

许多新手刚接触到股票,一看某支股票涨势大好,毫不犹豫的入手了几万块,后来竟然一路下跌,被套的非常牢。其实股票的兴衰可以被人为的进行短期控制,只要有人持有足够多的筹码,一般来说占据市场流通盘的40%,就可以完全控制股价。所以学姐还是建议刚入门的小白,优先选择长期持有龙头股进行价值投资,避免短线投资被占了便宜。吐血整理!各大行业龙头股票一览表,建议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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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科创板交易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简称科创公司)应适用上市公司持续监管的一般规定,《持续监管办法》与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持续监管办法》。

1、明确科创公司的公司治理相关要求,尤其是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科创公司的章程规定和信息披露。建立具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的披露,提升信息披露制度的弹性和包容度。

2、制定宽严结合的股份减持制度。适当延长上市时未盈利企业有关股东的股份锁定期,适当延长核心技术团队的股份锁定期;授权上交所对股东减持的方式、程序、价格、比例及后续转让等事项予以细化。

3、完善重大资产重组制度。科创公司并购重组由上交所审核,涉及发行股票的,实施注册制;规定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须符合科创板对行业、技术的要求,并与现有主业具备协同效应。

4、股权激励制度。增加了可以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范围,放宽限制性股票的价格限制等。建立严格的退市制度。根据科创板特点,优化完善财务类、交易类、规范类等退市标准,取消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



(8)科创板首次发行股票网下发行比例扩展阅读

设立科创板试点注册制,要加强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将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推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释,建立健全证券支持诉讼示范判决机制;根据试点情况,探索完善与注册制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❾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试点注册制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
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
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
《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及
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
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
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
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
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 2 —
第四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发行条
件、上市条件以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第五条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诚实守信,依
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
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发行人应当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
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
其他相关工作。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全面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
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发行人隐瞒应当披露的
信息。
第六条 保荐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照依法制定的业
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情况和风险,
对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对发行人是否
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独立作出专业判断,审慎作出推荐决定,
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负责。
第七条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
— 3 —
行业自律规范,审慎履行职责,作出专业判断与认定,并对招股说
明书中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负责。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应当对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
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不表明中国证监
会和交易所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注册申请文件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
第九条 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十条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
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
履行职责。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
— 4 —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
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
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
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
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十二条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
的能力:
(一)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
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
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
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三)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
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
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
项。
— 5 —
第十三条 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
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
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
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四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
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
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五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的决议,至少
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对象;
(三)定价方式;
— 6 —
(四)募集资金用途;
(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六)决议的有效期;
(七)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八)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十六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
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注册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
交易所申报。
交易所收到注册申请文件后,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
定。
第十七条 自注册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本次股票公
开发行并上市相关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即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注册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
同意,不得改动。
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
交易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
第十九条 交易所设立独立的审核部门,负责审核发行人公开
发行并上市申请;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负责为科创板建设和
发行上市审核提供专业咨询和政策建议;设立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
— 7 —
会,负责对审核部门出具的审核报告和发行人的申请文件提出审议
意见。
交易所主要通过向发行人提出审核问询、发行人回答问题方式
开展审核工作,基于科创板定位,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
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第二十条 交易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作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审核意见。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
行并上市的,将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
送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
市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 3 个月
内形成审核意见。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注册申请文件,以及
交易所按照规定对发行人实施现场检查,或者要求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应当提高审核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
督,公开下列事项:
(一)发行上市审核标准和程序等发行上市审核业务规则,以
及相关监管问答;
(二)在审企业名单、企业基本情况及审核工作进度;
(三)发行上市审核问询及回复情况,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发
行人商业秘密的除外;
— 8 —
(四)上市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参会委员名单、审议的发行人
名单、审议结果及现场问询问题;
(五)对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主体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或
者纪律处分;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交易所报送的审核意见、发行人
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后,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发行注册主
要关注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内容有无遗漏,审核程序是否符合规
定,以及发行人在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方面是否符合相
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
以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
中国证监会认为交易所对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事项未予关注
或者交易所的审核意见依据明显不充分的,可以退回交易所补充审
核。交易所补充审核后,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重新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注册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在 20 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
请作出同意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
注册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以及中国证监
会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等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的时间不计算
在内。
— 9 —
第二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 1 年
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
行人自主选择。
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
易前,发行人应当及时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内容,财务报表过期的,
发行人应当补充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
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保荐人应当及
时向交易所报告。
交易所应当对上述事项及时处理,发现发行人存在重大事项影
响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的,应当出具明确意见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
易前,发现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
发行人暂缓或者暂停发行、上市;相关重大事项导致发行人不符合
发行条件的,可以撤销注册。
中国证监会撤销注册后,股票尚未发行的,发行人应当停止发
行;股票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持有人。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因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作
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或者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
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后,发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公开发行股票并
— 10 —
上市申请。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应当按规定公开股票发行注册行政
许可事项相关的监管信息。
第三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人、保荐人应当及时书
面报告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应当中止相
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
(一)相关主体涉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二)发行人的保荐人,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
券服务机构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并购重组业
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三)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以及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
等证券服务机构签字人员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
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
未结案;
(四)发行人的保荐人,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
券服务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
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或者被交易所实施一定期限
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 11 —
(五)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等中
介机构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证券从业资格等监管
措施或者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或者被交易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
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六)发行人及保荐人主动要求中止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
行注册程序,理由正当且经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
(七)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需
要补充提交;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发行人可以提交恢复申请;因前款第
(二)、(三)项规定情形中止的,保荐人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复核程序后,发行人也
可以提交恢复申请。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恢复发行
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
第三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应
当终止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并向发行人说明
理由:
(一)发行人撤回注册申请文件或者保荐人撤销保荐;
(二)发行人未在要求的期限内对注册申请文件作出解释说明
或者补充、修改;
(三)注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12 —
(四)发行人阻碍或者拒绝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依法对发行人
实施检查、核查;
(五)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发行上市审核
或者发行注册工作;
(六)发行人法人资格终止;
(七)注册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
和发行上市审核或者发行注册工作;
(八)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且逾
期 3 个月未更新;
(九)发行人中止发行上市审核程序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时限或
者中止发行注册程序超过 3 个月仍未恢复;
(十)交易所不同意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可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
查,可以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
具意见。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质量现场检查制
度,以及对保荐业务、发行承销业务的常态化检查制度,具体制度
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与交易所建立全流程电子化审核注
册系统,实现电子化受理、审核,以及发行注册各环节实时信息共
— 13 —
享,并满足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需要。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编制并披露招股说明
书,保证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简明易懂,
语言应当浅白平实,以便投资者阅读、理解。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
上述规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发行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制定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
则、编报规则,对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的内容、格式、编
制要求、披露形式等作出规定。
交易所可以依据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信息
披露细则或者指引,在中国证监会确定的信息披露内容范围内,对
信息披露提出细化和补充要求,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
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 14 —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
确认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
字、盖章,确认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律师、注册会计师、
资产评估人员、资信评级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
签字、盖章,确认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引用其出具的专业意见无
异议,信息披露文件不因引用其出具的专业意见而出现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发行人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披露行业
特点、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政策、会计政策,充
分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等相关信息,并充分揭
示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的风险因素。
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
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
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当披露其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以及募
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
— 15 —
第四十一条 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境内科技创新企业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等
公开发行文件中,披露并特别提示差异化表决安排的主要内容、相
关风险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各项措施。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表决权股份
的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
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
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等事
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特别是核心技术人员股份的锁定期安
排以及尚未盈利情况下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前款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发表
专业意见。
第四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 6 个月,自公开发行前最
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招股说明书引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 6
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 1
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 16 —
第四十四条 交易所受理注册申请文件后,发行人应当按交易
所规定,将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
律意见书等文件在交易所网站预先披露。
第四十五条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注册申请文件不
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履行相
应程序。本招股说明书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
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
据。”
第四十六条 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将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报送
中国证监会时,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
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在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开。
第四十七条 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
监会指定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
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以及有关附件刊登于其他报刊和网
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交易所网站、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四十八条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
文件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的附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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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披露,以备投资者查阅。
第五章 发行与承销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九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与承
销行为,适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五十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
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
网下投资者)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自律规则,设置网下投资者的具体
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
第五十一条 网下投资者可以按照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账户
分别申报价格,每个报价应当包含配售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该价
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提供有
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参与新股申购。
第五十二条 交易所应当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
本办法制定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业务规则。
投资者报价要求、最高报价剔除比例、网下初始配售比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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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优先配售比例、网下网上回拨机制、网下分类配售安排、战略配
售、超额配售选择权等事项适用交易所相关规定。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的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
期限内,可以按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获得配售的股票。借出期
限届满后,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将借入的股票返还给战略投资者。
第五十三条 保荐人的相关子公司或者保荐人所属证券公司
的相关子公司参与发行人股票配售的具体规则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获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
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交易所 5 个工作日内无异议
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启动发行工作。
第五十五条 交易所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监管。发行承销
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交易所对
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直接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者中
止发行。
第六章 发行上市保荐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业务,适
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保荐人应当根据科创

❿ 科创板新股热景生物将于09-18进行申购,届时将于网上发行多少万股

拟公开发行股票1,555.00万股。
提到打新股,很多人可能第一时间就会想到前阵子的东鹏特饮,这上市不久便连续出现十多个涨停板,中一签的话能够获取22万,在打新界的成了“香饽饽'。打新股看上去来钱很快,你知晓怎么去打吗?中签率怎么去提高呢?那么今天学姐就来给大家好好讲一下打新股的事情。
那么在开始讲之前,大家先来把这个福利领取了--机构精选的牛股榜单新鲜出炉,可别错过了哦:速领!今日机构牛股名单新鲜出炉!
一、新股申购什么意思?需要什么条件?
1、什么是新股申购?
在企业有上市的计划时,通常会面向广大投资者出售大量的股票,其中,有部分股票是能通过在证券账户申请购买获得的,另外申购的价格往往低于上市第一天的价格,
2、申购新股需要的条件:
想要参加新股申购需要在T-2日(T日为网上申购日)前20个交易日内,日均手持最少1万元以上市值的股票,才符合申购摇号的要求。打比方我想在8月23日参与新股申购,就是从8月19日起算,往前退20个交易日,也就是从7月22日算起,自己的账户要有市值维持在1万元以上的股票,才有得到配号的资格,所拥有的市值也会越来越高,可以获得配号的数量随之增多。只有当自己获得的分配号正好处于中签区段内,才能保证中签的那部分新股被申购。
3、如何提高打新股的中签几率?
按照长期规划来看,打新中签和申购时间是没有任何联系的,要是想要提升新股的中签几率,以下的一些做法可以用作参考:
(1)提高申购额度:假设早前所持有的股票市值越高,能够得到的配号数量越多,那么中签的概率自然就会越高。
(2)尽量开通所有申购权限:假如是资金拥有量比较大的人,不如均匀持仓,一次性开通主板和科创板的申购权限。那么这样的话,不论是什么情况下新股都可以进行申购,还能够增大中签的机会。
(3)坚持打新:千万不可以错过了每一次打新股的机会,就是因为中新股的几率并不大,因此还是需要去坚持摇号,要坚信机会总会轮到我们的头上。
二、新股中签后要怎么办?
一般来说,要是新股中签了之后会有相应的短信通知,在登录交易软件时也能收到弹窗提醒。
在新股中签的那一天,我们确保不超过16:00账户里有足够缴纳新股的资金,无论转自银行,还是靠卖出当日股票的资金都行。等到次日,若是在自己账户里看到成功缴款的新股余额,就能说明本次打新成功。
许多朋友想打新股却老是错失最好的时机,总是错过调仓时间。说明大家真的缺少一款发财必备神器--投资日历,相关内容的获取可以通过点击下方链接:专属沪深两市的投资日历,掌握最新一手资讯
三、新股上市会怎么样?
如果关于新股上市不发生什么意外的话,新股将在申购日起的8~14个自然日内进行上市。
就拿科创板和创业板来说,上市首5日是不设置涨跌幅限制的,从第6个交易日开始限制,日涨跌幅限制为20%。而主板新股上市首日的涨跌幅限制不得高于发行价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发行价如果每股10元,则当天最高价位只会是14.4元/股,最低不得低于5.6元/股,依据我多年的跟踪分析,主板新股上市第一天一般都涨停,后期连板数量不少于5个。
关于什么时候卖新股,那得由个股的实际情况及市场行情全面剖析。假如新股上市的那天出现破发并且持续下跌,把它在上市当天就抛出,能减少损失。
因为科创板和创业板新股涨跌没有限制,因此为了避免股价回落,小伙伴若是中签了,可以在上市的第1天直接卖出。还有,若是持续连板的股票,在遇见开板的情况时,也建议大家最好立即卖出,落袋为安。
炒股的本质最后还是落在公司的业绩之上,辨认一个公司到底好不好或者全面的去分析大部分人都做不到,导致看不准而亏损,给大家介绍一个不错的诊股软件,敲入股票代码,就能查到股票的优质程度:【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到底好不好?

应答时间:2021-09-25,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