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參與上市公司定向增發的對象需要什麼條件
你好,定向增發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條件的少數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行為,目前規定要求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人,發行價不得低於公告前20個交易日市價的90%,發行股份12個月內(大股東認購的為36個月)不得轉讓。只有少數資金雄厚的機構或個人才能參與,其一個資產包一般需動用資金幾千萬甚至幾億元。
價格打折,由於從公告日到發行開始日一般要經過3個月左右,所以,有的股票在發行時,其定價(底價)會比市價甚至低 30%以上。
鎖定期12個月。
2006年證監會推出的《再融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中,關於非公開發行,除了規定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人,發行價不得低於市價的90%,發行股份12個月內(大股東認購的為36個月)不得轉讓,以及募資用途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違規行為等外,沒有其他條件,這就是說,非公開發行並無盈利要求,即使是虧損企業也可申請發行。
定向增發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大投資人(例如外資)欲成為上市公司戰略股東、甚至成為控股股東的。以前沒有定向增發,它們要入股通常只能向大股東購買股權(如摩根士丹利及國際金融公司聯合收購海螺水泥14.33%股權),新股東掏出來的錢進的是大股東的口袋,對做強上市公司直接作用不大。另一種是通過定向增發融資後去購並他人,迅速擴大規模。
② 股權激勵定向發行的對象人數
肯定不屬於非公開發行,人數可以超過10名;《證券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因此,股權激勵人數超過十人應該屬於公開發行中的第三條情形。
③ 定向增發融資的定向增發的主體與對象
再融資分為股票融資,債券融資.
股票融資又分為定向增發股票和不定向增發股票
定向增發股票還可以分為向大股東定向增發股票收購資產(這種方式多是大股東向上市公司注入優質資產);還有一種定向增發是向特定投資者(多為機構投資者,而且數量不多)增發股票
不定向增發是指向社會公眾(散戶)發行股票
綜合來講:定向增發是再融資的一種方式
④ 定向增發新股有何特點
要想知道定向增發新股有何特點,首先看看定向增發是什麼意思,定向增發是指發行股票的公司向特定的機構發行股票,或者是向原本的大股東發行股票,定向增發的股票是不對一般的股民發行的。
發起定向增發的股票一般是公司需要再融資,補充資金,這種情況有特定的公司買這類股票的股票的話,說明對發行股票的公司的發展非常看好,覺得這家公司的前景很好,一般有定向增發的行為,後面股市都比較看好這家公司,股票的趨勢會上漲。
4、定向增發的股票的特點就是折價發行
定向增發的股票在發行的時候一般會向定向發行的特定方10%-30%的折扣空間,即是折價發行的。
5、定向增發股票有鎖定期
上市公司在發行定向增發股票之後,在折價發行的情況下,也有一定的風險,那就是定向增發的骨片在發行結束之後的12個月之中是不能轉讓的,控股股東、戰略投資者、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在36個月內是不能轉讓的。
所以購買定向發增發股票的投資風險也是很高的。
以上就是定向增發新股票的特點了。
⑤ 「定向增發」是什麼意思
定向增發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條件的少數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行為。
定向增發是增發的一種。是向有限數目的資深機構(或個人)投資者發行債券或股票等投資產品。有時也稱「定向募集」或「私募」。發行價格由參與增發的投資者競價決定。
流程
一、公司擬定初步方案,與中國證監會預溝通,獲得同意。
二、公司召開董事會,公告定向增發預案,並提議召開股東大會。
三、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公告定向增發方案;將正式申報材料報中國證監會。
四、申請經中國證監會發審會審核通過,公司公告核准文件。
五、公司召開董事會,審議通過定向增發的具體內容,並公告。
(5)定向發行股票對象擴展閱讀
作用:
(1)、利用上市公司的市場化估值溢價(相對於母公司資產賬面價值而言),將母公司資產通過資本市場放大,從而提升母公司的資產價值。
(2)、符合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的監管要求,從根本上避免了母公司與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實現了上市公司在財務和經營上的完全自主。
(3)、對於控股比例較低的集團公司而言,通過定向增發可進一步強化對上市公司的控制。
(4)、對國企上市公司和集團而言,減少了管理層次,使大量外部性問題內部化,降低了交易費用,能夠更有效地通過股權激勵等方式強化市值導向機制。
(5)、時機選擇的重要性。當前上市公司估值尚處於較低位置,此時採取定向增發對集團而言,能獲得更多股份,從未來減持角度考慮,更為有利。
(6)、定向增發可以作為一種新的並購手段,促進優質龍頭公司通過並購實現成長。
⑥ 定向增發股票是什麼意思
定向增發股票是指非公開發行、即向特定投資者發行,也叫定向增發的股票。根據證監會相關規定,關於非公開發行,除了規定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人,發行價不得低於市價的90%,發行股份12個月內(大股東認購的為36個月)不得轉讓,募資用途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違規行為等。非公開發行並無盈利要求,即使是虧損企業只要有人購買也可私募。
⑦ 定向發行和向特定對象發行的區別謝謝
定向發行和向特定對象發行原則上沒有什麼區別,都是事先商妥的。
1、非公開發行、定向增發是融資方式的一種,二級市場獲利情況主要看發行價格高低和項目情況
2、一般來說,非公開、定向發行股票基本上是利好,是相對公開發行而言
3、至於利好的程度,一是要看融資後的項目情況,二是要看發行價格的高低,三是看發行的規模和鎖定股票的時間
⑧ 定向增發是什麼意思呢
一、股票定向增發是什麼意思?
股票增發需要在股份制公司上市以後,在原有股份的基礎上再增加發行新的股份。其實就是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條件的少數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行為,規定要求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人,發行價不得低於公告前20個交易日市價均價的80%,發行股份12個月內(認購後變成控股股東或擁有實際控制權的36個月內)不得轉讓。
這些股票,散戶無法在二級市場市上購買。定增的主要參與者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股東、機構投資者、其他產業資本、少數自然人等等。
二、股票定向增發的流程
1.公司擬定初步方案,與中國證監會預溝通,獲得同意;
2.公司召開董事會,公告定向增發預案,並提議召開股東大會;
3.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公告定向增發方案;將正式申報材料報中國證監會;
4.申請經中國證監會發審會審核通過,公司公告核准文件;
5.公司召開董事會,審議通過定向增發的具體內容,並公告;
6.執行定向增發方案;
7.公司公告發行情況及股份變動報告書。
三、定向增發的作用
1、利用上市公司的市場化估值溢價(相對於母公司資產賬面價值而言),將母公司資產通過資本市場放大,從而提升母公司的資產價值。
2、符合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的監管要求,從根本上避免了母公司與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實現了上市公司在財務和經營上的完全自主。
3、對於控股比例較低的集團公司而言,通過定向增發可進一步強化對上市公司的控制。
4、對國企上市公司和集團而言,減少了管理層次,使大量外部性問題內部化,降低了交易費用,能夠更有效地通過股權激勵等方式強化市值導向機制。
5、時機選擇的重要性。當前上市公司估值尚處於較低位置,此時採取定向增發對集團而言,能獲得更多股份,從未來減持角度考慮,更為有利。
6、定向增發可以作為一種新的並購手段,促進優質龍頭公司通過並購實現成長。
7.非公開發行大股東以及有實力的、風險承受能力較強的大投資人可以以接近市價、乃至超過市價的價格,為上市公司輸送資金,盡量減少小股民的投資風險。由於參與定向的最多10名投資人都有明確的鎖定期,一般來說,敢於提出非公開增發計劃、並且已經被大投資人所接受的上市公司,會有較好的成長性。
⑨ 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對象不超過十名如何理解
一、 股票發行不超過十名
非公開發行股票中如何認定發行對象一般針對機構和有實力的個人,不超過十名主要考慮不要股份太散或者太瑣碎,關鍵是增發有價格優勢,如果大趨勢好的時候,大機構也願意參加,等於打了9折;如果是熊市,就不好說了,有時候買的不夠10人,大股東也只好自己買自己了。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點主要有:一、募集對象的特定性;二、發售方式的限制性。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對象是特定的,即其發售的對象主要是擁有資金、技術、人才等方面優勢的機構投資者及其他專業投資者,他們具有較強的自我保護能力,能夠做出獨立判斷和投資決策。其次,非公開發行的發售方式是有限制的,即一般不能公開地線不特定的一般投資者進行勸募,從而限制了即使出現違規行為時其對公眾利益造成影響的程度和范圍。股權激勵跟非公開發行不是一個意義上的,別混淆了。
二、 發行對象不超過十人是可以的
發行對象不超過10名,是指認購並獲得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資組織不超過10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隻以上基金認購的,視為一個發行對象。 信託公司作為發行對象,只能以自有資金認購。發行對象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具體發行對象及其認購價格或者定價原則應當由上市公司董事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確定,並經股東大會批准;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發行對象屬於上述規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取得發行核准批文後,按照本細則的規定以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拓展資料: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有利於減少關聯交易、避免同業競爭、增強獨立性;應當有利於提高資產質量、改善財務狀況、增強持續盈利能力。
一、 發售股票條例
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薦人和承銷商、為本次發行出具專項文件的專業人員及其所在機構,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勤勉盡責,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謀取不正當利益,禁止泄露內幕信息和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或者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第四條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本次發行對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實、准確、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五條保薦人、上市公司選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對象和確定發行價格,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原則,體現上市公司和全體股東的最大利益。
二、 發行方案
涉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的,重大資產重組應當與發行股票籌集資金分開辦理。 第二章發行對象與認購條件 第七條《管理辦法》所稱「定價基準日」,是指計算發行底價的基準日。定價基準日可以為關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也可以為發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應按不低於該發行底價的價格發行股票。 《管理辦法》所稱「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的計算公式為: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額/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量。 第八條《管理辦法》所稱「發行對象不超過10名」,是指認購並獲得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資組織不超過10名。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隻以上基金認購的,視為一個發行對象。 信託公司作為發行對象,只能以自有資金認購。 第九條發行對象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具體發行對象及其認購價格或者定價原則應當由上市公司董事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確定,並經股東大會批准;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 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第十條發行對象屬於本細則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取得發行核准批文後,按照本細則的規定以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