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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的有關規定

發布時間: 2023-03-13 14:17:13

1.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必要條件

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我國股票發行方式中的一種。股票發行方式有公募和私募兩種,即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必要條件有哪些?
1、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定對象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特定對象符合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條件;
(2)發行對象不超過十名。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准。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2)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
(3)募集資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
(4)本次發行將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2、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
(1)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上市公司的權益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
(4)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36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12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5)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6)1年及一期財務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或者本次發行涉及重大重組的除外;
(7)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2. 非上市公司能做債券股票發行嗎

非上市公司只要符合我國《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的,就能發行債券。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非上市公司可以發行記名債券,也可以發行無記名債券。但非上市公司發行債券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並經審核批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條本法所稱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第一百五十五條公司以實物券方式發行公司債券的,必須在債券上載明公司名稱、債券票面金額、利率、償還期限等事項,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第一百五十六條公司債券,可以為記名債券,也可以為無記名債券。第一百五十七條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置備公司債券存根簿。

3. 非上市公司能發行股票嗎

法律分析:只要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發行股票,這意味著一些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發行股票,但是,它們所發行的股票與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有一點差別,就是它們不能進入二級市場交易,只能在場外交易,即只能在銀行或者證券公司之間交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九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 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第一百三十條 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必須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同次發行的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4. 未上市公司如何發股票

非 上市公司 可以採用定向轉讓的方法發行股票,認購非上市公司的股票的對象只能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關聯人、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 公司法 》 第一百二十六條 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5. 非上市公司可以發行股票嗎

非上市公司可以發行股票,只要是股份有限公司,就可以發行股票。但是非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能進入市場自由流通和交易。只能通過場外交易進行。一般來說,非上市公司可以在銀行或證券公司進行交易,也可以簡單地理解為私人交易。
拓展資料:
非上市公司的簡介:
1、股東名冊在實踐中被認可的程度低,未能發揮應有作用。公司法、擔保法以及擔保法司法解釋等法律法規對於股東名冊的內容、法律地位等規定雖然較為詳盡,但是實際操作中未上市公司股東名冊的應用非常有限。很多公司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建立股東名冊或者建立之後又廢除,交易中對股東身份的證明均依賴工商機關的記載。司法實踐中,即使公司建立了完整的股東名冊,法院、仲裁機構對股權的認定也以工商機關的登記為准,股東名冊所記載的內容無法成為被法律認可的權威依據。
2、公司的股東名冊缺乏公信公示力。公司法規定的股東名冊制度,立足於意思自治,本質上是一種信用制度。這種信用制度的操作環境取決於公司嚴格依法運行。目前國內大多數企業法律意識不強,更談不上履行建立股東名冊、接受股權查詢等義務。即使建立起股東名冊,也缺乏聯網、發布、查詢的公示條件。股東名冊保存在被出質股份所在的公司手中,該股權質押就不會為除了當事人以外的其他社會公眾所知悉,因而也就不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
3.其次,擔保法規定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質押登記於股東名冊的方式缺乏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容易引發不必要的爭議。正是股東名冊存在上述固有的缺陷,股份質押記載股東名冊的實際操作中存在諸多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