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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不了損失是負責

發布時間: 2022-10-17 16:18:49

1. 投資者根據證劵公司提供的指令買入和賣出股票發生虧損,證券公司有承擔責任的義務嗎

證券公司提供的所謂指令,實際是股市信息,買賣股票是股民自己決定的,證券公司不承擔責任。
至於基金,其經理是散戶的代理人,進行買賣交易,有責任判斷信息的真偽,保護散戶的利益。。。

2. 股票在交易委託後,那其中收益或損失誰來負責

委託和成交是兩碼事。如果沒有成交那就不存在盈虧。如果已經成交那盈虧由你自己負責。

3. 股票不能委託,造成損失能否要證券所賠

著力加強對投資者的權益保護

保護基金制度成為投資者「保護傘」

損害賠償制度為投資者提供法律救濟

「股市黑嘴」誤導

投資者需賠償

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擴權」又「限權」

立法前沿

修訂後的證券法在10月27日閉幕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上表決通過,這部將於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加強了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力度、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擴權」又「限權」,勢必會對中國證券市場產生重要影響。

構築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

修訂證券法一個很重要的指導思想就是要加大對投資者的保護力度。這一點證券法修訂案在有關加強對上市公司、證券公司的監管方面均有體現。

近年來,一些證券公司暴露出挪用、質押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佔用客戶資產等違法違規現象,嚴重侵害投資者的利益。證券法修訂案參照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建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規定:「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其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建立對投資者的損害賠償制度

過去,許多股民因證券公司和上市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權益受到損害卻無法得到賠償,此次修改證券法,填補了這一法律空白。

證券法修訂案明確規定了對投資者的損害賠償制度:發行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欺詐客戶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等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等等。

損害賠償制度的確立,為投資者提供了法律救濟的制度支持,避免投資者因證券市場上存在的不法行為而影響投資信心。

完善證券投資咨詢業虛假信息歸責制度

目前證券投資咨詢業比較混亂,出現了一些「害群之馬」。有的證券咨詢公司與媒體聯手,買斷電視台、電台的多個時段進行股評營銷,推介個股,有的股評人甚至與莊家串通,故意發布虛假信息,操縱股市,誤導投資者。

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證券法修訂案明確規定,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並規定由此給投資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加強證券監管部門的權力

為加強證券市場監管、維護市場運行秩序,證券法修訂案完善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權力,調整了被監管對象和增加了監管手段,特別是對違法行為實施檢查和調查的強制權力,以適應打擊違法犯罪的需要。

修訂案明確規定,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現場檢查;有權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資料;有權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凍結或者查封;等等。

依法追究證監機構人員濫用職權行為

證券法修訂案對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擴大授權的同時,也明確了其權力行使的制約條件。

修訂案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發行證券、設立證券公司等申請予以核准、批準的;(二)違反規定採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現場檢查、調查取證、查詢、凍結或者查封等措施的;(三)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同時規定,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4. 發生戰爭交易所都炸了數據都丟了,股票損失誰來負責

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理財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俗話說:天有不測風雲。同樣在股票交易過程中,交易所有時會出現停電、斷電或通訊系統中斷等意外,使投資者委託申報不能成交,由於這些情況是屬於「不可抗力」的,根據我國的法律,在交易所或券商遇到「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約或合同造成他人損失時,交易所或券商不負擔責任。我國的證券交易系統電子化的程度很高,所謂「不可抗力」,包括交易所的主機或券商的終端運行不正常,通訊系統的中斷,主機系統運轉失靈,電子干擾造成的通訊系統紊亂等。在這樣的情況下,交易所和券商受免責條例保護,可不「負責」,但交易所和券商有責任向股民作出解釋。

5. 融資融券股票平倉平不出去的是客戶的責任還是券商的責任

責任肯定是在客戶,因為股票是客戶購買的,券商只是負責出借資金,平倉的時候清不出去,後續的損失還是需要客戶來償還的。

6. 股票交易 算錯,我的損失誰承擔

關於這種錯誤,證券公司是完全沒有責任的,因為證券公司並沒有強制你在家裡進行網上交易,你可以去證券公司實時交易,不會有這種誤差發生.證券公司的義務只是第一時間處理收到的委託單
如果你要怪,就應該怪網速,應該讓網路運營商賠償你的損失.但是如果在美國,你有希望打贏官司,在中國你甭想。我們國家的網路資源緊缺,事實上網路管理法規是默許了網速延遲的,而且電信或者網通提供不同價格的服務,你完全可以多花錢買個帶寬大的埠來快速傳輸數據。而且網路商業沒有讓你用這個網路炒股票,都是屬於你的自願行為,其實沒辦法讓商家負責的
因此,這個錯誤只能吸取教訓了,以後自己計算好,多刷新幾下行情,就當交了學費吧

7. 交易股票軟體顯示斷開無法連接 網路是正常的 證券公司應當賠償的損失嗎

認倒霉。因為無法證明當時網路是正常可聯。而且你還有其他可操作方法(比如電話委託),人家不會理你。

8. 股票在交易委託後,那其中收益或損失誰來負責

有收益,但屬於浮盈(還沒有落入你的口袋)。

9. 因為寬頻信號故障,導致股票不能交易而造成的經濟損失,責任是誰的

責任是電信公司的,但造成的經濟損失要由你自己承擔。

10. 股票交易軟體癱瘓導致不能交易損失由誰承擔

多半是個人承擔,證券公司在這方面的合同條款都是免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