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權轉讓繳納增值稅嗎
營改增後 股權轉讓 是否繳納 增值稅 ,由於持股主體和轉讓股權(份額)對象的復雜性,法律目前還沒有統一的規定。 在實踐中,一般非上市企業未公開發行股票,其股權不屬於有價證券,轉讓非 上市公司 股權不屬於增值稅征稅范圍;轉讓上市公司股權應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稅目徵收增值稅。此外,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免徵增值稅。此外,在股權轉讓中,被轉讓企業的不動產並未發生所有權轉移,不繳納增值稅。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 房產稅 暫行條例》: 第二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徵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第五條 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五、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房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第三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Ⅱ 限售股增值稅如何計算
一、單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後對外轉讓,限售股持有期間發生送、轉股,在計算增值稅時如何確定買入價?
例:A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持有B上市公司限售股100萬股,首次IPO發行價10元,限售股持有期間發生10送10,A公司將200萬股股票全部售出,平均售價12元/股。
問:A公司轉讓200萬股股票,如何確認買入價與增值稅銷項稅額?
解析:《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五條規定:
「單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後對外轉讓的,按照以下規定確定買入價:
(一)上市公司實施股權分置改革時,在股票復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完成股權分置改革後股票復牌首日的開盤價為買入價。
(二)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開發行(ipo)的發行價為買入價。
(三)因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產重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為買入價。」
執行上述規定需注意:由於送轉股後股數增加,股價會自動調整為除權價,因此計算增值稅時,股票售價與買價必須按口徑執行。在存在送轉股的情況下,如果買入價按照IPO發行價10元/股確定,則股票轉讓價應按復權價24元/股確定,即A公司100萬股發行價10元/股,按24元/股賣出,銷項稅額=100×(24-10)÷(1+6%)×6%=79.25萬元
另一種計算方法是,按照實際售價12元/股作為售價,總售價為200萬股×12元/股=2400萬元,則200萬股的買入價應調整為除權價5元/股(100萬股買入價10元/股,總買價1000萬元),銷項稅額=(全部售價-全部買入價)÷(1+6%)×6%=(2400-1000)÷(1+6%)×6%=79.25萬元
由此可見,只要售價與買價的執行口徑一致(復權價或除權價),兩者計算結果是一致的。
本例如果10送10後,實際售價仍為10元/股,若買價仍按10元/股確定,意味著股價從10元上漲到20元卻不用繳納增值稅,這樣理解顯然是不對的。
此外,限售股在禁售期內派息,不征增值稅,上述計算方法和計算結果不變。
二、上市公司員工轉讓股權激勵形成的限制性股票,在禁售期內發生送轉股的,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例:某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批准於2013年3月1日授予員工限制性股票1000萬股(其中員工李某工作5年,成績優秀,被授予100萬股),授予價格每股20元,股票登記日收盤價格為36元。2014年4月,公司實施2013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2013年底公司總股本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1元(含稅),送3股,轉增2股,股權登記日為2014年4月30日。2015年11月7日解禁(本批解禁30%),當日收盤價為41元。
問:如何計算李某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解析: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被授權人取得限制性股票個人所得稅計征方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
應納稅額=(限制性股票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被授權人限制性股票解禁後再轉讓的,根據財稅字[1998]61號文件免徵個人所得稅。
需要注意的是,限制性股票禁售期內,發生股本溢價轉增股本(轉股)的,需要相應調整「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與「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若用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送股),還需調整「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
李某2015年11月7日解禁時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過程如下:
(1)授予100萬股,送轉後股數為150萬股。
送股在稅法中理解為「先分配,再投資」,實際投資成本需追加調整為:100×20+30=2030萬元
實際每股投資成本=2030/150=13.5元/股
(2)本批次解禁30%,即150萬股×30%=45萬股
100萬股股權登記日收盤價為36元,150萬股股權登記日收盤價調整為:36×100/150=24元/股
本批次解禁公允價=(24+41)/2=32.5元/股
(3)應納稅所得額=(32.5-13.5)×45萬股=855萬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8550000/12×45%-13505)×12=3685440元。
根據財稅[2016]101號文件,上述稅款可在限制性股票解禁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
Ⅲ 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的過程中涉及到增值稅進項稅的問題嗎
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的過程中涉應該不會及到增值稅進項稅,因為增值稅的進項不包括股票募集資金的情況。
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現的增值額徵收的一個稅種。在實際當中,商品新增價值或附加值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是很難准確計算的。因此,中國也採用國際上的普遍採用的稅款抵扣的辦法。即根據銷售商品或勞務的銷售額,按規定的稅率計算出銷售稅額,然後扣除取得該商品或勞務時所支付的增值稅款,也就是進項稅額,其差額就是增值部分應交的稅額,這種計算方法體現了按增值因素計稅的原則。
Ⅳ 發行股票支付給代理商的傭金的增值稅怎麼處理
直接沖發行溢價中扣除
Ⅳ 股票分紅要交增值稅嗎
擊鼓傳花大家肯定都知道是什麼意思,一切稅收都是由最終消費者買單的,最後到誰手上就由誰交稅,而增值稅不過是分段代收代繳而已,那麼股票分紅要交增值稅嗎?
股票分紅要除權嗎?除權是為了什麼?
一、股票分紅要交增值稅嗎?
分紅繳稅是要區別情況來說的:
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分紅收入,本身性質上屬於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但如果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預期年化預期收益,可以享受免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預期年化預期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預期年化預期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預期年化預期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預期年化預期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預期年化預期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預期年化預期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預期年化預期收益。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分紅收入,本身性質上屬於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但如果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預期年化預期收益,可以享受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