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叫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票的票面金額屬於應記載事項,公司不得發行無面額股票。股票上所記載的票面金額具有以下意義:(1)發行股票籌資時,相當於票面金額的資金列入公司的注冊資本;(2)股票票面金額總值即為公司的注冊資本總額;(3)在公司注冊資本額確定的前提下,通過票面金額可以確定每一股份在公司資本中所佔的比列;(4)在面額發行股票時,票面金額即為發行價格。根據資本維持原則,股份有限公司在存續期間,必須維持與其資本總額相當的財產。如果允許公司折價發行股票,那麼公司實收股本總額就會低於其注冊資本,導致公司注冊資本不實,違反了資本維持原則。另外,根據公司法第78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即實收股本應與注冊資本相一致。據此,折價發行也是不應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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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以超過其票面金額的價格發行即為溢價發行。存在溢價發行的前提是股票須有票面金額,如果可以發行無面額股票,股票本身沒有票面金額,即無所謂「溢價發行」。「規范意見」第27條明確規定「公司不得發行無面值股票」,公司法亦明確規定股票應當載明票面金額,所以,我國現行法律是不允許發行無面值額股票的,因而溢價發行就成為股票一級市場的常見現象。
股票發行人何以要採取溢價發行方式,通常觀點認為,股票溢價發行,一是可以提高股票發行的籌資效益,降低發行成本,比較少的股份籌集較多的資金;二是可以減輕分紅負擔,因為股息、紅利是按股分派,溢價發行在籌資總量不變的情況下使股份數減少,因而分紅負擔也減輕了。如果我們考慮到股票發行價格不過是投資量的要求和證明,並且股票即使沒有票面金額也不會影響股票的性質與功能,那麼就會發現上述觀點未免太表面化了。按照我國公司法,股票的票面金額是必要記載事項,但票面金額的大小卻是任意確定的事項,完全由發行人自主確定。發行原股時,在籌資股份數和發行價格不變的情況下,發行人將票面金額確定為低於發行價格作溢價發行,或將票面金額等同於發行價格作面額發行,其籌資效益和發行成本是一樣的,不過是票面金額有高低而已。雖然公司是按股分紅,但由於不同公司的股票面額與發行價格並不當然一律,每股分紅額並不能作為不同公司間收益率的比較指標。股東實際上是按照發行價格向公司投資的,因而公司給股東的投資回報率應按發行價格計算。當兩個公司股票面額一律而每股分紅又一致,但一為面額發行、另一為溢價發行時,不能設想兩者的效益和分紅負擔卻是一樣的。
關於溢價發行的目的,還有一種觀點認為是為了獲利。這種觀點認為,溢價發行收入實質上是一種轉讓原始股的收益,溢價收益的獲得者是發行市場的參加者,即增資發行時原來的股票持有者,並且企業在溢價發行時,可以先通過某種信用將自己的股票買下,然後再將這部分股票拿到市場上出售,以使企業自己享受溢價發行收益。 這種觀點沒有正確理解股票發行的性質,把股票發行錯誤理解為是公司或原先的股東與新股東之間的交換關系,所提出的企業獲取溢價收益的方式正是公司法所禁止並且是實踐中所要避免的。
㈡ 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低於或超過票面金額對嗎
股票發行價格只能等於或者高於票面金額,不能以低於票面金額發行
㈢ 溢價發行股票對所有者權益的影響
溢價發行股票,溢價部分記入資本公積,而資本公積就包括了股本溢價。股票可以溢價發行是因為:我們國家不允許折價發行,絕大多數都是溢價發行;另外,股票的面值為1元,造成了供不應求的局面,所以人們願意以更高的價格買入,多出來的錢就可以用來發行股票,所以計入資本公積。
所有者權益是指企業資產扣除負債後,由所有者享有的剩餘權益,公司的所有者權益又稱為股東權益,資產減去負債等於所有者權益。
【拓展資料】
溢價發行股票是指發行人按高於面額的價格發行股票。根據《證券法》第28條規定,股票發行採取溢價發行的,其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根據《公司法》第131條規定,以超過票面金額為股票發行價格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 證券法進一步作了明確規定,即溢價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股票發行:
股票有許多不同的價值表現形式,票面面額和發行價格是其中最主要的兩種。票面面額是印刷在股票票面上的金額,表示每一單位股份所代表的資本額;發行價格則是公司發行股票時向投資者收取的價格。股票的發行價格與票面面額通常是不相等的。發行價格的制定要考慮多種因素,如發行人業績增長性、股票的股利分配、市場利率以及證券市場的供求關系等。根據發行價格和票面面額的關系,可以將證券發行分為溢價發行、平價發行和折價發行三種形式。
溢價發行:
是指發行人按高於面額的價格發行股票,因此可使公司用較少的股份籌集到較多的資金,同時還可降低籌資成本。溢價發行又可分為時價發行和中間價發行兩種方式。
時價發行:
也稱市價發行,是指以同種或同類股票的流通價格為基準來確定股票發行價格,股票公開發行通常採用這種形式。在發達的證券市場中,當一家公司首次發行股票時,通常會根據同類公司(產業相同,經營狀況相似)股票在流通市場上的價格表現來確定自己的發行價格;而當一家公司增發新股時,則會按已發行股票在流通市場上的價格水平來確定發行價格。
㈣ 股票溢價發行是什麼意思 什麼是溢價發行股票
你好,溢價發行指發行人按高於面額的價格發行股票,又可分為時價發行和中間價發行兩種方式。時價發行也稱市價發行,是指以同種或同類股票的流通價格為基準來確定股票發行價格,股票公開發行通常採用這種形式。中間價發行是指以介於面額和時價之間的價格來發行股票。
㈤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價格,是以票面價額確定,還是按票面價額發行
股票發行價格,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新股票的價格。在確定股票發行價格時,可以按票面金額確定,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確定,但不得以低於票面金額的價格發行。 股票發行,一般就是公開向社會募集股本,發行股份,這種價格的高低受市場機制的影響極大,取決於公司的投資價值和供求關系的變化。如果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股票,價格超過了票面金額,被稱為溢價發行,至於高出票面金額多少,則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這種決定股票發行價格的體制,就是發揮市場作用,由市場決定價格,但是受證券監管機構的監督。 在股票發行價格中,溢價發行或者等價發行都是允許的,但是不允許以低於股票票面的價格發行,又稱折價發行,因為這種發行價格會使公司實有資本少於公司應有的資本,致使公司資本中存在著虛數,不符合公司資本充實原則;另一方面,公司以低於票面金額的價格發行股票,實際上就意味著公司對債權人有負債行為,不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溢價發行股票,就是以同樣的股份可以籌集到比按票面金額計算的更多的資金,從而增加了公司的資本,因此,以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溢價款列入公司資本公積金,表現為公司股東的權益,即所有權歸屬於投資者。
㈥ 什麼叫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
股票的票面金額絕大多數是1元,如果發行價高於1元,就是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照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按照票面金額發行的,叫平價發行;超過票面金額的,叫溢價發行;低於票面金額的叫折價發行。
在我國,股票幾乎都是溢價發行的。股票的實質是將公司的凈資產分割為等份,向公眾出售。舉個例子,某公司共有1億元的資產,發行1億元的股票,每股票面價值為1元,這樣總股本就是1億元。發行時價格為2元/份,共收到2億元,多出來的1億元,就屬於股本溢價,會列入公司的資本公積金。
我國和日本等一些東亞國家,都規定股票的發行價格不能低於票面金額折價發行。這主要是因為如果股票的發行價格低於票面金額,收到的錢就會少於凈資本,會損害大股東的利益。(參考網路網頁鏈接)
㈦ 為什麼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
答:因為是法律規定的
按證券法規定,股票可溢價發行,也可平價發行,但不得折價發行,即股票發行價格可以高於票面金額也可等於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股票的發行價格由證交所專家根據上市公司申請和上市部資產評估綜合給出的一個比較合理比較穩定的價格,如果交易價格低於該發行價格上市部所募集資金將不利於該公司發展,而高過票面金額過多則會形成泡沫結構,不利於社經濟制度的建設,所以相關條例明確規定: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㈧ 股份公司在發行股票時以票面金額為發行價格能嗎
法律分析:股份公司在發行股票時以票面金額為發行價格可以。按照票面金額發行的,叫平價發行;超過票面金額的,叫溢價發行;低於票面金額的叫折價發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 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第一百二十七條 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㈨ 股票溢價發行,超過面值的計入哪個會計科目
股票溢價發行,超過面值的計入資本公積會計科目。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或現金
貸:股本
貸:資本公積——股本溢價(銀行存款或現金-股本的差額)
股票溢價是指股票的發行價格高於股票的面值,也稱為股票溢價發行。發行價格高於面值等於溢價發行,募集的資金中等於面值總和的部分計入資本賬戶,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行價格發行股票所得的溢價款列為公司資本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