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李興華的人物事件
2013年7月26日,中共廣東省紀委發布消息稱,廣東科學技術廳廳長李興華涉嫌嚴重違紀問題被調查。隨後,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通過決議,接受李興華辭去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請求,並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確認。並於當日表決通過免去其職務 。
2013年10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個別代表的代表資格的報告,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原廳長、黨組書記李興華,因涉嫌嚴重違紀,依代表法有關規定,李興華的全國人大代表資格終止。 2014年12月,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深圳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對其提起公訴。
檢方指控,李興華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收受現金、股票、乾股等多種賄賂,其中最大一筆現金受賄高達人民幣1850萬元、港幣110萬元。
本案由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商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於2014年6月12日移送深圳中院審查起訴。 2015年1月8日,廣東省科技廳原廳長、黨組書記李興華涉嫌受賄在深圳中院開庭受審。
李興華受賄案中最大的一單是收受廣州首誠太和有限公司等企業相關負責人葉某、唐某、駱某某、王某某等人賄送的人民幣1850萬元、港幣110萬元;收受唐某和葉某共同賄送的廣州匯中弘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5%股份(摺合人民幣500萬元)。
根據檢察院的指控,被告人李興華在擔任廣東省科技廳廳長、黨組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牟取利益,李興華主要是為企業獲取科技扶持資金等方面提供關照,並收取巨額賄賂款和乾股,在此期間李興華共收受1991萬元人民幣、美元3萬元、港幣110萬元,以及收受企業乾股摺合人民幣達2160萬元,其受賄款大部分為兒子償還賭債。
庭審中,控辨雙方對各類證據進行了質證,並進行了法庭辯論,李興華當庭表示認罪,法院將遵照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的原則,根據開庭查理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充分考慮公訴人、被告人和辯護人的意見後再依法作出判決。 2015年2月6日,深圳市中級法院對廣東省科技廳原廳長、黨組書記李興華受賄一案公開宣判。
法院根據李興華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一審判決: 李興華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名下房產一套依法予以沒收;扣押在案的行賄人鄧強現金人民幣118萬元、李旭亮現金人民幣525萬元、朱儉現金人民幣240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② 000048什麼時候復牌
*ST康達:要求申銀萬國返還國債7983萬元的上訴被駁回
*ST康達(000048)因深圳市康達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與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陸家浜營業部(以下簡稱「申銀萬國陸家浜營業部」)國債交易侵權糾紛一案,本公司於2001 年3 月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中院」)遞交了《民事起訴狀》,請求判令申銀萬國陸家浜營業部返還0100420 國債79839972.60 元並償付法定孳息,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銀萬國」)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期間,上海中院以本案涉及刑事案件為由一度中止審理;2005 年10 月13 日,上海中院通知本公司已經立案受理,經過多次公開開庭審理,2006 年10 月9 日,上海中院作出了(2005)滬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65 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本公司敗訴,本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高院」)提起上訴(以上內容詳見本公司2001 年年度報告及以後各期定期報告)。
2007 年5 月18 日,本公司收到了上海高院(2007)滬高民二(商)終字第3 號民事判決書,上海高院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有關本案的基本情況
1、訴訟原因:本公司於2000 年8 月3 日、9 月5 日分兩筆將人民幣8000萬元匯入申銀萬國的清算中心,委託申銀萬國陸家浜營業部買入0100420 國債,成交價格為人民幣79,831,892.60 元。上海證券中央登記結算公司出具了買入國債成交過戶交割憑單。後本公司多次要求申銀萬國陸家浜營業部給付國債,均遭無理拒絕。經查,本公司國債帳戶余額已變為零。
2、訴訟請求:
( 1 ) 請求判令第一被告申銀萬國陸家浜營業部返還0100420 國債79,839,972.60 元及相應的利息損失,並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2)判令第二被告申銀萬國對第一被告付款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次訴訟事項涉及到的裁定情況
2001 年3 月,本公司就與申銀萬國陸家浜營業部國債交易侵權糾紛一案,向上海中院提起法律訴訟。2001 年4 月5 日,上海中院發出[2001]滬二中經初字第85 號通知,稱:上海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總隊函告該院,已對本案所涉犯罪嫌疑人立案偵查,要求法院中止審理相關民事案件。因此,上海中院決定將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經偵總隊並案查處。鑒於上海市公安局經偵總隊並未就上述案件提供與刑事偵查相關聯的證據,本公司於2001 年7 月4 日再次向上海中院遞交了《民事起訴狀》,就上述事項再次起訴兩被告,請求返還國債或賠償國債本金及孳息。起訴獲上海中院受理,並於2001 年8 月21 日向本公司送達(2001)滬二中經初字第290 號《民事裁定書》,稱:原告以相同事實、理由對兩被告重新提起的訴訟,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因此,裁定駁回本公司起訴。本公司認為,本案案情簡單清楚,只涉及本公司與申銀萬國陸家浜營業部以及負有連帶清償責任的申銀萬國之間的民事糾紛,本案作為獨立的民事案件,其審理不應因對其他刑事案件的查處而受影響。因此,本公司於2001 年8 月30 日以上海中院將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公安局經偵總隊並案處理無事實與法律依據、上海中院一審裁定駁回本公司起訴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由,向上海高院遞交了《民事上訴狀》,請求撤銷上海中院(2001)滬二中經初字第290 號民事裁定,發回原法院進行實體審理。上海高院於2001 年10 月13 日作出維持上海中院290號裁定。本公司又於2001 年10 月將此案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深圳中院」)提起法律訴訟。深圳中院於2001 年11 月7 日受理此案,並分別於2002年1 月16 日、2002 年12 月4 日開庭審理。2003 年1 月22 日,深圳中院通知本公司,將此案件移送上海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總隊處理。2003 年6 月16 日,由上海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總隊並案查處相關案件已偵查終結。經深圳中院審查認為,將本案件移送上海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總隊並案處理退回案件受理費不妥,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方面也有不當,於2005 年2 月1 日以「[2005]深中法審監民二再字第3 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此案件移送上海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總隊處理,繼續審理本案。2005 年9 月20 日,深圳中院通知本公司,本案已經移送上海中院審理。
2005 年10 月13 日,上海中院通知本公司已經立案受理,經過多次公開開庭審理,2006 年10 月9 日,上海中院作出了(2005)滬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65 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本公司敗訴。本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於2006 年10 月23日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訴。2007 年4 月10 日,上海高院作出了(2007)滬高民二(商)終字第3 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截止本公告之日止,本公司無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本次公告的訴訟對本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本公司已於2001 年對該項國債短期投資全額計提了減值准備,該訴訟不會對本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產生影響。
③ 老鼠倉的典型案例
跟蹤買賣自己管理基金的白馬股,基金經理韓剛遭遇刑拘,開基金經理刑拘之先河。
刑法修正案實施的那一天起,基金老鼠倉的好時光就結束了。
2010年9月6日,證監會宣布將長城基金原基金經理韓剛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已經移送司法機關的韓剛,利用職務之便,跟蹤買賣自己管理基金的白馬股賺錢,被深圳證監局查獲,由於獲利較大而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韓剛可能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7)》(下稱《刑法修正案》)實施以來,第一個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基金經理。韓剛不是第一個,也不是最後一個,刑拘韓剛的背後,預示著監管層開始對基金老鼠倉敲山震虎。
韓剛的老鼠倉
韓剛的老鼠倉曝光於2009年9月,深圳證監局一直沒有公布對他的處理結果。2010年9月6日,證監會宣布的處理結果令市場震驚。
2009年1月6日,年僅36歲的韓剛被任命為長城久富基金的基金經理,之前韓剛先後擔任長城久恆的基金經理和長城基金研究部總經理。7個月後的2009年8月,深圳證監局對轄區14家基金公司的基金經理的執業行為進行了突擊檢查。韓剛在這一次檢查中被發現私設老鼠倉。
深圳證監局在檢查中發現,景順長城基金公司基金經理塗強,長城基金公司基金經理韓剛、劉海涉嫌利用非公開信息買賣股票,涉嫌賬戶金額從幾十萬元至幾百萬元不等。三位基金經理私設老鼠倉,這是基金黑幕之後,基金業最大的丑聞。
根據已經公布的塗強和劉海的交易細節來看,這兩位被行政處罰的基金買賣的股票均以中小盤的權重股為主。從2009年8月被現場檢查之前長城久富公布的一季報和半年報的數據看,韓剛掌管的基金均是白馬股,不存在ST股或者重組股。
從前10大重倉股可以看出,一季報跟半年報中有5隻股票相同,尤其是韓剛接手長城久富之後開始大舉增倉汽車股,一汽富維和華域汽車一躍成為第六和第八重倉股,分別持有1.15億元和1.09億元。
而從2009年半年報的交易數據來看,一汽富維和華域汽車也是其買入金額的第四名和第五名,從中可以看出韓剛對這兩只股票非常看好。盡管無法獲悉韓剛親屬賬戶的交易信息,但這不排除其存在買賣這兩只股票的可能性。
證監會在得到深圳證監局的檢查結果後,立即對韓剛等三人進行了立案稽查。2009年9月22日,韓剛被停職。
2010年9月6日,證監會宣布,韓剛因在擔任基金經理期間,利用任職優勢,與他人共同操作其親屬開立的證券賬戶,先於或同步於韓剛管理的久富基金多次買入、賣出相同個股,獲利較大,被證監會將涉嫌犯罪的證據材料移送至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基金業老鼠倉領刑第一人
因涉嫌「老鼠倉」交易,景順長城原基金經理塗強、長城基金原基金經理劉海、長城基金原基金經理韓剛等三人被證監會查處,其處罰決定2011年5月22日正式對外公布。塗強、劉海二人沒收違法所得、進行不同程度罰款,並被施以市場禁入的處罰,韓剛被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這也是中國證券市場首例因涉嫌違反《刑法》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被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對基金經理韓剛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作出公開判決,判處韓剛有期徒刑一年,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罰金31萬元。該案成為中國第一起基金從業人員因利用未公開信息違規交易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老鼠倉刑律殺戒
移交司法追究刑事責任,在中國基金業歷史上,韓剛為第一人。
證監會對基金老鼠倉痛下殺手者,韓剛並非第一人。在基金老鼠倉的名單上掛著原上投摩根基金經理唐建、南方基金經理王黎敏、融通基金經理張野、長城基金經理劉海、景順長城基金經理塗強等,只是證監會沒有將涉嫌老鼠倉的基金經理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是處以罰款跟行政處罰了事。
韓剛跟劉海、塗強一起被證監會同時立案稽查,最後卻是不同的結局。根源在劉海與塗強涉嫌的老鼠倉交易要麼是金額不構成刑事犯罪,要麼是交易行為發生在2009年2月28日之前。
《刑法修正案》的出台成為架在韓剛們頭上的一把致命鋼刀。
韓剛擔任長城久富基金經理之後的一個多月,即2009年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刑法修正案》,該法案從通過之日起實施。刑法修正案將《刑法》第一百八十條增加一款,被稱為「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對於情節嚴重的,《刑法修正案》規定,即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在證監會的公告中,對於韓剛所涉案的獲利金額、涉及股票和交易細節,均不曾涉及,但涉嫌老鼠倉交易時間恰好處於《刑法修正案》正式實施之後,且期間的金額會比較大。
韓剛被追究刑事責任,對資本市場起到震懾作用卻意義非凡。
按照《刑法修正案(7)》,其所針對的不僅是基金公司,還包含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在深圳證監局的檢查中,涉嫌賬戶的金額只在幾十萬元至幾百萬元之間,但韓剛利用非公開交易的信息獲利不太可能達到千萬級別,相比於資本市場利用重組的非公開信息獲得動則上億元的收入不法收益不可同日而語,但卻可以達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同時,這也為基金經理和基金行業敲響了警鍾。基金公司從業人員已經達到8000多人,62家基金公司共有700隻基金產品、500 位以上的基金經理,這一群體在2010年以來表現出了較高的流動性,截至2010年7月30日,共有59家基金公司旗下227隻基金出現基金經理離職。
人員的進出難免會魚龍混雜,韓剛是第一個,但肯定不會是最後一個,其對基金行業的同行更具有敲山震虎的效果。 國內最大「老鼠倉」案、深圳「老鼠倉」第一案2014年2月21日在深圳中院開庭審理,原博時精選基金經理馬樂因利用自己擔任基金經理所掌握的未公開信息,非法進行股票買賣,被控犯有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昨日的庭審進行了2個小時,馬樂全盤認罪。
庭審披露了馬樂在長達2年時間里是如何操縱「老鼠倉」,非法獲利1883萬余元。
2014年2月21日開庭的「老鼠倉」案主角馬樂年僅32歲,曾因臨危受命將博時精選基金扭虧為盈成為基金業的風雲人物,但在2013年7月,馬樂因涉嫌操作「老鼠倉」案發。經查,馬樂在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擔任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博時精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經理的2年多時間里,非法操作「金某」、「嚴某進」、「嚴某雯」3個股票賬戶,先於基金股票低價買入,又先於基金股票賣出,買入與基金相同股票如中天城投等76隻,買入與賣出金額雙邊成交金額共10.5億余元,非法獲利1883萬余元,利用基民資金為個人股票「抬轎」,即典型的「老鼠倉」,被檢察機關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提起公訴。
操縱「老鼠倉」的行為在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實施之後,才被定性為刑事犯罪,對應罪名為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國內已有多起「老鼠倉」案審判案例,而在深圳,馬樂案則是第一單,也被稱為深圳「老鼠倉」第一案,而馬樂案涉及的交易金額、獲利金額均超過國內已審判的「老鼠倉」案,又被稱作國內最大「老鼠倉」案。
2014年2月21日的庭審中,馬樂表現非常配合,從始至終都表示認罪,並對起訴書所列的犯罪過程、資金金額毫無異議,對公訴人列舉的大量證據也表示完全認可,不僅在辯護律師辯護時落淚,還在最後陳述環節深表悔意,整個庭審過程2個小時,馬樂的自我辯解和其辯護律師的發言都一心只求罪輕。
馬樂其人 從寒門學子到基金風雲人物
現年32歲的馬樂出生在河南農村,家境貧寒,在馬樂最後陳述時用自己的話來形容,是「17年寒門苦讀」,靠獎學金和勤工儉學在清華大學完成本科及碩士研究生學業。
2011年3月8日,29歲的馬樂被破格提拔為博時精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經理時是臨危受命,當時該基金在業界排名僅90%左右,接管該基金後,「我真的將這只基金視為自己的生命,為它沒日沒夜加班加點,放棄了很多節假日,甚至夜不能寐。」馬樂在法庭上說,自己的身體也因此透支,不到30歲就得了二級高血壓、嚴重的腰椎間盤突出,整夜整夜的腰痛。
但他又認為,自己的付出也得到了回報,該基金業績很快在業界的排名成長到了前24%,2011年當年就使該基金在同類基金中處於前三分之一的地位。這對一個近100億的大盤基金而言,是一個非常了不起的成績,因此,馬樂一時間成為基金業的風雲人物,被視作農村孩子成為成功人士的勵志案例。由於業績突出,馬樂的收入也水漲船高,根據資料顯示,馬樂的年薪已超過200萬元。 全國最大老鼠倉案在廣州刷新了紀錄。廣州市人民檢察院2016年1月15日發布消息稱,該院提起公訴的陳某民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一案,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830萬元,追繳被告人違法所得2826.058727萬元。陳某民一案涉及買賣股票87隻、成交金額達18億余元、非法獲利達2826萬余元,為目前全國最大宗的老鼠倉案件。
據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披露,作為目前全國最大的老鼠倉案件,陳某民一案涉及利用掌握未公開信息,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其買賣股票數量達87隻、成交金額達1884084756.25元、非法獲利數額達28260587.27元。該案由公安部證券犯罪偵查局偵查終結,由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辦理。2015年9月7日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公訴,同年11月10日,該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2016年3月1日,證監會公告,張鵬先後在申萬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申萬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擔任高級分析師、基金經理和研究員等職務,張鵬及其妻子楊某艷控制使用劉某秀賬戶,在張鵬管理新動力基金期間,新動力基金在買入或賣出股票後,張鵬操作劉某秀證券賬戶同步或稍晚買賣新動力基金買賣的股票。依據《證券法》第233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第5條規定,決定對張鵬採取5年市場禁入措施。
張鵬操作「劉某秀」證券賬戶總盈利44.85萬元。其中,趨同交易滬市股票16隻,成交金額1515.26萬元,盈利24.08萬元;趨同交易深市股票20隻,成交金額1655.44萬元,盈利20.77萬元。
證監會認為,張鵬在擔任新動力基金經理期間,利用掌握的未公開信息,操作「劉某秀」證券賬戶,違反了證券法關於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的規定。因此,對張鵬採取5年市場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間內,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④ 老鼠倉的四大危害
何謂「老鼠倉」?
老鼠倉(RatTrading)是一種無良經紀對客戶不忠的「食價」做法。具體指莊家在用公有資金拉升股價之前,先用自己個人(機構負責人,操盤手及其親屬,關系戶)的資金在低位建倉,待用公有資金拉升到高位後個人倉位率先賣出獲利。中國股市的特色就是無庄不成股,而老鼠倉就存在於這些大大小小的庄股當中。券商是庄股中的主力隊員,利用自身具有融資的天然優勢,從社會各方面融入大量資金坐莊拉升股票。坐莊本來是為了賺錢盈利的,但券商坐莊很少有真正賺錢的,原因就在於券商把股票拉升後,大量底部埋倉的老鼠倉蜂擁出貨,券商又在高位接盤。這樣的結果就是券商虧損累累,老鼠倉賺個缽滿盆滿。這便是當今券商被掏空的主要形式。
「老鼠倉」案頻發
自去年底「馬樂案」東窗事發至今,據不完全統計,被調查或傳聞涉嫌老鼠倉的基金經理已多達數十位。隨著證監會引進稽查大數據系統,重拳打擊基金老鼠倉力度正在強化。5月9日下午,證監會通報了三起資產管理行業相關人員涉嫌老鼠倉案件,獲利高達2000萬元。以下是財界網盤點的近年部分影響力比較大的「老鼠倉」。
2007年
上投摩根唐建
處罰:取消基金從業資格、沒收違法所得、罰款50萬元、終身市場禁入。
2010年
光大保德信基金許春茂
處罰: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210萬元。
2010年
交銀施羅德鄭拓
處罰:獲刑3年罰600萬元、前妻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0萬元;前妻之妹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2010年
交銀施羅德李旭利
處罰:一審判有期徒刑4年,被罰1800萬元;二審維持原判。
2013年
博時基金馬樂
處罰:一審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追繳違法所得1883萬元,並處罰金1884萬元。
2014年10月
匯添富基金蘇競
處罰:判處有期徒刑2年半,罰金3700萬元。
2014年10月
光大保德信基金經理錢鈞
處罰: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1年6個月,罰款160萬元。
「老鼠倉」有多大危害?
當博時基金馬樂案當初判決結果出來時,網路輿論上一邊倒地認為判決結果過輕,而在基金行業內,卻有不少觀點認為基金老鼠倉並無多大危害。
今年3月28日,深圳中院對馬樂老鼠倉案一審宣判,馬樂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追繳違法所得1883萬元,處罰金1884萬元。在此結果出來之後,新浪網調查顯示,91.5%的網友認為該案判決過輕。有投資者認為,這就是在鼓勵基金經理犯罪。普通投資者多是簡單地認為其非法獲利多,而判決過輕。
在基金業內,除了有人認為老鼠倉確實是違法行為,需要進行嚴打外,也有部分觀點認為,若是基金經理能夠管理好基金,同時對自己的資金進行理財,並沒有明顯損害持有人利益,也並未造成多大的社會危害。正如馬樂在庭審中陳述時所說,其所投資的股票都是通過自己研究買入。
不少基金從業人員對老鼠倉抱有同情之心,也與此前基金從業人員不能炒股有關。雖然此前從業人員有炒股限制,然而現實中不少人通過自己或他人賬戶,在進行股票投資。在業內投資人士看來,此前禁止從業人員炒股是不合理的制度。「作為專業的投資人士,如果連自己的錢都沒管好過,怎麼可能替他人理好財。」
另外,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副院長趙錫軍認為,出於個人的利益,基金經理「老鼠倉」的行為會犧牲掉很多委託他進行投資的人的利益以及犧牲掉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利益,這顯然是一種不公平的交易。這裡面透露出基金公司的自律監管不足、制度的不完善、投資責任缺失等多方面的原因。他認為,要減少或者杜絕這種行為的發生,保障投資者的利益,還需不斷完善各種制度和規則,完善激勵機制,並加大處罰力度。
還有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認為,在刑法修改的時候就已經將「老鼠倉」行為作為金融犯罪把它入罪了。「老鼠倉」危害非常大,屬於內幕交易的一種。「老鼠倉」實際上是用公募的基金或者基民的錢來為基金經理或者自己或者是個人或者是親友來謀利的這么一種行為,這個實際上是對基民的利益,對於整個市場投資者的利益是一個很大的侵害。
「老鼠倉」該如何規范?
錢景財富副總經理、研究中心主任趙江林表示,最近監管部門加大了對「老鼠倉」的調查、打擊力度,主要利用大數據的手段,將以前有過老鼠倉行為的交易挖掘出來,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顯示了監管部門整頓基金行業的決心。趙江林認為,如果「老鼠倉」成為行業普遍現象,投資者將會對基金行業失去信心,基金行業就會走向衰落。目前基金公司還沒有出台能夠有效應對「老鼠倉」的辦法,觀察美國成熟市場多年以來對付老鼠倉的辦法中,最有效的還是嚴刑峻法,提高「老鼠倉」的違法成本,並且加強查處力度,通過獎勵舉報等措施來威懾「老鼠倉」事件的發生。
趙江林為此建議,根治「鼠患」還需多管齊下。首先是嚴格監管,並且要長期化、常態化。其次是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通過立法形式,解決證券市場改革和監管執法面臨的制度問題。此外,一些業內人士也建議,應當建立起對基金公司的追責機制。
⑤ 最高法院2013民提字第94號
深圳市福田區南天一花園業主委員會訴訟房屋侵權糾紛再審案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94號
深圳市福田區南天一花園業主委員會與深圳市城市建設開發(集團)公司等房屋侵權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民提字第94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深圳市福田區南天一花園業主委員會,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百花三路南天大廈二幢1單元首層。
負責人:范國振,該委員會主任。
委託代理人:吳耀鴻,廣東金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深圳市城市建設開發(集團)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紅嶺南路金華街一號。
法定代表人:方一兵,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劉長森,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楊洲,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深圳市城建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園嶺園中花園D座三樓。
法定代表人:梁躍東,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畢秀林,深圳市城市建設開發(集團)公司職員。
委託代理人:徐仲南,深圳市城市建設開發(集團)公司職員。
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深圳市城建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深南中路統建辦公樓1棟15層。
法定代表人:王黎,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董江,深圳市城市建設開發(集團)公司職員。
再審申請人深圳市福田區南天一花園業主委員會(以下簡稱南天一花園業委會)與被申請人深圳市城市建設開發(集團)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市城建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城建監理公司)及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深圳市城建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城建物業公司)房屋侵權糾紛一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1年7月6日作出(2010)粵高法民一終字第114號民事判決。南天一花園業委會不服,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於2013年1月10日作出(2012)民申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3年7月11日開庭進行了審理。南天一花園業委會的負責人范國振、委託代理人吳耀鴻,深圳城建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劉長森、楊洲,深圳城建監理公司的委託代理人畢秀林、徐仲南,深圳城建物業公司的委託代理人董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02年11月11日,南天一花園業委會以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監理公司、深圳城建物業公司為被告,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深圳中院)提起本案訴訟,深圳中院以南天一花園業委會不擁有本案所涉房地產產權,與本案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為由,於2003年3月31日作出(2003)深中法民五初字第51號民事裁定,駁回南天一花園業委會的起訴。南天一花園業委會不服上述裁定,上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廣東高院)。廣東高院於2003年12月23日作出(2003)粵高法立民終字第180號民事裁定,撤銷深圳中院的上述裁定,指令深圳中院對本案進行審理。深圳中院審理後,於2004年10月20日作出(2003)深中法民五初字第51號民事判決,駁回南天一花園業委會的訴訟請求。南天一花園業委會不服,上訴至廣東高院。廣東高院於2006年12月30日作出(2006)粵高法民一終字第12號民事裁定,撤銷一審判決,將本案發回深圳中院重審。
南天一花園業委會訴稱,南天一花園是深圳城建公司於80年代末開發的商品房住宅小區,小區內主建築物為三棟18層住宅樓(下稱南天大廈),所有大廈底層均規劃設計為公共開放空間(下稱架空層),凈空為4.5米。另小區內還規劃有兩棟小樓,作為三棟大廈的公用配套設施,面積為937平方米,《深圳市白沙嶺片區法定圖則》(以下簡稱《法定圖則》)確定其用途為居委會和社區管理用房。上述小區共有商品房1140套,深圳城建公司自1988年開始對外預售,現已全部入住。根據法律規定,深圳城建公司轉讓上述房地產後,小區紅線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及其公用配套設施的產權轉歸全體業主享有。但深圳城建公司自1995年8月14日至今擅自改變公共開放空間的設計功能,將各棟大廈底層違章改建成商業鋪位,委託其下屬子公司深圳城建物業公司對外出租,從中牟取利益。同時,深圳城建公司自1995年8月14日至2000年3月13日私自將兩棟配套小樓對外出租並收取租金,2000年3月14日深圳城建公司又將上述小樓私自委託其下屬公司深圳城建監理公司對外出租,並由深圳城建物業公司收取租金。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物業公司和深圳城建監理公司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南天一花園全體業主的權利,故起訴請求:1、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物業公司停止侵權,拆除南天一花園三棟大廈底層的違章建築,恢復底層為公共開放空間,並賠償損失145萬元;2、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監理公司停止侵權,返還南天一花園紅線內兩棟公用配套小樓,並賠償損失655萬元;3、確認南天一花園紅線內兩棟公用配套小樓的所有權歸全體業主共同享有;4、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監理公司按照政府主管部門公布的指導租金標准賠償全體業主自2003年3月1日起至返還房屋之日止遭受的損失。
深圳城建公司答辯稱,三棟大廈底層的所有權屬於深圳城建公司,將底層封閉是符合規劃設計的,封閉底層出租是歷史問題。兩棟小樓是規劃中的建築,有自己合法獨立的用地面積,是按程序報建、報批由深圳城建公司投資建設的。兩棟小樓不在南天一花園業委會名下,其以侵權為由要求深圳城建公司賠償損失沒有依據。南天一花園業委會提出巨額賠償要求,增加的訴訟請求沒有交納訴訟費用的情況下,不應屬於本案審理范圍。本案沒有損害事實的存在,底層改建成商鋪出租依法辦理了租賃許可證,不具有違法性,且已被拆除恢復了原有功能,深圳城建公司主觀上沒有過錯,南天一花園業委會以指導租金為依據計算的數額與底層改建商鋪對外出租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請求駁回南天一花園業委會的訴訟請求。
深圳城建物業公司答辯稱,南天一花園業委會不是適格原告。業主對南天一花園三棟大廈底層沒有所有權,南天一花園總房產證已對底層建築面積確權,產權人為深圳城建公司,雖然總房產證已經被注銷,但並不當然說明底層歸屬於業主所有。南天一花園業委會提供的2001年8月27日深規土函第HQ0102001號復函證明,底層未參加公用面積分攤給各業主。在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底層所有權歸屬的情況下,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理論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建築面積計算規則》規定超過2.2米的底層應當計算建築面積,應當計算建築面積的部分沒有分攤給業主,根據「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該部分建築面積屬於深圳城建公司所有。同濟大學建築設計研究院深圳分院1994年6月3日《白沙嶺居住區南天大廈底層使用問題的說明》證明,底層使用的基本原則是封閉1/3供配套使用,其餘2/3供停車和休閑用。深圳城建物業公司對底層的管理行為是受深圳城建公司委託而進行的,是合法行為。南天一花園業委會計算底層損失沒有充分依據。請求駁回南天一花園業委會的訴訟請求。
深圳城建監理公司答辯稱,南天一花園業委會不具有訴權。兩棟小樓初始登記雖然經行政訴訟被撤銷,但是行政訴訟判決同時明確了南天一花園業委會對兩棟小樓不享有所有權,因此不存在深圳城建監理公司侵犯南天一花園業委會權利和賠償的問題。請求駁回南天一花園業委會的訴訟請求。
深圳中院一審經審理查明:涉案南天一花園為深圳城建公司於20世紀80年代末開發的商品房,截至2001年10月底南天一花園的大部分房產已被深圳城建公司出售。1995年始南天一花園的部分房屋底層架空層被封閉作商業用途出租,由深圳城建物業公司進行管理並收取房屋租金,直至2002年11月涉案架空層拆除封閉,架空層空間被恢復。南天一花園紅線內兩棟配套小樓為深圳城建公司開發。1995年8月深圳城建公司將兩小樓出租,收取租金。2000年初深圳城建公司委託其下屬深圳城建監理公司出租,並收取租金。深圳市福田區租賃管理局於2000年3月14日,向深圳城建監理公司核發了上述兩棟配套小樓(福公)房租證第G10171號01《房屋租賃許可證》。南天一花園業委會以該租賃許可證違法為由,於2002年4月27日訴至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福田區法院)。福田區法院認為該區租賃管理局核發此租賃許可證的行為不合法,以(2002)深福法行初字第62號行政判決,撤銷了上述租賃許可證。本案審理期間,深圳城建公司就案涉兩棟小樓申請初始登記,深圳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依其申請將房屋登記確權給深圳城建公司。南天一花園業委會於2004年3月8日向福田區法院提起撤銷登記的行政訴訟,福田區法院於2004年7月6日裁定不予受理,南天一花園業委會不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訴。深圳中院於2006年5月8日作出(2006)深中法行終字第144號行政判決、(2006)深中法行終字第110-131號行政判決,確認涉案兩棟商業服務樓的初始登記和分戶產權登記應予以撤銷。深圳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福田分局於2002年11月7日向深圳城建公司發出《強制恢復建築物原使用功能的公告》,決定於2002年11月18日對南天一花園一、二、三棟架空層被違法改變功能的部分強制恢復原使用功能。
深圳中院一審認為,南天一花園業委會經業主合法選舉產生並經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成立,有權代表業主提起本案訴訟,是本案適格訴訟主體。對於深圳城建公司改建的南天一花園各棟大廈底層架空層商業鋪位,政府主管部門已認定為違法建築,並已強制恢復原狀。因此,南天一花園業委會要求恢復架空層原狀的訴訟請求已得到實現,本案中不再處理。即使深圳城建公司因出租該違法建築獲取了收益,該收益亦屬違法所得,應由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處理,南天一花園業委會無權對該違法所得提出主張。所以,南天一花園業委會要求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物業公司、深圳城建監理公司就架空層的改建賠償損失145萬元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該院不予支持。根據深圳城建公司提交的涉案兩棟小樓的報建、規劃資料,涉案兩小樓是深圳城建公司所建的獨立建築,雖然屬於小區的配套設施,但不屬於公共建築面積分攤的范圍,也沒有被規劃為物業服務用房,南天一花園業委會主張該兩棟小樓產權屬於小區全體業主共有,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該院不予支持。因該兩棟小樓的產權並不屬於小區全體業主共有,對南天一花園業委會就該兩棟小樓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該院亦不予支持。深圳中院於2010年3月2日作出(2007)深中法民五重字第2號民事判決:駁回南天一花園業委會的訴訟請求。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50010元,由南天一花園業委會負擔。
南天一花園業委會不服,向廣東高院提起上訴稱,案涉架空層的權益歸屬全體南天一花園業主共有,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物業公司與深圳城建監理公司未經南天一花園業委會和業主同意私自出租牟利,侵害全體業主的權利,依法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案涉兩棟小樓依法屬於南天一花園全體業主共有,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物業公司、深圳城建監理公司強行佔有使用,構成侵權,應承擔返還房屋和賠償損失的責任。故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2、確認南天一花園紅線內兩棟公用配套小樓的所有權歸南天一花園全體業主共同享有;3、判令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物業公司賠償因其侵佔並封閉南天一花園三棟住宅架空層予以商業出租造成全體業主經濟損失145萬元;4、判令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監理公司停止侵權,返還南天一花園紅線內兩棟公用配套小樓,並賠償全體業主損失655萬元,以及按照深圳市政府主管部門公布的指導租金標准賠償全體業主自2003年3月1日起至返還上述配套小樓之日止遭受的損失。
深圳城建公司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南天一花園業委會請求的架空層改建損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正確。南天一花園業委會關於返還兩棟配套小樓並賠償損失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深圳城建物業公司答辯稱,業主分攤的公用面積不包括案涉架空層建築面積,架空層不屬於業主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司法解釋)均是本案糾紛行為發生後施行的,本案不應適用相關規定。深圳城建物業公司受深圳城建公司委託對架空層進行的物業管理行為合法。
深圳城建監理公司答辯稱,深圳城建監理公司提交的白沙嶺用地劃撥紅線圖證明兩棟小樓的用地已經劃撥給了深圳城建公司,但深圳市上世紀80年代到90年代初的土地都是政府劃撥的,無需交納土地出讓金,因此當時沒有意識要辦理兩棟小樓的土地使用權證。
廣東高院二審經審理查明:一審期間本案各方當事人均予確認的《法定圖則》中的文本總則第2.2條載明:現有土地的利用性質若與本圖則規定不符,暫時不須更正,但若對用地的部分或全部進行改造,則該用地新的土地利用性質必須與本圖則的規定相符。一審期間,南天一花園業委會為證明架空層經濟損失提交了以下證據:(一)深圳市福田區房屋租賃管理辦公室頒發給深圳城建公司的(福)房租證第G10034號《房屋租賃許可證》,該證明載明的用於出租的房屋是福田區白沙嶺住宅區1-6號樓一層,包括了南天大廈的架空層。(二)深圳城建公司與架空層商鋪承租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以證明深圳城建公司委託深圳城建物業公司出租架空層,並按55元/平方米的標准收取租金。(三)《架空層租金計算說明》。載明:1、根據《房屋租賃許可證》出租面積為5000平方米,出租時間自1995年8月14日至2002年11月14日。2、南天一花園業委會按2002年6月15日統計的出租面積和55元/平方米的標准計算如下:(1)總出租面積:一棟600平方米,二棟510平方米,三棟476平方米,累計為1586平方米。(2)時間自1995年8月14日至2002年11月14日共7年。(3)每年總計租金為55×1586×12=105萬元。(4)7年累計租金為105萬元×7=735萬元。3、南天一花園業委會訴請架空層被侵權的損失為145萬元。(四)載明南天大廈架空層出租面積為1586.75平方米的南天一花園出租架空層情況一覽表。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物業公司、深圳城建監理公司對前述證據質證認為,對《房屋租賃許可證》的真實性無異議,對《房屋租賃合同》的真實性和客觀性未發表意見,不同意南天一花園業委會計算的架空層出租面積及經濟損失。一審期間,深圳城建公司提交了南天大廈的設計者同濟大學建築設計研究院深圳分院在1994年6月3日出具的《白沙嶺居住區南天大廈底層使用問題的說明》,該文載明案涉架空層的基本使用原則是封閉三分之一供配套使用,其餘三分之二供停車和休閑用。南天一花園業委會對於該證據的真實性不發表意見,不予確認。深圳城建物業公司、深圳城建監理公司確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
廣東高院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事實一致。
廣東高院二審認為,本案系房屋侵權糾紛。根據本案各方當事人在二審中的上訴和答辯,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一)南天一花園業委會請求的架空層被改建的損失是否成立。(二)南天大廈的全體購房人是否案涉兩棟小樓的共有權人及可否主張該小樓的租金收入。
關於南天一花園業委會請求的架空層被改建的損失是否成立的問題。案涉架空層是南天大廈整體結構的一部分,是該大廈的附屬設施,應由南天大廈全體所有權人共同使用。深圳城建公司不是案涉架空層的所有權人,其擅自改變案涉架空層的使用功能,封閉部分架空層用於商業出租,損害了南天大廈全體小業主的使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應向南天大廈全體小業主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一審判決認定代表南天大廈全體小業主的南天一花園業委會無權請求因案涉架空層被封閉遭受的經濟損失不當,該院予以糾正。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物業公司和深圳城建監理公司雖不確認南天一花園業委會提交的載明案涉架空層出租面積為1586平方米的證據,但未提交足以反駁的證據,南天一花園業委會以此為基數,按深圳城建公司與部分架空層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的55元/平方米的租金標准主張架空層損失有事實依據。據計算,深圳城建公司將案涉架空層封閉並出租7年的租金收入為735萬元,南天一花園業委會只主張145萬元經濟損失,可以視為南天一花園業委會主張的該145萬元經濟損失已經扣除了深圳城建公司為封閉和出租架空層等支出的合理費用。故對南天一花園業委會主張的145萬元經濟損失予以支持。深圳城建物業公司擅自改變案涉架空層的設計功能後改建商鋪出租,侵害了南天大廈全體小業主對架空層的使用權,深圳城建物業公司不考慮該行為的侵權性質,接受深圳城建公司的委託對外出租案涉架空層並收取租金,對於該侵權行為給南天大廈全體小業主造成的經濟損失亦有過錯。南天一花園業委會請求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物業公司共同賠償因案涉架空層被改建所受經濟損失合理,亦予支持。
關於南天大廈的全體購房人是否案涉兩棟小樓的共有權人及可否主張該小樓的租金收入的問題。《法定圖則》頒布前該兩棟小樓未作為南天大廈的物業管理用房,而是一直由深圳城建公司對外出租,根據《法定圖則》關於「現有土地的利用性質若與本圖則規定不符,暫時不須更正,但若對用地的部分或全部進行改造,則該用地新的土地利用性質必須與本圖則的規定相符」的內容,《法定圖則》關於各地塊配套設施的規劃不改變相關地塊上現有土地利用性質。可見,《法定圖則》僅是有關地塊用途規劃的依據,而不是相關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所有權的依據,不能作為南天一花園業委會主張兩棟小樓為南天大廈各購房人共同共有的依據。而該兩棟小樓不屬於南天大廈的附屬設施,只是配套設施,其所有權不因南天大廈商品房出售給各購房人而當然屬於購房人共同共有。根據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關於「開發建設單位在移交住宅區時,按市政府有關規定以建造成本價提供住宅區物業管理用房,其產權屬該住宅區全體業主共有」的規定及第四十八條關於「開發建設單位應在移交住宅區時,按市政規定的比例以同期政府微利房價格向業主委員會提供部分商業用房,該商業用房的產權屬該住宅區全體業主共有」的規定,南天大廈全體購房人需要兩棟小樓內相關物業作為物業管理用房和商業用房的應分別支付相應的建造成本價和同期政府微利房價格以取得相關房產的共有權,但南天一花園業委會未舉證證明南天大廈全體購房人按該小樓的成本價或者深圳市的微利房價格支付了該兩棟小樓所有權的對價。案涉兩棟小樓由深圳城建公司投資建設而成,不屬於公共建築面積分攤的范圍,兩棟小樓被登記為深圳城建公司所有的具體行政行為雖因程序性問題而被撤銷,但並不能據此證明該樓房屬小業主所有。
廣東高院於2011年7月6日作出(2010)粵高法民一終字第114號民事判決:一、撤銷深圳中院一審判決;二、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物業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南天一花園業委會支付賠償金145萬元;三、駁回南天一花園業委會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50010元,由南天一花園業委會負擔40945.7元,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物業公司共同負擔9064.3元。二審案件受理費50010元,由南天一花園業委會負擔40945.7元,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物業公司共同負擔9064.3元。
南天一花園業委會不服,向本院申請再審稱,按照《法定圖則》的規定,南天一花園的建築容積率為3.0,該花園佔地面積為36750.6平方米,總住宅建築面積為114143.65平方米。因此,案涉兩棟小樓沒有計入建築容積率,未分攤相應土地使用權份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轉讓條例》第十三條等法律規定的「房地一致」原則,該兩棟小樓的所有權應當隨該花園36750.6平方米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轉歸全體業主共同享有。案涉小樓取得的房產初始及分戶登記證書,已經被行政判決撤銷,案涉小樓無法單獨辦理產權登記,根據民商法溯及力的基本規則,本案應當適用或類推適用物權法及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司法解釋的規定,認定小樓屬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共有部分,其產權歸南天一花園小區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深圳城建公司主張兩棟小樓有預留的用地面積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案涉兩棟小樓被《法定圖則》確定為居委會和物業管理用房,應為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二審判決適用已經被廢止的《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以南天一花園購房人沒有按規定支付案涉兩棟配套小樓的對價為由,認定南天一花園業委會訴訟主張理據不足,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深圳城建公司佔有並出租屬於南天一花園小區全體業主共有的案涉兩棟小樓,構成侵權。故請求:1、撤銷廣東高院二審判決第三項;2、改判確認南天一花園紅線內兩棟公用配套小樓的所有權歸南天一花園全體業主共同享有;3、改判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監理公司停止侵權,返還南天一花園紅線內兩棟公用配套小樓,賠償全體業主損失655萬元,並按照深圳市政府主管部門公布的指導租金標准,賠償全體業主自2003年3月1日起至返還上述配套小樓之日止遭受的損失。
深圳城建公司再審答辯稱,《法定圖則》所確定的建築容積率是2000年發布的,而案涉地塊在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建設時,是分批分期建設的,當時沒有針對該地塊的容積率,該圖則不能作為確定案涉小樓所有權的依據,且《法定圖則》明確指出,現有土地的利用性質若與圖則規定不符,暫不須更正。案涉兩棟小樓是深圳市政府主管部門規劃的建築,有單獨的報批、報建、驗收和工程結算手續,深圳城建公司並已就案涉兩棟小樓的土地使用權與政府部門簽訂協議並補繳了地價款,取得了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在宗地紅線圖中,案涉兩棟小樓有自己的用地面積,在深圳城建公司就南天大廈三棟住宅樓申請初始登記時,已經將案涉兩棟小樓的基底面積做了預留,該兩棟樓的用地沒有計入三棟住宅樓的分攤公用地面積。對兩棟小樓所佔用土地,深圳城建公司享有獨立合法的權利,該權利並未轉讓給南天一花園全體業主。案涉兩棟小樓房產登記證書被撤銷系因辦證程序違法,行政判決並未從實體上認定該兩棟小樓屬於南天一花園業主共有,亦不能因此認定案涉小樓不能單獨辦理產權登記。案涉小樓具有構造上、利用上的獨立性,有合法報建、審批及竣工驗收手續,並非南天大廈三棟住宅樓的附屬設施,不可能構成住宅樓的共有部分。深圳城建公司因合法建造的事實行為取得兩棟小樓的所有權。案涉兩棟商業服務小樓在規劃、報建和審批文件中均確定為商業服務樓而非物業管理用房,建成後亦一直作為商業經營用途使用。請求駁回南天一花園業委會的再審請求。
深圳城建監理公司再審答辯稱,同意深圳城建公司的答辯意見。《法定圖則》是2000年頒布的,不能約束1990年報建的房屋,不能作為認定案涉小樓所有權的依據。對於物權的認定,應當尊重房地產主管機關的專業意見,深圳城建公司有獨立的報批、報建及工程驗收手續,對於案涉小樓所佔用的土地的使用,經過了相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審批。對本案的處理,還應當考慮上世紀90年代初期的實際情況。二審判決適用當時的物業管理條例,符合當時的歷史情況,不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根據建設部的相關規定,對於投資建房單位,在沒有文件作出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應當登記為房屋所有權人。南天一花園業委會的部分再審請求,是2004年7月向原審法院申請增加的訴訟請求,沒有繳納相應的訴訟費,亦沒有申請免交或者緩交訴訟費,不應列入本案審理范圍。請求駁回南天一花園業委會的再審請求。
深圳城建物業公司述稱,同意深圳城建公司和深圳城建監理公司的意見。
文件復函(深規土函第HQ0102001號),證明根據該復函內容,案涉兩棟小樓屬於南天一花園配套公用面積。該復函系對南天一花園業委會的答復,第3條稱配套的二棟兩層小樓屬公用面積。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監理公司及深圳城建物業公司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未提出異議,但認為,初始登記證書並未寫明用地面積及房屋建築面積,附圖中沒有標明案涉兩棟小樓,系因附圖製作時小樓尚未建成,該初始登記證書雖被注銷,但深圳城建公司繼續享有未出售房屋的所有權,且案涉兩棟小樓與三棟住宅樓不屬於同一工程;《法定圖則》是一份完整文件,其中注釋明確該圖則系對未來建設的指引,對原有建築物沒有約束力,不能作為本案確權的依據。
(註:全文字數超過網路知道的限制……)
⑥ 騰邦 上訴時間
2021年12月20日。
因公司存在未履行審議程序為控股股東騰邦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邦集團」向周世平的借款提供擔保的情況,且預計無法在上述公告披露後一個月內解決。根據《上市規則》9.4條第五項的規定,公司股票自2021年5月27日起被深圳證券交易所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因不服深圳中院作出的不予受理公司重整申請的上述裁定,公司依法向廣東高院提起上訴。申請廣東高院依法裁定受理上訴人提出的破產重整申請,並指令深圳中院依法審理該案件。
⑦ 順豐快遞每天幾點開始發貨
順豐的發貨時間是固定的,有以下幾個時間:
1、上午11點半一班;
2、下午2點半一班;
3、下午4點半一班;
4、下午6點半一班;
5、下午7點半一班;
6、晚上9點半一班。
(7)深圳中院股票價格擴展閱讀
托寄物的計費重量取體積重量與實際重量兩者之間的較大值,體積重量的計算方法為:
[順豐即日/次晨/標快]
同城、省內件以及經濟區域內互寄,體積重量=長(CM)×寬(CM)×高(CM)÷12000;
省外跨經濟區域互寄,體積重量=長(CM)×寬(CM)×高(CM)÷6000;(經濟區域包含:京津冀區域,江浙滬皖區域,,川渝區域,黑吉遼區域)
[順豐特惠] 體積重量=長(CM)×寬(CM)×高(CM)÷12000;
[重貨包裹/小票零擔/冷運到家] 體積重量=長(CM)×寬(CM)×高(CM)÷6000;
[冷運零擔] 體積重量=長(CM)×寬(CM)×高(CM)÷3000;
[港澳台/國際件業務] 體積重量=長(CM)×寬(CM)×高(CM)÷6000
其他產品規則請致電95338或咨詢當地收派員。
參考資料:順豐官網
⑧ st飛馬什麼時候摘帽
ST飛馬(002210,4.62,+5.00%):12月2日起摘帽 12月1日公告,公司股票將於12月1日停牌1天,並於12月2日起復牌。公司證券簡稱將由「*ST飛馬」變更為「飛馬國際」,證券代碼不變。撤銷退市風險警示後,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漲跌幅限制由5%變為10%。
拓展資料
1、*ST東洋(002086,1.86,+2.20%):實控人擬被終身市場禁入 12月1日公告,11月30日,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山東證監局《行政處罰及市場禁人事先告知書》。經查明,公司未及時披露及未在定期報告中披露非經營性佔用資金關聯交易,未及時披露及未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對外擔保,未及時披露重大訴訟和仲裁。對此,山東證監局擬決定:對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130萬元罰款;對控股股東山東東方海洋集團有限公司處以120萬元罰款;對車軾(公司時任董事長、東方海洋集團時任董事長和實控人)給予警告,並處以120萬元罰款;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至60萬元不等的罰款。另外,擬對車軾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於雁冰(公司時任財務總監,同時負責東方海洋集團財務和投融資工作)採取十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2、*ST赫美(002356,4.54,+5.09%):重整獲受理 簽署重整投資協議 12月1日公告,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債權人深圳市華遠顯示器件有限公司對公司的重整申請。公司股票將被疊加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3、此外,公司、管理人與時代榕光、王雨霏、孝義富源(合稱「意向重整投資人」)於11月29日簽署了《重整投資協議》,意向重整投資人出資6.02億元受讓公司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股票,用於公司未來運營及支付重整費用、清償債權等。並自願向公司無償提供300萬元專項用於公司可能承擔違規擔保責任或涉歷史遺留問題清償責任的債權之現金清償部分
4、*ST眾泰(000980,8.62,+4.99%):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 12月1日公告,金華中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計劃》,並終止重整程序。
5、以現有總股本為基數,按每10股轉增15股,共計轉增 30.42億股。轉增股票不向原股東分配,其中:10.14億股分配給公司及眾泰系 8 家公司的債權人用於清償債務;20.28億股由重整投資人江蘇深商及/或其指定的關聯方和財務投資人有條件受讓,所支付的對價部分作為償債資金用於清償重整計劃規定的債權、部分用於補充流動資金改善經營能力等。
⑨ 唯冠的破產事件
唯冠國際前主席楊榮山2010年8 月被法院頒令破產。
唯冠集團2010年10 月發出公布,評估楊榮山破產對業務狀況的影響,表示該集團若干貸款由楊榮山提供個人擔保,截至2010年9月16日,其擔保的貸款總額約為11.54 億元,集團之逾期負總額約為38.34 億元。該公布並稱,集團財政困難,並無足夠營運資金應付未來十二個月所需。唯冠股份已於2010年8 月2 日停牌。
2010年11月24日再有消息披露,中國法院完成審理若干銀行向唯冠國際集團多間公司提供近5.66 億元貸款的申索案,作出判決並頒布強制執行令,將有關公司的資產凍結,以支付申索。唯冠表示,有關資產占集團總資產的大部分。
破產遭拒
2012年3月31日從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破產清算一案作出裁定,對申請人富邦公司的申請不予受理。
深圳中院介紹,富邦公司之前曾以唯冠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不抵債為由,向深圳中院申請對唯冠公司進行破產清算。唯冠公司對此提出異議稱,其尚有固定資產及「iPad」商標等資產可以清償債務,不同意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這一事件之前引發廣泛關注。一旦法院裁定受理破產清算申請,深圳唯冠與美國蘋果之間的「iPad」商標權訴訟將依法中止,待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深圳唯冠財產後,該訴訟才能繼續進行。
深圳中院經查認為,「iPad」商標注冊登記在唯冠公司名下,在未有相反司法認定的情況下,被申請人唯冠公司仍系「iPad」商標的權利人。唯冠公司名下無形資產之一的「iPad」商標未作評估,商標價值尚未確定,尚不能認定唯冠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故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富邦公司的申請。該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深圳唯冠與美國蘋果公司「iPad」商標糾紛案二審在廣東省高院開庭審理,法院未當庭宣判。蘋果新一代「iPad」產品尚未在商標權有爭議的中國大陸地區發售。
蘋果和唯冠達成民事調解,蘋果向唯冠支付6000萬美元一攬子解決中國大陸IPAD商標權糾紛。以來備受外界關注的iPad大陸商標糾紛就此結束,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表示,本案調解協議生效。
蘋果與深圳唯冠有關iPad在華商標歸屬權的問題始於2010年6月,當時蘋果公司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深圳唯冠,要求確認其為iPad商標專用權人。
蘋果認為,2009年公司通過英國IP公司從唯冠方面購買了在歐盟、中國、新加坡等7個國家和地區的10項iPad商標權,但是唯冠方面拒絕履行涉及有關中國商標權的協議。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10月18日三次開庭審理後,於2011年12月5日作出一審判決:駁回蘋果公司的訴訟請求。隨後,蘋果公司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但是當庭未宣判。隨後,在廣東高院的主持下,雙方開始接受調解。
廣東高院公布的最新消息意味著,蘋果公司已經與深圳唯冠就iPad商標權正式達成和解。而這也意味著蘋果新iPad將很快在國內上市。
此前,蘋果新iPad已經先後通過了國內3C認證及國內電信入網許可。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獨家發布#【深圳中院今日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送達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本案調解協議於2011年6月25日生效。蘋果公司於6月28日向該案的一審法院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上述民事調解書。深圳中院於今日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送達了將涉案IPAD商標過戶給蘋果公司的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破產清算
2012年9月19日上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終審宣判,裁定由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富邦保險申請唯冠公司破產清算一案。
廣東高院經審理認為:登記在唯冠公司名下的「IPAD」商標作為唯冠公司的無形資產,具有相應經濟價值。在該資產未進行處置以前,尚無法准確確定唯冠公司的資產狀況。二審期間,唯冠公司與蘋果公司、IP申請發展有限公司就上述商標權的處置問題達成和解協議,以蘋果公司支付6000萬美元的方式解決「IPAD」商標過戶到蘋果公司的問題。法院已根據蘋果公司的申請,辦理該商標的過戶手續。據此,唯冠公司的資產狀況在二審中得到明晰,其資產價值低於在原審自認的債務2.8億美元,資不抵債的事實可以確定。原審法院已經具備受理富邦保險申請其破產清算申請的法定條件。
⑩ 股票重整停牌
停牌不一定退市,退市的概率極小,股價上漲會停牌,下跌也會停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