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國股票發行實行什麼制度
股票發行制度主要有三種,即審批制、核准制和注冊制,我國A股主板實行核准制,創業板與科創板實行注冊制。
㈡ 股票發行注冊制和核准制的區別
1、股票發行核准制與注冊制區別一:注冊制與股票發行核准制相比,發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對社會資源耗費更少,資本市場可以快速實現資源配置功能。注冊制最大的好處在於把發行風險交給了主承銷商,把合規要求的實現交給了中介機構,把信披真實性的實現交給了發行人。
2、股票發行核准制與注冊制區別二:實行注冊制就是證監會要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對發行人信息披露的准確性、全面性進行審核,不對其投資價值和持續能力作出判斷。也就是說,證券主管部門依據信息披露的原則和制度,只對證券發行人申報信息和材料的全面性、真實性進行形式要件的審查。即使該證券並沒有投資價值,證券主管部門也無權通過行政手段控制股票發行。
3、股票發行核准制與注冊制區別三:股票發行核准制即所謂的實質管理原則,以歐洲各國的公司法為代表。依照證券發行股票發行核准制的要求,證券的發行不僅要以真實狀況的充分公開為條件,而且必須符合證券管理機構制定的若干適於發行的實質條件。符合條件的發行公司,經證券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取得發行資格,在證券市場上發行證券。這一制度的目的在於禁止質量差的證券公開發行。
拓展資料
股票發行注冊制主要是指發行人申請發行股票時,必須依法將公開的各種資料完全准確地向證券監管機構申報。證券監管機構的職責是對申報文件的全面性、准確性、真實性和及時性作形式審查,不對發行人的資質進行實質性審核和價值判斷而將發行公司股票的良莠留給市場來決定。
核准制是上市公司股票申請上市須經過核準的證券發行管理制度;發行人在申請發行股票時,不僅要充分公開企業的真實情況,而且必須符合有關法律和證券監管機構規定的必要條件,證券監管機構有權否決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股票發行申請:證券監管機構對申報文件的全面性、准確性、真實性和及時性作審查,還對發行人的營業性質、財務狀況、經營能力、發展前景、發行數量和發行價格等條件進行實質性審查,並據此作出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的價值判斷和是否核准申請的決定。
㈢ 股票市場發展初期採用的股票發行方式是什麼
隨著經濟的發展以及社會的進步,有很多人都會選擇購買股票來提高自己的經濟收入。但是我們現在購買的股票都是股票市場的中期,有很多人都不了解市場初期的時候它們採取的是一個怎樣的發行方式,那麼今天我們要說的就是這個問題。
那麼從這些方面來看股票市場發展初期採用的核准制,這樣的發現方式是非常好的。它不僅能夠提高我們的素質,同時還能夠強化公司管理層的一個責任度,也能夠加強自己的一個約束性。那麼在我國的證券發行的初期,打好一個基礎是非常關鍵的,只有這樣,它才能保證我國的股票行業在未來走得越來越順暢。
㈣ 股票注冊制和核准制的區別
股票注冊制和核准制的區別:
1、注冊制是申請人的證券發行相關的信息都要公開,同時提交給主管機構進行嚴格的審查。主管機構一般只是對信息進行審核,並不會作出實質的判斷。
2、核准制不僅需要將相關信息和資料公開,主管機構還會對投資價值作出判斷,審核其是否符合發行條件。
3、注冊制的發行成本比核准制低,上市效率更高,審核時間也比核准制要短。
(4)發行股票採取核准制擴展閱讀
一、 注冊制有什麼好處?
注冊制對市場影響有四大利好。
1、核准制是存在制度缺陷。
2、注冊制有助於將資金引流到實體經濟,有助於「萬眾創新」。
3、讓A股由賭場向市場轉變,減少毫無意義的殼資源炒作。
4、增加市場穩定,減少大幅波動。
股票全面實施注冊制之後,股市會越來越成熟,也能夠更好地保障投資者的利益。
二、注冊制與核准制的特點
通常情況下,注冊制與核准制是有一些區別的,它們的不同主要是在於審核機關是否對公司的價值作出判斷上。在注冊制下,一般來說,證券發行審核機構只對注冊文件進行形式審查,所以並不會進行實質判斷;核准制在公司上市時還是要證券監管機構進行審核的,只有在審核通過後才能上市。
還有就是,注冊制重要的特點如下所示:它通常只會檢查公開的內容是不是齊全,格式是不是符合要求,還有就是堅持市場經濟中的貿易自由原則,不以行政機關禁止、限制一種證券的發行,且主張事後控制。
還有就是,核准制不只是行政機關要對披露內容的真實性進行核查與判斷,而且還需要行政機關對披露內容的投資價值作出判斷,對發行人到底是不是符合發行條件進行實質審核,而且還是主張事前控制的。
注冊制與核准制對比,注冊制還有以下特點:它還具有發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對社會資源耗費更少,資本市場可以快速實現資源配置功能,所以審核時間相對比較短。
㈤ 核准制次新股是什麼意思
核准制次新股的意思是按照核准制發行的上市不久的股票。核准制是相對於注冊制來說的,目前A股科創板和創業板實行注冊制,其他版塊實行核准制。
核准制即所謂的實質管理原則,以歐洲各國的公司法人為代表。依照證券發行核准制的要求,證券的發行不僅要以真實狀況的充分公開為條件,而且必須符合證券管理機構制定的若干適於發行的實質條件。符合條件的發行公司,經證券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取得發行資格,在證券市場上發行證券。
2020年最新統計,中國A股市場的核准制次新股上市公司一共有162家,其中65家股票在上交所交易,另外的97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核准制是市場上普遍使用的發行新股的制度之一。發行人在申請發行股票時,不僅要充分公開企業的真實情況,而且必須符合有關法律和證券監管機構規定的條件,證券監管機構有權否決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股票發行申請。
什麼是新股?什麼又是次新股呢?新股跟次新股又有哪些區別的呢。對於股民還是要區分好的!那今天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好了有關新股與次新股是什麼意思的內容!給大家做了參考!要了解新股與次新股的區別,首先得知道新股與次新股是什麼意思。
新股就是指剛發行上市正常運作的股票。申購(俗稱「打新股」)新上市的股票是一個熱點,因為中上了新股就如「白撿」了一筆財,新股首日上市均有近44%左右的漲幅。
次新股的內涵是伴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相應變化的。一般來說一個上市公司在上市後的一年之內假如還沒有分紅送股,或者股價未被市場主力明顯炒做的話,基本上就可以歸納為次新股板塊。在臨近年末的時候,次新股由於上市的時間較短,業績方面一般不會出現異常的變化,這樣年報的業績風險就基本不存在,可以說從規避年報地雷的角度來說,次新股是年報公布階段相對最為安全的板塊。
一般次新股是上市半年以內的股票,由於在行情低迷時新股發行價格較低,因此當行情變好時,次新股由於套牢盤會比較少容易受到追捧。次新股暴漲的原因包括近期市場無熱點,資金缺乏去處,而次新股盤子小風險小吸籌較為容易的特點,所以蜂擁進入次新股板塊。另外就是莊家可以抱團熱炒次新股,通過對敲的方式,其目的或為割韭菜。
新股和次新股有哪些區別?新股與次新區別在於上市的時間長短。上市半年內可為新股,上市半年以上到一年多的可作為次新股。實際上,所指的時間不是絕對的只是一個大約區間。
㈥ 什麼是核准制
股票發行制度主要有三種,即審批制、核准制和注冊制,核准制是介於注冊制和審批制之間的中間形式。在核准制下,發行人在申請發行股票時,不僅要充分公開企業的真實情況,而且必須符合有關法律和證券監督機構規定的必要條件,證券監督機構有權否決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股票發行申請。證券監督機構對申報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進行審查,還對發行人的營業性質、財力、素質、發展前景、發行數量和發行價格等條件進行實質性審查,並據此作出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的價值判斷和是否核准申請的決定。目前,我國的股票發行監管制度屬於核准制。
㈦ 股票發行核准制和注冊制
證券發行注冊制是指證券發行申請人依法將與證券發行有關的一切信息和資料公開,
製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機構審查,
主管機構只負責審查發行申請人提供的信息和資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的一種制度。
其最重要的特徵是:在注冊制下證券發行審核機構只對注冊文件進行形式審查,
不進行實質判斷。我們稱作形式審核,主要在美國公司上市常見上市方式。。
證券發行核准制即所謂的實質管理原則,以歐洲各國的公司法為代表。依照證券發行核准制的要求,證券的發行不僅要以真實狀況的充分公開為條件,而且必須符合證券管理機構制定的若干適於發行的實質條件。符合條件的發行公司,經證券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取得發行資格,在證券市場上發行證券。這一制度的目的在於禁止質量差的證券公開發行。我們稱作實質審核,主要是歐洲和中國常見上市方式
形式審核(注冊制)與實質審核(核准制)的區分在於審核機關是否對公司的價值作出判斷,是注冊制與核准制的劃分標准:
1、形式審核(注冊制)其最重要的特徵是:在注冊制下證券發行審核機構只對注冊文件進行形式審查,
不進行實質判斷,指的是在披露哲學的指導下,「只檢查公開的內容是否齊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而不管公開的內容是否真實可靠,更不管公司經營狀況的好壞……堅持市場經濟中的貿易自由原則,認為政府無權禁止一種證券的發行,不管它的質量有多糟糕,注冊制還主張事後控制
2、實質審核(核准制)不僅行政機關對披露內容的真實性進行核查與判斷,而且還需要指行政機關對披露內容的投資價值作出判斷,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進行實質審核,核准制主張事前控制。
3、注冊制與核准制相比,注冊組具有發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對社會資源耗費更少,資本市場可以快速實現資源配置功能。審核時間相對比較短
4、注冊制主要證監會形式審核,中介機構實質性審核。中介的誠信對公司市場相當重要。核准制是中介機構和證監會分擔實質性審核職責,政府的審核工作量很大。
注冊制的形成一般是在市場化程度高,金融市場更加成熟、制度更加完善,監管主體嚴格有效、發行人和中介機構更自律,投資者素質更高的國家,這也是未來金融發展的一個方向。
㈧ 股票發行核准制的第三章、《證券法》對核准制的有關規定
我國《證券法》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股票發行核准制進行明確規定: 規定了發行人自主選擇券商、協議確定發行價格的市場化原則
《證券法》第22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人有權依法自主選擇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公司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證券承銷業務。「股票發行採取溢價發行的,其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這一規定表明,按照核准制的要求,發行人選擇承銷商和確定發行價格都趨向於市場化,市場選擇發行公司的機制開始發揮作用。 第四章 核准制下的工作程序 為實施《證券法》關於股票發行核准制的規定,中國證監會先後發布了有關實施辦法和指導意見,形成了一套比較規范的運作程序。第四章、發行人自主選擇有主承銷資格的證券公司為發行推薦人和主承銷商 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人從公司發展戰略和尋求發行上市需要出發,自主選擇其有主承銷資格的證券公司擔任發行推薦人和主承銷商。
中國證券業協會2000年發布了《信譽主承銷商考評試行辦法》,規定由證券發行人、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以及中國證監會按統一標准,對具有主承銷資格的證券公司進行考評。積分前8位的授予「信譽主承銷商,中國證監會將對其發行承銷業務優先受理。 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向中國證監會推薦發行人,並對所出具的推薦函、盡職調查報告承擔相應責任。
對於主承銷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及進行重大重組的上市公司增發或配股的,證券公司應履行其對發行人的上市輔導義務。在1年的輔導期內,需要幫助企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財務制度,熟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則,對企業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提供顧問服務等。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應當成立內核小組,並按內核程序對決定推薦發行的公司出具推薦函。要明確推薦意見及其理由,正確評價發行人發展前景,闡明有關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上市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揭示發行人的主要問題和風險等。對於發行人的不規范行為,證券公司應要求其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在盡職調查報告或核查意見中予以說明。
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應當在發行完成當年及其後的1個會計年度發行人年度報告公司布後1個月內,對發行人進行回訪,就其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盈利預測實現情況、是否嚴格履行公開披露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諾、以及經營狀況等方面是否與推薦函相符等進行核查,出具回訪報告。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對發行人申請文件的合規性進行初審、並在30日內將初審意見函告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主承銷商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10日內將補充完善的申請文件報至中國證監會。中國證監會對按初審意見補充完善的申請文件進一步審核,並在受理申請文件後60日內,將初審報告和申請文件提交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立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依照法定條件審核股票發行申請,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
發行審核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獨立發表審核意見並享有表決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發行人獲准發行股票後,將與承銷商依據公司價值和一級市場供求狀況,協商確定股票發行價格。發行定價和發行方式都將更多吸取國際市場的經驗,趨於多樣化和市場化。
發行人和承銷的證券公司也將對市場狀況作出判斷,選擇認為適宜的時機發行股票,以盡量保證發行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