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麼叫對價股
對價(consideration)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效力原則,其本意是為換取另一個人做某事的允諾,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錢的代價,也許是購買某種允諾的代價。合同無對價無效。從法律關系看,對價是一種等價有償的允諾關系,某人允諾是為了換取另外一個人對允諾的承諾。從法經濟學角度說,對價就是沖突雙方處於帕累托最優狀況時實現帕累托改進的條件。在平等個體之間法律關系沖突情況下,效率的解決只能通過平等個體之間的妥協關系來解決。在協調平等主體之間相互沖突的法律關系過程中,只要滿足對價,自由讓度並給予及時補償而不使任何一方損失的條件,就能實現帕累托最優到帕累托改進的效率。
有關對價的概念曾在去年年底中國石化全資擁有的子公司北京飛天與北京燕化簽訂的合並協議中出現。根據該協議,中國石化通過北京飛天吸收合並北京燕化的方式對北京燕化進行整合,北京飛天就擬注銷的所有北京燕化H股向北京燕化H股股東支付現金,同時還向持有所有北京燕化內資股的唯一股東中國石化發行北京飛天新注冊股本,最後北京飛天對該協議應支付的現金對價約38.46億港元。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根據當事人取得權利有無代價(對價),往往將合同區分為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有償合同是交易關系,是雙方財產的交換,是對價的交換。無償合同不存在對價,不是財產的交換,是一方付出財產或者付出勞務(付出勞務可以視為付出財產利益)。贈與合同是典型的無償合同。
我國合同法並沒有對價的概念和規定,但國內法學研究人士認為,這並不意味著就沒有調整的法律規定,只不過是從權利義務對價的角度來調整。例如對一個權利義務明顯不平衡的情況,英美法是從對價理論角度來考慮不充分的對價背後是否隱藏著欺詐、脅迫等不公平的事實,從而決定合同是否存在對價的;而我國合同法對相同情況也可從有無欺詐、脅迫來分析並決定合同效力,如果沒有這些非法情節,當事人還可以顯失公平為由行使變更和撤銷合同的權利。
在此前股權分置改革的討論中,非流通股股權以什麼樣的對價獲得流通權一直是爭論的焦點之一。此次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採取了個案處理、方案協商選擇的原則使最終實現的對價必然成為交易雙方都能接受的價格。
Ⅱ 什麼是平價股票和無平價股票
1、平價股票也稱為等額發行股票或面額發行股票,是指發行人以票面金額作為發行價格。
無平價股票是指發行人不以票面金額作為發行價格。
2、平價發行股票的優點:
平價發行在債券發行中較常見。優點是:發行者按事先規定的票面額獲取發行收入,並按既定的票面額償還本金。除按正常的利息率支付一定的債息外,不會給發行者帶來額外負擔。但是,債券平價發行要求發行者有較高的信譽,同時,債券利率必須高於銀行利率。
平價發行在股票發行中更為常見。有些國家如日本的公司法規定,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其票面價值。在這種情況下,票面價值便成了發行價格的最低限價。股票平價發行的優點是:發行者只需付出規定的手續費給承銷商,就能收到股票票面價值總和的資本,而且成本低,發行簡便。但是,平價發行要求公司有較高的信譽。因此,對新成立的公司來說,平價發行股票很難順利完成。在西方,信譽高、實力雄厚的大公司都常常平價發行公司股票。
Ⅲ 非公開發行股票是什麼意思
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拓展資料;一、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所有權的一部分,也是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股票是資本市場的長期信用工具,可以轉讓,買賣,股東憑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潤,但也要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
二、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股票至今已有將近400年的歷史,它伴隨著股份公司的出現而出現。隨著企業經營規模擴大與資本需求不足要求一種方式來讓公司獲得大量的資本金。於是產生了以股份公司形態出現的,股東共同出資經營的企業組織。股份公司的變化和發展產生了股票形態的融資活動;股票融資的發展產生了股票交易的需求;股票的交易需求促成了股票市場的形成和發展;而股票市場的發展最終又促進了股票融資活動和股份公司的完善和發展。股票最早出現於資本主義國家。
三、世界上最早的股份有限公司制度誕生於1602年在荷蘭成立的東印度公司。股份公司這種企業組織形態出現以後,很快為資本主義國家廣泛利用,成為資本主義國家企業組織的重要形式之一。伴隨著股份公司的誕生和發展,以股票形式集資入股的方式也得到發展,並且產生了買賣交易轉讓股票的需求。這樣,就帶動了股票市場的出現和形成,並促使股票市場完善和發展。1611年東印度公司的股東們在阿姆斯特丹股票交易所就進行著股票交易,並且後來有了專門的經紀人撮合交易。阿姆斯特丹股票交易所形成了世界上第一個股票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已經成為最基本的企業組織形式之一;股票已經成為大企業籌資的重要渠道和方式,亦是投資者投資的基本選擇方式;股票市場(包括股票的發行和交易)與債券市場成為證券市場的重要基本內容。
Ⅳ 對價股是什麼意思
對價是非流通股股東為了能解禁,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股票叫對價。每十股獲三股的對價,就是向你送百分之三十的股份。
Ⅳ 為何大小非和首發限售股的成本很低它們是怎麼形成的為什麼沒有支付對價的人可以擁有股票,不是白給嗎
都是由於中國股改形成的,當時股市進入熊市,國家出手救市,就是相當於現在的定向增發規定一段時間內該部分股票不能進行買賣,到了規定的時間就可以進入市場進行交易。
首發原股東限售股份,指開始發行前原有股東限制流通的股份;首發戰略配售股份,指第一次發行股票上市時,向某些特別選定的對象發行的占發行數量相當(大)比例的股份,這些對象承諾只能在股票上市後幾個月、一年後,才能上市交易
發行股票時,會有機構參與配售,然後還有一些散戶參與申購嘛。首發機構配售是指首次參與發行的那些機構所持的股票。
首發限售股=10倍大小非
支付對價:「對價(consideration)」一詞是英美法的概念,在英美法中,合同的成立以雙方支付對價為要件,相當於大陸法系的「要約——承諾」。按照英美法的「獲益——受損規則」,如果要約人從交易中獲益,那麼這種獲益就是其作出允諾的充分約因;如果承諾人因立約而受損,那麼這種損失也是其作出允諾的充分約因。也就是說,獲益與受損都是允諾的約因。 約因是一種限制契約責任范圍的工具。一般認為,不具有約因的契約不具有強制執行性。
非流通股股東的股票原來是不能在股票市場上買賣交易的,所以股票市場上他的股票股價高低與他沒有關系。股改後,這部分股票也可以在股票市場上流通了,享受股票市場帶來的高價,因此,為了獲得流通權,非流通股股東必須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另一個原因,非流通股股東當時獲得股票是在公司改制時,價格非常低,有的是面值獲得的,而流通股股東都是從股票市場獲得的股票,價格高得多,所以公平起見,也應該支付對價。
一般都是大股東持有,因為他所持的股票的流通,他們的所持的國家股呀\法人股以前不流通的時候,它的價值比流通股要低的多,如果它要上市流通,流通股的價值要降低,所以流通股東不會同意,怎麼辦呢,大股東就支付對價
Ⅵ 為什麼配股不會稀釋每股收益明明股數增多了怎麼不會稀釋呢求大神解釋
很多股民心情很好,因為他們以為配股就等於送股票。但這只是上市公司換了各種各樣別的方式來圈錢,這就是配股,這究竟對不對呢?我來繼續給你們分析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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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股是什麼意思?
配股就是上市公司根據發展需要,進一步把新股票發行給原股東,從而達到籌集資金的目的。換句話說,公司的錢可能有不充足,想要通過公司自己人把錢放在一塊。原股東擁有決定是否認購的權利。
比如說,10股配3股,意思是就是每10股有權按照配股價,從而申購3股該股票。
二、股票配股是好事還是壞事?
配股到底是利大還是弊大呢?這就要按照不同的情況來看了。
通常來講,配股價格低於市價,因為配股的價格會作一定的折價處理來進行確定。因為新增了股票數,需要進行除權,從而股價會依照一定比例進行下降。
於沒有參與配股的股東的這些人來說,因為股價降低會發生損失的情況。
相對於參股的股東來說,股價是越來越低了,但還好股票的數量一直在變多,所以總收益權並未因此被改變。
此外,在股票已經配股並且除權之後,尤其是在牛市方面,很有可能會出現填權這方面的狀況,股票在恢復的時候,可能到原價有可能會高於原價,這樣的情況下,獲得收獲也是有可能的。
舉個例子來講,某隻股票在收盤之前的價格為十元,配股比例為10∶2,配股價為8元,那麼除權價為(10×10+8×2)/(10+2)=14元。除權後接著第二天,要是股價上漲且漲到16元,那麼市場上每支股的差價(16-14=2)元就可以由參與的股東獲得。如果是這樣的話,其實還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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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遇到要配股,要怎麼操作?
另外,還有一個事情,對於配股這項操作,沒有確定的好壞之分,公司對於配股的錢如何分配?是導致它好壞的主要原因。
有時配股可能會被當做企業在經營管理方面不足或者企業可能存在破產倒閉危險的的前兆,搞不好會面臨非常大的投資風險,所以遭遇配股時一定要先搞清楚這支股票的好壞,該公司的發展是什麼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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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對價股票什麼意思
對價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
。
其內涵是一方為換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諾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代價或得到該種承諾的代價。指當事人一方在獲得某種利益時,必須給付對方相應的代價。
對價從法律上看是一種等價有償的允諾關系,而從經濟學的角度說,對價就是利益沖突的雙方處於各自利益最優狀況的要約而又互不被對方接受時,通過兩個或兩個以上平等主體之間的妥協關系來解決這一沖突。
換句話說,在兩個以上平等主體之間由於經濟利益調整導致法律關系沖突時,矛盾各方所作出的讓步。這種讓步也可以理解為是由於雙方從強調自身利益出發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的一種補償。
Ⅷ 增發普通股股數怎麼算
對於盈利企業,認股權證、股份期權等的行權價格低於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時,具有稀釋性。對於虧損企業,認股權證、股份期權的假設行權一般不影響凈虧損,但增加普通股股數,從而導致每殷虧損金額的減少,實際上產生了反稀釋的作用,因此,這種情況下,不應當計算稀釋每股收益。
對於稀釋性認股權證、股份期權,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一般無需調整分子凈利潤金額,只需要按照下列步驟對分母普通股加權平均數進行調整:
(1)假設這些認股權證、股份期權在當期期初(或發行日)已經行權,計算按約定行權價格發行普通股將取得的股款金額。
(2)假設按照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發行股票,計算需發行多少普通股能夠帶來上述相同的股款金額。
(3)比較行使股份期權、認股權證將發行的普通股股數與按照平均市場價格發行的普通股股數,差額部分相當於無對價發行的普通股,作為發行在外普通股股數的凈增加。也就是說,認股權證、股份期權行權時發行的普通股可以視為兩部分,一部分是按照平均市場價格發行的普通股,這部分普通股由於是按照市價發行,導致企業經濟資源流入與普通股股數同比例增加,既沒有稀釋作用也沒有反稀釋作用,不影響每股收益金額;另一部分是無對價發行的普通股,這部分普通股由於無對價發行,企業可利用的經濟資源沒有增加,因此具有稀釋性。
Ⅸ 為什麼認股權證有稀釋性
認股權證行權時發行的普通股可以視為兩部分:
一部分是按照平均市場價格發行的普通股,這部分普通股由於是按照市價發行,導致企業經濟資源流入與普通股股數同比例增加,既沒有稀釋作用也沒有反稀釋作用,不影響每股收益金額;
另一部分是無對價發行的普通股,這部分普通股由於是無對價發行,企業可利用的經濟資源沒有增加,但發行在外普通股股數增加,因此具有稀釋性,應當計入稀釋每股收益中。
稀釋性大小是根據增量股每股收益的大小來的,增量股每股收益越小,稀釋性越大。一般股份期權和認股權證最前面,因為他們的增量股每股收益是0,是最小的。
通常情況下,股份期權和認股權證排在前面計算,因為其假設行權一般不影響凈利潤。為了反映潛在普通股最大的稀釋作用,應當按照各潛在普通股的稀釋程度從大到小的順序計入稀釋每股收益,直至稀釋每股收益達到最小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