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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發行股票及上市

發布時間: 2022-12-17 20:11:30

『壹』 首次公開發行與首次公開上市的區別

區別一:概念不同

首次公開發行和首次公司上市是一個行為的兩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一家企業要上市由一家券商進行保薦並通過證監會的審核,經過一系列的路演、詢價等程序,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成功。

第二個階段:一旦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完成,這家公司就可以申請到證券交易所或報價系統掛牌交易。這個過程就是首次公開上市。

區別二:市場不同

首次公開發行是由中國證監會審核,公開發行股票是生產貨物是工廠,因此也被稱之為一級市場。

首次公開上市是由交易所審核的。上市是交易貨物是市場,公司在上市之後的交易,被稱之為二級市場。

公開發行股票之後企業的資格得到認可,這種時候企業一般就會要求上市。

區別三:上市的定義不同

狹義的上市即首次公開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IPO)指企業通過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向投資者增發股票,以期募集用於企業發展資金的過程。當大量投資者認購新股時,需要以抽簽形式分配股票,又稱為抽新股。

廣義的上市除了公司公開(不定向)發行股票,還包括新產品或服務在市場上發布/推出。一般來說,一旦首次公開上市完成後,這家公司就可以申請到證券交易所或報價系統掛牌交易。 有限責任公司在申請IPO之前,應先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1)首次發行股票及上市擴展閱讀:

上市利弊:

優點:

1 改善財政狀況

通過股票上市得到的資金是不必在一定限期內償還的,另一方面,這些資金能夠立即改善公司的資本結構,這樣就可以允許公司借利息較低的貸款。此外,如果新股上市獲得很大成功,以後在市場上的走勢也非常之強,那麼公司就有可能今後以更好的價格增發股票。

2 利用股票來收購其他公司

上市公司通常通過其股票(而不是付現金)的形式來購買其他公司。如果你的公司在股市上公開交易,那麼其他公司的股東在出售股份時會樂意接受你的股票以代替現金。股票市場上的頻繁買進賣出為這些股東提供了靈活性。需要時,他們可以很容易地出賣股票,或用股票做抵押來借貸。

3 利用股票激勵員工

公司常常會通過認股權或股本性質的得利來吸引高質量的員工。這些安排往往會使員工對企業有一種主人翁的責任感,因為他們能夠從公司的發展中得利。上市公司股票對於員工有更大的吸引力,因為股票市場能夠獨立地確定股票價格從而保證了員工利益的兌現。

弊端:

1. 失去隱秘性

一個公司因公開上市而在產生的種種變動中失去「隱私權」是最令人煩惱的。美國證監會要求上市公司公開所有賬目,包括最高層管理人員的薪酬、給中層管理人員的紅利,以及公司經營的計劃和策略。

雖然這些信息不需要包括公司運行的每一個細節,但凡是有可能影響投資者決定的信息都必須公開。這些信息在初步上市時就必須公開披露,並且此後也必須不斷將公司的最新情況進行通報。

2. 管理人員的靈活性受到限制

公司一旦公開上市,那就意味著管理人員放棄了他們原先所享有的一部分行動自由。非上市公司一般可以自作主張,而上市公司的每一個步驟和計劃都必須得到董事會同意,一些特殊事項甚至需要股東大會通過。

3. 上市後的風險

許多公開上市的股票的盈利沒有預期的那麼高,有的甚至由於種種原因狂跌。導致這些不如意的原因很可能是股票市場總體上不景氣,或者是公司盈利不如預期,或者公眾發現他們並沒有真正有水平的專家在股票上市時為他們提供建議。

參考資料:

網路-首次公開募股

網路-上市

『貳』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

一、刪除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四條:「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已達到發行監管對公司獨立性的基本要求。」本決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叄』 股份公司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主要條件

法律分析:股份公司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主要條件是公司成立經營連續三年以上;最近兩年連續盈利,凈利潤累計高於一千萬元;以及股本總額高於三千萬元。企業改制、發行上市牽涉的問題較為廣泛復雜,在企業聘請的專業機構的協助下完成。企業首先要確定券商,在券商的協助下盡早選定其他中介機構。股票改制所涉及的主要中介機構有: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土地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徵信機構等。

法律依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肆』 股份公司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主要條件是什麼

(1)主體資格A股發行主體應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准,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公開發行股票。(2)公司治理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發行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3)獨立性應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資產應當完整;人員、財務、機構以及業務必須獨立。(4)同業競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後,也不會產生同業競爭。法律依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伍』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是什麼

法律分析: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

法律依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

『陸』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行為,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的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第四條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應當及時向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全面配合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開展盡職調查。第五條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責任主體應當誠實守信,全面履行公開承諾事項,不得在發行上市中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六條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行,對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專業意見進行核查,對發行人是否具備持續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發行條件作出專業判斷,並確保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招股說明書等信息披露資料真實、准確、完整、及時。第七條為股票發行出具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守本行業的業務標准和執業規范,對發行人的相關業務資料進行核查驗證,確保所出具的相關專業文件真實、准確、完整、及時。第八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對發行人申請文件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核,依法核准發行人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並對發行人股票發行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所依法制定業務規則,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保障創業板市場的正常運行。第九條中國證監會依據發行人提供的申請文件核准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不對發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投資者自主判斷發行人的投資價值,自主作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變化或者股票價格變動引致的投資風險。第十條創業板市場應當建立健全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投資者准入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提示投資風險,注重投資者需求,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二章發行條件第十一條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二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第十二條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第十三條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第十四條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第十五條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第十六條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第十七條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發行人應當建立健全股東投票計票制度,建立發行人與股東之間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切實保障投資者依法行使收益權、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求償權等股東權利。

『柒』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和新股上市有什麼區別

1、所屬市場范疇不同:

首次公開發行屬於「一級市場」范疇,首次公開上市屬於「二級市場」范疇。

一級市場是二級市場的源泉,二級市場的狀況也反過來制約一級市場的發展。

2、公司上市過程中的階段不同:

首次公開發行是股票成功第一階段:一家企業要上市需要由一家券商進行保薦並通過證監會的審核,經過一系列的路演、詢價等程序。

首次公司上市是第二階段:一旦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完成,這家公司就可以申請到證券交易所或報價系統掛牌交易。這個過程就是首次公開上市。

3、主要工作的內容不同:

首次公開發行主要是發行人以籌資為目的,按照法定程序,向投資者或原股東發行股份的行為。

首次公開上市主要的工作是發行人發行的股票在證券交易場所公開掛牌交易和流通。

(7)首次發行股票及上市擴展閱讀

新股發行的種類

1、非增資發行與增資發行

非增資發行是指公司基於授權資本制以及公司章程所定資本總額的限制,於公司成立以後為募足資本而發行股份,由於這種股分發行並未增加公司資本,因此屬於非增資發行。增資發行是指公司以增加資本為目的而發行股份。

2、公開發行與不公開發行

公開發行是指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不公開發行,也稱為定向發行,是指以特定主體為認購對象而發行股份。公開發行的程序比非公開發行的程序更為嚴格。

3、通常的發行與特別的發行

通常的發行即以增資為目的所進行的新股發行;特別的發行不是以增資為目的,而是為了分配盈餘、將公積金轉為資本或將可轉換公司債變為股份所進行的新股發行 。

『捌』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2022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適用本辦法。

境內公司股票以外幣認購和交易的,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第四條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第五條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循勤勉盡責、誠實守信的原則,認真履行審慎核查和輔導義務,並對其所出具的發行保薦書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負責。第六條為證券發行出具有關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並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第七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對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第二章發行條件第一節主體資格第八條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經國務院批准,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採取募集設立方式公開發行股票。第九條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第十條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第十一條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第十二條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第十三條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第二節規范運行第十四條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第十五條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第十六條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36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第十七條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第十八條發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最近36個月內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36個月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

(二)最近36個月內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

(三)最近36個月內曾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發行申請,但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或者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准;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或者偽造、變造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字、蓋章;

(四)本次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五)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六)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條發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許可權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第二十條發行人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玖』 首發股票和股票上市的區別

法律分析:1、含義上的區別

股票上市,是指已經發行的股票經證券交易所批准後,在交易所公開掛牌交易的法律行為,股票上市,是連接股票發行和股票交易的"橋梁"。在我國,股票公開發行後即獲得上市資格。

首發上市,指一家企業第一次將它的 股份向公眾出售。通常,上市公司的股份是根據向相應證券會出具的招股書或登記聲明中約定的條款通過投行進行銷售。

2、上市條件的區別

股票上市條件:股票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已公開發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額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司發行股份的總額的比例為15%。公司在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首發上市條件:發行人應當具備一定的盈利能力;發行人應當具有一定規模和存續時間;發行人應當主營業務突出;對發行人公司治理提出從嚴要求,在公司治理方面參照主板上市公司從嚴要求,要求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強化獨立董事職責,並明確控股股東責任。

法律依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 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二)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

(三)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四)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後)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

(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中國證監會根據《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等規定認定的試點企業(以下簡稱試點企業),可不適用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規定。

『拾』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行為,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的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第四條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第五條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認真履行審慎核查和輔導義務,並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第六條為證券發行出具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並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第七條創業板市場應當建立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投資者准入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提示投資風險。第八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發行人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對發行人股票發行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所依法制定業務規則,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保障創業板市場的正常運行。第九條中國證監會依據發行人提供的申請文件對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對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第二章發行條件第十條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第十一條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第十二條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第十三條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第十四條發行人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二)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三)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者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四)發行人最近一年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有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五)發行人最近一年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

(六)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第十五條發行人依法納稅,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第十六條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第十七條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第十八條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