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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眾籌是擅自發行股票嗎

發布時間: 2023-03-03 00:24:06

Ⅰ 什麼是眾籌, 眾籌網站是什麼意思, 眾籌網站的含義及形式是什麼意思

即大眾籌資或群眾籌資,香港譯作「群眾集資」,台灣譯作「群眾募資」,由發起人、跟投人、平台構成。具有低門檻、多樣性、依靠大眾力量、注重創意的特徵。眾籌最初是艱難奮斗的藝術家們為創作籌措資金的一個手段,現已演變成初創企業和個人為自己的項目爭取資金的一個渠道。眾籌網站使任何有創意的人都能夠向幾乎完全陌生的人籌集資金,消除了從傳統投資者和機構融資的許多障礙;n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n區別:n1)集資目的不同n眾籌對發起人而言不僅是追求資金,還需要得到大家智慧的滋養、口碑的傳播,而集資的目的則比較簡單主要是解決資金短缺的問題。n2)風險承受度不同n股權眾籌是以募集資金召集志同道合的小夥伴為目的,不以提供固定的回報來制定眾籌計劃,而會員眾籌、和交預付款方式的眾籌所提供的物質回報也一般是以折扣或其他優惠方式體現,相對而言是一種理性的市場行為,對募集的項目而言資金壓力較小,但是非法集資不同,非法集資一般以提供遠高於銀行利息、遠高於基金信託產品的收益率等方式提供回報,因此對項目的還款壓力非常大,很多項目就是由於承諾的回報太高難以兌現從而喪失信用或導致公司破產。n3)運作方式不同n眾籌是一種新經濟的運作形態,從項目的啟動、市場定位、眾籌計劃的發布、產品的研發、產品的製作等各環節都全方位的公布信息,公開透明是眾籌的核心價值觀,而非法集資項目的發起方公開的信息是非常有限的,他們遵循商業秘密的保護,參與股權投資的人在參與項目前一般需要簽訂保密協議。n4)行為特徵不同n非法集資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違反金融管理法律規定,採用公共或者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或者變相吸收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的行為。股權眾籌最有可能觸犯的是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事實上,擅自發行公司股票和企業債券罪當時出台時眾籌等新經濟形態尚未出現,這個罪就是維護金融管理秩序作為目的,它在法理上與股權投資沖突的地方在於,股權投資是一種投資行為,投資可能取得收益也可能虧損,在上市之前退出渠道有限,按公司法的精神是應該和公司一起共度難關的,如果在公司虧損的情況下強行規定讓發起人或公司回購,這無疑增加了發行人或公司的資金壓力,是違背民商法精神的。顯然眾籌的行為特徵和非法集資存在比較大的差別,股權眾籌並不以提供固定的回報為目的,會員眾籌等也是以一種理性的市場優惠的方式回報,眾籌通常都是經營一個實業為目的的,不是為了資本的運營而籌集資金,是一種正常的生產經營行為,大多數眾籌計劃是限定了募集資金的上限和人數上限的,而且規定了募集的期限,單筆募集的資金數額也是比較小的,所以其對社會的影響的廣泛性上與非法集資是存在差別的。n

Ⅱ 眾籌合法嗎

一般的眾籌是合法的,國家也積極倡導發展眾籌模式;而非法集資是犯法的,國家是嚴厲打擊非法集資活動的。

拓展資料:
眾籌是指向群眾是指向群眾募資,以支持發起的個人或組織的行為。群眾募資被用來支持各種活動,包含災害重建、競選活動、創業募資、藝術創作、自由軟體、設計發明、科學研究以及公共專案等。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過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眾籌是募集資金召集志同道合的小夥伴做研究,不以提供固定的回報為目的,並且很多都是回報產品或者服務,是一種理性的市場行為,對眾籌項目、籌款人來說,壓力較小,對投資人來講,風險也較小;而非法集資是提供高回報的,對於籌資人來講,壓力較大,而投資人承擔的風險也較大。
眾籌募資的資金用來支持各種活動,如災害重建、藝術創作、科學發明等,眾籌不僅僅是籌得所需要的資金,還需要得到大家的宣傳、支持。非法集資最主要的就是解決資金短缺問題,而宣傳和目的是不怎麼被需要的。
眾籌的回報方式有很多,如設計的產品、服務、電影票、歌曲專輯等,如果是公益眾籌,就是不求回報的;而非法集資一般是以貨幣、高回報等東西來回報大眾。
非法集資都是用高回報去騙取資金,請保持平常心對待,只有理性對待才能做出正確判斷。
眾籌是指用團購+預購的形式,向網友募集項目資金的模式。眾籌利用互聯網和SNS傳播的特性,讓小企業、藝術家或個人對公眾展示他們的創意,爭取大家的關注和支持,進而獲得所需要的資金援助。
現代眾籌指通過互聯網方式發布籌款項目並募集資金。相對於傳統的融資方式,眾籌更為開放,能否獲得資金也不再是由項目的商業價值作為參考標准。只要是網友喜歡的項目,都可以通過眾籌方式獲得項目啟動的第一筆資金,為更多小本經營或創作的人提供了無限的可能。

Ⅲ 「眾籌」是非法集資嗎

這種要根據眾籌的性質來判定。眾籌集資可能有非法的,也可能有合法的。
眾籌和非法集資的運作方式不同 眾籌是一種新經濟的運作形態,從項目的啟動、市場定位、眾籌計劃的發布、產品的研發、產品的製作等各環節都全方位的公布信息,公開透明是眾籌的核心價值觀,而非法集資項目的發起方公開的信息是非常有限的,他們遵循商業秘密的保護,參與股權投資的人在參與項目前一般需要簽訂保密協議,就是上市公司這樣的公眾公司一般也只是對重大的經營行為、關聯交易等活動進行信息公開,而且很多是通過年報、半年報等事後方式進行公告的,不夠及時。
兩者行為特徵不同 非法集資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違反金融管理法律規定,採用公共或者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或者變相吸收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的行為,
拓展資料:還有認為應該以融資目的來判斷是否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果融資的目的是用於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則不能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而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騙取集資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股權眾籌最有可能觸犯的是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這個罪名立案追訴的標准為:
(1) 發行數額在50萬以上的;
(2)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擅自發行致使30人以上的投資者購買了股票、公司、企業債券;
(3)、不能及時清退清償的;
(4)、其他嚴重情形的; 事實上,擅自發行公司股票和企業債券罪當時出台時眾籌等新經濟形態尚未出現,這個罪就是維護金融管理秩序作為目的,它在法理上與股權投資沖突的地方在於,股權投資是一種投資行為,投資可能取得收益也可能虧損,在上市之前退出渠道有限,按公司法的精神是應該和公司一起共度難關的,如果在公司虧損的情況下強行規定讓發起人或公司回購,這無疑增加了發行人或公司的資金壓力,是違背民商法精神的。

Ⅳ 股權眾籌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股權眾籌的風險是因為法律的不完善,投資者的權利沒有保障,知情權都很難享有。救濟的方式也不完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沒有經過批準的眾籌,會構成刑事犯罪。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