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11号现公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4年3月21日
附件: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
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要过多久才能解禁
摘要 hi,早上好
3.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通知的主要内容
看看行吗??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4〕162号)
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市场约束,完善股票发行价格形成机制,现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本通知所称询价对象是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投资者。
二、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公告发行价格和发行市盈率时,每股收益应按发行前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还应补充披露基于盈利预测的发行市盈率。每股收益按发行当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预测数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人还可同时披露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发行价格指标。
三、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公告招股意向书,开始进行推介和询价。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前述招股意向书除不含发行价格、筹资金额以外,其内容与格式应与招股说明书一致,并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对招股意向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应在初步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研究报告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制作。
四、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不少于20家询价对象进行初步询价,并根据询价对象的报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及相应的市盈率区间。
询价对象应在综合研究发行人内在投资价值和市场状况的基础上独立报价,并将报价依据和报价结果同时提交给保荐机构。初步询价和报价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公开发行股数在4亿股(含4亿股)以上的,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应不少于50家。
五、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在发行价格区间内向询价对象进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根据累计投标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所有询价对象均可参与累计投标询价。
发行价格区间、发行价格及相应的发行市盈率确定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将其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发行价格确定依据应同时备案及公告。
六、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配售数量应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上(含4亿股)的,配售数量应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50%。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七、累计投标询价完成后,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拟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份数量时,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配售比例为拟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份数量除以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有效申购的标准应在发行公告中明确规定。
保荐机构应对询价对象的资格进行核查和确认,对不符合本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投资者,不得配售股票。
八、累计投标询价及配售完成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刊登配售结果公告。配售结果公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累计投标询价情况,包括:所有询价对象在不同价位的有效申购数量,不同价位以上的累计有效申购数量及其对应的超额认购倍数,申购总量和冻结资金总额;
(二)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及超额认购倍数;
(三)获得配售的询价对象名单、获配数量和退款金额。
九、累计投标询价完成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将其余股票以相同价格按照发行公告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
十、询价对象应以其指定的自营账户或管理的投资产品账户分别独立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配售,并遵守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单一指定证券账户的累计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拟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份总量。
询价对象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配售应全额缴付申购资金,申购资金冻结期间产生的利息归询价对象所有。
十一、询价对象应承诺将参与累计投标询价获配的股票锁定3个月以上,锁定期自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对配售股份的锁定作出相应安排。
十二、保荐机构负责组织推介、询价和配售工作。保荐机构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冻结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同时还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询价和配售过程,包括但不限于配售对象、配售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本通知的规定等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十三、参与询价配售工作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询价对象的报价和申购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十四、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可以在发行价格确定后签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股票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将推介、询价和配售等发行情况及其他中介机构意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保荐机构制作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对影响发行价格的因素进行全面、客观地分析,报告中所引用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并注明来源。研究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人的行业分类、在行业中的地位及其对定价的影响;
(二)发行人同行业上市公司股票的二级市场表现及市场整体走势对定价的影响;
(三)发行人经营状况和发展潜力对定价的影响;
(四)发行人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对定价的影响;
(五)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股票定价的影响;
(六)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区间的预测;
(七)其它对发行人股票定价有重要影响的因素。
十六、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以及询价对象的行为进行监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询价对象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对保荐机构承销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股票,或提前泄漏股票发行信息的,将依据《证券法》第176条、第183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对披露盈利预测的发行人,如其实际盈利不足盈利预测的80%,将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8号,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67条的规定,三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项目;
(三)对在询价和配售过程中存在其他不良行为的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将按照《保荐办法》第57条和第73条的规定,对其采取谈话提醒、重点关注、责令改正及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者等监管措施;
(四)对在询价和配售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将根据《证券法》第202条和《保荐办法》第72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或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五)对报价、申购和配售过程中未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或不再符合相关条件的询价对象,将其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
十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股票发行定价分析报告指引(试行)》(证监发[1999]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证监发行字〔1999〕94号)、《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有关规定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32号)和《法人配售发行方式指引》(证监发行字〔2000〕111号)同时废止。
二00四年十二月七日
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
第五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十五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
第五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第五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八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预先披露。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刊登于其企业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五十九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条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第六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将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第六十二条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关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并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第六十三条 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摘要、招股说明书全文、有关备查文件刊登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5. 友好集团(600778)股吧
1. 新疆友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友好集团)是中国商业企业集团百强之一,是中国经济联合会商业股份制企业的成员单位。 是新疆第一家大型股份制商业零售企业。 是一家集商业、外贸进出口、酒店餐饮、娱乐旅游、电子商务、城建热力、房地产于一体的综合性、多元化、跨区域、跨行业的集团化上市股份公司。
2. 是新疆30家重点发展企业和30家成长型企业集团之一。 2013年,友好集团入选《财富》中国企业500强,排名第466位。2019年9月,入选2018年度零售商百强榜单。
拓展资料
1. 新疆友好(集团)有限公司(SH:600778)前身为乌鲁木齐友谊商城,始建于1958年,是新疆历史悠久的国有商业零售企业。 1987年经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原址改扩建,1989年建成投产; 1993年通过定向募集方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1996年11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复新体改[1993]093号,同意以定向募资方式设立乌鲁木齐友谊商城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6]340号文批准,其净资产转为2400万股全国股份,其他4名发起人的现金投资转为1780万股发起合法个人股,募集法人股2220万股,内部职工股1600万股。 1996年11月19日首次公开发行后,上市时总股本为1.07亿股。 1996年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成为公众上市公司,注册资本311491352.00元。 1998年,公司进行战略资产重组,与乌鲁木齐天山百货联合成立新疆友 好(集团)有限公司。
2. 新疆友 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商业百强企业集团之一,是中国商业股份制企业经济联合会的成员单位。集团总股本为311491400股。旗下拥有友豪商城、天山百货、美美百货、友豪酒店、汇友地产、华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分支机构。旗下拥有:友豪广告有限公司、库尔勒天百商贸有限公司、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新疆聚百得超市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万佳热电有限公司、友豪天信电器连锁有限公司、友豪旅行社有限公司、友豪利通物流有限公司等托管协议:天百店;出资及参股:中粮可口可乐饮料(新疆)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广电网络传输有限公司、新疆城建有限公司、五果环(北京) )电子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科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高能科技有限公司、新疆优优百盛商务发展有限公司、西海岸保险估价有限公司等数十家企业。
6. 依法公开发行新股时应公告的是什么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保荐书
审计报告
公司章程(草案)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定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首次公开发行股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7. 新股上市前要公开哪些文件这些公开的文件信息在哪里可以看到
以巨力索具为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保荐书
审计报告
公司章程(草案)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定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首次公开发行股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基本上是这些,文件可以到证监会制定信息发布媒体,比如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等看到。
8.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股票发行上市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章、规则等有关规定,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该遵循以下程序:(1)改制与设立:拟定改制方案,聘请保荐机构(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改制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对拟改制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签署发起人协议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设置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取消了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这一环节。(2)尽职调查与辅导: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问题诊断、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学习上市公司必备知识,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对照发行上市条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准备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目前已取消了为期一年的发行上市辅导的硬性规定,但保荐机构仍需对公司进行辅导。(3)申请文件的申报:企业和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保荐机构进行内核并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尽职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文件。(4)申请文件的审核: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征求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发改委意见,并向保荐机构反馈审核意见,保荐机构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反馈的审核意见进行回复或整改,初审结束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进行申请文件预披露,最后提交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5)路演、询价与定价:发行申请经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中国证监会进行核准,企业在指定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等信息,证券公司与发行人进行路演,向投资者推介和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发行价格。(6)发行与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办理股份的托管与登记,挂牌上市,上市后由保荐机构按规定负责持续督导。 股票发行上市需要的中介机构股票发行上市一般需要聘请以下中介机构:(1)保荐机构(股票承销机构);(2)会计师事务所;(3)律师事务所;(4)资产评估机构(如需要评估)。 保荐机构主要负责的工作 保荐机构在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主要负责以下工作:(1)协助企业拟定改制重组方案和设立股份公司;(2)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3)对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辅导和专业培训,帮助其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4)帮助发行人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等;(5)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制作发行申请文件,并依法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全面核查,向中国证监会尽职推荐并出具发行保荐报告;(6)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反馈意见进行回复或整改;(7)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组织承销团承销;(8)与发行人共同组织路演、询价和定价工作;(9)在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持续督导义务。
9. 股票的问题
开始投资股票的步骤 :
1.携带身分证到证券公司开户,这样子以后你才有一个买卖下单的窗口。
2.证券公司护要求你到一家指定银行开户,这是为了方便(买股)代扣(卖股)代收股款用的。
3.在第一步骤中找一位认真一点的接单营业员。看不顺眼就当场要求换人。这个人将来必须对你提供所有的市场资讯,如果一开始找个懒散的,你将无休无止地痛苦。
4.你得有一笔小钱,至少足够买第一张股票。
5.等行情来就开始买卖。一般说来先看成交量,指数大跌且成交量降到均量一半以下时,买进风险很低,这叫九生一死,此时买股赔钱风险只有10%。反之,指数上涨且成交量降到均量一半以下时,买进风险很高,这叫九死一生,此时买股赔钱风险高达90%。大抵状况如此。细部状况可以跟营业员请教。
6.别贪。可以不停利,但一定要设停损。就是输钱到20%(或25%,自己订一个标准),一定要砍仓。20几年来我在市场看过多少赔大钱的人,都是因为没有停损。只要有停损观念,永远能东山再起。如果没有停损观念,或订了停损点但没有认真执行,很可能一次栽跟头就把你打出股市20年,永无翻身之日这句话,你先记着,20年后再说我是不是危言耸听!
呵呵,不是我回答的。这个问题有人问过了,也有很好的回答。
不过我还是建议你:
1 多上网了解一下股票方面的知识以及一些术语,小技巧
2 去证券市场向那里的人请教请教,看看人家怎么做
3 最好有朋友、亲人中懂行的带带你,这样学习最快,需要教的“学费”也最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