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不得低於市價
這個市價是指期權計劃實施前後的市價,而不是你行權時的市價。因為你被授權時的價格是定的,而公司的股價是不定的,如果公司股價穩定上漲,個人還是會受益的。
⑵ 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restricted stock)指上市公司按照預先確定的條件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勵對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業績目標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定條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並從中獲益。
⑶ 股權激勵計劃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怎麼定
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勵對象股票期權時,應當確定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行權價格不應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
(1)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一個交易日的公司標的股票收盤價;
(2)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內的公司標的股票平均收盤價。
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上市公司以股票市價為基準確定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的,在下列期間內不得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
(1)定期報告公布前30日;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後2個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2個交易日。 為了明確限制性股票的最低授予價格,《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號》規定:「如果標的股票的來源是增量,即通過定向增發方式取得股票,其實質屬於定向發行,則參照現行《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中有關定向增發的定價原則和鎖定期要求確定價格和鎖定期,同時考慮股權激勵的激勵效應。
①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50%。
②自股票授予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激勵對象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若低於上述標准,則需由公司在股權激勵草案中充分分析和披露其對股東權益的攤薄影響,我部提交重組審核委員會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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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平價格確定之後,行權價格的確定有以下4種:
(1)等現值法 等現值法也叫作平值法。行權價格等於當前股票的公平價格。這種行權價格相對比較適合股權激勵的本意,也是絕大多數上市公司採用的方法。行權價格等於當前股票公平價格的情況下,股權激勵方案的內在價值是零,但是擁有時間價值。
(2)現值有利法 現值有利法也叫作實值法。行權價格是當前股票價格的一個折扣,這種方法的激勵力度是最大的。在行權價格小於當前股票公平價格的情況下,股權激勵方案的內在價值是正的,而且還擁有時間價值。但是這種方法對股東是不利的,會稀釋公司原有股東的權益。而且對激勵對象的約束也比較小,他們只要維持現有股價,就可以在股權激勵到期的時候獲得股權激勵的收益。一般對於陷入困境、發展潛力不大的公司會採用這種方法。
(3)現值不利法 現值不利法也叫作虛值法或溢價法。行權價格是當前股票公平價格的一個溢價,也就是行權價格高於當前股票的價格。這種行權價格對股東有利,而對激勵對象不利。這種方法用得不多,只適用於那些公司盈利狀況和成長性都很好的公司。
(4)可變行權價格法 前3種方法確定的行權價格都是依據股權當前的市場價格確定的,授予的時期不同,行權價可能差別很大,尤其是在公司公開上市前後所授予的股權。例如美國雅虎,公開上市前授予的股權的行權價一般在0.01~4.00美元之間,而上市之後的行權價則一般達到30.00美元以上,最高行權價為135.00美元。為了杜絕不科學、不合理的行權價格確定方法,體現對股東和激勵對象雙方的公平,現在美國上市公司更傾向於設置一個可變的行權價格,行權價格變化的參數主要約定為業績的變化和同行業股票的變化。例如指數期權、可再定價期權、業績加速股票期權、業績生效期權的行權價格就是可變的。
⑷ 什麼是行權價格 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 行權價格
行權價格是指行使期權購買股票時每股應支付的價格,行權價格是股票期權激勵制度的核心要素。再現行的常規股票期權激勵制度中,行權價格的確定一般以股票期權授予日的市場價格為基礎,分為折價、平價、溢價三種情況。股票期權行權價格是指發行人發行權證時所約定的,權證持有人向發行人購買或出售標的證券的價格。行權價格和權證價格緊密相關,行權價格依附於權證而存在。下面就讓小編為您詳細地介紹關於行權價格和股票期形權價格。
一、行權是指期權買方在期權合約規定的有效期限內行使權利,以特定價格買入或賣出標的資產的行為。
二、行權價格是指行使期權購買股票時每股應支付的價格,行權價格是股票期權激勵制度的核心要素。再現行的常規股票期權激勵制度中,行權價格的確定一般以股票期權授予日的市場價格為基礎,分為折價、平價、溢價三種情況。折價行權,即行權價低於授予時的股票市價;溢價行權,即行權高於授予時的股票市價。在具體操作中,一般是以授予日當天的平均價為基準,根據激勵計劃目標,在上下不超過15%的范圍內變動。還有一些其它的股票行權價格的去定方法,例如指數化行權價格、限制性行權價格和最優化行權價格。之所以會有其它的方法,是因為傳統的行權價格確定中股票市值是唯一的變數,這使得股票的行權干擾了激勵效果,甚至誘使經營者利用不正當的手段追求股價的上漲從中漁利。
例如,行權價格為4000點的滬深300股指看漲期權合約,賦予買方在合約到期日以4000點的價格買入滬深300指數的權利。而該看漲期權合約的買方在合約到期日行使其權利 , 以4000點的價格買入滬深300指數的行為稱為行權。
三、股票期權行權價格是指發行人發行權證時所約定的,權證持有人向發行人購買或出售標的證券的價格。行權價格和權證價格緊密相關,行權價格依附於權證而存在。對認沽權證來說,行權價格高於行權期證券價格時,權證有內在價值;對認購權證來說,行權價格低於證券價格時,權證有內在價值。
四、股票期權行權價格怎麼確定的
股票期權行權價的不同,將導致股票期權是虛值期權、實值期權還是平價期權,三者的區別在於期權發放時,期權本身是否有內在價值。虛值期權是指期權的行權價高於期權發放時股票的市場價,期權內在價值為負。
實值期權是指期權的行權價低於期權發放時股票的市場價,期權具有內在價值。平價期權是指期權的行權價等於期權發放時股票的市場價,內在價值為零。不同的選擇,會造成期權發放時是否就有一筆收入的差別。
如果把股票期權作為一種激勵手段,著眼於未來企業的業績和股價的上升,則期權行權價應該等於或高於現行股票市場價,期權因此成為平價期權或虛值期權。如果把股票期權作為一種福利工具或者作為管理層、員工薪酬的一個組成部分,則期權行權價應該低於現行股票市場價,也即發行實值期權給予員工。
⑸ 股權激勵價格低於股價是為什麼
股權激勵價格低的原因是企業為了激勵和留住核心人才,以低於股價的條件給予激勵對象,將公司的業績與員工個人收益綁定在一起,實現長期雙方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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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請問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式有哪些
你好,以下是關於非 上市公司 股權激勵方式的幾點內容 確定激勵方式 1、期權模式 股票期權模式是國際上一種最為經典、使用最為廣泛的股權激勵模式。其內容要點是:公司經股東大會同意,將預留的已發行未公開上市的普通股股票認股權作為 「一攬子」報酬中的一部分,以事先確定的某一期權價格有條件地無償授予或獎勵給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股票期權的享有者可在規定的時期內做出行權、兌現等選擇。 設計和實施股票期權模式,要求公司必須是公眾上市公司,有合理合法的、可資實施股票期權的股票來源,並要求具有一個股價能基本反映股票內在價值、運作比較規范、秩序良好的資本市場載體。 已成功在香港上市的聯想集團和方正科技等,實行的就是股票期權激勵模式。 2、限制性股票模式 限制性股票指上市公司按照預先確定的條件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勵對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業績目標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定條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並從中獲益。 3、股票增值權模式 4、虛擬股票模式 確定激勵對象 三原則: 1、具有潛在的人力資源尚未開發 2、工作過程的隱藏信息程度 3、有無專用性的人力資本積累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對公司決策、經營、負有領導職責的人員,包括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或其他履行上述職責的人員)、董事會秘書和 公司章程 規定的其他人員。 三層面理論: 1、核心層:中流砥柱(與企業共命運、同發展,具備犧牲精神) 2、骨幹層:紅花(機會主義者,他們是股權激勵的重點) 3、操作層:綠葉(工作只是一份工作而已) 對不同層面的人應該不同的對待,往往很多時候骨幹層是我們股權激勵計劃實施的重點對象。 確定行權與限制期限 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自股東大會通過之日起計算,一般不超過10年。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滿,上市公司不得依據此計劃再授予任何股權。 1. 在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內,每期授予的股票期權,均應設置行許可權制期和行權有效期,並按設定的時間表分批行權。 2. 在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內,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禁售期不得低於2年。禁售期滿,根據股權激勵計劃和業績目標完成情況確定激勵對象可解鎖(轉讓、出售)的股票數量。解鎖期不得低於3年,在解鎖期內原則上採取勻速解鎖辦法。 確定價格 根據公平市場價原則,確定股權的授予價格(行權價格) 上市公司股權的授予價格應不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 1.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一個交易日的公司標的股票收盤價; 2.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內的公司標的股票平均收盤價。 確定股權激勵的數量 定總量和定個量 定個量: 1、《試行辦法》第十五條:上市公司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權,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準的除外。 2、《試行辦法》在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內,高級管理人員個人股權激勵預期收益水平,應控制在其薪酬總水平(含預期的期權或股權收益)的30%以內。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總水平應參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部門的原則規定,依據上市公司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辦法確定。 定總量 1、參照國際通行的期權定價模型或股票公平市場價,科學合理測算股票期權的預期價值或限制性股票的預期收益。 2、按照上述辦法預測的股權激勵收益和股權授予價格(行權價格),確定高級管理人員股權授予數量。 3、各激勵對象薪酬總水平和預期股權激勵收益占薪酬總水平的比例應根據上市公司崗位分析、崗位測評和崗位職責按崗位序列確定。
⑺ 作為散戶想要購買限制行權股票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嗎
上市公司可以根據預定條件向激勵研究對象授予一定數量的股份。激勵管理對象只有在其工作年限或業績發展目標符合中國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條件時,才能出售限制性股票並從中受益;銷售條件和方案是根據各公司的實際情況設計的,具有一定的靈活性。一般來說,限制性股票由與公司一起開發的股票控制。這些限制性股票回報這些公司的高管或肯定他們過去的成就,這是其他獎勵方式無法比擬的。
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時,很容易將限制性股票變成激勵對象的免費餐,使公司股東受益,蒙受巨大損失,這與股權激勵的目的背道而馳。此外,激勵對象以授予價格或小折扣購買限制性股票是不可行的,或者與股權激勵的初衷相背離,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應謹慎使用限制性股票。
⑻ 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區別
1、權利和義務的對稱性是不同的。股票期權是一種典型的權利義務不對稱的激勵模式,它是由期權作為金融工具的本質屬性所決定的;
2、獎懲的對稱性是不同的。由於權利與義務的對稱性不同,激勵與懲罰的對稱性也不同。股票期權不是懲罰性的;
3、等候期、禁閉期等規定。股票期權授予後有一個等待期(一年以上),進入可行權期;
4、行權價格與授予價格之差。股票期權行權價格是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激勵對象購買上市公司股票時確定的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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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權是一種能在未來特定時間以特定價格買進或賣出一定數量的特定資產的權利。
期權交易是一種權利的交易。在期貨期權交易中,期權買方在支付了一筆費用(權利金)之後,獲得了期權合約賦予的、在合約規定時間,按事先確定的價格(執行價格)向期權賣方買進或賣出一定數量期貨合約的權利。
期權賣方在收取期權買方所支付的權利金之後,在合約規定時間,只要期權買方要求行使其權利,期權賣方必須無條件地履行期權合約規定的義務。在期貨交易中,買賣雙方擁有有對等的權利和義務。與此不同,期權交易中的買賣雙方權利和義務不對等。買方支付權利金後,有執行和不執行的權利而非義務;賣方收到權利金,無論市場情況如何不利,一旦買方提出執行,則負有履行期權合約規定之義務而無權利。
期權也是一種合同。合同中的條款是已經規范化了的。以小麥期貨期權為例,對期權買方來說,一手小麥期貨的買權通常代表著未來買進一手小麥期貨合約的權利。一手小麥期貨的期權通常代表著未來賣出一手小麥期貨合約的權利;期權的賣方負有依據期權合約的條款在將來某一時間以執行價格向期權買方賣出一定數量小麥期貨合約的義務。而期權的買方負有依據期權合約的條款在將來某一時間以執行價格向期權賣方買進一定數量小麥期貨合約的義務。
期權的價格叫作權利金。權利金是指期權買方為獲得期權合約所賦予的權利而向期權賣方支付的費用。對期權買方來說,不論未來小麥期貨的價格變動到什麼位置,其可能面臨的最大損失只不過是權利金而已。期權的這一特色使交易者獲得了控制投資風險的能力。而期權賣方則從買方那裡收取期權權利金,作為承擔市場風險的回報。
⑼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進一步促進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實行股權激勵的,適用本辦法;以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實行股權激勵的,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不得損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實行股權激勵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第四條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和其他相關規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第五條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出具意見的證券中介機構和人員,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保證所出具的文件真實、准確、完整。第六條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權激勵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違法活動。第二章一般規定第七條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三)上市後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條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和監事。在境內工作的外籍員工任職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的,可以成為激勵對象。
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為激勵對象。下列人員也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一)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二)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三)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條上市公司依照本辦法制定股權激勵計劃的,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股權激勵的目的;
(二)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
(三)擬授出的權益數量,擬授出權益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分次授出的,每次擬授出的權益數量、涉及的標的股票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涉及的標的股票總額的百分比、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設置預留權益的,擬預留權益的數量、涉及標的股票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的標的股票總額的百分比;
(四)激勵對象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其各自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出權益總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勵對象(各自或者按適當分類)的姓名、職務、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出權益總量的百分比;
(五)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股票期權的授權日、可行權日、行權有效期和行權安排;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或者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者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
(七)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使權益的條件;
(八)上市公司授出權益、激勵對象行使權益的程序;
(九)調整權益數量、標的股票數量、授予價格或者行權價格的方法和程序;
(十)股權激勵會計處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權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參數取值合理性、實施股權激勵應當計提費用及對上市公司經營業績的影響;
(十一)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終止;
(十二)上市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合並、分立以及激勵對象發生職務變更、離職、死亡等事項時股權激勵計劃的執行;
(十三)上市公司與激勵對象之間相關糾紛或爭端解決機制;
(十四)上市公司與激勵對象的其他權利義務。
⑽ 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的區別
1、權利和義務的對稱性是不同的。股票期權是一種典型的權利義務不對稱的激勵模式,它是由期權作為金融工具的本質屬性所決定的;2、獎懲的對稱性是不同的。股票期權不是懲罰性的;3、等候期、禁閉期等規定;4、行權價格與授予價格之差。
股票期權指買方在交付了期權費後即取得在合約規定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後按協議價買入或賣出一定數量相關股票的權利。是對員工進行激勵的眾多方法之一,屬於長期激勵的范疇。股票期權是上市公司給予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在一定期限內以一種事先約定的價格購買公司普通股的權利。股票期權是一種不同於職工股的嶄新激勵機制,它能有效地把企業高級人才與其自身利益很好地結合起來。股票期權的行使會增加公司的所有者權益。是由持有者向公司購買未發行在外的流通股,即是直接從公司購買而非從二級市場購買。
限制性股票指上市公司按照預先確定的條件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勵對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業績目標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定條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並從中獲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第一百二十八條 股票採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股票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種類、票面金額及代表的股份數;
(四)股票的編號。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
發起人的股票,應當標明發起人股票字樣。
第一百二十九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