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大家知道國內首隻投資美國房地產信託憑證(REITs)的基金是哪只基金嗎
就是房地產投資信託,是英文「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的縮寫(復數為REITs)。從國際范圍看,REITs(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是一種以發行收益憑證的方式匯集特定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由專門投資機構進行房地產投資經營管理,並將投資綜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給投資者的一種信託基金。與我國信託純粹屬於私募性質所不同的是,國際意義上的REITs在性質上等同於基金,少數屬於私募,但絕大多數屬於公募。REITs既可以封閉運行,也可以上市交易流通,類似於我國的開放式基金與封閉式基金。
1960年,世界上第一隻REITs在美國誕生。正如20世紀60—70年代的其他金融創新一樣,REITs也是為了逃避管制而生。隨著美國政府正式允許滿足一定條件的REITs可免徵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REITs開始成為美國最重要的一種金融方式,一般情況下REITs的分紅比例超過90%。目前美國大約有300 個REITs在運作之中,管理的資產總值超過3000億美元,而且其中有近三分之二在全國性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以剛剛在香港上市的領匯REITs為例,其基礎資產為香港公營機構房屋委員會下屬的商業物業,其中68.3%為零售業務租金收入,25.4%為停車場業務收入,6.3%為其他收入(主要為空調費);租金地區分布為港島7.2%,九龍33.8%,新界59%。領匯允諾,會將扣除管理費用後的90%-100%的租金收益派發股東。因此,如果領匯日後需要收購新物業的話,只能通過向銀行貸款從而提高財務杠桿(資產負債率最高可達45%)的方式而實現。
房地產投資信託(REITs)最早的定義為「有多個受託人作為管理者,並持有可轉換的收益股份所組成的非公司組織」。由此將REITs明確界定為專門持有房地產、抵押貸款相關的資產或同時持有兩種資產的封閉型投資基金。此後,伴隨著稅法的衍變,REITs在美國經歷了數次重大的調整,同時REITs在各國推廣的過程中也存在許多差異,但都沒有改變REITs作為房地產投資基金的本質。不過REITs與一般的房地產投資基金有顯著區別:REITs通常可以獲得一定的稅收優惠,但需要滿足一定的設立條件等。
從本質上看,REITs屬於資產證券化的一種方式。REITs典型的運作方式有兩種,其一是特殊目的載體公司(SPV)向投資者發行收益憑證,將所募集資金集中投資於寫字樓、商場等商業地產,並將這些經營性物業所產生的現金流向投資者還本歸息;其二是原物業發展商將旗下部分或全部經營性物業資產打包設立專業的REITs,以其收益如每年的租金、按揭利息等作為標的,均等地分割成若干份出售給投資者,然後定期派發紅利,實際上給投資者提供的是一種類似債券的投資方式。相形之下,寫字樓、商場等商業地產的現金流遠較傳統住宅地產的現金流穩定,因此,REITs一般只適用於商業地產。
REITs代表著目前全世界房地產領域最先進的生產力。房地產投資信託,是基於房地產行業細分的科學規律,隨著房地產六大環節(資本運作、設計策劃、拆遷征地、建設施工、銷售租賃、物業服務)的分工合作,隨著政府執政能力逐漸加強,房地產行業的逐漸規范而出現的。它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證政府利益,並能有效的實現整個房地產行業的規范,所以,強烈建議盡快在我國立法支持並推廣。
另外,從REITs的國際發展經驗看,幾乎所有REITs的經營模式都是收購已有商業地產並出租,靠租金回報投資者,極少有進行開發性投資的REITs存在。因此,REITs並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房地產項目融資。
1)根據REITs的投資類型不同,可以將它分為三大類:權益型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Equity REITs)、抵押型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Mortgage REITs)和混合型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Hybrid REITs)。
2)按照組織結構不同,可以分為契約型REITs和公司型REITs兩種。
3)按照投資人能否贖回的不同,可將REITs主要分為封閉式REITs和開放式REITs兩種。
4)按照組建和運營方式的不同和所處發展過程的不同,可以分為傘型合夥房地產投資信託(UPREITs)和傘型下屬合夥房地產投資信託DOWNREITs、「合股』』(StapledStock)和「雙股"(Paired Share),以及「紙夾』』(Paper Clip)結構。
REITs不僅資金來源廣泛,而且是以專業的人員進行房地產項目的投資選擇及運作管理,因此在可運作的資金規范上、管理上及投資策略的制定上都具有先天的優勢。
對於投資者而言,REITs風險低,回報穩定。首先,因為REITs一般是由專業的房地產公司發起並管理的,能夠合理地選擇投資的項目,並能對其進行科學的管理,所以,相對於我國的由信託投資公司發起的房地產信託而言,從經營管理上大降低了投資風險。其次,由於基金的規模比較大,因而能廣泛投資於各種類型的房地產項目,從而分散了投資風險。最後,由於REITs投資於房地產,可獲得穩定的租金收入,有一筆持續穩定的現金流,而且收益率也比較可觀。在美國,投資房地產的基金年平均收益率可達6.7%,遠遠高於銀行存款的收益,而且其風險卻要小於一般的股票。
對於房地產企業而言,與債務融資相比,REITs是以股權形式的投資,不會增加企業的債務負擔。如果從銀行貸款,房地產企業要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財務壓力大,而且房地產企業也難以就那些短期內回報低的項目向銀行申請貸款;同時,由於REITs的分散投資策略,降低風險的投資原則,其在一個房地產企業的投資不會超過基金凈值的規定比例,因而房地產企業不喪失對企業和項目的控制權和自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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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作為房地產企業一種創新的融資手段,首先產生於20世紀60年代的美國。20世紀60年代後期,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就已經形成了初步成熟的房地產證券化模式。進入20世紀80年代之後,房地產證券化得到了迅猛發展,英國、加拿大等其他國家和地區也先後開展了證券化業務。 2003年,房地產投資信託開始進入香港房地產市場運作,其資金管理採取外部管理方式。2005年6月,香港頒布新規則允許房地產投資信託投資海外地產,並允許借款不超過持有房地產價值的45%。
美國REITs的設立主要由《證券投資法》和有關的稅法決定。REITs像其它金融產品一樣,必須符合美國1933年的《證券投資法》和各州的相關法律,而稅法則規定了REITs能夠享受稅收優惠的一些主要條件,從而解釋為什麼了美國REITs在結構、組織、投資范圍,收益分配等的發展都會圍繞著稅法的變更而展開。2003年7月,香港證券和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香港證監會)頒布了《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對REITs的設立條件、組織結構、從業人員資格,投資范圍、利潤分配等方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香港在很大程度上借鑒了美國REITs的結構,以信託計劃(或房地產地產公司)為投資實體,由房地產地產管理公司和信託管理人提供專業服務。
按《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規定,香港REITs每年必須將不低於90%的凈利潤以紅利形式分配給信託單位持有人。盡管美國、澳大利亞和其他亞洲國家對REITs的收入分配都有要求,但是這些國家對REITs的分配要求與稅收條款相聯系,尤其是美國的REITs發展基本上是稅收優惠驅動,收入分配要求其實是避免雙重征稅的需要。香港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規定上市的REITs必須交納地產稅,REITs面臨公司資本利得和地產稅的雙重征稅。香港採用的是比較謹慎而且限制性較強的模式,除了對結構、投資目標、收入分配等方面的規定外,《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對REITs結構中的各參與方的資格和責任等方面作了非常嚴格的規定。
可見,美國的REITs是始終圍繞著稅法來發展的,其REITs的起源有明顯的稅收優惠特徵;而香港對REITs的規范不是通過稅法中稅收優惠的杠桿而實現,而是通過專項的立法、修改投資、信託等有關法律或新建法令,對REITs的結構、投資目標、收入分配等方面制定了硬性的規定,並沒有明顯的稅收優惠驅動的特徵,因而可以說香港的REITs是發展是專項法規型,這種模式對控制REITs這類新產品的風險有積極的作用。美國的 REITs的發展非常迎合市場的要求,所以可以說非常市場化,其REITs市場化導致的結構變異也得益於比較成熟的市場化經濟,以及其較成熟的金融體系;而由於REITs在香港的發展歷史較短,所以REITs的形成僅僅是在各個專項法規要求的規范框架內,因而REITs在香港也沒有形成由市場環境所致的結構上的變異。
我國引入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首先,引入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有利於完善中國房地產金融架構。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在國外既參與房地產一級市場金融活動,也參與二級市場活動,是房地產金融發展的重要標志,也是促進房地產金融二級市場的重要手段。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直接把市場資金融通到房地產行業,是對以銀行為手段的間接金融的極大補充。因此,推出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將大大地提高房地產金融的完備性,是房地產金融走向成熟的必然選擇。
其次,引入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有助於分散與降低系統性風險,提高金融安全。從房地產金融的角度來看,引進具有市場信用特徵的房地產信託基金,將一定程度提高房地產金融當期的系統風險化解能力,提高金融體系的安全性。
再次,引入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有助於疏通房地產資金循環的梗阻。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引入,可以避免單一融通體系下銀行相關政策對房地產市場的硬沖擊,減緩某些特定目的的政策對整個市場的整體沖擊力度,有助於緩解中國金融體系的錯配矛盾。房地產的固有特性決定了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具有保值增值的功能,因此房地產投資的收益相對比較穩定。
1、加快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
房地產投資信託(REITs)作為一種新的房地產投資工具,是一個需要房地產業和金融業相結合的市場配置資金的投資產品,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保證和維持整個市場的公平、公正、公開和透明,進而推進房地產投資信託業健康、理性地發展。要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僅僅只頒布單一的《信託法》、《投資基金法》是遠遠不夠的。必須將法律制定工作細化、完備化,要達到此目標還必須配備一些其他的相關法規。首先應進一步完善《公司法》或制定專門針對投資基金發展的《投資公司法》、《投資顧問法》等法規。其次,還可制定一些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專項管理措施,如對投資渠道、投資比例的限制等等。使我國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從一開始就以較規范的形式發展。另外,還需對目前的稅法進行改革,避免雙重征稅問題,為其發展創造良好的稅收環境。
2、加快房地產信託專門人才的培養
加快、加強REITs的人才培養。發展REITs需要盡快建立起一支既精通業務、又了解房地產市場、熟悉業務運作的專門管理人才隊伍。一個專業的房地產信託運營機構或專業人員通常有較強的房地產項目操作能力,對市場的嗅覺靈敏,能在恰當的時點對恰當的項目進行恰當的投資;同時這種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也是證券市場上的分析家。加強房地產信託人才的培養,需要盡快建立起一支既精通信託業務、又了解房地產市場,熟悉業務運作的專門管理人才隊伍。與此同時,還需積極促進信託業務所必不可少的律師、會計師、審計師、資產評估師等服務型人才的隊伍建設。
3、防範運作中的道德風險
從美國的房地產投資信託運作經驗來看,其經營與管理由受託人委員會或董事會負責。受託人委員會或董事會通常由三名以上受託人或董事組成,其中大多數受託人必須是「獨立」的。借鑒美國經驗,我國可以考慮在開展房地產投資信託業務的信託公司中建立類似的受託人委員會,負責制訂房地產信託的業務發展計劃,並且要求受託人與投資顧問和相關的房地產企業沒有利益關系,還要創造一種環境或制度,盡可能使投資者的利益與管理者的利益相一致,對REITs的發展就顯得非常關鍵。另外,有限合夥形式能較好地解決約束和激勵的問題,管理者承擔的無限責任以及管理者的業績回報制度,能將管理者和投資者的風險及利益有效地捆綁在一起,激勵管理者努力管理好各項投資以實現價值最大化,最大限度地防範風險。
4、建立信託企業信用制度
建立信託企業信用制度,以完善的法律體系促進信託市場的誠信,保證信託市場的健康發展。建立信託企業徵信體制,劃分信託企業信息類型,實現徵信數據的開放;發展信用中介機構;建立標准化的信託企業徵信資料庫;建立健全失信懲罰制度;規范發展信用評級行業;大力發展信託企業信用管理教育。
5、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有的信託公司將募集資金投入關聯方、並由關聯公司進行擔保,但信託合同中對此沒有揭示,使投資者身處風險隱患而不知情。信託投資公司應真實、准確、及時、完整地披露信息,包括經審計的年報和重大事件臨時報告等,在年報中披露各類風險和風險管理情況及公司治理信息,並在會計附註中披露關聯交易的總量及重大關聯交易的情況等。
鑒於我國目前存在的住房租賃市場遠不如買房市場發達,租售比價嚴重不合理;房地產企業資金過度依賴銀行貸款,房地產業投資風險增大;結構性矛盾日益顯現,中低價房供不應求,高檔住房供大於求等問題,中國內地設立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建議定位於收購和持有適合中低收入居民租住的住房,並輔以一定比例的經營性公建項目,以平衡租金收入,實現受益人的預期收益。
當前設立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對中國內地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意義深遠:一是有助於增加租賃住房供應,改善住房供應結構,發展住房租賃市場,並為中低收入居民提供適宜的租賃住房;二是有利於促進房地產業的專業化發展,使房地產融資、開發、物業管理和投資管理等活動相對分離,促進其效率和水平的提高;三是有利於豐富房地產直接融資形式,推進金融體系改革與創新,有效利用社會閑置資金,擴大直接融資規模,優化融資結構,降低融資成本,同時為大眾和保險業提供了有適當收益、低風險的投資品種;四是有利於緩解房地產市場周期性波動對社會經濟的影響。
在中國內地設立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已具備良好的基礎:一是租賃市場的需求潛力將為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提供廣闊市場。二是中國內地房地產市場持續發展日益成熟,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金融機構的風險得到有效控制,房地產金融秩序比較穩定,為信託基金提供了良好的市場環境。三是國際和國內經驗可資借鑒。近年來,北京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北方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等一些信託投資公司以多種形式為房地產投資及管理的各個階段提供融資,推出了我國內地在功能上接近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產品,這些探索對設立信託基金均具有借鑒作用,並積累了一定經驗。四是國內的信託投資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物業管理公司、基金上市發行服務機構,也已具備為信託基金提供專業服務的能力。五是投資者投資這類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是有收益的。把政府原用於解決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問題的資金整合起來,加上原來經濟適用房「補磚頭」的優惠政策以及土地出讓金等,再加上社會投資和經營性公建的高租金收入,這類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回報率不會太高,但一定高於銀行存款。
1、可供選擇的三種模式。
(1)信託計劃模式。這種模式的優勢在於能從結構上確立受託人的資產管理職能,在保證基金的投資和收益分配策略順利實施的同時,有效地保護投資人 (委託人)的利益。目前的房地產信託計劃上升到房地產基金的層次上,就要克服其在產品設計上的障礙:一是只具融資性,不具投資性;二是無統一交易平台,面臨市場流動性問題;三是債權性質,使得不能像真正的REITs那樣參與項目的管理和投資決策。
(2)房地產上市公司模式。這種模式的優勢在於:一是障礙少,以現有《公司法》和《證券法》為根本依據;二是現有上市公司的經營和監管實踐提供了豐富的經驗;三是這種模式下的基金的股東即為公司股東,迴避了基金管理公司股東和基金持有人之間的沖突;四是國際上有成熟的經驗可借鑒。這種模式面臨的問題有:一是我國《公司法》所規定的「公司對外投資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對於主要以收購新的房地產項目而實現增長的房地產企業來說是一個很大障礙;二是面臨著公司制下公司管理與房地產項目管理混雜所容易出現的潛在利潤沖突問題。
(3)封閉式契約型產業基金模式。這種模式的優勢在於:一是可借鑒我國現有的證券投資基金的經驗;二是避開公司法對公司對外投資50%限額比例的限制;三是通過基金的結構從而引入對房地產項目的監管與管理。這種模式面臨的問題有:一是基金管理公司股東和基金持有人之間有利益沖突;二是缺乏法律依據。
2、選擇信託基金。
在上述三種模式中,我們認為,利用現有的信託法規及信託制度,在目前信託投資公司開展的集合資金信託業務基礎上設立本基金,法律、政策障礙少,可行性強,試點工作成功的機會更大。
(1)相對完善的信託法律法規有助於基金的規范運作。2001年以來,我國相繼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信託投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及《信託業務會計核算辦法》。信託法律法規體制已經相對完善,便於基金規范運作及獲得有效監督。
(2)現有的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為本基金的設立奠定了基礎。第一,此類計劃廣泛地投資於房地產,已經為房地產企業、投資者和監管部門所熟悉,具有較好的市場基礎。第二,信託投資公司已經開始利用此類計劃來探索設立本土化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途徑。如2003年12月北京國投推出的一個計劃,就是直接購買一個商鋪的產權,信託計劃投資者的回報源自商鋪的租金收入。該計劃在運作原理上已經接近國際上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
3、借鑒國外及我國香港、台灣的成功經驗。
美國現有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有一部分是採用信託形式。新加坡及我國香港和台灣上市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也採用信託形式。採用信託形式成立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屬於實際上的「信託」;在台灣就明確地被稱為「不動產投資信託」,而把該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稱之為「基金」。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在借鑒香港證券投資基金模式時,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視作共同受託人,並分別賦予其管理基金和保管財產的義務,兩者分別對基金管理不當和財產保管不當負責。但是按照我國信託法,共同受託人所承擔的義務是一樣的,必須對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及保管不當負同一責任。因此,證券投資基金法與信託法存在沖突。
如果我們要借鑒新加坡或香港的模式設立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同樣面臨著上述法律沖突。因此,我們認為,借鑒台灣的做法更適合我國內地現行法律體系,在現行信託法律體制框架內完全可以設立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
1、信託基金設立形式。借鑒我國台灣地區的模式,信託基金採用契約型方式設立,由信託投資公司作為受託人,以設立信託的方式,發行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參照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的運作方式,採用公募方式,上市交易,存續期間不得贖回,並按照國際慣例賦予其可以增發的功能。信託存續期不低於30年,信託到期終止後,經受益人大會協商可以延長存續期,也可採取發行新的信託基金的方法,按照協議價格或者公平市場價格收購原信託基金持有的物業,實現原投資者的資金退出。
2、信託基金的主要參與者。信託基金的主要參與者包括委託人、受託人、資產管理人和受益人。
3、受益人大會制度。為了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信託基金可引入受益人大會制度,並在信託文件中對受益人大會的相關內容進行約定。受益人會議相當於股東大會,可以就基金管理和運作的重大問題進行表決,如投資策略的改變、受託人的撤換、新受益證券的增發、基金終止等等。信託基金各方當事人應按照信託文件的約定,充分發揮受益人大會的作用,規范信託財產的管理和運作,建立嚴密的風險內控制度。
4、收益及分配。信託財產所得各項收入扣除成本、費用及相關稅、費等支出後,原則上將90%收益向受益人分配。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實際上是一種集體投資方式,投資者必須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享受投資收益。因此,基金只提供預測的收益率,而不就投資回報對投資者作任何承諾。
5、信託資金的運用。信託資金的運用,主要包括收購和持有適合中低收入居民租住的經濟型租賃住房,並輔以部分經營性的公建項目,以平衡租金收入,實現受益人的預期收益。
(1)收購房源。信託基金募集資金可收購現有適合租賃的住房,同時,信託基金還可收購符合信託基金運用方向,由房地產開發公司定向建設的住房。定向建設住房的選址地塊應為交通便利、鄰近市區,具有一定的人口規模及產業基礎,有較強的土地升值空間,符合城市建設發展方向的地區,有利於保證物業的出租率及租金水平的穩定性。
(2)租金標准。租金構成原則上應包括折舊費、受託人和資產管理人費用、稅金、維修費、投資收益五項因素。如在住房建設和運營中政府給予政策扶持,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租金水平。
6、配套優惠政策。信託基金在我國尚處起步階段,鑒於基金收購物業主要面向中低收入階層,為降低運營成本,保證信託基金試點項目的成功,政府可給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如為信託基金定向建設的住房享受經濟適用房建設優惠政策,在信託基金運營中按照國際慣例免繳信託基金層面的企業所得稅,對租金收入計征的營業稅和房產稅等統一按綜合稅率5%收取,對信託基金首次購買住房作為經濟租賃房過戶的契稅、印花稅予以免繳等政策優惠。
2. 不動產投資的信託
不動產投資信託指的是受託機構以公開募集或私募方式,交付受益證券,募集一筆資金,再投資不動產、不動產相關權利、不動產相關有價證券等,也就是「先有錢,再投資不動產」的型式。
在不動產投資信託中,投資者以購買信託法上產權證書的方式將資金交給受託人,從而取得受益人地位;受託人有權將該資金用於不動產經營,並須將不動產收益分配給投資的受益人。
不動產投資信託常常被投資者作為減少納稅或延緩納稅的手段。 (一)公司
美國1960年立法規定了兩種組織形式,即非法人信託和非法人組織(Unincorporated Trust or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直到《1976年稅制改革法》(Ta)(Reform Act of 1976)才允許設立公司型不動產投資信託。
其實,在1960年1月4日眾議院議員Keogh提出的法案中就已經將公司納入不動產投資信託的組織形式范圍。1960年立法將公司排除的原因有兩個。其一,當時美國國會和財政部的主流觀點認為如果允許設立公司型不動產投資信託,會使得以不動產運營為業務的公司逃稅。其二,不動產投資信託立法的推動者過去一直是通過商業信託的組織形式來進行不動產投資,所以在是否允許設立公司型不動產投資信託這一問題上並不積極。從實踐來看,《國內稅收法典》為不動產投資信託規定的嚴格條件使得上述擔心沒有必要,並且不動產投資信託也只能在承認商業信託的州成立,不允許公司型也大大限制了不動產投資信託的發展。《1976年稅制改革法》遂將公司納入組織形式范圍。
結合上文關於不動產投資信託制度來源的分析,投資公司不僅有公司型也有信託型,商業信託也是具有公司特點的一種商業組織。不僅如此,作為投資公司繼受對象的英國投資信託,基本形式也是公司。因此,英美法這種不在嚴格意義上來使用「信託」一詞的背景,將公司納入其中是沒有任何障礙。
(二)信託
《國內稅收法典》也不是在嚴格意義上來使用「信託」一詞。作為不動產投資信託的組織形式,信託包括商業信託、特拉華式信託以及一些州的不動產投資信託專門立法所規定的非法人信託。
商業信託興起後,有許多州以制定法對商業信託進行了改造。就其實質來說,所謂改造就是在一定程度上排除傳統信託法規則的適用。制定法對商業信託的改造始於1909年馬薩諸塞州的立法,除外尚有阿拉巴馬、肯塔基、亞利桑那等20個州對商業信託進行了專門立法。在此可以將改造的內容歸納為三個方面:首先,將商業信託界定為一種獨立的法律實體,比如商業信託有自己的名稱和獨立的訴訟地位,可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等;或者就特定事項,比如起訴、應訴,承認其為獨立法律實體。其次,要求將信託文書副本登記備案,但登記備案並不是商業信託的成立要件,仍然是基於信託文書而成立。再次,以信託財產承擔受託人管理財產過程中所產生的侵權責任或合同責任,並且直接免除受益人的責任。
所謂特拉華式法定信託是指以特拉華州法定信託法(Delaware Statutory Trust Act)為代表的州制定法對商業信託改造的產物。此類制定法還包括懷俄明、康涅狄格、馬里蘭、南達科他、弗吉尼亞、內華達和新罕布希爾等州以「法定信託」、「商業信託」或「投資信託」命名的立法。這些制定法的改造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信託文書可以賦予受益人直接控製法定信託的權利。比如受益人可以向受託人或其他人發出管理方面的指示,可以召開會議就任何事項進行表決。這是商業信託和法定信託最根本的區別。其次,成立法定信託需要向本州州務卿辦公室提交一份信託證書,法定信託自提交信託證書之日或者在信託文書中指定的晚於提交之日的日期。這也改變了商業信託基於信託文書而成立的傳統。
所謂非法人信託是指有些州在對不動產投資信託的專門立法中規定的一種組織形式。這些州包括阿拉巴馬州、加利福尼亞州、路易斯安那州、馬里蘭州、北達科達州、俄亥俄州、得克薩斯州、猶他州等。其中阿拉巴馬州和俄亥俄州既有對商業信託的立法,也有對不動產投資信託的立法。對阿拉巴馬州和俄亥俄州來講,不動產投資信託要想獲得該州的承認必須符合其專門立法。但是即便是不符合其專門立法規定的商業信託,如果符合《國內稅收法典》規定的條件,也不應當影響該商業信託獲得不動產投資信託的法律地位。從這些州的專門立法來看,非法人信託也是基於信託文書按照信託架構成立的,並且也都帶有公司的特點。雖然各州專門立法的具體規定不盡相同,但是一般包括如下內容:能以非法人信託的名義起訴和應訴、簽訂合同、處分財產;以信託財產對非法人信託的債務承擔責任,受益人承擔有限責任,受託人不承擔責任;發行可轉讓的受益憑證等。因此,非法人信託也不是傳統意義上的信託,而是和商業信託、特拉華式信託相似的商業組織。
(三)非法人組織
《國內稅收法典》也將非法人組織列為不動產投資信託的組織形式。但是該法沒有明確界定何謂非法人組織。在美國,合夥不是聯邦所得稅的納稅主體,而該法典所稱非法人組織卻本應和公司一樣繳納聯邦所得稅。否則也談不上稅收優惠了。因此,合夥不屬於《國內稅收法典》所稱非法人組織。有限合夥也不是聯邦所得稅的納稅主體,不應包括在內。到目前為止,美國還沒有非法人組織型的不動產投資信託。 (一)涵義
所謂不動產投資信託的消極屬性,是指其以股息形式向股東或受益人分配的收入,應是以不動產租金和不動產抵押貸款利息等消極收入為主體,並且不能從不動產開發和銷售以及飯店、賓館的經營等以提供服務為基礎的業務中獲得收入。不動產投資信託的消極屬性是從1960年立法開始就強調的一個基本理念。規定這一屬性的原因有兩個。首先,不動產投資信託立法的推動者,將當時已經給予投資公司的稅收優惠,適用於不動產投資信託。這些推動者認為投資公司僅僅進行消極投資活動而不涉獵積極業務,其收入主要是股息和利息。既然如此,不動產投資信託的收入也應以消極收入為主。其次,美國國會擔心如果允許不動產投資信託參與積極業務,會使一般的公司也以不動產投資信託為借口逃稅。比如,如果允許不動產投資信託參與積極業務,通用汽車公司就會以其投資於汽車並將收入分配給股東為由,主張就其分配給股東的股息不應繳納所得稅。
(二)實現
為了實現不動產投資信託的消極屬性,《國內稅收法典》從兩個方面對其進行了規定。首先,限制不動產投資信託收入的來源。比如直接或間接來自經營和管理不動產收入被排除在外;明確界定某些收入不能歸人「不動產租金」的范圍等。其此,規定了獨立承包商(Independent Contractor)制度。即在權益型不動產投資信託中,應由獨立承包商向承租人提供與不動產租賃有關的服務,而不能由不動產投資信託提供。1960年立法法毫無例外地規定向承租人提供的所有服務均由獨立承包商來完成,以嚴守不動產投資信託的消極屬性。但實踐中人們認為該規定過於嚴格,並且積極業務和消極投資的界限並不明確,因而對這一規定提出批評。基於此,國會在堅持不動產投資信託消極屬性的前提下,開始對上述規定予以緩和。比如1976年《稅制改革法》允許不動產投資信託可以向承租人提供與出租不動產相關的常規服務,但對什麼是常規服務並沒有界定。美國財政部曾對一些不動產投資信託做出特別裁定,其中指明了獲許的服務項目,諸如租賃事宜(要約邀請、租賃合同談判、收取租金等)、不動產的維護(包括建築物、配套設施、預警系統、共有部分、專有部分等)、水電暖等的供應、安全保衛以及自動售貨機等。1999年《不動產投資信託現代化法》(REIT Modernization Act)允許由不動產投資信託的應稅子公司向不動產投資信託的承租人提供服務。 (一)不動產投資信託的一般類型
權益型(Equity REIT)、抵押型(Mortgage REIT)和混合型(Hybrid REIT)。
權益型不動產投資信託持有收益型的不動產,諸如公寓樓、購物中心、停車場、高爾夫球場等;
抵押型不動產投資信託持有不動產抵押貸款資產。
混合型不動產投資信託是前兩種類型的結合。
美國以外的其他國家或地區,以權益型不動產投資信託為主,並且將其歸入不動產證券化的一種形式。
(二)不動產投資信託的特殊類型
1、傘形合夥不動產投資信託和嫁接不動產投資信託;
2、合股式不動產投資信託和紙夾式不動產投資信託。
(三)不動產的表現形式
1、房子
2、耕地,山林
3、機器
主要體現在房子,因為現在耳熟能詳的就是某不動產,主要是指房產。
3. 什麼是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
不動產投資信託於1960年產生於美國,它依照商業信託原理設計,是指信託機構面向公眾公開發行或定向私募發行房地產投資信託受益憑證籌集資金,將其投向房地產項目、房地產相關權利或房地產證券等,投資所得利潤按比例分配給投資者。
4.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是什麼
不動產權投資的信託基金就是一個非常大的基金,它的機構是非常好的基金。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討論稿)》(以下簡稱《細則(討論稿)》)開始在國務院相關部門間進行討論,討論已基本完成。《細則(討論稿)》共15章192條,包括了總則、一般規定、土地所有權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登記內容,以及登記資料的查詢、保護和利用等信息。
2014年12月22日,醞釀7年之久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公布,將於2015年3月1日執行。為了保證《條例》的順利實施,相關部門進一步細化登記類型、登記程序、各類不動產物權登記的要求、登記機構和人員職責等,明確和統一不動產登記表卡簿冊和證書式樣內容,規范不動產權籍調查的要求,以健全《條例》的配套政策而制定《細則》。
2014年12月25日,從國土資源部獲悉:國土資源部地籍管理司、國土資源部法律中心已起草完畢《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細則(討論稿)》顯示,國家級不動產的登記管轄並不參照《條例》執行。具體內容是在第2章第9條,「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及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登記發證參照《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土地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所以也是可以做的。
5. 不動產信託的概念
不動產信託也可稱之為房地產信託,簡單來說,就是不動產所有權人(委託人),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將所有權移轉給受託人,使其依信託合同來管理運用的一種法律關系。它是以不動產如建築物、土地(不含耕地)等作為信託財產,由受託人按照信託合同,將不動產透過開發、管理、經營及處分等程序,提高不動產的附加價值,並將受託成果歸還給受益人的信託業務。
在不動產信託中,通常受託人代為管理和處理的業務主要是一些間接性的業務,如不動產的買賣、租賃、收租、保險等的代管代營,代理有價證券或不動產的登記、過戶、納稅,代修房屋、代付水電費、代辦法律手續,此外還受理土地的丈量、建築物的設計和繪圖、建築工程的承包、不動產的鑒定、評價等業務。在不動產經營中,受託人處於中介地位,一般不承擔債權、債務的經濟責任。
6. 即將上市的reits在哪裡申購
目前國內購買reits基金的渠道有場內基金購買和場外基金購買兩種,但是交易平台卻不同。場內基金的交易平台是指在交易所內進行買賣的基金,一般在證券公司的交易軟體APP進行交易;場外基金則在支付寶、微信、銀行、天天基金等第三方理財平台,購買方式和平常購買基金是一樣的
拓展資料:
國內首批reits基金於2021年5月31日募集完畢,目前還沒有新的reits基金發行,投資者可在首批公募reits上市後在二級市場買賣;也可以等到未來有新基金發行時認購。
1、在二級市場買賣需要投資者開立一個股票賬戶,首批公募reits大約在2021年6月底上市,上市後就能像股票一樣自由買賣。
2、未來如果有新的reits基金發行,投資者可以在基金公司、證券公司、支付寶、天天基金網等銷售渠道購買。不過在場外購買上市後要辦理轉託管手續。
目前上市10隻公募reits分別是:
三家產業園基金:深圳蛇口(博時基金)、上海張江(華安基金)、蘇州工業園(東吳基金);
三條高速公路基金:廣河高速(平安基金)、杭徽高速浙江段(浙商證券資管)、渝遂高速重慶路段(國金基金);
兩家倉儲物流基金:鹽田港(紅土創新基金)、普洛斯(中金基金);
兩家環保處理基金:首創水務(富國基金)、首鋼綠能(中航基金)。
REITs(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中文譯名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也稱為不動產信託投資基金,是一種通過發行股份或受益憑證匯集投資者資金購買不動產,並委託專門的機構進行投資經營管理,將投資綜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給投資者的證券工具。
通俗地說,股票型基金買股票,債券型基金買債券,而公募REITs則是買不動產,比如房子、高速公路、產業園區、倉儲物流等。
這張圖幫大家理解REITs基金:
在我國,公募REITs明確主要投資基礎設施建設,所以在很多文件中,又稱REITs基金為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
REITs基金的收益特點:
基礎設施公募 REITs 具有較高的分紅比例,採取強制分紅政策。REITs期間分紅來源主要依靠可預期的資產運營收益,因此,單位價值波動性相對較小。
基礎設施公募REITs 具有雙重屬性,投資者收益主要來源於期間分紅收益和資產價值提升帶來的份額價值增長收益。
REITs基金的風險:
REITs的風險主要來自於投資標的,你投資的高速公路就看高速公路上的車多不多,投資的寫字樓,就看出租率和租金。跟股票相比,REITs的標的資產是實物,價值更容易辨別,所以風險相對較小。
7. 九個reits項目哪幾個值得買
高速公路項目、倉儲物流項目值得買,因為後期回資大
拓展資料
一、產品收益公募REITs收益來源主要為經營收益以及因資產增值帶來的資本利得收益,而普通投資者能獲取的收益就主要來自高比例分紅和二級市場上基金價格的變動。和上市公司分紅不同,公募REITs是強制要求分紅的,收益分配比例要求不低於基礎設施項目年度可供分配金額的90%,因此投資者有望獲得相對穩定的收益。從已經公布的基金招募說明書來看,9隻產品的預計現金流分派率為4%-12%。但需要指出的是,這並不意味著是兜底收益,管理人也不會剛性兌付。
二、產品流動性前文提到,公募REITs產品採取封閉式運作,有些產品封閉期長達99年。那麼就這里有疑問了,如果我投資了公募REITs產品,一定要持有到封閉期結束嗎?答案是否定的。對於公眾投資者來說,所持有的產品份額沒有鎖定期,可以在二級市場流通。但目前公募REITs產品仍以機構投資者配置為主,所以上市後的實際流動性可能並不支持大量短線交易,有待未來進一步觀察,也就是說會有流動性風險。綜上來看,公募REITs產品具有穩定的現金分紅,波動性較低等特徵,因此較為適合追求穩定投資收益的投資者。REITs(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s)即不動產信託投資基金,是一種通過發行股份或受益憑證匯集投資者資金購買不動產,並委託專門的機構進行投資經營管理,將投資綜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給投資者的證券工具。通俗地說,股票型基金買股票,債券型基金買債券,而公募REITs則是買不動產,比如說本次獲批的9個項目中便包括高速公路、產業園區、倉儲物流等。
對投資者來說,REITs工具降低了布局優質不動產的門檻,豐富了投資品種。投資者花費少量資金購買基金就能享受到高速公路收路費、產業園區收租金、倉庫收使用費等收益。
8. 買1000元REITs能賺多少錢
賺多少錢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REITs(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全稱是「不動產信託投資基金」,顧名思義,其主要的投資范圍是不動產。如果說股票是「公司上市」後發行的有價證券,公募REITs可以被形象地理解為「資產上市」後發行的有價證券。投資人通過持有REITs 基金份額,間接成為了基礎設施項目的「股東」。投資公募REITs的門檻並不高,在上交所上市的5隻場內最低認購門檻是1000元,深交所上市4隻場內最低認購門檻是1000份。
拓展資料:
REITs的優勢:
1) 投資門檻低。眾所周知,以目前的房價而言,如果直接投資房地產所需費用一般較高,尤其在大城市,一套兩室一廳動輒幾百萬甚至上千萬,對普通投資者而言並非易事。而如果購買REITs,幾百或幾千元就能實現,降低了投資門檻,防止因為資金不足而錯失投資機會。
2) 分散投資風險。公募REITs與股票、債券等大類資產表現關聯度低,是傳統投資工具的差異化補充,幫助投資者實現資產配置的多元化,分散不同資產間的風險。同時,不同地區市場的REITs產品表現關聯度也較低,亦可分散區域間風險,投資者可以根據自身偏好,通過購買不同REITs產品投資到不同地區的房地產項目,避免鎖定在一處房產的情況,也實現了投資多元化配置。
3) 分紅比例高。REITs有強制分紅制度,根據監管要求,在符合分配條件的情況下公募REITs的分配每年不得少於1次,基礎設施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額的90%以上分配給投資者。這和債券的利息差不多,但高於債券。
4) 流動性好。投資REITs不同於直接投資實物房地產,房地產可視為非流動性資產,投資周期長,買賣交易需要辦理一系列手續,如果涉及房貸,可能長達數月,很難立刻成交。而通過投資REITs,投資者能將REITs像股票、基金、ETF一樣在證券市場中賣出,提高了資產組合的流動性,降低投資風險。
9. 在理財中,你知道什麼是REITs基金嗎
相信只要做過基金投資的,對基金都會有一定的了解,大家都知道我們常見的證券基金主要投資的就是股票、債券等,而關於REITs基金了解的人卻不多,下面我們一起來學習一下。
01什麼是REITs基金?
RETIs基金的全稱是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翻譯過來就是不動產信託投資基金或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從中文名字我們可以得知,REITs基金的主要投資方向就是不動產/房產,不過因為我國「房住不炒」的大背景,我國發行的REITs基金主要的投資方向也就成了基礎設施領域。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的官方網站可以得知,REITs投向的基礎設施領域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①交通設施:倉促物流、收費公路、機場港口等;
②市政設施:水、電、氣、熱等;
③其他基礎設施:污染治理、信息網路、產業園區等。
不過我們需要知道的是,REITs基金是投資於經過資產證券化(如:ABS)後的不動產來間接持有資產份額,而不是直接購買不動產產權來獲得資產。
綜上:REITs基金指的就是不動產信託投資基金,我國發行的REITs基金主要是投向於基礎設施建設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