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麼是股票,是怎麼交易的
什麼是股票?它代表著上市公司的一份子。
股票的誕生依賴於其所代表的企業的資產。但股票一旦出生,脫離了母體,它就有了自己的 生命,不再完全代表母體了。
一頭母豬現價 100 元,把它分成 100 份股票出賣,每股應是一元。這一小學生都不會算錯的 題目在股市上就會走樣了。假設將這頭母豬注冊成鳳凰大集團,發行 100 股鳳凰大集團的股 票,你認為鳳凰大集團的股票每股值多少?如果將這些股票上市,你認為鳳凰大集團的股票 會以什麼價錢交易?答案是它既可能以每股一毛錢的價格交易,因為股民會認為母豬會老, 會死!但也可能以每股上百元的價位交易,因為他們也會想像到母豬每半年能生 10 只小豬, 而小豬長大後又會生小豬,真是財源滾滾,永無止境!只要養這頭母豬的張嫂,也就是鳳凰 大集團的張董事長,能說服股民們相信這頭母豬的生育能力奇強,而她 經營管理能力又是特 高!鳳凰大集團的股票被炒到上千元也不奇怪。毫無疑問,鳳凰大集團的公司介紹上不會說 只是一頭母豬,它會告訴股民們集團從事的是"飼料購銷、良種培育"之類挑戰性的業務。
到底股價和股票所代表的價值有什麼關系?華爾街流傳這樣的故事:兩位炒手交易一罐沙丁 魚罐頭,每次交易,一方都以更高的價錢從對方手中買進這罐沙丁魚,不斷交易下來,雙方 都賺了不少錢。有一天,其中一位決定打開罐頭看看,了解一下為什麼一罐沙丁魚要賣這么 高的價錢?結果他發現這罐沙丁魚是臭的。他以此指責對方賣假貨。對方回答說: "誰要你打 開的?這罐沙丁魚是用來交易的,不是用來吃的! "
股票的迷惑性不在於 股票所基於的價值,而在於它給炒股者提供的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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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交易性金融資產屬於權益性投資嗎
交易性金融資產屬於權益性投資嗎?
短期權益性投資范圍更廣一些,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等,當然投資的對象都是股票之類的;
交易性金融資產就是企業為交易為目的持有的債券投資、股票投資和基金投資,它可能是短期權益性投資,也坑能是短期債權性投資。
交易性金融資產不屬於現金等價物的原因是因為它是權益性投資嗎——不是的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第二條:
現金等價物,是指企業持有的期限短、流動性強、易於轉換為已知金額現金、價值變動風險很小的投資。
現金等價物的要素:持有期間短流動性強易於轉變為已知金額現金。
准備持有至到期的國庫券,國庫券的時間通常都在一年以上,不符合」持有時間短「要素
交易性金融資產,是以公允價值計量的,如股票,價格是在時刻波動的,下一時點值多少錢誰都不清楚,不符合」易於轉變為已知金額現金「這一條件
Ⅲ 股民購買股票是權益性交易嗎
顯然不是。股民求差價的股票買賣,應該屬於損益性交易。
Ⅳ 股票有哪些權利
一,買入了股票就成為了股東。作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獲取股東身份憑證權
股份公司的股東所持公司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因此,股東手中的股票就是證明股東身份最有力的證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公司的股票可以是記名股票,也可以是無記名股票。也就是說,股票上可以不記載股東的姓名,公司的股東名冊上也可能沒有股東的名字,只要手中擁有公司簽發的股票就是股東。因此,公司不能以股東名冊上未記載該股東姓名來對抗股票的持有者。但是,在實踐中,一些股份公司的運作並不規范,有的未向股東交付股票,有的甚至根本未印製正式的股票。對於這種情況,可以綜合發起人協議、公司章程、股款繳納證明、股東名冊和注冊登記文件等各種形式來確認其具有股東資格,股東也可以請求法院要求公司履行股票交付義務。
對於上市公司的股份,因其已經採取無紙化形式,股東所持股份的證明形式就是中央證券登記公司的股票登記。因此,股東的身份可以通過股票交易記錄予以證明,如果股東起訴請求公司交付股票的,就不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
2,知情權
根據新《公司法》第98條的規定,股份公司的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表。並未規定股東有對公司會計帳簿的查閱權,這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東在知情權上存在的最大差異。
對於上市公司而言,不僅股東有權知道公司的財務狀況,而且還要向社會公眾、證券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定期披露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見《公司法》第146條:「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證券法》第65條:「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二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中期報告,並予公告:(一)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三)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變動情況;(四)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五)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3,召開股東大會臨時會議、董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權
雖然每一個股東不管出資數額、股權比例多少,都有權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但由於公司的控制權往往牢牢掌握在大股東手裡,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會及董事長的話語權同樣掌握在大股東手中。為了防止大股東將股東大會、董事會流於形式,長期不按期召開股東大會,或者發生了臨時重大事項故意不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致使小股東的知情權和參與決策權不能實現,《公司法》從保護小股東利益出發,賦予10%以上股份的股東在特定情況下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臨時會議。這里的10%股份可以是單個股東的持股比例,也可以多個股東合並持有的共同比例,目的是方便廣大小股東將團結起來,將股權集中起來行使。參閱《公司法》第101條、第111條。
4,股東大會召集權
修訂前的《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的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只能由董事會召集,由董事長或者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實踐中,常常發生董事長既不召集和主持也不指定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情況,使得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無法正常行使職權,嚴重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損害其他股東的權益。
為此,新《公司法》第102條和110條對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召集程序做了完善,規定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股東大會提案權
股東提案權是指股東可以向股東大會提出供大會審議或表決的議題或者議案的權利。該項權利能夠保證少數股東將其關心的問題提交給股東大會討論,有助於提高少數股東在股東大會中的主動地位,實現對公司經營的決策參與、監督與糾正作用。為使小股東的提案權能夠得以實現,新《公司法》第103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股份達到3%以上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十日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范圍之內,並有明確議題和其他決議事項。」這樣既能保證小股東能夠有機會提出議案,同時,也能確保股東大會及其他股東有充分的時間審議、表決議案。
6,委託他人行使表決權
股份公司的股權一般都比較分散,股東人數眾多,許多小股東出於時間、精力、成本和話語權又不多等方面的考慮,往往沒有動力親自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股東權利。這樣勢必更容易造成所有者缺位,大股東以及經營者把持公司,公司治理結構畸形等不良現象,公司法為了鼓勵小股東積極維權,願意參與公司治理,賦予小股東以書面授權方式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由被委託人代為小股東根據授權委託書制定的許可權在股東大會上對股東大會議案和相應決議做出與委託人意思相同或相近的意思表示。被委託人也可以接受多個股東的委託,集中行使表決權。這樣,小股東既完整表達了本人的意願,維護了自己的權益,同時又節約了成本費用。而且也有利於股東會中所要討論的議案的通過和具體執行。(見《公司法》第107條)
7,以累積投票方式行使董事、監事選舉權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公司的非職工董事、監事均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由於股東大會採取簡單資本多數決原則,控股股東完全可以通過控股地位占據選舉的多數或全部席位,使得董事會、監事會完全成為控股股東的代言人。為了避免控股股東操縱公司,就必須引進累積投票制度,使中小股東有機會通過股東大會選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發言人。為此,新《公司法》第106條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所謂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按照這種方式,一個股東在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所投的總票數等於他所持有的股份總數乘以所選的董事或者監事人數。股東既可以把所有的股票權集中選舉一人,也可以分散選舉數人。最後按得票多寡決定當選的董事或者監事人員。這樣可以有效地保障少數股東將代表其意志和利益的代理人選入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小股東之間的利益關系和權力關系。這種投票制度賦予了小股東與大股東抗衡勝出的機會,改變了一股一票制度下大股東的絕對話語權,有利於社會公正價值的體現。
8,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
新《公司法》143條規定了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即股東對於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等持異議的,可以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價格收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股份公司的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比有限公司更嚴格,只能在一種情況下使用,而有限公司相對較寬,共計有三種情形,包括(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見《公司法》第75條)。兩者有所差別的原因在於:股份公司股東以自由轉讓股份為原則,以限制轉讓為例外,股東退出公司的途徑較多。而有限公司以限制轉讓為原則,在內部股東之間才可以自由轉讓股權,股東退出公司的途徑較少。
Ⅳ 股票交易業務的權益有哪些具體的相關憑證如何
證劵開戶完全免費,綁定的銀行卡也一分錢不收,銀行轉證劵,證劵轉銀行,這兩個業務也不花錢。
股票交易的具體手續費如下:
1.印花稅:成交金額的1‰ 。2008年9月19日至今由向雙邊徵收改為向出讓方單邊徵收。受讓者不再繳納印花稅。投資者在買賣成交後支付給財稅部門的稅收。上海股票及深圳股票均按實際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一支付,此稅收由券商代扣後由交易所統一代繳。債券與基金交易均免交此項稅收。
2.證管費:約為成交金額的0.002%收取
3.證券交易經手費:A股,按成交金額的0.00696%收取;B股,按成交額雙邊收取0.0001%;基金,按成交額雙邊收取0.00975%;權證,按成交額雙邊收取0.0045%。
A股2、3項收費合計稱為交易規費,合計收取成交金額的0.00896%,包含在券商交易傭金中。
4.過戶費(僅上海股票收取):這是指股票成交後,更換戶名所需支付的費用。由於我國兩家交易所不同的運作方式,上海股票採取的是」中央登記、統一託管「,所以此費用只在投資者進行上海股票、基金交易中才支付此費用,深股交易時無此費用。此費用按成交金額的0.002%收取
5.券商交易傭金:最高不超過成交金額的3‰,最低5元起,單筆交易傭金不滿5元按5元收取。
Ⅵ 企業進行股票交易,是不是金融性交易資產
是的。
在活躍市場上報價的金融資產可分為交易型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型金融資產。
但這兩種金融資產的後續計量方法不同,可以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進行劃分。
拓展資料:
一、什麼是交易性金融資產?
交易性金融資產主要是指企業為了近期內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資產,如企業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基金等。
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性金融資產的類別和品種,分別設置「成本」、「公允價值變動」等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的借方登記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取得成本、資產負債表日其公允價值高於賬面余額的差額,以及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時結轉公允價值低於賬面余額的變動金額;
「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的貸方登記資產負債表日其公允價值低於賬面余額的差額,以及企業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時結轉的成本和公允價值高於賬面余額的變動金額。
二、企業按購入(持有)金融資產的目的不同進行分類。
1.打算短期內出售賺取差價的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2.企業持有的、在活躍市場上有公開報價的國債、企業債券、金融債券等,且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3.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重大影響的權益性投資,以及對其合營企業的權益性投資。如通過購買被投資單位發行的股票投資為「長期股權投資」、
4.企業從二級市場上購入的債券投資、股票投資、基金投資等,但這些金融資產沒有被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持有至到期投資。則歸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Ⅶ 在股市賣入牛市時所購股票是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還是其他權益工具投資
摘要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看報告主體對該投資的意圖和投資的比例,一般計入交易性資產,也有幾率計入長期股權投資。
Ⅷ 我們公司買股票,怎樣認定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還是交易性金融資產
1、可供出售金融資產(available-for-sale securities,AFS securities)是指交易性金融資產和持有至到期投資以外的其他的債權證券和權益證券。
企業購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目的是獲取利息、股利或市價增值。對於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也不會像對交易性金融資產那樣積極管理。
如果企業打算在一年內或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賣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那麼就應該將這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歸為短期投資。
如果企業不打算在一年內或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賣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那麼就應該將它們歸為長期投資。
2、交易性金融資產( trading securities)是指企業打算通過積極管理和交易以獲取利潤的債權證券和權益證券。企業通常會頻繁買賣這類證券以期在短期價格變化中獲取利潤。
(8)以交易為目的的股票是權益嗎擴展閱讀: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會計核算:
一、日常核算科目
本科目應當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類別或品種進行明細核算。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主要賬務處理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有類似之處,但也有不同。具體而言:
⑴初始確認時,都應按公允價值計量,但對於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相關交易費用應計入初始入賬金額;
⑵資產負債表日,都應按公允價值計量,但對於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不是計入當期損益,而通常應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界定:
根據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會計准則的規定,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1)取得該金融資產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或回購。如購入的擬短期持有的股票,可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2)屬於進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近期採用短期獲利方式對該組合進行管理。如基金公司購入的一批股票,目的是短期獲利,該組合股票應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3)屬於衍生工具。即一般情況下,購入的期貨等衍生工具,應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因為衍生工具的目的就是為了交易。
但是,被指定且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屬於財務擔保合同的衍生工具、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除外,因為它們不能隨時交易。
Ⅸ 股份、權益、股權和股票的區別是什麼
1、概念不同:股份代表對公司的部分擁有權,分為普通股、優先股、未完全兌付的股權。權益是公民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和利益。股權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一種綜合性權利。股票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
2、收益差別:股票價格收益主要來自二級市場的波動,賺取差價。而股權不但有股票這部分收益,還有股權溢價時轉讓的收益, 企業未上 市之前,股東就享有分紅,配股。新股發行價必然高於股權轉讓 價,開盤價也都高於新股發行價,所以就算股票破發,持有股權也不會虧錢。
3、義務不同: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權利與義務。屬於所有人的叫做所有者權益,屬於債權人的權益叫做債權人權益。
4、性質不同:股權在鎖定期內是非流通股,股票是流通股。
(9)以交易為目的的股票是權益嗎擴展閱讀:
企業股權轉讓的注意事項:
1、在雙方股權轉讓交易之中,其中股權轉讓的一方為納稅義務人,而受讓股權的一方是扣繳義務人,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
2、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且完成股權轉讓的交易之後直至企業股權變更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者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者受讓方,應當到有關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並且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者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3、股權交易各方已經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的,但是未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在向工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手續時,應當按要求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並且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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