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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開展創新企業發行股票或存管憑證

發布時間: 2023-01-26 08:11:11

㈠ 發行存托憑證的相關制度安排有哪些

3月30日,周五晚上,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干意見的通知。該通知一時激起千層浪,這意味著CDR進程邁了一大步,離具體落地已不遠。

四是存托憑證持有人享有存托憑證代表的境外基礎股票權益,並按照存托協議的約定,通過存託人行使其權利。

五是境外基礎股票發行人、存託人以及存托憑證持有人通過存托協議明確存托憑證所代表的權益以及各方權利義務。

總體來看,試點紅籌企業作為境外基礎股票發行人,應當承擔我國證券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中有關發行人的義務和責任;存託人和託管人應當承擔存托協議及託管協議項下的合同義務。

㈡ 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存托憑證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以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存托憑證是指由存託人簽發、以境外證券為基礎在中國境內發行、代表境外基礎證券權益的證券。

存托憑證的發行和交易,適用《證券法》《若干意見》、本辦法以及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存托憑證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應當參與存托憑證發行,依法履行發行人、上市公司的義務,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三條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的股權結構、公司治理、運行規范等事項適用境外注冊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保障對中國境內投資者權益的保護總體上不低於中國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要求,並保障存托憑證持有人實際享有的權益與境外基礎證券持有人的權益相當,不得存在跨境歧視。第四條中國證監會依照上市公司監管的相關規定,對發行存托憑證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進行持續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證券交易所依據章程、協議和業務規則,對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活動、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等進行自律監管。第二章存托憑證的發行第五條公開發行以股票為基礎證券的存托憑證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證券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關於股票公開發行的基本條件;

(二)為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公司,公司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三)最近三年內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且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四)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五)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內部控制制度健全;

(六)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信譽良好,符合公司注冊地法律規定的任職要求,近期無重大違法失信記錄;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六條公開發行以股票為基礎證券的存托憑證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格式和內容,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發行申請文件。第七條申請公開發行存托憑證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應當依照《證券法》《若干意見》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報請中國證監會核准。

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依照《證券法》第二十三條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審核存托憑證發行申請。

僅面向符合適當性管理要求的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存托憑證的,可以簡化核准程序,具體程序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第八條申請存托憑證公開發行並上市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應當依照《證券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保薦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盡職履行存托憑證發行上市推薦和持續督導職責。

公開發行存托憑證的,應當依照《證券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由證券公司承銷,但投資者購買以非新增證券為基礎證券的存托憑證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無需由證券公司承銷的其他情形除外。第九條存托憑證在中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後,擬發行以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新增證券為基礎證券的存托憑證的,適用《證券法》《若干意見》以及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的規定。第三章存托憑證的上市和交易第十條依法公開發行的存托憑證應當在中國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申請存托憑證上市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規定的上市條件,並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提出上市申請,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證券交易所應當依據《證券法》《若干意見》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製定存托憑證上市的相關業務規則。第十一條存托憑證的交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規定。

存托憑證的交易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採取做市商交易方式。

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證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對存托憑證交易實行實時監控,並可以根據需要,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賬戶限制交易。

㈢ 科創板掛牌上市需要哪些條件

具體科創板條件,請看《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

㈣ 創新企業股票及存托憑證許可權是什麼開通了有什麼用

所謂存托憑證又被稱為存券收據或存股證,是指異國證券市場流通的代表外國公司有價證券的可轉讓憑證,由存託人簽發。開通存托憑證許可權就可以在股票市場進行發行,從而使得投資者可以投資中國境外上市企業的股票。

㈤ 創新企業限售存托憑證是什麼

您好:
2018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8〕21號),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根據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存托憑證在制度設計上做出了與A股類似的制度安排,對於以發行前存量股份轉換而來的存托憑證,應參照股票相關規定進行限售處理,此類存托憑證稱為創新企業限售存托憑證。

㈥ 開通個人的創新企業股票和存托憑證許可權有啥用

開通個人創新企業股票。和存托憑證許可權的目的是能夠在創業板靠上板上面正常交易,並且讓你本身的投資多一個選擇。因為創新企業股票就所謂的創業板上面的股票,它開通是有一定條件要求的,比如說兩年以上股市投資經驗C4以上的風險承受能力,開通前20天日均資產過10萬元。

因為本身買股票股票就存在較高的風險,你從A股市場上買股票或者買港股的,或者說買納斯達克的,那本身風險也算是比較平穩的,沒有那麼多不可預知的風險。你不會說短期之內一夜暴富賺得盆滿缽滿,但你也不會在短期之內瘋狂下降,雖然說科創板創業板本身除了前5天之外上升下降也有一定的要求,但是別的不說,一天變動9%你受得了嗎?大部分人受不了,你本金才100%呀。

㈦ 創新企業境內發行了什麼上市政策

市場熱盼的創新企業境內發行上市政策來了!《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30日正式發布。這意味著符合條件的創新型企業登陸A股將獲得政策支持。根據意見,試點主要針對符合國家戰略、掌握核心技術、市場認可度高,屬於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軟體和集成電路、高端裝備製造、生物醫葯等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且達到相當規模的創新企業。

試點企業應如何進行信息披露並接受監管?試點紅籌企業原則上依照現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已在境外上市的,境外披露信息應當以中文在境內同步披露,披露內容應當一致。

在投資者保護方面,證監會明確按照境內現行股票發行投保制度執行。尚未盈利試點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企業實現盈利前不得減持上市前持有的股票。

試點企業發行存托憑證的,應當確保存托憑證持有人實際享有權益與境外基礎股票持有人權益相當。投資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試點企業應確保境內投資者獲得與境外投資者相當的賠償。

證監會表示,將抓緊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和監管規則,穩妥推動試點工作。

㈧ 紅籌企業申請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並在科創板上市,需符合哪些條件

對於符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_2018_21 號)相關規定的紅籌企業,可以申請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並在科創板上市。
此外,對於營業收入快速增長,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技術,同行業競爭中處於相對優勢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紅籌企業,申請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並在科創板上市的,市值及財務指標應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即預計市值不低於人民幣100億元或者預計市值不低於人民幣50億元,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人民幣 5 億元這兩項上市標准中的一項。對此,發行人的招股說明書和保薦人的上市保薦書應當明確說明所選擇的具體上市標准。

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2018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行為,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的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第四條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應當及時向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全面配合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開展盡職調查。第五條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責任主體應當誠實守信,全面履行公開承諾事項,不得在發行上市中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六條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行,對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專業意見進行核查,對發行人是否具備持續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發行條件作出專業判斷,並確保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招股說明書等信息披露資料真實、准確、完整、及時。第七條為股票發行出具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守本行業的業務標准和執業規范,對發行人的相關業務資料進行核查驗證,確保所出具的相關專業文件真實、准確、完整、及時。第八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對發行人申請文件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核,依法核准發行人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並對發行人股票發行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所依法制定業務規則,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保障創業板市場的正常運行。第九條中國證監會依據發行人提供的申請文件核准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不對發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投資者自主判斷發行人的投資價值,自主作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變化或者股票價格變動引致的投資風險。第十條創業板市場應當建立健全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投資者准入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提示投資風險,注重投資者需求,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二章發行條件第十一條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二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中國證監會根據《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等規定認定的試點企業(以下簡稱試點企業),可不適用前款第(二)項規定和第(三)項「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的規定。第十二條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第十三條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第十四條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第十五條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第十六條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發行人應當建立健全股東投票計票制度,建立發行人與股東之間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切實保障投資者依法行使收益權、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求償權等股東權利。

㈩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2018)

一、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發行人在境內發行股票、存托憑證或者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統稱證券),證券公司在境內承銷證券以及投資者認購境內發行的證券,適用本辦法。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存托憑證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應履行本辦法中發行人、上市公司的義務,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境內發行與承銷存托憑證適用本辦法中關於發行與承銷股票的相關規定,但本辦法對存托憑證另有規定的除外。」二、第四條修改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可以通過向網下投資者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也可以通過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2000萬股(含)以下且無老股轉讓計劃的,可以通過直接定價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招股意向書(或招股說明書,下同)和發行公告中披露本次發行股票的定價方式。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的定價,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的有關規定。」三、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網下投資者參與報價時,應當持有一定金額的非限售股份或存托憑證。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根據自律規則,設置網下投資者的具體條件,並在發行公告中預先披露。主承銷商應當對網下投資者是否符合預先披露的條件進行核查,對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應當拒絕或剔除其報價。」四、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倍數超過50倍、低於100倍(含)的,應當從網下向網上回撥,回撥比例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20%;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倍數超過100倍的,回撥比例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40%;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倍數超過150倍的,回撥後無鎖定期網下發行比例不超過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10%。本款所指公開發行股票數量應按照扣除設定限售期的股票數量計算。」五、第十一條修改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持有一定數量非限售股份或存托憑證的投資者才能參與網上申購。網上投資者應當自主表達申購意向,不得全權委託證券公司進行新股申購。採用其他方式進行網上申購和配售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六、第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根據《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認定的試點企業在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的,根據需要向戰略投資者配售。」七、第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根據《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認定的試點企業在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的,根據需要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八、第三十二條修改為:「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發行過程中公告的信息只需選擇一家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披露,同時將其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互聯網網站,並置備於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場所,供公眾查閱。」九、第三十四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六項:「上述信息中網上申購前每位網下投資者的詳細報價情況及發行結果公告中網下投資者的情況只需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互聯網網站。」十、第三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發行人尚未盈利的,可以不披露發行市盈率及與同行業市盈率比較的相關信息,應當披露市銷率、市凈率等反映發行人所在行業特點的估值指標。」
本決定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