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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公司可以發行股票嗎

發布時間: 2022-04-02 12:10:31

『壹』 非上市公司能發行股票嗎

可以的,非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目的是為在主板、中小板或在創業板上市,我還背了那些首發股票的條件,有十幾條呢,什麼成立滿三年、三年穩定、什麼的。

『貳』 創業公司 股權有用嗎

股份與股權的區別主要在於概念不一樣。

股權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與其擁有的股票比例相應的權益及承擔一定責任的權力。基於股東地位而可對公司主張的權利,是股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為股票表彰的權利。股權的主體是股東。一般而言,公司是資合而成的經濟組織,其股東的個性無關緊要,因而不論自然人還是法人都可以成為股東。

股份是股份公司均分其資本的基本計量單位,對股東而言,則表示其在公司資本中所佔的投資份額。

1、股份是股份公司一定量的資本額的代表。

2、股份是股東的出資份額及其股東權的體現。

3、股份是計算股份公司資本的最小單位,不能再繼續分割。

股份是構成公司資本的最小的均等的計量單位。把公司資本分給為股份,所發行的股份就是資本總額。

『叄』 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上市時會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嗎

但是你要申購 不一定能中!
股權人 都是重股 限制股 他們一出手 市場行情就亂了

『肆』 中小型企業融資方式有哪些可以發行股票嗎

企業自籌,銀行貸款,向私人借款

『伍』 公司為什麼要發行股票

對於發行者來說,股票的基本作用有四點:
1.股票是籌集資金的有效手段.股票的最原始作用就是籌集資金.通過發行股票,股份公司可廣泛地吸引社會暫時閑置的資金,在短時間內把社會上分散的資金集中成為巨大的生產資本,組成一個"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而通過二級市場的流通,又能將短期資金通過股票轉讓的形式銜接為長期資金.正是基於這個特點,現今世界上許多國家特別是西方一些發達國家,都是通過發行股票的形式來組織股份有限公司,以經營工業、農業、運輸業、金融保險業中的一些大企業.我國一些股份公司發行股票的主要目的也是籌集企業進一步發展所的資
2.通過發行股票來分散投資風險.發行股票的第二個作用就是分散投資風險.無論是那一類企業,總會有經營風險存在,特別是一些高新技術產業,由於產品的市場前景不金. 明朗,技術工藝尚待成熟和穩定,在經營過程中,其風險就更大.對這一些前景難以預測的企業,當發起人難以或不願承擔所面臨的風險時,他們總會想方設法地將風險轉嫁或分攤與他人,而通過發行股票來組成股份公司就是分散投資風險的一個好方法.即使投資失敗,各個股東所承受的損失也就非常有限.
3.通過發行股票來實現創業資本的增值.在股票發行市場上,股票的發行價總是和企業的經營業績相聯系的.當一家業績優良的企業發行股票時,其發行價都要高出其每股凈資產的許多,若遇到二級市場的火爆行情,其溢價往往能達到每股凈資產的2~3倍或者更多,而股票的溢價發行又使股份公司發起人的創業資本得到增值.如我國上市公司中國家股都是由等量的凈資產折價入股的,其一元面值的股票對應的就是其原來一元的凈資產.而通過高溢價發行股票後,股份公司每股凈資產含量就能提高30%甚至更多.
4.通過股票的發行上市起到廣告宣傳作用.由於有眾多的社會公眾參與股票投資,股市就成為輿論宣傳的一個熱點,各種媒介每天都在反復傳播股市信息,無形之中就提高了上市公司的知名度,起到了宣傳廣告作用.
發行股票的條件:
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我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件》對新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增資發行股票及定向募集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分別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新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一)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公司發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
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五;
(六)發行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陸』 企業都可以發行股票嗎

企業都可以發行股票,只不過有的是公開發行的上市公司股票,可以在二級市場上交易;有的不是公開發行的、非上市公司股票,也不可以在二級市場上交易。

『柒』 誰知道一個企業能夠發行股票的條件

全球各交易所上市基本條件

2006-1-16 文章來源:財富指數

紐約證交所

對美國以外公司上市的考察內容

1.社會公眾持有股票數不少於250萬股;

2.擁有100股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5000名;

3.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少於1億美元;

4.公司必須在最近3個財政年度里連續盈利,且盈利在最後1年不少於250萬美元、前2年每年不少於200萬美元或在最後1年不少於450萬美元,3年累計不少於650萬美元;

5.公司有形資產凈值不少於1億美元;

6.對公司的管理和操作方面有多項要求;

7.其他有關因素,如公司所屬行業的相對穩定性、公司的行業地位、產品市場情況、公司前景、公眾對公司股票的興趣等。

美國證交所

1.最少要有50萬股的股票為自然人流通股;

2.市值最少要在美金300萬元以上;

3.最少要有800名的股東(每名股東需擁有100股以上);

4.上個會計年度稅前收入至少為75萬美元。

NASDAQ

非美國公司可選擇的上市標准

■選擇1:

1.最近3個財年稅前總盈利超過1100萬美元,最近2個財年每年稅前盈利超過220萬美元,並且最近3個財年每年稅前盈利大於0;

2.每股股價不低於5美元;

3.有3名證券經紀人;

4.有公司監管。

■選擇2:

1.最近3個財年總現金流超過275萬美元並且每一財年現金流大於0;

2.過去12個月內平均資本市值超過5.5億美元;

3.上一財年總收入大於1.1億美元;

4.每股股價不低於5美元;

5.有3名證券經紀人;

6.有公司監管。

■選擇3:

1.過去12個月內平均資本市值超過8.5億美元;

2.上一財年總收入大於9000萬美元;

3.每股股價不低於5美元;

4.有4名證券經紀人;

5.有公司監管。

多倫多證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條件

1.財務最低要求:申請上市的公司被分為如下3類:工業(綜合)、礦業、石油和天然氣。這3類公司中的每一類都有特定的最低上市條件;

2.管理層要求:無具體要求,但交易所有權根據遞交給交易所的文件,評定管理者、董事、推廣者、大股東或任何其他人或公司(這些人持有公司大量股票,足可以影響公司的控股權),以確保他們能夠公正地保護股東和投資者的最大權益,指導公司的業務發展;

3.保薦人要求:所有申請上市的公司都需要交易所的參與機構提供的保薦人,保薦人將作為交易所評估時的一個重大因素。

香港主板

對中國公司上市的要求

1.目標公司的目的:目的眾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記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2.主線業務:並無有關具體規定,但實際上,主線業務的盈利必須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3.業務記錄及盈利要求:上市前3年合計盈利5000萬港元(最近1年須達2000萬港元,再之前2年合計);

4.業務目標聲明:並無有關規定,但申請人須列出一項有關未來計劃及展望的概括說明;

5.最低市值:上市時市值須達1億港元;

6.最低公眾持股量:25%(如發行人市場超過40億港元,則最低可降低為10%)。管理層、公司擁有權:3年業務紀錄期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7.信息披露:1年兩度披露財務報告;

8.包銷安排:公開發售以供認購,必須全麵包銷;

9.股東人數:於上市時最少須有100名股東,而每100港元的發行額須由不少於3名股東持有。

香港創業板

1.目標公司的目的:目的眾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記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2.主線業務:必須從事單一業務,但允許有圍繞該單一業務的周邊業務活動;

3.業務記錄及盈利要求:不設最低盈利要求。但公司須有24個月從事「活躍業務記錄」(如營業額、總資產或上市時市值超過5億港元,發行人可以申請將「活躍業務記錄」減至12個月);

4.業務目標聲明:須申請人的整體業務目標,並解釋公司如何計劃於上市那一個財政年度的餘下時間及其後兩個財政年度內達到該等目標;

5.最低市值:無具體規定,但實際上在上市時不能少於4600萬港元;

6.最低公眾持股量:3000萬港元或已發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過40億港元,最低公眾持股量可減至20%);

7.管理層、公司擁有權:在「活躍業務記錄」期間,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8.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9.信息披露:按季披露,中期報和年報中必須列示實際經營業績與經營目標的比較;

10.包銷安排:無硬性包銷規定,但如發行人要籌集新資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認購額達到時方可上市。

倫敦證交所

1.公司一般須有3年經營記錄,並須呈報最近3年的總審計賬目。如沒有3年經營記錄,某些科技產業公司、投資實體、礦產公司以及承擔重大基建項目的公司,只要能滿足倫敦證交所《上市細則》中的有關標准,亦可上市;

2.公司的經營管理層應顯示出為其公司經營記錄所承擔的責任;

3.公司呈報的財務報告一般須按國際或英美現行的會計及審計標准編制,並按上述標准獨立審計;

4.公司在本國交易所的注冊資本應超過70萬英鎊,已至少有25%的社會公眾股。實際上,通過倫敦證交所進行國際募股,其總股本一般要求不少於2500萬英鎊;

5.公司須按倫敦證券交易所規范要求(包括歐共體法令和1986年版金融服務法)編制上市說明書,發起人需使用英語發布有關信息。

倫敦高增長市場(AIM)

AIM對上市公司不做3年業績的要求,這不單單是指盈利水平,而是企業不需要有3年業績,沒有規模限制。AIM對上市公司也沒有公眾持股比例的硬性要求。

1.任命一名經許可的任命保薦人;

2.任命一名指定經紀人;

3.對其股票的自由轉讓不設任何限制;

4.注冊為公共有限公司或同類公司,並且依照其注冊地的法律合法成立;

5.編制一份上市文件——該文件包括投資者所需要的、有關該公司和其業務活動的相關信息,如財務信息以及所有董事的詳細情況。該文件應提供給所有預期投資者,從而讓他們決定是否投資於該公司的股票。該公司的董事則負責上市文件的准確性,並且確保這些文件無重大遺漏。倫敦證券交易所也需要以下事項的資料,如主要股東、所有股東的以往記錄和流動資金;

6.根據當前收費標准向倫敦證券交易所付費,公司再次增發不需另繳費。

新加坡交易所

1.公司要在主板上市首先需通過稅前盈利要求,近3年累積稅前盈利需要超過新幣750萬元,並在這3年裡每年稅前盈利不低於新幣100萬元。如果近2年累積稅前盈利超過新幣1000萬元也可以達到盈利要求;

2.公司在新加坡創業板(SESDAQ)上市,沒有盈利要求,但有盈利會有助於上市申請;

3.在計算稅前盈利時,特殊收益將不會考慮在內。如果有特殊損失,而這些特殊損失不會再發生,交易所可以給以適當的調整,但需是與公司直接有關的因素,像美國「9·11」事件或洪水帶來的損失,就不會考慮;

4.申請上市盈利來源需要穩定,帶來盈利的業務要繼續,已轉移走或終止的業務所帶來的利潤可能不會被考慮,並從累積盈利上扣除;

5.財務要求:公司要在新加坡上市(主板或SESDAQ)財務要健全,流動資金不能有困難。公司如果向股東或董事借錢,需先還清或以股抵債;

6.管理層需基本穩定,也就是說近幾年為公司帶來利潤的管理層基本不變,如有要員離開,公司需證明其離開不影響公司的管理。

東京交易所

東京證券交易所制定上市標準的特點是:在交易所內分設第一部和第二部,其中,第二部的上市標准低於第一部。也就是說,第一部上市的都是收益好的一流企業,而新上市公司股票一般要先在第二部掛牌,然後才有可能進入第一部。反之,如果第一部上市的公司股票指標下降到低於第一部的上市標准,則有可能降至第二部。

外國公司到東京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主要條件為:

1.公司提出上市申請日前1年的公司凈資產必須達到100億日元以上;

2.公司最近3年的稅前利潤每年都要達到20億日元以上;

3.公司提出上市的前1年必須進行紅利分配,而且要能顯示公司今後具有良好的紅利分配前景;

4.至公司提出上市申請的前1年度最後1天為止,該公司應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至少5年,但若是民營企業,則需有5年經營業績,且提交了東京證交所認為合適的財務文件,才可申請上市;

5.公司的上市股數須按超過以下標准交易單位區分的股數標准進行交易:2000萬股的交易單位為l000(餘下類推),1000萬股為500,200萬股為100,100萬股為50,20萬股為10,2萬股為1;

6.公司股票如已在其他交易所上市,且流通狀況良好,上市時的公司股東人數須達到l000人以上;如僅在東京證交所上市,在日本國內的股東人數須達到2000人以上;

7.公司必須提供近3年每年的年度和中期財務報告,且要有注冊會計師簽字的審計報告,所有財務報告不能有虛假的記載;

8.公司必須承諾,對公司股票的轉讓不作任何限制;

9.公司須制定符合東京證交所規定的股票樣式;

10.公司須提交經認可的各種有重要影響的合並、收購和分離的財務文件。

企業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經批准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發行A股股票的條件�
(1)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其發行的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
(3)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35%;�
(4)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30%,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占其所折股本數的比例不得超過20%;�
(5)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6)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25%,擬發行股本超過4億元的,可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得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15%;�
(7)發起人在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8)近3年連續盈利等。

2、股份有限公司發行B股股票的條件�
(1)根據《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第8條,以募集方式設立公司,申請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①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②符合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規定。�
③符合國家有關利用外資的規定。�
④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35%。�
⑤發起人出資總額不少於1.5億元人民幣。�
⑥擬向社會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人民幣的,其擬向社會發行股份的比例達15%以上。�
⑦改組設立公司的原有企業或者作為公司主要發起人的國有企業,在最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⑧改組設立公司的原有企業或者作為公司主要發起人的國有企業,最近3年連續盈利。

(2)根據《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第9條,已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資本,申請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時,除應具備上述①、②、③項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公司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經募足,所得資金的用途與募股時確定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
②公司凈資產總值不低於1.5億元人民幣。�
③公司從前一次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④公司最近3年連續盈利;原有企業改組或者國有企業作為主要發起人設立的公司,可以連續計算。

以發起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增加資本,申請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時,還必須符合募集設立公司申請發行B股時關於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比例的要求。
http://www.stockworld.com.cn/jyyd/fxyss/list.asp?id=11916

『捌』 是不是所有的企業都能發行股票

不是所有的企業都能發行股票: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五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