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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企業在國外發行股票

發布時間: 2022-04-20 09:49:41

① 企業赴境外上市縣級部門是哪個負責呢

具體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宏觀管理的通知》(1992年12月17日)和《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將其股票在境外交易,必須經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審批。
二、境內企業到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申請的審核工作,由國務院證券委的監管執行機構中國證監會負責,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由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作出並授權中國證監會對外答復。凡境內企業申請到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申請申報材料。由於境內企業申請到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仍然處於小范圍試點階段,中國證監會目前尚未正式發布申報材料的內容與格式要求。三、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於1993年4月9日轉批了《中國證監會關於境內企業到境外公開發行服務和上市存在的問題的報告》(以下簡稱《報告》),要求各有政府要貫徹執行。《報告》指導,為了防止境內企業一哄而上到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避免國有資產產權受到侵害,保護國家和投資者的利益,對境內企業到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要統一管理,嚴格審批。

② 公司境外上市的主要形式

1中國企業在境外直接公開發行上市
中國企業將現有資產存量和業務進行重組,在境內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首次發行股票(簡稱H股),在紐約首次發行股票(簡稱N股),在新加坡首次發行股票(簡稱S股)。採取這種方式在境外上市,必需同時符合我國證券法律及境外上市地的證券監管要求。一般來講,以這種方式申請上市的企業需經過必要的重組,相應的程序也會較為煩瑣,申請的時間也可能會較長。但是,正因為需經過這些相對嚴格的程序,申請企業一旦獲准在境外上市,將能夠比較容易地獲得投資者的信任。海外上市實例中,H股如青島啤酒、S股如中新葯業等等。

2買殼上市
非上市公司通過購買一家境外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權來取得上市的地位,然後注入自己的有關業務及資產,實現間接在境外上市的目的。買殼本身可以避開繁雜的上市審批程序,手續也相對簡便,因而為不少民營企業所選擇。但是這種上市方式在挑選安全的殼資源方面存在一定的風險,並且在買殼之後如欲獲得長期穩定的效益,亦並非易事。另外,買殼並不能帶來資金,因此如需要融資,也還必須經歷發行新股的審批程序。在香港市場買殼上市案例如中信泰富,在新加坡市場買殼上市案例如浙江金義,北美特別是加拿大市場一般採用反向收購(RTO)的方式實現掛牌上市。
3存托憑證(「DR」)上市
存托憑證是指在一國證券市場流通的,代表外國公司有價證券的可轉讓憑證。存托憑證上市一般是指,某國的上市公司為使其股票在外國流通,將一定數額的股票,委託某一中間機構(通常為一銀行,稱為保管銀行或受託銀行)保管,由保管銀行通知外國的存托銀行在當地發行代表該股份的存托憑證,然後存托憑證開始在外國證券交易所或櫃台市場交易。1993年7月的青島啤酒,隨後還有上海石化、馬鞍山鋼鐵、儀征化纖等八家,它們的主掛牌在香港,同時通過全球存股證方式(GDR)和美國存股證方式(ADR)分別在全球各地和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

③ 我國有關企業境外上市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992年以來,中國企業境外上市出現了持續不斷的熱潮,也出現了一些問題。為了加強監管,《證券法》第238條作出如下規定:「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到境外發行證券或者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務院的規定批准。」在中國境內注冊並從事經營業務的企業,無論其是否有外資背景、外資所佔比例如何,凡欲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證券或者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的公司,其上市材料必須經由中國證監會審批。國務院和相關主管部門就企業境外上市先後出台一系列法規和文件,對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的有關政策作了明確規定。其中1997年的《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就是一個綱領性文件。該文件規定:一、在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包括中資為最大股東,F同)的境外上市公司(以下簡稱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進行分拆上市、增發股份等活動,受當地證券監管機構監管,但其中資控股股東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應當事後將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加強對股權的監督管理。二、在境外注冊的中資非上市公司和中資控股的上市公司,以其擁有的境外資產和由其境外資產在境內投資形成並實際擁有3年以上的境內資產,在境外申請發行股票和上市,依照當地法律進行,但其境內股權持有單位應當按照隸屬關系事先徵得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其不滿3年的境內資產,不得在境外申請發行股票和上市,如有特殊需要的,報中國證監會審核後,由國務院證券委審批。上市活動結束後,境內股權持有單位應當將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三、凡將境內企業資產通過收購、換股、劃轉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轉移到境外中資非上市公司或者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以及將境內資產通過先轉移到境外中資非上市公司再注入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內企業或者中資控股股東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應按照隸屬關系事先經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並報中國證監會審核後,由國務院證券委按國家產業政策、國務院有關規定和年度總規模審批。四、重申《國務院關於暫停收購境外企業和進一步加強境外投資管理的通知》(國發[1993]69號)規定的精神,禁止境內機構和企業通過購買境外上市公司控股股權的方式,進行買殼上市。該文件目前仍然有效。1998年2月22目,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1998]5號),該通知規定:由中國證監會審核並經國務院證券委批准上市或注資的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上市或注資活動完成後15個工作日內,其國內股權持有單位應將發行上市或注資的有關情況報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監會。各地區、各部門不得以政府名義就有關企業境外上市向境內、境外機構出具承諾函或類似函件。有特殊情況的,應事先徵求中國證監會意見。嚴禁中方駐外人員利用內幕消息在境外股市違法、違規牟利。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應遵守上市地的有關法律法規,規范運作,嚴禁中方駐外人員進行內幕交易;凡涉及境內的資產經營和業務活動,應遵守境內的有關法律法規。各地區、各部門應採取切實有效的保密措施,防止內幕消息泄露,嚴禁境內參與決策人員將內幕消息透露給境外第三方進行內幕交易;有關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對泄露內幕消息及進行內幕交易的駐外人員嚴加懲處。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股權結構若發生重大變動,對中資控股地位有影響的,其境內股權持有單位應在事後按本通知第2條規定的時間要求將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④ 中國繼續支持企業到境外上市,企業符合哪些條件才可以在境外上市

據證監會的消息,為助力穩定宏觀經濟大盤和金融運行,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到境外上市。無論在哪裡上市,都需要具備足夠的條件才可以,中國企業要想在境外上市,那麼在條件上會比在國內上市更加嚴苛一些,門檻更高。具體條件內容有以下幾點。

境外上市的方式有三種:直接上市、間接上市、其他方式。

直接上市是指直接以國內公司的名義向國外證券主管部門申請發行的登記注冊,同時發行股票(或其它衍生金融工具),向當地證券交易所申請掛牌上市交易。

間接境外上市是指國內企業在境外注冊公司,境外公司以收購、股權置換等方式取得國內資產的控制權,然後將境外公司拿到境外交易所上市。

直接上市與間接上市是中國企業在境外上市最廣泛的方式,也有少數公司採用存托憑證和可轉換債券上市,這兩種上市方式往往是企業在境外已上市,再次融資時採用的方式。

⑤ 為什麼一般國內公司要選擇在國外上市

你好,企業選擇在境內上市或境外上市應視各自的具體情況而定,關鍵是要找準定位。一般來說,在境內上市對情況比較熟悉,對相關法律法規和游戲規則比較了解,文化背景相通,上市成本較低,有地理位置優勢,主要產品和市場在國內的企業容易得到投資者認同,廣告效應明顯。但由於企業對境內上市的認同度較高,因此排隊現象較為明顯,上市時間與進程較難以把握,但這可能是暫時現象,隨著注冊制改革的進一步到位,上述現象有望得到緩解。因此對大多數企業而言在境內上市利大於弊。
實際上從國際經驗來看,大多數國家的企業都是充分利用本國市場的地利、人和的優勢在本土上市,隨著企業經營規模的擴大和業務的國際化發展再選擇境外多地掛牌,如到了跨國公司的規模,可實現多國掛牌交易,因為企業規模大,才能承受多地上市的成本。
當然,如果企業的主要產品和市場在境外,或者國際化程度較高能得到境外市場及投資者高度認同,或者企業規模大需要多地上市解決融資問題可選擇合適的境外市場上市。

⑥ 為什麼中國公司到海外上市

伴隨中國企業在香港、美國、新加坡等地區相繼上市的熱潮,開曼群島、維爾京、百慕大……這些原本不甚知名的小小群島逐漸成為了中國企業注冊離岸公司的搖籃。據說在這些地區注冊的企業有10641家與中國內地相關,而其中的新浪、網易、金蝶、聯通等公司無一不是我們耳熟能詳的名字。
目前在這些地區平均每天都會有一家中國概念的新公司注冊成立。而事實上,這些公司的所有者可能一輩子也不會到公司的注冊地去。
值得注意的是,這些企業選擇的注冊地有一個明顯的特徵--幾乎都是國際避稅地。但是,根據我國稅收法律的規定和我國外匯管理體系的限制,能夠利用這些地區所進行的合法國際避稅數額很小,因為我國政府對居民來自中國境內的全球收入征稅。
那麼,是什麼樣的原動力驅使大量的企業尤其是民企趨之若鶩,湧向這些遠洋島嶼呢?記者帶著疑問,走訪了與此現象相關的一系列人士--民企老闆、投行經理、中介機構、稅法律師以及國際稅收、國際經濟法的教授,試圖解開這個似乎眾人心照不宣的謎團。
曲線上市的優美拐點
提起到開曼、百慕大去注冊海外離岸公司,中國熟悉資本市場的業內人士大概首先想到一個名詞--海外曲線上市。
海外曲線上市的學術叫法是"造殼上市",即要在擬上市的海外證券市場所在地或其允許的國家(地區)成立一家中資公司的控股公司,進而以控股公司的名義申請上市。
讓我們先回顧一下中國企業在海外上市的成功案例:1992年10月9日,中國在紐約交易所掛牌的第一支股票是"華晨汽車",其公司全稱為"華晨中國汽車控股有限公司",1992年6月於百慕大群島注冊,上市募集資金全部用於在中國內地的實業"沈陽金杯客車製造有限公司";1999年初,新加坡證交所出現了一張新面孔--鷹牌控股,注冊地開曼群島,其背後的上市公司--廣東佛山鷹牌陶瓷公司成為首家海外上市的中國民營企業;1995年,惠州僑興通過其原來在香港注冊的一家公司,到英屬維京群島注冊成立了僑興環球,以僑興環球名義回購僑興集團90%的股權,接著於1999年2月17日在美國NASDAQ上市,成為第一個在納斯達克上市的中國民營企業;2000年1月31日,在百慕大注冊的"裕興電腦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作為在香港創業板成功上市的第一家內地民營企業,募集資金4.2億港元。
沿著這些先鋒開辟的成功之路,後繼者們充滿信心,紛紛踏上了這條曲線上市的艱難道路。而這條道路上的第一站,往往是奔赴開曼、百慕大、維爾京,注冊一家或數家公司。一位海外投行業務的資深人士形容說:"這些彈丸小島在中國企業海外上市的曲線中,是一個優美的拐點。"
的確,從中國內地出發,經這個拐點,民營企業既可以通往香港的創業板,更可以邁入美國的納斯達克。因為百慕大、開曼、英屬維爾京群島的法律屬於普通法系,是美國納斯達克上市公司的合法注冊地。而根據香港聯交所1992年7月頒布的《香港創業板上市規則》中關於創業板上市公司注冊地的第一條,除可以在中國內地、香港注冊之外,百慕大、開曼群島也赫然在列。據不完全統計,選擇開曼、百慕大作為注冊地的香港創業板上市公司遠多於在中國內地和香港注冊的公司:我們在香港創業板股票中任選了代碼在8003~8028之間的10家上市公司,發現只有1家在香港本地注冊,其他9家公司(4家主要經營地在內地)的注冊地全部是開曼群島或百慕大--管中窺豹,可見一斑。
那麼,這些上市公司為什麼不選擇證券市場所在地注冊而要繞道遙遠而陌生的開曼、百慕大?與此相關的各方人士眾說紛紜,但細想又似乎大致相通,不外乎以下四個原因:注冊程序簡單、減少風險、逃避外匯管制和合法避稅。
想上市,必然面臨的各種復雜的審批程序、規則要求,企業的頭痛事絕對少不了。不過,能免一樁是一樁,開曼、百慕大、維爾京這些小島作為離岸注冊的樂土,可給企業省去了不少繁瑣的手續和規則的麻煩:公司可以不必在注冊地生產經營,可以把注冊資本移作他用,公司設立發起人不要求是當地居民或國民,無需向當地稅務局提供財務報表。而且,現在國內有大量代辦注冊離岸公司的中介機構,看似遙遠的距離卻沒有了任何障礙。
法律環境寬松、保密性好,也是開曼、百慕大等地的突出特點。一位從事企業海外上市法律咨詢的律師指出,這對於通過曲線路徑上市的公司來說,能夠減少法律風險。以位於加勒比海上的開曼群島為例,它是一個部分自治的英國殖民地,其公司法以英國商業公司法(1948年)為基礎,但經過開曼政府多年的數次修訂,其中已經具有了很多本地特色。根據開曼群島的公司法,稅務豁免公司可以得到政府20年不征稅的保證,可以發行無面值的股票,還可以不必每年召開一次股東大會,甚至股東的名字也可以保密。實際上,很多離岸法區都有明文規定:公司的股東資料、股權比例、收益狀況等信息,享有保密權利。寬松的法律環境以及對公司業務的高度保密,使上市公司自身的安全得到了充分的保障,極大減少了各種風險因素。如果上市公司在未來的經營期間出現與投資者的法律糾紛,裁決過程所適用的開曼法律往往可以使上市公司逃避某些責任或者占據有利的位置。
除了法律寬松,開曼、百慕大、維爾京等地的稅收相當優惠,對於在此注冊的企業不徵收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這意味著,盡管在中國內地從事實際經營的公司必須向中國政府繳納企業所得稅,但作為其投資者的離岸控股公司,由於注冊地政府不對控股公司的投資收益征稅或稅率很低,因此,整個海外上市的公司體系可以避免雙重稅收。
此外,開曼群島、百慕大、維爾京等地區普遍對豁免公司沒有外匯管制,外匯出入自由。這使得很多通過曲線上市的中國企業在海外資本市場募集的外匯先放在離岸公司,根據中國內地企業實際經營的需要,逐次將資金匯往國內,而不是一次將在海外募集的外匯全部投入國內的企業中去。
除去以上理由,似乎還有一個大家心照不宣的秘密:很多時候,公司在海外上市曲線中的"拐點"不止一個,而可能在多個避稅地注冊多個"殼"公司。在國內的資產注入海外"殼"公司的過程中,伴隨的是層層交錯的控股關系、撲朔迷離的資產置換。"越復雜就越安全。"一位從事多年投資銀行業務的先生含糊地解釋這個現象。"在這些避稅地各種財產、公司情況都是保密的。所以,一般很難摸清各個公司之間有什麼關系,這方便企業內部進行關聯交易啊!"倒是一位中介咨詢人員一語中的。
風險投資的"軟猥寶甲"
盡管開曼、百慕大、維爾京,這些本不知名的小島走進中國人的視野源於中國企業的海外上市之路,但是在這些島嶼上注冊的1萬多家與中國內地相關的企業,實際上只有一小部分與這個目的有關。一位中介機構的資訊顧問認為,目前國內許多接受海外風險投資的高新技術企業才是真正的離岸注冊兵團的生力軍。
與那些產生到海外上市想法後才著手注冊離岸公司的企業相比,許多成功吸引到外資創投的高新技術企業似乎更有先見之明,公司初創時的注冊地一般就在開曼、百慕大、維爾京。一位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的經理指出,為了繞開國內政策的限制,一般國外風險投資都採取間接投資於海外離岸公司的形式介入中國創投市場,以便於在投資實現增值後順利退出。作為創業企業,當然要配合投資方以達到雙贏的目的。所以,一般會選擇開曼、百慕大、維爾京等離岸法區注冊公司,以離岸公司作為投資方投入資金的中轉站。面對經濟、法律均處於過渡時期的中國,通過間接投資離岸公司的形式,海外風險投資為自己披上了一件刀槍難入的"軟猥寶甲"。
創業企業上市是風險投資退出的最佳形式。由於中國資本市場不完善,國內此路不通,那隻能通過海外上市以保證風險投資全身而退,由此,問題回到了文章的最初--風險投資企業和被投資企業也意識到了開曼、百慕大、維爾京這些小島的魅力所在。以1992年首先進入中國創投市場的國際數據集團IDG為例,其投資的搜狐、金蝶相繼於美國納斯達克成功上市,而這兩家均是通過注冊離岸公司實現海外曲線上市的典型。
將所投資企業的股權協議轉讓是風險投資退出的另一種重要手段。如果創業企業是海外注冊的離岸公司,那麼,在股東轉讓股份或風險投資退出而改變股權結構時,繞開了國內的審批程序,使轉讓手續和過程得到了簡化。但如果直接被投資企業在中國注冊,根據有關規定,其股權轉讓必須報原審批機構批准(審批機構批准還需徵得科技部同意),然後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復雜的手續、漫長的等待,可能導致審批後企業早已錯失市場良機。加之在開曼等地可以避免對投資者的雙重稅收,這使創投企業在海外注冊的運作成本低於國內注冊。
事實上,為改變外資繞道介入國內風險投資業的情況,我國政府做出了積極的努力。日前,由外經貿部、科技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頒發的《關於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暫行規定》,容許"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與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以創業投資為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或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企業。"但是客觀地看,目前國內風險投資的環境仍不容樂觀。IDG副總王樹先生指出,目前中國的《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稅法》等相關法規不健全,比如《公司法》仍存在對外投資不得超過凈資產50%的限制;有限合夥制創投企業面臨的雙重征稅問題,《稅法》沒有解決;《外商投資企業法》中對無形資產投資的限制;這些都將阻礙外資到中國發展風險投資業。
看來,外資風險投資身上的這件"軟猥寶甲"一時半會兒還脫不下去!
兼收並蓄的"變臉"之地
其實,除了上述原因,企業海外注冊的目的還有很多種,對他們來說,開曼、百慕大、維爾京……這些遙遠的海中孤島是轉換身份、實現"變臉"的理想場所。
在河北省"5·18"經貿洽談會上,記者注意到有兩家注冊地為"英屬維爾京群島"的民營小企業以外資企業的身份出現。事實上,這不過是土生土長的中國企業到維爾京注冊了一家離岸公司而已,企業老闆本人對著世界地圖也找不到他們的注冊地在哪兒。這樣做的目的很明確--為享受外資企業的優惠待遇,稅收在幾年內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減免。對此現象,中國政法大學國際經濟法的藍藍教授分析說,盡管我國已加入WTO,但世貿組織僅要求給予外商不低於本國居民的待遇,但目前中國給予外資的是遠優於"國民待遇"的"超國民待遇"。因此,有些效益較好的民營企業會想到以假合資的辦法來逃避國內稅收,這種現象短時間之內很難消除,因為中國現在的發展,需要大量資金支持。為此,仍會在一定時期內保持對外資的優惠待遇。
民企搞假合資"變臉"不過為得點稅收上的小實惠,比起國內某些大公司的"變臉"手段,絕對是小巫見大巫了。日前中國一家大型企業××公司為實現在香港順利上市而進行的資產重組過程中,在開曼群島注冊了一家離岸公司,利用開曼群島對注冊公司資產質量要求寬松的特點,把全部的企業不良資產注入新公司,從而順利實現了優質資產與不良資產的剝離,預計不日即將傳來該企業成功在香港上市的捷報。這等"變臉"法術才真叫高強。
現在,連台資企業也紛紛搞起了"變臉",想到中國內地投資受到台灣當局政策的限制不要緊,聰明的台商先把資金投到自己在開曼、百慕大、維爾京等地注冊的離岸公司去,然後轉道奔赴內地,任台灣當局如何把守也無濟於事。
"作為海外歸國學子,我們回國成立這家公司的想法就是為國家做點事情,所以,我們希望公司保證純正的血統,注冊成為名副其實的中國企業。但我們的投資方是外資,為配合他們未來的退出以及在海外的順利上市,現在又要考慮在開曼注冊,這真是一種兩難選擇。"由多名海歸博士、碩士們組建的北京科技風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副總徐洪才博士吐露的苦惱,讓我們看到,並不是所有的"企業"都熱衷於這種"變臉"游戲。海外注冊還是有利有弊的。

搜集資料,僅供參考!

⑦ 中國企業在海外上市的利與弊

中國企業在海外上市的利:

1、獲得海外資金,利用這些資金更好地發展企業

2、海外的證券市場監管更為成熟,企業操作更為放心

3、對國內的上市企業行為規范制度、建立健全國家相關的法規是有借鑒作用

4、選擇海外上市,對提高企業在國際市場的知名度和市場佔有率有很大幫助

5、有利於提高企業競爭力
全國政協委員、前中糧集團董事長周明臣海外上市是企業走出去的一種方式,可以藉以實現資本市場、經營活動與國際的接軌,幫助企業提升自身水平和競爭力。
國資委研究室主任彭華崗從這幾年的實踐來看,還是要鼓勵企業去海外上市。為什麼呢?因為海外上市對國有企業完善治理結構、轉換經營機制是一個強有力的促進。很多企業老總都認為,海外上市路演得脫掉一層皮,這是一種脫胎換骨的變化。國外對上市公司運行機制的要求比國內嚴格很多。根據我們的實際調研,海外上市對於改善公司治理結構、轉換企業機制、內部整合管理確實起到了明顯的作用。因此從企業改革轉換機制這個角度來說,還是應該鼓勵支持企業海外上市。

中國企業在海外上市的弊:

1、要是大多數優質的企業在海外上市,那麼對於中國建立世界級的金融中心是不利的;

2、中國的大企業都在在海外上市,當然對於大眾股民來說也是不利的;

3、國內去海外上市的企業和國外投資者之間的溝通很差,國際投資者對中國企業也都相當挑剔,再加上對上市企業認知比較少。

4、海外上市導致國內資本市場進一步惡化
中國人民大學校長紀寶成大中型優質企業的大規模海外上市,將加劇國內資本市場的空心化和邊緣化。沒有大中型優質企業作為支柱的資本市場,也就失去了穩定性和價格風向標,將導致市場穩定性大幅失衡,資源配置功能下降,加劇市場發展的惡性循環。如果優質企業都到海外上市,目前已經幾乎喪失融資功能的資本市場將更加尷尬。
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劉鴻儒優秀大型企業一陣風似地到海外上市,使國內市場進一步惡化,投資者信心減弱,形成惡性循環。出現這種狀況,決定性的因素是認識上出現了偏差。如果把國內市場辦成「次級企業」市場,不僅無法發揮資金有效配置的功能,也無法全面真實地反映我國的發展狀況,後果將不堪設想。

5、海外上市對中國經濟發展造成不良影響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所所長夏斌國企海外上市使中國宏觀經濟均衡受到影響。大量優質大型企業海外上市,直接影響中國宏觀經濟的內外均衡,原因是這些企業到海外掛牌時籌集大量外匯,結果增加境內的貨幣供應,壓低市場利率,無形中給中國的均衡發展製造麻煩。

6、IPO定價太低導致國有資產流失,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中國人民大學校長紀寶成大中型國有企業均是以低市盈率在海外上市,價格比國內資本市場同類企業價格低20%以上。據統計,1993年至2005年大中型國有企業在海外上市過程中,涉及國有資產流失至少600億美元。低市盈率上市的直接結果就是海外新股認購者或戰略投資獲得無風險的股票套利,使本屬於本國民眾的價值轉移到海外。IPO定價雖然是市場選擇的結果,但海外上市的中國企業規模以及相應機構的決策行為卻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IPO價格。因此,低市盈率上市導致的間接國有資產流失,其實質與市場買賣沒有多大關系,而是與我們大規模盲目海外上市的決策有關。
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周茂清當一些企業在海外市場由於信息不對稱而發生募股困難時,往往將股權資產低價賤賣,這更容易直接造成國內經濟增長成果的流失。

7、對國外股東的分紅導致財富轉移
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周茂清大型優質國企海外上市,會引起國內經濟增長成果的流失。目前我國在海外上市的企業,大部分是在國內各行業處於「領頭羊」地位的超大型國有企業,其經營規模、盈利能力遠非一般企業可比,但一部分企業之所以「肥得流油」,並非由於其管理水平高和營銷能力強,而是得益於政府的政策扶持以及相應而來的市場壟斷。這些企業受海外投資者追捧,很大程度上正是源於這一背景。現在它們到海外上市,在募得資金的同時勢必要給海外投資者以相應回報,這無異於將其在國內特殊市場背景下所形成的壟斷利潤向海外投資者拱手相讓。

⑧ 企業想在海外上市怎麼操作

找專業的投資銀行。

⑨ 關於中國的企業在外國上市的問題

據美國、德國、日本、歐盟等國家或地區的立法經驗,反壟斷法在反對私人壟斷方面至少應該規定禁止壟斷協議、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控制公司合並等三方面的內容,但我國在這三個方面都沒有明確的規定。由於反壟斷的遲遲不能出台,目前規范有關國內競爭的法律只有《反不正當競爭法》,但它只規定了九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和政府層面的限制競爭行為,對因公司並購而引起的行業過度集中、形成外資行業壟斷卻沒有相應的規定。

而且,由於與反壟斷法在立法目的上的根本不同,使得反不正當競爭法實質上也無法起到規制並購中壟斷問題的作用。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為了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其實質是為了維護基本的商業道德,旨在解決市場經濟活動中存在的「誠實信用」問題和由此產生的相應侵權問題。7並購作為市場競爭行為,其與反不正當競爭的立法原理相去甚遠,所以只有以維護市場競爭秩序,解決市場中存在的限制競爭問題為立法原則的反壟斷法才能真正地起到有效規制並購行為的作用。

(二)現行立法的困境

在經濟實踐中,我國長期以來一直沒有控制公司合並的規定。1986年由國家體改委和國家經貿委聯合頒發的《關於組建和發展公司集團的幾點意見》中提出,「一個行業一般不搞全國性的獨家壟斷公司集團」,表達了我國政府的反壟斷意向,但卻沒有任何可操作性。

在外資並購領域,作為外資並購上市公司法律框架的《關於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中,對於外資並購可能引起的壟斷問題卻是隻字未提。目前在適應與外商投資的法律中,關於規制外資並購中壟斷問題的規定在《關於外商投資公司合並和分立的規定》中有一條籠統的規定。8另外,《外商投資公司並購境內公司暫行規定》對外資在華可能出現的壟斷問題,也進行了一些限制性規定。9僅這些規定,尚存在許多漏洞:1、大多數跨國公司在我國的銷售額在其銷售總額中的比重很低(有的連5%都不到),所以很難用銷售額去規制壟斷行為;2、這些規定在實施中還涉及到司法管轄權的問題,由於跨國公司很少在中國注冊,按照中國《公司法》的規定,跨國公司的行為沒有必要得到我國政府的批准,從而出現了一個悖論;3、《外商投資公司並購境內公司暫行規定》中的「暫行」,表明我國政府保留了在實施過程中對一些條款修訂的權力,因此,「不確定」大大增加。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第8條的明確規定反對妨礙競爭的壟斷公司的市場的獨占。無論是一家還是幾家公司,只要形成市場瓜分或約定限價的控制就屬於成員國反壟斷立法舉措的反對范圍。也就意味著在入世後,對於外來公司憑借先天優勢實施違反競爭的購並、獨佔地位的濫用等壟斷行為,我國既缺乏系統的國內法規定,更遑論對影響我國的國際壟斷行為進行規制-這對於我國在運用反壟斷立法規制外資並購上市公司方面將是十分不利的。

三、外資並購我國上市公司的法律完善

通過我們上文的分析,我們不難看出我國現有的外資並購法律規范,存在著效力層次過低、內容過於簡單、可操作性不強、甚至法律規范之間相互矛盾,缺乏協調性等問題。在並購方面法律法規不健全、法律環境不透明的情形下,外商尤其是意圖在華開展長期戰略性並購業務的跨國產業資本,因為缺乏合理的預期,很難對並購的可行性、經濟及政治風險做出長期而確定的判斷,這勢必會影響其並購熱情。入世之後,外資並購在很長的一段時間內都將成為我國經濟發展中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而我國現行立法又存在諸多的不足,所以面對洶涌而來的外資並購,進一步完善外資並購上市公司法律是解決外資並購上市公司問題的最好途徑。實際中我們應從以下方面著手。

(一)外商投資政策和立法方面

隨著外資並購我國上市公司的發展,我們已到了迫切需要一部規格更高、內容更完善的規制外資並購法律的時候。為了便於實施,保證權威性、約束力,克服現有通知、暫行規定等等效力過低、條文過粗不易執行的弊端,應採取部門規章(或更高規格立法形式)對外資並購上市公司進行規定。該法規除了對現行立法中的彼此矛盾之處進行清理,對模糊不清的地方做出合理的、權威的解釋,還應注意將自願與效益、平等互利、反壟斷等等原則引入到我國外資並購法律當中。這些基本原則將成為外資並購法律制度的核心和靈魂,既是其所求價值之具體體現又是構造其法律體系並指導執法、守法及司法的根本准則。10同時應注意以下方面:

1、加強《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以下簡稱《指導目錄》)對外資並購上市公司的規制

雖然《指導目錄》對於新設投資的規定較多,但是並購作為國際直接投資的一種,不應該由於方式不同而適應不同的准入條件。相反,實踐中還應根據WTO中國民待遇原則的要求並結合我國實際情況,進一步的細化目錄的規定。進一步明確對有些產業,如高新技術產業的鼓勵措施來加強引導。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為了防止外資通過設立控股子公司等資本紐帶的方式規避產業政策,還必須規定,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子公司也必須符合產業政策的要求。申請並購國企的外資,應當在其申請書中說明其子公司的股權結構、產業政策領域和經營范圍等情形,並報送相關材料以備審查。並且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允許適應資本控制標准和引入「一致行動人」概念,在外國自然人、法人與其擁有控股或相對控股的公司聯合投資於限制性行業時可以累計計算股份,以避免外商規避我國法律對外資在限制性行業的控股比例要求。

2、明確新公司的外資性質

應進一步明確《關於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所說的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轉讓後,上市公司仍然執行原有關政策並不等於該公司為內資企業。其一,《通知》中第2條關於向外商轉讓國有股和法人股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要求的規定,實際上也承認了向外商轉讓了國有股和法人股的上市公司也屬於外商直接投資的領域,該上市公司在法律地位上屬於外商投資企業。其二,如果認為向外商轉讓了國有股和法人股的上市公司在性質上屬於內資企業的話,那就可能出現同樣有外資股的上市公司性質上分屬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於法於理都沖突的尷尬局面。

可見,新公司的外資企業性質的明確不但有利於相關法規之間的協調和基本精神的延續,而且有利於外經貿部(現商務部)對該新公司的監管,保證外資並購上市公司達到立法者孜孜以求的終極目標。

(二)制定國有股權定價細則

外資並購上市公司是新生事物,所以我國在這方面完全沒有實踐經驗,國際上也沒有較為成熟的立法可借鑒,《關於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只好寧簡勿細,給現實中收購者以較大的實踐空間。在這期間,立法者應及時總結經驗和教訓,並及時制定相應的價格實現細則。其實本質上,公司並購股權的確定作為私法行為,只要符合基本法律的諸如遵守准入行業規定、信息披露、審批程序,國家是不需要專門立法對之進行干預的。但是由於我國證券市場和國有資產管理監管水平的落後,目前而言對於上市公司的股權轉讓,特別是國有股權的轉讓仍然需要必要的立法調整,以規范和促進外資並購上市公司行為的進行。在制定國有股權定價細則時,我們應注意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首先,確立鼓勵與監管相結合原則。從本文的第二部分我們知道,外資並購對於我國國企改革、上市公司實力提高和國民經濟整體水平的提高都是大有裨益的,對此行為我們應大力鼓勵,監管也是在鼓勵的大前提下對於少數外商的不法行為的規制,為凈化外資並購環境而進行,在立法上不應人為地設置過多的障礙。

其次,尊重市場規律,逐步實行與國際接軌的定價原則。外資並購所涉及的股權定價問題其本質上應該是在平等互利基礎上的市場交易行為,更多地應該由市場規律對其進行調節,只要有利於國有資產的保增值,政府不應過多的介入。針對目前中外雙方在資產估價方法上的巨大差異,應該組織有關的財產評估部門進行統一規定,借鑒國際上通行的股權評估方法,積極探索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定價方式,制定切實可行的估價方法,提高外資並購的成功率。正如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吳敬璉教授早就指出:「引進外資是中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一條快捷途徑。只要中方資產作價合理,就不存在『肥水外流現象』」。

最後,繼續堅持公開競價原則,提高職能部門的監管水平。第一,防止通過協議收購規避公開競價的原則;第二,加快我國產權交易法律制度的完善;第三,在公開、公平的原則下積極探索各種公開競價模式。最後,嚴格要求並購各方遵守《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規定。

(三)《公司法》和《證券法》的修繕

由於我國一直以來對於外資並購上市公司是採取禁止態度,所以至今為止《公司法》和《證券法》中並沒有外資對我國上市公司並購的相關規定。《關於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的頒布開啟了外資並購的新紀元,也對與外資並購密切相關的《公司法》和《證券法》提出了新的要求。鑒於目前現有《公司法》和《證券法》與《關於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等新規定的不和諧性,應在以下一些方面進行調整。

1、《公司法》的修繕

(1)補充防止惡意收購的規定。實踐中很多外資對上市公司的並購採取漸進立場,利用資金優勢通過增資擴股逐漸達到惡意控股目的,所以我國上市公司收購中的反收購問題會日漸突出,必須對目標公司反收購行動進行全面規制。我們可以借鑒外國上市公司的經驗,著重規范和完善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設置反收購條款。第一,立法賦予目標公司經營者面臨收購時有尋找收購競爭者的反收購行動的權利;第二,明確目標公司經營者在反收購行動中,對目標公司股東的誠信義務,因為目標公司股東作為與收購關系最為密切的利害關系人,有權利要求目標公司經營者對其負有誠信義務;第三,規定目標公司董事就收購向目標公司股東提出意見和建議,並提供相關材料的義務,使目標公司股東能在充分了解有關信息的基礎上,做出是否出售自己股份的決定。規范上市公司增資擴股及認股權證的發行,在章程中明確規定當公司面臨收購威脅時,通過增配新股稀釋收購者股份的可行性和合法性;同時選擇適合上市公司自身的反收購方法,例如投票權計劃、降落傘計劃等,為我國上市公司防護惡意收購創造有利條件。至於上述反收購條款使用的決定權應當分情況加以約定:首先,如果是上市國有企業,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完善,應當交給目標公司的股東大會。其次,根據我國《公司法》第66條規定,國有獨資企業可以不設股東會,採用董事會治理結構。在這種情況下,被並購的國有企業董事會有權採取反並購措施,但要遵守「商業判斷准則」,並且是否達到上述准則,由董事會負舉證責任。

(2)設立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的制度。由於當前並沒有關於外商收購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達到一定百分比就必須履行強制要約的規定,對中小股東的權益的維護可借鑒英美公司收購的相關法律制度,對國有股、法人股股東課以對中小股東的注意和忠實義務。美國判例法中,法官將控制股東對小股東的信託義務應用到公司控制股份的轉讓上,通過Insuranshare corp. V. Northern Fiscal corp.和 Perlman V. Feldmann 兩個著名案例,確立了控制股份轉讓中控制股東的注意和忠實義務。11據此,在我國上市公司並購中,對國有股、法人股股東課以對中小股東的注意義務、忠實義務,就要求其在出讓其股份時,應當積極的了解外國收購方的經營管理背景、資信狀況、收購的目的和動機,以防止損害中小股東利益惡意收購的發生。

2、《證券法》的修繕

現行的《證券法》中,在面對外資並購上市公司給我國帶來機遇和挑戰方面,結合最新立法的規定和精神,應做如下調整以適應外資並購上市公司的現實需要:

(1)賦予管理部門的個案審查職能,杜絕投機行為。首先,針對上市公司外資並購的產業政策要求、上市公司經營業績要求、股本結構要求等,實行個案審查制,保證證券市場上跨國並購行為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其次,採用動機檢測的方法,要求外國並購方明確公開其並購動機、計劃和設想。最後,並賦予中國證監會動機檢測權和跟蹤權,以貫徹吸引國際中長期資本的原則,杜絕外商投資性公司的短期投機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的穩定。

(2)完善協議收購規定。由於外資現無法通過直接在我國A股市場上購買上市公司股票的方式進行並購,現階段的並購大都是採取協議收購的方式進行,缺乏對協議收購的信息披露要求是不利於我國政府對外資並購進行有效管理的,因此,依據《證券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應在以下方面進行細化:第一,完善強制收購義務豁免規定,明確規定協議收購的豁免收購條件;第二,要求協議收購中收購方負有法定的披露義務及誠信義務;第三,通過限制大股東的表決權來制約協議收購中的關聯交易。

(3)加強立法協調,將對證券市場上的外資並購的監管與對非證券市場上外資並購的監管結合起來,以保證國家競爭政策、外資政策和產業政策的統一和協調。

(四)制定反壟斷法,建立反壟斷機制

入世後,我國將面臨外資並購上市公司所帶來的競爭法上的諸多問題,從發達國家的立法與司法經驗來看,對外資並購都有嚴格的實質性規則和程序性要求。除了在反壟斷法中有原則規定以外,一些相關的單行法規都有配套規定,形成一整套控制合並的規制。因此,盡管在這些國家也有大量的外資並購行為,但其本國的經濟秩序依然保持良好的循環,經濟發展也相當穩定。因此,我們建議在加強與完善我國的競爭法時應對外資並購行為盡早立法規制。首先,應在即將出台的反壟斷法中明確限制可能導致壟斷的外資並購,並具體規定審查標准、並購范圍以及申請程序等;其次,應設立國家級的專門機構負責受理並購案件。這一機構應擁有獨立的准司法權,可以杜絕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以及行政管轄的影響,其權威性能保證執法的公正性。在實踐中,應盡快出台反壟斷法,建立反壟斷機制。具體而言應注意以下幾方面:

1、建立反壟斷報告制度和聽證制度。公司並購的事前反壟斷報告制度,作為一項預防公司利用並購行為達到市場壟斷目的的事前規制措施,已被各國所普遍認識,並且已成為了各國反壟斷法中的基本內容之一。其主要應包括:報告的受理機關;報告義務人為外國投資者;不同的並購方式規定不同的審批期限。後者主要內容是:外資並購金額、並購項目數或市場佔有率達到一定標準的,報告受理機關應會同有關部門召開聽證會,在法定期限內做出裁定;競爭公司與行業協會也可請求啟動聽證程序。《關於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沒有規定外資並購涉及壟斷的聽證程序。建議規定,如果外資向境內上市公司參股或購買資產,一次性並購金額或一年內累計並購金額超過一定數額;或一年內項目累計超過一定數目;或在中國的市場佔有率達到一定標準的;審批機關有權召集有關部門、機構和利害關系方,舉行聽證會,並在法定時間內做出裁定。如競爭公司、有關職能部門或者行業協會提出請求,也可以啟動上述聽證程序。

2、建立域外適應制度。對外國公司參與的並購行為,應根據不同性質進行規制。如果外國公司或個人在我國境內參與或實施公司並購的,我國管理機構可根據傳統的「屬地主義」原則行使自己的管轄權、並予以規制;當外國公司或個人在我國境外參與實施的公司並購行為,涉及到我們通常所說的反壟斷法的「域外適用」問題。例如,美國反托拉斯法、德國反限制競爭法的一個重要特徵是它們的域外效力,但由於各國在這一問題上所持的基本立場以及所遵循的基本原則不盡相同。近年來,伴隨著各國經濟不斷地全球化、國際化,各國對自己以往施行的政策和法律也在作相應的調整,在反壟斷方面有加強本國立法域外效力的趨勢。例如,日本在1998年對其禁止壟斷法進行修改時,就引入了「域外適用」的原則。因此,我們主張適應國際政治經濟形勢不斷發展變化的需要,同時也是為了確保我國的正常經濟秩序免受外界的干擾和破壞,適時加強我國反壟斷立法的域外適應。

3、規定予以豁免的適用情形及標准。從美國和德國的反壟斷法及司法實踐來看,即使某一公司並購可能會產生或加強市場支配地位,但因存在一些積極因素,因而對該並購並不會絕對地禁止。其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況:1、改善市場條件。因改善市場的競爭條件從而可以得到豁免的並購主要包括:(1)占市場支配地位的大公司取得其他市場上的小公司,或是取得同一市場上一個市場份額非常小的競爭者,或者合並瀕臨破產的公司;(2)在獨占的或者少寡頭壟斷的市場上,新進入市場的強有力競爭者作為新生力量,可以改善市場競爭狀況。2、潛在的市場進入。我國的反壟斷立法對外資並購的控制必須考慮市場上的潛在的競爭關系。一般認為,國內一些產品較為成熟、技術含量低、生產投入不需過大且不為國家專營或特許經營的行業,外資並購不影響潛在競爭者進入市場。3、整體經濟和社會公共利益。以維護整體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為由,要求對某些產生和加強市場支配地位的並購進行豁免,這已成為國際通例。在我國,對中小上市公司並購在一定程度上的豁免也是非常必要的。因為長期以來,無論是在財政上、政策上還是法律上對中小上市公司的發展均未給予足夠的重視,使得我國中小上市公司難以長足發展,規模經濟水平普遍不高,這在實際上並不利於一個既定市場的充分有效地競爭。對中小上市公司並購予以一定的豁免,可促進中小上市公司的發展和提高競爭力。

⑩ 企業海外上市具有哪些好處

低成本融資,迅速提高企業競爭力

從客觀上來看,國內證券市場發行新股速度在不斷加快,股市規模在不斷地擴張。但是,如果在短期內發行新股過多,必然對二級市場產生消極影響。從主觀上講,發行公司在國內發行新股受到的限制較多,為了擴大生產經營規模、提升國際競爭力,低成本到海外上市將是企業的良好選擇。此外,海外上市相對於國內上市而言,周期較短、手續也比較簡單,這都從綜合層面上降低了企業的融資成本。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和現代企業制度
國內企業海外上市後,外資股股東將會依照公司章程來保護他們的出資人權利,要求上市公司切實履行公司章程承諾的義務,及時、准確地進行信息披露,從而有效地防止「內部人控制」現象的發生,有利於提高公司經營管理效率。

學習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
國內通過海外上市,學習到國外公司的先進管理經驗,對自身素質的全面提高、增強在經濟全球化環境中的國際競爭力將大有裨益。

提升企業在國際資本市場上的形象
國內企業通過海外上市,既為國外企業了解國內企業提供了信息平台,也為國內企業走向國外資本市場創造了良好開端。通過在海外上市,企業無形之中提高了自己的海外聲譽,從而有利於企業開拓國際市場以及在對外
貿易
中爭取得到信貸和服務的優惠,為企業的全面發展創造了有利的條件。

上市過程簡單有效,能夠在較短時間內完成融資計劃

中國企業到境外上市由於上市程序相對簡單,准備時間較短,符合條件的擬上市公司一般都能在1年內實現掛牌交易。這非常有利於中國企業及時把握國際證券市場上的商機,在較短時間內完成融資計劃,為他們的進一步發展獲得必要的資金。此外,上市准備時間的縮短也有利於擬上市企業控制到境外上市的成本。

除此之外的其他優點

在國外證券市場發行股票,股東分散,發行者可較為自由地使用籌得的資金,降低企業被新股東控制的風險。在國外證券市場發行股票,能夠籌集到各種貨幣的資金,滿足對外匯資金的需求。國外證券市場資金來源廣泛,股票易於發行,特別是當國內採取金融緊縮措施時,這種發行大為必要。境外上市後再融資的靈活性強,難度低,而國內上市企業的再融資成本相對較高難度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