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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實恆達icp股票價格

發布時間: 2022-10-03 05:33:33

1. 外國人在中國開公司需要哪些手續

注冊一家公司最低注冊資金只需要三萬元(2個以上股東的普通有限公司),或者10萬元(1個股東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公司的完整手續,詳見我對另一個朋友的回復:http://..com/question/6129737.html

如果要開展網業製作、經營性網路信息服務、或者IDC業務,則需要辦理ICP經營許可證。辦理此證的其中一個條件是你的公司注冊資金100萬元以上。具體你可查看你當地省級通信管理局網站的規定:http://www.cqca.gov.cn/page/browse_newsview.asp?nid=378(重慶)

ICP證是網路公司才需要申請的,其它如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這是任何公司都要辦的,這里我就不多說了。

伺服器要不了多少錢。你可租用虛擬主機,好一些的虛擬主機幾百元就可以買到(視大小而定),如果是租用獨立的伺服器,一般一年的費用在1萬元左右。
外國人入境就業\台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審批(代表機構聘用)
(代表機構聘用審批)
一、 申請

(一)申請條件

外國企業或台港澳企業常駐本市代表機構,申辦聘用擔任首席代表或代表。

(二)申請條件的依據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二章第十條第二款、第三章第十六條;《台灣和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第二章第八條、九條。

(三)申請方式

聘用單位工作人員持單位介紹信及本人工作證攜帶申請材料到現場辦理申請手續(如委託他人代辦,需提交授權委託書、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申請材料和申請書示範文本(可查詢特色專欄-外國人及台港澳人員在京就業欄目並下載申請表)

1、代表機構申辦外籍或台港澳人員就業證需提交如下材料:

(1)工商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2)《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工作證》(以下簡稱工作證)原件及復印件;

(3)外國人或台港澳人員的中文簡歷;

(4)外國人或台港澳人員的有效護照或台胞證、回鄉證、旅行證原件及復印件;

(5)經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具或確認的外國人或台港澳人員健康證明;

(6)外國人或台港澳人員就業登記表(在聘用單位處蓋章)一份,二寸照片兩張。

註: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處及國內律師事務所聘僱外籍或台港澳人員,須持司法局頒發的有效證件及上述有效文件方可辦理。

2、申辦就業證延期需提交如下材料:

申辦就業證延期應在就業證有效期滿前30日內辦理

(1)工商登記證復印件;

(2)有效護照或台胞證、回鄉證、旅行證正本;

(3)《就業證》正本;

(4)就業延期申請表(在聘用單位全稱處蓋章)近期二寸證件照片一張。申辦就業證延期需3個工作日;如就業證的附頁用完,須帶近期二寸證件照片一張。

(五)提示強調: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二、受理

(一)受理(條件)標准

提出申請的用人單位符合申請條件,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 受理(條件)標準的依據

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

(三)受理崗位

市職介中心一層服務大廳及中關村科技園區服務中心外國人辦證服務窗口。

(四)崗位職責

1、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材料不齊的一次性告知並制發相關文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說明理由並制發相關文書;

3、 符合條件的應當即時受理並出具相關文書。

(五)受理審查時限

自接受申請之日起五日內。

三、審查

(一)審查標准

1、外籍或台港澳人員在京就業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

(2) 具有從事其工作所必須的專業技能和相應的工作經歷;

(3) 無犯罪記錄;

(4) 有確定的聘用單位;

(5) 持有有效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其它國際旅行證件(內地主管機關簽發的有效旅行證件)。

2、在外國企業或台港澳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中任首席代表、代表的人員;

3、提出申請的單位符合申請條件,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審查依據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二章第十條、第三章第十六條及《台灣和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第八條、第九條;《北京市司法局同意並頒
發外國、香港、澳門人員工作證件的通知》。

(三)審查崗位

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經辦人員、主管主任

(四)崗位職權

經辦人員: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初審意見,對審查合格的,經部門負責人批准,按時限做出行政許可;對審查不合格的,報送主管主任。

主管主任:對申請材料不合格的進行復查,根據經辦人員的意見提出復查意見。

需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在法定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需延長期限的,告知申請人理由。

(五)審查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5內。依法可以延長10日。

四、 決定

(一)審定標准

提出申請的單位符合申請條件,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審定崗位及職權

經辦人員:對材料審查合格的,按時限做出行政許可。

主管主任:對材料審查不合格的,提出復查意見。

(三)審定結論及送達

批準的,向申請人制發行政許可文件;不予批準的,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 審定送達時限

自批准之日起10日內通知經辦人領取。

五、 許可內容變更程序要求

(一)外籍或台港澳人員工作期滿,終止代表任期及在就業期間變更用人單位或去其他省市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其離職後十日內將該人的就業證交還,如
果未能收回就業證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其離職後十日內書面報告市職介中心。

(二)外籍或台港澳人員在就業期間,在本市區域內變更用人單位或由外地遷入本市工作的,應當在與原用人單位辦妥解除聘僱關系手續後十日內,持原單位的離職證明或在外地工作當地發證部門簽發的就業證遷移、注銷證明及其它相關手續重新申辦。

(三)市職介中心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辦理有關變更手續。

六、 監督檢查舉報電話:

許可事項政策咨詢電話:12333

被許可人違法行為舉報:63044923

作出行政許可處室舉報電話:63167724

行風監督舉報:12333

公告查詢網址:www.bjld.gov.cn

七、 監督管理制度及措施

(一)《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

(二)《台灣和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

(三)日常監督和管理;

(四)舉報查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公安廳(局)、外事辦公室、外經貿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局及有關部門,各駐外使、領館、處:

為了加強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管理,規范與此相關的就業和聘用行為,依法保護在中國就業的外國人及聘用外國人的單位的合法權益,經商有關部門同意,勞動部、公安部、外交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聯合制定了《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現予頒布實施。

在執行本規定過程中,勞動、公安、外事、外經貿各部門應相互配合,密切合作,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勞動部、公安部、外交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及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須在每年年終將執行情況報勞動部。

目前已在中國就業的外國人,凡不屬於本規定第九條所列人員,又未領取就業證的,應在本規定實施之日起二個月內,由用人單位為其辦理就業證申領手續。勞動部門應為符合條件者辦理就業證,對不符合條件者終止其就業。逾期不辦的,按非法就業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就業許可證》、《外國人就業證》由勞動部統一製作,具體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式樣

2.《聘用外國人就業申請表》式樣

3.《外國人就業登記表》式樣

附件: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外國人,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人員。
本規定所稱外國人在中國就業,指沒有取得定居權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依法從事社會勞動並獲取勞動報酬的行為。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和聘用外國人的用人單位。
本規定不適用於外國駐華使、領館和聯合國駐華代表機構、其他國際組織中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人員。
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及其授權的地市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管理。

第二章 就業許可

第五條 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須為該外國人申請就業許可,經獲准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以下簡稱許可證書)後方可聘用。
第六條 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從事的崗位應是有特殊需要,國內暫缺適當人選,且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崗位。
用人單位不得聘用外國人從事營業性文藝演出,但符合本規定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人員除外。
第七條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二)具有從事其工作所必須的專業技能和相應的工作經歷;(三)無犯罪記錄;(四)有確定的聘用單位;(五)持有有效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下簡稱代替護照的證件)。
第八條 在中國就業的外國人應持職業簽證入境(有互免簽證協議的,按協議辦理),入境後取得《外國人就業證》(以下簡稱就業證)和外國人居留證件,方可在中國境內就業。
未取得居留證件的外國人(即持F、L、C、G字簽證者)、在中國留學、實習的外國人及持職業簽證外國人的隨行家屬不得在中國就業。特殊情況,應由用人單位按本規定規定的審批程序申領許可證書,被聘用的外國人憑許可證書到公安機關改變身份,辦理就業證、居留證後方可就業。
外國駐中國使、領館和聯合國系統、其他國際組織駐中國代表機構人員的配偶在中國就業,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關於外國駐中國使領館和聯合國系統組織駐中國代表機構人員的配偶在中國任職的規定》執行,並按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審批程度辦理有關手續。
許可證書和就業證由勞動部統一製作。
第九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國人可免辦就業許可證和就業證;
(一)由我政府直接出資聘請的外籍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或由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出資聘請,具有本國或國際權威技術管理部門或行業協會確認的高級技術職稱或特殊技能資格證書的外籍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並持有外國專家局簽發的《外國專家證》的外國人;
(二)持有《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事海上石油作業工作準證》從事海上石油作業、不需登陸、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勞務人員;
(三)經文化部批准持《臨時營業演出許可證》進行營業性文藝演出的外國人。
第十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國人可免辦許可證書,入境後憑職業簽證及有關證明直接辦理就業證:
(一)按照我國與外國政府間、國際組織間協議、協定,執行中外合作交流項目受聘來中國工作的外國人;
(二)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中的首席代表、代表。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須填寫《聘用外國人就業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向其與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同級的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
下列有效文件:
(一)擬聘用的外國人履歷證明;(二)聘用意向書;(三)擬聘用外國人原因的報告;(四)擬聘用的外國人從事該項工作的資格證明;(五)擬聘用的外國人健康狀況證明;(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行業主管部門應按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審批。
第十二條 經行業主管部門批准後,用人單位應持申請表到本單位所在地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或其授權的地市級勞動行政部門辦理核准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或授權的地市級勞動行政部門應指定專門機構(以下簡稱發證機關)具體負責簽發許可證書工作。發證機關應根據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和勞動力市場的需求狀況進行核准,並在核准後向用人單位簽發許可證書。
第十三條 中央級用人單位、無行業主管部門的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可直接到勞動行政部門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和辦理就業許可手續。
外商投資企業聘僱外國人,無須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可憑合同、章程、批准證書、營業執照和本規定第十一條所規定的文件直接到勞動行政部門發證機關申領許可證書。
第十四條 獲准聘用外國人的用人單位,須由被授權單位向擬聘用的外國人發出通知簽證函及許可證書,不得直接向擬聘用的外國人發出許可證書。
第十五條 獲准來中國就業的外國人,應憑勞動部簽發的許可證書、被授權單位的通知函電及本國有效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證件,到中國駐外使、領館、處申請職業簽證。
凡符合本規定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的人員,應憑被授權單位的通知函電申請職業簽證;凡符合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的人員,應憑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簽發的通知函電申請職業簽證;凡符合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人員,應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的通知函電和文化部的批件(徑發有關駐外使、領館、處)申請職業簽證。
凡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人員,應憑被授權單位的通知函電和合作交流項目書申請職業簽證;凡符合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的人員,應憑被授權單位的通知函電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登記證明申請職業簽證。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在被聘用的外國人入境後十五日內,持許可證書、與被聘用的外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其有效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證件到原發證機關為外國人辦理就業證,並填寫《外國人就業登記表》。
就業證只在發證機關規定的區域內有效。
第十七條 已辦理就業證的外國人,應在入境後三十日內,持就業證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居留證。居留證件的有效期限可根據就業證的有效期確定。

第四章 勞動管理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與被聘用的外國人應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即行終止,但按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後可以續訂。
第十九條 被聘用的外國人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時,其就業證即行失效。如需續訂,該用人單位應在原合同期滿前三十日內,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延長聘用時間的申請,經批准並辦理就業證延期手續。
第二十條 外國人被批准延長在中國就業期限或變更就業區域、單位後,應在十日內到當地公安機關辦理居留證件延期或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 被聘用的外國人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被解除後,該用人單位應及時報告勞動、公安部門交還該外國人的就業證和居留證件,並到公安機關辦理出境手續。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支付所聘用外國人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第二十三條 在中國就業的外國人的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以及社會保險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用人單位必須與其就業證所註明的單位相一致。
外國人在發證機關規定的區域內變更用人單位但仍從事原職業的,須經原發證機關批准,並辦理就業證變更手續。
外國人離開發證機關規定的區域就業或在原規定的區域內變更用人單位且從事不同職業的,須重新辦理就業許可手續。
第二十五條 因違反中國法律被中國公安機關取消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用人單位應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部門應吊銷就業證。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被聘用的外國人發生勞動爭議,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處理。
第二十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對就業證實行年檢。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就業每滿一年,應在期滿前三十日內到勞動行政部門發證機關位聘用的外國人辦理就業證年檢手續。逾期未辦的,就業證自行失效。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期間遺失或損壞其就業證的,應立即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掛失、補辦或換證手續。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未申領就業證擅自就業的外國人和未辦理許可證書擅自聘用外國人的用人單位,由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處理。
第二十九條 對拒絕勞動行政部門檢查就業證、擅自變更用人單位、擅自更換職業、擅自延長就業期限的外國人,由勞動行政部門收回其就業證,並提請公安機關取消其居留資格。對需該機關遣送出境的,遣送費用由聘用單位或該外國人承擔。
第三十條 對偽造、塗改、冒用、轉讓、買賣就業證和許可證的外國人和用人單位,由勞動行政部門收繳就業證和許可證書,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發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非法收費、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中國的台灣和香港、澳門地區居民在內地就業按《台灣和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外國人在中國的台灣和香港、澳門地區就業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四條 禁止個體經濟組織和公民個人聘用外國人。
第三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會同公安等部門依據本規定製定本地區的實施細則,並報勞動部、公安部、外交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原勞動人事部和公安部1987年10月5日頒發的《關於未取得居留證件的外國人和來中國留學的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

附件二:聘用外國人就業申請表

附件三:外國人就業登記表

2. 恆達公益app可靠嗎

恆達公益app不可靠。現代社會發展的越來越好,經濟越來越發達,國家鼓勵扶貧政策和資源捐助政策。所以有越來越多的人願意投身公益事業,或者在國家的某個地區有難的時候捐助一些,但同時又怕騙子騙光我們的積蓄與救援資產。恆達公益APP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他欺騙群眾,剋扣公益之財,非常不可靠。
一、恆達公益為什麼說不靠譜
恆達公益APP被多個網友舉報騙財,剋扣公益資金與資源。他們剛開始對接人的時候會先誘導他們入股,然後再說他們的股票持續虧損導致賠本,後面又說要薦股的推薦費用,後面還要高額的手續費等等要求,用這樣的方法欺騙想要做公益捐助的人們。並且在做公益的時候並不上心,已經有好幾個人追回自己的財產。
二、當被恆達公益APP騙的時候怎麼有效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安倍恆達公益app片的時候,可以選擇相關的法律部門進行詢問,需要哪些文件,並提供給相關的法律部門一些有效的文件和聊天記錄或資金轉賬等等記錄。並且在相關部門進行電話確認的時候,回復給相關部門一些最准確的答案和一些聊天信息或者去相關的平台進行此app的投訴。
三、怎麼判斷恆達公益APP是否靠譜
可以先進行網路上說的搜索,看關於恆達app的一些相關評論,並根據評論自行判斷。或者去有效的法律部門進行詢問該加是否有正確的營業執照。
所以綜上所述,恆達公益app是比較不太靠譜的,可以去網路上搜索比較靠譜的公益類型app或相關網站。然後再進行篩選,選擇較為可靠的供應app進行合作或參與。在我們准備投身公益事業的時候,應該了解公益行業裡面誠信度比較高,並且是真真實實有落實到位的公益協會進行援助支援。

3. 2021年國實恆達能上市嗎

沒聽說過這么一個公司有上市的可能如果要上市會發布相應的公告,在沒有公告之前不用猜測。

4. 國實恆大股份有限公司這個平台是不是騙局

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