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欺詐發行的股票對股民可有賠償
就是針對少數幾個機構或者股東發行股票,股本擴大,暫時沒有影響老股民,但是過了解禁期或者分紅送股時就有很大影響。
B.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什麼是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是指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本罪中的欺詐,是指採取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誤導投資者作出錯誤選擇的作法。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資者(即股東、 債權人 和公眾)的合法權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必須具有在招股說明書、認股躬、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1、行為人必須實施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的行為。 2、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僅是製作了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而未實施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不構成本罪。必須是既製作了虛假的上述文件,且已發行了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的才構成本罪。 3、行為人製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必須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即達到「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 根據司法實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訴:(1)發行數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2)偽造政府公文、有效證明文件或者相關憑證、單據的;(3)股民、債權人要求清退,無正當理由不予清退的;(4)利用非法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5)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 (6)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主要是單位。自然人在一定條件下也能成為犯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依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所製作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債券募集辦法等不是對本公司狀況或本次股票、債券發行狀況的真實、准確、完整反映,仍然積極為之者。因而本罪行為人的罪過實質是詐欺募股或詐欺發行債券。 二、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1、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罰金 。 2、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C. 欺詐發行股票罪的最新處罰標准
我國法律未規定欺詐發行股票罪,但規定了欺詐發行證券罪,其最新處罰標准為:行為人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等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六十條
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等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存托憑證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後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D. 欺詐發行股票罪既遂如何判刑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欺詐發行股票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若有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則應當對行為人立案追訴,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條 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 股票因信息披露違法股民如何索賠
股民可以找證券會舉報索賠。法律規定,因證券虛假陳述造成投資者損失的,相關上市公司和責任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若被發現有股票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在規定時限內全面糾正了違法行為、及時撤換了有關責任人員、對民事賠償責任承擔作出了妥善安排的,其股票可以恢復上市交易。但對於欺詐發行暫停上市公司,除非發現其行為不構成欺詐發行,否則其股票應當在規定時限內終止上市交易。上市公司明知違法而無悔改之意,也不作出相應的改正和民事賠償,嚴重違紀觸犯法律的,會被強制退市。
拓展資料
什麼是股票?
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股票可以轉讓,買賣,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股東憑借股票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潤,但也要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
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
股票的主要特點:
1.不返還性,股票一旦發售,持有者不能把股票退回給公司,只能通過證券市場上出售而收回本金。股票發行公司不僅可以回購甚至全部回購已發行的股票,從股票交易所退出,而且可以重新回到非上市企業。
2.風險性,購買股票是一種風險投資。
3.流通性,股票作為一種資本證券,是一種靈活有效的集資工具和有價證券,可以在證券市場上通過自由買賣、自由轉讓進行流通。
4.收益性,股票的持有人都可按股份公司的章程從公司領取股息和紅利,從而獲取購買股票的經濟利益。
F. 關於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的犯罪構成
法律分析: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資者(即股東、債權人和公眾)的合法權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必須具有在招股說明書、認股躬、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1、行為人必須實施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的行為。
2、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僅是製作了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而未實施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不構成本罪。必須是既製作了虛假的上述文件,且已發行了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的才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G. 欺詐發行股票怎麼處罰
欺詐發行股票罪的處罰: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是指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六十條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