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创业板发行条件
一、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二、发行人注册资本、经营业务
(一)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三)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三、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四、发行人纳税、股权、治理结构
(一)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二)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三)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四)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五)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七)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八)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九)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十)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财务准备
国内外证券市场都要求准备上市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会计报表需要经过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创业板上市前的十大财务准备:
一是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的会计制度的衔接问题;
二是按收入确认准则进行收入及相应税赋的调整;
三是检查、完善存货管理系统及其它内控制度;
四是注意新的审计结果与以前税务等部门认可结果之间的衔接问题;
五是将产权关系明晰并确定关联方,并从财务账目上将关联交易划分清楚;
六是技术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问题的理顺;
七是无形资产的评估入账;
八是财务会计机构与财务总监工作流程与规范的建立与实施;
九是选择境外上市时根据国际会计准则进行相关调整;
十是改制前财务策略的实施与战略的衔接
B. 注册制下创业板发行审核有哪些关注要点
创业板施行注册制后,在发行审核中,深交所主要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审核。
一是发行条件的审核。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应当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深交所在审核过程中,可以对发行条件具体审核标准等涉及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理解和适用的重大疑难问题、重大无先例情况以及其他需要中国证监会决定的事项请示证监会。
二是上市条件的审核。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应当符合深交所规定的上市条件,并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保荐书明确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对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的审核,深交所重点关注招股说明书是否就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相关事项作出充分披露,上市保荐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是否就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选择的上市标准以及符合上市条件发表明确意见并具备充分理由和依据。深交所对相关事项存在疑问的,发行人、中介机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解释说明或者核查,并修改相应申请文件。
三是信息披露的审核。深交所重点关注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达到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是否符合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重点关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是否包含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程度是否达到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必需的水平;重点关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是否一致、合理和具有内在逻辑性;重点关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披露的内容是否简明易懂,是否便于一般投资者阅读和理解。
C. 创业板IPO需重点关注的问题
创业板考虑打开涨跌幅限制
伦敦证券交易所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姜楠昨日透露,深交所一直在讨论创业板是否打开涨跌幅限制。
姜楠是在当天于北京召开的第五届亚太投资峰会上作出上述表示的。早报记者昨天下午就此向证监会新闻处求证,但未获证实。
非对称涨跌停?
姜楠说,英国市场不管是创业板还是主板,都不存在涨跌幅限制。因为在成熟市场,这种限制影响定价,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价值。
"深交所一直在讨论打开涨跌幅限制的问题,但中国监管层还是更多考虑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姜楠同时指出,"涨跌幅限制在中国股市的某些阶段有存在的道理"。
值得注意的是,有业内人士近日提出,创业板的股票交易应实行非对称涨跌停板制度,涨停板幅度可保留主板的10%,跌停板幅度应扩大到20%,以此扩大创业板交易的风险敞口,强化对投资者的风险警示,抑制创业板的过度投机。
对此建议,汉理资本董事长钱学峰持反对意见。他说,"如果只允许上涨一点点,而下跌无限,那么有的股票将会下跌过多,受影响的最终还是中小投资人。不该用市场教训的手段来提醒中小投资者。"
创业板两大难题
世界上不乏推出创业板的失败教训。对此,姜楠认为,中国创业板的成功与否,取决于资金来源、上市公司需求、二级市场活跃程度等几大因素。目前,中国是不缺资金的,中国创业板面临的主要是两大难题:一是投资者群体不够成熟,散户太多;二是公司的诚信问题。
"投资者群体不够成熟,这使得证监会不得不进行一些非常具体的监管。"
纽约证券交易所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杨戈则在同一场合提醒,韩国、日本等国推出创业板失败,是因为当时上市的公司行业太集中,基本集中在互联网行业,"随着互联网泡沫的破灭,大部分公司倒下去,连带创业板一蹶不振"。
"创业板不等于高科技板,并且高科技板块本身涵盖的范围也很广。"杨戈说,"我觉得中国现在推出创业板,对行业的选择可以广泛一点,不一定要是高科技行业。创业的概念很广泛,可以是高科技企业,也可以是传统行业企业,或是一些高增长行业。"
市场化定价
此外,杨戈还担心,创业板上市的第一批企业会被爆炒,"股价被炒得很高之后资金又撤出,一些跟风的投资者就会被套在里面,导致市场一蹶不振。根据之前中国股市发展的经验来看,这种担心还是很有必要的。"
"这与新股发行机制有关。"杨戈以美国IPO机制举例说,"定价完全由市场决定,供求不平衡就不会等到上市之后才表现出来,在IPO定价时就表现出来了。上市第一天,供求关系就基本达到平衡,不会出现股价被爆炒的情况。"
深圳创新投资集团总经理刘纲在昨天的会上也警告,如果是非市场化定价机制,在第一天就可能暴涨100倍。
综合诸多媒体此前的报道,创业板的启动,可能在新股发行改革之后。
创业板或七八月份推
本月早些时候,深交所发布了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草案。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副主任修小平周四称,创业板可能将于七八月份推出,但最终时间还未确定。
可查资料显示,今年3月份,证监会公布了创业板企业进行首次公开募股(IPO)的管理办法,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当时明确,创业板企业的真正挂牌可能要等到8月份之后。(东方早报)
各界聚焦6大热点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将于今日结束。上市细则征求意见截止,预示创业板步入"倒计时"阶段。创业板何时真正亮相?谁又会成为首批创业板上市企业?一系列问题,成为市场关注的新焦点。
热点一:创业板有望在今年八月份左右推出
14日,业内广泛征求意见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正式发布,标志着创业板主要配套制度文件已基本完备。
据了解,从创业板细则出台,到上市公司在创业板挂牌上市,中间尚有一段路程要走。中国中央财经大学证券与期货研究所所长贺强表示,创业板预计会在八月份左右推出。
根据创业板IPO(新股首次公开发行)暂行办法,登陆创业板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企业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有关机构调查显示,包括天涯社区、江通动画、碧水源、上海海鼎、光迅科技等在内,约有150家符合条件的企业,有望首批登陆创业板。
热点二:创业板公司控股股东所持股份满三年方可转让
股份限售制度是创业板市场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一方面,股份限售时间不能过短,以免上市初期发起人股东过早、过快退出而影响公司股权结构和经营的相对稳定;另一方面,股份限售时间不能过长,以满足股东适当的退出需求,以及引导风险投资等加大对早期创业企业的投入。在综合考虑上述两方面情况的基础上,《上市规则》做出了如下股份限售规定: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应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三年后方可转让,以保持公司股权和经营的稳定。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需满三年的做法,与主板市场规定一致。
2.对于其他股东所持股份,如果属于在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增资扩股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能转让,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内,可出售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50%;二十四个月后,方可出售其余股份。
3.对于前述两类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股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需自上市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转让。
热点三:创业板公司三种情形将启动快速退市程序
据《上市规则》规定,创业板公司终止上市后将直接退市,不再像主板一样要求必须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为了提高市场运作效率缩短退市时间,避免无意义的长时间停牌,将在以下三种退市情形下启动快速退市程序。
一是为强调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法定义务,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公司,最快退市时间从主板的六个月缩短为三个月;
二是对净资产为负的退市情形,为促使上市公司尽早解决存在的问题,恢复资产运营能力,暂停上市后根据中期报告而不是年度报告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退市;
三是对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退市情形,为促使上市公司尽早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财务信息价值,暂停上市后根据中期报告而不是年度报告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退市。
热点四:创业板实施增、减持1%事后披露制度
《上市规则》指出,为了规范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售股份的行为,避免因股东、实际控制人大量集中出售股份对二级市场交易造成巨大冲击,借鉴海外市场及中小板经验,创业板实施增、减持1%事后披露制度。
即要求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或减少比例达到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热点五: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明确防范新股上市暴炒风险
为防范新股上市首日暴炒风险,上市首日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将对公司股票实行临时停牌,并要求公司实时发布澄清公告。
为了防范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过度炒作风险,创业板从信息披露监管方面进行了强化:
一是要求刊登招股说明书后,发行人应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包括报纸、网站、股票论坛等)对公司的相关报道或传闻,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发现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应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事项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在上市首日刊登风险提示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澄清并提示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
二是上市首日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将对公司股票实行临时停牌,并要求公司实时发布澄清公告。
热点六:创业板执行现行保荐制 调整个别不适条款
证监会发言人近日表示创业板将执行现行的保荐制度。此外,对创业板不适用的个别条款做适当调整,以切实发挥保荐人在创业板市场建设中的作用,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质量。
该发言人表示,根据创业板市场建设总体安排,考虑到创业板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业务组织和协调等方面与主板总体一致,保荐的原则、理念和内容也与主板没有明显差异,创业板执行现行的保荐制度。但考虑到创业企业的特点及其对保荐业务的独特性要求,为更好地发挥保荐制度的作用,强化市场约束和风险控制,对《保荐办法》进行适当修改,一方面加强保荐人对创业板发行上市的责任;另一方面,对创业板不适用的个别条款做适当调整,以切实发挥保荐人在创业板市场建设中的作用,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质量。
创业板IPO规则征求意见截止 市场仍存5大担忧
中新网5月22日电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今日截止。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早在14日已正式发布,创业板主要配套制度文件基本完备。不过,对于创业板正式推出后将对市场带来如何影响,业内人士仍然存在一些担忧。
担忧一:创业板分流主板资金进而冲击A股?
由于中国A股市场当前尚处复苏期,不少人担心创业板此时推出,将分流主板资金,进而冲击股市稳定。但据《新民晚报》援引业界人士意见称,当前不管是从宏观信心,还是从微观实质,推出创业板对市场供求层面都不会带来实质性冲击。
分析称,一方面,创业板融资对主板市场"分流效应"也属有限,据业内人士测算,创业板企业推出后,平均首发融资额预计在1亿元到2亿元之间,而在推出初期,其融资规模可能更小。另一方面,市场闲置的社会资金很充裕,中国股市并"不差钱"。创业板这个新的投资市场,可能吸引更多社会增量资本而非仅仅从主板市场分一杯羹。
担忧二:创业板公司直接退市有损散户利益?
创业板上市公司在符合退市条件时将实行直接退市,而不必要再进行转板。《经济参考报》有文章指出,业内担忧这种安排更为市场化,防范了市场利用壳资源炒作的风险,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待完善的地方。
对此,摩根斯坦利华鑫基金总经理于华称,上市公司一旦退市,在信息不透明、不对称的情况下,最后被锁住的可能是散户或者机构投资者,建议从机制上保证退市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避免散户利益严重受损。
担忧三:创业板公司上市首日股价被过分炒高?
对创业板上市首日股价被过分炒高,投资者一直存在担忧。一是因为创业板股票数量较少,但需求很大;另一个原因是,发行价和二级市场的价差客观存在。
对此,深交所主席宋丽萍近期就表示,"制度上防止爆炒的措施,一是股价涨太高就停牌,如停三十分钟,进行警示,让股民消化一下,股价是不是该这么高。"另一方面,深交所会实时监控不规范的报单行为。
担忧四:创业板上市公司被人为操纵风险?
由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规模小,是否存在被人为操纵的风险是投资者关注焦点之一。对此,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表示,要想减少市场操纵,只能加强监管的同时完善相关制度,完全消除市场操纵是不可能的。国外创业板刚推出时,也有炒作的历史。随着上市越来越容易,再加上市场化运作,投资者会逐渐变得理性,炒作就会减弱。
担忧五:创业板推出造成"壳资源"贬值?
由于创业板提供了新的投资群体,其规模小数量多的特点可能冲击类似的目前估值偏高的中小上市公司。对此,国信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汤小生认为,创业板不可避免地会带来壳资源贬值。由于创业板的上市标准大大低于主板及中小板,中小企业通过IPO直接融资更加便捷。ST股和绩差股的壳资源价值将被削弱,股价下跌风险增大。
创业板上市首日或暴炒百倍
第五届亚太投资峰会暨"2009中国投资之最"颁奖典礼于2009年5月19-21日在北京举行。
深圳创新投资集团总经理刘纲在峰会上表示,创业板需要市场化定价,才能防止爆炒。如果设定PE必须在30倍以上,我相信创业板推出时第一天必然会有巨大的暴涨,因为我们所接触的企业都有很高的成长性,甚至每年以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百的速度增长,如果是一个非市场性的定价机制,我相信它在第一天就能达到100倍,这样一定会出现暴涨。如果由市场定价,暴涨的风险就会大大降低。
以下是发言实录:
刘纲:我同意刚才杨总说的,他说中国的创业板一定会成功,不管是基金投资者还是未来的二级投资者都应该充分认识到中国创业板的推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机会,有几个重要原因,一个活跃的市场首先要有大量的优质企业,这个特质中国显然是具备的,美国纳斯达克的成功是由微软这些公司造就的,我相信,随着中国经济的增长,大量优质、成功的企业会造就一个非常成功的中国创业板。
第二,中国创业板的规则确实有很多创新的部分,刚才大家也谈到了,我觉得谈得非常好,说明大家的研究非常透彻。其中一点是关于准入制度的,也就是上市财务指标,其实我基本同意,在现阶段不应该设立过低的标准,我不认为纳斯达克的标准就一定是成熟的创业板标准,因为每个国家各有不同的特点,美国的证券法律体系非常成熟,几个人一块儿成立一个公司马上就能上市,因为诚信体系不错,但在中国的环境下可能不一定合适,所以需要设立两个盈利指标。
第三,在整个交易和准入上目前还有一些不太清晰的地方,就是对于定价方面的安排,如果是市场化的定价,那就能防止爆炒的情况,如果设定PE必须在30倍以上,我相信创业板推出时第一天必然会有巨大的暴涨,因为我们所接触的企业都有很高的成长性,甚至每年以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百的速度增长,如果是一个非市场性的定价机制,我相信它在第一天就能达到100倍,这样一定会出现暴涨。如果由市场定价,暴涨的风险就会大大降低。
还有一点大家一定要重视,退市机制的三个特征,因为我也参与了深交所设置的研讨,我认为这是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监管部门为了防止投机企业上市而设置的重要制度,我们相信,如果一个企业作假而上了市,但他很快就会触犯这三条,出具否、净资产为负或没有交易,这样马上就会导致他退市,作假的成本会非常严重。同时这对投资人也是非常重要的警示,对于机构来讲,如果你推动了一个企业上市,没过多久它又退市了,你的投资可能就会变成长期投资甚至血本无归;第二个层面是对二级投资者的,如果你们盲目追捧一些看起来很高的企业,结果它退市了,那你个人可能也会血本无归。所以我认为退市制度是一个非常大的创新,对于整个创业板未来成长会有非常重要的帮助。
D.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有哪些
1.在发行上市审核方面,进一步明确创业板定位,在充分体现包容性的前提下,设置行业负面清单。同时完善小额快速再融资机制,修改完善审核时限要求,进一步提高审核效率等。
2.在持续监管方面,完善红筹企业上市及退市条件。将市值退市指标调整为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市值低于3亿元;公司因触及财务类指标被实施*ST后,下一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也将被终止上市。此外,还明确了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可转债上市条件。
拓展资料:
1.管理办法简介:
2020年6月12日深夜,证监会发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制度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此同时,证监会、深交所、中国结算、证券业协会等发布了相关配套规则。在交易类规则方面,为适应创业板股价结构特点和投资者交易需求,限价申报单笔最高申报数量调整至30万股,市价申报调整至15万股。同步放宽相关基金涨跌幅至20%。
2.条例解读
a、升级后的规则更加明确了创业板定位,以支持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要特征,直接助推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设置行业负面清单,原则上不支持房地产等传统行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等,标志着创业板聚焦滴灌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更好发挥融资效能。
b、此次正式出台的制度规则对此前征求意见稿做出诸多升级,反映了市场在实践中关切的重点,同时也对存量项目的过渡做了明确的安排,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c、对于不同的资本市场参与者来说,需要尽快适应创业板改革的新变化。对企业来说,创业板注册制有利于帮助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型企业融资和发展;对于投资者来说,注册制下创业板运行更为市场化,一些重大制度的变革也会带来新的投资机会。而对于券商等中介机构,市场化的询价机制将倒逼投行提高发行定价能力,上市公司供给的增加将考验券商研究所对股票的研究和筛选能力。
E. 2021创业板开通测试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选项为4个)
1、具备两年(含两年)以上股票交易经验的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时,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 ) 后,可以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A、当日
B、两个交易日
C、三个交易日
D、五个交易日
答案: B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及上海分公司集中批量发送存量客户A股、B股证券账户首次股票交易日期的信息,数据统计口径为: ( )
A、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进行统计,即-一个证券账户对应一个首次股票交易日期。.
B、两个市场账户合并后对应一个首次股票交易日期。
C、包括证券账户无首次股票交易日期的信息。
D、深圳发送的账户信息含小额休眠及不合规账户。
答案:A
3、关于创业板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的规定是:()
A、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在特殊情况下,交易所可以安排公司在非交易日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从下一交易日重新开始计算。
B、创业板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C、上市公司披露的澄清公告只需说明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D、上市公司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包括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
答案: A
4、我公司落实创业板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方式是:()
A、公司网站上设立投资者教育创业板专栏,通过交易系统客户端、行情分析系统向客户推送创业板相关资料,进行创业板风险提示。
B、营业部在营业网点内的“投资者教育园地”的显着位置处张贴创业板相关制度、规定及规则等。投资者申请创业板市场投资资格、签署风险揭示书时,证券营业部业务人员当面向客户再次讲解投资风险。
C、营业部组织内部员工加强创业板市场业务的学习,举办针对投资者的创业板市场专题讲座、向投资者讲解创业板市场相关规定及规则,介绍创业板市场风险特性。
D、以上全部
答案: D
5、创业板与中小企业板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的差异: ( )
A、创业板在注重风险防范的基础上,在发行审核制度、公司监管制度、交易制度等制度设计方面进行了更加市场化的探索和创新,以适应创业企业的特点与实际需求。
B、创业板与中小企业板在发行审核制度上不存在差异。
C、创业板在主板市场的制度框架下运行,在发行审核、交易制度等方面与中小
板一致。
D、不存在差异
答案:A
6、为什么以交易经验作为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区分标准?()
A、证券投资是一项实践性非常强的活动,具有-定交易经验的投资者对市场风险的认知程度总体.上会高于新入市的投资者。
B、证券投资交易方便统计。
C、老股民更容易接受创新产品。
D、老股民比新股民风险承受能力强。
答案:A
7、关于投资者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不正确的说法为( )。
A、投资者应当对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认真评估,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创业板
股票交易。
B、投资者在申请时应当积极配合证券公司落实适当性管理的各项工作,包括真实、完整地提供需要的信息,认真签署风险揭示书,书面抄录特别声明等。
C、如果投资者拒绝配合.上述工作或有意提供虚假信息,违反了相关规则,证券.公司可拒绝为其开通创业板交易。
D、在任何情况下,证券公司都不能拒绝为投资者开通创业板交易。
答案:D.
8、以下不是《创业板市场投资特别风险揭示》中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市场风险是什么?()。
A、规则差异可能带来的风险;
B、技术失败风险;退市风险
C、公司人员变动风险
D、公司经营风险;股价大幅波动风险
答案:C
9、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措施包括: ( )
A、终止上市
B、修改公司股票简称;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C、临时停牌
D、信息披露
答案:B
10、开通创业板为什么需要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 )
A、由于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相对较高,并不是所有投资者都适合直接参与创业
板交易。
B、证券公司可能通过投资者的客观信息帮助其判断风险承受能力。
C、可以在此基础上开展有针对性的风险提示、客户培训和教育等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创业板市场投资。
D、以上全对
答案:D
11、创业板上市公司可以在( ) 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A、上午开市之后或下午开市之后
B、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三点之后
C、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三点三十分之后
D、上午十点之后或下午三点之前
答案:C
12、对于新开立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投资者,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不能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B、直接按照尚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情况申请办理。
C、需在《创业板市场投资奉贤揭示书》中抄写“本人确认已阅读并理解创业板相关规则和.上述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自愿承担参与创业板投资的风险和损失。”
D、营业部负责人无须在其风险揭示书上签字或签章。
答案:B
13、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或者其他状况异常, 导致其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其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深交所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 ) 处理。
A、停牌
B、信息披露
C、风险警示
D、终止上市
答案:C
1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 发行股票;超过此时间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A、六个月内
B、三个月内
C、一年内
D、一个月内
答案:A
15、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 ) 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其股票被暂停上市;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内仍未能披露相关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将被终止上市。
A、半个月、一个月
B、一个月、一个月
C、两个月、一个月
D、两个月、两个月
答案: C
16、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保守型”的客户,不能申请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
答案:错
17、客户需详细了解“创业板市场投资特别风险揭示"内容,对特别关注的五大类风险,需认真阅读并逐项确认(确认需打V )。
答案:对
18、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发行人可在公司网站刊登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 所披露的内容应当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时间。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能含有股票发行价格信息。
答案:对
19、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
答案:对
20、因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相对较高,并非所有投资者都适合直接参与创业板市场。所以证券公司要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测评,帮助投资者判断其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提示风险。
答案:对
F.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
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
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
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
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
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
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第八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对发行人股票
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
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对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对
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
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
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
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
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
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
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
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第十一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
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
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
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
环境保护政策。
第十三条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
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
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
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
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
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以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情形。
第十五条 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
赖。
第十六条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
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第十七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八条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
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
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
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
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
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
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
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
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
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
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
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
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
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
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
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
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
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
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
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
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
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
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当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
议,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 发行对象;
(三)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
(四) 募集资金用途;
(五) 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六) 决议的有效期;
(七)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八) 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
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第三十二条 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
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
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
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
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
核。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
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发行股票;超
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方可发行。
第三十六条 发行申请核准后至股票发行结束前发生重
大事项的,发行人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事项的,中国
证监会撤回核准决定。
第三十七条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国
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
请。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
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
第三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内容
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
露。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提
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
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
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
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
定。”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名、盖章。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
意见,并签名、盖章。
第四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
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
至多不超过一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
末为截止日。
第四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
发行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发行人可在公司网站刊登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披露的内容
应当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时间。
第四十五条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能含有
股票发行价格信息。
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
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
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
据。”
第四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第四十七条 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
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披露于公司网站,时间不得早于前
款规定的刊登时间。
第四十八条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
具的文件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备
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披露。
第四十九条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及备查文件置备
于发行人、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
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第五十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
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上
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督促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对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
施。
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市
场风险警示及投资者持续教育的制度,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维护
投资者权益的制度以及防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内部控制体
系。
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
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
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者
变造的,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公
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的,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三十六
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并依照《证券
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的,保荐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
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保荐人或其相关签名人员的签
名、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依照《证
券法》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采
取十二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三十六
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名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
施,并依照《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
具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已提交文件的,或者拒绝答复中国
证监会审核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
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诚
信档案并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
第五十七条 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
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
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名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网站、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
代表人处以警告。
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
外,中国证监会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
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G. 从财务指标异常看IPO被否
拟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数据是信息披露的基础性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从近年发行审核的案例看,除少数发行人存在业绩造假、利润操纵等粉饰财务报表的行为外,部分企业由于财务指标异常没有得到合理的解释其IPO被否决。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梳理近年来的发行审核案例可发现,由于销售毛利率异常、净利润与经营活动净现金流存在明显差异等原因而IPO被否的情况不在少数。
例如,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被否的原因为:“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2009年至2011年,你公司硬件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883.74万元、3275.60万元和8404.40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23.22%、39.00%和67.71%,销售毛利率分别为-10.83%、4.73%和30.64%。你公司对报告期内硬件产品销售毛利率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另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被否的原因之一为:“你公司2009年、2010年净利润合计为48572万元,而同期经营活动净现金流合计仅为24万元,你公司净利润与经营活动净现金流存在明显差异;同时,你公司报告期的存货周转率逐年下降,毛利率逐年上升,你公司在申报材料中的分析不足以充分说明上述现象的合理性”。
以上被否的案例对IPO申报企业和相关中介机构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拟上市企业应提高诚信意识,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
拟上市企业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必须始终恪守诚实守信的行为准则。严格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完善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保证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和业务的合法合规性,真实、公允地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为相关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确保招股说明书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二、相关中介机构应高度关注异常财务信息,保持足够的职业怀疑态度。
相关中介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应深入了解拟上市企业的业务,对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及其行业地位、公司治理、业务及盈利模式、客户及供应商的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和核实,将发行人申报期财务数据进行多维度的对比、分析。同时,要特别关注发行人毛利率、期间费用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重要财务指标在申报期内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及变动情况;发行人申报期内净利润与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发行人申报期内重大异常交易的商业实质。
三、高度重视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的相互印证。
发行人申报期间的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存在一定的相关性,相关中介机构需要重点关注发行人产能、主要原材料消耗量、水电能源耗用量与产量、销量的匹配性。针对发行人的业务和行业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审计和核查程序,以证明异常财务信息的合理性、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