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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發行股票認購合同糾紛

發布時間: 2023-02-16 18:06:11

A. 非公開發行股票認購合同是什麼意思

非公開發行是指上市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也就定增發行。一般由於牽扯重大數額,同時影響公司的未來發展,證監會規定非公開發行不能超過10人。為此參與定增的投資的這需要與發行商簽署股票認購合同。
認購合同需要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協議標的物:「標的股份」系指發行人按照本協議以非公開發行方式向認購人發行本協議
約定數量的人民幣普通股,有額外說明的要協議具體說明
2.認購價格、認購方式和認購數額。雙方同意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及《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的規定作為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定價依據
3.股款的支付時間、支付方式與股票交割
4.限售期。至少一年內不得轉讓
5.雙方的義務和責任
6.協議的生效和終止。非公開發行還需要上報證監會,需要發行人董事會審議通過;需要發行人股東大會批准;需要有權國資主管部門批准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方案;需要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人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和豁免認購人在本次非公開發行.
除上述內容外還需要協商股款的支付時間、支付方式與股票交割等方式。是一款商業買賣合同.約定發行公司和認購投資公司(個人)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受法律保護
參照來源非公開發行:http://ke..com/view/1184622.htm

B. 新三板定增流程是怎麼樣的

你好,
新三板定向增發,又稱新三板定向發行,簡單地說,是申請掛牌公司、或已掛牌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掛牌公司可在掛牌後進行定向發行股票融資,可申請一次核准,分期發行。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或者在一年內發行股票累計融資額低於公司凈資產的20%的,豁免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准,在每次發行後5個工作日內將發行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由於新三板定增屬於非公開發行,企業一般要在找到投資者後方可進行公告,因此投資信息相對封閉。
定增流程解析
(一)發行目的;
(二)發行對象范圍及現有股東的優先認購安排;
(三)發行價格及定價方法;
(四)發行股份數量;
(五)公司除息除權、分紅派息及轉增股本情況;
(六)本次股票發行限售安排及自願鎖定承諾;
(七)募集資金用途;
(八)本次股票發行前滾存未分配利潤的處置方案;
(九)本次股票發行前擬提交股東大會批准和授權的相關事項。
2、召開股東大會,公告會議決議內容與董事會會議基本一致。
3、發行期開始,公告股票發行認購程序
(一)普通投資者認購及配售原則;
(二)外部投資者認購程序;
(三)認購的時間和資金到賬要求。
4、股票發行完成後,公告股票發行情況報告
(一)本次發行股票的數量;
(二)發行價格及定價依據;
(三)現有股東優先認購安排;
(四)發行對象情況。
5、定增並掛牌並發布公開轉讓的公告
主要內容:本公司此次發行股票完成股份登記工作,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並公開轉讓。
定向增發對股價影響有哪些?
一:上市公司選擇的增發方式是公開增發還是非公開增發(又叫定向增發),如果是公開增發,那麼對二級市場的股價是有壓力的,對資金的壓力就更大,如果在市場不好時增發,就絕對是利空。如果是定向增發,那麼對二級市場的股價影響就小一些,而且如果參與增發的機構很有實力,表明市場對其相當認可,可以看做利多。
二:增發價格,如果是公開增發,價格如果折讓較多,就會引起市場追逐,對二級市場的股價反而有提升作用。如果價格折讓較少,可能會被市場拋棄。如果是定向增發,折讓就不能太高,否則就會打壓二級市場的股價。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C. 證券交易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法律分析:1、簽署證券承銷協議的證券公司必須具有證券監管機構特別許可和授予的承銷業務資格。2、證券承銷協議是書面要式合同。3、證券承銷協議是證券發行送審文件的組成部分。4、不得違反國家強行法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股票條例》第二十條 公開發行的股票,應當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根據我國信息披露制度,證券承銷協議是證券發行的法定送審文件。在實踐中,證券公司在介入證券發行准備工作時,就處於與證券發行人協商承銷協議的狀態。證券發行人在向證券監管機構報送送審文件時,必須提供與承銷機構草簽的承銷協議和證券承銷方案。證券監管機構可對承銷協議內容提出反饋意見,承銷協議雙方根據該反饋意見作出補充修改後,並在接近招股說明書公布時,最終正式簽署承銷協議。
具體的範文模板
鏈接:https://pan..com/s/10qT5NaBPJwQpjlawUnlXeA?pwd=7ijk 提取碼: 7ijk

D. 向乙公司原股東定向發行股票取得乙公司的股權,股權不是應該要用現金購買嗎

股權不一定要用現金購買,也可以用其他公司股權等換取。

E. 公司股份認購協議書

定向發行股份認購協議書

甲方(機構認購人適用):

公司名稱:

注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方(自然人認購人適用):

姓名:

身份證號碼:

乙方:湖南富士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美良

鑒於:

1、甲方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或公司法人。

2、乙方是由陳美良、李祥龍、劉久勝等十三名股東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2月16日創立大會暨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通過了對公司定向私募的增資擴股決議,現正在招募增資擴股股東。

3、甲方已經詳細閱覽乙方的私募說明書,並完全同意乙方通過的股東大會決議和公司新章程,願意參與乙方的增資擴股活動。

據此,為充分發揮雙方的資源優勢,促進乙方的快速發展,為股東謀求最大回報,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甲方參與並認購乙方增資擴股股份協議如下:

第一條 認股及投資目的

甲、乙雙方同意以發揮各自的優勢資源為基礎,建立全方位、長期的戰略合作夥伴關系,保證雙方在長期的戰略合作中利益共享,共同發展。

第二條 認購增資擴股股份的條件

1、增資擴股額度:乙方計劃本次增資擴股總額為1500萬股。增資擴股後公司股本總額達到4500萬股。

2、認購價格:本次增資擴股的股份認購價為每股1.5元人民幣。

3、認購方式:本次增資擴股全部以人民幣現金認購,認購資金必須在2011年2月25日16時之前存入乙方指定賬戶,如遇特殊情況,認購時間需順延,乙方將另行通知,逾期未交納的,本協議終止。

4、認購時間:2011年2月24日-2011年2月25日,如遇特殊情況,認購時間將順延,截止時間另行通知。

第三條 甲、乙雙方同意,甲方以現金方式向乙方認購 萬股整,計人民幣 萬元(大寫人民幣 )。

第四條 甲、乙雙方同意,甲方用於認購股份的全部資金於2011年2月25日16時之前存至乙方指定的銀行賬戶。乙方指定的銀行賬戶信息為:

賬戶名稱:

開戶銀行:

賬戶號碼:

第五條 甲、乙雙方同意,在乙方收到甲方存入的認購款項後的當日,向甲方開出認購股份資金收據。

第六條 雙方承諾

一、甲方承諾:

1、甲方向乙方用於認購股份的資金來源正當,符合乙方公司章程和中國境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2、符合乙方關於認購增資擴股股份的條件,積極配合乙方完成本次增資擴股活動。

二、乙方承諾:

1、對於甲方向乙方存入的認購股份的資金,在沒有完成對甲方股東資格審查前,保證不動用甲方資金。

2、在本次認購股份的資金全部到位後完成相關法律手續,辦理工商注冊變更。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中止本合同執行或造成甲方重大損失時,由乙方全面承擔損失,並按認購股份總額的5%計算向甲方支付賠償金。

2、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中止本合同執行或造成乙方重大損失時,由甲方全面承擔損失,並按認購股份總額的5%計算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第八條 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如戰爭、地震、自然災害等等,致使雙方合作項目中止執行或無法執行所造成的損失由雙方各自承擔。

第九條 本協議未及事宜,雙方另行協商或簽訂補充協議加以確定。

第十條 本協議書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

F. 定向增發的流程是什麼定向增發如何實施

定向增發只是一種形式,增發主體和客體不同,流程也有一些差異。 比如,上市公司向機構投資者定向發行股票以發展資金;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由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股票;上市公司向大股東定向發行股份,募集資金用來購買大股東的業務類資產,從而實現資產置換;或是大股東直接用資產來換上市公司股份,形式上仍然採用上市公司定向發行,等等。
定向增發的條件在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出台後,比較松。定向增發具體的流程大致是:
一、公司有大體思路,與中國證監會初步溝通,獲得大致認可;
二、公司召開董事會,公告定向增發預案,並提議召開股東大會;
三、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公告定向增發方案;將正式申報材料報中國證監會;
四、申請經中國證監會發審會審核通過,公司公告核准文件;
五、公司召開董事會,審議通過定向增發的具體內容,並公告;
六、執行定向增發方案;
七、公司公告發行情況及股份變動報告書。
定向增發的實施
1.定向增發募集資金部分
1)上市公司取得核准批文後,應當在批文的有效期內,按照《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7號)的有關規定發行股票;
2)董事會決議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上市公司在取得核准批文後,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認購合同的約定發行股票;
3)董事會決議未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在取得證監會的核准批文後,由上市公司及保薦人在批文的有效期內選擇發行時間;在發行期起始的前1日,保薦人應當向符合條件的特定對象提供認購邀請書;
4)申購報價結束後,上市公司及保薦人應當對有效申購按照報價高低進行累計統計,按照價格優先的原則合理確定發行對象、發行價格和發行股數;
5)發行結果確定後,上市公司應當與發行對象簽訂正式認購合同,發行對象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繳款;
6)驗資完成後的次一交易日,上市公司和保薦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第五十條規定的備案材料。
2.重大資產重組部分
1)證監會核准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請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實施重組方案,並於實施完畢之日起3 個工作日內編制實施情況報告書,向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並予以公告;
2)自收到證監會核准文件之日起60 日內,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未實施完畢的,上市公司應當於期滿後次一工作日將實施進展情況報告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並予以公告;此後每30 日應當公告一次,直至實施完畢。超過12 個月未實施完畢的,核准文件失效;
3)提供盈利預測報告的,上市公司應當在重大資產重組實施完畢後的有關年度報告中單獨披露上市公司及相關資產的實際盈利數與利潤預測數的差異情況,並由會計師事務所對此出具專項審核意見。
說明:採用預期年化預期收益現值法評估收購資產的價值,大股東需要對按照預期年化預期收益現值法評估時的盈利預測與實際盈利差額進行承諾和補足(即只針對收購資產的盈利進行保證)。

G. 定向增發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很多進剛進入股市的朋友對股票定增一竅不通,因為這樣導致錯過很多賺錢機會,還白白浪費了很多時間。
我會給大家講清楚股票定增是利空還是利好。全都是很有用的東西,可以看明白股市的同時,幫助賺錢可參考的相關因素又多了一個。
開始分析股票定增前,先給大家遞上近期機構值得重點關注的三隻牛股名單,隨時都有可能被刪,可以領取過後再說:【緊急】3隻機構牛股名單泄露,或將迎來爆發式行情
一、股票定向增發是什麼意思?
先來了解下股票增發是什麼意思,股票增發的含義是已經上市的股份制公司,在原有股份的基礎上再增加發行新的股份。
股票定向增發的意思,就是上市公司將新的股票對少部分的特定投資者進行增發並打折出售。不過這些股票,在二級市場市上散戶是不能購買的。
了解股票定增是什麼意思之後,我們進入正題,接下來就是解析一下股票定增是屬於利空還是利好。
二、股票定增是利好還是利空?
普遍都認定股票定增是利好表現,但是也會有一定的可能出現利空的情況,得結合各種因素進行分析判斷。
股票定增,咋就成為利好的現象呢?
因為定向增發有利於上市公司:
1. 有可能通過注入優質資產、整合上下游企業等方式給上市公司帶來立竿見影的業績增長效果;
2. 戰略投資者有可能會被吸引,進而給公司未來的戰略和發展提供好的環境和空間。

如果說定增如大家所說的那樣可以為上市公司帶來巨大的好處,那為啥還會有利空的情況出現呢?別急,我們接著分析。
要是發現上市公司為一些前景一定有好發展的項目定向增發,是能夠得到投資者的喜愛的,這有很大可能會帶來股價的上升;如果上市公司為那些項目時間過長或者不清楚前景的項目進行增發的話,則會受到投資者質疑,有可能會造成股價出現下滑的。
因此,投資者就應該實時的關註上市公司的消息,這個股市播報可以為你提供所有關於金融行業的最新動態:【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場一手資訊播報
假設說大股東們注入的都是優質資產,對於折股後的每股盈利能力應該要比公司的現有資產更優,增發是一個能夠給公司帶來每股價值大幅增值的方法。不然,假設是定向增發,如果上市公司注入或者置換了比較差的資產,其很有可能成為個別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或向關聯方輸送利益的主要形式,則為重大利空。
假如正在進行定向增發的時間里,有股價操縱行為,就會發生短期「利好」或「利空」的情況。就像有關公司可能以大幅度壓低股價的手段,使持股成本在增發對象上降低,這樣就出現利空;反之,若是擬定向增發公司不跌破增發底價,則也許發生大股東有拉高股價的情況,那麼針對定向增發,就會變成短線利好。
所以結合起來看,一般來說出現股票定增多數是利好現象,但投資者也有必要防範風險,盡量參考各種信息從多角度出發綜合考量分析,避免帶來必要的損失。
要是你不具備充足的時間去分析一隻股票的話,這個鏈接能幫助你,把你感興趣的股票代碼輸入進去,便可以看到股票適不適合購買,近日行情的走勢消息,讓你輕松把握時機:【免費】測一測你的股票到底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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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九鼎集團被證監會罰沒6億,主要的原因是什麼

1月14日晚間,九鼎集團連發兩份公告披露收到兩份罰單,其中一則公告披露,公司於昨日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因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中國證監會決定責令同創九鼎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改正,沒收違法所得5.01億元,並處以1億元罰款;對九鼎控股執行董事、九鼎集團董事長吳剛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

也就是說,九鼎控股在2014年8月12日至2015年5月26日期間,控制“錢國榮”等5個證券賬戶炒自家股票,合計盈利超5億元。

針對上述違規事實及處罰結果,九鼎集團董秘王亮在接受界面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我們誠懇接受證監會的處罰,會深入反思、積極整改。這次處罰對我們是一劑良葯,有助於公司健康發展。公司將以此為戒,加強學習、嚴格遵守資本市場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堅持合法合規、陽光透明經營,實現高質量發展。”

I. 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 3 號— 定向發行說明書和發行情況報告書(2020 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非上市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
(以下簡稱定向發行)的信息披露行為,根據《證券法》《非上
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61 號)(以下簡稱《公
眾公司辦法》)的規定,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非上市公眾公司(以下簡稱申請人)進行定向發
行,應按照本准則編制定向發行說明書,作為定向發行的必備
法律文件,並按本准則的規定進行披露。
第三條 申請人定向發行結束後,應按照本准則的要求編
制並披露發行情況報告書。
第四條 在不影響信息披露的完整並保證閱讀方便的前
提下,對於曾在定期報告、臨時公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
披露過的信息,如事實未發生變化,申請人可以採用索引的方
法進行披露。
第五條 本准則的規定是對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本
准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凡對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有
重大影響的信息,申請人均應當予以披露。
本准則某些具體要求對本次定向發行確實不適用的,申請
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但應在提交申請文件時作出專項說
明。
第六條 申請人應在符合《證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平台
披露定向發行說明書及其備查文件、發行情況報告書和中國證
監會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供投資者查閱。
第二章 定向發行說明書
第七條 定向發行說明書扉頁應載有如下聲明:
「本公司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全體董事、監事、高
級管理人員承諾定向發行說明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
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
的法律責任。
本公司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
保證定向發行說明書中財務會計資料真實、完整。
中國證監會對本公司股票定向發行所作的任何決定或意
見,均不表明其對本公司股票的價值或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
性判斷或者保證。任何與之相反的聲明均屬虛假不實陳述。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本公司經營與收益的變化,由本
公司自行負責,由此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第八條 申請人應披露以下內容:
(一)本次定向發行的目的;
(二)發行對象及公司現有股東優先認購安排。如董事會
未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應披露股票發行對象的范圍和確定方
法;董事會已確定發行對象的,應披露發行對象的資金來源;
(三)發行價格和定價原則。如董事會未確定具體發行價
格的,應披露價格區間;
(四)股票發行數量或數量上限;
(五)發行對象關於持有本次定向發行股票的限售安排及
自願鎖定的承諾。如無限售安排,應說明;
(六)報告期內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
(七)本次募集資金用途及募集資金的必要性、合理性。
本次募集資金用於補充流動資金的,應當按照用途進行列舉披
露或測算相應需求量;用於償還銀行貸款的,應當列明擬償還
貸款的明細情況及貸款的使用情況;用於項目建設的,應當說
明資金需求和資金投入安排;用於購買資產的,應按照本准則
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披露相關內容;用於其他
用途的,應當明確披露募集資金用途、資金需求的測算過程及
募集資金的投入安排;
(八)本次發行募集資金專項賬戶的設立情況以及保證募
集資金合理使用的措施;
(九)本次發行前滾存未分配利潤的處置方案;
(十)本次定向發行需要履行的國資、外資等相關主管部
門審批、核准或備案等程序的情況;
除上述內容外,申請人還應披露本准則第十三條規定的附
生效條件的股票認購合同的內容摘要。
第九條 有以資產認購本次定向發行股份的,申請人還應
按照本准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披露相關內容,
同時披露本准則第十三條規定的附生效條件的資產轉讓合同的
內容摘要。
第十條 以資產認購本次定向發行股份,其資產為非股權
資產的,申請人應披露相關資產的下列基本情況:
(一)資產名稱、類別以及所有者和經營管理者的基本情
況;
(二)資產權屬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權利受限、權屬爭議
或者妨礙權屬轉移的其他情況;
相關資產涉及許可他人使用,或者申請人作為被許可方使
用他人資產的,應當簡要披露許可合同的主要內容;資產交易
涉及債權債務轉移的,應當披露相關債權債務的基本情況、債
權人同意轉移的證明及與此相關的解決方案;所從事業務需要
取得許可資格或資質的,還應當披露當前許可資格或資質的狀
況;涉及需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說明是否已獲得有效批准;
(三)資產獨立運營和核算的,披露最近 1 年及 1 期(如
有)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信息摘
要及審計意見;被出具非標准審計意見的,應當披露涉及事項
及其影響;
(四)資產的交易價格及定價依據。披露相關資產經審計
的賬面值;交易價格以資產評估結果作為依據的,應披露資產
評估方法和資產評估結果。
第十一條 以資產認購本次定向發行股份,其資產為股權
的,申請人應披露相關股權的下列基本情況:
(一)股權所投資的公司的名稱、企業性質、注冊地、主
要辦公地點、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股權及控制關系,包括
公司的主要股東及其持股比例、最近 2 年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
人的變化情況、股東出資協議及公司章程中可能對本次交易產
生影響的主要內容、原高管人員的安排;
(二)股權權屬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權利受限、權屬爭議
或者妨礙權屬轉移的其他情況;
股權資產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股權轉讓是否已取得其
他股東同意,或有證據表明其他股東已放棄優先購買權;股權
對應公司所從事業務需要取得許可資格或資質的,還應當披露
當前許可資格或資質的狀況;涉及需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
說明是否已獲得批准;
(三)股權所投資的公司主要資產的權屬狀況及對外擔保
和主要負債情況;
(四)股權所投資的公司最近 1 年及 1 期(如有)的業務
發展情況和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
信息摘要及審計意見,被出具非標准審計意見的應當披露涉及
事項及其影響;
(五)股權的評估方法及資產評估價值(如有)、交易價
格及定價依據。
第十二條 本次定向發行資產交易價格以經審計的賬面值
為依據的,申請人董事會應當對定價合理性予以說明。
資產交易根據資產評估結果定價的,在評估機構出具資產
評估報告後,公司董事會應當對評估機構的獨立性、評估假設
前提和評估結論的合理性、評估方法的適用性、主要參數的合
理性、未來收益預測的謹慎性等問題發表意見,並說明定價的
合理性,資產定價是否存在損害公司和股東合法權益的情形。
第十三條 附生效條件的股票認購合同的內容摘要應包括:
(一)合同主體、簽訂時間;
(二)認購方式、支付方式;
(三)合同的生效條件和生效時間;
(四)合同附帶的任何保留條款、前置條件;
(五)相關股票限售安排;
(六)特殊投資條款(如有);
(七)違約責任條款及糾紛解決機制。
附生效條件的資產轉讓合同的內容摘要除前款內容外,至
少還應包括:
(一)目標資產及其價格或定價依據;
(二)資產交付或過戶時間安排;
(三)資產自評估截止日至資產交付日所產生收益的歸屬;
(四)與資產相關的人員安排;
(五)與目標資產相關的業績補償安排(如有)。
第十四條 申請人應當披露報告期內的主要財務數據和指
標,並對其進行逐年比較。主要包括總資產、總負債、歸屬於
母公司所有者的凈資產、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存貨、應付賬
款、營業收入、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經營活動產生
的現金流量凈額、資產負債率、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每股凈
資產、流動比率、速動比率、應收賬款周轉率、存貨周轉率、
毛利率、凈資產收益率、每股收益等。除特別指出外,上述財
務指標應以合並財務報表的數據為基礎進行計算,相關指標的
計算應執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申請人在定向發行前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的,
應當充分披露並特別提示特別表決權股份的具體安排。
第十六條 本次定向發行對申請人的影響。申請人應披露
以下內容:
(一)本次定向發行對申請人經營管理的影響;
(二)本次定向發行後申請人財務狀況、盈利能力及現金
流量的變動情況;
(三)申請人與控股股東及其關聯人之間的業務關系、管
理關系、關聯交易及同業競爭等變化情況;
(四)發行對象以資產認購申請人股票的行為是否導致增
加本公司的債務或者或有負債;
(五)本次定向發行前後申請人控制權變動情況;
(六)本次定向發行對其他股東權益的影響;
(七)本次定向發行相關特有風險的說明。申請人應有針
對性、差異化地披露屬於本公司或者本行業的特有風險以及經
營過程中的不確定性因素。
第十七條 申請人應披露下列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
住所、聯系電話、傳真,同時應披露有關經辦人員的姓名:
(一)主辦券商;
(二)律師事務所;
(三)會計師事務所;
(四)資產評估機構(如有);
(五)股票登記機構;
(六)其他與定向發行有關的機構。
第十八條 申請人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在定
向發行說明書正文的尾頁聲明:
「本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本定向發行
說明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
性、准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聲明應由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簽名,並由申請
人加蓋公章。
第十九條 申請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在定向發行說
明書正文的尾頁聲明:
「本公司或本人承諾本定向發行說明書不存在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
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聲明應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簽名,加蓋公章。
第二十條 主辦券商應對申請人定向發行說明書的真實性、
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並在定向發行說明書正文後聲明:
「本公司已對定向發行說明書進行了核查,確認不存在虛
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准確性和完
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聲明應由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簽名,並由主辦券商加
蓋公章。
第二十一條 為申請人定向發行提供服務的證券服務機
構應在定向發行說明書正文後聲明:
「本機構及經辦人員(經辦律師、簽字注冊會計師、簽字
注冊資產評估師)已閱讀定向發行說明書,確認定向發行說明
書與本機構出具的專業報告(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資產評
估報告等)無矛盾之處。本機構及經辦人員對申請人在定向發
行說明書中引用的專業報告的內容無異議,確認定向發行說明
書不致因上述內容而出現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並對其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聲明應由經辦人員及所在機構負責人簽名,並由機構加蓋
公章。
第二十二條 定向發行說明書結尾應列明備查文件,備查
文件應包括:
(一)定向發行推薦工作報告;
(二)法律意見書;
(三)中國證監會核准本次定向發行的文件(如有);
(四)其他與本次定向發行有關的重要文件。
如有下列文件,也應作為備查文件披露:
(一)資信評級報告;
(二)擔保合同和擔保函;
(三)申請人董事會關於非標准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涉及
事項處理情況的說明;
(四)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關於非標准無保留意見
審計報告的專項說明;
(五)通過本次定向發行擬進入資產的資產評估報告及有
關審核文件。
第三章 發行情況報告書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應在發行情況報告書中至少披露以
下內容:
(一)本次定向發行股票的數量、發行價格、認購方式、
認購人、認購股票數量、認購資金來源、現有股東優先認購情
況、實際募集資金總額;
(二)本次發行實際募集金額未達到預計募集金額時,實
際募集資金的投入安排;
(三)新增股份限售安排;
(四)特殊投資條款內容(如有);
(五)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簽訂情況;
(六)募集資金用於置換前期自有資金投入的,應當說明
前期自有資金投入的具體使用情況等相關信息;
(七)本次發行涉及的國資、外資等相關主管機關核准、
登記、備案程序等。
第二十四條 本次定向發行前後相關情況對比。申請人應
披露以下內容:
(一)本次定向發行前後前十名股東持股數量、持股比例
及股票限售等比較情況;
(二)本次定向發行前後股本結構、股東人數、資產結構、
業務結構、公司控制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股的變
動情況;
(三)本次定向發行前後主要財務指標變化情況,包括但
不限於申請人最近兩年主要財務指標、按定向發行完成後總股
本計算的每股收益、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每股凈資產、資產
負債率等指標。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定向發行股票導致公司控制權變動
的,應當披露控制權變動的基本情況、是否已按照《非上市公
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二十六條 認購人以非現金資產認購定向發行股票的,
申請人應當披露非現金資產的過戶或交付情況,並說明資產相
關實際情況與定向發行說明書中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異。
第二十七條 由於情況發生變化,導致董事會決議中關於
本次定向發行的有關事項需要修正或者補充說明的,申請人應
在發行情況報告書中作出專門說明,並披露調整的內容及履行
的審議程序。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在
發行情況報告書的扉頁聲明:
「本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本發行情況
報告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
性、准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聲明應由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簽名,並由申請
人加蓋公章。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在發行情況
報告書正文後聲明:
「本公司或本人承諾本發行情況報告書不存在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
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聲明應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簽名,加蓋公章。
第四章 中介機構意見
第三十條 申請人進行定向發行聘請的主辦券商應當按照
本准則及有關規定出具定向發行推薦工作報告,對以下事項進
行說明和分析,並逐項發表明確意見:
(一)申請人的公司治理規范性,是否存在違反《公眾公司
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情形;
(二)申請人本次定向發行是否需要履行核准程序;
(三)申請人本次定向發行是否規范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
申請人對其或相關責任主體在報告期內曾因信息披露違規或違
法被中國證監會採取監管措施或給予行政處罰、被全國中小企業
股份轉讓系統依法採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紀律處分的整改情況;
(四)申請人現有股東優先認購安排的合法合規性;
(五)本次定向發行對象或范圍是否符合投資者適當性要求;
核心員工參與認購的,申請人是否已經履行相關認定程序;參與
認購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資基金完成登記或備案情
況;
(六)本次定向發行對象認購資金來源的合法合規性;
(七)本次定向發行決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已按規定
履行了國資、外資等相關主管部門的審批、核准或備案等程序;
(八)本次發行定價的合法合規性、合理性;本次定向發行
是否涉及股份支付;
(九)本次定向發行相關認購協議等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規性;
(十)本次定向發行新增股份限售安排的合法合規性;
(十一)申請人建立健全募集資金內部控制及管理制度的情
況;申請人本次募集資金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本次募集資金用途
的合規性;報告期內募集資金的管理及使用情況,如存在違規情
形,應對違規事實、違規處理結果、相關責任主體的整改情況等
進行核實並說明;
(十二)本次定向發行購買資產的合法合規性;
(十三)本次定向發行對申請人的影響;
(十四)主辦券商認為應當發表的其他意見。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進行定向發行聘請的律師應當按照本
准則及有關規定出具法律意見書,並對照中國證監會的各項規
定,在充分核查驗證的基礎上,對以下事項進行說明和分析,
並逐項發表明確意見:
(一)申請人本次定向發行是否需要履行核准程序;
(二)申請人現有股東優先認購安排的合法合規性;
(三)本次定向發行對象或范圍是否符合投資者適當性要
求;核心員工參與認購的,申請人是否已經履行相關認定程序;
參與認購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資基金完成登記或備
案的情況;
(四)本次定向發行對象認購資金來源的合法合規性;
(五)本次定向發行決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已按規
定履行了國資、外資等相關主管部門的審批、核准或備案等程序;
(六)本次定向發行相關認購協議等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規
性;
(七)本次定向發行新增股份限售安排的合法合規性;
(八)律師認為應當發表的其他意見。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定向發行符合《公眾公司辦法》第四
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無需提供主辦券商出具的推薦文件以及
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第三十三條 本准則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准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J.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股票定向發行指南

為了規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轉
系統)掛牌公司和申請掛牌公司(以下合稱發行人)股票定向
發行工作流程,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以下
簡稱《公眾公司辦法》)、《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
格式准則第 3 號——定向發行說明書和發行情況報告書》(以
下簡稱《內容與格式准則第 3 號》)、《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 4 號——定向發行申請文件》(以下簡
稱《內容與格式准則第 4 號》)、《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
統股票定向發行規則》(以下簡稱《定向發行規則》)等有關
規定,制定本指南。
一、原則性規定
(一)適用范圍
發行人根據《定向發行規則》等有關規則,實施以下股票
發行行為,適用本指南的規定:
1.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 200 人的;
2.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超過 200 人的;
1
3.申請其股票掛牌同時定向發行股票的。
(二)200 人計算標准
本指南規定的「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 200 人」是指
股票定向發行說明書中確定或預計的新增股東人數(或新增股
東人數上限)與本次發行前現有股東(包括在中國證券登記結
算有限責任公司登記的普通股、優先股以及可轉換公司債券持
有人)之和不超過 200 人。
現有股東是指審議本次股票定向發行的股東大會通知公告
中規定的股權登記日(以下簡稱股權登記日)的在冊股東。發
行人按照《定向發行規則》第三十二條授權定向發行股票的,
現有股東是指審議本次股票定向發行的董事會召開日的在冊股
東。
(三)連續十二個月發行股份及融資總額計算標准
發行人根據《公眾公司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發行股票的
十二個月內普通股定向發行的股份數與本次發行股份數之和不
超過本次發行董事會召開當日普通股總股本的 10%,且十二個
月內普通股定向發行的融資總額與本次發行融資總額之和不超
過 2000 萬元。
前款規定的十二個月內發行的股份數及融資總額是指以審
議本次定向發行有關事項的董事會召開日為起始日(不含當
日),向前推算十二個月,在該期間內披露新增股票掛牌交易
2
公告的普通股定向發行累計發行的股份數及融資總額。
(四)定向發行事項重大調整認定標准
《定向發行規則》規定的對定向發行事項作出重大調整,
是指發行對象或對象范圍、發行價格或價格區間、認購方式、
發行股票總數或股票總數上限、單個發行對象認購數量或數量
上限、現有股東優先認購辦法的調整、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以及
其他對本次發行造成重大影響的調整。
(五)審計、評估報告有效期
定向發行涉及非現金資產認購的,非現金資產的審計報告
在審計截止日後六個月內有效,特殊情況下,可以申請延期,
延長期至多不超過一個月;非現金資產的評估報告在評估基準
日後一年內有效。
(六)連續發行認定標准
發行人董事會審議定向發行有關事項時,應當不存在尚未
完成的普通股發行、優先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重大
資產重組和股份回購事宜,不違反《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
辦法》(以下簡稱《收購管理辦法》)關於協議收購過渡期的
相關規定。
前款規定的普通股發行、優先股發行尚未完成是指尚未披
露新增股票掛牌交易公告;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尚未完成是指
發行人尚未披露債券發行結果公告;重大資產重組實施完畢的
3
標准按照《掛牌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業務問答》第十二條規定執
行;股份回購事宜尚未完成是指發行人回購股份用於注銷的,
尚未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
算)有關要求完成股份注銷手續,或發行人回購股份用於員工
持股計劃、股權激勵等情形的,尚未按照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
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有關規定披露
回購結果公告。
(七)電子化報送要求
掛牌公司定向發行業務應當通過業務支持平台統一門戶定
向發行系統(以下簡稱業務系統)辦理。主辦券商應當在掛牌
公司披露相關文件的次日 9:00 前,在業務系統中完成公告關聯
等業務操作。
申請掛牌公司定向發行業務應當通過掛牌審核系統(以下
簡稱業務系統)辦理。
全國股轉公司實行電子化審查,申請、受理、反饋、回復
等事項通過業務系統辦理。
定向發行申請文件所有需要簽名處,均應為簽名人親筆簽
名,不得以名章、簽名章等代替。
二、發行後股東累計不超過 200 人定向發行業務流程
(一)董事會審議環節
1.發行人應按照《定向發行規則》等相關規定召開董事會,
4
對定向發行有關事項作出決議。
2.發行人董事會決議時發行對象確定的,董事參與認購或
者與發行對象存在關聯關系,董事會就定向發行事項表決時,
關聯董事應當迴避。未迴避表決的,發行人應當按照迴避表決
要求重新召開董事會進行審議。
發行人董事會決議時發行對象未確定的,最終認購對象為
發行人的董事或者與董事存在關聯關系,且董事會審議時相關
董事未迴避表決的,發行人應當按照迴避表決要求重新召開董
事會進行審議。
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當將有
關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3.發行人應當與發行對象簽訂股票認購合同。認購合同應
當載明該發行對象擬認購股票的數量或數量區間、認購價格、
限售期、發行終止後的退款及補償安排、糾紛解決機制等。
董事會決議時發行對象確定的,應當在認購合同中約定,
本合同在本次定向發行經發行人董事會、股東大會批准並履行
相關審批程序後生效。
前款規定的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後生效,是指取得全國股轉
公司關於本次股票定向發行的無異議函後生效。
4.發行人應當按照《定向發行規則》等相關規定,在董事
會審議股票定向發行等事項後的兩個交易日內披露董事會決議
5
及定向發行說明書等相關公告。
發行人應當於股東大會召開十五日前披露審議股票定向發
行有關事項的股東大會通知公告,股東大會召開當日不計算在
內。
發行對象以非現金資產認購的,發行人應當最晚與股東大
會通知公告一並披露標的資產涉及的審計報告或評估報告。
5.發行人董事會不得以臨時提案的方式將股票定向發行有
關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二)股東大會審議環節
1.發行人應按照《定向發行規則》等相關規定召開股東大
會,對定向發行有關事項作出決議。
2.董事會決議時發行對象確定的,現有股東參與認購或者
與發行對象存在關聯關系,股東大會就定向發行事項表決時,
關聯股東應當迴避。未迴避表決的,發行人應當按照迴避表決
要求重新召開股東大會進行審議。
發行人董事會決議時發行對象未確定的,最終認購對象為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持股比例在 5%以上的股東、
持股董事或者與前述主體存在關聯關系,且股東大會審議時前
述主體未迴避表決的,發行人應當按照迴避表決要求重新召開
股東大會進行審議。
股東大會審議股票發行有關事項時,出席股東大會的全體
6
股東均擬參與認購或者與擬發行對象均存在關聯關系的,可以
不再執行表決權迴避制度。
3.發行人應當按照《定向發行規則》等相關規定,在股東
大會審議通過股票定向發行有關事項後兩個交易日內披露股東
大會決議等相關公告。
4.發行人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時,應當明確授權董事會辦理
股票發行有關事項的有效期,前述有效期至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期滿後仍決定繼續發行股票的,應當將定向發行說明書等發行
相關事項重新提請股東大會審議。
(三)中介機構出具專項意見
主辦券商、律師事務所原則上應當在發行人股東大會審議
通過定向發行有關事項後十五個交易日內,分別按照《內容與
格式准則第 3 號》等相關規定,出具主辦券商定向發行推薦工
作報告和法律意見書,發行人應當及時予以披露。有特殊情況
的,主辦券商、律師事務所可以通過業務系統申請延期出具專
項意見。
(四)提交發行申請文件
1.發行人應當在披露中介機構專項意見後十個交易日內,
按照《內容與格式准則第 4 號》等相關規定,委託主辦券商向
全國股轉公司報送定向發行申請文件(附件 1-1、附件 2-1),
其中,最近一期財務報告剩餘有效期不得少於一個月。
7
2.全國股轉公司收到申請文件後,對申請文件的齊備性進
行核對。申請文件齊備的,出具受理通知;申請文件不齊備的,
告知發行人需要補正的事項。申請文件一經受理,未經全國股
轉公司同意,發行人不得增加、撤回或變更。
3.發行人應當在取得受理通知書後兩個交易日內披露關於
收到全國股轉公司股票定向發行受理通知書的公告。
(五)發行申請文件審查
1.全國股轉公司對發行申請文件進行自律審查,需要反饋
的,通過業務系統向發行人及中介機構發出反饋意見。
2.發行人及其主辦券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
他證券服務機構原則上應當在十個交易日內按照反饋意見要求
進行必要的補充核查,及時、逐項回復反饋意見,補充或者修
改申請文件。有特殊情況的,發行人等相關主體可以通過業務
系統申請延期回復。
發行人及其主辦券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
證券服務機構對全國股轉公司反饋意見的回復是申請文件的組
成部分,發行人及其主辦券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
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應當保證回復的真實、准確、完整。
3.經全國股轉公司反饋,發行人及其主辦券商、律師事務
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修改申請文件的,發行
人應當在全國股轉公司出具無異議函後,及時更新披露修改後
8
的定向發行說明書、主辦券商定向發行推薦工作報告、法律意
見書等文件。
(六)出具自律審查意見
1.全國股轉公司應當在受理後二十個交易日內形成審查意
見,審查期限不包含發行人及其主辦券商、律師事務所、會計
師事務所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回復全國股轉公司反饋意見的時
間。
2.全國股轉公司根據審查情況可以出具無異議函,或者按
照《定向發行規則》等相關規定作出終止自律審查決定。無異
議函的有效期為十二個月,發行人取得無異議函後,應當在十
二個月內完成繳款驗資。
3.發行人應當在取得全國股轉公司出具的無異議函或作出
中止自律審查、終止自律審查決定後兩個交易日內披露相關公
告。
(七)認購與繳款
1.董事會決議時發行對象確定的,全國股轉公司出具無異
議函後,發行人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安排發行對象認購繳款:
(1)發行人最遲應當於繳款起始日前兩個交易日披露定
向發行認購公告。認購公告中應當包括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
現有股東優先認購安排、發行對象名稱、認購數量、認購價格、
認購方式、繳款賬戶、繳款時間等內容。
9
(2)發行對象應當依據認購公告安排,在繳款期內向繳
款賬戶繳款認購。如需延長繳款期的,發行人最遲應當於原繳
款截止日披露延期認購公告。
(3)發行人最遲應當於繳款期限屆滿後兩個交易日內披
露認購結果公告。認購結果公告中應當包括最終認購對象名稱、
認購數量、認購價格、認購金額、募集資金總額等內容。
2.董事會決議時發行對象未確定的,發行人在全國股轉公
司出具無異議函後應當及時確定具體發行對象,並在確定發行
對象後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1)發行人應當及時更新定向發行說明書。主辦券商和
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內容與格式准則第 3 號》等相關規定,
對發行對象、認購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規性發表專項核查
意見。
(2)發行人應當及時將更新後的定向發行說明書和中介
機構專項核查意見一並披露。
(3)全國股轉公司對更新後的定向發行說明書和中介機
構專項核查意見進行審查。
發行人在披露更新後的定向發行說明書和中介機構專項核
查意見後五個交易日內未收到反饋的,可以按照關於董事會決
議時發行對象確定情形的認購繳款要求安排認購事宜。
發行人在披露相關文件後五個交易日內收到反饋的,發行
10
人及其主辦券商、律師事務所原則上應當在十個交易日內按照
反饋意見要求進行必要的補充核查,及時、逐項回復反饋意見,
補充或者修改相關文件。發行人及其主辦券商、律師事務所應
當保證回復的真實、准確、完整。發行人在回復全國股轉公司
反饋意見後三個交易日內未再次收到反饋的,應當根據反饋意
見更新信息披露文件,並可以按照關於董事會決議時發行對象
確定情形的認購繳款要求安排認購事宜。
(八)簽訂募集資金專戶三方監管協議與驗資
1.發行人應當在認購結束後,與主辦券商、存放募集資金
的商業銀行簽訂募集資金專戶三方監管協議(附件 4)。
2.發行人應當在認購結束後十個交易日內,聘請符合《證
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完成驗資。
3.發行人在驗資完成且簽訂募集資金專戶三方監管協議後,
符合《定向發行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可以使用募集資金。
(九)辦理股票登記手續並披露相關公告
1.發行人應當在驗資完成且簽訂募集資金專戶三方監管協
議後十個交易日內,通過業務系統上傳股票登記明細表(附件
5-1)、驗資報告、募集資金專戶三方監管協議、發行情況報
告書、自願限售申請材料(如有)(附件 6)以及重大事項確
認函(附件 7-1)等文件。
全國股轉公司核實無誤後,將股票登記相關信息送達中國
11
結算北京分公司,並通知發行人和主辦券商辦理股票登記手續。
2.全國股轉公司向發行人送達辦理股票登記手續通知後,
主辦券商應當協助發行人按照中國結算北京分公司相關規定辦
理新增股票登記,與中國結算北京分公司協商確定新增股票掛
牌並公開交易日期,並按照相關要求披露發行情況報告書等文
件。發行對象根據《收購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需披露權益變
動報告書的,應當及時予以披露。
三、發行後股東累計超過 200 人的定向發行業務流程
(一)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環節
發行人應當按照《定向發行規則》等相關規定召開董事會
股東大會,對股票定向發行有關事項作出決議,並披露相關公
告。具體業務流程適用本指南發行後股東人數累計不超過 200
人定向發行業務流程中關於董事會審議環節和股東大會審議環
節的規定,發行人與發行對象簽訂股票認購合同應當同時適用
以下特別規定:
董事會決議時發行對象確定的,應當在認購合同中約定,
本合同在本次定向發行經發行人董事會、股東大會批准並履行
相關審批程序後生效。
前款規定的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後生效,是指取得中國證監
會關於本次股票定向發行的核准文件後生效。
(二)中介機構出具專項意見
12
主辦券商、律師事務所應當在發行人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定
向發行有關事項後,分別按照《內容與格式准則第 3 號》等相
關規定出具中介機構專項意見。具體業務流程適用本指南發行
後股東人數累計不超過 200 人定向發行業務流程中關於中介機
構出具專項意見的規定。
(三)申請出具自律監管意見與申請核准
1.發行人披露中介機構專項意見後,應當按照《內容與格
式准則第 4 號》等相關規定,委託主辦券商向全國股轉公司提
交申請出具自律監管意見的相關文件(附件 1-1、附件 2-1)。
具體業務流程適用本指南發行後股東累計不超過 200 人定向發
行業務流程中關於提交發行申請文件的規定。
2.全國股轉公司對相關文件審查的具體業務流程適用本指
南發行後股東累計不超過 200 人定向發行業務流程中關於發行
申請文件審查的規定。
3.全國股轉公司應當在收到相關文件後二十個交易日內出
具自律監管意見,前述期限不包含發行人及其主辦券商、律師
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回復全國股轉公司
反饋意見的時間。
4.全國股轉公司出具自律監管意見後,根據發行人委託
(附件 3-1),將自律監管意見、發行人申請文件及相關審查
材料報送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人出現《定向發行規則》第五
13
十五條規定的相關情形的,全國股轉公司作出終止自律審查決
定。
5.中國證監會在核准過程中對發行人及其主辦券商、律師
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提出反饋意見的,
全國股轉公司將反饋意見告知發行人及其主辦券商、律師事務
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相關主體回復的具體
要求適用本指南發行後股東累計不超過 200 人定向發行業務流
程中關於發行申請文件審查的相關規定。
6.經中國證監會反饋,發行人及其主辦券商、律師事務所、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修改申請文件的,發行人應
當在中國證監會作出核准決定後,及時更新披露修改後的定向
發行說明書、主辦券商定向發行推薦工作報告、法律意見書等
文件。
7.發行人應當在全國股轉公司作出中止自律審查、終止自
律審查決定以及中國證監會作出中止審核、終止審核、核准或
不予核準的決定後兩個交易日內披露相關公告。
(四)認購與繳款等程序
中國證監會作出核准決定後,發行人應當按照本指南股東
不超過 200 人定向發行業務流程中關於認購與繳款等規定,履
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並安排認購繳款、簽訂募集資金專戶三
方監管協議、驗資、辦理股票登記手續等事宜。
14
四、申請掛牌公司定向發行業務流程
(一)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環節
1.發行人應當按照《定向發行規則》的規定召開董事會、
股東大會,對股票定向發行等事項作出決議。董事會應當審議
確定本次股票發行後股東累計是否超過 200 人。
2.董事會、股東大會的審議適用本指南關於掛牌公司發行
後股東累計不超過 200 人定向發行業務流程中關於迴避表決的
規定。
發行人董事會不得以臨時提案的方式將股票定向發行有關
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3.發行人應當與發行對象簽訂股票認購合同,認購合同的
內容、生效條件應當符合本指南關於掛牌公司與發行對象簽訂
認購合同的相關要求。
4.發行人董事會決議時發行對象未確定的,(1)定向發行
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 200 人的,發行人在取得全國股轉公司
同意掛牌及發行的函後應當及時確定具體發行對象;(2)定
向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超過 200 人的,發行人在取得中國證監
會核准文件後應當及時確定具體發行對象。
5.發行人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時,應當明確授權董事會辦理
股票發行有關事項的有效期,前述有效期至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期滿後仍決定繼續發行股票的,應當將定向發行說明書等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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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事項重新提請股東大會審議。
(二)中介機構出具專項意見
主辦券商、律師事務所應當在發行人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定
向發行有關事項後,按照《內容與格式准則第 3 號》等規定,
針對本次發行事項發表專項意見,相關專項意見應當分別納入
主辦券商的掛牌推薦報告和律師事務所關於掛牌的法律意見書。
(三)提交發行申請文件
1.定向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 200 人的,發行人應當
委託主辦券商在向全國股轉公司提交掛牌申請文件時一並提交
發行申請文件(附件 1-3、附件 2-3)。
2.定向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超過 200 人的,發行人應當按
照《內容與格式准則第 4 號》等規定,委託主辦券商在向全國
股轉公司提交掛牌公開轉讓申請文件時一並提交發行申請文件。
3.發行人應當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中對發行事項進行專章披
露,主要包括定向發行的審議程序、發行對象、發行價格、發
行數量、募集資金金額及用途等內容的簡要介紹。
發行申請文件中由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於申請電子文件
與預留文件一致的鑒證意見》應當與掛牌申請文件中《申請掛
牌公司、主辦券商對電子文件與書面文件保持一致的聲明》合
並提交。
4.全國股轉公司收到申請文件後,對申請文件的齊備性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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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核對。申請文件齊備的,出具受理通知;申請文件不齊備的,
告知發行人需要補正的事項。申請文件一經受理,發行人應當
在符合《證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予以披露,未經全國股
轉公司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變更。
(四)發行申請文件審查
1.全國股轉公司對發行申請文件進行自律審查,需要反饋
的,通過業務系統向發行人及中介機構發出反饋意見。
2.發行人及其主辦券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
他證券服務機構原則上應當在十個交易日內按照反饋意見要求
進行必要的補充核查,及時、逐項回復反饋意見,補充或者修
改相關文件。有特殊情況的,發行人等相關主體可以通過業務
系統申請延期回復。
發行人及其主辦券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
證券服務機構對全國股轉公司反饋意見的回復是申請文件的組
成部分,發行人及其主辦券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
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應當保證回復的真實、准確、完整。
3.經全國股轉公司反饋,發行人及其主辦券商、律師事務
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修改定向發行說明書、
主辦券商推薦報告、法律意見書等申請文件的,應當將修改後
的申請文件上傳至業務系統。發行人應當在取得全國股轉公司
同意掛牌及發行的函或同意掛牌的函(以下統稱同意函)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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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時披露修改後的申請文件。
(五)出具自律審查意見及與核准程序的銜接
1.經全國股轉公司自律審查,發行人符合掛牌條件及《定
向發行規則》要求的,根據定向發行後股東累計是否超過 200
人區分處理:
(1)定向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 200 人的,全國股
轉公司出具同意掛牌及發行的函。發行人董事會決議時發行對
象確定的,發行人取得同意掛牌及發行的函後即可安排認購與
繳款事項;發行人董事會決議時發行對象未確定的,發行對象
確定後,發行人應當按照《內容與格式准則第 3 號》等規定更
新定向發行說明書,主辦券商和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內容與
格式准則第 3 號》等規定對發行對象、認購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合法合規性分別出具專項核查意見。更新後的定向發行說明書
以及主辦券商的補充核查意見、律師事務所的補充法律意見書
應當通過業務系統一並提交,經全國股轉公司確認後由發行人
披露。
(2)定向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超過 200 人的,全國股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