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限制性股票按市場價出售是什麼意思
限制性股票指上市公司按照預先確定的條件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勵對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業績目標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定條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並從中獲益。
對於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公司員工就取得了公司授予的股票,只不過這些股票是有限制的,員工不能以任何形式轉讓並取得所得。因此,在授予日,員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和國稅函〔2006〕902號文件所說的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是不一樣的,它不是有確定價值的財產。只有在解鎖期內,員工符合股權激勵計劃的解鎖條件,公司對員工符合條件的限制性股票實際解鎖時,員工才實際取得了有確定價值的財產。
B. 注會: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價值
限制性股票在等待期內的會計處理,按照權益結算股份支付確認與計量原則處理。對於權益結算的涉及職工的股份支付應當按照授予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入成本費用和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不確認後續公允價值變動。
題目中直接給出授予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為每股6元,不需要另外計算。
C. 股權激勵計劃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怎麼定
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勵對象股票期權時,應當確定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行權價格不應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
(1)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一個交易日的公司標的股票收盤價;
(2)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內的公司標的股票平均收盤價。
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上市公司以股票市價為基準確定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的,在下列期間內不得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
(1)定期報告公布前30日;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後2個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2個交易日。 為了明確限制性股票的最低授予價格,《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號》規定:「如果標的股票的來源是增量,即通過定向增發方式取得股票,其實質屬於定向發行,則參照現行《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中有關定向增發的定價原則和鎖定期要求確定價格和鎖定期,同時考慮股權激勵的激勵效應。
①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50%。
②自股票授予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激勵對象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若低於上述標准,則需由公司在股權激勵草案中充分分析和披露其對股東權益的攤薄影響,我部提交重組審核委員會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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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平價格確定之後,行權價格的確定有以下4種:
(1)等現值法 等現值法也叫作平值法。行權價格等於當前股票的公平價格。這種行權價格相對比較適合股權激勵的本意,也是絕大多數上市公司採用的方法。行權價格等於當前股票公平價格的情況下,股權激勵方案的內在價值是零,但是擁有時間價值。
(2)現值有利法 現值有利法也叫作實值法。行權價格是當前股票價格的一個折扣,這種方法的激勵力度是最大的。在行權價格小於當前股票公平價格的情況下,股權激勵方案的內在價值是正的,而且還擁有時間價值。但是這種方法對股東是不利的,會稀釋公司原有股東的權益。而且對激勵對象的約束也比較小,他們只要維持現有股價,就可以在股權激勵到期的時候獲得股權激勵的收益。一般對於陷入困境、發展潛力不大的公司會採用這種方法。
(3)現值不利法 現值不利法也叫作虛值法或溢價法。行權價格是當前股票公平價格的一個溢價,也就是行權價格高於當前股票的價格。這種行權價格對股東有利,而對激勵對象不利。這種方法用得不多,只適用於那些公司盈利狀況和成長性都很好的公司。
(4)可變行權價格法 前3種方法確定的行權價格都是依據股權當前的市場價格確定的,授予的時期不同,行權價可能差別很大,尤其是在公司公開上市前後所授予的股權。例如美國雅虎,公開上市前授予的股權的行權價一般在0.01~4.00美元之間,而上市之後的行權價則一般達到30.00美元以上,最高行權價為135.00美元。為了杜絕不科學、不合理的行權價格確定方法,體現對股東和激勵對象雙方的公平,現在美國上市公司更傾向於設置一個可變的行權價格,行權價格變化的參數主要約定為業績的變化和同行業股票的變化。例如指數期權、可再定價期權、業績加速股票期權、業績生效期權的行權價格就是可變的。
D. 股權激勵第一年到期,什麼時候解鎖可以賣股
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自股東大會通過之日起計算,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0年。在有效期限內,上市公司採取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時限不得少於12個月,即一年之後投資者才可以出售,其解禁具體時間以上市公司的公告為准。
同時,每次解禁的比例不得超過激勵對象獲限售性股票總額的50%,這意味著投資者全部賣出限售股時間不得少於2年。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勵對象限售股時,應當確定授予限售價格,授予價格不得低於股票票面金額,且不得低於下列價高者:
1、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 1 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 50%。
2、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 20 個交易日、60 個交易日或者 120 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之一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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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低價股權激勵是利空嗎
公司通過低價股權激勵在一定程度上留住核心人才,提高了公司的生產效率,同時通過以較低的價格向公司的員工、高管發放該公司的股票,把他們的利益與公司的利益捆綁在一起,這樣一來,他們越努力工作,公司的效益越好,他們所獲得的利益越多。這種情況下的低價股票激勵是一種利好。
當然,公司以低於市場的價格向公司員工、高管發放股票之後,他們可能會在二級市場上拋出這些股票,賺取差價,這樣會導致市場上的拋盤增加,股票價格出現下跌的情況,從而是一種利空。
期權池一般為公司全部股權的10%~20%;對於任何一名股權激勵對象,其激勵股權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準的除外。
二、股權激勵
股權激勵是企業拿出部分股權用來激勵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或優秀員工的一種方法。一般情況下都是附帶條件的激勵,如員工需在企業干滿多少年,或完成特定的目標才予以激勵,當被激勵的人員滿足激勵條件時,即可成為公司的股東,從而享有股東權利。
創業公司發展早期,資金都比較緊張,而資金不足帶來最大的一個問題,就是人員流失,尤其是團隊的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他們的流失會為創業公司造成不可估量的影響。為提高團隊凝聚力、用有限的薪資留住管理層及核心員工,企業家們絞盡腦汁、慢慢研究出了以公司股權為標的,向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員工在內的其他成員進行長期激勵的制度,即股權激勵。
E.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在價格方面有什麼規定嗎比如:最低不能低於多少之類
授予價格不得低於股票票面金額,且原則上不得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時,應當確定授予價格或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授予價格不得低於股票票面金額,且原則上不得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
(一)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1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50%;
(二)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20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或者1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之一的50%。
(5)限售性股票授予價格擴展閱讀: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相關法條:
第二十五條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內,上市公司應當規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時限不得少於12個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過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總額的50%。
當期解除限售的條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遞延至下期解除限售,應當按照規定處理。,上市公司應當回購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並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對出現負有個人責任的,回購價格不得高於授予價格;出現其他情形的,回購價格不得高於授予價格加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F. 限售股增值稅如何計算
一、單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後對外轉讓,限售股持有期間發生送、轉股,在計算增值稅時如何確定買入價?
例:A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持有B上市公司限售股100萬股,首次IPO發行價10元,限售股持有期間發生10送10,A公司將200萬股股票全部售出,平均售價12元/股。
問:A公司轉讓200萬股股票,如何確認買入價與增值稅銷項稅額?
解析:《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五條規定:
「單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後對外轉讓的,按照以下規定確定買入價:
(一)上市公司實施股權分置改革時,在股票復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完成股權分置改革後股票復牌首日的開盤價為買入價。
(二)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開發行(ipo)的發行價為買入價。
(三)因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產重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為買入價。」
執行上述規定需注意:由於送轉股後股數增加,股價會自動調整為除權價,因此計算增值稅時,股票售價與買價必須按口徑執行。在存在送轉股的情況下,如果買入價按照IPO發行價10元/股確定,則股票轉讓價應按復權價24元/股確定,即A公司100萬股發行價10元/股,按24元/股賣出,銷項稅額=100×(24-10)÷(1+6%)×6%=79.25萬元
另一種計算方法是,按照實際售價12元/股作為售價,總售價為200萬股×12元/股=2400萬元,則200萬股的買入價應調整為除權價5元/股(100萬股買入價10元/股,總買價1000萬元),銷項稅額=(全部售價-全部買入價)÷(1+6%)×6%=(2400-1000)÷(1+6%)×6%=79.25萬元
由此可見,只要售價與買價的執行口徑一致(復權價或除權價),兩者計算結果是一致的。
本例如果10送10後,實際售價仍為10元/股,若買價仍按10元/股確定,意味著股價從10元上漲到20元卻不用繳納增值稅,這樣理解顯然是不對的。
此外,限售股在禁售期內派息,不征增值稅,上述計算方法和計算結果不變。
二、上市公司員工轉讓股權激勵形成的限制性股票,在禁售期內發生送轉股的,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例:某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批准於2013年3月1日授予員工限制性股票1000萬股(其中員工李某工作5年,成績優秀,被授予100萬股),授予價格每股20元,股票登記日收盤價格為36元。2014年4月,公司實施2013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2013年底公司總股本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1元(含稅),送3股,轉增2股,股權登記日為2014年4月30日。2015年11月7日解禁(本批解禁30%),當日收盤價為41元。
問:如何計算李某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解析: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被授權人取得限制性股票個人所得稅計征方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
應納稅額=(限制性股票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被授權人限制性股票解禁後再轉讓的,根據財稅字[1998]61號文件免徵個人所得稅。
需要注意的是,限制性股票禁售期內,發生股本溢價轉增股本(轉股)的,需要相應調整「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與「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若用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送股),還需調整「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
李某2015年11月7日解禁時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過程如下:
(1)授予100萬股,送轉後股數為150萬股。
送股在稅法中理解為「先分配,再投資」,實際投資成本需追加調整為:100×20+30=2030萬元
實際每股投資成本=2030/150=13.5元/股
(2)本批次解禁30%,即150萬股×30%=45萬股
100萬股股權登記日收盤價為36元,150萬股股權登記日收盤價調整為:36×100/150=24元/股
本批次解禁公允價=(24+41)/2=32.5元/股
(3)應納稅所得額=(32.5-13.5)×45萬股=855萬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8550000/12×45%-13505)×12=3685440元。
根據財稅[2016]101號文件,上述稅款可在限制性股票解禁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
G. 北鼎晶輝科技的三年服務期是什麼
2021年2月8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並通過了《關於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於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關於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股權激勵相關事宜的議案》。本激勵計劃獲得202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批准,董事會被授權確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勵對象符合條件時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並辦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須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對外披露了《關於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內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勵對象買賣公司股票情況的自查報告》。
4、2021年2月8日,公司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和第三屆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向激勵對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議案》,同意公司以2021年2月8日作為首次授予日,向26名激勵對象授予594,000股第二類限制性股票。公司獨立董事對此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公司監事會對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勵對象名單進行了核實,律師、獨立財務顧問出具相應報告。
5、2021年11月26日,公司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十八次會議和第三屆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向激勵對象授予預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議案》,同意公司以2021年11月26日作為預留部分激勵對象授予日,向25名激勵對象授予148,500股第二類限制性股票。公司獨立董事對此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公司監事會對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勵對象名單進行了核實,律師、獨立財務顧問出具相應報告。
6、2022年3月23日,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調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的議案》、《關於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第一個歸屬期歸屬條件成就的議案》、《關於作廢部分已授予尚未歸屬的第二類限制性股票的議案》,董事會認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第一個歸屬期歸屬條件已經成就,同意公司根據股東大會的授權辦理相關解除限售和歸屬事宜,並根據公司2021年度權益分派及激勵對象的實際情況,調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對不符合激勵條件的激勵對象已獲授但尚未歸屬的限制性股票予以作廢處理。獨立董事對相關事項發表了獨立意見,監事會對首次授予部分第一個歸屬期的歸屬名單進行了核查並發表了核查意見。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第一個歸屬期歸屬條件成就的說明
(一)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類限制性股票第一個歸屬期說明
根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以下簡稱「《激勵計劃》」)規定,本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第二類限制性股票第一個歸屬期為自授予之日起12個月後的首個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24個月內的最後一個交易日止。首次授予日為2021年2月8日,本次激勵計劃中首次授予的第二類限制性股票於2022年2月9日進入第一個歸屬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