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开通创业板以后可以关掉吗
创业板就是代码是300开头的股票,创业板开通后是关不掉的,除非你注销帐号。
目前A股有上海和深圳两个交易所,60开头的是上海主板,00开头的是中小板,300开头的是创业板,还有三板市场和新三板。
马上科创板就要在上海开板了。
创业板就是代码是300开头的股票,创业板开通后是关不掉的,除非你注销帐号。
目前A股有上海和深圳两个交易所,60开头的是上海主板,00开头的是中小板,300开头的是创业板,还有三板市场和新三板。
马上科创板就要在上海开板了。
B. 如何除去创业板股票
创业板的盘子都很小,你设定一个条件,流通盘大于1亿,创业版就不会被选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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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直接用函数将创业板屏闭掉。
因不知你用的什么软件,函数会有不同。
将创业板从软件中去除,这想法很牛,删除是可以的,但软件每日都会更新数据,你删了,第二天就又来了。不是更烦。(不然新股怎么上的。)
另也有个简单的方法,选出股票后,在你的预选股里,第一步,将“3”字头的全部删掉,按Delete就可以了。 对预选股进行分析,这是必须的。所以去掉肯定不喜欢的股为这一步,这也算不得辛苦吧。
C. 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需不需要聘请保荐机构
不需要 走正常流程就行 具体如下:
一、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事宜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对有关本次发行的议案做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二)向本所提交文件
董事会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后,在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提交资料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文件的要求
1、编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详细内容。
2、编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3、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并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4、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
(四)其他事项
1、重新召开董事会调整定价基准日
以董事会决议日作为定价基准日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在一定情形下重新召开董事会的,可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
2、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中介报告有相应要求
3、关联董事回避
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事宜
(一)发行事宜经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程序
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向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三)信息披露
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和法律意见书。中小投资者(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
(四)修改、取消或延长有效期的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证监会审核阶段的相关事宜
(一)一般事宜
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非发行股票申请时,编制并递交《发行人申请报告》、《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等申请文件。
采取自行销售的发行方案,上市公司可不聘请保荐机构。
(二)发审委审核事宜
1、发审委召开工作会议审核公司以现金方式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公司应及时披露发审委审核结果,并在公告中声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将另行公告”。
2、在发审委召开工作会议审核公司以现金方式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期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停牌。
(三)收到核准决定及其他事项
1、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股票发行申请的正式核准批文后,应及时向本所报备核准文件,并披露《发行核准公告》,说明取得核准批文的日期、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等。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意见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了修改的,还应披露修改后的方案。
2、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3、核准批文有效期内,公司在实施发行方案前进行利润分配,导致发行股份数量增加的,公司应刊登相应的调整公告,涉及现金分红的,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股份价格和数量调整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四、组织发行并办理股份预登记
(一)发行期的选择
1、上市公司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发行。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2、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
3、上市公司可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发行期首日开始停牌,并在刊登发行情况报告书同时予以复牌。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销售方式
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聘请承销商组织发行。
2、上市公司已在董事会决议中确定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1)原前十名股东;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方;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
(4)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经确定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或者其他发行对象;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发行竞价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在启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四)认缴、验资及鉴证
1、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发行对象及价格后,签正式认购合同、缴款;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按认购合同的约定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应当按股票认购协议支付认购款。
2、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应先划入专门开立的账户,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3、发行对象股份认购款到账后,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4、上市公司应聘请律师对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鉴证并出报告。
5、保荐机构应出具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五)发行情况报告书
1、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情况报告书、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验资报告等备案材料。
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后,应按照《暂行办法》和《第36号格式准则》的规定,在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提交以资料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编制本次发行情况报告书的详细内容。
4、上市公司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发行期首日开始停牌的,在刊登发行情况报告书时应同时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
(六)发行股份登记手续
1、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的前一交易日,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供必要的资料,办理新增股份登记。
2、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后,领取《增发股份登记证明》等文件。
五、申请新增股份上市相关事宜
(一)申请文件
上市公司在办理新增股份预登记后,可向本所提起新增股份上市申请,经本所审查并确定新增股份上市日后,应在上市日前的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上市公告书》及相关文件。上市公司申请办理新增股份上市时,需向本所提交和披露文件。
六、其他
1、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其拥有的资产,应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可参照《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规定。
2、特定对象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规范的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的,应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权益变动的审议、审批及披露程序。
3、创业板上市公司申请小额快速定向增发股份的,优先适用《创业板上市公司小额快速定向增发股份业务办理指南》(以下简称“《小额快速指南》”)的规定,《小额快速指南》未规定或涉及事项的,按本业务指南规定办理。
D. 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划算吗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的投资者是有限制的,从持有股票支持一年后才可以抛售。
但非公开发行也可以享受一些优惠,比如发行价可以比现在的市价要低。这样认购人就可以比市场价更低的成本买到股票。因此,参与非公开发行的投资者往往是比较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持有更长时间而不是急于抛售。
E.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什么意思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能在社会上的证券交易机构上市买卖,只能在公司内部有限度地转让,价格波动小,风险小,适合于公众的心理现状。
如果不是这样,而是一下子在社会上推出大量的公开上市股票,那么,股民们在心理准备不足、认识不高的情形下,很容易出现反常行为,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
(5)取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扩展阅读: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2)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2)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F. 创业板新规取消强制预告
法律分析:创业板公司不再强制要求披露业绩快报与业绩预告,但属于下列情形还需要披露年度业绩预告:1、 净利润指标:净利润为负;2、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下降50%以上;实现扭亏为盈;3、 净资产指标:期末净资产为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五十一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G. 创业板权限如何取消
您可在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临柜办理创业板权限取消。
H. 市场点评:周五大盘高开低走,市场短期休整后仍是反弹窗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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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启动扩大股票股指期权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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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视点:中国10月CPI同比上涨3.8%,预期3.4%,前值3%
医药:新药特殊审批和医保谈判即将落地
期货情报
金属能源:黄金330.45,跌0.59%;铜47180,跌0.38%;螺纹钢3362,跌1.47%;橡胶11965,跌0.66%;PVC指数6430,跌0.23%;郑醇2009,跌1.23%;沪铝13995,跌0.29%;沪镍127590,跌0.49%;铁矿594.5,跌1.90%;焦炭1721,跌1.66%;焦煤1230.0,跌0.40%;原油454.9,涨0.18%;
农产品:豆油6414,涨0.88%;玉米1861,涨0.27%;棕榈油5390,涨1.13%;棉花12825,跌1.50%;郑麦2344,跌1.01%;白糖5590,跌0.13%;苹果8204,涨0.16%;
汇率: 欧元/美元1.1019,跌0.28%;美元/人民币6.9887,涨0.25%;美元/港元7.8274,涨0.01%。
(以上期货数据来自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
新股提示
1、卓越新能,申购代码787196,申购价格42.93元;
2、清溢 光电,申购代码787138,申购价格8.78元。
重点推荐
1、再融资大松绑!创业板取消2年盈利限制
证监会11月8日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再融资规则征求意见,提升再融资的便捷性和制度包容性,提高股权融资比重,精简优化现行再融资发行条件,降低硬性门槛,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切实提高公司治理和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此次再融资规则修改涉及:一是取消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连续2年盈利的条件;二是取消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45%的条件;三是取消创业板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的条件,将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四是将目前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数量分别不超过10名和5名,统一调整为不超过35名;五是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和锁定机制,将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折改为8折;将锁定期由现在的36个月和12个月分别缩短至18个月和6个月,且不适用减持规则的限制。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和锁定机制与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保持一致;六是将再融资批文有效期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七是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的规定,即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但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为战略投资者等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
点评:若此再融资征求意见稿得以实施,对市场的影响整体偏中性。一方面,再融资的硬性门槛降低,势必增加了股票的供给,对未来二级市场而言,减持的压力是增加了;另一方面,此次松绑便利了上市公司再融资,有助于上市公司通过增发和并购重组来做大做强,这也将给相关公司带来一定的投资机会。
(投资顾问 蔡 劲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 S0260611090020)
2、证监会启动扩大股票股指期权试点工作
为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激发市场活力,经国务院同意,证监会正式启动扩大股票股指期权试点工作,将按程序批准上交所、深交所上市沪深300ETF期权,中金所上市沪深300股指期权。
中金所上市的是沪深300股指期权;沪深300ETF期权则由沪深交易所同步推出,期权标的分别为华泰柏瑞沪深300ETF(沪市)和嘉实沪深300ETF(深市)。
点评:沪深300股指期权和ETF期权的获批,意味着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经纪业务增加了新的创收渠道,利好券商和期货公司。就二级市场而言,期货股数量相对券商少,短期的股价表现或将优于券商股。
(投资顾问 蔡 劲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 S0260611090020)
市场点评
1、市场点评:周五大盘高开低走,市场短期休整后仍是反弹窗口期
受贸易关税可能逐步取消消息刺激,周五两市双双高开,然而跟风资金不足,随后市场震荡走低,午后走弱翻绿。次新股与泛股权表现较强,多股涨停,区块链再度分歧,个别前期人气品种出现崩塌。截止收盘沪指下跌0.49%报2964.18点,深成指下跌0.22%报9895.34点,创业板下跌0.25%报1711.22点。
周末监管层出了再融资规则办法征求意见,取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连续2年盈利要求,且证监会扩大股票股指期权试点。近期从监管层的一系列动作,看出管理层正逐步放宽对市场的监管,二级市场的融资门槛也逐步放宽,种种动作中长期有利于提升市场风险偏好。短期看,大盘在3000点关口来回拉锯,胜负未分,投资者无须太悲观,毕竟中美贸易缓和、经济逐步企稳、股市深化改革等中期有望持续给市场注入信心。操作上,持股为主,投资者可以适当加强交易以锁住持仓利润,若遇大盘连续调整,则可以考虑逢低加仓,11月仍将是大盘反弹窗口期。
(投资顾问 曾紫磊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 S0260613090015)
2、宏观视点:中国10月CPI同比上涨3.8%,预期3.4%,前值3%。
中国10月CPI同比上涨3.8%,预期3.4%,前值3%。10月PPI同比下降1.6%,预期降1.6%,前值降1.2%。10月猪肉价格环比上涨20.1%,影响CPI上涨约0.79个百分点。
投顾点评:10月CPI同比大涨,主要还是受猪肉价格影响。统计局解读称,如扣除猪肉价格上涨因素,CPI环比上涨约0.1%,同比上涨约1.3%,总体稳定。短期看,猪肉价格还将维持高位一段时间,但政府加大生猪投放、增加猪肉进口等措施,未来猪肉价格有望在明年逐步回落到合理价格。经济下行期,货币政策更多还是关注经济状况,未来LPR利率或将继续往下,CPI短期扰动不影响正常的货币政策。
(投资顾问 曾紫磊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 S0260613090015)
3、医药:新药特殊审批和医保谈判即将落地。
近期,CDE对突破性治疗药物和优先审评审批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国内新药特殊审批制度逐步接轨国际,加速高临床价值和急需药品上市。同时,预计新一轮医保谈判目录结果即将落地,具有高临床价值的重磅药物有望通过谈判纳入医保实现放量。
投顾点评:当前政府对医药态度是鼓励创新药研发、上市,同时对临床使用等系列配套政策陆续落地实施,创新药一直是这轮医药板块的投资主线。建议投资者关注有研发创新药能力的龙头药企,同时关注医疗服务优质企业及具有消费属性、有高竞争壁垒的药企等等。
(投资顾问 曾紫磊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 S0260613090015)
I.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20)
一、背景及总体思路
再融资制度作为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在促进上市公司做优做强,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一带一路”、军民融合、国资国企改革等国家战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现行再融资制度部分条款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形势发展需要,市场对此反映较多,各方面改革呼声高。我会将再融资制度改革作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点措施积极推进,对再融资制度相关条款进行调整。
本次再融资制度部分条款调整的总体思路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理念,提升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便捷性和制度包容性。一是精简优化再融资发行条件,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支持优质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大力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二是切实提高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质量,建立更加严格、全面、深入、精准的信息披露要求,督促上市公司以投资者决策为导向,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三是调整再融资市场化发行定价机制,形成买卖双方充分博弈,市场决定发行成败的良性局面,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再融资效率。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是精简发行条件,拓宽创业板再融资服务覆盖面。取消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45%的条件;取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连续2年盈利的条件;将创业板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由发行条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
二是优化非公开制度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为战略投资者等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和锁定机制,将发行价格由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折改为8折;将锁定期由36个月和12个月分别缩短至18个月和6个月,且不适用减持规则的相关限制;将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数量由分别不超过10名和5名,统一调整为不超过35名。
三是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方便上市公司选择发行窗口。将再融资批文有效期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此外,根据前述修改内容相应地修改了其他条款,并根据立法技术规范了文字表述。三、各方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征求意见期间,我会和司法部共收到有效书面意见、建议107份。经认真研究,我们对各方意见较为集中的事项作了进一步梳理,对合理意见进行了采纳,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关于法律适用
关于规则适用,我会在征求意见的新闻稿中明确:“修改后的再融资规则发布施行时,再融资申请已经取得核准批复的,适用修改之前的相关规则;尚未取得核准批复的,适用修改之后的新规则,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更新申请文件后继续推进,其中已通过发审会审核的,不需重新提交发审会审议。”
有意见提出,按照上述“新老划断”原则,新规则发布实施时已取得核准批文的企业,仍旧适用原有规则,由于原有规则在定价、锁定期尤其是减持限制上更加严格,该等企业几乎不可能完成发行,建议调整“新老划断”时点。
我们采纳该条意见。经研究,从便利企业融资、有利于资本形成、节约监管资源的角度考虑,我们拟将“新老划断”的时点由核准批文印发调整为发行完成时点,即《再融资规则》施行后,再融资申请已经发行完毕的,适用修改之前的相关规则;在审或者已取得批文、尚未完成发行且批文仍在有效期内的,适用修改之后的新规则,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更新申请文件或办理会后事项后继续推进,其中已通过发审会审核的,不需重新提交发审会审议,已经取得核准批文预计无法在原批文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以向我会申请换发核准批文。
(二)关于明股实债
为加强对明股实债行为的监管,《再融资规则》(征求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有意见提出,建议将主体范围扩大到前述主体的关联方,以避免其借助关联方规避该条规定的情况。我们采纳该条意见,将规则修改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不得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