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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發行股票結售匯統計

發布時間: 2023-03-07 12:23:48

1. 我想知道國內企業在海外上市的方法和流程,以及公司內股東持有的股票如何進行流通的方式

企業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來說,企業欲在國內證券市場上市,必須經歷綜合評估、規范重組、正式啟動三個階段,主要工作內容是:

第一階段 企業上市前的綜合評估

企業上市是一項復雜的金融工程和系統化的工作,與傳統的項目投資相比,也需要經過前期論證、組織實施和期後評價的過程;而且還要面臨著是否在資本市場上市、在哪個市場上市、上市的路徑選擇。在不同的市場上市,企業應做的工作、渠道和風險都不同。只有經過企業的綜合評估,才能確保擬上市企業在成本和風險可控的情況下進行正確的操作。對於企業而言,要組織發動大量人員,調動各方面的力量和資源進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價的。因此為了保證上市的成功,企業首先會全面分析上述問題,全面研究、審慎拿出意見,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後才會全面啟動上市團隊的工作。

第二階段 企業內部規范重組

企業首發上市涉及的關鍵問題多達數百個,尤其在中國目前這個特定的環境下民營企業普遍存在諸多財務、稅收、法律、公司治理、歷史沿革等歷史遺留問題,並且很多問題在後期處理的難度是相當大的,因此,企業在完成前期評估的基礎上、並在上市財務顧問的協助下有計劃、有步驟地預先處理好一些問題是相當重要的,通過此項工作,也可以增強保薦人、策略股東、其它中介機構及監管層對公司的信心。

第三階段 正式啟動上市工作

企業一旦確定上市目標,就開始進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實務操作階段,該階段主要包括:選聘相關中介機構、進行股份制改造、審計及法律調查、券商輔導、發行申報、發行及上市等。由於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務機構有五六個同時工作,人員涉及到幾十個人。因此組織協調難得相當大,需要多方協調好。

2. 境外上市需要證監會批准嗎

法律分析:必須經過批准,但是紅籌方式不需要紅籌方式,通常是在境外離岸地設立國際控股公司,並由該公司通過收購境內的實體業務公司的全部股權,並由國際控股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內股份公司在境外發行股票的方式,就是在將境內實體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由該公司經中國政府部門批准,在境外發行股票並上市。這其中包括了在紐交所上市的N股,在港交所上市的H股及在新交所上市的S股。

法律依據:《中國證監會大力改革境外發行上市制度並公開審核要點和審核進度》

為進一步支持中小企業和實體經濟發展,落實依法行政、簡政放權的有關要求,按照國家「走出去」總體對外開放戰略的部署,我會對境外發行上市審核制度進行了大力改革,並推出了一系列市場化改革舉措。

2014年12月,我會取消境外發行上市財務審核,不再要求企業提交財務報表與審計報告,也不再出具財務會計方面的反饋意見。此項改革,大大簡化了企業境外發行上市的申請材料,節約了企業上市的時間和約15%的財務成本。同時,我會公布了新的申請材料目錄,境外首發申請材料從13項減少為7項,增發申請材料從8項減少為6項。

3. 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

1.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批准,可以向境外特定的 、非特定的投資人募集股份,其股票可以在境外上市。本規定所稱境外上 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人發行的股票,在境外公開的證券交易 場所流通轉讓。2.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人募集並在境外上市的股份(以下簡 稱境外上市外資股),採取記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以外幣認購 。3.境外上市外資股在境外上市,可以採取境外存股證形式或者股票的其 他派生形式。4. 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或者其監督管理執行機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與境外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達成諒解、協議,對股份有限公 司向境外投資人募集股份並在境外上市及相關活動進行合作監督管理。5. 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人募集股份並在境外上市,應當按 照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的要求提出書面申請並附有關材料,報經國務院證券 委員會批准。6. 國有企業或者國有資產佔主導地位的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改建為向境外投資人募集股份並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發起方式 設立的,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該股份有限公司一經成立,即可以發行新股。7.向境外投資人募集股份並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公司)向境內投資人發行的股份(以下簡稱內資股),採取記名股票形式。8.經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批準的公司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和內資 股的計劃,公司董事會可以作出分別發行的實施安排。公司依照前款規定分別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和內資股的計劃,可以自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批准之日起15個月內分別實施。9.公司在發行計劃確定的股份總數內,分別發行境外上市外資 股和內資股的,應當分別一次募足;有特殊情況不能一次募足的,經國務 院證券委員會批准,也可以分次發行。10.公司發行計劃確定的股份未募足的,不得在該發行計劃外發 行新股。公司需要調整發行計劃的,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經國務院授權的公司審批部門核准後,報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審批。公司增資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與前一次發行股份的間隔期間,可以少 於12個月。11.公司在發行計劃確定的股份總數內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 經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批准,可以與包銷商在包銷協議中約定,在包銷數額 之外預留不超過該次擬募集境外上市外資股數額15%的股份。預留股份的發行,視為該次發行的一部分。12.公司分別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和內資股的計劃,應當在公 司各次募集股份的招股說明材料中全面、詳盡披露。對已經批准並披露的 發行計劃進行調整的,必須重新披露。13.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會同國務院授權的公司審批部門,可以 對公司章程必備條款作出規定。公司章程應當載明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所要求的內容;公司不得擅自修 改或者刪除公司章程中有關公司章程必備條款的內容。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
第一條 為適應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境外上市的需要,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五條,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批准,可以向境外特定的 、非特定的投資人募集股份,其股票可以在境外上市。本規定所稱境外上 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人發行的股票,在境外公開的證券交易 場所流通轉讓。
第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人募集並在境外上市的股份(以下簡 稱境外上市外資股),採取記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以外幣認購 。境外上市外資股在境外上市,可以採取境外存股證形式或者股票的其 他派生形式。
第四條 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或者其監督管理執行機構中國證券監督管 理委員會,可以與境外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達成諒解、協議,對股份有限公 司向境外投資人募集股份並在境外上市及相關活動進行合作監督管理。
第五條 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人募集股份並在境外上市,應當按 照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的要求提出書面申請並附有關材料,報經國務院證券 委員會批准。
第六條 國有企業或者國有資產佔主導地位的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改建為向境外投資人募集股份並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發起方式 設立的,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該股份有限公司一經成立,即可以發行新股 。
第七條 向境外投資人募集股份並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公司)向境內投資人發行的股份(以下簡稱內資股),採取記名股票形式。
第八條 經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批準的公司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和內資 股的計劃,公司董事會可以作出分別發行的實施安排。公司依照前款規定 分別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和內資股的計劃,可以自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批准 之日起15個月內分別實施。
第九條 公司在發行計劃確定的股份總數內,分別發行境外上市外資 股和內資股的,應當分別一次募足;有特殊情況不能一次募足的,經國務 院證券委員會批准,也可以分次發行。
第十條 公司發行計劃確定的股份未募足的,不得在該發行計劃外發 行新股。公司需要調整發行計劃的,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經國務院授權 的公司審批部門核准後,報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審批。公司增資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與前一次發行股份的間隔期間,可以少 於12個月。
第十一條 公司在發行計劃確定的股份總數內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 經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批准,可以與包銷商在包銷協議中約定,在包銷數額 之外預留不超過該次擬募集境外上市外資股數額15%的股份。預留股份的 發行,視為該次發行的一部分。
第十二條 公司分別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和內資股的計劃,應當在公 司各次募集股份的招股說明材料中全面、詳盡披露。對已經批准並披露的 發行計劃進行調整的,必須重新披露。
第十三條 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會同國務院授權的公司審批部門,可以 對公司章程必備條款作出規定。公司章程應當載明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所要求的內容;公司不得擅自修 改或者刪除公司章程中有關公司章程必備條款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