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股票發行上市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頒布的規章、規則等有關規定,企業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應該遵循以下程序:(1)改制與設立:擬定改制方案,聘請保薦機構(證券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改制方案進行可行性論證,對擬改制的資產進行審計、評估、簽署發起人協議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設置公司內部組織機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取消了省級人民政府審批這一環節。(2)盡職調查與輔導:保薦機構和其他中介機構對公司進行盡職調查、問題診斷、專業培訓和業務指導,學習上市公司必備知識,完善組織結構和內部管理,規范企業行為,明確業務發展目標和募集資金投向,對照發行上市條件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准備首次公開發行申請文件。目前已取消了為期一年的發行上市輔導的硬性規定,但保薦機構仍需對公司進行輔導。(3)申請文件的申報:企業和所聘請的中介機構,按照證監會的要求製作申請文件,保薦機構進行內核並負責向中國證監會盡職推薦,符合申報條件的,中國證監會在5個工作日內受理申請文件。(4)申請文件的審核: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申請文件後,對申請文件進行初審,同時徵求發行人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發改委意見,並向保薦機構反饋審核意見,保薦機構組織發行人和中介機構對反饋的審核意見進行回復或整改,初審結束後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進行申請文件預披露,最後提交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5)路演、詢價與定價:發行申請經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後,中國證監會進行核准,企業在指定報刊上刊登招股說明書摘要及發行公告等信息,證券公司與發行人進行路演,向投資者推介和詢價,並根據詢價結果協商確定發行價格。(6)發行與上市:根據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發行方式公開發行股票,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請,辦理股份的託管與登記,掛牌上市,上市後由保薦機構按規定負責持續督導。 股票發行上市需要的中介機構股票發行上市一般需要聘請以下中介機構:(1)保薦機構(股票承銷機構);(2)會計師事務所;(3)律師事務所;(4)資產評估機構(如需要評估)。 保薦機構主要負責的工作 保薦機構在企業發行上市過程中主要負責以下工作:(1)協助企業擬定改制重組方案和設立股份公司;(2)根據《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的要求對公司進行盡職調查;(3)對公司主要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進行輔導和專業培訓,幫助其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4)幫助發行人完善組織結構和內部管理,規范企業行為,明確業務發展目標和募集資金投向等;(5)組織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製作發行申請文件,並依法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進行全面核查,向中國證監會盡職推薦並出具發行保薦報告;(6)組織發行人和中介機構對中國證監會的審核反饋意見進行回復或整改;(7)負責證券發行的主承銷工作,組織承銷團承銷;(8)與發行人共同組織路演、詢價和定價工作;(9)在發行人證券上市後,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持續督導義務。
㈡ 股改流程(純干貨)
一、公司改為股份有限公司流程
第一,制定企業改制方案,並形成有效的股東會決議。
第二,清產核資
主要是對企業的各項資產進行全面清查,對企業各項資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核對查實。清產核資的主要任務是清查資產數額,界定企業產權,重估資產價值,核實企業資產。從而進一步完善企業資產管理制度,促進企業資產優化配置。
第三,界定企業產權
主要是指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企業國有資產負有多重財產權利,權利結構復雜,容易成為糾紛的源頭,所以需要對其進行產權界定。企業產權界定是依法劃分企業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明確各類產權主體的權利范圍及管理許可權的法律行為。藉此,要明確哪些資產歸屬國家,哪些資產的哪些權能歸屬於哪些主體。
第四,資產評估
資產評估是指為資產估價,即經由認定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根據特定目的,遵循法定標准和程序,科學的對企業資產的現有價值進行評定?和估算,並以報告形式予以確認。資產評估要遵循真實、公平、獨立、客觀、科學、專業等原則。其范圍既包括固定資產,也包括流動資產,既包括無形資產、也包括有形資產。其程序包括申請立項、資產清查、評定估算和驗證確認等幾個步驟。資產評估經常委託專業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第五,財務審計
資產評估完成後,應聘請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改制前三年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和損益進行審計。會計師事務所對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進行確認。
第六,認繳出資
企業改制後認繳的出資額是企業經評估確認後的凈資產的價值。既包括原企業的資產換算,也包括新認繳注入的資本。
第七,申請登記
此登記既可以是設立登記,也可以是變更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予以登記,並發放新的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的日期為企業或公司成立的日期。
二、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應具備的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在股權結構、主營業務和資產等方面維持同一公司主體,將有限責任公司整體以組織形式變更的方式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並將公司經審計的凈資產額相應摺合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總額。整體變更完成後,僅僅是公司組織形式不同,而企業仍然是同一個持續經營的會計主體。
根據我國公司法、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頒布的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1、應當有2人以上200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500萬元人民幣;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5、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合法的公司住所。
三、改制具體操作步驟
1、設立改制籌備小組,專門負責本次改制工作
籌備小組通常由董事長或董事會秘書牽頭,匯集公司生產、技術、財務等方面的負責人,不定期召開會議,就改制過程中遇到的有關問題進行商討,必要時還應提請董事會決定。籌備小組具體負責以下工作:
a、研究擬訂改組方案和組織形式;
b、聘請改制有關中介機構,並與中介機構接洽;
c、整理和准備公司有關的文件和資料;
d、召集中介機構協調會,提供中介機構所要求的各種文件和資料,回答中介機構提出的問題;
e、擬定改制的有關文件;
f、向政府主管部門申報文件或備案,取得政府批文;
g、聯絡發起人;
h、辦理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等工作。
2、選擇發起人現行法律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
如果擬改制的有限責任公司現有股東人數符合該要求,則可以直接由現有股東以公司資產發起設立;
如果現有股東不足或現有股東有不願意參加本次發起設立的,則應引入新的股東作為發起人,由現有股東向其轉讓部分股權,對公司股權結構進行改組,然後由改組後的股東以公司資共同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但有一個要注意的問題是,股東的變更要滿足申請發行前最近3年內實際控制人不發生變化的要求。有的公司在改制前已經聯系好合適的發起人,也可能借機引入戰略投資者或風險投資者,以及具有行業背景或專業技術背景的投資者,以壯大企業的綜合實力。
3、聘請中介機構
籌備小組成立後可聯系和聘請中介機構,包括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審計師、資產評估師等機構。被選擇的中介機構應具備從業資格,籌備小組在經過慎重考察後,應當確定本次改制上市的各中介機構人選,並與之簽署委託協議或相關合同,正式建立法律關系。
4、盡職調查、資產評估與審計
在公司與各中介機構簽署委託協議後,各機構應根據情況進場工作,分別對公司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和審計。保薦機構應對公司整體情況尤其是商務經營情況進行全面的調查,並在調查基礎上起草本次改制上市的招股說明書發行律師應對公司的法律事宜進行全面調查,並起草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會計師對公司近3年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形成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師對公司的資產狀況進行評估,形成資產評估報告。只得注意的是,根據國家工商總局的要求是按照評估報告數值作為驗資報告股本數額確認;
而證監會最新要求是要求以會計報表上凈資產數額確認改制後公司股本數額。這樣如果審計報告凈資產數額低於評估報告數額,則選擇審計報告上凈資產作為驗資報告股本數額,則符合國家工商局和證監會兩家要求。如果評估報告上資產價格數據低於審計報告凈資產數據,則選用評估報告數據作為驗資報告上股本數額。當然,如果公司不需要三年內上市則可以按照評估報告數據作為驗資報告上股本數量反映人而無需考慮審計報告數據。
5、產權界定
公司籌備過程中,為了准確確定公司資產,區分其他主體的資產,有時要進行財產清查。在清查基礎上對財產所有權進行甄別和確認。尤其是佔有國有資產的公司,應當在改制前對國有資產進行評估,避免國有資產受到損害。
6、國有股權設置改制
公司涉及國有資產投入的,要對公司改制後國有股的設置問題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批准相關股權設置的文件,對國有資產作價及相應持股進行審批。通常在申報國有股權設置申請書的同時,還要求公司律師就國有股權設置出具法律意見書。
7、制定改制方案,簽署發起人協議和章程草案
改制方案涉及以下幾個方面問題需要達成一致:
首先,股份公司注冊資本的數額。應由各發起人共同商定凈資產折股比例,確定注冊資本的數額。
其次,各發起人的持股比例。原則上按照各發起人在原公司中的股權比例來確定,如有調整應在此階段商定。簽署發起人協議、公司章程草案。此外,公司改制中還應形成如下改制文件和文本:股東會關於公司改制的決議、改制申請書、改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發起人框架協議、公司章程及企業改制總體設計方案等。
8、申請並辦理設立報批手續
涉及國有股權的應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國有股權設置的批文;涉及國有土地出資還應由國有土地管理部門出具國有土地處置方案批復。
9、認繳及招募股份
如以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其認繳的股份;一次繳納的,應當繳納全部出資;分期繳納的應當繳納首期出資。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性資產出資的,應經資產評估並依法辦理該產權的轉移手續。募集方式設立的,發起人認購股份不得少於股份總額的35%。發起人不能按時足額繳納股款的,應對其他發起人承擔違約責任。繳納股款後應經會計師驗資確認並出具驗資報告。
10、注冊成立股份有限公司
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發起人首次繳納出資後,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保送公司章程、由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及其它文件,申請設立登記。以募集設立的,發行股份的股款幕足並經驗資後,發起人應在30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審議公司設立費用和發起人用於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
11、產生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並召開第一次會議
創立大會結束後30日內,持相關文件申請設立登記。經工商登記機關核准後,頒發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執照。股份公司正式宣告成立。
四、 股改流程
1、制定改制方案
制定企業改制方案,並形成有效的股東會決議。
2、清產核資
主要是對企業的各項資產進行全面清查,對企業各項資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核對查實清產核資的主要任務是清查資產數額,界定企業產權,重估資產價值,核實企業資產。從而進一步完善企業資產管理制度,促進企業資產優化配置。
3、界定企業產權
主要是指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企業國有資產負有多重財產權利,權利結構復雜,容易成為糾紛的源頭,所以需要對其進行產權界定。
企業產權界定是依法劃分企業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明確各類產權主體的權利范圍及管理許可權的法律行為。藉此,要明確哪些資產歸屬國家,哪些資產的哪些權能歸屬於哪些主體。
4、資產評估
資產評估是指為資產估價,即經由認定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根據特定目的,遵循法定標准和程序,科學的對企業資產的現有價值進行評定?和估算,並以報告形式予以確認。資產評估要遵循真實、公平、獨立、客觀、科學、專業等原則。
其范圍既包括固定資產,也包括流動資產,既包括無形資產、也包括有形資產。資產評估的程序包括申請立項、資產清查、評定估算和驗證確認等幾個步驟。資產評估要委託專業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5、財務審計
資產評估完成後,應聘請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改制前三年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和損益進行審計。會計師事務所對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進行確認。
6、認繳出資
企業改制後認繳的出資額是企業經評估確認後的凈資產的價值。既包括原企業的資產換算,也包括新認繳注入的資本。
7、申請登記
申請登記既可以是設立登記,也可以是變更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予以登記,並發放新的營業執照。
五、發起人問題
(一)資格
1、最低個數
根據《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自然人
自然人可以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但必須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合夥企業
曾經合夥企業是不能成為股份公司股東的,也就當然不能成為發起人。隨著創投業務的發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原來要求公司登記提交法人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2005年修改為提交主體資格證明,實際上掃除了合夥企業的股東資格障礙。證監會修訂《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後也允許合夥企業開立證券賬戶,合夥企業成為上市公司股東的障礙也徹底清除了。
4、一般法人
能夠對公司出資成為股東的法人一般都可以作為發起人。
農村中由集體經濟組織發行集體經濟管理職能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發起人。企業化經營的事業單位只要依法辦理企業法人登記,取得企業法人登記證明,就可以作為發起人。但應提供有權處理相關資產的有效證明;若事業單位未辦理企業法人登記並取得企業法人登記證明的,應提供事業單位實行企業化經營的依據。事業單位企業化經營的含義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規定,主要是指「國家不核撥經費,實行自收自支、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同時「執行企業的財務制度和稅收制度」。
5、外商投資企業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及外資企業,以及中外合夥企業(最大的優勢是不需要商務部門審批、直接設立登記)都可以作為發起人,這裡面要注意的是:
如果是外商投資的創投企業或者外商投資的投資公司,且投資額達到25%以上的,股份公司就需要辦理轉外資手續。
6、不能作為發起人的單位或機構
工會:中國證監會不受理工會作為股東或發起人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
職工持股會:職工持股會屬於單位內部團體,民政部門停止辦理登記。中國證監會法律部也明確上市公司股東中不能有職工持股會。如有必須先行清理。
中介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不得作為投資主體設立公司。
(二)發起人股份的限制
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內不得轉讓。
(三)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限制
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界定
控股股東,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2、實際控制人三年內不得發生變更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根據該規定要求,擬上市公司近3年內實際控制人如發生變更,將對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構成實質性法律障礙。
六、公司治理
要符合完整性和獨立性。
所謂完整性包括公司的組織架構完整、健全,以及擬上市公司自身的產供銷等經營管理體系的完整。
所謂獨立性則是完整性的另一個方面,主要表現在6個方面:
(一)業務獨立
轉制後設立的股份公司的業務獨立完整,其業務應當獨立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二)資產獨立
轉制後設立的股份公司的資產應獨立完整,生產型企業應當具備與生產經營有關的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合法擁有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土地、廠房、機器設備以及商標、專利、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具有獨立的原料采購和產品銷售系統。非生產型企業應當具備與經營有關的業務體系及相關資產。
(三)人員獨立
轉制後設立的股份公司人員應獨立。其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領薪;其財務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兼職。
(四)機構獨立
轉制後設立的股份公司機構應獨立。股份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經營管理機構,獨立行使經營管理職權,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機構混同的情形。
(五)財務獨立
轉制後設立的股份公司財務應獨立。股份公司應當建立獨立的財務核算體系,能夠獨立作出財務決策,具有規范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對分公司、子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發行人不得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共用銀行賬戶。
七、轉制過程中必須附帶解決的問題
(一)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是中國證監會新股發行審核的重點,因為很多發行人通過關聯交易調節或製造利潤,使投資者無法真正判斷發行人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對於關聯交易,關鍵詞是「減少」和「規范」。規范則體現在自身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健全程度、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並且要遵守法律對關聯交易的規制即表決許可權制等。
(二)同業競爭
同業競爭是在轉制過程中必須要一並解決的問題,現實案例中主要的解決方法包括:
1、收購競爭性業務。
2、收購競爭關聯公司的股權或整體吸收合並。
3、剝離競爭業務,轉讓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方
4、注銷競爭方
5、簽署市場分割協議,合理劃分競爭市場范圍
6、將競爭業務委託給第三方
7、競爭方書面承諾或與擬發行人簽訂書面協議,提出避免同業競爭和利益沖突的具體可行措施
以上方法需要根據具體的項目情況判斷,而且有些方法可能是通過中國證監會審核的個例,並不具有普適性和推廣性。
企業掛牌新三板,主要經歷三個階段:掛牌前的股改階段、掛牌階段以及掛牌後的融資階段。其中首要也是很重要的階段便是股改階段,在此階段企業不僅要對內按照《業務規則》、《基本標准指引》等規定完善治理、整合公司資源,而且要對外做好與中介機構的協調配合。本文擬就股改階段,凈資產折股能夠彌補出資不實;繳稅;折股比例為1:0.N時,凈資產剩餘部分中的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能否先通過劃轉為資本公積,而後轉增資本三個問題略談。
(一)凈資產折股能否彌補出資不實
1、出資不實有兩種情形及有關規定
出資不實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實繳資本與認繳資本不一致。在股改時,必須股東出資全部繳納,實收資本=注冊資本;二是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沒有進行評估或者評估瑕疵。《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通過凈資產折股彌補出資不實
例:某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實收資本500萬,後整體變更時,經審計凈資產為2000萬,全部折為2000萬股。
嚴格說通過凈資產折股不能彌補出資不實,普遍認為其不合理之處有三:第一、賬面資產反映的是歷史成本,即歷史上的出資必須規范,資本繳足;第二、凈資產由注冊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組成。如果換個角度考慮的話,公司如果當初繳足注冊資本,那麼審計結果還會是2000萬嗎。第三、凈資產中的注冊資本少了500萬,這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也就是說500萬的虧空會一直存在,因此理應補足。
涉及資產折股的公司法規定有:第九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摺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於公司凈資產額。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資本公開發行股份時,應當依法辦理」。
第一百六十八條「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改制時資本公積、盈餘公積以及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時的稅務問題
1、資本公積轉增資本的稅務處理
1.1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從兩份文件可以總結,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時並不是必然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只有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時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才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對此做了充分解釋,只有資本溢價所產生的資本公積在轉增資本時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資本公積產生的方式除了股票溢價還有撥款轉入、外幣資本折算差額等,其他這些方式則應該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七)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1.2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四條規定「關於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確認問題
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
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可見法人股東資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資本,免繳企業所得稅。
2、盈餘公積金轉增股本的稅務處理
2.1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規定「股份制企業用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
2.2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26條: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83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重點強調:《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法人股東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如果法人股東適用的所得稅率高於公司所適用的所得稅率時,法人股東需要補繳所得稅的差額部分。關於此部分規定已經失效,詳細見稅務總局發布的《關於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
3、未分配利潤的稅務處理
3.1個人所得稅
《國務院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收徵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規定:「加強股息、紅利所得徵收管理。重點加強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紅利時的扣繳稅款管理,對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紅利,要嚴格執行現行有關征免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加強企業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管理,對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3.2企業所得稅
詳細請見上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83條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三)折股比例為1:0.N時,凈資產剩餘部分中的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能否先通過劃轉為資本公積而後轉增股本。
此問題,具體可以涉及三方面的考慮
1、剩餘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能否劃轉到資本公積;
2、如果能劃轉,是否繳稅;
3、繳稅階段是在劃轉時還是劃轉後成為資本公積進行增資時;
對此,筆者並沒有找到明確的法律法規以及政策,但是或可以參考《企業會計制度》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即:「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從這點分析,剩餘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是否考慮轉為資本公積以及能否達到無需繳稅的目的都不會顯得那麼重要,因為實質大於形式,仍然需要按照前述提到的法律規定,嚴格執行。
㈢ 企業上市前的怎樣進行股份制改革
企業無論是上市還是掛牌新三板、亦或在地方股交中心掛牌,均需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在股份制改造中對企業的發起有以下要求:
1、最低個數
根據《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自然人
自然人可以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但必須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合夥企業
曾經合夥企業是不能成為股份公司股東的,也就當然不能成為發起人。隨著創投業務的發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原來要求公司登記提交法人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2005年修改為提交主體資格證明,實際上掃除了合夥企業的股東資格障礙。證監會修訂《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後也允許合夥企業開立證券賬戶,合夥企業成為上市公司股東的障礙也徹底清除了。
4、一般法人
能夠對公司出資成為股東的法人一般都可以作為發起人。
農村中由集體經濟組織發行集體經濟管理職能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發起人。企業化經營的事業單位只要依法辦理企業法人登記,取得企業法人登記證明,就可以作為發起人。但應提供有權處理相關資產的有效證明;若事業單位未辦理企業法人登記並取得企業法人登記證明的,應提供事業單位實行企業化經營的依據。事業單位企業化經營的含義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規定,主要是指「國家不核撥經費,實行自收自支、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同時「執行企業的財務制度和稅收制度」。
5、外商投資企業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及外資企業,以及中外合夥企業(最大的優勢是不需要商務部門審批、直接設立登記)都可以作為發起人,這裡面要注意的是:
如果是外商投資的創投企業或者外商投資的投資公司,且投資額達到25%以上的,股份公司就需要辦理轉外資手續。
6、不能作為發起人的單位或機構
工會:中國證監會不受理工會作為股東或發起人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
職工持股會:職工持股會屬於單位內部團體,民政部門停止辦理登記。中國證監會法律部也明確上市公司股東中不能有職工持股會。如有必須先行清理。
中介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不得作為投資主體設立公司。
發起人股份的限制
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內不得轉讓。
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限制
㈣ 首次公開募股的簡要流程
IPO步驟摘要: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上市輔導→發行申報與審核→發行、掛牌
一、改制與設立
(一)改制、設立方式:三種
1、新設設立:5個以上發起人;
2、改制設立:原資產評估後作為原投資者的出資;
3、有限公司整體變更。
(二)改制與設立程序:
1、新設:發起人制定設立方案;簽署發起人協議、公司章程;獲省級政府批准;發起人認購、繳款;驗資;創立大會;申請登記。
2、改制設立:擬訂方案;資產評估;發起人協議、公司章程;土地處置方案,獲批;政府批准;發起人認購、繳款;財產轉移;驗資;創立大會;申請登記。
3、有限變更:向國務院授權部門或省級政府提出變更申請並獲批;聘請有證券資格的審計; 原股東做股份公司發起人,將經審計的凈資產按1:1的比例投入到擬設立的股份公司; 驗資;擬公司章程;創立大會;變更登記。
二、上市輔導(IPO前,應至少輔導一年)
(一)輔導程序:
聘請保薦機構;簽署輔導協議,證監局備案;正式開始輔導;輔導機構對問題提出整改建議,督促整改;對接受輔導人員進行至少1次書面考試;向證監局提交輔導評估申請;證監局驗收,出具監管報告;准備發行股票事宜,在輔導期滿6個月後10天內,就接受輔導、准備發股事宜在報紙公告。
(二)輔導內容:
督促董事、監事、高管人員、持5%以上(含5%)股東或法人代表進行全面法規知識學習、培訓;督促股份公司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基礎;核查股份公司在設立、改制重組、股權設置和轉讓、增資擴股、資產評估、資本驗證方面是否合法有效,產權關系是否明晰,股權結構是否符合規定;督促獨立經營,做到業務、資產、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完整,主營突出,形成核心競爭力;督促股份公司規范與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的關系;督促建立完善內部決策控制制度;督促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管理體系,杜絕會計造假;明確業務目標、未來發展計劃,制定可行的募股資金投向規劃;對股份公司是否達到發行上市條件進行綜合評值,協助開展首次發行股票的准備工作。
三、發行申報與審核
(一)是否達到發行條件:
1、前一次新股已募足,間隔一年以上;
2、設立股份公司已滿3年,國有改制、有限變更的可不受限;
3、最近三年連續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
4、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文件無虛假記載;
5、預期利潤率達到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6、發行前股本不少於擬發行股本的35%,且發行後總股本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達股份總數的25%以上,股本超過4億元的,公開發行比例為15%以上;
7、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8、發行前一年末,無形資產(不含土地)占資產總額不得超過20%,發行後凈資產占總資產中的比例不低於30%;
9、與控股股東(或實質控制人)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不存在同業競爭;
10、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與控股股東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在產品銷售或原材料采購交易額,占公司主營收入或外購原材料比例不超過30%;
11、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公司委託控股股東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產品銷售或原材料采購交易額均不超過30%;
12、具有開展生產經營必備的資產,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以承包、委託經營、租賃或其他類似方法以來控股股東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產生的收入不超過主營業務收入的30%;
13、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秘沒有在控股股東(或實質控制人)中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職務,也沒有在控股股東處領薪;
14、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50%(最近一期審計合並表);
15、董事會中至少有三分之一獨立董事,且獨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高級或CPA);
16、所募資產有明確用途,投資項目經慎重論證,籌資額不得超過上年未經審計凈資產的兩倍。
(二)為股票發行申請文件製作做好准備工作:
聘請有證券資格的律師和會計師;和保薦機構共同制定初步發行方案;對募資投資項目的可行性進行評估;對需環保出具證明的,申請測試,獲得證明文件;整理公司近三年的所得稅申報表並向稅務申請出具近三年是否存在違反稅收法規的證明。
(三)製作發行文件:
招股說明書及摘要;近三年審計報告;發行方案和發行公告;保薦機構向證監會推薦公司發行股票的函;保薦機構關於申請發行、核查意見;輔導機構報證監局備案的《股票發行上市輔導匯總報告》;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企業申請發行股票的報告;企業發行股票授權董事會處理有關事宜的股東大會決議;本次募資運用方案及股東大會決議;有權部門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議書的批准文件(如需立項的);募資運用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股份公司設立的相關文件;其他相關文件。
(四)股票發行審核:
1、受理申請文件。申報文件要齊全和形式合規,審計資料最後審計日在三個月內;
2、初審。發行部靜默審核申報材料;
3、發審委審核。7名委員,記名方式,同意票要達到5票方為通過;
4、核准發行。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
四、發行與掛牌上市
(一)發行:
1、刊登招股說明書摘要和發行公告;
2、通過互聯網發行路演(也可現場推介);
3、投資者申購;
4、深交所進行配號;
5、公布配號;
6、主承銷商搖號抽簽;
7、公布中簽結果;
8、收取新股認購款;
9、清算交割,劃入主承銷商指定帳戶;
10、承銷商將募資劃入發行人指定帳戶;
11、驗資。
(二)上市:
擬訂代碼、簡稱,申請報深交所核定;向深交所上市申請;審查批准,發出上市通知書;與深交所簽訂上市協議書;披露上市公告書,在掛牌前三個工作日內公告;掛牌交易,一般在股票發行後七個交易日內掛牌。
㈤ 公司改制上市流程如何
企業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來說,企業欲在國內證券市場上市,必須經歷綜合評估、規范重組、正式啟動三個階段,主要工作內容是:
第一階段 企業上市前的綜合評估
企業上市是一項復雜的金融工程和系統化的工作,與傳統的項目投資相比,也需要經過前期論證、組織實施和期後評價的過程;而且還要面臨著是否在資本市場上市、在哪個市場上市、上市的路徑選擇。在不同的市場上市,企業應做的工作、渠道和風險都不同。只有經過企業的綜合評估,才能確保擬上市企業在成本和風險可控的情況下進行正確的操作。對於企業而言,要組織發動大量人員,調動各方面的力量和資源進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價的。因此為了保證上市的成功,企業首先會全面分析上述問題,全面研究、審慎拿出意見,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後才會全面啟動上市團隊的工作。
第二階段 企業內部規范重組
企業首發上市涉及的關鍵問題多達數百個,尤其在中國目前這個特定的環境下民營企業普遍存在諸多財務、稅收、法律、公司治理、歷史沿革等歷史遺留問題,並且很多問題在後期處理的難度是相當大的,因此,企業在完成前期評估的基礎上、並在上市財務顧問的協助下有計劃、有步驟地預先處理好一些問題是相當重要的,通過此項工作,也可以增強保薦人、策略股東、其它中介機構及監管層對公司的信心。
第三階段 正式啟動上市工作
企業一旦確定上市目標,就開始進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實務操作階段,該階段主要包括:選聘相關中介機構、進行股份制改造、審計及法律調查、券商輔導、發行申報、發行及上市等。由於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務機構有五六個同時工作,人員涉及到幾十個人。因此組織協調難得相當大,需要多方協調好。
股票發行上市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頒布的規章、規則等有關規定,企業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應該遵循以下程序:
(1)改制與設立:擬定改制方案,聘請保薦機構(證券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改制方案進行可行性論證,對擬改制的資產進行審計、評估、簽署發起人協議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設置公司內部組織機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取消了省級人民政府審批這一環節。
(2)盡職調查與輔導:保薦機構和其他中介機構對公司進行盡職調查、問題診斷、專業培訓和業務指導,學習上市公司必備知識,完善組織結構和內部管理,規范企業行為,明確業務發展目標和募集資金投向,對照發行上市條件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准備首次公開發行申請文件。目前已取消了為期一年的發行上市輔導的硬性規定,但保薦機構仍需對公司進行輔導。
(3)申請文件的申報:企業和所聘請的中介機構,按照證監會的要求製作申請文件,保薦機構進行內核並負責向中國證監會盡職推薦,符合申報條件的,中國證監會在5個工作日內受理申請文件。
(4)申請文件的審核: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申請文件後,對申請文件進行初審,同時徵求發行人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發改委意見,並向保薦機構反饋審核意見,保薦機構組織發行人和中介機構對反饋的審核意見進行回復或整改,初審結束後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進行申請文件預披露,最後提交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㈥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發行程序
企業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應該遵循以下程序:
(1)改制與設立。擬定改制重組方案,聘請保薦機構(證券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改制重組方案進行可行性論證,對擬改制的資產進行審計、評估、簽署發起人協議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設置公司內部組織機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2)盡職調查與輔導。保薦機構和其他中介機構對公司進行盡職調查、問題診斷、專業培訓和業務指導,學習上市公司必備知識,完善組織結構和內部管理,規范企業行為,明確業務發展目標和募集資金投向,對照發行上市條件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准備首次公開發行申請文件。
(3)申請文件的申報。企業和所聘請的中介機構,按照證監會的要求製作申請文件,保薦機構進行內核並負責向中國證監會盡職推薦,符合申報條件的,中國證監會在5個工作日內受理申請文件。
(4)申請文件的審核。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申請文件後,將申請文件進行預披露,並對申請文件進行初審,同時徵求發行人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意見,並向保薦機構反饋審核意見,保薦機構組織發行人和中介機構對反饋的審核意見進行回復或整改,初審結束後提交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5)路演、詢價與定價。發行申請經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後,中國證監會進行核准,企業在指定報刊上刊登招股說明書摘要及發行公告等信息,證券公司與發行人進行路演,可以通過向網下投資者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也可以通過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2000萬股(含)以下且無老股轉讓計劃的,應當通過直接定價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
(6)發行與上市。根據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發行方式公開發行股票,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請,辦理股份的託管與登記,掛牌上市,上市後由保薦機構按規定負責持續督導。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公開發行新股時,必須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告,並製作認股書。本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的規定適用於公司公開發行新股。
㈦ 有限公司改製成股份公司的注意點有哪些
我們這里說的改制,主要是指以上市為目的而把有限公司改為股份公司的行為。
(一)股本
根據《公司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依法經批准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摺合的股份總額應當相等於公司凈資產額。
即有限責任公司在審計基準日經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凈資產值為變更後的股份公司的股本,由於在一個時點上,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會為整數,一般是取整數折為股本,零數以兩種方式解決,一是進行分配,將零數分配給股東,繼續掛在帳面作為對股東的負債,二是將零數計入資本公積金。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
1、有限公司的折股依據是經審計的凈資產,而不是評估後的凈資產,根據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審核標准備忘錄第二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資產評估資料審核指引》的規定,有限公司在變更為股份公司時可以進行資產評估,但由於變更前後雖然企業性質不同但仍為一個持續經營的會計主體,適用《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第19條及《企業會計制度》第11條的規定,不應改變歷史成本計價原則,資產評估結果不應進行帳務調整。如果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根據資產評估結果進行了帳務調整的,則應將其視同為新設股份公司,按《公司法》規定應在股份有限公司開業三年以上方可申請發行新股上市。
2、如果公司有較多的參股企業,則合並報表和母公司報表的凈資產數量可能出現不一致情況,當出現這種情況時,實踐中一般以母公司報表的凈資產數為折股依據。(沒有明確規定,或者說以兩者中低的數為折股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一千萬元。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指發行後),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目前中國證監會控制的發行比例一般在25%—40%之間,因此,股份公司設立時的股本一般不低於三千萬元。
如果有限公司在整體變更時的凈資產達不到3000萬元,可以通過增資擴股方式增加凈資產。
(二)發起人
1、發起人數量問題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設立股份公司應該有2個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半數在國內有居所。在企業上市的實質性要求中,證監會要求不超過50名發起人,一般控制在20名以內為好。另外,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境內自然人不得作為中外合資企業股東。未經有權部門批准,境內實際控制人不得通過境外的機構間接持有公司的 股份。根據證監會的要求,發起人中不得有工會、持股會等主體。
2、股權結構問題
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改制重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的規定:單個發起人持股、關聯出資合並持股及一致行動人持股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不超過80%。主發起人不得聯合直接或間接控股的公司共同出資組建股份公司。總股本超過4億的可申請適當豁免。
若企業股權集中,出現單個發起人持股、關聯出資合並持股及一致行動人持股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超過80%的情況時,必須通過股權轉讓或增資擴股方式使得控股股東的持股比例降下來(此時,股權轉讓更為簡便)
當企業為中外合資企業時,在股權設置時,應注意是否改變企業中外合資企業的性質(外資股權不得低於25%)。
3、引入新的發起人問題
若有限公司現有股東為不足2名,或者根據企業業務發展、資金或其他方面的需要,須在改制前引入新股東,使得有限公司股東人數增加到2名以上或更多。企業如果考慮建立高管人員激勵機制和員工持股問題,可以在這個階段引入。
引入新股東有三種途徑,即增資擴股、股權轉讓或者兩種方式同時進行,增資擴股可以給企業帶來一定數量的資金,增大股份公司的股本,另外,對於企業創業者而言,由於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公司不得按照資產評估進行調帳,因此, 可能無法確切體現公司內在價值(除帳面之外的),這時,在增資擴股時,通過新進入股東的溢價投入可以部分體現創業者的創業價值(可舉實例),需要注意的是,在同一次增資擴股中,所有新引進的股東在投資時必須同股同價。
股權轉讓是公司新、老股東之間的交易,與公司無關,並且股權轉讓價格可以由 轉讓雙方協商確定,如果涉及非國有資產的轉讓,轉讓價格甚至可以低於凈資產值(有利於發揮購買者的積極性);另外,由於存量轉讓可以分次進行,因此,引入新股東時可以根據需要確定不同的轉讓價格,較為靈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轉讓方是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則其在轉讓時必須要對有限公司的資產進行審計、 評估,轉讓價格不得低於評估值,且需要經過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准。
需要注意的是:
1)無論是增資擴股還是股權轉讓,都必須在有限公司時完成;並且只有上述行為完成後(工商營業執照變更後),才能對有限公司進行審計,確定凈資產數量後方可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
2)可能的情況下,盡量不要用非現金類資產增資,因為這對以前業績的追溯調整會對業績能否連續計算造成影響。
3)因為企業是以上市為直接目的的改制,則需要注意增資擴股或股權轉讓的規模。公司的股東和高管人員變動比例也不可太高,否則會影響在同一管理層下經營業績的可比性。
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企業最近36個月(不足的應追溯原企業)在連續12個月內發生累計達50%或單次達30%以上的,但累計不超過80%或單次不超過60%的重大股權變化,應自變化之日起至少獨立運行一個完整會計年度,方可提出發行上市申請。公司由於前述股權變化,導致實質性的控股股東變更、主營業務(核心 業務及其相關業務之和)變更、或累計2/3以上管理層(包括董事、監事、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發生變更三種情形之一 的,應自變化之日起至少獨立運行24個月,方可提出發行上市申請。
企業最近36個月(不足的應追溯原企業)在連續12個月內發生上述資產或股權變化累計超過80%,或單次超過60%以上的,應自變化之日起至少獨立運行二個完整會計年度。
重大股權變化的比例以公司合並報表為計算口徑,主要指下列情況之一:
A、轉讓股權占公司轉讓後總股本的比例;
B、公司增加或減少股本占公司變更後總股本的比例;但是依照規定由公積金轉增股本或以未分配利潤送股,或等比例縮股等情況除外。
4、發起人的企業性質為國有時
㈧ 企業上市之前的企業改制要遵循哪些原則
中小企業要上市,通常要經歷兩個階段。第一階段,企業改製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階段,股份有限公司向證監會申請核准股票發行並上市。這里所稱企業改制,主要是指將非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企業依法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階段。
(一)企業改制的目的
1.建立產權清晰、責權明確的現代企業法人制度。
從根本上講,企業改制的目的在於明確產權關系,成為真正的市場競爭主體,以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通過企業改制,可以實現企業投資主體的多元化,明晰產權關系,建立起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以總經理為首的經營管理機構、分權與制衡為特徵的公司治理結構,在關聯交易、重大決策等方面發揮互相制衡作用,制約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況,防止少數人侵犯其他人利益,防止個人決策失誤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企業通過改制將公司直接置於市場競爭與監督之中,使企業的經營狀況能夠迅速地反映出來,公司經營業績也直接由市場加以評價,科學建立企業競爭機制、激勵機制和管理結構,促進企業發展。
2.確立法人財產權
公司法人財產獨立性是公司參與市場競爭的首要條件,是公司在市場競爭中生存和發展的必要條件。股份有限公司本身即獨立的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並以其全部資產對外承擔債務,股東僅以其出資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資產與股東的資產嚴格區別,產權關系明晰,股東不得侵犯公司的財產。
3.優化資源配置,調整產業結構
通過股份制改制,使企業產權明確歸屬,為調整產業結構提供良好的條件,有利於突破部門、地區和所有制的界限,協調各方利益,優化資源配置,推進企業的專業化發展和聯合,調整不合理的產業結構。另外,企業通過改制,進行資產、人員、債務、業務等方面重組,也會使企業「輕裝上陣」,並提升企業主營業務的層級,為企業將來業務發展奠定良好基礎。
4.政企分開的資產管理和營運機制
政企分開主要是針對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參股企業的。政企分開要求政府的行政管理職能與企業的經營管理權嚴格分開,國家投入企業的資產由企業享有法人財產權,國家授權有關機構(國資委等)代表國家對企業持有股權,行使出資人權利,享有股東分紅權利,但無權支配和處分已經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資產;企業建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機構的公司治理結構;企業董事(長)、監事、經理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應經過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的表決程序,而不能有政府直接任命。
5.設立合規的股份有限公司為上市做准備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PO)並上市的公司,其發行人必須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業要發行股票並上市,就必須對原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並參照有關上市標准,對企業進行改制、重組,為上市做准備。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募集設立兩種形式。
1)所謂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2-200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2)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不超過200人)而設立公司。
具體設立方式將在後面專門介紹。
(二)企業改制的原則
1.效益最佳原則
效益最佳原則即通過改制和資產重組使公司建立明晰的產權關系,實現資產的最佳組合,使重組後的公司資產效益達到最佳水平,提高凈資產收益率,以利於取得較高的股票發行價格,擴大籌資規模。
2.突出主營業務和形成面向市場的自主經營能力
根據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為保證上市公司的質量,擬上市公司必須突出主營業務,將與主營業務無關且對公司利潤影響不大或有負作用的業務剝離。根據公司和市場情況,綜合考慮公司整體規劃、業務發展前景、新的利潤增長點等因素。在滿足主營業務突出的條件下,企業改制為股份公司後還需要具備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能力。
3.避免同業競爭
同業競爭是指擬上市公司與其關聯企業或關聯方直接就某一產品或可替代產品的生產及市場存在競爭關系。關聯企業或關聯方主要指擬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其控制的企業。如果關聯企業或關聯方與上市公司從事相同的業務,就會產生利益沖突,可能會損害其他小股東,特別是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社會股東的利益。因此,擬上市公司存在同業競爭的情況,是不能通過「上會」審查的。擬上市公司應通過資產重組、股權並購等方式進行處理,避免發生同業競爭。
4.減少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指股份公司與其關聯方的交易。法律和有關監管機構並不完全禁止關聯交易,但達到一定金額的關聯交易必須披露且應經過嚴格的關聯交易決策程序審查批准,保證其遵循市場公平定價的原則,以免關聯方對上市公司利益的損害。
5.剝離非經營性資產
由於我國過去存在企業辦社會的傳統,股份改制過程中,對於國有企業在資產重組中,必須將不宜計入上市公司的非經營性資產、代管資產從公司中剝離出來。
例如有限國企擁有幼兒園、食堂等非經營性資產,其在改制過程中,必須將這些和擬上市公司主營業務無關的非經營資產進行剝離。通常採用非經營性資產和其他非主營業務留在母公司,將主要業務和經營性資產放到擬上市公司的方法,進行資產剝離。
6.建立較為完善的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保證公司經營管理的獨立性
改制後的企業應從內部機構設置及工作機制、高級管理人員的安排等方面形成相對完善的公司治理機制。同時在業務、資產、機構、人員、財務等方面確保公司的獨立性,並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關聯分開。
例如:擬上市公司的人員獨立。發行人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領薪;發行人的財務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兼職。
擬上市公司的財務獨立。發行人應當建立獨立的財務核算體系,能夠獨立作出財務決策,具有規范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對分公司、子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發行人不得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共用銀行賬戶。
擬上市公司的機構獨立。發行人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經營管理機構,獨立行使經營管理職權,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機構混同的情形。
㈨ 企業改制方案
企業改制流程
一.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的工作程序
(一)盡職調查
對於改制項目,主要是有限公司成立以來的合法性、企業業務狀況和發展前景,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股本形成過程的合法性
從有限公司設立開始,需要關注設立時出資方式(系以現金、實物資產、無形資產等),除以現金出資外,實物資產出資的需要進行審計、評估等相關手續;無形資產出資的需要履行相關手續,如技術認定、評估,以土地出資的需要經過土地評估機構的評估,並需要經國土管理部門的確認(現階段擬上市公司已不允許以商標、商譽等無形資產出資)
在有限公司持續經營過程中,會出現增資擴股、股權轉讓等,每一次股權變動時的法律文件(董事會和股東會決議、驗資報告、工商變更登記等)是否齊備,行為是否合法。
2、資產形成過程的合法性
有限公司持續經營過程中,主要的經營性資產的形成過程。
3、經營狀況
1)經營業績的真實性
2)關聯交易情況
3)財務制度狀況
4)財務數據的真實性
有限公司情況下,由於監管相對較弱、管理者的管理水平、財務人員的水平等原因,不可避免存在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問題,如民營企業大部分或多或少存在漏稅現象,對此只能從大的方面去把握,具體問題必須聘請注冊會計師對企業進行審計後才能知道。
5)特定行業經營的合法性。如醫葯行業,是否具備葯品生產許可證書、葯品批准文號等;房地產行業是否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工程建築企業是否具備工程建築資質;通信設備製造企業是否具備入網許可證是否等等。
6)公司研究開發能力和核心技術情況
7)業務發展前景
需要調閱的資料須為原始資料
(二)進行企業規范工作
(三)企業聘請中介機構
企業需要聘請財務顧問,負責改制方案的擬定、法律法規咨詢、上市前的輔導、中介機構關系的協調以及相關文件資料的製作等等。同時聘請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評估師和律師協助改制工作。
(四)確定改制方案
在財務顧問的主持和統一協調下,會同企業以及會計師、律師共同探討論證改制方案,包括發起人及其出資方式的確定、股本結構設置、財務審計、資產評估、財務制度建立、資產處置(包括非經營性資產的剝離、土地使用權的處置、商標使用權的處置等等)、人事勞資制度建立等等。
(五)進行增資擴股或股權轉讓工作
如果企業在需要對股本數量、發起人數量、股權結構等進行調整,或需要引進戰略投資者,或實施管理層持股(員工持股)等等,則需要進行增資擴股或股權轉讓工作。
(六)進行評估和審計
確定改制基準日,由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評估師對企業進行評估。一般情況下,需要對企業進行兩年又一期的評估。會計審計也一樣
(七)召開董事會和股東會,審議改制事項,簽署發起人協議,修改《公司章程》。
(八)名稱預先核准
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股份有限公司名稱預先核准程序。在辦理名稱預先核准程序時,應提交發起人協議、董事長簽署的名稱預先核准申請表、董事會決議等文件。
(九)辦理國有股權設置事項
若有限公司股東中有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則需要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國有股權設置事項。
(十)申請變更
在改制申請文件(主要包括發起人協議、公司章程、財務審計報告、驗資報告、董事會股東會決議等)准備就緒以後,申請變更。
(十一)股份公司設立
在獲得批准以後,企業召開創立大會暨第一次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通過公司籌建報告,選舉董事長,確定經營班子等。
在創立大會召開後30天內,由股份公司董事會向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
二.有限公司改制設立股份公司的方案設計
(一)股本
根據《公司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依法經批准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摺合的股份總額應當相等於公司凈資產額。
即有限責任公司在審計基準日經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凈資產值為變更後的股份公司的股本,由於在一個時點上,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會為整數,一般是取整數折為股本,零數以兩種方式解決,一是進行分配,將零數分配給股東,繼續掛在帳面作為對股東的負債,二是將零數計入資本公積金。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公司有較多的參股企業,則合並報表和母公司報表的凈資產數量可能出現不一致情況,當出現這種情況時,實踐中一般以母公司報表的凈資產數為折股依據。(沒有明確規定,或者說以兩者中低的數為折股依據)
《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指發行後),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目前中國證監會控制的發行比例一般在25%—40%之間,因此,股份公司設立時的股本一般不低於三千萬元。
如果有限公司在整體變更時的凈資產達不到3000萬元,可以通過增資擴股方式增加凈資產。
(二)資產狀況
《公司法》規定,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實物、知識產權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並摺合為股份。發起人以其他非現金資產出資的,公司應取得其權屬證明或完整的所有權。
1、無形資產
無形資產出資涉及土地使用權、商標商譽、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等三個方面。
1)土地使用權
企業經營性資產相關的土地有4種處置方式:
A、企業向國土部門交納土地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
B、企業向國土部門租賃使用;
C、企業的控股股東向國土部門交納土地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將土地租賃給企業使用;(我們建議盡量不採用租用方式,避免利潤調節,增加審核的難度)
D、上述3種方式的組合。
公司原則上應取得完整的土地使用權。如以租賃方式從主發起人或控股股東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明確租賃期限及付費方式,以及到期後公司的優先選擇權。
2)商標、商譽
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設立股份公司時,與股份公司經營性業務相關的商標必須進入股份公司。若企業改制時,其該商標在控股股東處,控股股東應將該商標以及商譽無償轉讓給有限公司,不得將商標、商譽作價入股。(原則上隨資產走,之所以強調無償,主要是有限公司的經營業績中已經包含了該等無形資產的貢獻,而且離開了有限公司的現有資產和管理層的努力,該等無形資產就無法體現價值,因此單獨作價有損害未來公眾股東利益的嫌疑。)
3)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
與商標、商譽的處理不同,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可以在合理的價格範圍內轉讓給有限公司。
發起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25%。
擬上創業板公司應該具備的條件:
1、公司基本狀況要求:
(1) 擬上創業板公司應當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註: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2) 擬上創業板公司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擬上創業板公司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3) 擬上創業板公司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
(4) 擬上創業板公司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2、 公司內部財務狀況要求:
(1)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發行前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2)擬上創業板公司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穩定;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不存在風險;最近一年的凈利潤不存在客戶依賴。)
(3)依法納稅,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擬上創業板公司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4) 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3、公司治理結構要求:
(1)擬上創業板公司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2)擬上創業板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股票發行上市相關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3)擬上創業板公司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擬上創業板公司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4、公司內部管理要求:
(1)擬上創業板公司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2)擬上創業板公司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擬上創業板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3)擬上創業板公司具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4)擬上創業板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5)擬上創業板公司的公司章程已明確對外擔保的 審批許可權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6) 擬上創業板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 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 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 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③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7) 擬上創業板公司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擬上創業板公司及其股東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8) 擬上創業板公司募集資金應當具有明確的用途,應當用於主營業務。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擬上創業板公司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
(9) 擬上創業板公司應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