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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發行股票中介共謀

發布時間: 2022-04-18 19:21:29

A. 擅自發行股票構成犯罪 具體行為表現有哪些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公司違反國家政策及相關法律規定,未經證券監管部門的批准,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不特定社會公眾發行股票,情節嚴重,鄭某系某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擅自發行股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單位、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辯護理由不成立,不予採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B. 擅自發行股票和債券罪的定罪量刑標准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既遂量刑標准: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C. 擅自發行股票 債券罪屬於什麼罪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的行為,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涉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
(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51次會議通過,自1997年12月16日公布起施行。法釋〔1997〕9號)
為正確理解、執行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統一認定罪名,現根據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刑法分則中罪名規定如下:
刑法 第179條罪名為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D. 我國刑法對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既遂的量刑規定

法律分析: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犯罪構成

本罪的客體為復雜客體,即國家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是企業在市場經濟下的一種有效的集資手段。
所謂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若乾股份,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每一股的金額相等,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因此股票的發行即是股份的發行。股份的發行分為兩種情況:
1、為設立公司而首次發行股份,可以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是發起設立,即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第二種是募集設立,即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
2、發行新股。即股份有限公司為擴大經營規模、擴大資本總量而進行的發行股票、籌集資本的行為。
所謂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可以發行公司債券。
所謂企業債券,是指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約有價證券。根據《企業債券管理條例》之規定,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企業規模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
(2)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符合國家規定;
(3)具有償債能力;
(4)企業經濟效益良好,發行企業債券前連續三年盈利;
(5)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從以上可以看出,企業通過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向社會公眾融資,吸納社會剩餘、閑散資金,籌集到較大數量的生產經營資金。但是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這種面向社會公眾的大規模的籌集資金方式並不是一家企業、公司自己籌措資金的簡單行為,而是事關廣大股票、債券的投資者的切身利益,因為發行股票、債券的企業要向投資者負責,發行股票要定期付給股東紅利,發行債券要按時歸還本金及其利息,這依賴於發行公司、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及其經濟效益的好壞,因此具有一定的風險性,同時由於這種活動涉及面廣,事關大量資金的流向,與社會金融秩序的穩定甚至社會安定密切相關,因此必須嚴格規范,加強管理和監督,如果放任自流,不加約束,必然會干擾金融秩序,影響經濟穩定健康發展,損害廣大社會投資者的利益,甚至造成社會不安定的因素。為了規范股票、公司債券的發行,保證現代企業制度的依法健康地建立和發展,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我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五章分別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和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程序及審批制度作了嚴格的規定,並在第210條中規定:「未經本法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及其利息,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的規定,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必須依規定進行審批,未經批準的,不得擅自發行和變相發行企業債券。未經批准發行或者變相發行企業債券的,責令停止發行活動,凍結並責令退還所籌資金,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條就是對這種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行為構成犯罪的條件及其刑罰的具體規定。 本罪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實施了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1、行為人須有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如果尚未發行或正在准備發行的,不構成本罪;同時,如果不是採取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方式,而是採取其他方法非法集資的;也不構成本罪,例如公司之間以高利貸方式相互拆借資金,如果構成其他罪,應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處罰。這是因為本罪所懲治的是侵犯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發行管理制度的行為。
2、行為人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是擅自進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這包括兩種情況:
(1)既不具備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的條件,又未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關於股票發行的條件,公司法規定,對於募集設立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其餘股份應向社會公開募集,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遞交募股申請,並報送有關文件,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經審查,對符合公司法規定條件的募股申請,予以批准;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募股申請,不予批准。不予批準的募股申請,發起人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對已作出的批准如發現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予以撤銷。尚未募集股份的,停止募集;已經募集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並加上同期銀行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並製作認股書;必須由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承銷並簽訂承銷協議;必須同代收股款的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公司登記成立後,應當將募集了多少股份、如何募集的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備案。
對於發行新股,公司法規定了以下條件: 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經募足,並且間隔一年以上; 公司在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 公司在最近三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 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發行新股的審批機關與審批程序與首次發行股票時相同。關於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及審批程序,公司法中同樣作了嚴格的規定。發行債券的條件是: 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百分之四十; 利息; 籌集的資金投入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家限定的利率水平;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發行公司債券的審批程序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發行公司債券,由其公司的權力機構即股東大會或股東會作出決定,還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後,才能發行公司債券;國有獨資公司發行公司債券,則必須在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作出決定後,再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後,才能發行公司債券。企業發行企業債券除滿足相應條件(已如前述)外,還必須報經審批,中央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同國家計劃委員會審批;地方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會同同級計劃主管部門審批。
(2)雖符合法律規定發行股票的條件,但未經有關主管部門(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是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發行企業債券,是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計劃委員會及其分支機構)的批准。這是因為有關主管部門的審查批準是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重要的必經程序,體現了國家對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這種重大經濟行為的嚴格管理和監督,公司、企業雖具備條件但未經批准即發行股票、公司債券,逃避了有關主管部門的審查、監督、管理,擾亂了發行管理秩序。這里的「未經批准」既包括根本未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包括雖然提出申請,但未得到批准和對已作出批准決定但發現不符合法律規定,又予以撤銷後仍然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還包括雖經過批准,但未按照規定的方式、范圍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例如超出招股說明書所載明的股票發行總數超額發行股票的;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是按股票票面金額發行,但行為人卻擅自以超過票面金額的價格溢價發行股票;又如超出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的公司債券發行規模發行公司債券的等等。
3、擅自發行的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如果情節較輕,不宜作為犯罪來認定和處理,應由證券管理部門依照《公司法》第217條和《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26條的規定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及其利息,處以非法所募資金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所謂情節嚴重,本條原則列舉為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至於數額巨大的標准、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具體應包括哪些情形,本條未作規定,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總結司法實踐經驗作出司法解釋予以明確。我們認為,在實踐中,後果嚴重可以理解或掌握為給擅自發行股票、公司債券購買者造成重大損失:「其他嚴重情節」可以理解為多次擅自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的;或者經證券主管部門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後仍不改正,繼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的。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F. 擅自發行股票的定罪量刑

擅自發行公司債券罪的定罪量刑為:如果行為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公司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的,可構成該罪。對行為人一般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到五的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G. 擅自發行股票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刑法中關於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的立案規定是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發行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雖未達到五十萬元,但擅自發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資者購買了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不能及時清償或者清退的等,應當立案追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H. 非法經營罪與擅自發行股票罪的區別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並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這是本罪在主觀方面應具有的兩個主要內容。如果行為人沒有以謀取非法利潤為目的,而是由於不懂法律、法規,買賣經營許可證的,不應當以本罪論處,應當由主管部門對其追究行政責任。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有關單位,研究制定了《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根據以上解釋,非法發行股票等金融產品應該屬於後者。

I. 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構成什麼罪

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處罰規定: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