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的股票要進行要約收購了,我要怎麼操作啊
您好,如果您是融資買入的,需要保持維保比例超過300%,才可以將涉及要約收購的證券轉至普通賬戶進行要約收購。(轉出後,維保比例不得低於300%)
如果您是選擇融券賣出的股票涉及到要約收購,需要在上市公司發布公告之日起5個交易日內,了結該筆融券負債。否則會進入平倉程序。
『貳』 股票中所說的「要約收購」是什麼意思
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向被收購的公司發出收購的公告,待被收購上市公司確認後,方可實行收購行為。
要約收購是各國證券市場最主要的收購形式,通過公開向全體股東發出要約,達到控制目標公司的目的。要約收購是一種特殊的證券交易行為,其標的為上市公司的全部依法發行的股份。
要約收購的特點是在所有股東平等獲取信息的基礎上由股東自主作出選擇,因此被視為完全市場化的規范的收購模式,有利於防止各種內幕交易,保障全體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利益。
(2)如何查詢股票要約收購擴展閱讀:
要約收購的程序
1、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者須公布信息。即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
2、持股百分之三十繼續收購時的要約。
發出收購要約,收購人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並載明規定事項。
3、終止上市。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
『叄』 什麼是股票要約收購要約收購是利好還是利空
一般情況下都是利好,強勢股東入住將會帶來重組,資產注入的預期,股價也會上升的。
收購(Acquisition)是指一個公司通過產權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權,以實現一定經濟目標的經濟行為。收購是企業資本經營的一種形式,既有經濟意義,又有法律意義。收購的經濟意義是指一家企業的經營控制權易手,原來的投資者喪失了對該企業的經營控制權,實質是取得控制權。從法律意義上講,中國《證券法》的規定,收購是指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股份的30%時發出要約收購該公司股票的行為,其實質是購買被收購企業的股權。
利空是指能夠促使股價下跌的信息,如股票上市公司經營業績惡化、銀行緊縮、銀行利率調高、經濟衰退、通貨膨脹、天災人禍等,以及其他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方面促使股價下跌的不利消息。
『肆』 股票市場中要約收購的條件是什麼
上市公司要約收購的條件:
1、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
2、投資者決定繼續進行收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五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約應當約定,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的,收購人按比例進行收購。
『伍』 如何操作股票要約收購
要約收購的程序操作:
一、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者須公布信息。
即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
二、持股百分之三十繼續收購時的要約。
發出收購要約,收購人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並載明規定事項。
三、終止上市。
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
四、股東可要求收購人收購未收購的股票。
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時,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
五、要約收購要約期間排除其他方式收購。
六、收購完成後股票限制轉讓。
收購人對所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六七月內不得轉讓。
七、股票更換。
通過要約收購方式獲取被收購公司股份並將該公司撤銷的,為公司合並,被撤銷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購人依法更換。
八、收購結束的報告。收購上市公司的行為結束後,收購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
(5)如何查詢股票要約收購擴展閱讀
要約收購報告書
以收購要約方式應當按照規定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收購人應當自公告收購要約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就本次要約收購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至少做出三次提示性公告。
一、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的一般要求
1.引用的數據應提供資料來源,事實應有充分、客觀、公正的依據;
2.引用的數字應採用阿拉伯數字,貨幣金額除特別說明外,應指人民幣金額,並以元、千元或萬元為單位;
3.收購人可根據有關規定或其他需求,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外文譯本,但應保證中、外文本的一致性,並在外文文本上註明:「本要約收購報告書分別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編制,在對中外文本的理解上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准」;
4.要約收購報告書全文文本應採用質地良好的紙張印刷,幅面為209×295毫米(相當於標準的A4紙規格);
5.不得刊載任何有祝賀性、廣告性和恭維性的詞句。
二、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的其他要求
1.收購人屬於一致行動人或者實際控制人的,參與一致行動或存在實際控制關系的各成員可以推選其中一名成員以全體成員的名義統一編制並提交要約收購報告書,各成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均應在報告上簽字、蓋章。
2.由於商業秘密(如核心技術的保密資料、商業合同的具體內容等)等特殊原因,某些信息確實不便披露的,收購人可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並在要約收購報告書中予以說明。
3.在不影響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閱讀不便的前提下,收購人可採用相互引證的方法,以避免重復和保持文字簡潔。
4.要約收購報告書的文字應簡潔、通俗、平實和明確,格式應符合相關要求。在指定報刊刊登的要約收購報告書最小字型大小為標准6號字,最小行距為0.02.
5.收購人應當按照《收購辦法》的規定將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及要約收購報告書刊登於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並根據證券交易所的要求刊登於指定網站,或者提示刊登該報告的收購人或上市公司的網址。收購人應當將要約收購報告書和備查文件備置於上市公司住所和證券交易所,以備查閱。
6.收購人可將要約收購報告書或摘要刊登於其他網站和報刊,考|試/大 但不得早於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和網站的披露。
7.收購人董事會及全體董事(或者主要負責人)應保證要約收購報告書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並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8.收購人的律師受收購人委託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應對要約收購報告書及相關文件進行核查和驗證,並出具法律意見書,並就其負有法律責任的部分承擔相應的責任。
9.收購人聘請的律師、注冊會計師、財務顧問及其所服務的專業機構應書面同意收購人在要約收購報告書中引用由其出具的專業報告或意見的內容。
『陸』 什麼是要約收購
要約收購
一.收購者持股30%後的要約收購
當收購者持有某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該投資者可能有三種選擇:一是不再增持股份;二是減持股份,每減少5%時需要報告和公告;三是繼續增持股份。如果是第三種情況,就產生了要約收購的強制性義務。
因持股變動導致其獲得或者可能獲得對一個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的,收購人應當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同時抄報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抄送證券交易所,通知該上市公司,並做出公告。
收購人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的次日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同時抄報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抄送證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購公司,並做出公告。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的,收購人不得繼續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
假設A公司入市並逐漸增大對B公司的股票持有量,這個過程將伴隨大量的信息披露義務。當A對B的股票持有量達到一定比例時,例如達到B公司所有發行股的30%時,法律將要求A公司必須發出一個收購要約,對象是B公司所有的股東。收購人應當在要約收購報告書中說明有無將被收購公司終止上市的意圖;有終止上市意圖的,應當在要約收購報告書的顯著位置做出特別提示。這個要約的實質是一個公開的招標,表明A公司作為收購人承諾按一個高於市價的價格買進目標公司B之股東所有願意賣出的股票。
30%這個股票持有點是收購要約的啟動點,當然各國對這個啟動點規定各異,有的是35%,有的是30%。但無論如何,在這個啟動點之前,收購人持有量的增加猶如小河流水一般逐漸匯集;而一旦達到這個啟動點,便將以收購要約的形式向B公司的股東一下拋出巨大的買盤。以要約收購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收購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要約收購報告書,同時抄報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抄送證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購公司,並對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做出提示性公告。證券交易所可以根據證券市場管理的需要,做出被收購公司掛牌交易股票暫停交易的決定。
面對這樣的要約收購,B公司的股東將作出賣還是不賣的決定,當然這個決定的作出很可能受到B公司董事會的影響。A公司的收購行動有可能是善意的,也有可能是惡意的。如果是善意的,就說明A、B公司的董事會事先已經接觸並達成了一致的意見,所以B公司董事會將影響B公司股東接受A公司的收購要約。如果這是一起惡意收購事件,B公司董事會便會起來實施反收購措施,當然包括勸說B公司的股東不要接受A公司的收購要約。但是,被收購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針對收購行為所做出的決策及採取的措施,不得損害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顯然,B公司董事會的影響只能訴諸於感情和勸說,股東自己的判斷才是決定性的。影響股東決定的因素可能有很多,A公司的收購價格是重要的因素之一。A公司顯然要以一個高於市價的價格發出要約,其中的差價就是"收購溢價"。收購溢價越大,對B公司股東的吸引力越大, 收購成功率越高,但收購成本也變得越大。
新的收購管理辦法對要約收購價格規定了一些原則:
一是要約收購掛牌交易的同一種類股票的價格不低於下列價格中較高者:
A、在提示性公告日前六個月內,收購人買入被收購公司掛牌交易的該種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
B、在提示性公告日前三十個交易日內,被收購公司掛牌交易的該種股票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
二是要約收購未掛牌交易股票的價格不低於下列價格中較高者:
A、在提示性公告日前六個月內,收購人取得被收購公司未掛牌交易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
B、被收購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值。
特殊情況下需要對上述價格確定原則做調整執行的,收購人應當事先徵得中國證監會同意。收購人提出的收購價格顯失公平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其做出調整。
二.要約收購的強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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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要約的啟動應是強制性的,即如果收購人持股量達到啟動點,就要自動進入了要約收購的階段。建立強制要約收購制度的目的仍然是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通過預先收購階段,A雖然擁有了B公司30%的持股比例,但可能並未達到對B的控股地位,需要繼續收購。如果繼續收購再使用預先收購中的集中競價方式,將不利於廣大投資者,因為持股30%的A公司已經處於優勢地位,其他股東已經沒有能力與之抗衡。於是要求收購人應向所有剩餘的B公司股東發出收購要約,以一個顯著高於市價的價格受讓所有願意賣出的B公司的股票。
如果在達到要約收購啟動點之前,A公司已成功完成了對B公司的控股收購 ,目的已經達到,就沒必要再收購下去了。要約收購制度的強制性就在於,如果達到啟動點,不管是否完成控股收購,要約收購都將不以收購人的意志為轉移而啟動。這樣規定的目的在於給目標公司的所有其他股東一個出售其股份的選擇權。
我國《證券法》規定的是一種"半強制"的要約收購制度。這表現為對要約收購啟動規定的兩個例外條件:一是《證券法》給收購人一個是否"要繼續收購"選擇權,如果A認為達到30%的持股地位後已經控股,不必再繼續收購,則不會引起要約收購;二是證監會有豁免權,即在一定情況下可以免除收購人採用要約收購方式繼續進行收購的義務。
新的收購管理辦法規定以協議收購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收購人所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時,繼續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的,應當以要約收購方式向該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符合本辦法第四章規定情形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獲得豁免的,可以以協議收購方式進行。
三. 收購要約期滿的法律後果
按照《證券法》的規定,收購要約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並不得超過六十日。A公司收購成功與否系於B公司股東接受要約的程度。如果在收購要約有效期結束時,A公司收購到足夠的份額,達到控股B公司的地步,或達到法定的控制比例時,A公司收購成功。如果沒有達到足夠的持股程度,A公司還可以發出新的收購要約,進行新一輪的收購。
當收購期限已滿,收購人所持的目標公司的股份的比例不同,其法律後果也是不一樣的:
1.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75%以上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交易。如果在75%以下,則收購者收購成功,成為目標公司的絕對控股股東,目標公司的的上市地位不變。
2.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收購行為完成後,被收購公司不再具有公司法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其企業形式。這實際上就是"吸收合並"。�
四.保護目標公司的股東的權益問題
例如,劉總是鯊魚公司的董事長兼總經理,他是一個雄心勃勃的人。今天他要開始認真考慮收購上市公司南長久公司的一些細節問題了。出於一個精明企業決策者的算計,他想把這起已經箭在弦上的收購行動幹得漂亮一些,那就是花最少的本錢,得到最成功的效果。於是劉總在他的腦子里漸漸成型了這樣幾個想法:
想法1:據悉丙公司也早有收購南長久公司的意向。為此把收購要約的有效期定為4天,讓對方來不及提出競爭性收購要約,另外也能在時間上給南長久公司股東們施加賣出的壓力。
想法2:把要約收購分成兩段,前一段用高一些的價格收購南長久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比如說51%;待大勢已定,再以較低的價格收購剩餘的股份。或者分成若干段,每段都是一個獨立的收購要約,價格試探性地逐漸提高,直到吸引到足夠的股份賣出承諾;每段適用各自的價格,顯然可以減少成本。
想法3:只向南長久公司的一部分股東發出收購要約,比如說向70%左右的股權出售動機相對強烈的股東發出。而對另外的有"頑固"傾向的股東"不予理睬"。一方面減少成本,另一方面對收購的成功率影響不大。
想法4:對承諾採用"先來後到"的方式,來一筆成交一筆,買到足以取得對南長久公司的控制權時止。這樣眾多的股東將面臨賣出的壓力,因為如果不及時接受收購要約的話,就可能錯過這個高價賣出的機會;那麼股東們就不得不爭先恐後地接受要約,收購就變得順利了。
依照這些想法行事必將違反法律有關保護目標公司股東權益的規定。法律規定目標公司股東應被平等對待;同時應賦予他們個人足夠的權利來對抗遠比他們強大的收購人。關於保護要約收購中目標公司股東的利益不被收購人所侵擾的法律規定主要為:
1.承諾的撤消權及要約期限問題
目標公司股東利益易被侵害的根源就在於他們是一個分散的群體,在信息交流存在障礙或成本巨大的情況下很難達成對他們來說是最優的決策;而與他們交手的收購人則是一個精幹、靈活、機動性強的小團隊。
為此,法律賦予受要約人即目標公司的股東以承諾撤銷權,而對要約人即收購人的權利加以限制,主要表現為對要約人所規定的要約期限的限定。從而使目標公司股東在整體上增加了同收購人談判和對抗的能力。
受要約人的承諾撤銷權的內涵是在要約期限結束之前(即在整個要約有效期內)受要約人可以隨時撤消其對收購要約的預受承諾,有權宣布其預受承諾為無效。顯然,這樣便給受要約人一段合理的時間搜集信息、進行分析和作出決斷。不必急於作出倉促且無法挽回的承諾。
根據傳統民法及合同法的規定,要約的有效期可以由當事人自己確定,如果沒有確定才由法律根據合理的原則加以推定。與這一傳統法理不同,證券法要對收購要約的期限加以限定。這包括對底限和上限的規定。根據《證券法》收購人確定的收購要約的有效期應不少於30天。少於這個數字的期限設定將被認定為無效。
在要約有效期內,要約人一般不能撤銷要約,而受要約人可以作出限期內隨時可撤銷的承諾。要約的條款可能會在要約有效期內發生變更,那麼自變更開始,應該留給或追加一段合理的時間給受要約人來對該變更作出考慮和反應。
2.所有股東平等原則
除收購人以外的目標公司的同一類別的所有股東在要約收購過程中應被平等地對待,不同類別的股東應獲得同等基礎的待遇。其意義首先在於應該讓所有的股東擁有同等的"出逃"和享受收購溢價的機會,禁止歧視;其次在於保護股東整體的利益,因為逼目標公司股東於"或賣出,或放棄"困境的收購人免不了通過把目標公司的股東們差別對待、分而制之的方法來完成。
股東平等原則大致包括如下的內容:
首先,一項收購行為如果被認定或歸類為是要約收購--不管是在強制要約收購程序中還是收購人自願發出的要約收購中--該收購要約應向所有的除收購人外的目標公司股東發出。我國法律規定要約應向目標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發出;收購人在有效期內,不得採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賣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其次,發出要約後,股東待遇平等。要約的條件應適用所有發出承諾的股東。當收購要約的條件發生修改變更時,那麼所有有效承諾的股東最終都應適用同一個收購條件,而不能讓修改前承諾的受要約人適用一種條件,修改後承諾的受要約人適用另一種條件。
再次,要約有效期的效力適用於目標公司的所有股東。在要約有效期屆滿的那一刻,股份轉讓合同成立並生效。不能發生有的股東在有效期屆滿前便與要約人達成合同,而有的股東要在其後達成。
3.部分要約收購問題
部分要約收購是相對於全面要約收購而言。二者都是屬於向目標公司的所有股東公開發出收購報價的行為。只不過部分要約收購的目標是取得目標公司低於100%股份份額,而全面要約收購的目標則是取得目標公司100%的股份份額。全面要約收購也可能導致部分持股的情況,因為有些股東將不願接受該收購要約,但這並不影響其全面要約收購的性質。
有時要約收購並非出於法律強制,而是由收購人自願採用的,這時為自願要約收購。自願要約收購可能是全面要約收購,也可能是部分要約收購。強制要約收購常常是法定的全面要約收購,那麼是否有可能屬於部分要約收購呢?從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答案應該是肯定的。根據《證券法》第82條的規定,法律承認要約中載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的情況。
一般認為部分要約收購是一種鼓勵和促進收購行為的制度。因為它有利於要約人以有限的資源和財力獲取目標公司的控制權,激發市場中資本的活性。但有人認為允許部分要約收購將違反股東平等原則,而且導致目標公司股東強迫性的增加。根據上文的對股東平等原則和"強迫性"問題的機制分析不難發現,允許部分要約收購的確有對目標公司股東不利之虞。另外部分要約收購操作在某種程度上可以構成對強制要約收購制度的規避。因為後者的制度目標在於給所有剩餘股東一個"分享收購溢價並逃跑"的機會,如果允許收購要約中的預定收購數額過小的話,或者僅僅是象徵性的一個數額;那麼目標公司股東所得到的"分享加逃跑"的機會將變得極不充分而名存實亡。
『柒』 要約收購後股票走勢,要約收購後股價怎麼走
要約收購後股價怎麼走?
通常大家都會認為股票要約收購是利好因素,但其實到底是不是利好,還要看要約收購的價格、數量、條件、期限等是不是對投資者有利,而收購最終能否順利實施更是決定性因素。
首先,股票在要約收購公告出來以前,股價通常在較長一段時間內都會處於低位、低價、交易很不活躍的狀態。由於大多數人無法提前知道要約收購的消息,所以基本上不會有短線資金在裡面炒作。而收購方也希望在要約收購前盡可能的用低成本獲取較多的股權,也會有意將股價控制在一個較低水平。
其次,在要約收購公告以後,如果要約收購的價格低於股票市價,顯然是沒有人會按要約價賣出股票的,那麼繼續收購股份的目的就無法達到。如果要約收購的價格高於股票市價,這時候按要約價賣出顯然更劃算,甚至可以先在二級市場買進股票然後按要約價賣給收購方。一旦存在這種套利的機會,就會推動股價上漲向要約價靠近。
再次,要約收購的股份數量也很重要。如果要約方是全面要約收購,就是說不管你手上有多少流通股想賣,收購方都願意按照要約價照單全收。這種方式通常收購方意願很強,意圖取得控制權的目的很明確,對公司股票來說是明確的利好因素,股價隨後也會上漲最終達到甚至超過要約價。存在的風險是社會公眾持股一旦少於10%將觸發退市,所以收購方會制定合理的要約價格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
最後,要約收購是存在期限的,這個期限一般是30天以上60天以下。在要約期的最後3天,要約賣出的登記不能取消,在這之前是可以取消的。對部分要約收購而言,如果臨近要約期限,持股人還沒有全部賣出股票,一旦過了這個期限股價可能反而開始下跌。
『捌』 要約收購的程序是如何的
要約收購的程序如下:
1、選擇要約收購對象;
2、製作要約收購報告書,向監管部門報送相關材料;
3、公告收購要約;
4、依約購買股票並辦理過戶手續。
【法律依據】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五十一條
收購要約期滿,收購要約人持有的普通股未達到該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總數的百分之五十的,為收購失敗;收購要約人除發出新的收購要約外,其以後每年購買的該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不得超過該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總數的百分之五。
收購要約期滿,收購要約人持有的普通股達到該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總數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該公司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交易。
收購要約人要約購買股票的總數低於預受要約的總數時,收購要約人應當按照比例從所有預受收購要約的受要約人中購買該股票。
收購要約期滿,收購要約人持有的股票達到該公司股票總數的百分之九十時,其餘股東有權以同等條件向收購要約人強制出售其股票。
『玖』 股票中,什麼叫要約收購
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通過向目標公司的股東發出購買其所持該公司股份的書面意見表示,並按照依法公告的收購要約中所規定的收購條件、價格、期限以及其他規定事項,收購目標公司股份的收購方式。特點其最大的特點是在所有股東平等獲取信息的基礎上由股東自主作出選擇,因此被視為完全市場化的規范的收購模式,有利於防止各種內幕交易,保障全體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利益。要約收購包含部分自願要約與全面強制要約兩種要約類型。部分自願要約,是指收購者依據目標公司總股本確定預計收購的股份比例,在該比例范圍內向目標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預受要約的數量超過收購人要約收購的數量時,收購人應當按照同等比例收購預受要約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