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有限合夥企業200人
摘要 您好,您的問題我已經看到了,正在整理答案,請稍等一會兒哦~
㈡ 股票的公開發行是向累計超過200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那購買股票的人是股東嗎
當然是股東。
股份有限公司是非上市公司時候,不能超過200人,這是公司法規定的,估計立法者考慮到,未來在追究責任時,會有太大的操作難度。
所以現在上市前面,都要做股份規范,把職工股回購。
㈢ 發起設立股份公司 股東人數超過200 怎麼辦
對於非公開募集股份的股份公司,股東人數不能超過200人。超過200人的情況,無法工商登記手續。如果股東超過200人,可以設立多個法人主體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合夥企業共同持有股份公司股權以規避200人限制。如公司考慮上市則成立的股份公司股東不得存在代持情況,或隱形代持情況,即超過200人但通過代持的方式降低至200人以下。發起設立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認購首期發行股份的人必須是發起人,社會公眾不參加到股份認購之中。由於股份的認購人即是發起人,所以發起設立又稱為「單純設立」;
2、發行人必須認足首期發行的全部股份,不能只認購首期發行股份的一部分;
3、它是公司設立過程中、設立完成前進行股份認購,屬於「創設前認購」,與公司成立後增資認購不同。
發起設立的主要程序為:
1、公司章程應由全體發起人共同制定,並以要式方式載明法定和約定的必要事項。籍此確定公司的類型、宗旨等重大事項,為公司的設立提供基本的行為規范;
2、認足首期股份,公司首期發行的法定股份,必須由發起人全部認領,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除其他發起人一致同意外,任何發起人均不得將其認股權轉讓他人;
3、繳納股款,通常,發起人均應按其所認股份繳足全部股款。也有規定,發起人可以分期繳款,但第一次所繳股款不得少於全部股款的1/4;
4、組建管理機關,由發起人選任董事、監事等,建立公司的管理機關。其選舉表決方法,各國規定不一。有的規定「一股一票」,有的限製表決權最高額,還有的採用累積投票法;
5、進行設立登記,由選舉產生的公司管理機關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辦理登記注冊手續。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注冊,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注冊證書後,公司即為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㈣ 企業組織形式中的合夥企業的規模
企業組織形式中的合夥企業的規模一般都比較大型,企業組織形式通常分類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公司企業。
一、獨資
獨資企業,西方也稱「單人業主制」。它是由某個人出資創辦的,有很大的自由度,只要不違法,愛怎麼經營就怎麼經營,要雇多少人,貸多少款,全由業主自己決定。賺了錢,交了稅,一切聽從業主的分配;賠了本,欠了債,全由業主的資產來抵償。我國的個體戶和私營企業很多屬於此類企業。
二、合夥
合夥企業是由幾個人、幾十人,甚至幾百人聯合起來共同出資創辦的企業。它不同於所有權和管理權分離的公司企業。它通常是依合同或協議湊合組織起來的,結構較不穩定。合夥人對整個合夥企業所欠的債務負有無限的責任。合夥企業不如獨資企業自由,決策通常要合夥人集體做出,但它具有一定的企業規模優勢。
以上兩類企業屬自然人企業,出資者對企業承擔無限責任。
合夥企業的特點:
(1)合夥企業法規定每個合夥人對企業債務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如果一個合夥人沒有能力償還其應分擔的債務,其他合夥人須承擔連帶責任)
(2)法律還規定合夥人轉讓其所有權時需要取得其他合夥人的同意,有時甚至還需要修改合夥協議,因此其所有權的轉讓比較困難。
三、公司
公司企業是按所有權和管理權分離,出資者按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創辦的企業。主要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指不通過發行股票,而由為數不多的股東集資組建的公司(一般由2人以上50人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其資本無需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在出讓股權時受到一定的限制。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董事和高層經理人員往往具有股東身份,使所有權和管理權的分離程度不如股份有限公司那樣高。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狀況不必向社會披露,公司的設立和解散程序比較簡單,管理機構也比較簡單,比較適合中小型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注冊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並通過發行股票(或股權證)籌集資本,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的企業法人。(應當有2人以上200以下為發起人,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其主要特徵是:公司的資本總額平分為金額相等的股份;股東以其所認購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每一股有一表決權,股東以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其本質也是一種有限責任公司)
企業組織形式是指企業財產及其社會化大生產的組織狀態,它表明一個企業的財產構成、內部分工協作與外部社會經濟聯系的方式。
㈤ 私募基金200人限制什麼意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章證券發行
第十條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二)向累計超過二百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5)向合夥企業發行股票受200人擴展閱讀
私募基金特點:
私募股權基金的運作方式是股權投資,即通過增資擴股或股份轉讓的方式,獲得非上市公司股份,並通過股份增值轉讓獲利。股權投資的特點包括:
1.股權投資的收益十分豐厚。與債權投資獲得投入資本若干百分點的利息收益不同,股權投資以出資比例獲取公司收益的分紅,一旦被投資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獲利可能是幾倍或幾十倍。
2.股權投資伴隨著高風險。股權投資通常需要經歷若干年的投資周期,而因為投資於發展期或成長期的企業,被投資企業的發展本身有很大風險,如果被投資企業最後以破產慘淡收場,私募股權基金也可能血本無歸。
3.股權投資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務。私募股權投資在向目標企業注入資本的時候,也注入了先進的管理經驗和各種增值服務,這也是其吸引企業的關鍵因素。
在滿足企業融資需求的同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能夠幫助企業提升經營管理能力,拓展采購或銷售渠道,融通企業與地方政府的關系,協調企業與行業內其他企業的關系。全方位的增值服務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亮點和競爭力所在。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㈥ 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數超過200人的是否有例可循
合夥企業合夥人並沒有200以下的限制,只是要求大於等於2人即可(因為小於兩人即一人的是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你說的200人以下的限制,使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限制,這是為了防止非法集資而作出的要求。
㈦ 發起設立股份公司股東人數超過200怎麼辦
對於非公開募集股份的股份公司,股東人數不能超過200人。超過200人的情況,無法工商登記手續。如果股東超過200人,可以設立多個法人主體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合夥企業共同持有股份公司股權以規避200人限制。如公司考慮上市則成立的股份公司股東不得存在代持情況,或隱形代持情況,即超過200人但通過代持的方式降低至200人以下。發起設立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認購首期發行股份的人必須是發起人,社會公眾不參加到股份認購之中。由於股份的認購人即是發起人,所以發起設立又稱為「單純設立」;
2、發行人必須認足首期發行的全部股份,不能只認購首期發行股份的一部分;
3、它是公司設立過程中、設立完成前進行股份認購,屬於「創設前認購」,與公司成立後增資認購不同。
發起設立的主要程序為:
1、公司章程應由全體發起人共同制定,並以要式方式載明法定和約定的必要事項。籍此確定公司的類型、宗旨等重大事項,為公司的設立提供基本的行為規范;
2、認足首期股份,公司首期發行的法定股份,必須由發起人全部認領,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除其他發起人一致同意外,任何發起人均不得將其認股權轉讓他人;
3、繳納股款,通常,發起人均應按其所認股份繳足全部股款。也有規定,發起人可以分期繳款,但第一次所繳股款不得少於全部股款的1/4;
4、組建管理機關,由發起人選任董事、監事等,建立公司的管理機關。其選舉表決方法,各國規定不一。有的規定「一股一票」,有的限製表決權最高額,還有的採用累積投票法;
5、進行設立登記,由選舉產生的公司管理機關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辦理登記注冊手續。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注冊,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注冊證書後,公司即為設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㈧ 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數無上限,那超過200人的是否有例可循
關於合夥人的人數:合夥人數應不少於2人,若出資人只有1人,則是獨資企業而非合夥。合夥企業法未規定合夥企業的人數的上限,即合夥企業人數沒有上限限制。
當然,由於合夥的人合性質,合夥人相互之間的信任最為重要,所以實踐中合夥人人數一般不會太多。
從來沒有聽說過200人的合夥企業。
㈨ 私募股權基金募集要遵循哪些原則
私募基金的集資方式來源主要是通過募集,也包括基金發展中根據項目以及基金發展來的。而且私募股權基金資金募集都是不公開的,基金對象也有一定限制。當然也是尊重私募股權基金自行決定資金募集規模的原則。
首先、遵循私募股權基金資金募集不公開原則。
無論是《公司法》的發起設立中的特定對象募集,還是《證券法》等相關法規中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或者《合夥企業法》中的有限合夥設立,以及信託集合資金的不得公開營銷宣傳,都說明私募股權基金需嚴格按照非公開途徑募集資金,否則就與私募股權基金的本質背道而馳。
其次、遵循私募股權基金對象人數限定的原則。
《公司法》明確限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不得超過200人,《證券法》等相關法規明確限定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人不得超過50人,《信託法》等相關法規明確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由此可見,私募股權基金在資金募金過程中嚴格限定投資對象人數,超過法律規定人數,將被認定為公開募集,當然在如何認定募集對象人數上存在著一定爭議,但是原則上限制於一定范圍之內。
然後、遵循尊重私募股權基金自行決定資金募集規模的原則。
除了對自然人投資私募股權基金特別是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有投資規模的限制外,《公司法》、《證券法》、《合夥企業法》等並未嚴格限定私募股權基金資金募集規模,這是符合私募股權基金本身特點的,因為只有私募股權基金了解自身投資資金需求,並根據自身情況作出合理的資金募集安排,法律在此問題上無法進行太多的干預。但實際上,鑒於私募股權基金本身具有風險性,法律明確規定私募股權基金向自然人募集資金時需要限定規模,並且對於自然人的資產狀況做出了限定,這是比較合理的。
再次,遵循私募股權基金自行決定資金募集階段的原則。
但實際上,鑒於私募股權基金本身具有風險性,法律明確規定私募股權基金向自然人募集資金時需要限定規模,並且對於自然人的資產狀況做出了限定,這是比較合理的。
㈩ 合夥企業可以發股票
不可以,只有股份制企業才能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