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能夠發行股票的政府機構有哪些
一般通過下屬的企業(國有企業)或金融機構(社保基金,匯金公司等)。
發行條件
(一)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公司發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種,同股同權;
(三)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五;
(四)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五)發行人在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六)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Ⅱ 關於本地企業上市,當地政府應該如何幫忙運作
一般要經歷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上市輔導、發行申報與審核、股票發行與掛牌上市等階段。
一、改制與設立
企業申請發行股票,必須先發起設立股份公司。股份公司的設立是否規范,直接影響到發行上市的合規性。
(一)改制與設立方式
1、新設設立。即5個以上發起人出資新設立一家股份公司。
2、改制設立。即企業將原有的全部或部分資產經評估或確認後作為原投資者出資而設立股份公司。
3、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即先改制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新設一家有限責任公司,然後再將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
(二)改制與設立程序
1、新設設立基本程序
(1)發起人制定股份公司設立方案;
(2)簽署發起人協議並擬定公司章程草案;
(3)取得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對設立公司的批准;
(4)發起人認購股份和繳納股款;
(5)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資;
(6)召開創立大會並建立公司組織機構;
(7)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2、改制設立基本程序
(1)擬定改制設立方案;
(2)聘請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有關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和國有資產評估;
(3)簽署發起人協議並擬定公司章程草案;
(4)擬定國有土地處置方案並取得土地管理部門的批復;
(5)擬定國有股權管理方案並取得財政部門的批復;
(6)取得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對設立公司的批准;
(7)發起人認購股份和繳納股款、辦理財產轉移手續;
(8)聘請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資;
(9)召開公司創立大會並建立公司組織機構;
(10)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3、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基本程序
向國務院授權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提出變更申請並獲得批准;
聘請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原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作為擬設立的股份公司的發起人,將經審計的凈資產按1:1的比例投入到擬設立的股份公司;
聘請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資;
擬定公司章程草案;
召開創立大會並建立公司組織機構;
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上市輔導
股份公司在提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前,應聘請輔導機構進行輔導。輔導期至少為一年。
(一)上市輔導的程序
1、聘請輔導機構。輔導機構應是具有保薦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以及其他經有關部門認定的機構。
2、與輔導機構簽署輔導協議,並到股份公司所在地的證監局辦理輔導備案登記手續。
3、正式開始輔導。輔導機構每3個月向當地證監局報送1次輔導工作備案報告。
4、輔導機構針對股份公司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督促股份公司完成整改。
5、輔導機構對接受輔導的人員進行至少1次的書面考試。
6、向當地證監局提交輔導評估申請。
7、證監局驗收,出具輔導監管報告。
8、股份公司向社會公告准備發行股票的事宜。股份公司應在輔導期滿6個月之後10天內,就接受輔導、准備發行股票的事宜在當地至少2種主要報紙連續公告2次以上
(二)上市輔導的主要內容
1、督促股份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東(或其法定代表人)進行全面的法規知識學習或培訓。
2、督促股份公司按照有關規定初步建立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基礎。
3、核查股份公司在設立、改制重組、股權設置和轉讓、增資擴股、資產評估、資本驗證等方面是否合法、有效,產權關系是否明晰,股權結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4、督促股份公司實現獨立運營,做到業務、資產、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完整,主營業務突出,形成核心競爭力。
5、督促股份公司規范與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的關系。
6、督促股份公司建立和完善規范的內部決策和控制制度,形成有效的財務、投資以及內部約束和激勵制度。
7、督促股份公司建立健全公司財務會計管理體系,杜絕會計造假。
8、督促股份公司形成明確的業務發展目標和未來發展計劃,制定可行的募股資金投向及其他投資項目的規劃。
9、對股份公司是否達到發行上市條件進行綜合評估,協助開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准備工作。
三、發行申報與審核
(一)檢驗公司是否達到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基本條件
發行股票需要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前一次發行的新股已募足,並間隔1年以上。
2、設立股份公司已滿3年。國有企業整體改制設立的股份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依法整體變更設立的股份公司或經國務院批准豁免的,可不受該期限的限制。
3、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
4、公司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
5、公司預期利潤率達到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6、公司發行前股本不少於擬發行股本的35%,且發行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5%以上。
7、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8、發行前1年末,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占凈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20%;發行後凈資產占總資產中的比例不低於30%(但銀行、保險、證券、航空運輸等特殊行業的公司不受此限)。
9、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不存在同業競爭。
10、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公司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在產品(或服務)銷售或原材料(或服務)采購方面的交易額,占公司主營業務收入或外購原材料(或服務)金額的比例,均不超過30%。
11、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公司委託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進行產品(或服務)銷售或原材料(或服務)采購的金額,占公司主營業務收入或外購原材料(或服務)金額的比例,均不超過30%。
12、具有開展生產經營所必備的資產,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以承包、委託經營、租賃或其他類似方式,依賴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的資產進行生產經營所產生的收入,均不超過其主營業務收入的30%。
13、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沒有在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中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職務,也沒有在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處領薪。
14、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其中累計對外投資額和凈資產按最近一期期末經審計的合並會計報表數據計算)。
15、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獨立董事,且獨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會計專業人士是指具有高級職稱或注冊會計師資格的人士)。
16、所募集的資金有明確用途,投資項目經過慎重論證,酬資額不得超過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凈資產值的兩倍。
(二)為股票發行申請文件的製作做好准備工作
1、聘請律師和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分別著手開展核查驗證和審計工作。
2、和保薦機構共同制定初步發行方案,明確股票發行規模、發行價格、發行方式、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及滾存利潤的分配方式,並形成相關文件以供股東大會審議。
3、對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可行性進行評估,並出具募集資金可行性研究報告;需要相關部門批準的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取得有關部門的批文。
4、對於需要環保部門出具環保證明的設備、生產線等,應組織專門人員向環保部門申請環保測試,並獲得環保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
5、整理公司最近3年的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向稅務部門申請出具公司最近3年是否存在稅收違規的證明。
(三)製作股票發行申請文件
股票發行申請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招股說明書及招股說明書摘要;
2、最近3年審計報告及財務報告全文;
3、股票發行方案與發行公告;
4、保薦機構向證監會推薦公司發行股票的函;
5、保薦機構關於公司申請文件的核查意見;
6、輔導機構報證監局備案的《股票發行上市輔導匯總報告》;
7、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8、企業申請發行股票的報告;
9、企業發行股票授權董事會處理有關事宜的股東大會決議;
10、本次募集資金運用方案及股東大會的決議;
11、有權部門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議書的批准文件(如需要立項批文);
12、募集資金運用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13、股份公司設立的相關文件;
14、其他相關文件,主要包括關於改制和重組方案的說明、關於近三年及最近的主要決策有效性的相關文件、關於同業競爭情況的說明、重大關聯交易的說明、業務及募股投向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說明、原始財務報告及與申報財務報告的差異比較表及注冊會計對差異情況出具的意見、歷次資產評估報告、歷次驗資報告、關於納稅情況的說明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鑒證意見等、大股東或控股股東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原始財務報告。
(四)股票發行審核
1、受理申請文件。申報文件要求齊全和形式合規;審計資料最後審計日在三個月內。
2、初審。具體包括發行部靜默審核申報材料、發行部提出反饋意見、發行人及中介機構落實反饋意見、發行部審核反饋意見落實情況、發行部形成初審報告。在此過程中,證監會還就公司募股投向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徵求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及商務部的意見。
3、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證監會初審完畢後,將初審報告和申請文件提交發行審核委員工作會議(以下簡稱「發審會」)審核。7名委員進行充分討論後,以記名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同意票數達到5票為通過。
4、核准發行。依據發審會的審核意見,證監會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出具核准公開發行的文件。不予核準的,出具書面意見,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證監會應當自受理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決定。
在審核過程中收到的舉報信必須處理完畢,方能提請發審會討論發行申請;在發審會後收到的舉報信,必須處理完畢後,方可核准發行。
四、股票發行與掛牌上市
(一)股票發行
不同發行方式下的工作有所不同。一般來說主要包括:
1、刊登招股說明書摘要及發行公告。
2、發行人通過互聯網採用網上直播方式進行發行路演(也可輔以現場推介)。
3、投資者通過各證券營業部申購新股。
4、深圳證券交易所向投資者的有效申購進行配號,將配號結果傳輸給各證券營業部。
5、證券營業部向投資者公布配號結果。
6、主承銷商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組織搖號抽簽。
7、主承銷商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紙上公布中簽結果,證券營業部張貼中簽結果公告。
8、各證券營業部向中簽投資者收取新股認購款。
9、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深圳分公司進行清算交割和股東登記,並將募集資金劃入主承銷商指定帳戶。
10、承銷商將募集資金劃入發行人指定帳戶。
11、發行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
(二)股票上市
1、擬定股票代碼與股票簡稱。股票發行申請文件通過發審會後,發行人即可提出股票代碼與股票簡稱的申請,報深交所核定。
2、上市申請。發行人股票發行完畢後,應及時向深交所上市委員會提出上市申請。
3、審查批准。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在受到上市申請文件並審查完畢後,發出上市通知書。
4、簽訂上市協議書。發行人在收到上市通知後,應當與深交所簽訂上市協議書,以明確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
5、披露上市公告書。發行人在股票掛牌前3個工作日內,將上市公告書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紙上。
6、股票掛牌交易。申請上市的股票將根據深交所安排和上市公告書披露的上市日期掛牌交易。一般要求,股票發行後7個交易日內掛牌上市。
Ⅲ 股票市場發展初期採用的股票發行方式是什麼
隨著經濟的發展以及社會的進步,有很多人都會選擇購買股票來提高自己的經濟收入。但是我們現在購買的股票都是股票市場的中期,有很多人都不了解市場初期的時候它們採取的是一個怎樣的發行方式,那麼今天我們要說的就是這個問題。
那麼從這些方面來看股票市場發展初期採用的核准制,這樣的發現方式是非常好的。它不僅能夠提高我們的素質,同時還能夠強化公司管理層的一個責任度,也能夠加強自己的一個約束性。那麼在我國的證券發行的初期,打好一個基礎是非常關鍵的,只有這樣,它才能保證我國的股票行業在未來走得越來越順暢。
Ⅳ 我國股票發行實行什麼制度
股票發行制度主要有三種,即審批制、核准制和注冊制,我國A股主板實行核准制,創業板與科創板實行注冊制。
Ⅳ 地方政府發行債券對股市是利好還是利空為什麼
地方政府發行債券對股市是利好。因為地方政府發行債券,募集的資金主要是用來發展基礎建設,如公路、鐵路等。對於短期來說肯定是個利好,這樣大盤會有反彈。如果再配合其他政策性利好,大盤會有一波像樣的反彈。利空是股市用語,是指能夠促使股價下跌的信息。利空是指上市公司經營業績惡化、銀行緊縮、銀行利率上調、經濟不景氣、通貨膨脹、天災人禍等能夠促使股價下跌的信息,以及其他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方面能夠促使股票價格下跌的不利利益。
拓展資料:
1、 債券
債券是發行人為籌集資金,在約定的時間支付一定比例的利息,到期還本而發行的證券。其本質是債權憑證,具有法律效力。發行人通常是政府、企業、銀行等。
因為政府債券有政府稅收擔保,風險最小,但收益也是最小的。企業債券風險最大,收益也較高。債券購買人或投資人與發行人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是債務人,投資者(債券購買人)是債權人。
2、 主要特徵
①償還性
償還性是指債券有規定的償還期,債務人必須按期向債權人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
②流動性
流動性是指債券持有人可以根據需要和市場實際情況靈活轉讓債券,從而收回本金,提前實現投資收益。
③安全性
安全性是指債券持有人的利益相對穩定,不隨發行人營業收入的變化而變化,能夠按期收回本金。
④盈利性
盈利性是指債券能給投資者帶來一定的收益,即債券投資的回報。在實際經濟活動中,債券收益可以表現為三種形式:一是投資債券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給投資者帶來利息收入;二是投資者可以利用債券價格的變化買賣債券賺取差價;三是投資債券獲得的現金流再投資的利息收入。
3、 債券基金沒有風險嗎
有,基金不是保證本金和收益的產品。所有的基金都有風險。只是根據投資對象不同,風險也不同。債券型基金主要投資於債券。基金風險由所投資的債券決定。債券的風險較低,所以債券基金的風險相對較低。
4、 股票與債券的區別是什麼
①不同的發行主體
作為一種融資手段,無論是國家、地方的社會團體還是企業,都可以發行債券,而股票只能由股份制企業發行。
②收益穩定性不同
在收益方面,無論發行債券的公司是否盈利,在購買債券之前,利率已經確定,到期可以獲得固定利息。一般股票的股息率在購買前是不確定的。股息收入隨股份公司利潤的變化而變化。利潤多了就會多,利潤少了就會少,沒有利潤可得。
Ⅵ 發行股票的條件和主要程序有哪些
您好,
就現階段講,我國企業申請發行股票需要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發行股票的企業必須是股份公司。
(2)妻有樁全的櫥務制度和合格的財務人員。
(3)申請發行股票的企業要有一定的自有資本。
(4)新成立的股份公司至少應有3名發起人;發起人認購的膠份應至少佔發行總額的30,這是對新成立的股份公畝的特別要求。
(5)再次發行股票的股份公司,必須在再次申請發行般察俞的兩年內保持無經營虧損。
發行股票的准備工作:
(1)起草申請發行股票所需要的各種資料和文件。
(2)委託知名度較高的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為其資本評估。
(3)發行股票所籌集的資金如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需要先向計劃部門辦理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報批手續。
(4)委託證券公司作為承銷機構。
我國股票發行的基本程序:
.1。股票發行單位向有關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和耍求提出發行服票的申請。首次發行服票的新公司,申請時應提供下列文件:
①發行股票巾請表,這包括:發行公司的名稱,地址、法人代表,所發行股票的名稱、種類,本次發行的范圍、總額,每股金額,工西注冊登記悄況,發行股票的用途,股息紅利分配方式等,②企業營業執照的副本,③企業章程,④發行股票的章程,⑥股票發行的可行性分析報告,⑥發起人認購全部股份總額的30%以上的驗資證明,⑦發行的股票所籌資金若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批准文件。
公司再次發行股票,除申報上述文件外,還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如下文件:①董事會關於再次發行股票的決議,②經注冊會計師查核簽證的最近兩年年度的財務報表。
現有企業實行股份判而發行股票時,除申報上述有關文件外,還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以下文件:①省(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企業實行股份制的文件或實行股份制的方案,②由會計師事務所評估資產的報告。
2。有關審批機關受理申請人的申請並按有關政策進行審批。
3。主管機關審定股票式樣。
4。發行人在獲准發行股票後,一般應在三個月完成股票發行。
5.承銷機構(證券公司)接受發行人委託的股票承銷.業務。
6。投資者購股並在承銷機構(證券公司)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Ⅶ 有政府發行的股票嗎
中央政府只發行國債和央票。政府可以通過國有企業發行股票.想炒股的話可以加我。
Ⅷ 發行股票的程序
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具有規范的程序。 一、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一系列准備工作 A、制定股票發行方案。由發行人會議或股東大會做出同意公開發行股票的決議,股票發行方案包括:發行股票的種類和數額、發行價格、發行方式、籌資目的和運用計劃等。股份公司在初創時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具有規范的程序。
一、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一系列准備工作
A、制定股票發行方案。由發行人會議或股東大會做出同意公開發行股票的決議,股票發行方案包括:發行股票的種類和數額、發行價格、發行方式、籌資目的和運用計劃等。股份公司在初創時期發行股票,由發行人會議做出發行決議,但增資發行時必須召開股東大會做出發行決議。
B、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對公司的資信、資產、財務狀況進行審定、評估和就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這些機構在履行職責時,應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對公司出具的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驗證。
C、選定承銷機構,提出承銷方案和草擬承銷協議。
D、准備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向主管部門上報的各項文件:
(1)發行股票的申請報告;
(2)發行人會議或股東大會做出的公開發行股票的決議;
(3)政府批准設立股份公司的文件;
(4)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股份公司營業執照或者股份公司籌建登記證明;
(5)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載明事項包括:公司名稱和住所、經營范圍、設立方式、股份總額、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股東的權利義務、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法定代表人、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利潤分配辦法、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公司的公告辦法;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6)招股說明書,按照證監會規定的格式製作。載明事項包括:公司的名稱和住所;發起人、發行人簡況;籌資的目的;公司現有的股本總額,本次發行股票的種類、總額、每股面值、售價、發行前的每股凈資產值和發行結束後每股預期凈資產值,發行費用和擁金;
初次發行的發起人認購股本情況、股權結構及驗資證明;
承銷機構的名稱、承銷方式與承銷數量;
發行的對象、時間、地點、股票認購及股款繳納方式;
所籌資金的運用計劃、收益及風險預測;
公司近期發展規劃、經注冊會計師審核並出具審核意見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預測文件;
重要的合同;
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公司的董事、監事名單及簡歷;
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生產經營狀況和有關業務發展的基本情況;
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冊會計師及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增資發行的公司前次公開發行的股票所籌資金的運用情況; 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7)資金運用的可能性報告。需要國家提供資金或者其他條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國家有關部門同意固定資產定向投資的批准文件;
(8)增資發行的公司前次公開發行的股票所籌資金的運用情況;
(9)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簽字、蓋章的法律意見書;
(10)經二名以上律師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就有關事項簽字、蓋章的法律意見書;
(11)經二名以上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資產評估機構就有關事項簽字、蓋章的資產評估報告;經二名以上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簽字、蓋章的驗資報告;涉及國有資產的還應提供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確認文件;
(12)股票發行承銷方案和承銷協議。承銷協議載明: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承銷方式;承銷股票的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承銷期及起止日期;承銷付款的日期及方式;承銷費用計算、支付方式和日期;違約責任;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3千萬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民幣5千萬元的,應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由二人以上承銷機構組成;
(13)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二、正式申請審查批准公開發行股票
公司按照隸屬關系,地方企業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政府報送上述文件,提出公開發行股票申請,中央企業向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報送上述文件,提出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地方政府、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在國家下達的發行規模內,做出審批決定,並抄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設發行審核委員會,依法審核股票發行申請。
發行審核委員會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專業人員和所聘請的該機構外的有關專家組成,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具體組成辦法、組成人員任期、工作程序,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條件負責核准股票發行申請。核准程序應當公開,依法接受監督。
參與審核和核准股票發行申請的人員,不得與發行申請人有利害關系,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接受發行申請人的饋贈,不得持有所核準的發行申請的股票,不得私下與發行申請人進行接觸。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應當自受理股票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做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發行人根據要求補充、修改發行申請文件的時間不計算在內;不予核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股票發行申請經核准,發行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股票公開發行前,公告公開發行募集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發行股票的信息依法公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發行人不得在公告公開發行募集文件前發行股票。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對已做出的核准股票發行的決定,發現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發行股票的,應當予以撤銷,停止發行。已經發行尚未上市的,撤銷發行核准決定,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證券持有人;保薦人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
股票依法發行後,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由發行人自行負責;由此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股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股票承銷業務採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
股票公式專家團為你解答,希望能幫到你,祝投資順利。
Ⅸ 我國 現行的股票發行制度是什麼
核准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條 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9)當地政府發行股票擴展閱讀:
股票發行制度主要有三種,即審批制、核准制和注冊制,每一種發行監管制度都對應一定的市場發展狀況。在市場逐漸發育成熟的過程中,股票發行制度也應該逐漸地改變,以適應市場發展需求,其中審批制是完全計劃發行的模式,核准制是從審批制向注冊制過渡的中間形式,注冊制則是目前成熟股票市場普遍採用的發行制度。
審批制
審批制是一國在股票市場的發展初期,為了維護上市公司的穩定和平衡復雜的社會經濟關系,採用行政和計劃的辦法分配股票發行的指標和額度,由地方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指標推薦企業發行股票的一種發行制度。
公司發行股票的首要條件是取得指標和額度,也就是說,如果取得了政府給予的指標和額度,就等於取得了政府的保薦,股票發行僅僅是走個過場。因此,審批制下公司發行股票的競爭焦點主要是爭奪股票發行指標和額度。
證券監管部門憑借行政權力行使實質性審批職能,證券中介機構的主要職能是進行技術指導,這樣無法保證發行公司不通過虛假包裝甚至偽裝、做賬達標等方式達到發行股票的目的。
注冊制
注冊制是在市場化程度較高的成熟股票市場所普遍採用的一種發行制度,證券監管部門公布股票發行的必要條件,只要達到所公布條件要求的企業即可發行股票。發行人申請發行股票時,必須依法將公開的各種資料完全准確地向證券監管機構申報。
證券監管機構的職責是對申報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做合規性的形式審查,而將發行公司的質量留給證券中介機構來判斷和決定。這種股票發行制度對發行人、證券中介機構和投資者的要求都比較高。
核准制
核准制則是介於注冊制和審批制之間的中間形式。它一方面取消了政府的指標和額度管理,並引進證券中介機構的責任,判斷企業是否達到股票發行的條件;另一方面證券監管機構同時對股票發行的合規性和適銷性條件進行實質性審查,並有權否決股票發行的申請。
在核准制下,發行人在申請發行股票時,不僅要充分公開企業的真實情況,而且必須符合有關法律和證券監管機構規定的必要條件,證券監管機構有權否決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股票發行申請。
證券監管機構對申報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進行審查,還對發行人的營業性質、財力、素質、發展前景、發行數量和發行價格等條件進行實質性審查,並據此作出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的價值判斷和是否核准申請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