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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限制性股票非交易過戶

發布時間: 2023-01-11 14:35:45

1. 想問資金凈流出的問題,這部分資金所持有的股票賣給了誰

大多在高位或者合適的價位拋售,肯定要有人接盤的,在他們變現的過程中股票自然會有縮水,因為他們的預期利潤已經達到了。
回答過題主的問題之後,下面我就帶大家深入探討一下主力資金的問題!
每當股市的股價有浮動的時候,有不少的股民朋友將主力資金的凈流入或凈流出作為股票價格漲跌判斷的依據。其實有很多人並不是特別清楚主力資金的概念,出現判斷失誤的情況就非常常見了,虧錢了都還不知道。所以學姐今天就來給大家介紹一下主力資金,希望可以給大家一些啟發。給大家一個建議,那就是把這篇文章全部看完,尤其是第二點需要特別重視。開始之前,不妨先領一波福利--機構精選的牛股榜單新鮮出爐,走過路過可別錯過:【絕密】機構推薦的牛股名單泄露,限時速領!!!
一、主力資金是什麼?
由於資金量過大,會對個股的股票價格形成很大影響的這類資金,我們將其統稱為主力資金,包括私募基金、公募基金、社保、養老金、中央匯金、證金、外資(QFII、北向資金)、券商機構資金、游資、企業大股東等。其中輕易導致全部股票市場波動的主力資金之一的必須要數北向資金、券商機構資金。
一般來說,「北」代表的就是滬深兩市的股票,所以那些流入A股市場的香港資金以及國際資本都稱為北向資金;港股為「南」,因此也把流入港股的中國內地資金叫做南向資金。之所以要關注北向資金,一方面是背後擁有強大的投研團隊的北向基金,熟悉許多散戶不知道的信息,因此北向資金也有另外一個說法叫做「聰明資金」,很多時候,我們可以在北向資金行為的中得到一點投資的機會。

券商機構資金不單單擁有渠道優勢,並且能掌握一手資料,一般而言,我們要去選擇的個股的標準是:業績較為優秀、行業發展前景較好的,很多時候個股的主升浪離不開他們的資金力量,因此也有了一個「轎夫」的別稱。股市行情信息知道得越快越好,推薦給你一個秒速推送行情消息的投資神器--【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場一手資訊播報
二、主力資金流入流出對股價有什麼影響?
這么說吧,倘若發生主力資金流入量大於流出量的現象,也就意味著股票市場里供小於求,股票價格自然就漲了不少;主力資金流入量比流出量小,就意味著供大於求,股價肯定就會下降,對於股票的價格的走向,主力的資金流向會很大程度上的影響到它。但光看流進流出的數據是不準確的,有時候主力資金大量流出,股票卻上漲,導致的原因之一是,主力利用了少量的資金然後拉升股價誘多,然後再一步一步地運用小單出貨,而且不斷的會有散戶接盤,這也會導致股價上漲。所以必須進行綜合分析,選出一隻優質的股票,提前做好准備設置好止損位和止盈位並且積極跟進,到位及時作出相應的措施對於中小投資者而言才在股市中盈利的關鍵。如果實在沒有充足的時間去研究某隻個股,不妨點擊下面這個鏈接,輸入自己想要了解的股票代碼,進行深度分析:【免費】測一測你的股票當前估值位置?

應答時間:2021-09-26,最新業務變化以文中鏈接內展示的數據為准,請點擊查看

2. 證券非交易過戶有哪些相關的法律法規

2011年7月1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登公司)根據《證券法》,《公司法,《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以及中登公司《證券登記規則》和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中登公司聯合發布的《上市公司流通股協議轉讓業務辦理暫行規則》等有關業務規則,制定了《證券非交易過戶業務實施細則(適用於繼承,贈與,依法進行的財產分割、法人資格喪失等情形)》.

其中第二條明確規定登記在本公司開立的證券賬戶中的A股股票(不含非流通股),債券,基金(限於證券交易所場內登記的份額),權證等證券,因發生證券繼承,贈與,依法進行的財產分割,法人資格喪失等情形之一涉及證券持有人變更的,作為過出方和過入方可以申請辦理非交易過戶登記.中登公司以上述實施細則規定了因離婚,繼承涉及的證券過戶登記可以適用非證券交易過戶的方式.

2016年1月4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發布了關於證券非交易過戶業務指南的修訂通知,對證券非交易過戶的政策法規和業務規則進行了最新的修訂(以下簡稱業務指南),其中對於因繼承引發的證券非交易過戶業務,增加了遺贈部分,而離婚財產分割仍然還是屬於證券非交易過戶業務的一種.

3. 上海證券交易所A股過戶費用為多少

A股交易過戶費由目前滬市按照成交面值0.3‰雙向收取、深市按照成交金額0.0255‰雙向收取,一律調整為按照成交金額0.02‰雙向收取。
通常,股票交易費由以下幾部分組成:
(一)傭金:傭金是在進行股票交易時,證券交易所收取的費用,其單位為元。滬深交易所規定為不超過成交金額的0.3%,起點5元。
(二) 印花稅:印花稅是國家收取的一種稅費,其單位為元。印花稅目前為單邊徵收,即只對賣出方(或繼承、贈與A股、B股股權的出讓方)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買入方(受讓方)不再征稅。稅率為1‰。
(三)過戶費:過戶費是證券交易所收取的股票過戶所需的費用,其單位為元。過戶費僅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取;深圳證券交易所則不收取。上交所規定為成交面額的0.1% ,起點1元。
(四) 手續費:手續費是證券公司收取的費用,其單位為元。該費用通常按每筆固定收取5元,少於5元,按5元收取。
(五)其它費:由於,傭金和印花稅都與成交金額有關,可作為公共項提出,而過戶費和手續費與成交金額無關,因此,有時將過戶費和手續費之和統稱為其它費,單位為元。

4. 炒股疑問

銀證通

"銀證通"業務是指在銀行與券商聯網的基礎上,投資者直接利用在銀行(如:工商、農行、建行、招行等)各網點開立的活期儲蓄存款賬戶卡、折做為證券保證金賬戶,通過銀行的委託系統(如:電話銀行、銀行櫃台系統、銀行網上交易系統、手機銀行),或通過證券商的委託系統(電話委託、自助鍵盤委託、網上委託、戶呼叫中心等)進行證券買賣的一種新型金融服務業務。例如中國工商銀行的「牡丹證券卡」、招商銀行的「一卡通『銀證通』服務」等。

開戶流程

持「三證」開戶

投資者攜帶身份證、股東代碼卡、活期儲蓄卡折(簡稱"三證")及復印件,到銀行儲蓄網點辦理開戶手續。

(註:沒有股東代碼卡的,可先到具有代理資格的銀行儲蓄網點或證券營業部開好深、滬股東代碼卡,然後再到銀行儲蓄網點辦理"銀證通"的開戶;機構投資者持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法人授權委託書原件、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選擇委託券商

目前銀行開通的銀證通業務有不同對應的證券商,投資者可以選擇自己希望委託的證券商來開戶。

填寫協議書

各行規定與客戶需簽字確認的協議書的種類、名稱及內容條款均有差別,大致有《"銀證通"證券委託交易協議書》、《指定交易協議書》等之類的協議書,辦妥後客戶簽字確認。

設置證券交易密碼

"銀證通"業務開戶手續辦妥後,設置證券交易密碼,得到證券交易賬號(一般交易賬號即卡/折賬號或股東代碼),即可進行證券交易。

操作要點

受理網點

一般情況下,銀行及其分行轄屬各儲蓄網點均可受理"銀證通"業務。投資者申請辦理"銀證通"的任何一項服務(不包含列印交割單、對賬單和查詢)必須到原受理"銀證通"開戶的儲蓄網點辦理。

受理時間

通過"銀證通"進行證券交易的營業時間一般與券商營業時間相同(即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但投資者的活期儲蓄存款賬戶辦理儲蓄業務的時間根據各家銀行的具體情況確定,一般與銀行的營業時間相同。

持有證件

身份證及復印件、股東代碼卡及復印件、留有密碼的通存通兌活期儲蓄存摺或卡(簡稱"三證")。投資者所持證件應保管好,今後的委託交易、辦指定交易、轉託管、查詢、掛失等手續都需要提供相關證件。

簽訂協議

申請開辦"銀證通"的投資者,必須簽定《"銀證通"證券委託交易協議書》、《指定交易協議書》,如果開通證券商的網上證券交易的,還需簽訂《網上證券委託協議書》。

注意事項

● 交易密碼必須妥善保管,在使用完畢後,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在使用電話委託方式後按任意鍵,防止他人利用重撥功能破密;使用電腦委託方式後應立即退出程序,防止他人進行操作或竊取資料;定期更改密碼。如有遺忘應立即到原辦理"銀證通"開戶的儲蓄網點(卡/折開戶地任一網點)進行重新設置。如不慎泄密,責任自負。

● 指定用於"銀證通"的活期儲蓄存款賬戶既作為投資者證券交易資金的結算賬戶,也可作為一般的儲蓄存款賬戶,執行人民銀行《儲蓄管理條例》。

● 指定用於"銀證通"的活期儲蓄存摺,賣出證券的資金當日(T日)不能提取、轉賬及消費,第二日(T 1日 )才能提取、轉賬和消費,但當日可買賣證券。

● 遺失股東代碼卡、身份證、活期儲蓄卡折等證件時,應立即到原開戶點辦理掛失手續,如遺失股東代碼卡,還須到證券登記公司及相關機構辦理掛失。

常見問題解答

「銀證通」有哪些好處?

銀證通業務中,投資者的股票由券商管理,相應的資金清算由銀行直接在投資者的銀行賬戶進行記賬,投資者不必頻繁地將資金在銀行和券商間劃撥,也就是實現所謂「存摺炒股」。

股民可直接用存摺買賣股票及查詢交易結果,而不用到證券公司開設專門的保證金賬戶,無須在銀行與券商之間來回轉保證金,投資理財更方便、更快捷。買入股票時,資金從儲蓄賬戶中扣收,賣出時,資金自動回到儲蓄賬戶,由於資金始終在股民的銀行賬戶上,不受證券公司營業時間的限制,儲蓄賬戶資金可隨時提現,包括在休市日。實現了「儲蓄、炒股兩不耽誤」。

銀證通業務提高了資金使用效率、省除了資金調撥的手續,最大限度地滿足了投資者的集中理財要求,最適合需要進行證券投資但又時間不多的投資者。

"銀證通"炒股與傳統的證券營業部炒股有何區別?

(1)臨櫃地點不同:"銀證通"投資者是通過銀行的儲蓄網點來受理投資者的開戶等臨櫃業務。投資者不需要到證券營業部的櫃台處理以上業務。

(2)委託渠道不同:"銀證通"投資者既可通過銀行方的委託方式(如:電話銀行),也可通過所選擇證券商一方的委託方式(如:證券網上交易系統、證券營業部證券委託電話、證券商客戶呼叫中心)。

(3)資金結算處不同:"銀證通"投資者不需要在證券商處開立資金賬戶,只須將錢存入銀行的活期存摺就可以炒股。

"銀證通"與"銀證轉賬"一樣嗎?

一些證券商開通了「銀證通」業務,而另一些券商開通的是「銀證轉賬」業務,二者並不一樣,區別在於:

(1)業務內容不一樣。"銀證通"業務可以提供包括證券買賣、認購新股、分紅派息、查詢和列印交割單等證券服務,而"銀證轉賬"業務僅僅是把銀行的資金轉到證券公司或把證券公司的資金轉到銀行。

(2)"銀證通"投資者買賣股票時不須開立證券保證金賬戶,只要在銀行開立活期儲蓄賬戶即可,而"銀證轉賬"業務投資者既須有在證券公司開立的證券保證金賬戶,還須有在銀行的儲蓄賬戶。

申請開辦"銀證通"的投資者須具備什麼條件?

申請開辦"銀證通"的投資者必須是銀行儲戶(如:工商、農行、建行、招行 等),即在銀行開有活期儲蓄存款賬戶卡、折,同時還需開有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股東代碼卡。

"銀證通"安全嗎?

「銀證通」遵守"銀行託管資金,券商託管證券"的原則,各銀行的營業網點均需經過國家主管部門的批准方能設立,業務受國家主管部門監管,在銀行營業網點開通「銀證通」,其業務范圍及功能近似目前存在的證券營業部,是合法經營的單位機構,因此,「銀證通」安全。

此外,從資金提取的角度來講,"銀證通"系統具有便捷、安全的特性。投資者不需要將炒股的錢轉來轉去,活期上的錢不僅可以炒股,還可以隨時取用。"銀證通"系統的數據在傳輸的過程中均採用嚴格的加密處理。並有安全識別措施。

「銀證通」可以在證券營業部開戶嗎?

由於「銀證通」是用銀行的存摺(或卡)來「炒股」,因此,辦理「銀證通」開戶業務就必須到銀行。當然,開戶時需要提供的深、滬證券代碼卡需要到當地的證券登記公司或代辦處(證券營業部、銀行網點)辦理,如果銀行的營業網點同樣可以辦理證券賬戶卡的話,那麼你的開戶手續就可以一次完成。

銀行"銀證通"業務提供哪些服務?

與在證券營業部開通證券交易一樣,目前開通「銀證通」的銀行櫃台提供以下基本的銀證服務:

● 開戶:代理開辦深、滬A股股東代碼卡;"銀證通"開戶、銷戶(包括開通電話銀行、證券網上交易等的開戶、銷戶)

● 密碼設置:交易密碼、存摺密碼的設置與重置

● 證券委託交易:買入、賣出證券;撤單;認購新股、配股

● 證券查詢:查詢委託成交情況;查詢證券賬戶(股票、資金);查詢實時行情、成交清單

● 代發放紅利:代理發放上市公司紅利、股息

● 指定交易:辦理上海證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和撤銷指定交易

● 證券轉託管:辦理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託管

● 掛失:證券賬戶掛失和解掛;「銀證通」存摺掛失

● 列印證券交割單、證券交易對賬單;

● 提供各種證券咨詢服務;

● 其他。

如何正確使用「銀證通」賬號密碼?

銀證通投資者在進行證券交易或查詢時,要用到證券交易賬號、證券交易密碼或活期儲蓄卡折號碼、電話銀行密碼。開通網上交易的還需使用通訊密碼,由於密碼較多,投資者在使用時要注意不要記錯、輸錯。

為防止泄密,還要定期修改各項密碼並牢記各賬號、密碼,如密碼遺忘可到原"銀證通"開戶網點辦理重置手續,如儲蓄卡折、股東代碼卡遺失可到「銀證通"開戶網點掛失修改。

要修改「銀證通」開戶資料,怎樣辦理?

1.凡投資者需要更改活期儲蓄存款賬號、更改或增加股東代碼卡號、更改投資者其他信息(如地址、電話號碼等)均可到原受理開戶的儲蓄網點(卡/折開戶地任一網點)辦理更改投資者資料手續。

2.如果是更改活期儲蓄存款賬號須攜帶身份證和活期儲蓄存摺;如果是更改或增加股東代碼卡號須攜帶身份證和股東代碼卡;如果是更改投資者其他信息只須帶身份證。

例如,重新設置交易密碼,投資者因電話銀行交易密碼或證券交易密碼遺忘均可到原受理開戶的儲蓄網點辦理重置交易密碼手續,辦理時須攜帶"三證"。填寫有關《申請書》,選擇其中重置交易密碼項目,辦妥後在《申請書》上簽字確認即可。

如何辦理深市股票轉託管?

如果你想從一個證券營業部轉到另一個證券商所屬營業部進行證券交易,在原"銀證通"開戶的儲蓄網點(原股票託管營業部辦理)辦理有關手續。轉託管的手續與在營業部辦理一樣,必須攜帶身份證和股東代碼卡。填寫《轉託管申請書》,辦妥後在《申請書》上簽字確認,第二天即可在轉入的指定的證券營業部,屆時投資者可以查詢到是否到賬並可開始交易。

「銀證通」的銀行網點可以列印交割單和對賬單嗎?

可以。投資者可以憑身份證、活期儲蓄卡折和股東代碼卡到銀行的儲蓄網點櫃台列印。或通過銀行的自動列印設備 列印清單 ,投資者還可以通過網上交易系統、客戶呼叫中心列印和電話銀行傳真。

可以在銀行處開立股東代碼卡嗎?

許多開通「銀證通」業務的銀行都可以代理開立股東代碼卡。投資者如果沒有開立股東代碼卡的,可在 銀行網點或證券商 各證券營業部申請辦理股東代碼卡。投資者需攜帶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填寫深、滬開戶登記表即可辦理。

如何辦理證券賬戶掛失及解掛?

"銀證通"業務投資者遺失股東代碼卡,可攜帶本人身份證、活期儲蓄卡折到原"銀證通"開戶網點申請證券賬戶(開戶時選擇的交易券商營業部)掛失。根據證券登記公司規定,掛失股票的轉戶手續必須憑投資者本人身份證和和由證券營業部出具的證券凍結證明到登記公司辦理,需要重新開立證券賬戶的,必須重新辦理開戶手續。

投資者如果找回原股東代碼卡,可攜帶本人身份證、原掛失的股東代碼卡及留存的掛失時填寫的《申請書》,到原受理證券賬戶掛失的儲蓄網點,申請證券賬戶解除掛失。

"銀證通"存摺丟失怎麼辦?

要立即按照銀行規定到原"銀證通"開戶網點辦理掛失,同時可申請更改對應於"銀證通"業務交易資金結算的活期儲蓄存款賬戶。申請更改活期儲蓄存款賬戶時,應出示本人身份證。

投資者忘記了原設置的交易密碼怎麼辦?

投資者可攜帶本人身份證、股東代碼卡和活期儲蓄卡折到原"銀證通"開戶的儲蓄網點申請重新設置交易密碼。

如何辦理上交所指定交易和撤銷指定交易?

根據上海交易所規定,每個上海證券賬戶須指定一家券商進行交易。投資者需到銀行網點櫃台先填寫《指定交易協議書》,並交驗有效證件後即可辦理上海指定交易。或者投資者可利用銀行「銀證通」業務委託系統憑密碼辦理上海指定交易。撤銷指定交易也必須到原辦理指定交易的網點辦理,提供身份證、股東代碼卡、銀行存摺辦理。撤銷指定交易後,投資者日後發生的證券交易與相應分紅派息與原網點或原券商無關。

採用"銀證通"系統進行交易費用如何?

利用"銀證通"系統與在證券營業部交易的費用一樣,並沒有其他額外的收費。

"銀證通"分紅派息如何領取?

上市公司所派發的紅股將自動計入投資者的股票戶,紅利將自動存入投資者的活期儲蓄存摺賬戶或保證金賬戶。

什麼是"銀證通"的交易席位號?

開通"銀證通"業務的銀行網點往往不止代理開通一家證券營業部的證券交易業務,根據規定,每個證券營業部都有一個席位號,這在投資者在銀行開戶時都要進行選擇的,投資者可以根據銀行提供的多個證券商中選擇一個進行股票的託管。選擇哪一家券商投資者可以根據自己對券商的了解、喜好進行選擇。

「銀證通」卡可以透支嗎?

銀證通卡是由證券公司和銀行共同發行的聯名借記卡,該卡非信用卡,不能透支消費)。它建立在與」銀證通」系統對應的儲蓄存摺賬戶基礎上,除具有普通消費卡的所有功能外,還具有證券買賣功能。即可在銀行和特約單位聯網終端上使用,也可辦理轉賬結算、存取現金、自動提款、購物消費、銀證轉賬等業務,同時持卡人還可通過證券以多種接入平台進行證券交易。但是,就是不能透支。

投資者怎樣通過"銀證通"進行證券交易?

"銀證通"存摺或卡系統是按雙向發起模式設計的,持有"銀證通"存摺或卡的投資者既可撥打銀行方的委託電話,也可通過證券營業部提供的多種接入方式進行證券委託交易。這些接入方式包括:

(1)委託電話;

(2)證券商網站委託交易系統

(3)行動電話;

(4)雙向尋呼機;

(5)機頂盒;

(6)其他手提電子設備。

其他

滬市股票名稱前「N」標志為何意?

每逢新股上市首日,行情揭示在該新股的中文名稱前加註「N」以提醒投資者。凡股票名稱前加註「N」的股票均為當日上市的股。

股民資金利息是否返還?

對於存入證券商那裡的投資者保證金是否也享有活期利息,與銀行一樣,每年分兩次計息,券商還是將這部分利息返給投資者的,投資者可以在每年銀行計息還息的兩次時間去列印一下存摺是否自己有這部分利息。

投資者身故後,其證券如何處理?

可以在辦理遺產繼承公證後到指定交易的證券營業部辦理非交易過戶。

非已之財不可貪

證券商每個交易日須處理投資者各種各樣的委託單,其間難免犯錯誤。

例如:

某甲偶然發現自己的賬戶上多了幾千股股票,而這幾千股股票自己未曾委託買入過,他在不查明原因的情況下,將這幾千股股票迅速賣出,並於第二天提出現金。不久券商發現錯劃股票給這位投資者的錯誤,但現金已被甲提走,於是券商凍結甲股票賬戶和資金賬戶,並通知甲補回被提走的現金,才能將賬戶解凍,甲不滿意,認為既然是券商劃到他賬戶上,應該是他的,與券商發生糾紛。

顯然,甲的做法是錯誤的。券商因操作失誤,錯劃股票賬戶,甲在發現不明「飛來橫財」時應向券商查明原因,而不是貪這點便宜,取出本不屬於自己的現金,如果與券商發生糾紛,走上法庭,甲的理由明顯是站不住腳的,為此會惹來麻煩。

因此,遇到類似情況,投資者應首先與券商聯系,查明原因,而不是為貪小便宜而失大。

遇「不可抗力」因素是否承擔責任?

在股票交易過程當中,交易所或券商有時會出現停電、斷電或通訊系統中斷等意外,使投資者委託申報不能成交,由於這些情況是「不可抗力」的,根據我國的法律,在交易所或券商遇到「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約或合同造成他人損失時,交易所或券商不負擔責任。

我國的證券交易系統電子化的程度很高,所謂的「不可抗力」包括交易所的主機或券商的終端運行不正常,通訊系統的中斷,主機系統運轉失靈,電子干擾造成的通訊系統紊亂等。

在這樣的情況下,交易所和券商受免責條例保護,可不「負責」,但交易所和券商有責任向股民作出解釋。

交易中發生「異常情況」怎樣處理?

異常情況指導致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或掛牌股票無法正常交易的情況。不可抗力事件指地震、火災、天氣異常、電力中斷、設備失靈等人力無法抗拒的事件。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異常情況處理辦法:

在交易過程當中發生的技術性異常情況包括:電腦交易系統發生技術故障,導致集中交易無法正常進行;通訊網路發生技術故障,導致集中交易無法正常進行。

發生自然性異常情況:包括不可抗力事件,造成15%以上證券公司或營業部或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交易。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不能正常交易。

深圳證券交易所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1.臨時停市(臨時停止集中交易的行為)

2.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和新聞媒介及時公告臨時停市的決定及原因,同時報有關主管部門。

3.導致臨時停市的異常情況消除後即恢復交易,但收市時間不作順延。

4.臨時停市前符合交易所業務規則的交易有效。

投資者如何解決交易中的疑難?

1.咨詢證券營業部

投資者在交易過程當中遇到疑難,首先都會咨詢證券營業部櫃台營業員,隨著證券業的不斷發展,現在證券營業部為客戶提供服務越來越仔細,例如,許多證券商成立客戶服務中心(或呼叫中心call center)有專職人員專門解答投資者的疑問,或者提供800免費咨詢電話為客戶服務,還有成立專門的專家顧問群為客戶提供投資咨詢服務等等;

2.報紙、雜志等媒體

目前報紙、雜志一般都專設有為投資者服務的專線電話,相應地還設置專版是為服務股民解答疑難。

在家裡有上網條件的投資者還可以通過上網查詢有關資料,如今網上證券資訊很多,尋找幾家著名的站點訪問,或證券公司在網上開設的網站,都提供了網上證券交易的相關知識。

3.咨詢交易所投資者熱線

交易所服務專線專為投資者、券商和上市公司服務,例如,深圳證券交易所設有幾條專線電話為投資者,券商和上市公司服務,電話是:(0755)82083333,上海證券交易所電話:(021)68808888;此外還設立投資者教育服務中心。

股票被盜賣怎麼辦?

投資者發現股票賬戶的股票不見時,首先是向券商查詢,一旦確認為股票被盜賣,應立即採取措施,尋回被盜賣股票。

委託交易、保證金存取的依據是股民的身份證、證券賬戶卡(股東代碼卡)和資金賬戶是否真實可靠,因此股票被盜賣、資金被提走,有時與股民不注意保密上述個人資料有關。盜賣者往往知道股民的證券賬戶卡的號碼、股東姓名、股票存量,偽造「三證」提取現金。

如果券商工作疏忽,「驗三證」時把關不嚴,發現現金被冒提時,券商負不可推卸的責任。當然,如果盜賣者偽造證件而提走資金,屬於犯罪行為,股民和券商可報公安機關處理。

【銀證通運作模式】

銀證通遵守"銀行託管資金,券商託管證券"的原則。

證券營業部與銀行推出的"銀證通"是將銀行資金業務處理系統與證券公司證券交易系統相連接,使客戶(儲戶)可利用在銀行開立的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通過國泰君安證券網上交易系統、證券委託電話、電話銀行委託系統辦理證券交易等相關業務的一種金融服務。

【銀證通的優越性】

更安全:你的儲蓄賬戶就是保證金賬戶,銀行和券商的雙重信用保證了你的資金安全。

開戶方便:凡開通了銀證通業務的銀行網點都能開戶,投資者在附近儲蓄網點便可實現炒股。

交易方便:用戶既可拔打銀行方的電話銀行系統,也可以通過券商提供的各種接入方式:如電話委託、網上交易等方式進行交易。

理財方便:買入股票時資金自動從儲蓄賬戶轉出,賣出股票時資金自動轉入儲蓄賬戶。省卻了傳統資金存取、保證金與存摺帳戶轉帳的麻煩,克服了節、假日等不能在證券公司存取款的缺陷。

更實惠:凡通過網上交易的用戶,除享受交易手續費優惠、降低炒股成本外,還可享受券商資深理財專家為你量身定製的投資咨詢服務。

【銀證通業務范圍】

代理開辦股東代碼卡 開辦客戶保證金賬戶

證券交易及資金查詢 儲蓄理財及咨詢服務
參考資料:深圳證券交易
這樣可以么?

5.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規則》《交易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下列減持行為:

(一)大股東減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的股東(以下統稱大股東),減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減持通過集中競價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二)特定股東減持,即大股東以外的股東,減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以下統稱特定股份);

(三)董監高減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可交換公司債券換股、股票收益互換等方式取得股份的減持,適用本細則。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發生非交易過戶,受讓方後續對該部分股份的減持,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股東及董監高減持股份,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細則以及本所其他業務規則;對持股比例、持股期限、減持方式、減持價格等作出承諾的,應當嚴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諾。

第四條 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該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規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個月內,減持數量不得超過其持有該次非公開發行股份數量的50%。

第五條 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讓方與受讓方,應當明確其所買賣股份的數量、性質、種類、價格,並遵守本細則的相關規定。

受讓方在受讓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受讓的股份。

第六條 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5%,轉讓價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本所業務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大股東減持採取協議轉讓方式,減持後不再具有大股東身份的,出讓方、受讓方在6個月內應當遵守本細則第四條第一款減持比例的規定,並應當依照本細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分別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特定股份後,受讓方在6個月內減持所受讓股份的,出讓方、受讓方應當遵守本細則第四條第一款減持比例的規定。

第七條 股東開立多個證券賬戶的,對各證券賬戶的持股合並計算;股東開立客戶信用證券賬戶的,對客戶信用證券賬戶與普通證券賬戶的持股合並計算。

股東開立多個證券賬戶、客戶信用證券賬戶的,各賬戶可減持數量按各賬戶內有關股份數量的比例分配確定。

第八條 計算本細則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減持比例時,大股東與其一致行動人的持股合並計算。

一致行動人的認定適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

(二)大股東因違反本所業務規則,被本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

(一)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

(二)董監高因違反本所業務規則,被本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觸及退市風險警示標準的,自相關決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或者恢復上市前,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及其一致行動人不得減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詐發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詐發行罪或者因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三)其他重大違法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公司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東及第一大股東的實際控制人應當遵守前款規定。

第十二條 董監高在任期屆滿前離職的,應當在其就任時確定的任期內和任期屆滿後6個月內,遵守下列限制性規定:

(一)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二)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業務規則對董監高股份轉讓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大股東、董監高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賣出股份的15個交易日前向本所報告備案減持計劃,並予以公告。

前款規定的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四條 在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在減持數量過半或減持時間過半時,應當披露減持進展情況。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達到公司股份總數1%的,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就該事項作出公告。

在減持時間區間內,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轉或籌劃並購重組等重大事項的,大股東、董監高應當立即披露減持進展情況,並說明本次減持與前述重大事項是否有關。

第十五條 大股東、董監高通過本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股份減持計劃實施完畢或者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2個交易日內公告具體減持情況。

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的股權被質押的,該股東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通知上市公司,並按本所有關股東股份質押事項的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違反本細則規定,或者通過交易、轉讓或者其他安排規避本細則規定,或者違反本所其他業務規則規定的,本所可以採取書面警示、通報批評、公開譴責、限制交易等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違規減持行為導致股價異常波動、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者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本所從重予以處分。

減持行為涉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本所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第十八條 本細則所稱股份總數,是指上市公司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人民幣特種股票(B股)、境外上市股票(含H股等)的股份數量之和。

第十九條 本細則經本所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6年1月9日發布的《關於落實<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相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16〕5號)同時廢止。

本細則施行之前本所發布的其他規則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准。

6. 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試點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滬港通試點相關活動,防範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國證監會《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若干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投資者、本所會員、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交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以下簡稱「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本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以下簡稱「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及其他市場主體參與滬港通交易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滬股通交易事項(投資者證券買賣委託事項除外)和港股通交易的委託、本所會員客戶管理等事項,本辦法未規定的,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和本所其他相關業務規則。
第三條 本所對滬港通交易及相關活動實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滬股通交易
第一節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參與滬股通業務
第四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參與滬股通業務,應當申請成為本所交易參與人並取得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遵守本所對交易參與人的相關規定。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不是本所會員,不享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章程》、《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等規定的本所會員權利。
第五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申請成為本所交易參與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承諾書;
(二)中國證監會、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相關批准文件;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公司章程;
(五)滬股通業務管理制度、技術安排,以及委託聯交所承擔滬股通業務相關職責的安排;
(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個人資料;
(七)聯交所參與者參與滬股通業務的承諾書文本、技術標准及其他要求;
(八)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結算」)的滬股通結算協議;
(九)擬開展滬股通業務的聯交所參與者名單,以及上述聯交所參與者符合技術標准及其他要求的情況說明;
(十)與滬股通有關的費用收取方式和標准;
(十一)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將聯交所參與者根據投資者委託進行滬股通交易的訂單向本所申報,並承擔相應的交易責任。
滬股通交易申報在本所達成交易後,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承認交易結果,接受成交回報並發送給相關聯交所參與者和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對聯交所參與者的滬股通交易行為進行管理,並根據本所要求對滬股通違規交易行為採取必要的措施。
第七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可以委託聯交所代為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相關職責,但仍應承擔相關職責未充分、適當履行的責任。
第八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建立滬股通業務風險控制措施,加強內部控制,防範業務風險。
第九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制定聯交所參與者參與滬股通業務的技術標准及其他要求,並對擬開展滬股通業務的聯交所參與者的技術系統進行測試評估。
第十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要求符合條件的聯交所參與者簽署滬股通業務承諾書,承諾書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遵守內地和香港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業務規則;認可並執行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基於前述規定和雙方約定對其提出的相關要求,以及通過合同或者其他安排要求其客戶認可並執行相關要求;認可並通過合同或者其他安排要求其客戶認可本辦法及本所其他業務規則關於本所責任豁免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為滬股通投資者、聯交所參與者了解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業務規則、業務流程、費用收取方式及標准等信息,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指引。
第十二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遵守內地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業務規則。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採取適當方式,督促聯交所參與者並要求聯交所參與者督促其客戶遵守內地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並要求聯交所參與者向客戶充分揭示滬股通交易風險以及因違反前述規定承擔違法或違規責任的風險。
第十三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按照本辦法第五條向本所提交的材料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更發生後3個滬股通交易日內向本所提交更新材料。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按照本所要求提供滬股通業務運行相關情況的報告。
第十四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發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其業務運行的重大事件時,應當立即向本所報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可能產生的後果和應對措施。
第十五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妥善保存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形成的各類文件、資料,並採取適當方式要求聯交所參與者妥善保存滬股通客戶資料及其委託和申報記錄等資料,保存期限不少於20年。
第二節滬股通股票
第十六條 滬股通股票包括以下范圍內的股票:
(一)上證180指數成份股;
(二)上證380指數成份股;
(三)A+H股上市公司的本所上市A股。
在本所上市公司股票風險警示板交易的股票(即ST、_ST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以外幣報價交易的股票(即B股)和具有本所認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股票,不納入滬股通股票。
經監管機構批准,本所可以調整滬股通股票的范圍。
第十七條 滬股通股票之外的本所上市股票因相關指數成份股調整等原因,導致屬於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范圍且不屬於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范圍的,調入滬股通股票。
H股上市公司在本所上市A股,或者A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在聯交所上市H股,或者公司同日在本所和聯交所上市A股和H股的,其A股在上市滿10個交易日且相應H股價格穩定期結束後調入滬股通股票。
第十八條 滬股通股票因相關指數成份股調整等原因,導致不再屬於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范圍或者屬於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范圍的,調出滬股通股票。
第十九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通過其指定網站公布滬股通股票名單,相關股票調入或者調出滬股通股票的生效時間以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公布的時間為准。
第三節交易特別事項
第二十條 滬股通股票以人民幣報價和交易。
第二十一條 滬股通交易日和交易時間由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在其指定網站公布。
第二十二條 滬股通交易採用競價交易方式,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滬股通交易申報採用限價申報,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滬股通限價申報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號、經紀商代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數量、價格等內容。
本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要求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提供其交易申報涉及的投資者信息。
第二十四條 根據本辦法第十八條被調出滬股通股票且仍屬於本所上市股票的,不得通過滬股通買入,但可以賣出。
第二十五條 滬股通股票保證金交易和擔保賣空的標的股票,應當屬於本所市場融資融券交易的標的證券范圍。
第二十六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對屬於滬股通股票擔保賣空的交易申報予以特別標識。
擔保賣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該股票的最新成交價;當天沒有成交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其前收盤價。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促使聯交所參與者要求其客戶,在未歸還為擔保賣空而借入的股票前賣出相同股票的委託價格應當符合前款要求,但超出未歸還股票數量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七條 單個滬股通交易日的單只滬股通股票擔保賣空比例不得超過1%;連續10個滬股通交易日的單只滬股通股票擔保賣空比例累計不得超過5%。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根據前述比例要求進行前端控制。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於每一滬股通交易日日終,通過其指定網站披露滬股通股票擔保賣空比例。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擔保賣空比例限制,或者暫停接受滬股通股票擔保賣空申報。
第二十八條 屬於滬股通股票的單只股票,在本所市場進行融資交易的融資監控指標達到規定比例而被本所暫停融資買入的,本所可以要求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暫停提交該滬股通股票保證金交易申報。該股票的融資監控指標降低至規定比例而被本所恢復融資買入的,本所可以通知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恢復提交該滬股通股票保證金交易申報。
屬於滬股通股票的單只股票,在本所市場的融券餘量達到規定比例而被本所暫停融券賣出的,本所可以要求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暫停提交該滬股通股票擔保賣空交易申報。該股票的融券餘量降低至規定比例而被本所恢復融券賣出的,本所可以通知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恢復提交該滬股通股票擔保賣空交易申報。
第二十九條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進行滬股通股票非交易過戶:
(一)為擔保賣空而進行的期限不超過一個月的滬股通股票借貸;
(二)在自身持券范圍內為滿足持券檢查要求而進行的為期一日且不得展期的滬股通股票借貸;
(三)為處理錯誤交易而在聯交所參與者與其交易客戶之間進行的滬股通股票過戶;
(四)基金管理人通過統一賬戶買入滬股通股票後,分配至其管理的各基金賬戶;
(五)本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採取適當方式,要求聯交所參與者接受客戶滬股通賣出委託時須確保客戶賬戶內有足額的證券,不得接受客戶無足額證券而直接在市場上賣出證券的委託。
第三十一條 通過滬股通買入的股票,在交收前不得賣出。
第三十二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和聯交所參與者不得自行撮合投資者買賣滬股通股票的訂單,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本所以外的場所提供滬股通股票轉讓服務,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通過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進行的滬股通交易,證券交易公開信息中公布的名稱為「滬股通專用」。
第三十四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未經本所同意,不得將本所許可其使用的交易信息提供給聯交所參與者及其交易客戶之外的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或者予以傳播,也不得用於開發指數或者其他產品。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採取適當方式,要求聯交所參與者並促使聯交所參與者要求其客戶遵守前款規定。
第三十五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按照本所市場收費標准交納滬股通交易經手費等相關費用。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與香港結算簽訂協議,委託香港結算就港股通交易進行清算交收、交納交易經手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三十六條 因滬股通股票權益分派、轉換、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情形或者異常情況,所取得的滬股通股票以外的本所上市證券,可以通過滬股通賣出,但不得買入,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滬股通股票權益分派、轉換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所取得的非本所上市證券,不得通過滬股通買入或者賣出。
第三十七條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滬股通的交易方式、訂單類型、申報內容及方式、業務范圍、交易限制等規定。
第四節 額度控制
第三十八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對滬股通交易每日額度的使用情況進行實時監控,並在滬股通交易日日終對滬股通交易總額度的使用情況進行監控。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於每日交易結束後在其指定網站公布額度使用情況。
第三十九條 滬股通交易當日額度余額的計算公式為:當日額度余額=每日額度-買入申報金額+賣出成交金額+被撤銷和被本所拒絕接受的買入申報金額+買入成交價低於申報價的差額。
第四十條 當日額度在本所開盤集合競價階段使用完畢的,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暫停接受該時段後續的買入申報,但仍然接受賣出申報。此後在本所連續競價階段開始前,因買入申報被撤銷、被本所拒絕接受或者賣出申報成交等情形,導致當日額度余額大於零的,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恢復接受後續的買入申報。
當日額度在本所連續競價階段使用完畢的,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停止接受當日後續的買入申報,但仍然接受賣出申報。在上述時段停止接受買入申報的,當日不再恢復,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 滬股通總額度可用余額的計算公式為:總額度余額=總額度-買入成交總金額+賣出成交對應的買入總金額。其中,賣出成交對應的買入總金額是指對賣出成交的股票按其買入的平均價格計算的總金額。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對前款規定的計算方式進行調整。
第四十二條 總額度余額少於一個每日額度的,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自下一滬股通交易日起停止接受買入申報,但仍然接受賣出申報。
總額度余額達到一個每日額度時,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自下一滬股通交易日起恢復接受買入申報。
第四十三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採取適當方式,要求聯交所參與者並促使聯交所參與者要求其客戶在參與滬股通交易時,不得通過低價大額買入申報等方式惡意佔用額度,影響額度控制。
第五節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四條 投資者參與滬股通交易,應當遵守《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若干規定》中的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五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採取適當方式,要求聯交所參與者在投資者買賣滬股通股票違反有關持股比例限制時拒絕接受其交易委託、實施平倉或者採取其他制止和糾正措施。
第四十六條 投資者根據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時,其通過滬股通交易與通過其他方式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內、外上市股份應當合並計算。
第四十七條 當日交易結束後, 單個境外投資者通過滬股通與其他方式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票合並計算超過限定比例的,應當在5個滬股通交易日內對超出部分予以平倉,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四十八條 當日交易結束後,所有境外投資者通過滬股通與其他方式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票合並計算超過限定比例的,本所將按照後買先賣的原則,向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及其他境外投資者發出平倉通知。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及時通知聯交所參與者,並要求其通知投資者。投資者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的5個滬股通交易日內,對超出部分予以平倉。
其他境外投資者在5個滬股通交易日內自行減持導致上述持股總數降至限定比例以下的,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可以主動或者根據被通知減持的滬股通投資者通過聯交所參與者向其提出的請求,向本所申請由原持有人繼續持有原股份。
第四十九條 滬股通投資者未按規定對超過限定比例的股份進行處理的,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要求相關聯交所參與者實施平倉。
第三章 港股通交易
第一節本所會員參與港股通業務
第五十條 本所會員參與港股通業務,應當符合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規定的技術標准及其他要求。
第五十一條 本所會員參與港股通業務,應當與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簽訂港股通服務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十二條 本所會員參與港股通業務,適用本所有關會員對客戶交易行為管理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 本所會員應當向客戶充分揭示港股通投資風險,督促客戶遵守內地和香港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業務規則,接受本所監管。
第五十四條 本所會員可以按照約定與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終止港股通服務合同,但應當對其客戶作出妥善安排。
第五十五條 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可以與本所會員約定,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有權暫停提供港股通服務或者終止港股通服務合同:
(一)會員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業務規則;
(二)會員不配合本所對港股通交易行為的調查、取證和其他監管行為;
(三)會員相關業務、技術系統出現重大故障,無法為客戶提供港股通交易服務;
(四)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 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可以委託本所代為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相關職責,但仍應承擔相關職責未充分、適當履行的責任。
第二節港股通股票
第五十七條 港股通股票包括以下范圍內的股票:
(一)恆生綜合大型股指數的成份股;
(二)恆生綜合中型股指數的成份股;
(三)A+H股上市公司的H股。
本所上市A股為風險警示板股票的A+H股上市公司的相應H股、同時有股票在本所以外的內地證券交易所上市的發行人的股票、在聯交所以港幣以外貨幣報價交易的股票和具有本所認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股票,不納入港股通股票。
經監管機構批准,本所可以調整港股通股票的范圍。
第五十八條 港股通股票之外的股票因相關指數成份股調整等原因,導致屬於本辦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范圍且不屬於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范圍的,調入港股通股票。
A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在聯交所上市H股,或者H股上市公司在本所上市A股,或者公司同日在本所和聯交所上市A股和H股的,其H股在價格穩定期結束且相應A股上市滿10個交易日後調入港股通股票。
第五十九條 港股通股票因相關指數成份股調整等原因,導致不再屬於本辦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范圍或者屬於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范圍的,調出港股通股票。
第六十條 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通過其指定網站公布港股通股票名單,相關股票調入或者調出港股通股票的生效時間以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公布的時間為准。
第三節交易特別事項
第六十一條 投資者應當通過滬市人民幣普通股票賬戶進行港股通交易。
第六十二條 港股通交易以港幣報價,投資者以人民幣交收。
第六十三條 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易時間由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在其指定網站公布。每個港股通交易日的交易時間包括開市前時段和持續交易時段,具體按聯交所的規定執行。
發生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認定的特殊情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港股通交易無法正常進行的,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可以調整港股通交易日、交易時間並向市場公布。
第六十四條 港股通交易通過聯交所自動對盤系統進行,但投資者持有的碎股只能通過聯交所半自動對盤碎股交易系統賣出。
投資者參與聯交所自動對盤系統交易,在聯交所開市前時段應當採用競價限價盤委託,在聯交所持續交易時段應當採用增強限價盤委託。
第六十五條 港股通交易申報數量應當為該只證券的一個買賣單位或其整數倍,但賣出碎股的除外。
第六十六條 根據本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被調出港股通股票且仍屬於聯交所上市股票的,不得通過港股通買入,但可以賣出。
第六十七條 投資者當日買入的港股通股票,經確認成交後,在交收前即可賣出。
第六十八條 港股通實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適用本所關於指定交易的相關規定。
投資者新辦理或者變更指定交易的,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方可進行港股通交易。
第六十九條 港股通實行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參照A股交易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條 會員接受客戶港股通交易委託,應當確保客戶有足額可用的人民幣資金或者證券。會員不得接受客戶無足額可用的資金、證券而直接在市場上買入、賣出證券的委託。
第七十一條 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和本所會員不得自行撮合投資者買賣港股通股票的訂單,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聯交所以外的場所提供港股通股票轉讓服務,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條 港股通訂單已經申報的,不得更改申報價格或者申報數量,但在聯交所允許撤銷申報的時段內,未成交申報可以撤銷。
第七十三條 會員參與港股通業務,應當通過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聯交所提交申報指令。
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接收聯交所發送的交易結果及其他交易記錄後發送給會員,並由會員發送給其客戶。
第七十四條 港股通業務中股票的即時行情等信息,由聯交所發布。
會員及本所認可的其他機構未經聯交所同意,不得將聯交所許可其使用的交易信息提供給其客戶之外的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或者予以傳播,也不得用於開發指數或者其他產品。
第七十五條 會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存委託和申報記錄等資料。
第七十六條 投資者進行港股通交易,應當按規定向其委託的會員交納傭金,並按照聯交所市場收費標准交納交易費、交易系統使用費和其他費用。
第七十七條 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轉換、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情形或者異常情況,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聯交所上市證券,可以通過港股通賣出,但不得買入,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港股通股票發行人供股、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或者轉換等所取得的聯交所上市股票的認購權利憑證在聯交所上市的,可以通過港股通賣出,其行權等事宜按照中國證監會、中國結算的相關規定處理。
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轉換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所取得的非聯交所上市證券,不得通過港股通買入或者賣出。
第七十八條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港股通的交易方式、訂單類型、業務范圍、交易限制等規定。
第四節額度控制
第七十九條 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對港股通交易每日額度的使用情況進行實時監控,並在港股通交易日日終對港股通交易總額度的使用情況進行監控。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於每日交易結束後在其指定網站公布額度使用情況。
第八十條 港股通交易當日額度余額的計算公式為:
當日額度余額=每日額度-買入申報金額+賣出成交金額+被撤銷和被聯交所拒絕接受的買入申報金額+買入成交價低於申報價的差額。
前款規定的買入申報金額、賣出成交金額、被撤銷和被聯交所拒絕接受的買入申報金額、買入成交價低於申報價的差額,按照中國結算每日交易開始前提供的當日交易參考匯率,由港幣轉換為人民幣計算。
第八十一條 當日額度在聯交所開市前時段使用完畢的,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暫停接受該時段後續的買入申報,且在該時段結束前不再恢復,但仍然接受賣出申報。
當日額度在聯交所持續交易時段使用完畢的,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停止接受當日後續的買入申報,但仍然接受賣出申報。在上述時段停止接受買入申報的,當日不再恢復,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 港股通總額度可用余額的計算公式為:總額度余額=總額度-買入成交總金額+賣出成交對應的買入總金額。
前款規定的買入成交總金額、賣出成交對應的買入總金額,按照中國結算每日交易結束後提供的當日交易結算匯率,由港幣轉換為人民幣計算。其中,賣出成交對應的買入總金額是指對賣出成交的股票按其買入的平均價格計算的總金額。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對前兩款規定的計算方式進行調整。
第八十三條 總額度余額少於一個每日額度的,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停止接受買入申報,但仍然接受賣出申報。
總額度余額達到一個每日額度時,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恢復接受買入申報。
第八十四條 投資者參與港股通交易,不得通過低價大額買入申報等方式惡意佔用額度,影響額度控制。
第五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第八十五條 機構投資者參與港股通交易,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業務規則的規定。
第八十六條 個人投資者參與港股通交易,至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資產合計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
(二)不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
(三)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業務規則規定的禁止或者限制參與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前款規定的條件。
第八十七條 投資者進行港股通交易,應當熟悉香港證券市場相關規定,了解港股通交易的業務規則與流程,結合自身風險偏好確定投資目標,客觀評估自身風險承受能力。
第八十八條 本所會員應當制定港股通業務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標准、程序、方法以及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保障措施。會員制定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標准應當包括投資者的資產狀況、知識水平、風險承受能力等方面。
第八十九條 本所會員應當向客戶全面客觀介紹香港證券市場法律法規、市場特點和港股通業務規則、流程。
第九十條 本所會員應當與參與港股通交易的客戶簽訂委託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會員與客戶簽訂委託協議前,應當向客戶充分揭示港股通交易風險,並要求客戶簽署風險揭示書。

7. 股票的交易性過戶和非交易過戶的贈與有何

股票的交易性過戶: 就是在股票交易成功後由賣方過戶到買方.賣方的股票就賣出了,買方就得到了股票,這在股票帳戶中可以查到,叫過戶.
例如: 你買了600010股票1000手,成交後,1000股股票就從賣出的人的帳戶中過戶給您,在您的帳戶中就有了1000股600010的股票.

非交易過戶的贈與: 不是通過買賣交易的股票過戶.一般是公司分紅股,股改時贈於流通股股東的對價,上市公司給每個股東帳戶增加股份時的過戶.
例如: 600010 在股改時,10股流通股獲得1.6股對價.這1.6股就是公司贈於流通股股東的,不用交易就可獲得,股票到帳就是非交易過戶的贈與

8. 買賣股票和轉讓股票 有什麼區別嗎

買賣股票和轉讓股票的區別:

  1. 買賣股票就是通過證券營業部用股東賬戶進行直接交易的行為,可以採用現場、網上、電話、等等;

  2. 轉讓股票是將一賬戶內股票轉讓給另一賬戶,也叫非交易過戶,但這種轉讓行為受到限制,僅限於繼承;饋贈;司法要求。其中饋贈僅限於向基金會等公益性組織,非交易過戶手續辦起來很復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