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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暫停上市交易

發布時間: 2022-10-16 07:05:16

① 股票什麼情況下暫停交易

為了保證投資者的利益,對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規定了必須具備的條件。只有在其申請獲得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授權證券交易所審查核准後,始得上市。但在上市公司發生某些重大情況時,證券交易所可以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上市股票的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事務。
暫停上市是指證券交易所對上市證券在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復核時,如發現上市證券不宜繼續上市時,開具"暫停上市通知書"暫停其上市的行為。對某一證券決定暫停上市的,需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暫停上市的時間最長不超過9個月。
暫停上市的證券因被暫停的原因消除,可以恢復上市,由證券交易所出具"恢復上市通知書",並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證券的暫停上市及其恢復上市,均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公告。
終止上市是指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授權證券交易所對上市證券在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復核時,發現某一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依照有關規定終止其上市的行為。終止上市應當予以公告。

② 暫停上市和退市之間,有哪些區別

暫停上市是指上市公司在發行上市股票或者是公司的債券,應為法律的相關規定或者是一些其他特殊原因而暫停交易,但是並不會否認上市公司的上市資格,退市,是上市公司由於沒有滿足交易所有關的財務,或者是其他的標准,而主動或者被動終止股票上市交易的行為,一般會由一家上市公司變成了非上市公司。

③ 股票停止交易是什麼意思

你好,股票暫停交易,又稱暫停上市,是證券交易所依法對股票作出的暫時停止上市交易的措施,是防範市場風險的具體措施之一。《證券法》第55條規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股票停止交易原因:
股票停止交易有兩個原因:停牌或者退市。
1、停牌是指股票由於某種消息或進行某種活動引起股價的連續上漲或下跌,由證券交易所暫停其在股票市場上進行交易。待情況澄清或企業恢復正常後,再復牌在交易所掛牌交易。
2、退市是上市公司由於未滿足交易所有關財務等其他上市標准而主動或被動終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並有復雜的退市的程序。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④ 股票可以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的情況有哪些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4.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法律依據】
《證券法》第九十七條,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收購行為完成後,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企業形式。

⑤ 股票暫停上市的原因是什麼

當上市公司在接到證券交易所的風險警示後,若拒不改正,則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證券交易所暫停上市公司上市的情形有很多種,下面列舉其中4種。

(1)因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連續為負值,其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公司披露的首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繼續為負值。(2)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凈資產為負值,其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公司披露的首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繼續為負值。(3)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後低於1000萬元,其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公司披露的首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繼續低於1000萬元。(4)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意見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其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公司披露的首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⑥ 上市公司的股票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暫停上市呢

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暫停上市的情況包括公司最近二年連續虧損、公司情況發生重大的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以及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等。
【法律依據】
《證券法》第六十條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二)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三)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五)公司最近二年連續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