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外商投資企業不可以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和其他方式進行融資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以及公開或者非公開發行其他融資工具、借用外債等方式進行融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已經2019年12月12日國務院第7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平等對待內外資企業;強化投資保護;規定主管部門在審核有關行業、領域准入許可時,不得在許可條件、申請材料、審核環節、時限等方面對外國投資者設置歧視性要求;規定了不依法平等對待外資企業、違法限制外資企業平等參與標准制定、不履行政策承諾、強制轉讓技術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明確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參照外商投資法和《條例》執行等。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0-12-03,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平安銀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來看「平安銀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貳』 外商獨資企業A股上市有先例嗎
外商投資企業的主要形式有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外資不控股的中外合資企業上市,國內已有先例(如北方股份),我們這里所要探討的主要是針對外資控股的企業上市問題,目前除b股市場的閩燦坤外,國內a股市場還沒有外資控股企業成功上市的先例。
近日,中國首次以外資控股企業上市為主題的研討會「中國資本市場對外開放與外商企業上市研討會」在北京召開,表明了自國務院、證監會、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等國家部門表示允許外資企業在中國發行a股和b股並上市的政策後,國內證券市場及外資企業、投行人員、中介機構等對於外資企業上市問題已提高到實際操作的層面上來。
早在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8月轉發的外經貿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局、國家出入境檢驗局的《關於當前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意見的通知》中,便規定了「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可申請發行a股或b股」。近半年來,國務院副總理吳邦國、證監會主席周小川、外經貿部部長石廣生、國家計委副主任李子彬等都在公開的場合表示過中國將允許符合條件的外資企業發行a股和b股,並且外經貿部於5月18日發布了《關於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有關問題的通知》,外經貿部與中國證監會於11月5日聯合發布了《關於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上市發行a股或b股進一步確定了法律基礎。據說證監會和外經貿部現正在就外資企業上市問題制訂實施細則。
目前,確實還沒有外資企業上市的操作細則,很多人都認為我國《公司法》、《證券法》沒有考慮到外資上市問題。但就作者個人觀點,外資企業上市不必要另搞一套改制、股票發行上市的程序,比照內地企業上市的程序就可以了(如發a股和發b股的程序相同),這也符合wto的精神。外資企業上市並不是無法可依,外資企業改制設立股份公司可以依照外經貿部1995年發布的《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資產重組可以依據證監會對擬上市企業重組改制的有關規定以及依據《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並與分立的規定》,申請上市可以依據證監會的有關程序規定,上市後不存在法人股流通問題,非流通法人股的轉讓可以依據《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
比照內地企業上市,外資企業在改制及上市申請的兩個重要環節上,主要是多了一個主管審批機關,即外經貿部,但在最近外經貿部與證監會聯合發布的《關於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中,這種需要外經貿部對外資公司上市進行審批的情況已經有所改變,不再是外資公司「申請發行a股或b股,應獲得外經貿部書面同意」,而是「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發行股票及增發或配、送股票完成後,應到外經貿部辦理法律文件變更手續。」我們可以看出外經貿部與證監會在外商投資股份公司上市審批權力上已經基本達成一致。
『叄』 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外股東分紅如何操作
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外股東分紅操作為:
一、凡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者或境外發行股票企業將本年度外方應得利潤或股息、紅利匯出境外的,必須向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提供下列材料:
1.完稅證明及稅務中報單(享受減免稅待遇的企業應提供當地稅務管理部門出具的減免稅證明文件);
2.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本年度利潤或股息、紅利情況的審計報告;
3.董事會關於利潤或股息、紅利分配的決議;
4.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
5.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驗資報告;
6.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外商投資企業或境外發行股票企業需將以前年度利潤或股息、紅利匯出境外的,除提供上款所述材料外,還需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利潤或股息、紅利發生年度的資金情況進行審計,並向銀行出具審計報告。
三、銀行應嚴格審核上述材料的真實性,審核無誤後,在外匯登記證和完稅證明上簽署「已辦理利潤或股息、紅利匯出」字樣並加蓋銀行印章,辦理匯出手續後留存本有關憑證的復印件。
拓展資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第七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業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所得時,應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企業所得稅。本條所稱到期應支付的款項,是指支付人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應當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應付款項。扣繳義務人每次代扣代繳稅款時,應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及相關資料,並自代扣之日起7日內繳入國庫。
『肆』 外商投資新制度的四大亮點
法律分析:平等原則: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適用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外匯更自由: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出資、利潤、資本收益、資本處置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幣或者外匯自由匯入、匯出。更加嚴格地保護外國投資者和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促進融資: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通過公開發行股票、證券等方式進行融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第十條 制定與外商投資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徵求外商投資企業的意見和建議。
與外商投資有關的規范性文件、裁判文書等,應當依法及時公布。
第十六條 國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通過公平競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政府采購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平等對待。
『伍』 外商投資企業增資法定流程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外商投資企業增資有以下法定流程:一、辦理批准證書變更手續;二、辦理營業執照變更手續;三、辦理外匯登記手續;四、匯入增資額度20%的外匯現金並辦理驗資手續;五、憑驗資報告到工商局辦理正式的增資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陸』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規范外商投資管理,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是指外國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稱外國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投資活動,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二)外國投資者取得中國境內企業的股份、股權、財產份額或者其他類似權益;
(三)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項目;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資。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國投資者投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經登記注冊設立的企業。第三條國家堅持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鼓勵外國投資者依法在中國境內投資。
國家實行高水平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資促進機制,營造穩定、透明、可預期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第四條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前款所稱准入前國民待遇,是指在投資准入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於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所稱負面清單,是指國家規定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的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國家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
負面清單由國務院發布或者批准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外國投資者准入待遇有更優惠規定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執行。第五條國家依法保護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第六條在中國境內進行投資活動的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七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開展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工作。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外商投資企業應當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第二章投資促進第九條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適用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第十條制定與外商投資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徵求外商投資企業的意見和建議。
與外商投資有關的規范性文件、裁判文書等,應當依法及時公布。第十一條國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資服務體系,為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法律法規、政策措施、投資項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詢和服務。第十二條國家與其他國家和地區、國際組織建立多邊、雙邊投資促進合作機制,加強投資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第十三條國家根據需要,設立特殊經濟區域,或者在部分地區實行外商投資試驗性政策措施,促進外商投資,擴大對外開放。第十四條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鼓勵和引導外國投資者在特定行業、領域、地區投資。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的規定享受優惠待遇。第十五條國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參與標准制定工作,強化標准制定的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
國家制定的強制性標准平等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第十六條國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通過公平競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政府采購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平等對待。第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和其他方式進行融資。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在法定許可權內制定外商投資促進和便利化政策措施。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則,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優化政務服務,進一步提高外商投資服務水平。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和公布外商投資指引,為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服務和便利。
『柒』 湖北省關於外商華僑台港澳同胞投資企業的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改善抽資環境,鼓勵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與個人(以下簡稱外商),以及華僑和台港澳同胞及其公司、企業(以外商代稱)來我省投資,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外商可以資金、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專有技術、工業產權等作為投資,來本省舉辦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和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可來本省購買企業產權、股權,成片開發土地,開展租賃業務;本省企業可以依法通過發行股票,成立上市的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可採取BOT方式從事公路、橋梁、隧道、碼頭、電廠等基礎設施和市政重大工程建設。第三條鼓勵外商向下列領域投資:
(一)屬於農業新技術、農業綜合開發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業建設的;
(二)屬於省內急需的高新技術、先進技術,能夠改進產品性能、節約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企業技術經濟效益,或者生產替代進口並適應市場需求的新設備、新材料的;
(三)屬於適應國際市場需求,能夠提高產品檔次,開拓新市場,擴大產品外銷,增加出口創匯的;
(四)屬於綜合利用資源和再生資源以及防治環境污染的新技術、新設備的;
(五)屬於能發揮本省人力和資源優勢,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
(六)屬於國家和本省鼓勵發展的其他項目。第四條在本省舉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依法經營,其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的保護。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管理,任保部門和單位不得侵犯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不得干預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經營自主權。第六條湖北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以下簡稱外經貿部門),負責管理和綜合協調全省的吸收外商投資工作。第二章項目的申辦與審批第七條省人民政府在國務院授予的吸收外商投資的審批許可權內,按產業政策和項目性質向各地區行署和市、州人民政府下放外商投資的審批權。各地區行署和市、州人民政府按授予的許可權辦理審批工作。第八條在本省舉辦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在省審批許可權內的項目,其立項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按國家規定的程序審批。屬基本建設項目的,由省計委審批;屬技術改造項目的,由省經貿委審批。其中,凡列入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限制類項目,按項目性質分別由省計委和省經貿委審批或上報國務院、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凡屬國家規定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其建設和生產經營條件地方能自行解決,外匯能自行平衡,不涉及配額和許可證管理,且總投資額在10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分別由地、市、州計委、經委審批。項目審批部門自收到完備的申報文件起7日內辦復。
前款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的中方屬國有企業,並以土地、房屋、設備等固定資產投資的,在辦理項目審批手續時,應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發的《國有資產評估確認書》(其中,土地資產量評估結果由土地管理部門確認後,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第九條對屬國家鼓勵類和允許類且外商投資總額在3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項目,其項目的立項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實行備案制。屬基本建設項目的報計委備案;屬技術改造項目的報經委備案。計委、經委收文後如有疑意,應在3日內通知有關項目單位,並在1個月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第十條外經貿部門負責審批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申請書)和章程,並核發批准證書。在省的許可權內依法審批的項目,外經貿部門自收到完備的申報文件後7日內辦復。第十一條舉辦外商投資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項目性質分別由省計委、省經貿委和省外經貿部門上報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
(一)投資總額在本省審批許可權限額以上的生產性項目;
(二)資金、能源、運輸、原材料及其他生產建設條件需要國家給予平衡的項目;
(三)企業生產的產品需要出口配額和出口許可證的項目;
(四)不規定企業經營期限的項目;
(五)列入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且需要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的限制類項目;
(六)國務院規定需報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的項目。第十二條領取了批准證書的外商投資企業,應在30天內憑批准證書及有關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稅務、海關和外匯管理等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捌』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具體規定的補充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適應對外開放不斷發展的需要,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具體規定》作如下補充規定。第二條在我省興辦經營期十年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從獲利年度起免徵地方所得稅十年。屬於出口創匯型企業(出口額占企業當年產值50%以上的)和技術先進型企業,以及資源開發、交通、能源、通訊、節能和農、林、牧、漁等生產企業,在免徵地方所得稅期滿後,確有困難的,經稅務部門批准,可在適當期限內繼續免徵。第三條在我省舉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從開業起,免徵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五年。外商投資企業,在開辦初期(或因其他特殊情況)按規定納稅有困難的,可以申請減免工商統一稅。在經營期間納稅確有困難的,可向稅務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退還部分企業所得稅。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經稅務部門批准,固定資產可以加速折舊。第四條對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將其分得的利潤在我省再投資舉辦、擴建的出口創匯型企業或技術先進型企業,全部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和地方所得稅。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的外籍人員、華僑、港澳同胞的工資、薪金所得,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屬於出口創匯型企業的技術先進型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所得的合法利潤匯出中國境外時,免繳匯出額的所得稅。第六條在我省舉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屬於出口創匯型和技術先進型的,自批准之年起,免徵土地使用費十年,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免徵土地使用費五年。土地使用費標准,按企業用地性質和地區類別,分別情況按每年每平方米四角至一元五角計收。第七條在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邊遠、貧困和少數民族地區舉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從批准之年起,十年內免徵土地使用費,其中屬於出口創匯型和技術先進型企業的,再適當放寬免徵土地使用費年限;屬於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文化教育、科學研究、社會公益型的企業,免徵土地使用費。在我省舉辦的外商投資企業,除大中城市繁華地區外,一律免徵市政建設費。第八條利用未開墾荒地從事農、林、牧業開發的外商投資企業,自批准之年起,經營期在三十年以下的(含三十年),免徵土地使用費十年;經營期在三十年以上的,免徵土地使用費十五年,從事糧食生產的企業免徵定購糧,外商可在我省指定區域內,通過有償出讓方式,包片開發土地,土地使用期最長為五十年,並可依法轉讓。第九條鼓勵外商對現有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對中方企業固定資產投資或出租給外商投資企業的資產(現金除外),可按不高於現價原價作價。對其中的國家資產,按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出租場地的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第十條在我省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經請示國家批准後,可享有對蘇邊境易貨貿易權。本企業的產品,不屬於國家統管的一、二類或三類列名的出口商品的,可由企業直接向蘇聯、東歐國家易貨銷售;易貨換回來的商品,除按規定的專營歸口單位收購的,其他商品企業可以自行銷售。外商投資企業在直接易貨貿易權未獲批准之前,其產品可由省有易貨貿易經營權的公司代理出口。第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可採取綜合補償的辦法解決外匯收支平衡。屬於舉辦能源、交通、通訊等鼓勵外商投資的項目,外匯平衡確有困難者,可由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協助調劑解決。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可通過外匯調劑部門自由調劑,價格隨行就市。投資外商分得的人民幣利潤,允許通過外匯調劑部門調劑成外匯匯出境外。第十二條各金融機構對外商投資企業所需流動資金貸款,應列入信貸計劃,優先予以安排。經批准,外商投資企業可向社會發行股票、債券,也可購買和持有國內企業所發行的股票、債券,並可參與證券市場交易活動。第十三條外商投資的項目建設,各地要作為重點予以保證。企業所需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由計劃部門予以安排。所需建設物資。國內配套資金由計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及金融機構協助安排。對其工程設計、施工費用執行國內同類工程取費標准;所需水、電、氣、熱的供應和運輸、通訊的費用,經物價部門批准,比照省內當地同行業新建國營企業收費標准計收。企業運輸由鐵路、航運、民航、公路運輸部門按外商投資企業運輸計劃予以安排。運輸發生困難的,由各級經委商運輸部門解決。外商投資企業生產所需油料、煤炭和原材料,根據申請計劃,分別由各級石油和物資部門積極協助組織安排,優先供應。外商投資企業用電,可不購買用電權,其用電指標在省辦電指標中由省三電辦公室優先安排,專項下達;供電辦法和用電手續到供電區電業局辦理。
『玖』 為了投資其他公司向國外機構投資者募集資金而發行股票是否為公開發行
取得雙方同意可以是公開也可以不公開。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在中國境內或者中國境外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公開或者非公開發行其他融資工具,向金融機構貸款以及其他方式進行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