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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境外企業到境內發行股票

發布時間: 2023-01-18 18:44:38

❶ 證監會是怎樣的機構管理范圍權利

國務院證券委是國家對證券市場進行統一宏觀管理的主管機構。中國證監會是國務院證券委的監管執行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和擬定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負責有關證券公司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和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規定監督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五)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六)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協會和期貨業協會。

❷ 中國證監會是什麼機構

中國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

中國證監會設在北京,會機關內設21個職能部門,1個稽查總隊,3個中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14條規定,中國證監會還設有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委員由中國證監會專業人員和所聘請的會外有關專家擔任。

中國證監會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36個證券監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證券監管專員辦事處。

(2)監管境外企業到境內發行股票擴展閱讀:

主要職責

(一)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五)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六)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期貨業協會。

(七)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期貨結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

審批基金託管機構的資格並監管其基金託管業務;制定有關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中國證券業、期貨業協會開展證券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

(八)監管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發行可轉換債券;監管境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期貨機構;監管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業務。

(九)監管證券期貨信息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市場的統計與信息資源管理。

(十)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律師事務所、律師及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活動。

(十一)依法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罰。

(十二)歸口管理證券期貨行業的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事務。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❸ 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

1.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批准,可以向境外特定的 、非特定的投資人募集股份,其股票可以在境外上市。本規定所稱境外上 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人發行的股票,在境外公開的證券交易 場所流通轉讓。2.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人募集並在境外上市的股份(以下簡 稱境外上市外資股),採取記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以外幣認購 。3.境外上市外資股在境外上市,可以採取境外存股證形式或者股票的其 他派生形式。4. 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或者其監督管理執行機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與境外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達成諒解、協議,對股份有限公 司向境外投資人募集股份並在境外上市及相關活動進行合作監督管理。5. 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人募集股份並在境外上市,應當按 照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的要求提出書面申請並附有關材料,報經國務院證券 委員會批准。6. 國有企業或者國有資產佔主導地位的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改建為向境外投資人募集股份並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發起方式 設立的,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該股份有限公司一經成立,即可以發行新股。7.向境外投資人募集股份並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公司)向境內投資人發行的股份(以下簡稱內資股),採取記名股票形式。8.經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批準的公司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和內資 股的計劃,公司董事會可以作出分別發行的實施安排。公司依照前款規定分別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和內資股的計劃,可以自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批准之日起15個月內分別實施。9.公司在發行計劃確定的股份總數內,分別發行境外上市外資 股和內資股的,應當分別一次募足;有特殊情況不能一次募足的,經國務 院證券委員會批准,也可以分次發行。10.公司發行計劃確定的股份未募足的,不得在該發行計劃外發 行新股。公司需要調整發行計劃的,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經國務院授權的公司審批部門核准後,報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審批。公司增資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與前一次發行股份的間隔期間,可以少 於12個月。11.公司在發行計劃確定的股份總數內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 經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批准,可以與包銷商在包銷協議中約定,在包銷數額 之外預留不超過該次擬募集境外上市外資股數額15%的股份。預留股份的發行,視為該次發行的一部分。12.公司分別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和內資股的計劃,應當在公 司各次募集股份的招股說明材料中全面、詳盡披露。對已經批准並披露的 發行計劃進行調整的,必須重新披露。13.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會同國務院授權的公司審批部門,可以 對公司章程必備條款作出規定。公司章程應當載明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所要求的內容;公司不得擅自修 改或者刪除公司章程中有關公司章程必備條款的內容。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
第一條 為適應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境外上市的需要,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五條,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批准,可以向境外特定的 、非特定的投資人募集股份,其股票可以在境外上市。本規定所稱境外上 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人發行的股票,在境外公開的證券交易 場所流通轉讓。
第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人募集並在境外上市的股份(以下簡 稱境外上市外資股),採取記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以外幣認購 。境外上市外資股在境外上市,可以採取境外存股證形式或者股票的其 他派生形式。
第四條 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或者其監督管理執行機構中國證券監督管 理委員會,可以與境外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達成諒解、協議,對股份有限公 司向境外投資人募集股份並在境外上市及相關活動進行合作監督管理。
第五條 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人募集股份並在境外上市,應當按 照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的要求提出書面申請並附有關材料,報經國務院證券 委員會批准。
第六條 國有企業或者國有資產佔主導地位的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改建為向境外投資人募集股份並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發起方式 設立的,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該股份有限公司一經成立,即可以發行新股 。
第七條 向境外投資人募集股份並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公司)向境內投資人發行的股份(以下簡稱內資股),採取記名股票形式。
第八條 經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批準的公司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和內資 股的計劃,公司董事會可以作出分別發行的實施安排。公司依照前款規定 分別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和內資股的計劃,可以自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批准 之日起15個月內分別實施。
第九條 公司在發行計劃確定的股份總數內,分別發行境外上市外資 股和內資股的,應當分別一次募足;有特殊情況不能一次募足的,經國務 院證券委員會批准,也可以分次發行。
第十條 公司發行計劃確定的股份未募足的,不得在該發行計劃外發 行新股。公司需要調整發行計劃的,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經國務院授權 的公司審批部門核准後,報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審批。公司增資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與前一次發行股份的間隔期間,可以少 於12個月。
第十一條 公司在發行計劃確定的股份總數內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 經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批准,可以與包銷商在包銷協議中約定,在包銷數額 之外預留不超過該次擬募集境外上市外資股數額15%的股份。預留股份的 發行,視為該次發行的一部分。
第十二條 公司分別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和內資股的計劃,應當在公 司各次募集股份的招股說明材料中全面、詳盡披露。對已經批准並披露的 發行計劃進行調整的,必須重新披露。
第十三條 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會同國務院授權的公司審批部門,可以 對公司章程必備條款作出規定。公司章程應當載明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所要求的內容;公司不得擅自修 改或者刪除公司章程中有關公司章程必備條款的內容。

❹ 基金公司屬於證鑒會哪個部門監管

屬於證監會證券基金機構監管部監管。

1992年10月,中國證監會成立。經國務院授權,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全國證券期貨市場進行集中統一監管。
中國證監會設在北京,現設主席1人,副主席級5人;主席助理3人;內設16個職能部門,3個中心;根據《證券法》第14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還設有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委員由中國證監會專業人員和所聘請的會外有關專家擔任。中國證監會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了36個證券監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證券監管專員辦事處(請參考圖);目前,全系統監管人員共有1812人,平均年齡35歲;其中擁有博士、碩士學位的佔40.3%。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和擬定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負責有關證券公司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和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規定監督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五)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六)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協會和期貨業協會。
(七)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清算公司、期貨清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與中國人民銀行共同審批基金託管機構的資格並監管其基金託管業務;制定上述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中國證券業、期貨業協會開展證券期貨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

(八)監管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上市;監管境內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機構;監管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機構、從事證券業務。
(九)監管證券期貨信息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市場的統計與信息資源管理。
(十)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其相關的業務活動;監管律師事務所、律師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活動。
(十一)依法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罰。
(十二)歸口管理證券期貨行業的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事務。
(十三)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❺ 境外企業來國內發行原始股票合法嗎

肯定是騙局,很老土的一個騙局,想拿回錢就報案就可以了,這個可以定性為非法集資,如果不是非法集資,那就是窄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