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刑事案件價格鑒定基準日
刑事案件的價格鑒定沒有基準日,一般情況下都是在法律規定的37天之內。
『貳』 刑事案件價格異常認定標准
一般的情況下需要根據具體的案件,由專業的機構進行鑒定,然後給出依法的證據。
『叄』 刑事案件價格鑒定法律依據
案件中的價格鑒定是物價部門的專門鑒定機構做出的,具體價格是物價部門根據自己行業內規定進行鑒定的,公安機關只是委託部門,不幹預也無權干預鑒定結果,物價部門對鑒定結果負責
『肆』 刑事案件價格認定規定
贓物估價是一項嚴肅的工作,為了進一步做好贓物估價工作,統一估價原則和估價標准,正確辦理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計委於1994年4月22日作出《關於統一贓物估價工作的通知 》,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辦案中需要對贓物估價時,應當出具估價委託書,委託案件管轄地的同級物價管理部門設立的價格事務所進行估價。估價委託書一般應當載明贓物的品名、牌號、規格、數量、來源、購置時間、以及違法犯罪獲得贓物的時間、地點等有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