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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發行股票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 2022-12-29 16:49:51

㈠ 經濟法案例分析的目錄

第一編 經濟法總論
第一章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價值、原則
1998年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直接入市操作,推出特別措施強化金融監管案——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價值與原則
第二章 經濟法與相關部門法的關系
河北大午農牧集團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經濟法與民法、刑法的邊界
第三章 經濟法實現機制
溫州煙具協會應對歐盟CR法案和歐盟打火機反傾銷案——經濟法的多元化實現機制
第二編 經濟組織法
第四章 公司法
一、飛騰商業公司等訴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登記案——公司登記的意義和條件
二、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廈門營業部訴廈們市人山航空票務代理有限公司等機票銷售代理協議欠款案——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
三、張某等訴N市工商局案——人力資本能否作為出資方式
四、申花足球俱樂部訴特雷通貿易有限公司侵害名稱權糾紛案——公司名稱及保護
五、張鴻訴上海申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增補董事的決議無效案——公司章程
六、某市農用機械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訴王某、劉某要求返還違法所得糾紛案——公司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者的法定義務
七、深圳市齊德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訴薛曉光等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案——公司股權轉讓制度
八、甲公司訴三明有限責任公司償還貨款案——公司的分立與合並
九、泉州市商業銀行開元支行訴福建泉州德技交通器材有限公司等貸款合同糾紛案——公司的清算
第五章 國有企業法
一、「恆裕」輪南非德班被扣案——國有企業與國家的關系
二、 五洲紡織廠申請破產案——國有企業破產制度
第三編 市場規製法
第六章 反不正當競爭法一
一、貴陽南明老乾媽風味食品有限責任公司訴湖南華越食品有限公司、北京燕莎望京購物中心不正當競爭行為案——市場混同行為
二、(日本)豐田自動車株式會社訴浙江吉利汽車有限公司、北京亞辰偉業汽車銷售中心不正當競爭行為案——引人誤解或虛假的宣傳行為
三、北京市慧聰廣告有限公司訴劉楠、《中國遠程教育》雜志社侵犯商業秘密案——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四、金蝶軟體(中國)有限公司訴北京用友軟體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金融報社侵犯商業信譽糾紛案——商業詆毀行為
第七章 反壟斷法
一、美國政府訴微軟壟斷案——反壟斷的法律控制
二、Animal Science Procts Inc.等訴華葯集團等操縱價格案——禁止聯合限制競爭行為
三、樂凱、柯達合並案——控制企業合並制度
四、郵政電信資費調整案——行政性壟斷
第八章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一、曹炳春訴鎮江某大酒店人身損害案——消費者的概念與界定
二、周某訴羅傑斯餐廳案——經營者是否擁有對消費者的選擇權
三、李萍、龔念訴五月花公司人身傷害賠償糾紛案——消費者的安全權
四、王海訴華聯商廈雙倍賠償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與懲罰性賠償的適用問題
第九章 產品質量法
一、安徽阜陽假奶粉查處案——產品質量的系統化管理
二、華晨寶馬公司汽車召回案——缺陷產品的召回制度
第十章 價格法
一、喬占祥訴鐵道部春運票價上漲案——政府指導價的法律規制
二、關注自律價——行業自律價
第十一章 證券監管法
一、海南凱立公司訴中國證監會上市申請程序不合法案——股份公司股票發行上市的程序
二、鄭百文董事陸家豪訴中國證監會案——獨立董事的功能和職責
三、「紅光事件」案——信息披露制度與市場禁入
四、「寶延風波」案——上市公司收購的法律規則
五、南方證券行政接管案——證券公司的業務經營和監管
六、證券公司操作失誤賠償案——證券商在經紀業務中的權責
第十二章 保險監管法
一、圖片洗印業膠片意外損失保險——新險種設置的條件
二、塞奇維克整頓案——保險經紀的監督
三、中國保險第一例:接管永安——保險接管制度
第十三章 土地與房地產管理法
一、1997年杭州市政府建立以政府為主導的土地儲備機制——城市土地儲備制度
二、陝西省周至縣政府非法批准佔用集體土地案——土地徵用與審批
三、武漢興松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湖北省武漢市國土資源管理局案——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制度
四、「陽光廣場」案——商品房開發的法律監管
五、嘉禾拆遷事件——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制度
第十四章 審計法
江華縣審計局查處縣畜牧水產局「小金庫」案——國家審計的功能和程序
第四編 宏觀調控法
第十五章 投資法
中國國營林場開發總公司訴江西省林業廳案——固定資產投資與「撥改貸」資金
第十六章 國有資產管理法
甘肅華亭煤礦與華亭煤業集團股權之爭案——國有企業資產轉移的管理
第十七章 財政法
一、廣東省2004年預算草案報告案——預算編制
二、A省公安廳、高院、工商局亂支亂用預算外資金案——預算外資金的管理
三、浙江金華市益迪醫療設備廠訴全國畜牧獸醫總站等設備采購案——政府采購的原則和形式
第十八章 稅法
一、金華稅案——增值稅的徵收和管理
二、「恩威集團」涉稅案——涉外稅收優惠問題
第十九章 中央銀行法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人就降低存貸款利率和改革存款准備金制度
答記者問——我國中央銀行的地位和職能
第二十章 對外貿易法
一、商務部對原產於韓國、日本、美國和芬蘭的進口銅版紙反傾銷調查案——反傾銷的法律規制
二、中國4家擋風玻璃企業應對加拿大反傾銷案——反傾銷案件的應訴
參考書目

㈡ 案例分析(經濟法)

答:
1)
甲公司的產品在廣東省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根據規定,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1/2的,即可推定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本題中,甲公司的產品在廣東省的市場份額達到一半以上,可推定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2)
甲公司擬定的約定銷售商不得銷售乙公司的產品的協議屬於反壟斷法禁止的縱向壟斷協議。根據規定,縱向壟斷協議包括排他性交易。排他性交易也稱獨家交易,通常包括一個或者一系列的協議,其中約定供應商同意在特定的地區內向銷售商獨家銷售商品,或者銷售商同意只從供應商購買用於轉售的一類商品,或者雙方當事人相互承擔上述兩個方面的約束。
3)
如果不能提供正當理由,甲公司擬定的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本公司產品的計劃不合法。根據規定,因下列情形而進行低於成本價格銷售均為正當:①銷售鮮活商品,②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③季節性降價,④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本題中,甲公司沒有上述正當的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並且在廣東省具有家用電器市場支配地位,屬於反壟斷法禁止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4)
如果甲公司董事會的兩項決議得以實施,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

㈢ 經濟法的案例分析

第一章 經濟法律制度

一、法人制度 【案例介紹】
判斷下列組織或個人,是否具備法人資格,並說明理由。
(1)某鄉鎮企業的銷售科。 (2)在蘭州東部批發市場從事服裝經營的某個體工商戶。
(3)經過上級有關部門批准,而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已營業的某貿易公司。
(4)甲和乙合夥開辦的牛肉麵餐館(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5)某財經學院為召開校慶20周年大會,經學校授權的校慶籌備委員會。 (6)蘭州某廠的車間。
(7)甲、乙、丙三人各投資10萬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已取得營業執照的有限責任公司。 (8)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某化工股份有限責任公司。 【案例分析】
(1)不具備法人資格。因為不能獨立的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2)不具備法人資格。因為法人必須是組織,而該個體戶不是組織,是個體。
(3)不具備法人資格。因為沒有依法成立。
(4)不具備法人資格。因為該合夥組織沒有健全的組織機構。 (5)不具備法人資格。因為該委員會是一個臨時組織,不能獨立的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6)不具備法人資格。因為該車間不能獨立的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7)具備法人資格。因為符合法人的條件。 (8)具備法人資格。因為符合法人的條件。
二、所有權制度 【案例介紹】
王某到公園遊玩,不慎將自己的照相機遺失在公園, 管理人員拾到此物後上交給有關部門。王某未在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前去招領處認領自己的相機。到期後此照相機被有關部門依法拍賣。張某在拍賣中購得此物,以後,又將相機轉送給李某。一個偶然的機會,王某發現李某所用之相機即為自己在公園中不慎遺失之物,於是,王某要求李某將此相機返還給他。 (1)王某是否有權要求李某返還相機?
(2)試述上述過程中照相機所有權的轉移過程? 【案例分析】
(1)無權。因為李某依法擁有該照相機的所有權。 (2)王某將照相機遺失後未能如期認領,喪失所有權;張某通過競拍獲得所有權;李某受贈獲得所有權。
三、債權制度 【案例介紹】
甲、乙、丙三人某晚經過一漁塘,發現有人偷魚,即呼喊抓「賊」,偷魚人逃跑,甲、乙、丙上前一看,發現塘邊已有偷魚人偷捕的鮮魚三大筐,即用人力車將魚裝走,次日早晨上農貿市場出售,共得人民幣399.00元。
問:甲、乙、丙的行為構成什麼行為?為什麼? 【案例分析】
不當得利。因為甲、乙、丙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獲利人民幣399.00元,並因此致使魚塘的所有人遭受損失。
四、代理制度 1.無權代理 【案例介紹】
某炒貨廠為拓展業務,聘請該市某果品公司工會幹部江某任業務顧問,並支付相應的津貼。1999年10月10日,江某背著果品公司領導,私自以公司的名義,與炒貨廠簽訂一份買賣奶油西瓜子合同,並採用欺騙手段加蓋了公司的印章。合同規定:炒貨廠生產2萬公斤奶油西瓜子供給果品公司,單價每公斤5元,總價款10萬元。交貨時間為1999年11月底,由炒貨廠送貨上門。合同簽訂後,江某又拿著合同到公司下屬單位,要求各下屬單位按合同接受炒貨廠的貨。其中有幾家綜合經營部在接受貨物後,還直接向炒貨廠付了款。不久,果品公司的領導知道了江某同炒貨廠簽訂買賣瓜子合同的真相後,指令果品公司下屬單位拒絕收貨。為此雙方發生糾紛,炒貨廠以對方不履行合同為由,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義務並賠償損失。 【案例分析】
1.本案中,江某不是果品公司主要負責人,他以果品公司名義與他人簽訂合同時,必須被授予代理權。在沒有取得代理權的情況下,卻代表果品公司與炒貨廠簽訂合同,該行為屬無權代理行為。且果品公司事後又不予追認,因此,該買賣合同無效。應按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至於炒貨廠的損失,因是江某行為所致,應由江某承擔,果品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炒貨廠要求果品公司賠償損失的主張不能成立。
【案例介紹】
某食品公司經理委託采購員牛某到山東采購小棗3000斤。牛某到山東後卻采購小棗10000斤。第一批5000斤到貨後,公司經理十分生氣,在嚴厲批評了牛某之後,告訴財務付款,並警告牛某下不為例。幾天後,第二批5000斤到貨,公司經理堅決拒收,而且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也要牛某自己處理。 問:公司經理的做法有法律依據嗎? 【案例分析】
無。盡管采購員牛某采購小棗10000斤的行為構成無權代理,但公司經理告訴財務付款的行為表明其已對這一無權代理行為予以追認,代理行為有效,某食品公司必須對這一代理行為的後果承擔責任。
2.越權代理 【案例介紹】
甲公司(被告)是一資金十分雄厚的大公司。經乙公司(原告)請求,被告與原告共同簽訂了一份聯合開發協議。協議規定由被告出資 500萬元,原告出資 200萬元,並出資價值200萬元人民幣的土地使用權。簽訂協議時,雙方對該產品的市場效益均看好。協議簽訂後,原告平整了土地,興建了廠房。當他們去函催被告將其應出資的500萬人民幣到位時,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更換了。新上任的公司董事長認為該項目不能進行,理由是:被告與原告合作開發新產品一事沒有經過公司股東會同意,按被告的章程規定,凡400萬元以上投資應當由股東大會批准,所以,前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與原告簽訂的合同是「越權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後原告派人查閱了被告章程,的確有此規定。為此原告想不通,因為它們認為被告是一實力十分雄厚的大公司,區區500萬還要股東會批準是他們沒有想到的。如果該合同無效,該公司將承擔巨大損失。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履行雙方簽訂的合同。 【案例分析】
1.本案爭議的解決,涉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的效力的認定。《合同法》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錶行為有效。」
2.從本案來看,被告原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屬於越權行為。這一行為是否必然導致合同無效,關鍵是看原告對其行為是否屬於「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投資行為是由權力機關決定的法定事項,而不是由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約定的事項。對於投資行為應當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原告作為市場經濟主體應當知道。因此,如果本案被告股東大會不追認合同有效,應當認定該合同無效。
3.如果本案不是投資合同糾紛,而是一般的買賣合同糾紛,則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因為公司法沒有規定買賣合同應當由股東會決定或者董事會決定,即使股東們在公司章程中約定應當由董事會決定,對相對人來,也應該是「不應當知道」,因為相對人沒有義務去審查被告的章程。
3.表見代理 【案例介紹】
丁某於1996年至1999年8月期間曾系某服裝貿易公司的業務員。1999年8月24日,丁某辭職干個體,經營服裝生意。但服裝公司未將有關代理權解除的事項告知其客戶。該年9月,丁某事先未徵得其原工作單位同意,以服裝公司名義與服裝公司長期的業務關系戶香港某公司在深圳訂了一份服裝買賣合同,貨款總額12萬元,違約金為貨款總額的15%。合同簽訂後,丁某並未向原單位講明此事,服裝公司對此也一直不知。9月27日,服裝公司收到香港公司已將貨物運至某市的提貨單,但在得知事件真相後既不提貨也不付款。香港公司多次與服裝公司協商不成,於2000年1
月以違約向法院起訴。 【案例分析】
1.本案中,丁某曾是服裝公司的業務員,他辭職後未經原公司的授權,以公司名義簽訂合同,應屬無權代理。 2.作為與服裝公司長期的業務關系戶香港公司與之訂立合同時,不知丁某已經辭職,沒有理由懷疑丁某的代理權。從外部現象看,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且香港公司訂立合同時善意無過失。所以,丁某的行為應認定為表見代理,該合同有效成立。
3.服裝公司拒不提貨又不付款構成違約,應依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但它可以追究丁某的侵權責任,要求其承擔因此而造成的損害賠償。
五、訴訟時效制度 【案例介紹】
1996年12底,甲向朋友乙借款2000元,雙方在欠條上簽字,欠條上寫明甲應於1997年5月31日前歸還借款。1997年9月日30 乙為籌備結婚用品,故向甲催要欠款,甲答應10月31日前肯定還。直到12月1日甲未還款, 乙再次向甲催要, 甲仍未給付。 1998年3月1日甲不知去向,1999年8月1日返回,乙聞迅,於1999年8月5日向甲催款。甲拒絕給付,理由是我96年借的款,到目前已超過兩年,訴訟時效有效期屆滿,我不必還款了。
問:甲的理由是否正確?訴訟時效期間是如何計算? 【案例分析】
不正確。本案中,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為1997年5月31日,甲答應10月31日前還款的行為致使訴訟時效期間中斷,訴訟時效從1997年10月31日起算,並在12月1日因乙的再次催要行為而中斷。因甲不知去向,導致訴訟時效中止2個月,故訴訟時效有效期屆滿日應為2000年2月1日。
第二章 公司法
一、出資
【案例介紹】
甲、乙都是國有企業,雙方達成共同投資設立國有獨資公司的協議,約定:(1)甲出資200萬元,其中貨幣出資100萬元,注冊商標作價100萬元;乙出資200萬元,其中專利權作價100萬元,勞務50萬元,榮譽權作價50萬元。(2)公司分別在北京和天津兩地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分公司,獨立進行經營活動。(3)公司設立五年後,雙方可以抽回各自出資的二分之一。 問題:該協議有那些違法之處? 【案例分析】
(1)乙以勞務和榮譽權作為出資違法。其中貨幣出資至少要達到30%以上。
(2)分公司不能具有法人資格。 (3)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回出資。
二、股份公司的設立 【案例介紹】
江陰市有4家生產經營冶金產品的集體企業,擬設立一股份公司,只發行定向募集的記名股票。總注冊資本為900萬元,每個企業各承擔200萬元。在經過該市有關領導同意後,正式開始籌建。4個發起人各認購 200萬元,其餘100萬元向其他企業募集,並規定,只要支付購買股票的資金,就即時交付股票,無論公司是否成立。且為了吸引企業購買,可將每股1元優惠到每股0.9元。一個月後,股款全部募足,發起人召開創立大會,但參加人所代表的股份總數只有7%多一點。主要是有兩個發起人改變主意,抽回了其股本。創立大會決定仍要成立公司,就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了申請書,但公司登記機關認為根本達不到設立股份公司的條件,且違法之處甚多,不予登記。此時,發起人也心灰意懶,宣布不成立公司了,各股東的股本也隨即退回。但這樣一來,公司在設立過程中所產生的各項費用及以公司名義欠的債務達12萬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發起人以外的股東要求賠償利息損失3萬元,合計15萬元的債務,各發起人之間互相推倭,誰也不願承擔。各債權人於是推選2名代表到法院狀告4個發起人,要求償還債務。4個發起人辯稱,公司不能成立,大家都有責任,因此各人損失自己承擔。 (1)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過程中有哪些違法之處? (2)本案4個發起人是否應承擔公司不能成立時所產生的債務?為什麼? 【案例分析】
(1)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本案的股份公司在設立過程中有如下違法之處:
①未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授權部門同意,僅有領導同意是不行的;
②公司登記成立前不得向股東交付股票,而非本案只要認購就交付股票,不管公司成立與否;
③股票只能按票面金額或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而不得低於票面金額發行,本案中的優惠是錯誤的;
④創立大會不足法定代表股份總數的認股人。法定為超過1/2才可舉行創立大會;
⑤兩名發起人私自抽回股本。公司法規定,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外,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後不得抽回其股本;
(2)應當承擔該債務。因為公司設立失敗,應由發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三、董事、監事、經理的任職資格限制 【案例介紹】
上海某針織股份有限公司在籌建階段,准備聘請總經理人選。其中自薦或推薦的有以下六人。
趙某,原上海某針織廠廠長(該針織公司前身)。2年前因一項重大投資出現失誤導致針織廠破產,引咎辭職。現在想卷土重來。
錢某,原上海某針織廠技術骨幹,在一次實驗中,因失火導致數百萬財產被毀,被判刑3年,現已刑滿釋放1年。
孫某,管理學博士,上海市某區總工會副主席。具有豐富的經濟管理知識和行政管理經驗。
李某,原上海某針織廠老職工,在原廠工作近50年,現年70歲。具有扎實的專業技術、良好的人際關系及很高的威望。被職工一致推薦。
周某,應屆經濟學碩士。年輕有為,品學兼優。但經查,尚有2萬元助學貸款未還清。
吳某,上海某區工商局副局長。想棄政從商:不當局長當經理。
問:上述六人中哪些可以受聘為公司總經理? 四、董事、監事、經理的義務和責任 1.【案例介紹】
姚某為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長2006年1月,另一公司的經理李某找姚某借一筆資金。正好公司剛收回一筆50萬元的貨款,姚某即轉給了李某,李某拿出5萬元給姚某,姚某未敢收,遂存入公司的小金庫中,該小金庫是姚某夥同部分董事及監事趙某私自開立的,用於他們的各項業余開支。同年2月,姚某利用手中的職權為其妹夫的公司做成一筆鋼材生意,獲利10萬元,姚某存入其私人帳戶。同月,姚某利用手中的職權與趙某簽定了一項合同,規定公司支付趙某2萬元的中介費,作為趙某為公司聯系的一筆鋼材生意的報酬。而實際上公司購人該批鋼材的價格明顯高於市場價,致使公司受損20萬元。趙某與姚某各得一筆回扣。此事並未經過董事會的討論.2006年3月,股東會覺察的姚某與趙某的瀆職行為,責令停職反省,同時,組織人員進行調查,待查清事實後,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進行處理。 問題:(1)本案姚某做了哪些違法活動? 【案例分析】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2.【案例介紹】
ABC公司是中國某市甲區的一家中外合資生產飲用水的企業,由國有的A企業、集體的B企業和香港的C企業各出資三分之一組成。公司董事會由A企業的法人代表林某、B企業的廠長王某和C企業的副董事長宋某三人組成,由王某擔任董事長,宋某擔任副董事長。1995年3月,A企業因違法經營被宣告停業整頓,王某和宋某即對林某的董事資格提出了異議,認為林某不能再擔任合資企業的董事了。與此同時,林某發現王某未經董事會討論,以自己的名義在乙區注冊。

㈣ 經濟法概論 案例分析

第一個案例
向證券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的有關人員送1000股
這是一種明顯的違法行為

第二個案例
如果房屋產權不屬於曹某的話,只有曹某和王某簽訂了委託書之後售房協議才算生效。並且,一處房屋先後賣給幾人也是不對的,應該按協議訂立的先後順序來看協議是否有效。
曹某需要對朱某負違約責任,對於其他人曹某是否構成詐騙等罪責,lz可以查一下

㈤ 急需經濟法案例分析題3道,和經濟仲裁和案件管轄有關的

【案例1】 1999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決定投資設立一合夥企業,並簽訂了書面合夥協議。合夥協議的部分內容如下:
(1)甲以貨幣出資10萬元,乙以實物折價出資8萬元,經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勞務折價出資6萬元,丁以貨幣出資4萬元;
(2)甲、乙、丙、丁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潤和承擔風險;
(3)由甲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其他三人均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但簽訂購銷合同及代銷合同應經其他合夥人同意。合夥協議中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合夥企業在存續期間,發生下列事實:
(1)1999年5月,甲擅自以合夥企業的名義與善意第三人A公司簽訂了代銷合同,乙合夥人獲知後,認為該合同不符合合夥企業利益,經與丙、丁商議後,即向A公司表示對該合同不予承認,因為甲合夥人無單獨與第三人簽訂代銷合同的權力。
(2)2000年1月,合夥人丁提出退夥,其退夥並不給合夥企業造成任何不利影響。2000年3月,合夥人丁撤資退夥。於是,合夥企業又接納戊新入伙,戊出資4萬元。2000年5月,合夥企業的債權人A公司就合夥人丁退夥前發生的債務24萬元要求合夥企業的現合夥人甲、乙、丙、戊及退夥人丁共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丁以自己已經退夥為由,拒絕承擔清償責任。戊以自己新入伙為由,拒絕對其入伙前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3)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甲為了改善企業經營管理,於2000年4月獨自決定聘任合夥人以外的B擔任該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並以合夥企業名義為C公司提供擔保。
(4)2001年4月,合夥人乙在與D公司的買賣合同中,無法清償D公司的到期債務8萬元。D公司於2001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判決D公司勝訴。D公司於2001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合夥人乙在合夥企業中全部財產份額。
要求:根據以上事實,回答下列問題:
(1)甲以合夥企業名義與A公司所簽的代銷合同是否有效?並說明理由。
(2)丁的主張是否成立?並說明理由。如果丁向A公司償還了24萬元的債務,丁可以向哪些當事人追償?追償的數額是多少?
(3)戊的主張是否成立?並說明理由。
(4) 甲聘任B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及為C公司提供擔保的行為是否合法?並說明理由。
(5)合夥人乙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後,合夥企業決定對乙進行除名,合夥企業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並說明理由。
(6)合夥人丁的退夥屬於何種情況?其退夥應符合哪些條件?
【案例1答案】
(1)甲以合夥企業名義與A公司所簽的代銷合同有效。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夥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本題中,盡管合夥人甲超越了合夥企業的內部限制,但A公司為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以合夥企業名義與A公司所簽的代銷合同有效。
(2)丁的主張不成立。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丁向A公司償還了24萬元的債務,丁可以向合夥人甲、乙、丙、戊進行追償,追償的數額為24萬元。解析:退夥人丁(對外)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在合夥企業(內部)對合夥企業債務不承擔清償責任。
(3)戊的主張不成立。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入伙的新合夥人對入伙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甲聘任B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及為C公司提供擔保的行為不符合規定。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委託一名或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以下事項必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① 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② 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③ 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④ 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⑤ 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⑥ 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⑦ 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5)合夥企業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人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的,屬於當然退夥,當然退夥以法定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6)合夥人丁屬於通知退夥。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人通知退夥應滿足以下條件:
①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
② 合夥人退夥不會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
③ 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案例2】 A股份有限公司(本題下稱「A公司」)於1999年8月向社會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股票並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A公司2001年度的有關資料如下:
(1)為擴大經營渠道,A公司經批准於2001年1月成立一家分公司兼營裝飾材料業務,並由董事包某兼任該分公司經理。2001年2月,包某代理甲公司從外國進口一批新型裝飾材料,並以甲公司名義全部銷售給乙公司。包某從此項交易中獲利5萬元。
(2)A公司董事會於3月11日召開會議,公司共有董事9人,有5人親自出席。列席會議的一名監事向會議提交了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董事甲出具的代為行使表決權的授權委託書,委託該名監事代為行使表決權。該次會議主要討論通過了三項議案:
①決定解聘某會計師事務所;
②決定解聘裝飾材料分公司經理包某,並由副董事長李某兼任該分公司經理的決議;
③由於獨立董事楊某連續3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決定撤換楊某,並補選張某擔任A公司的獨立董事,任期為6年。會議結束後,所有決議事項均載入會議記錄,並由董事長和記錄員在記錄上簽名。
(3)A公司於6月20日召開股東大會年會,並以普通決議方式通過了三項議案:
① 決定發行公司債券;
② 決定回購本公司的股票;
③ 通過了董事會擬訂的虧損彌補方案。要求:
(1)根據上述要點(1)所述內容,說明包某的行為是否合法?並說明理由。
(2)根據上述要點(2)所述內容,說明列席董事會會議的監事接受董事委託行使表決權、董事會作出的決議以及會議記錄是否存在不當之處?並說明理由。
(3)根據上述要點
(3)所述內容, 說明股東大會通過的決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並說明理由。
【案例2答案】
(1)包某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否則其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並可由公司給予處分。
(2)① 列席董事會會議的監事接受董事委託行使表決權的作法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但書面委託中應當載明授權范圍。在本題中,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只能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而不能委託列席會議的監事。
② 公司董事會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決定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上市公司解聘或者續聘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大會作出決定。
③ 「解聘裝飾材料分公司經理包某,並由副董事長李某兼任該分公司經理的決議」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董事會有權聘任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以外的管理人員由總經理聘任或者解聘。
④ 撤換、補選獨立董事的決議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有關規定,獨立董事由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並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提名,由股東大會選舉決定。在本題中,對於連續3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獨立董事楊某,董事會可以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此外,獨立董事的任期為3年。
⑤ 由董事長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簽名。
(3)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方式通過「發行公司債券」、「回購本公司股票」兩項議案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規定,上市公司如發行公司債券、回購本公司股票應當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㈥ 經濟法案例分析,謝謝大家

因為所以 科學道理

㈦ 經濟法案例分析------1995年6月,某市甲.乙

(1)三方對公司承擔無限責任違反了公司法規定。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只能承擔有限責任。
(2)公司監事會的成員2人不符合法律規定。《公司法》規定,監事會成員不少於3人。
(3)股東人數較少、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同時,有限責任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應為股東會而非董事會。
(4)根據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不得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

㈧ 關於經濟法案例分析,求答案

[案例題4答案]
該公司上述活動中,存在著以下與《公司法》規定不相符之處:
(1)《公司法》規定,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不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該公司設立時總股本3000萬元,其中向社會募集2200萬元,發起人認購的僅為800萬元,僅占公司股本總數的26.7%。
(2)《公司法》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應與前一次發行間隔1年以上。該公司1996年1月8日增發新股,與上次發行間隔時間不足1年。
(3)《公司法》規定,公司合並,應當自作出合並協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未接到通知書的債權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擔保的,公司不得合並。該公司在合並過程中,其通知債權人的時間、公告發出時間及公告次數均與法律規定不相符。該公司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未滿90日進行合並的工商登記也與法律規定不相符。
(4)《公司法》規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會議。因此,甲的委託合法有效;而乙和丙委託非董事出席,其委託違法無效,因為被委託者無權出席董事會會議。
(5)《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該公司董事會成員為15人,合法出席會議的為7人(即本人出席者6人,甲委託出席1人),不足董事會成員人數的一半,董事會會議的召開不符合法律規定。
(6)議事日程事項中第(2)項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第(4)項為公司經理的職權,不應由公司董事會討論決定。
(7)董事會會議決議應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而不是出席會議的董事半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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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個問題

6月2日生效
建華應承擔還款責任
在金城無償還能力是由建華一公司承擔,因為連帶保證人是必須承擔還款怎人,但是建華有權向金城繼續索要欠款,在合同中應該有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