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申請文件內容與格式指引
第一條 為規范掛牌申請文件內容與格式,根據《非上市
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 2 號》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等規定,制
定本指引。
第二條 股份公司(下稱申請掛牌公司)申請股票在全國
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轉系統)掛牌,應按
照本指引的要求製作和報送申請文件。
第三條 本指引規定的申請文件目錄是對掛牌申請文件的
最低要求。根據審查需要,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
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可以要求申請掛牌公司和相
關中介機構補充文件。如部分文件對申請掛牌公司不適用,可
不提供,但應書面說明。
申請掛牌同時股票發行的,應按照全國股轉公司規定在掛
牌申請文件中增加有關內容。
第四條 申請文件一經接收,非經全國股轉公司同意,不
得增加、撤回或更換。
1
第五條 申請掛牌公司應向全國股轉公司報送電子申請文
件,文件中的頁碼應與目錄中的頁碼相符。
申請掛牌公司不能提供有關文件原件的,應由申請掛牌公
司律師提出鑒證意見,或由出文單位蓋章,以保證與原件一致。
第六條 申請文件所有需要簽名處,均應為簽名人親筆簽
名,不得以名章、簽名章等代替。
申請文件中需要由申請掛牌公司律師鑒證的文件,申請掛
牌公司律師應在該文件首頁註明「以下第 XX 頁至第 XX 頁與
原件一致」,並簽名和簽署鑒證日期,律師事務所應在該文件
首頁加蓋公章,並在第 XX 頁至第 XX 頁側面以公章加蓋騎縫
章。
第七條 申請掛牌公司應根據全國股轉公司對申請文件的
反饋意見提供補充材料。相關中介機構應對反饋意見相關問題
進行盡職調查或補充出具專業意見。對公開轉讓說明書修改或
補充的,應進行標示。
第八條 未按本指引要求製作和報送申請文件的,全國股
轉公司不予接收。
第九條 本指引由全國股轉公司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申請文件目錄
2
3
附錄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
申請文件目錄
第一部分 要求披露的文件
第一章 公開轉讓說明書及推薦報告
1-1 公開轉讓說明書(申報稿)
1-2 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
1-3 法律意見書
1-4 公司章程
1-5 主辦券商推薦報告
1-6 定向發行說明書(如有)
1-7 設置表決權差異安排的股東大會決議(如有)
第二部分 不要求披露的文件
第二章 申請掛牌公司相關文件
2-1-1 向全國股轉公司提交的申請股票在全國股轉系統掛
牌及股票發行(如有)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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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的申請股票掛牌公開轉讓(或/
並)股票發行的報告(如有)
2-2 有關股票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及股票發行(如有)的
董事會決議
2-3 有關股票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及股票發行(如有)的
股東大會決議
2-4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5 股東名冊及股東身份證明文件
2-6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持股情況
2-7 申請掛牌公司設立時和最近兩年及一期的資產評估報
告
2-8 申請掛牌公司最近兩年原始財務報表與申報財務報表
存在差異時,需要提供差異比較表(如有)
2-9 申請掛牌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簽署的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
2-10 申請掛牌公司關於授權全國股轉公司代為向中國證監
會報送股票掛牌公開轉讓(或/並)定向發行申請文件等有關事
宜的委託書(如有)
第三章 主辦券商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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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主辦券商與申請掛牌公司簽訂的推薦掛牌並持續督導
協議
3-2 盡職調查報告
3-3 盡職調查工作文件
3-3-1 盡職調查工作底稿目錄、相關工作記錄和經歸
納整理後的盡職調查工作表
3-3-2 有關稅收優惠、財政補貼的依據性文件
3-3-3 歷次驗資報告
3-3-4 對持續經營有重大影響的業務合同
3-4 內核意見
3-4-1 內核機構成員審核工作底稿
3-4-2 內核會議記錄
3-4-3 對內核會議反饋意見的回復
3-4-4 內核機構對內核會議落實情況的補充審核意見
3-5 主辦券商推薦掛牌內部核查表及主辦券商對申請掛牌
公司風險評估表
3-6 主辦券商自律說明書
3-7 主辦券商業務備案函復印件(加蓋機構公章並說明用
途)及項目組成員任職資格說明文件
第四章 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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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申請掛牌公司全體董事、主辦券商及相關中介機構對
申請文件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的承諾書
4-2 相關中介機構對納入公開轉讓說明書等文件中由其出
具的專業報告或意見無異議的函
4-3 申請掛牌公司、主辦券商對電子文件與預留文件保持
一致的聲明,以及律師關於電子文件與預留文件一致的鑒證意
見
4-4 律師、注冊會計師及所在機構的相關執業證書復印件
(加蓋機構公章並說明用途)
4-5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國有股權設置批復文件及商
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外資股確認文件(如有)
4-6 證券簡稱及證券代碼申請書
4-7 前次申報有關情況的專項說明(如有)
4-8 不予披露相關信息的原因說明或其他文件(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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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黑龍江省股票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股票市場管理,正確運用股票方式籌集資金,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股票,系指股份制企業依法定程序發給入股者的股份所有權憑證。股票持有者享有按股分紅和企業章程規定的股東權利,並在股票金額范圍內承擔企業虧損的經濟責任。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黑龍江省分行(以下簡稱省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是本省股票的主管機關。
企業發行股票必須經省人民銀行批准。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境內依法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的股份制企業,非股份制企業不得發行股票。第五條企業發行股票籌集的資金,只能用於發展生產,擴大流通,舉辦新興產業。第六條股票可以轉讓、抵押和繼承,但不準作為貨幣在市場流通。第二章發行管理第七條發行股票應堅持自願認購的原則,不得用行政手段強行攤派。第八條凡由國家出資和以國家財產作價出資認購的股份,由國家擁有股權;企業、事業單位認購的股份,由單位擁有股權;個人認購的股份,由個人擁有股權。第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和金融機構認購股票,只能使用按照國家規定有權擁有和自行支配的資金,不得用國撥流動資金、銀行貸款和財政預算內資金購買股票。第十條新建股份制企業發行股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該企業全部股份的30%。現有企業發行股票,其發行額不得超過本企業自有資產凈值的30%。第十一條首次申請發行股票的企業應向批准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發行股票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三)發行股票章程。
(四)當地人民銀行提供的效益預測可行性報告。
(五)發行股票的信譽評估報告。
(六)發行股票所籌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應提交行業歸口部門和計劃部門的批准文件。
(七)批准機關認為必須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條再次發行股票的企業,必須在前兩年內無經營虧損。申請時除應提交本規定的第十一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董事會關於再次發行股票的決議。
(二)近兩年內的財務報表。第十三條企業發行的股票,應為不定期限的記名或不記名式股票,並以人民幣計算。第十四條股票的票面格式須經省人民銀行審定,並到指定的印刷廠印刷。股票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標明「股票」字樣。
(二)企業名稱。
(三)股份總數和每股金額。
(四)股票面額。
(五)發行日期。
(六)股票編號。
(七)企業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簽章。
(八)收益分配方式。第十五條企業發行股票經批准後可以自行發行,也可以委託金融機構代理發行。代理發行單位對委託單位和股票購買者不承擔經濟責任。第十六條企業應在批准發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股票發行工作,並向批准機關報告實收股金情況。逾期未發行的股票不得再發行。第十七條凡發行股票的企業,應向當地人民銀行報送年度會計報告,並定期向股東公布企業經營情況。第十八條國家股、集體股、個人股應實行統一的分配標准,紅利、股息的分配之和不得超過股票面額的30%。第三章轉讓管理第十九條股票轉讓分為上市轉讓和非上市轉讓。上市轉讓系指通過證券交易機構的轉讓。非上市轉讓系指不通過證券交易機構的協商轉讓。第二十條上市轉讓僅限於企業公開發行的股票。非上市轉讓遵照國家規定和企業章程辦理。第二十一條股票上市須由發行企業提出申請,報省人民銀行審批。未經批准不得上市。第二十二條省人民銀行有權對上市股票企業的財務狀況進行檢查,有權取消股票的上市資格。第二十三條股票轉讓只限於現貨交易。第二十四條證券交易機構應定期向當地人民銀行提供股票轉讓情況。省人民銀行有權對股票轉讓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第二十五條股票交易價格由交易雙方自行商定。第四章處罰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省人民銀行有權按下列規定處理和處罰:
(一)未經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股票實際發行額超過批准金額的,限期清退或補辦審批手續,並處以擅自發行額和超過批准發行額2-5%的罰款。
(二)股息、紅利分配超過規定標準的,處以超發額的同等金額罰款。
(三)交易機構擅自進行買賣未經批准上市的股票,處以交易額5%的罰款。
3. 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應該
選擇D。 理由如下: 1、能代表公司發行股票的發行人身份的主體是股東大會,而不是董事會,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為處理重大事務的常設機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但代表公司最大的權力機構是股東大會,因此,諸如申請公司股票上市這一重大事件的決定權在股東大會,因此,B、C兩項首先可以排除在外; 2、公司申請發行股票的程序是這樣的,發行人按照中國證監會頒布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標准格式》製作申請文件,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後,由主承銷商推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由此可見,「A.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並報國務院授權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批准」這一條,是肯定的,這一條只是「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第二步,如果公司「作出決議」是第一步的話,那麼,後續仍然需要完成很多道程序才能實現上市,比如第三步「D.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在國務院授權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中的「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才是重中之中,因為,由「國務院授權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批准只是由科技部、中科院、發改委、經貿委等部門對申請上市企業是否符合國家相關產業政策及技術標准要求進行「初審」,這個初審具體需要做的事情也就是由國家相關部委查查資料、回回涵件這些事,只是在「宏觀方面」的把關,而真正涉及到對企業的具體情況進行考察的,正是D項中「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這一項,因此,D項比A項更具體,當然,我不能說A項不對,而應該說D項更具體、更准確; 3、「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這是一個抽向概念,而不是一個具體單位,比如中國證監會,可以說是「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而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也可以說是「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或者說,他們都是「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相關部門」,只不過,中國證監會是主管部門,而上交所、深交所是執行部門,受中國證監會的管理,因此,股份公司發行股票,首先必須向上交所或深交所提出申請,上交所或深交所再將相關材料報證監會進行相關的「初審」,然由,初審通過,才由上交所或深交所進行具體的考察,再報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進行「審核」,因此,這一步才是關鍵中的關鍵,當然,「發行審核委員會」的信息來源自然是來自上交所或深交所的「具體考察」,也就是說,前述「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這一項,決定權是中國證監會,而「決定性的考察工作」則在於上交所或深交所,這就是之所以說D項比A項更具體、更准確的原因; 4、我國證券交易所即上交所與深交所是非營利的會員制交易所,下屬單位由一定的量的會員組成,比如各大券商就是它們的會員,目前比較有實力的券商有中信證券 (深圳)、 海通證券 (上海)、國泰君安 (上海) 、銀河證券 (北京) 、廣發證券 (廣州) 、申銀萬國 (上海) 、國信證券 (深圳) 、招商證券 (深圳) 、中信建投 (北京)、華泰證券 (南京)等等,這些券商就相當於上交所、深交所的代理商,從事全國各地的上交所、深交所相關證券業務,包括對股份公司發行股票的推薦與承銷工作,因此,作為股份公司想發行股票,首先要做的事情是找一家證券公司進行代理合作,然後由他們向上交所或深交所提出代理申請,上交所或深交所進行決定性的考察,中國證監會進行最後的「審核」,再結合大部分券商都是國有資產這一點來看,對於普通投資者來講,上至證監會,下至交易所、券商都可以視之為「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相關部門」,因此,只有由這些「相關部門」都「批准」通過後,發行股票才可能成為現實。
4. 發行股票的程序
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具有規范的程序。 一、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一系列准備工作 A、制定股票發行方案。由發行人會議或股東大會做出同意公開發行股票的決議,股票發行方案包括:發行股票的種類和數額、發行價格、發行方式、籌資目的和運用計劃等。股份公司在初創時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具有規范的程序。
一、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一系列准備工作
A、制定股票發行方案。由發行人會議或股東大會做出同意公開發行股票的決議,股票發行方案包括:發行股票的種類和數額、發行價格、發行方式、籌資目的和運用計劃等。股份公司在初創時期發行股票,由發行人會議做出發行決議,但增資發行時必須召開股東大會做出發行決議。
B、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對公司的資信、資產、財務狀況進行審定、評估和就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這些機構在履行職責時,應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對公司出具的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驗證。
C、選定承銷機構,提出承銷方案和草擬承銷協議。
D、准備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向主管部門上報的各項文件:
(1)發行股票的申請報告;
(2)發行人會議或股東大會做出的公開發行股票的決議;
(3)政府批准設立股份公司的文件;
(4)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股份公司營業執照或者股份公司籌建登記證明;
(5)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載明事項包括:公司名稱和住所、經營范圍、設立方式、股份總額、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股東的權利義務、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法定代表人、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利潤分配辦法、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公司的公告辦法;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6)招股說明書,按照證監會規定的格式製作。載明事項包括:公司的名稱和住所;發起人、發行人簡況;籌資的目的;公司現有的股本總額,本次發行股票的種類、總額、每股面值、售價、發行前的每股凈資產值和發行結束後每股預期凈資產值,發行費用和擁金;
初次發行的發起人認購股本情況、股權結構及驗資證明;
承銷機構的名稱、承銷方式與承銷數量;
發行的對象、時間、地點、股票認購及股款繳納方式;
所籌資金的運用計劃、收益及風險預測;
公司近期發展規劃、經注冊會計師審核並出具審核意見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預測文件;
重要的合同;
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公司的董事、監事名單及簡歷;
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生產經營狀況和有關業務發展的基本情況;
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冊會計師及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增資發行的公司前次公開發行的股票所籌資金的運用情況; 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7)資金運用的可能性報告。需要國家提供資金或者其他條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國家有關部門同意固定資產定向投資的批准文件;
(8)增資發行的公司前次公開發行的股票所籌資金的運用情況;
(9)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簽字、蓋章的法律意見書;
(10)經二名以上律師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就有關事項簽字、蓋章的法律意見書;
(11)經二名以上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資產評估機構就有關事項簽字、蓋章的資產評估報告;經二名以上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簽字、蓋章的驗資報告;涉及國有資產的還應提供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確認文件;
(12)股票發行承銷方案和承銷協議。承銷協議載明: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承銷方式;承銷股票的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承銷期及起止日期;承銷付款的日期及方式;承銷費用計算、支付方式和日期;違約責任;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3千萬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民幣5千萬元的,應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由二人以上承銷機構組成;
(13)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二、正式申請審查批准公開發行股票
公司按照隸屬關系,地方企業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政府報送上述文件,提出公開發行股票申請,中央企業向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報送上述文件,提出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地方政府、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在國家下達的發行規模內,做出審批決定,並抄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設發行審核委員會,依法審核股票發行申請。
發行審核委員會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專業人員和所聘請的該機構外的有關專家組成,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具體組成辦法、組成人員任期、工作程序,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條件負責核准股票發行申請。核准程序應當公開,依法接受監督。
參與審核和核准股票發行申請的人員,不得與發行申請人有利害關系,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接受發行申請人的饋贈,不得持有所核準的發行申請的股票,不得私下與發行申請人進行接觸。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應當自受理股票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做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發行人根據要求補充、修改發行申請文件的時間不計算在內;不予核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股票發行申請經核准,發行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股票公開發行前,公告公開發行募集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發行股票的信息依法公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發行人不得在公告公開發行募集文件前發行股票。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對已做出的核准股票發行的決定,發現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發行股票的,應當予以撤銷,停止發行。已經發行尚未上市的,撤銷發行核准決定,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證券持有人;保薦人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
股票依法發行後,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由發行人自行負責;由此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股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股票承銷業務採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
股票公式專家團為你解答,希望能幫到你,祝投資順利。
5. 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 第 4 號——定向發行申請文件(2020 年修訂)
第一條 為了規范非上市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以
下簡稱定向發行)申請文件的內容和格式,根據《證券法》《非
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61 號)的規定,制
定本准則。
第二條 非上市公眾公司(以下簡稱申請人)進行定向發行,
應按本准則要求製作和報送申請文件。
需要報送電子文件的,電子文件應和預留原件一致。申請人
律師應對報送的電子文件與原件的一致性出具鑒證意見。報送的
電子文件和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條 本准則規定的申請文件目錄(見附件)是定向發行
申請文件的最低要求。根據審核需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申請人和相關證券服務機構補
充文件。如果申請人認為某些文件對其不適用,應作出書面說明。
第四條 定向發行說明書引用的財務報告在其最近一期截止
日後 6 個月內有效,特殊情況下可以申請延長,但延長期至多不
超過一個月。
第五條 申請文件一經受理,未經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
者更換。
第六條 對於申請文件的原始紙質文件,申請人不能提供有
關文件原件的,應由申請人律師提供鑒證意見,或由出文單位蓋
章,以保證與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單位不再存續,由承繼其職權
的單位或作出撤銷決定的單位出文證明文件的真實性。
第七條 申請文件所有需要簽名處,應載明簽名字樣的印刷
體,並由簽名人親筆簽名,不得以名章、簽名章等代替。
申請文件中需要由申請人律師鑒證的文件,申請人律師應在
該文件首頁註明「以下第 XX 頁至第 XX 頁與原件一致」,並簽名
和簽署鑒證日期,律師事務所應在該文件首頁加蓋公章,並在第
XX 頁至第 XX 頁側面以公章加蓋騎縫章。
第八條 申請人應根據中國證監會對申請文件的反饋意見,
提供補充材料。相關證券服務機構應對反饋意見相關問題進行核
查或補充出具專業意見。
第九條 申請文件的扉頁應標明申請人信息披露事務負責
人及相關證券服務機構項目負責人的姓名、電話、傳真及其他方
便的聯系方式。
第十條 未按本准則的要求製作和報送申請文件的,中國證
監會按照有關規定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本准則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准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定向發行申請文件目錄
附件
定向發行申請文件目錄
第一章 定向發行說明書及授權文件
1-1 申請人關於定向發行的申請報告
1-2 定向發行說明書
1-3 申請人關於定向發行的董事會決議
1-4 申請人關於定向發行的股東大會決議
第二章 定向發行推薦文件
2-1 主辦券商定向發行推薦工作報告
第三章 自律管理文件
3-1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的自律監管意見(如有)
第四章 證券服務機構關於定向發行的文件
4-1 最近 2 年的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及最近 1 期(如有)的財
務報告
4-2 法律意見書
4—3 關於申請電子文件與預留文件一致的鑒證意見
4-4 本次定向發行收購資產相關的最近 1 年及 1 期(如有)的
財務報告及其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如有)
第五章 其他文件
5 - 1 國資、外資等相關主管部門的審批、核准或備案文件(如
有)
6. 股票籌資
的確打心底里感動了,你說你不會要他的哪whole person is not good. So病人都應該聽從醫囑,按時服葯。不管是要
7. 企業如何發行股票的
首先要符合上市條件,然後要按照股票上市步驟、履行股票上市規則,經過核准,即可上市。
具體如下:
股票上市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3)具有持續經營能力、財務狀況良好。原國有企業依法改組而設立的,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的公司改組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成立時間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不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25%;如果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不少於10%。
(5)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於已上市公司,由於種種原因,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有權決定暫停或終止其股票上市資格。 當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其股票上市即可被暫停:
(1)公司的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當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其股票上市可被終止:
(1)上述暫停情況的(2)(3)項出現時,經查實後果嚴重;
(2)上述暫停情況的第(1)項、第(4)項所列情形之一,在期限內未能消除,不具備上市條件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3)公司決議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股票發行上市的步驟及核准程序
1、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我國的法律法規規定發行股票的企業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企業要想發行股票必須首先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2、聘請中介機構
主要是聘請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有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負責出具審計報告,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證券公司負責對擬上市企業發行股票的輔導和推薦工作,輔導期為一年。輔導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九個方面:
(1)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及其歷次演變的合法性、有效性。�
(2)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財務、資產及供、產、銷系統獨立完整性。
(3)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東(或其法人代表)進行《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培訓。�
(4)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並實現規范運行。�
(5)依照股份公司會計制度建立健全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6)建立健全公司決策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實現有效運作。�
(7)建立健全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信息披露制度。�
(8)規范股份公司和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的關系。�
(9)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東持股變動情況是否合規。
輔導期滿6個月應在當地省級日報上公告,如公司所在地不在省會城市,除在省級日報公告外,還需在公司所在市縣日報上公告。�
在輔導期間,主承銷商應對擬發行股票的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考試。�
3、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材料�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擬上市企業輔導工作的監督管理。�
輔導工作開始前十個工作日內,輔導機構應當向派出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1)輔導機構及輔導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2)輔導協議;�
(3)輔導計劃;�
(4)擬發行公司基本情況資料表�
(5)最近兩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
輔導期間,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根據輔導報告所發現的問題對輔導情況進行抽查。�
4、改制輔導調查�
輔導機構對擬上市公司進行輔導的期限滿一年後,經輔導機構申請,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對擬上市公司的改制、運行情況及輔導內容、輔導效果進行評估和調查,並出具調查報告。輔導有效期為三年。即輔導期滿後三年內,擬發行公司可以由主承銷機構提出股票發行上市申請;超過三年,則須重新聘請輔導機構進行輔導。�
5、報送申請股票發行文件�
擬上市公司和所聘請的證券中介機構,按照中國證監會制訂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標准格式》製作申請文件,由主承銷商推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後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6、初審�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中國證監會對發行人申請文件的合規性進行初審,並在30日內將初審意見函告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
主承銷商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10日內將補充完善的申請文件報至中國證監會。�
中國證監會在初審過程中,一方面徵求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另一方面將就發行人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徵求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意見,兩委自收到文件後在1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意見函告中國證監會。�
7、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中國證監會對按初審意見補充完善的申請文件進一步審核,並在受理申請文件後60日內,將初審報告和申請文件提交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發行審核委員會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工作程序開展審核工作。委員會進行充分討論後,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
8、核准發行�
依據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中國證監會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出具核准公開發行的文件。不予核準的,出具書面意見,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
9、復議�
發行申請未被核準的企業,接到中國證監會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可提出復議申請。中國證監會收到復議申請後60日內,對復議申請作出決定。
10、發行股票�
發行人在獲得中國證監會核准其公開發行股票的文件以後,就可以按照核準的發行方案發行股票。�
11、上市交易�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後,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請。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後,其發行人應向證券交易所提供核准文件及有關文件。證券交易所自接到該股票發行人提交的文件之日起,在6個月內,安排該股票上市交易。
8. 擬上市企業申請ipo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首次公開上網定價發行股票
辦事指引:
1.需要提交的文件
(1)股票發行申請;
(2)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發行核准文件;
(3)證券簡稱及代碼申請書;
(4)發行上市期間報送文件的相關承諾,承諾內容應包括新股發行上市期間報送的電子文件與書面文件一致、報送申請文件中的發行申報文件與在證監會最後定稿的文件一致,以及對外披露的公告與經交易所審核的公告一致;
(5)股票發行基本情況表;
(6)行業分類情況表;
(7)主承銷商經辦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主承銷商授權委託書及主承銷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8)公司經辦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公司授權委託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9)發行方案。
2.證券簡稱及證券代碼的確定
公司披露招股書前一交易日,發行人及主承銷商需17:00前通過保薦業務專區上傳證券代碼與證券簡稱申請文件,包括證券簡稱與證券代碼申請書(可參考本指南申請書格式製作)、核准文件、發行時間表,由深交所上市推廣部受理申請並審核通過後,公司進入保薦業務專區—證券簡稱與證券代碼確定模塊,確定證券簡稱與證券代碼。
3.相關流程介紹
(1)T-3日或之前(T為新股申購日)披露招股書;
(2)T-1日披露發行公告;
(3)T日投資者繳款申購;
(4)T+2日披露中簽率公告;
(5)T+2日搖號抽簽;
(6)T+3日披露搖號中簽結果公告;
(7)T+3日以後辦理股份登記。
股票上市
辦事指引:
1.需要提交的文件
(1)上市報告書;
(2)申請上市的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
(3)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書及發行完成後三個月內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承諾;
(4)公司章程;
(5)經審計的發行人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6)公司董事會秘書及證券事務代表的資料,包括:個人簡歷、學歷證明、聯系方式、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等;
(7)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股份鎖定承諾及其他相關承諾;
(8)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在上市後三年內穩定股價預案;
(9)發行人公開發行前持股5%以上股東的持股意向及減持意向說明;
(10)保薦機構對保薦代表人的專項授權委託書;
(11)報送中國證監會的歷次反饋意見回復、關於發審委審核意見的函的回復等;
(12)保薦機構經辦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保薦機構授權委託書及保薦機構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13)公司經辦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公司授權委託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14)公司全部股票已經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託管的證明文件及相關附件;
(15)新股發行登記申請書及登記申報表);
(16)關於新股募集資金到賬的驗資報告;
(17)上市保薦書;
(18)股票上市的法律意見書;
(19)上市公告書;
(20)股票發行後至上市前公司按規定需新增的財務資料和有關重大事項的說明文件;
(21)招股說明書;
(22)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的承諾;
(23)保薦機構關於公司首發後上市前股東持股情況的說明;
(24)國有股轉持批復文件(如適用);
(25)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2.相關流程介紹
(1)T-1日或之前,保薦機構按上市申請書文件清單的要求向深交所上市推廣部報送1-13項上市申請文件;
(2)L-3日或之前(L日為上市日),保薦機構按照上市文件清單要求向深交所上市推廣部報送14-25項上市申請文件;
(3)L-2日,保薦機構到深交所上市推廣部領取股票上市通知書;公司到深交所上市推廣部領取股票上市初費交款通知,交納上市初費;
(4)L-1日,披露上市公告書;
(5)L日,股票上市。
詳情請參閱本所網站「法律/規則」欄目「本所業務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發行與上市指南。
企業債券上市
辦事指引:
1.需要提交的文件:
(1)債券上市申請書;
(2)國務院授權部門批准企業債券發行的文件;
(3)債券申請上市的董事會決議;
(4)本所會員署名的上市推薦書;
(5)企業章程;
(6)企業營業執照;
(7)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發行公告、發行總結報告及承銷協議;
(8)債券資信評級報告;
(9)債券募集資金的驗資報告;
(10)上市公告書;
(11)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或財政主管機關的有關批復;
(12)擔保人近三年的財務報表等資信情況與擔保協議(如屬擔保發行);
(13)債券持有人名冊及債券託管情況說明;
(14)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於債券本次發行與上市的法律意見書;
(15)各中介機構及簽字人員的證券從業資格證書;
(16)證監會或本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2.相關流程介紹
(1)公司管理部初審後,對符合上市條件的發出《債券上市承諾函》;
(2)公司管理部確定上市企業債券的簡稱、編碼,主承銷根據數據介面規范錄入投資者託管明細資料,報送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進行登記託管;
(3)公司管理部審查《企業債券上市公告書》,通知主承銷商在指定的報刊上刊登。
電話:0755-88668532 0755-88668139
傳真: 0755-82083164
股票、債券上市儀式
地點:本所八樓儀式大廳
時間:9:00-9:25(9:25分敲鍾,開始時間可調整)
參考議程:
(1)參加上市儀式的嘉賓於上市當日8:45前到本所;
(2)貴賓簽到;
(3)上市儀式開始,貴賓、嘉賓入場;
(4)主持人介紹貴賓;
(5)公司董事長、政府領導等代表講話;
(6)深交所領導向公司董事長贈送紀念品;
(7)在大屏幕的提示下,公司董事長等敲響開市鍾;
(8)上市儀式結束。
9. 股票發行程序
一、受理申請文件
發行人按照中國證監會頒布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標准格式》製作申請文件,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後;由主承銷商推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
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後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未按規定要求製作申請文件的,不予受理。同意受理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審核費人民幣 3萬元。
為不斷提高股票發行工作水平,主承銷商在報送申請文件前,應對發行人輔導一年,並出具承諾函。
在輔導期間,主承銷商應對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考試。如發行人屬 199 7年股票發行計劃指標內的企業,在提交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中國證監會對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考試。應考人員必須8 0%以上考試合格。
如發行人申請作為高新技術企業公開發行股票,由主承銷商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推薦材料。中國證監會收到推薦材料後,在5個工作日內委託科學技術部和中國科學院對企業進行論證;科學技術部和中國科學院收到材料後在40個工作日內將論證結果函告中國證監會。經確認的高新技術企業;中國證監會將通知該企業及其主承銷商按照《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標准格式》製作申請文件,並予以優先審核。
二、初審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對發行人申請文件的合規性進行初審,並在30日內將初審意見函告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
主承銷商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10日內將補充完善的申請文件報至中國證監會。
中國證監會在初審過程中,將就發行人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徵求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意見,兩委自收到文件後在1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意見函告中國證監會。
三、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中國證監會對按初審意見補充完善的申請文件進一步審核,並在受理申請文件後60日內,將初審報告和申請文件提交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發行審核委員會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工作程序開展審核工作。委員會進行充分討論後,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
四、核准發行
依據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中國證監會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出具核准公開發行的文件。不予核準的,出具書面意見,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
中國證監會自受理申請文件到作出決定的期限為3個月。
五、復議
發行申請來被核準的企業,接到中國證監會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可提出復議申請。中國證監會收到復議申請後60日內,對復議申請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