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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購買購買方發行股票數

發布時間: 2023-02-15 08:17:04

⑴ 反向購買每股收益如何計算

這個開始不好理解。其實想通了不過如此。假定A 9月末發行1800萬股被B反向收購,發行後A公司全部股份為3000股,當年合並報表凈利潤為5000萬元。當年每股收益為5000/(1800*9/12+3000*3/12)=2.38元。為什麼這么算。你先換個視角,站在B公司的角度,在合並前是多少股???B相當於A公司的1800萬股,合並後才是3000萬股。因此1800萬股是9個月,3000萬股是3個月!其實,合並成本也是這樣的,就是用B合並後公允價值-B公允價值,這就是合並成本,根本不用理會老師講的繞來繞去的。

⑵ 反向購買 甲向丙發行股票獲得乙的股權

所以才叫反向購買啊。甲向丙公司原股東新發行的股票股數大於原來發行普通股,必然會造成控制權的喪失,而丙公司原股東因為持有甲新發行股份後的6000÷11000=54.55%股權,已經取得了甲公司控制權。

⑶ 企業合並反向購買時,如何確定購買方的合並成本

參與合並的企業在合並前後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且該控制並非暫時性的,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

⑷ 反向購買的商譽如何計算

法律上母公司 法律上子公司
原總的股數XY
每股市價MN
企業的價值XMYN

法律上母公司為合並子公司新發行股份數為 P,那麼可以列出等式:
P=YN/M

假定法律上子公司發起該項合並,新發行的股份數為Q,根據法律上子公司原股東對該合並主體的持股比例不變原則可以列出等式:
P/(P+X)=Y/(Q+Y)

解得:Q=XY/P

那麼法律上子公司新發行股數Q乘以其每股市價N就是該反項購買的企業合並成本=QN=XYN/P
=XM
也就是等於法律上母公司的企業價值,也就是說假設法律上子公司發起該項合並是取得法律上母公司100%股權的,所以在計算商譽的時候乘以子公司的份額應為100%。

⑸ 會計。企業合並,反向購買問題。

合並成本是假設購買方(法律上子公司)發行股票的數量乘以股價與被購買方(法律上母公司)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
假設B公司發行本企業普通股在合並後主體享有同樣的股權比例,則B公司應發行的普通股股數為:60*80%/60%-60=20
合並成本為:20*40=800
商譽:800-1100*60%=140

⑹ 企業合並反向購買時,如何確定購買方的合並成本

反向收購的成本,是股東發行的權益性證券數量與其公允價值計算的結果。

反向購買中,法律上的子公司(購買方)的企業合並成本是指其如果以發行權益性證券的方式為獲取在合並後報告主體的股權比例,應向法律上母公司(被購買方)的股東發行的權益性證券數量與其公允價值計算的結果。

購買方的權益性證券在購買日存在公開報價的,通常應以公開報價作為其公允價值。購買方的權益性證券在購買日不存在可靠公開報價的,應參照購買方的公允價值和被購買方的公允價值兩者之中有更為明顯證據支持的一個作為基礎,確定購買方假定應發行權益證券的公允價值。

「假定購買方發行本企業普通股在合並後主體享有同樣的股權比例」這句話比較晦澀,其實計算很簡單,比如A上市公司以2股換1股,置換B公司股份,那麼現在反過來,視為B公司以1股換2股,置換A公司股份就行了。

所以,A公司原股本1500萬,增發1800萬股,為獲取B公司900萬股的股份,反向購買下,假定增發數為,B公司以多少萬股置換A公司原股本1500萬股置換比例為1:2,答案很快出來,750萬股。再比如僅置換B公司90%股份,即810萬股,那麼A公司需要花810*2=1620萬股,反過來,B公司仍要拿出750萬股,置換A公司1500萬股。

(6)反向購買購買方發行股票數擴展閱讀

反向購買後,法律上的母公司應當遵從以下原則編制合並財務報表:

1、合並財務報表中,法律上子公司的資產、負債應以其在合並前的賬面價值進行確認和計量。

2、合並財務報表中的留存收益和其他權益余額應當反映的是法律上子公司在合並前的留存收益和其他權益余額。

3、合並財務報表中的權益性工具的金額應當反映法律上子公司合並前發行在外的股份面值以及假定在確定該項企業合並成本過程中新發行的權益性工具的金額。但是,在合並財務報表中的權益結構應當反映法律上母公司的權益結構,即法律上母公司發行在外權益性證券的數量和種類。

4、法律上母公司的有關可辨認資產、負債在並入合並財務報表時,應以其在購買日確定的公允價值進行合並,企業合並成本大於合並中取得的法律上母公司(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體現為商譽,小於合並中取得的法律上母公司(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確認為合並當期損益。

⑺ 反向購買怎麼理解

反向購買主要見於非上市公司借殼上市的情形,即上市公司增發股票購買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此時原非上市公司的股東獲得增發的股票,增發的股票在上市公司增發後的股本中所佔比重大於50%以上,一般就算得到控股權了。
此時原非上市公司的股東得到上市公司的控制權,而上市公司得到了整個非上市公司(包括資產,負債)。從會計上控股權的角度來說是,非上市公司的原股東得到了控股權,即非上市公司為會計上的購買方;但從法律角度來說上市公司增發股票得到了非上市公司,則上市公司為法律上的母公司。
所以這樣就有了反向購買的說法,即從人的角度,還是公司主體的角度看問題是不同的。會計更看重交易的實質,而法律更看重形式的符合。

⑻ 反向購買的合並成本怎麼理解

反向收購的成本,是定向增發的股票的公允價值。如說A上市公司因業績不佳,連續兩年虧損,需進行資產重組,向某借殼企業定向增發100000股購買該企業100%的股權,反向收購的成本=增發前20個交易日的平均價*100000.類比於非貨幣資產交換,成本等於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

反向購買的涵義:甲公司股份總數為1 000萬股,2010年1月1日甲公司發行股票3
000萬股,交付給乙公司的原股東張三,從而換取乙公司100%的股權。從而,乙公司成為甲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假設甲公司與乙公司合並前不存在任何關聯方關系。從法律形式來看,甲公司是母公司,乙公司是子公司,但從經濟實質上看,乙公司的原股東張三取得了甲公司75%(3
000/4
000)的股權,能夠控制甲公司,進而能夠控制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可見,張三對乙公司的控制沒有發生改變,其實質是,張三通過乙公司控制了甲公司。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會計上將乙公司視為購買方(主並方),將甲公司視為被購買方(被並方)。

⑼ 為什麼反向收購每股收益在購買日前的股數是法律上母公司向子公司發行數量而不是法律上母公司原已發行股數

對於非同一控制下 反向購買這部分每股收益 沒有採用 法律母公司個別報表上原股本數,可以從這些方面理解
此時計算的每股收益為「合並報表每股收益」之前的收購是法律母公司以被收購方占絕對部分的股份收購,而自己的持股比例則被削減的很大,這種現象本身就有些不正常思維,其實實務中往往就是一種 借屍還魂或者叫做借殼上市,法律母公司之所以要編制合並報表,因為其符合法律形式,畢竟是一種形式上的收購方,但是會計本著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處理上完全按照子公司為實質母公司而言,那麼問題來了。法律子公司通過這樣上市也是一種途徑,為了募集資金,畢竟達到目的了,而報表不管是個別 還是合並報表的都要公允反映。因此其每股收益完全是按照 「假定在該項合並中法律上母公司向法律子公司股東發行的普通股數量」作為分母 這句話也就是意味著站在子公司的角度,在合並日那天母公司的發行的股本,合並日這一天當然要體現出法律子公司的在報表整體上的每股收益。

試想一下,按照法律母公司計算的每股收益也不會體現出實力上法律子公司的目的,實務中法律母公司的財務指標幾乎反映不出什麼。合並報表上僅僅給法律母公司的形式為「權益結構」和證券的數量及種類 這一體現形式。其他的一切幾乎都是子公司的實力,報表一出來,報表使用者也會明白,這就是子公司正常上市走不通,採取的另一種手段上市的,資金雄厚,可以進一步分析其盈利能力,而母公司不過是一個驅殼而已。
再啰嗦一句,比較期間的報表 你會看到 分母也是按照法律子公司在合並日那天的股份,依舊沒有體現法律母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