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31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和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加快我委法治機關建設,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和創造力,經商國務院相關部門,決定廢止《關於頒發建設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的試行管理辦法的通知》等30件規章(見附件1)和《關於試行加強基本建設管理幾個規定的通知》等1031件規范性文件(見附件2)。
附件:1.國家發展改革委決定廢止的規章目錄
2.國家發展改革委決定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主 任:徐紹史
2016年1月1日
附件1
國家發展改革委決定廢止的規章目錄(共30件)
序號文件名稱文號及時間發布部門1
關於頒發《建設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的試行管
理辦法》的通知計資[1983]116號1983年2月2日
國家計委
2
關於印發《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
的通知計建[1990]1215號1990年8月18日
國家計委
3
國家物價局發布《關於委託職工價格監督檢查
組織查處價格違法行為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價檢字[1990]811號1990年10月10日
國家物價局
4
關於頒發《電力工業發供電企業計量工作管理
規范》等三個規范的通知能源政法[1992]955號1992年10月4日
能源部
5
關於頒發《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規定》的通
知電建[1995]36號1995年1月19日
電力工業部
6
關於頒發《核電站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審批程序
的規定》(試行)的通知電計[1995]202號1995年4月7日
電力工業部
7
關於印發《鐵路無人看守道口監護管理規定》
的通知國經貿運[1995]466號1995年8月31日
國家經貿委、鐵道部、交通部、公安部、農業
部、建設部、勞動部8
國家計委關於印發《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價格
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計價格[1995]1628號1995年10月24日
國家計委
9
關於印發《電氣化鐵路配套電力工程管理辦法
》的通知計建設[1995]1954號1995年11月14日
國家計委
10
印發《關於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暫行規
定》的通知計建設[1996]673號1996年4月6日
國家計委
11
關於發布《火電行業環境監測管理規定》的通
知電計[1996]280號1996年4月26日
電力工業部
12用電檢查管理辦法電力工業部令[1996]第6號1996年8月21日電力工業部13
關於印發《核電廠工程建設項目初步可行性研
究與可行性研究內容深度規定(試行)》的通
知電計[1996]737號1996年11月13日
電力工業部
14電力工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電力工業部令[1996]第9號1996年12月2日電力工業部15
國家計委、財政部印發《關於中央級「撥改貸
」資金本息余額轉為國家資本金的實施辦法》
的通知計投資[1996]2801號1996年12月5日
國家計委、財政部
16
關於印發《關於實施電力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
的規定》(試行)的通知電建[1997]79號1997年2月5日
電力工業部
17
關於頒發《電力行業一流供電企業考核標准》
(試行)的通知電安生[1997]53號1997年2月13日
電力工業部
18
國家計委、國家技術監督局關於印發《質量體
系認證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和質量體系認證收費
標准(試行)》的通知計價費[1997]698號1997年4月24日
國家計委、國家技術監督局
19
關於印發《鐵路貨物延伸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
收費項目及清理整頓鐵路貨物運輸延伸服務收
費》的通知計價管[1997]2272號1997年11月17日
國家計委、鐵道部
20
關於全面推行電力工程施工、監理招投標工作
的通知電綜[1998]115號1998年3月9日
電力工業部
21
印發《關於中央級基本建設經營性基金本息余
額轉為國家資本金的實施辦法》的通知計投資[1998]815號1998年5月12日
國家計委、財政部
22
關於印發《水電工程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的通
知國經貿電力[1999]72號1999年2月2日
國家經貿委
23
關於印發《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質量管理
辦法》的通知計基礎[1999]382號1999年4月7日
國家計委
24
關於印發《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驗收規定
》的通知計基礎[1999]383號1999年4月7日
國家計委
25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於印發《價格認證管理
辦法》的通知計價格[1999]1074號1999年8月17日
國家計委
26
國家計委、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關於印發《產
品質量認證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准》的通知計價格[1999]1610號1999年10月14日
國家計委、國家技術監督局
27
關於印發《以糧代賑、退耕還林還草的糧食供
應暫行辦法》的通知計糧辦[2000]241號2000年3月14日
國家計委、國家糧食局、國家林業局、財政部
、農業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28國家計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定價目錄國家計委令第11號2001年7月4日國家計委29
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
國家經貿委等4部委局令[2002]第42號
2002年11月8日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外
匯管理局30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33號2005年6月24日國家發展改革委
附件2
國家發展改革委決定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共1031件)
序號文件名稱文號及時間發布部門1關於試行加強基本建設管理幾個規定的通知計計[1978]234號1978年4月22日國家計委、國家建委、財政部2水電廠防汛管理暫行辦法無文號1982年4月29日水利電力部3
關於頒布《水利電力科學技術計劃管理和成果管
理有關辦法》的通知水電技字[1982]38號1982年9月1日
水利電力部
4關於嚴禁在農村安裝電網的通告無文號1983年9月23日水利電力部、公安部5燃料工作條例無文號1983年11月1日水利電力部6
關於使用國家統借統還外資所支付的利息及費
用列入基建投資的通知計資[1984]1383號1984年7月11日
國家計委、財政部
7關於簡化基本建設項目審批手續的通知計資[1984]1684號1984年8月18日國家計委8
國家物價局關於制發物價檢查所工作暫行規定
的通知價檢字[1985]207號1985年8月10日
國家物價局
9關於頒發《物價檢查人員守則》的通知價檢字[1986]175號1986年6月17日國家物價局10
國務院稅收財務大檢查辦公室、國家物價局對
物價大檢查中有關政策問題的補充說明國檢辦字[1986]第64號1986年11月25日
國家物價局
11
水利電力部轉發關於勘測設計單位實行技術經
濟責任制若干問題的補充通知水電財字[1987]2號1987年1月8日
水利電力部
12
頒發《關於電力計量車使用、管理和配置規定
》的通知水電電生字[1987]16號1987年3月3日
水利電力部
13關於發電廠高壓除氧器安全問題的通報水電辦字[1987]5號1987年3月25日水利電力部、勞動人事部14
關於頒發《火力發電廠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原
則和內容深度規定》的通知水電計字[1987]89號1987年4月14日
水利電力部
15
關於預算定額人工費調整和營業稅列入工程造
價的通知水電基字[1987]28號1987年5月19日
水利電力部
16
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放寬固定資產投資
審批許可權和簡化手續的通知》幾個具體問題的
通知計資[1987]866號1987年6月2日
國家計委、國家經委
17
關於進一步完善直屬勘測設計單位技術經濟責
任制的若干規定(試行稿)水電水規字[1987]27號1987年6月10日
水利電力部
18
關於頒發《水利電力部計量管理工作規定》的
通知水電電生字[1987]53號1987年6月15日
水利電力部
19
關於貫徹執行對國營工業企業資源綜合利用項
目實行一次性獎勵的通知水電計字[1987]199號1987年6月16日
水利電力部
20
關於水利電力系統通信網電路使用原則及收費
辦法的通知水電汛字[1987]22號1987年6月23日
水利電力部
21
關於頒發《基層水利、水土保持管理服務機構
工作條例》(試行)的通知水電農水字[1987]21號1987年7月4日
水利電力部
22水利電力部部屬科研單位儀器設備管理辦法無文號1987年8月11日水利電力部23
關於其他單位在局屬電廠內進行合資工程問題
的通知水電計字[1987]262號1987年8月12日
水利電力部
24電力設備全過程管理規定(試行)水電技字[1987]53號1987年9月14日水利電力部25
關於印發《水利、電力行業實行技師聘任制的
實施意見》的通知水電勞字[1987]83號1987年9月28日
水利電力部
26
關於推廣使用電力負荷控制裝置的通知
水電電生字[1987]84號1987年10月20日
水利電力部、國家經委、國務院電子振興領導
小組辦公室27關於頒發《天然氣商品量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計燃[1987]2001號1987年10月27日國家計委、國家經委、財政部、石油部28
關於頒發《電力設備全過程管理補充規定(試行)》
的通知水電技字[1987]87號1987年11月30日
水利電力部
29
關於試行《水電部產品標准水平確認實施辦法》的
通知水電物字[1987]44號1987年12月1日
水利電力部
30
印發《關於組建和發展企業集團的幾點意見》
的通知體改生字[1987]78號1987年12月16日
國家體改委、國家經委
31
關於印發《帶電作業技術管理制度和張鳳祥副部
長講話》的通知水電生字[1987]107號1987年12月30日
水利電力部
32
關於頒發《農電企業編制定員暫行標准》的通
知水電勞字[1988]6號1988年1月9日
水利電力部、勞動人事部
33關於頒發《電力安全生產工作條例》的通知水電電生字[1988]4號1988年3月8日水利電力部34
關於印發《水利水電勘測設計收費標准執行過
程中的幾點補充意見》的通知水電水規字[1988]29號1988年3月31日
水利電力部
35
關於《水利水電勘測設計單位推行全面質量管
理達標驗收辦法(試行)》的通知能源水規字[1988]5號1988年6月29日
能源部、水利部
36關於價格行政復議程序的補充規定價檢字[1988]409號1988年8月3日國家物價局37
國家物價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中
行政訴訟等問題溯及力的解釋價檢字[1988]429號1988年8月4日
國家物價局
38關於按法定計量單位換算熱力出廠價格的通知能源經[1988]54號1988年12月29日能源部39
國家物價局關於水路運輸企業的價格違法行為
應由哪個部門查處問題的復文價檢字[1988]762號1988年12月30日
國家物價局
40關於進一步開展國際集裝箱聯運工作的通知計調度[1989]7號1989年1月7日國家計委、鐵道部、交通部、經貿部41
國家物價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第
三十二條有關問題的復函價檢函字[1989]45號1989年1月30日
國家物價局
42
關於頒發《電力施工企業全面質量管理評審驗
收細則(試行)》的通知能源基[1989]94號1989年1月31日
能源部
43關於出售國有小型企業產權的暫行辦法體改經[1989]39號1989年2月19日國家體改委、財政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44
國家物價局、全國總工會、財政部關於加強職
工物價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價檢字[1989]133號1989年3月1日
國家物價局、全國總工會、財政部
45
關於頒發《水電基本建設工程防汛管理暫行條
例》的通知能源水電[1989]181號1989年3月1日
能源部
46
關於頒發《火電、送變電工程百元產值工資含
量系數測定辦法和定額(試行)》的通知能源基[1989]355號1989年4月10日
能源部
47
關於印發《電力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
辦法》等的通知能源辦[1989]368號1989年4月14日
能源部
48
頒發《電力生產月度計劃制定和核定試行辦法
》的通知能源調[1989]519號1989年5月24日
能源部
49
關於頒發《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規定》的通
知能源基[1989]610號1989年6月21日
能源部
50
關於重申發電廠配套送出及電網送變電工程設
計任務書審批許可權的通知能源計[1989]956號1989年10月4日
能源部
51關於加強聯運工作的通知計調度[1989]1254號1989年10月10日國家計委52
關於頒發《能源部火力發電廠「安全、文明生
產創水平達標」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能源電[1989]1004號1989年10月16日
能源部
53關於成立國家計量認證電力評審組的通知能源電[1990]93號1990年2月22日能源部54
關於印發《加強火電廠安全工作,防止重大設
備損壞事故的幾項要求》的通知能源電[1990]217號1990年3月19日
能源部
55
國家物價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
第三十二條起訴期間規定的解釋價政字[1990]270號1990年4月18日
國家物價局
56
關於火電、送變電工程概預算人員持證上崗問
題的通知能源基[1990]400號1990年5月11日
能源部、中國人民建設銀行
57
關於轉發《國務院批轉能源部、國家計委關於
改進現行電力分配辦法請示的通知》的通知能源計[1990]621號1990年7月4日
能源部
58
關於頒發《電力企業(發供電)質量管理獎評
審條件(試行)》的通知能源電[1990]640號1990年7月14日
能源部
59
關於認真貫徹《電力行業加強廉政建設糾正行
業不正之風的決定》的通知能源辦[1990]852號1990年9月18日
能源部
60
國家物價局對無收費許可證亂收費行為如何處
罰的批復價檢字[1990]792號1990年9月27日
國家物價局
61
關於印發《電力財會應用計算機暫行辦法》等
的通知能源經[1990]968號1990年10月27日
能源部
62關於頒發《農村電氣化標准》的通知能源農電[1991]80號1991年1月29日能源部63
關於頒發《能源部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辦法》
的通知能源節能[1991]15號1991年2月2日
能源部
64
關於頒發《能源部煤炭、電力行業安全監察工
作暫行規定》的通知能源安保[1991]342號1991年4月20日
能源部
65
關於頒發《供電系統用戶供電可靠性統計辦法
》(試行)的通知能源電[1991]363號1991年4月29日
能源部
66
關於頒發《電力建設行業施工機械台班補充定
額》的通知能源基[1991]498號1991年6月11日
能源部
67
印發《關於亞歐大陸橋國際集裝箱過境運輸管理
試行辦法》的通知計調度[1991]1017號1991年7月9日
國家計委、鐵道部、交通部、外經貿部、海關
總署、衛生部、農業部68
關於印發《能源部關於依靠科技進步促進電力
工業發展的決定》的通知能源技[1991]649號1991年7月15日
能源部
69
關於印發《能源部中、小型電力修造企業推行
全面質量管理驗收細則(試行)》等文件的通
知能源機[1991]656號1991年8月8日
能源部
70
關於水電施工企業電工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問題
的通知能源安保[1991]796號1991年9月4日
能源部
71
關於對電力負荷控制裝置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
查的通知能源技[1991]838號1991年9月16日
能源部
72
關於印發《電力工程設計收費工日定額》的通
知能源電規[1991]927號1991年10月18日
能源部
73
國家物價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有關問題的復函價檢字[1991]566號1991年11月26日
國家物價局
74
關於報批項目設計任務書統稱為報批可行性研
究報告的通知計投資[1991]1969號1991年12月4日
國家計委
75
關於印發《新型電廠實行新管理辦法的若干意
見》的通知能源人[1992]64號1992年1月24日
能源部
76
關於印發《發供電設備備品配件供應管理辦法
》的通知能源電[1992]94號1992年1月28日
能源部
77
關於印發《電力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暫行辦
法》的通知能源人[1992]102號1992年2月19日
能源部
78
關於印發《電力系統法律事務工作暫行規定》
的通知能源政法[1992]147號1992年2月21日
能源部
79
關於貫徹執行海外投資項目管理通知中兩個問
題的復函計外資[1992]247號1992年3月10日
國家計委
80
關於頒發《電力系統進口成套設備檢驗工作的
規定》的通知能源外[1992]215號1992年3月10日
能源部
81
關於頒發《加強電費回收管理暫行規定》的通
知能源經[1992]375號1992年4月15日
能源部
82
關於發電主機設備應嚴格按國家計劃和兩部協
調交貨期交貨的通知能源成套[1992]390號1992年4月27日
能源部、國家能源投資公司
83
關於印發《股份制企業試點辦法》的通知
體改生[1992]30號1992年5月15日
國家體改委、國家計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
行、國務院生產辦84
國家物價局關於專利代理機構收取專利代理服
務費問題的通知價費字[1992]262號1992年6月9日
國家物價局
85
關於印發《能源部電力系統利用外資財務管理
實施辦法》的通知能源經[1992]579號1992年6月20日
能源部
86
關於頒發《水利電力修造企業重點產品質量監
督抽查管理辦法》的通知能源機[1992]580號1992年7月1日
能源部
87
關於印發《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項重
點要求》的通知能源辦[1992]726號1992年
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7號——決定廢止《電力監管信息公開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17號)
因機構調整和工作需要,現決定廢止《電力監管信息公開辦法》(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12號)。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 任:何立峰
2018年6月2日
❸ 中國科協、農牧漁業部、水利電力部、林業部關於頒發《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和晉升試行通則》的通知
第一條為了加速培養和合理使用不屬於國家職工編制的農民技術人員,建立一支宏大的農民科技隊伍,以適應農村經濟向專業化、商品化、現代化轉變的迫切需要,特製定本試行通則。第二條評定和晉升技術職稱的農民技術人員,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社會主義祖國,遵守國家政策法令,努力繼承和發揚傳統農業技術,積極鑽研現代科學技術,勇於改革創新,努力為社會主義新農村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第三條凡在農村從事農, 林、 牧、副、漁、鄉鎮企業、機械、水利、水土保持、農電、財會及經營管理等方面的農民技術人員和職業中學畢業生及各種能工巧匠,均可報名參加考核。第四條評定和晉升農民技術人員技術職稱,以工作成績、技術水平、業務能力為主要依據,並參考科學文知識水平及從事本專業工作的資歷。第五條農民技術人員的技術職稱定為; 農民助理技術員、 農民技術員、農民助理技師、農民技師,根據農民技術人員所從事技術工作的性質,在職稱後註明專業類別。其各級的標準是:
(一)具備下列諸條件者,可確定為農民助理技術員:
1.經一年以上系統培訓或自學,初步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
2.在科技人員指導下能進行群眾性的試驗、 示範、 推廣和生產建設、治理等技術工作;
3.從事技術工作兩年以上,在生產實踐中,成績較好。
(二)具備下列諸條件者,可評定或晉升為農民技術員:
1.具有或相當於初等技術學校畢業的技術水平,或己取得農民助理技術員職稱,基本掌握並能運用本專業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
2.能解決試驗、示範、推廣和生產建設、治理中的一般技術問題;
3.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三年以上,在生產實踐中成績良好。
(三)具備下列條件者,可評定或晉升為農民助理技師:
1.具有或相當於中等專業學校畢業技術水平,能掌握運用本專業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
2.能解決試驗、示範、推廣和生產建設、治理等工作中的技術問題,勝任農村合作經濟單位的經營管理工作,能撰寫技術總結和工作報告;
3.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五年以上,在生產實踐中成績顯著。
(四)具備下列條件者,可評定或晉升為農民技師;
1.具有或相當於中等專業學校畢業以上技術水平,能較熟練掌握、運用本專業理論知識和基本技能,有豐富的專業生產和經營管理工作經驗,並有某些專長;
2.能獨立解決試驗、示範、推廣和生產建設、治理中較復雜的技術難題,並有撰寫技術資料,總結經驗和培訓、指導農民技術員工作的能力;
3.從事本專業七年以上,在生產實踐中成績優異。
(五)各類農民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的評定,除按本通則執行外,亦可參照有關專業技術系列的規定,進行職稱資格的評審。評審時要注意保證質量,可根據專業的特點,主要考核:專業技術人員的工作成績、技術水平和業務能力,特別要充考慮到他們創造的經濟效益。第六條對成績突出、有重大貢獻的農民技術人才,可不受文化程度和從事技術工作時間的限制確定技術職稱,對某些文化水平低,但具有特殊專長,長期從事技術工作,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在實際工作中成績顯著,經主管科技業務部門推薦,考評委員會批准可免予筆試。第七條評定農民技術人員職稱,各地要在縣政府領導下,由縣有關業務部門和縣科學技術協會牽頭組成縣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委員會,各有關學會會同業務部門分別成立專業考評小組,縣評定委員會成員中必須有國家中級技術職稱科技人員三人以上。各專業考評小組成員中,中級技術職稱以上科技人員必須佔2/3以上。
各專業考評小組受縣評定委員會指導,負責本系統農民技術人員的技術職稱考評工作制定出考核、考試具體標准和辦法並付諸實施。第八條農民技術人員職稱的考核評定,採用自願報與推薦相結合,分別參加各有關專業的考試、考核。各專業考評小組根據報考人員的考核成績、本人業務技術總結及考試成績,提出評定職稱意見,報經縣評定委員會審核批准,由縣人民政府授予相應的技術職稱,並頒發證書。第九條申請授於技術職稱的農民技術人員,要填寫業務簡歷表,提出業務技術工作總結或報告,經正式考核、考試、評定、批准後授予技術職稱,記入人事或業務考績檔案。
❹ 中國電網 電費補貼幾號開始
親,你提到的電費補貼應該是光伏補貼吧,現在,國家電網對光伏沒有補貼,只給客戶發放,客戶的發電電費
❺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2015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和促進電力事業的發展,維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電力安全運行,制定本法。第三條電力事業應當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適當超前發展。國家鼓勵、引導國內外的經濟組織和個人依法投資開發電源,興辦電力生產企業。
電力事業投資,實行誰投資、誰收益的原則。第四條電力設施受國家保護。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危害電力設施安全或者非法侵佔、使用電能。第五條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應當依法保護環境,採用新技術,減少有害物質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國家鼓勵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發電。第七條電力建設企業、電力生產企業、電網經營企業依法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並接受電力管理部門的監督。第九條國家鼓勵在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過程中,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對在研究、開發、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電力建設第十條電力發展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電力發展規劃,應當體現合理利用能源、電源與電網配套發展、提高經濟效益和有利於環境保護的原則。第十一條城市電網的建設與改造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安排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佔用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第十三條電力投資者對其投資形成的電力,享有法定權益。並網運行的,電力投資者有優先使用權;未並網的自備電廠,電力投資者自行支配使用。第十四條電力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電力發展規劃,符合國家電力產業政策。
電力建設項目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和技術。第十五條輸變電工程、調度通信自動化工程等電網配套工程和環境保護工程,應當與發電工程項目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第十六條電力建設項目使用土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依法徵收土地的,應當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做好遷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電力建設應當貫徹切實保護耕地、節約利用土地的原則。
地方人民政府對電力事業依法使用土地和遷移居民,應當予以支持和協助。第三章電力生產與電網管理第十八條電力生產與電網運行應當遵循安全、優質、經濟的原則。
電網運行應當連續、穩定,保證供電可靠性。第十九條電力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電力企業應當對電力設施定期進行檢修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第二十條發電燃料供應企業、運輸企業和電力生產企業應當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供應、運輸和接卸燃料。第二十二條國家提倡電力生產企業與電網、電網與電網並網運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電力生產企業要求將生產的電力並網運行的,電網經營企業應當接受。
並網運行必須符合國家標准或者電力行業標准。
並網雙方應當按照統一調度、分級管理和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並網協議,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網雙方達不成協議的,由省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協調決定。第二十三條電網調度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製定。第四章電力供應與使用第二十四條國家對電力供應和使用,實行安全用電、節約用電、計劃用電的管理原則。
電力供應與使用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製定。第二十五條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
供電營業區的劃分,應當考慮電網的結構和供電合理性等因素。一個供電營業區內只設立一個供電營業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供電企業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審查批准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發給《供電營業許可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審查批准並發給《供電營業許可證》。第二十六條供電營業區內的供電營業機構,對本營業區內的用戶有按照國家規定供電的義務;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對其營業區內申請用電的單位和個人拒絕供電。
申請新裝用電、臨時用電、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和終止用電,應當依照規定的程序辦理手續。
供電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公告用電的程序、制度和收費標准,並提供用戶須知資料。
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的決定(2009)
一、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和可再生能源技術發展狀況,編制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有利於促進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實現的相關規劃。」
第二款改為第三款,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目標,編制本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和國家電力監管機構備案,並組織實施。」
第三款、第四款分別改為第四款、第五款。二、將第九條修改為:「編制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遵循因地制宜、統籌兼顧、合理布局、有序發展的原則,對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作出統籌安排。規劃內容應當包括發展目標、主要任務、區域布局、重點項目、實施進度、配套電網建設、服務體系和保障措施等。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進行科學論證。」三、將第十四條修改為:「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監管機構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按照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確定在規劃期內應當達到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佔全部發電量的比重,制定電網企業優先調度和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具體辦法,並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監管機構在年度中督促落實。
「電網企業應當與按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建設,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並網協議,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符合並網技術標準的可再生能源並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發電企業有義務配合電網企業保障電網安全。
「電網企業應當加強電網建設,擴大可再生能源電力配置范圍,發展和應用智能電網、儲能等技術,完善電網運行管理,提高吸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能力,為可再生能源發電提供上網服務。」四、將第五章章名修改為「價格管理與費用補償」。五、將第二十條修改為:「電網企業依照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確定的上網電價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所發生的費用,高於按照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計算所發生費用之間的差額,由在全國范圍對銷售電量徵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償。」六、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國家投資或者補貼建設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的銷售電價,執行同一地區分類銷售電價,其合理的運行和管理費用超出銷售電價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補償。」七、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國家財政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資金來源包括國家財政年度安排的專項資金和依法徵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等。
「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用於補償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差額費用,並用於支持以下事項:
(一)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標准制定和示範工程;
(二)農村、牧區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
(三)偏遠地區和海島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建設;
(四)可再生能源的資源勘查、評價和相關信息系統建設;
(五)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設備的本地化生產。
「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接網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電網企業不能通過銷售電價回收的,可以申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助。
「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能源、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八、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電網企業未按照規定完成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造成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並由國家電力監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額一倍以下的罰款。」
本決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❼ 長江電力是周期股嗎長江電力股價實時情況長江電力股票今天價位
對於水電行業,個股的數目並不多的,長江電力,是全球最大的水電上市公司,對四座巨型電站進行著運行管理,分別是葛洲壩、溪洛渡、向家壩、三峽等等。近年來長江電力每年的凈利潤足足達到了200多億,被眾人稱之為現金奶牛,分紅已經高達150億。
想要投資長江電力這只股票的話是否值得呢?今天帶大家分析一下。
在開始介紹長江電力之前,可以了解下這份水電行業龍頭股名單,趕緊點擊了解一下吧:建議收藏!水電板塊龍頭股一欄表
一、從公司角度看
公司介紹:長江電力是中國三峽集團控股的上市公司,主要從事水力發電業務,現擁有三峽、葛洲壩、溪洛渡和向家壩四座電站的全部發電資產,年設計發電能力1918.5億千瓦時。
截至2017年底,公司水電裝機82台,裝機容量4549.5萬千瓦,其中單機70萬千瓦及以上級巨型機組58台,佔世界投產的單機70萬千瓦及以上水電機組總數的半數以上,在我們國內實實在在的屬於大型電力上市公司,在全球上屬於大型水電上市公司。
亮點一:得天獨厚的自然資源
長江電力,坐擁三峽、葛洲壩、溪洛渡、向家壩四大發電站,可以說是各種優勢都占盡。在我國的水利資源排名中四川省獲得第一名,水資源佔比是23.6%。
長江電力,坐擁三峽、葛洲壩、溪洛渡、向家壩四大發電站,都是居於四川的長江主幹道上的位置,擁有獨特的自然資源優勢。

亮點二:對外投資規模穩步擴大,投資收益持續增長
長江電力共同參股投資52家公司,在收益方面已經超過了38億元,主要都集中在三峽水利、國投電力、川投能源、桂冠電力等電力領域。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日,共持有參股股權 52 家,長期股權投資余額為592.77億元,與去年年末相比,增加了88.53億元。上半年新增對外投資約 70 億元,其中完成路德斯公司剩餘股權的強制要約收購,持股比例由 83.64%上漲到 97.14%。
同時,公司上半年完成對三峽水利、國投電力、川投能源、桂冠電力以及申能股份的股份增持。因為對外投資規模實現了穩定遞增,公司投資收益持續增長,上半年投資收益有38.1億元,同比去年增加了15.65億元。
篇幅關系,更多關於長江電力的深度報告和風險提示,學姐幫大家整理了一下,點擊鏈接即可進入傳送門:【深度研報】長江電力點評,建議收藏!
二、從行業角度看
電力行業在我國國民經濟中有著重要的戰略地位,為了落實人類命運共同體價值觀,堅持可持續發展觀,我們國家在目前電力行業發展的趨勢,主要還是清潔能源發電。
在2021年3月11日,13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已經表決通過了十四五規劃,主要提出側結構性的改革發展低碳電力。主要是通過能源高效利用、減少污染物排放,清潔能源開發,電力行業達到了清潔,高效,可持續發展的模式。並提出,在未來能讓清潔能源發電(風力、光伏、水電為主)成為發電業的主力軍。
目前長江電力在A股市場上屬於最大的電力上市公司,同時在他在世界上也屬於最大的清潔能源上市公司之一。截止到2021年2月21日,公司市值佔A股電力行業總市值有39.6%的佔比,是中國電力行業上市公司的第一把交椅。
綜上所述,我覺得長江電力作為行業的先鋒,有望在"清潔能源開發"的發展情況下,獲得更好的發展。
然而文章需要一定的編輯時間,如果想更准確地知道長江電力未來行情,通過下方的鏈接,會安排專門的投顧來幫你進行診股,看下長江電力現在行情是否到買入或賣出的好時機:【免費】測一測長江電力是高估還是低估?
應答時間:2021-12-09,最新業務變化以文中鏈接內展示的數據為准,請點擊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