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票發行的方式有哪些
股票的發行方式可分為如下兩類:
1、公開間接發行。指通過中介機構,公開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我國股份有限公司採用募集設立方式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時,須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的做法,就屬於股票的公開間接發行。
這種發行方式的發行范圍廣、發行對象多,易於足額募集資本;股票的變現性強,流通性好;股票的公開發行還有助於提高發行公司的知名度和擴大其影響力。但這種發行方式也有不足,主要是手續繁雜,發行成本高。
2、不公開直接發行。指不公開對外發行股票,只向少數特定的對象直接發行,因而不需經中介機構承銷。我國股份有限公司採用發起設立方式和以不向社會公開募集的方式發行新股的做法,即屬於股票的不公開直接發行。這種發行方式彈性較大,發行成本低;但發行范圍小,股票變現性差。
(1)怎樣可以發行股票擴展閱讀
發行股票有兩種情況:
①新公司成立,首次發行股票;
②已成立的公司增資發行新股票。二者在發行步驟和方法上都不相同。
創建新公司首次發行股票,須辦理一系列手續。即由發起人擬定公司章程,經律師和會計師審查,在報紙上公布,同時報經主管機關經審查合格准予注冊登記,領取登記證書,在法律上取得獨立的法人資格後,才准予向社會上發行。
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我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對新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增資發行股票及定向募集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分別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㈡ 股票發行程序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股票發行程序:1、股東大會作出決議;2、由董事會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批准;3、公司公告新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告及附屬明細表,並製作認股書;4、之後申請人應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申請;5、經上市委員會同意接受上市,並發行股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二條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公開發行存托憑證的,應當符合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㈢ 股份有限公司怎樣才能發行新股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募足,並間隔1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3年內連續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
3、公司在最近3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
4、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最新股權投資有哪些方式
最新股權投資有四種方式:第一: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第二: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第三: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決定這些政策。第四:無控制、無共同控制且無重大影響。
股權投資通常是為長期(至少在一年以上)持有一個公司的股票或長期的投資一個公司,以期達到控制被投資單位,或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或為了與被投資單位建立密切關系,以分散經營風險的目的。如被投資單位生產的產品為投資企業生產所需的原材料,在市場上這種原材料的價格波動較大,且不能保證供應。
申購新股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申購新股的注意事項如下:
1、申購新股的委託不能撤單,新股申購期間內不能撤銷指定交易;
2、申購新股每1000或500股配一個申購配號,同一筆申購所配號碼是連續的;
3、投資者發生透支申購即申購總額超過結算備付金余額的情況,則透支部分確認為無效申購不予配號;
4、每個中簽號只能認購1000或500股;
5、新股上市日期由證券交易所批准後在指定證券報上刊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二條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公開發行存托憑證的,應當符合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㈣ 股票發行的程序具體是什麼
法律分析:股票發行程序:
1、申請發行;
2、製作申報材料;
3、向證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請;
4、直屬證券管理部門審查申報資料;
5、證監會復審;
6、出具批准發行方案的有關文件;
7、公告;
8、發行股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 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公開發行新股時,必須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告,並製作認股書。
本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的規定適用於公司公開發行新股。
第一百三十五條 公司發行新股,可以根據公司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確定其作價方案。
第一百三十六條 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後,必須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公告
㈤ 公司如何發行股票
股票發行程序
1、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2、由董事會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批准;
3、公司公告新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告及附屬明細表,並製作認股書;
4、之後申請人應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申請;
5、經上市委員會同意接受上市,並發行股票。
股票在上市發行前,上市公司與股票的代理發行證券商簽定代理發行合同,確定股票發行的方式,明確各方面的責任。股票代理發行的方式按發行承擔的風險不同,一般分為包銷發行方式和代理發行方式兩種。
包銷發行
是由代理股票發行的證券商一次性將上市公司所新發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購下來,並墊支相當股票發行價格的全部資本。
由於金融機構一般都有較雄厚的資金,可以預先墊支,以滿足上市公司急需大量資金的需要,所以上市公司一般都願意將其新發行的股票一次性轉讓給證券商包銷。如果上市公司股票發行的數量太大,一家證券公司包銷有困難,還可以由幾家證券公司聯合起來包銷。
代銷發行
是由上市公司自己發行,中間只委託證券公司代為推銷,證券公司代銷證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續費。
股票上市的包銷發行方式,雖然上市公司能夠在短期內籌集到大量資金,以應付資金方面的急需。但一般包銷出去的證券,證券承銷商都只按股票的一級發行價或更低的價格收購,從而不免使上市公司喪失了部分應有的收獲。代銷發行方式對上市公司來說,雖然相對於包銷發行方式能或獲得更多的資金,但整個酬款時間可能很長,從而不能使上市公司及時的得到自己所需的資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二條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公開發行存托憑證的,應當符合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㈥ 股票發行的方式主要有哪幾種
常用的股票發行方式主要有三種:
1、資金申購上網定價發行
2、市值配售發行
3、累計投標詢價發行
(1)資金申購上網定價發行方式
是指保薦機構利用證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統發行所承銷的股票,投資者在指定的時間內以確定的發行價格通過與證券交易所聯網的各證券營業網點進行委託申購股票的一種發行方式,投資者在進行委託申購時應全額繳納申購款項。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2006年5月發布實施的《資金申購上網定價公開發行股票實施辦法》的規定,資金申購上網定價發行的申購單位為500股,申購上限為本次上網定價發行數量,且同時不得超過交易所的技術上限。如果有效申購量小於或等於本次上網發行量,投資者按其有效申購量認購股票;如果有效申購數量大於本次上網發行量,則通過搖號抽簽,確定有效申購中簽號碼,申購號碼為中簽號碼的投資者認購股票。
(2)市值配售發行方式則是指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發行,是按投資者持有的已上市流通人民幣A股市值向其進行股票配售的一種發行方式。交易所及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計算新股招股說明書刊登日投資者持有的股票市值,投資者在申購日根據自己在市值計算日持有的可用於申購新股的市值申購新股,每10000元市值可申購1000股新股,投資者的申購中簽後再繳納認購資金。
(3)累計投標詢價發行方式
從實際運用來看分為三種,即網上累計投標詢價發行、網下累計投標詢價發行和網上網下累計投標詢價發行。網上累計投標詢價發行方式是指符合發行對象要求的投資者在申購價格區間通過交易所交易系統提交申購委託(區間之外的申購為無效申購),申購結束後,保薦機構根據申購結果按照發行方案確定有效申購及發行價格,之後由交易所及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確定申購者的認購股數;網下累計投標詢價發行方式是指符合發行對象要求的投資者在申購價格區間直接向保薦機構提交申購委託,申購結束後,保薦機構根據申購結果按照發行方案確定有效申購及發行價格,並將股票配售給有效申購的投資者;網上網下累計投標詢價發行方式比較復雜,發行日,保薦機構給出申購價格區間,以及網上、網下的預計發行數量,最終的發行數量和發行價格需根據網上、網下的申購結果而定。
法律依據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第六條人民幣特種股票發行與交易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將其股票在境外交易,必須經證券委審批,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條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前款所稱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經批准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條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對其資信、資產、財務狀況進行審定、評估和就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後,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提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
(二)在國家下達的發行規模內,地方政府對地方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在與申請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協商後對中央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地方政府、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發行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抄報證券委;
(三)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證監會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復審意見書,並將復審意見書抄報證券委;經證監會復審同意的,申請人應當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申請,經上市委員會同意接受上市,方可發行股票。
㈦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的條件是怎樣的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的條件是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具有持續經營能力以及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等。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發行股票。
【法律依據】
《證券法》第十二條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公開發行存托憑證的,應當符合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㈧ 公司具備什麼條件能發行股票
公司發行股票的條件:
1、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2、公司發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種,同股同權;
3、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
4、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5、發行人在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6、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㈨ 如何發行股票
首先要符合上市條件,然後要按照股票上市步驟、履行股票上市規則,經過核准,即可上市。
具體如下:
股票上市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3)具有持續經營能力、財務狀況良好。原國有企業依法改組而設立的,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的公司改組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成立時間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不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25%;如果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不少於10%。
(5)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