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證券公司員工泄露客戶交易股票信息是否犯法
肯定是犯法的啊,客戶的信息被你泄露,不過至於受多大懲罰,要看你的行為帶來了多大的後果~
交友不慎啊~
❷ 為什麼上市公司的員工在公司出報表時不能買賣股票
為了避免利用內部消息進行短線交易獲利。
證監會為了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短線交易制度,特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上市公司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公告前三十日內,以及上市公司季度報告、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十日內,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一般來說,年報是對上市公司一年的經營成果體現,一般公司經營業績較好的好,在公布年報後都能迎來一個不錯的行情,所以有的上市公司高管在年報發行前利用自己掌握的內部消息進行股票的短線交易,這種行為是違法的。
❸ 在證券公司工作的員工,他或者她的家人可以買賣股票嗎急!!!謝謝
證券從業人員是不能炒股的,這里的證券從業人員包括證券公司所有員工。
此外,包括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及律師事務所等涉及內部信息的人員及機構在信息披露前後的一段時間里,也是不能炒作涉及內部信息的股票的。
證券從業人員的直系親屬買賣股票不受限制。
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的直系親屬買賣股票是在披露范圍內的。
拓展資料
中國的證券公司客戶經理是指接受證券公司的聘用,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的證券公司營銷人員(業內自稱金融業農民工)。
其主要職能是開發和招攬客戶、向客戶進行理財產品銷售等,可以根據證券公司的授權從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動:
(一)向客戶介紹證券公司和證券市場的基本情況;
(二)向客戶介紹證券投資的基本知識及開戶、交易、資金存取等業務流程;
(三)向客戶介紹與證券交易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規定、自律規則和證券公司的有關規定;
(四)向客戶傳遞由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研究報告及與證券投資有關的信息;
(五)向客戶傳遞由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證券類金融產品宣傳推介材料及有關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規定證券經紀人可以從事的其他活動。
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替客戶辦理賬戶開立、注銷、轉移,證券認購、交易或者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
(二)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客戶的信息,或者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三)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四)採取貶低競爭對手、進入競爭對手營業場所勸導客戶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客戶;
(五)泄漏客戶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六)為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中介、擔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為客戶提供非法的服務場所或者交易設施,或者通過互聯網路、新聞媒體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八)委託他人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九)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工作內容
負責拓展銷售渠道,開發新客戶,銷售公司發行或代銷的金融理財產品;
負責把證券公司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方面的信息傳遞給現有的及潛在的客戶;
負責為客戶提供金融理財的合理化建議,為客戶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負責組織並策劃高級營銷活動,開發高端市場。
❹ 上市公司是否需要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員工持股計劃實施情況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號——員工持股計劃》第二十四條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在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員工持股計劃的實施情況。
本文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因政策類問題存在時效性,有關回答請以官網發布最新內容為准。
❺ 公司員工為什麼不可以買本公司的股票
對於普通員工,他們可以在二級市場購買公司的股票。 如果員工知道內幕信息,就不能在二級市場購買公司股票。 個人從事內幕交易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一定的罰款。
根據證券法。
一.第七十三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禁止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二.第七十四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因在公司任職而能夠獲取公司相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證券監管機構工作人員和其他因法定職責管理證券發行和交易的人員; (六)保薦機構、承銷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三.第七十五條
在證券交易活動中,未公開的涉及公司經營、財務或者對公司證券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屬於內幕信息。
下列信息為內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三)公司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 (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化; (五)抵押、出售或者報廢公司主營業務資產一次超過資產的30%; (六)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七)收購上市公司的相關計劃;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重要信息。第七十六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公司證券、披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❻ 證券公司員工提供內幕消息給自家人炒股交易違不違法
看看是否有同步行為吧
有同步行為,盈利了肯定違法的
證券營業部外來的正規消息,稍微早一點,是沒影響的,但因為這個證券公司相關的操作帶來盈利,或者證券公司和上市公司暗箱操作,提前告訴證券公司內部信息,你再透露出來,那就是違法的
比如這個證券公司要建倉某股,造成股價拉升,提前告知盈利
比如上市公司提前把重組信息告訴證券公司,再泄露給個人,股價拉升後獲利
❼ 上市公司內部員工可以購買本公司股票嗎
1、可以,上市公司員工是可以購買自己公司的股票的。
2、可以但是有一些限制條件,《公司法》第142條對任期內減持股票比例的限制。
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票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拓展資料:
一、股票基本特徵:
1、不可償還性。
股票是一種無償還期限的有價證券,投資者認購了股票後,就不能再要求退股,只能到二級市場賣給第三者。
2、參與性。
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選舉公司董事會,參與公司重大決策。
3、收益性。
股東憑其持有的股票,有權從公司領取股息或紅利,獲取投資的收益。
4、流通性。
股票的流通性是指股票在不同投資者之間的可交易性。
二、相關規定
(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轉讓:
1、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
2、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
3、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諾一定期限內不轉讓並在該期限內的;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通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方式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不超過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不受前款轉讓比例的限制。
(3)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1、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
2、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3、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4、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❽ 證券公司員工可以經委託操作他人賬戶的股票進行交易嗎
問:我想將手頭資金委託證券公司管理,請問應注意什麼? 志願團專家:根據《證券法》及《證券公司客戶資金管理業務試行辦法》等相關規定,您如果要委託證券公司管理資金,應至少注意以下幾點:(1)受託證券公司應為綜合類證券公司且凈資本不低於2億元;(2)根據規定,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因此,您如在與證券公司簽訂正式的資 產管理合同中設有保底條款,則發生訴訟時該保底條款將被認定無效;(3)根據《證券公司客戶資金管理業務試行辦法》,證券公司在受託管理客戶資金時,不得有挪用客戶資產或以轉移資產管理賬戶收益或者虧損為目的,在自營賬戶與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或者不同的資產管理賬戶之間進行買賣,損害客戶的利益等行為,建議您在合同中,明確如證券公司違反上述規定,應對您負的違約責任(如明確違約金數額最低數額),以免發生訴爭時因損失難以界定、舉證而無法得到足額賠償;(4)建議您對委託管理資金的投資范圍、投資限制和投資比例進行盡可能明確的約定,並明確證券公司基於此次受託行為應負的定期向您或您指定的人的匯報義務。 問:我的一個台灣朋友想買基金遭到拒絕,因為基金公司員工告訴他中國內地資本項目未向境外人士開放(包括港澳台)地區。但我的朋友很疑惑,因為他是用在內地收入所得購買的,這也不行嗎?是什麼法律規定的? 志願團專家: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52條,"資本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因資本輸出和輸入而產生的資產與負債的增減項目,包括直接投資、各類貸款、證券投資等。根據現行外匯管理政策,您的朋友的確不能在基金公司開戶,此種行為屬《外匯管理條例》第40條所指的屬非法套匯行為(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或者境內所購物資在境內進行投資的),應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強制收兌,並處非法套匯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ST公司撤銷特別處理,需具備哪些條件? 志願團專家:關於特別處理的申請撤銷問題,上海、深圳的《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4年修訂)均有詳細規定,撤銷的實質性條件,視上市公司因何種原因而致特別處理而有所不同。設若上市公司是因"最近兩年連續虧損(以最近兩年的年度報告披露的當年經審計凈利潤為依據)"或"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公司主動改正或者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後,對以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兩年連續虧損"被交易所予以特別處理的,則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審計結果表明上述情形已經消除的,公司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年度報告後及時向交易所報告並披露年度報告,同時可以向交易所申請撤銷對其股票交易實行的退市風險警示。其他情況的撤銷條件,您可查閱兩交易所《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4年修訂)第十三章相關內容。 上周值班嘉賓簡介:陳少蘭,上海浩信律師事務所律師,復旦大學畢業。熟識《證券法》及中國證監會對於公司改制、擬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的相關規定。對公司法務,尤其是納稅實務、公司改制、上市運作有獨到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