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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

發布時間: 2022-12-16 02:21:44

⑴ 三天漲幅超過20%要發公告嗎

法律分析:當公司股票交易價格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需披露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

二、明確分工,加強配合,形成打擊非法證券活動的執法合力

為加強組織領導,由證監會牽頭,公安部、工商總局、銀監會並邀請高法院、高檢院等有關單位參加,成立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協調小組,負責打擊非法證券活動的組織協調、政策解釋、性質認定等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證監會。證監會要組織專門機構和得力人員,明確職責,加強溝通,與相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建立反應靈敏、配合密切、應對有力的工作機制。

非法證券活動查處和善後處理工作按屬地原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負責。非法證券活動經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後,省級人民政府要負責做好本地區案件查處和處置善後工作。涉及多個省(區、市)的,由公司注冊地的省級人民政府牽頭負責,相關省(區、市)要予以積極支持配合。發現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由證券監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統籌安排,周密部署,建立起群眾舉報、媒體監督、日常監管和及時查處相結合的非法證券活動防範和預警機制,制訂風險處置預案。對近年來案件多發的地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要迅速開展查處、取締工作,果斷處置,集中查處一批典型案件並公開報道,震懾犯罪分子,教育人民群眾,維護社會穩定。

三、明確政策界限,依法進行監管

(一)嚴禁擅自公開發行股票。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或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為公開發行,應依法報經證監會核准。未經核准擅自發行的,屬於非法發行股票。

(二)嚴禁變相公開發行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為非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及其股權轉讓,不得採用廣告、公告、廣播、電話、傳真、信函、推介會、說明會、網路、簡訊、公開勸誘等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發行。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股票,未依法報經證監會核準的,轉讓後,公司股東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三)嚴禁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股票承銷、經紀(代理買賣)、證券投資咨詢等證券業務由證監會依法批准設立的證券機構經營,未經證監會批准,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違反上述三項規定的,應堅決予以取締,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證監會要根據公司法和證券法有關規定,盡快研究制訂有關公開發行股票但不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非上市公眾公司)管理規定,明確非上市公眾公司設立和發行的條件、發行審核程序、登記託管及轉讓規則等,將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納入法制軌道。

⑵ 新三板上市過程中財務造假手段及法律分析

近日,一起典型的新三板掛牌公司財務造假案件,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處罰案鬧得沸沸揚揚。鑒於目前作出行政處罰的新三板信息披露違法案例較少,該案是為數不多的案例之一,並且伴隨著案件查辦凸顯出目前新三板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下面是我為大家帶來的新三板上市過程中財務造假手段及法律分析的知識,歡迎閱讀。

一、案情簡介

2013年某公司通過少計成本的方式虛增利潤55,382,210元、通過顯示公允的關聯交易虛增利潤73,729,327元,合計虛增2013年利潤129,111,537元。2014年12月8日,某公司在「新三板」掛牌,其在披露的《公開轉讓說明書》中,披露了虛增的上述2013年利潤,存在虛假陳述行為。

某公司於2015年7月7日被證監會立案調查,2016年6月30日,證監會對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依據《證券法》第193條,對某公司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其主要責任人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 、10萬元、5萬元的罰款。

二、主要作案手法

某公司案中,主要通過少計成本、進行顯示公允的關聯交易兩種方式進行財務造假。下面主要對兩種造假手法進行剖析。

(一)將生產成本中的人工費用挪用作購置資產計為存貨

以少計營業成本,虛增利潤。

某公司於2013年簽訂撫育協議,但某公司並未實際執行透光撫育作業,而是將透光撫育費用並列入資產科目。上述手法主要表現為虛構生產活動中人工合同費用,將上述費用挪用作購買資產,已達到其少計營業成本,虛增利潤的目的。

(二)通過顯示公允的的關聯交易虛增收入,虛增某公司營業利潤。

根據某公司提供的2013年銷售業務相關的財務憑證、明細賬等顯示,2013年某公司銷售的主要對象為其關聯公司。

根據工商登記資料顯示,自某公司成立起至2013年7月1日,北京某有限公司為該公司的唯一股東,在此期間,某公司與其關聯公司為受同一控制的關聯方。

2012年12月15日,某公司與其關聯公司簽訂《購銷協議》,某公司向關聯公司銷售的關聯交易價格已經大大超過外購該產品在同一時間賬面采購價格。不公允的部分不應被確認為收入。

三、某公司信披違法案中暴露出的法律問題

由於新三板市場為新興市場,相關法律制度並不完善,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規制力度不夠。本文將從以下幾個方面討論該案中存在的相關法律適用問題。

(一)新三板掛牌公司在掛牌過程中財務造假行為如何定性,如何處罰。

本案中,某公司在其報送給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的《公開轉讓說明書》中虛假陳述,由於新三板市場是不同於主板的新興市場,上述違法行為應定性為欺詐發行行為,適用《證券法》第189條進行處罰?還是定性為信息披露違法行為,適用《證券法》第193條進行處罰?

本文認為新三板公司在掛牌過程中財務造假行為可以視為欺詐發行,但是鑒於目前新三板市場處於成長階段,針對新三板市場的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完善,對於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目前應適用《證券法》第193條規定的信息披露違法追責規定。主要基於以下幾方面的理由:

第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 通知 》(國辦發[2006]99號,以下簡稱99號文)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嚴禁變相公開發行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為非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及其股權轉讓,不得採用廣告、公告、廣播、電話、傳真、信函、推介會、說明會、網路、簡訊、公開勸誘等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發行。新三板公司在掛牌過程中必然會涉及到公開發行,因此新三板公司在掛牌過程中的財務造假行為可以視為欺詐發行。

第二,新三板公司的掛牌不僅涉及到與股轉公司簽訂掛牌轉讓協議,而且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需要經過證監會的核准。股東人數未超過200人的,證監會豁免核准,豁免核准並不是不核准,只是證監會保留這一權力,而證監會的核准行為應當是一種公法行為,因此新三板公司在掛牌過程中的財務造假行為不應認定為一般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第三,新三板市場不同於主板市場,具有掛牌公司規模有限、流動性低等特點,而且目前新三板市場處於起步發展階段,目前有關新三板公司違法違規的案例較少,而《證券法》第189條與第193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相差較大,若將新三板公司在掛牌過程中的財務造假行為視為欺詐發行行為適用《證券法》第189條進行處罰,在目前新三板市場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健全的情況下,可能會有一定的法律風險。因此,在有關新三板法律法規出台之前,對新三板公司在掛牌過程中的財務造假行為適用《證券法》第193條進行處罰比較穩妥。此外,對於新三板掛牌公司的一般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根據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以下簡稱49號文)的規定,適用《證券法》第193條關於信息披露違法追責的規定進行處罰為宜。

(二)新三板掛牌公司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對相關中間機構未勤勉盡責如何處理

本案中,為某公司提供推薦業務的主辦券商、提供審計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以及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事務所均存在未勤勉盡責的情形。對相關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應如何處理,是否應與其行政許可等相關業務掛鉤?

本文認為對未勤勉盡責的主辦券商適用《證券法》第192條關於保薦人責任的規定進行處罰。這主要是由於:第一,推薦掛牌業務與保薦業務在職責要求、工作內容、工作性質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第二,掛牌推薦業務與保薦承銷業務均屬於投行業務,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第5.1條關於掛牌推薦業務以取得保薦業務資格為前提的規定,掛牌推薦業務的性質應與保薦業務類似。第三,證券服務機構在《證券法》第八章中列示,與第六章關於證券公司的規定並列,說明證券服務機構不應包括證券公司。

對未勤勉盡責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適用《證券法》第223條關於中介機構責任的規定進行處罰。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59條的規定,對未勤勉盡責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證券法》第223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三)新三板掛牌公司涉刑是否應當移送公安機關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追訴標准二)的規定,該案已經達到刑事追訴標准,但是鑒於某公司為新三板掛牌公司,目前尚無新三板公司涉刑的案件,因此參仙源案是否應移送刑事處罰應為本案的爭議點之一。

本文認為《追訴標准二》的規定是針對主板上市公司設定的,新三板公司由於自身的局限性,本身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等先天缺陷,若將新三板公司與主板上市公司等同看待,很可能會造成大量的新三板公司的刑事案件,這樣既不利於新三板市場的發展,同時也會為執法造成空前壓力,因此可指定專門針對新三板市場的刑事追訴標准或者在《追訴標准二》中補充針對新三板公司的規定。


⑶ 為什麼河南中小企業產權交易被叫停

參考12月9日《南方周末》摘錄如下:
「我開戶後還沒進行任何操作,交易所怎麼就暫停營業一個月呢?」

2010年12月1日下午,鄭州商務內環路1號,中信銀行大廈16樓,在一間掛有「中天產權」牌子的狹小的辦公室內,一位前來咨詢的大媽火急火燎。

她說的交易所,是指河南技術產權交易所——去年10月份工業和信息化部(工信部)選擇的五家企業產權交易試點機構之一,其它四家試點分別在北京、上海、重慶和廣東。

今年11月12日,「國家區域性(河南)中小企業產權交易市場(下稱河南中小企業產權交易市場)」正式開張,工信部部長李毅中和河南省省長郭庚茂揭牌。

這是一個中國史無前例的全民均可參與投資、100股即可開戶的非上市公司股權交易市場,與新三板上每筆交易委託股份數量最低為3萬股的門檻形成了鮮明對比。

正因為此,這個市場一開張就無比火爆。首個交易日,全天成交金額近1.5億元人民幣,第一批掛牌的41家企業中的大多數,股權價格漲幅都在300%左右。

然而,這一被稱為「中國納斯達克」的企業產權交易市場,狂奔了6個交易日後的11月22日即戛然而止,對外宣布「暫時關閉一個月」;截至關閉前,開戶人數達到2.2萬。

這一深受工信部青睞的新類型的資本市場試點,是如何誕生和運作的?關停背後到底發生了什麼?一個月後,交易所可能發生的變化是什麼?南方周末記者趕赴鄭州,逐一揭開謎底。

就像買彩票中了特等獎

當發現自己的公司名列工信部公布的五個中小企業產權交易試點機構時,陳有亭就像買彩票中了特等獎般激動不已。

這一產權交易中心的前身,是河南省技術產權交易所。

2009年10月,陳有亭做夢也沒有想到,工信部為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而最終選定的五家產權交易試點機構中,河南省技術產權交易所名列其中。其它四家分別為北京產權交易所、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廣東省南方聯合產權交易中心。

陳是河南省技術產權交易所董事長,祖籍河南長葛,個子不高、身材肥碩,酒量非凡,操一口地道的長葛口音。

他旗下的鄭州利隆物貿公司是占股40%的第一大股東,陳是這個技術交易所的實際控制人——副董事長朱獻福基本上很少涉足具體事務,他告訴記者,「開盤當天是我第一次來交易所。」

自從2002年成立以來,河南技術產權交易所曾在發展區域性資本市場上多次努力,但均未成功。(參見D18版《「中國納斯達克」前傳》)

2008年,「大部制」改革中,原發改委產業司、中小企業司、工業司等劃入工信部,而中小企業司正是區域性產權市場改革試點單位的主要推動者。

第二年的5月27日,曙光乍現,工信部發布《關於開展區域性中小企業產權交易市場試點工作的通知》,這一文件後來被河南金融界稱之為「5·27文件」,預示著中小企業產權交易即將熱風撲面。2009年10月,當發現自己的公司名列工信部公布的五個中小企業產權交易試點機構時,陳有亭就像買彩票中了特等獎般激動不已。

河南省政府同樣感到振奮,隨即成立由省發改委、國資委、財政廳、工信廳、科技廳等22個部門組成的「河南省產權交易市場指導委員會(簡稱「指委會」,功能類似於中國證監會發審委)」,馬上起草試點實施方案並呈報工信部。

值得關注的是,「超級委員會」當中,林業廳甚至名列其中,卻惟獨不見河南省證監局的身影,指委會顯然已有所覺察——這一試點未來的運轉將可能引起中國證監會的不滿,換句話說,若將證監局拉進「委員會」,等於一開始從省級層面上,就要面臨關於產權交易試點是否有證券交易屬性的尷尬,於是乾脆將證監部門排除在外。

「遍地黃金」的時刻

最早一批參與A股投資的一位股民對本報記者稱,其情形頗有20年前上海證交所成立時的精氣神,每個人都因深信「遍地黃金」而不願錯失良機。

工信部於今年7月份發回關於河南產權交易試點實施方案的復函。上述指委會成員單位之一的一位人士稱,中信部對五個試點的布局,河南試點側重產權交易,其它四個試點則側重股權、債權和知識產權交易。

這意味著河南至此正式拿到了准生證,對陳有亭來說,則意味著他的公司,掛上了「國字頭」的金字招牌。

河南試點的方案,顛覆了之前所有地市企業產權市場的游戲規則,它模仿了證券市場A股交易的一整套模式,無論是交易時間還是交易形式,以及漲跌幅規定都和A股驚人相似:

交易時間為工作日的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同樣是盤前集合競價、盤中連續交易,交易單位為每100股一手,除掛牌當日,每天的漲跌幅上限為10%,隔日交割(T+1)……

最引人注目的,則是全民均可開戶,自然人拿身份證即可免費開戶,直接入市,100股開買;機構投資者開戶費為200元。

舞台搭好了,戲班子卻還需要組建。陳有亭開始加大力度招兵買馬,他現在對外號稱有一批復合型人才,博士、研究員、高級工程師等佔到九成以上,但有人說多數均為「鬆散型」的合作關系;他同時開始找人做網站,如今的河南技術產權交易所的官方網站,最早的一條消息是今年5月23日一個與產權交易試點有關的工作會議。

其實,早在今年上半年,河南省政府及陳有亭方面預計工信部的復函將至,便開始通過當地媒體預熱,3月份,有媒體報道稱4月份這一國家級試點有望掛牌,5月份的時候則報道6月份將掛牌。

一直到7月份「錘子」落定,河南省政府才向全省各地市發出正式動員,同時向全國發布「英雄集結號」,只要「公司有形凈資產不低於800萬元,主營業務收入占總收入比例超過6成,最近兩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凈資產利潤率不低於6%;資產負債率不超過60%」的企業,均可到鄭州來掛牌。

與4年前的試水相比,河南這一次因為有工信部的「保駕護航」,加上史無前例的交易模式,即使不加吆喝,趨之若鶩者亦不計其數。同樣,河南省各地市政府及中小企業之外,眾銀行展開第三方存管業務之爭,眾機構開始爭奪保薦機構資格。

整個中原地區的金融市場,此時呈現出一種亢奮的情緒,最早一批參與A股投資的一位股民對本報記者稱,其情形頗有20年前上海證交所成立時的精氣神,每個人都因深信「遍地黃金」而不願錯失良機。

從7月份開始遴選種子公司,到11月12日第一批企業正式掛牌,4個月的時間完成這項系統工程,可謂創下了另一項資本市場之最——有的企業甚至是七八月份或更晚,才匆忙完成股份制改造,譬如「靈寶金業」股份公司整體變更時間甚至是2010年9月17日。

位於河南鶴壁市浚縣的環燕輪胎是掛牌企業之一,其董秘張領軍在接受南方周末記者采訪時稱,與創業板上市的高門檻相比,河南技術產權交易所的門檻要低得多,加上行政推動,可以「多快好省」地實現融資目的。

據張領軍透露,河南技術產權交易所,曾就掛牌企業所需費用出過一份指導意見,即以企業總資產為參照來計算掛牌的總費用,「總資產在1億元以內的企業,」他說,「到這一市場掛牌所需費用在300萬到600萬元之間。」

有趣的是,環燕輪胎的保薦人,是河南新大地化工有限公司,這是位於河南南陽市的一家化工企業。化工企業怎麼可以做保薦人呢?

原來,這家化工公司的負責人王平曾浸淫金融行業多年,不久前看到河南獲得國家級產權交易試點資格後,意識到良機到來,遂與陳有亭溝通,爭取到了保薦資格,「但是保薦機構的名稱——河南中天中小企業產權交易有限公司(即文初提及的「中天產權」),要經過河南省政府及工商部門的特別報批。」王平的搭檔、中天產權副總裁呂永建於12月3日對南方周末記者稱,「所以在我們保薦企業的掛牌公告書中,沿用了新大地化工公司的名稱。」「那中天產權現在拿到營業執照了嗎?」「前兩天剛拿到。」呂的一位助手搶過話頭。

一場短暫的狂歡

陳有亭曾對當地一家媒體的經營人員稱,「我們每年光信息披露一項業務,就足以養活你們全報社。」

11月12日像是陳有亭的另一個生日——河南中小企業產權交易市場終於掛牌。

開盤當天,交易所門口掛了一條橫幅——「中國的納斯達克在中原誕生」,應邀參加開盤儀式的納斯達克資深副總裁兼國際部主管羅伯特·麥柯奕(Robert McCooey)看到後直豎大拇指,稱河南技術產權交易所是納斯達克的「中國兄弟」。

在居民缺乏投資渠道,而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中國,這一交易所的誕生被賦予了特別的探索意義。

按照規劃,第一批掛牌企業有六十多家,但最終掛牌的有41家,因為其餘二十多家企業「沒來得及走完流程」。

為什麼河南省將掛牌日的「最後期限」定在這一天?

河南省政府一位人士對南方周末記者稱,11月12日是「中國鄭州2010產業轉移系列對接活動」的開幕日,這一活動由工信部與河南省政府主辦,工信部部長李毅中確定會出席開幕式,「如果河南中小企業產權交易市場也在此時開幕,李部長前來親自揭牌的可能性就大多了。」

河南省政府的願望實現了。這一天的9點30分,李毅中和河南省省長郭庚茂一起啟動了電子交易系統按鈕,陳有亭聲稱的「中國納斯達克」正式起航。

郭庚茂其實在一個小時前,就在河南省委常委、鄭州市委書記連維良和省工信廳廳長楊盛道等人的陪同下提前對交易所進行了視察,根據當地媒體報道,當郭庚茂看到「河南技術產權交易所」的招牌時,便對陳有亭說,「怎麼叫這么個帶有局限性的名字?最好叫『中國鄭州股權交易所』,現在要趕緊研究這個問題,不然名字固化後就不好辦了。」「這是多年前企業的老名字。」陳有亭回答稱。「不妨叫鄭州產權交易所,打造另一個鄭交所,將來和上交所、深交所一樣。」郭庚茂稱。

郭所謂的「鄭交所」,是指全國四家期貨交易所之一的鄭州商品交易所(一般簡稱為鄭商所)。「打造另一個鄭交所」,足見河南省政府野心之大,然而,這一交易所顯然不可能也不方便與上交所、深交所一樣。

不過,陳有亭在開盤儀式的發言中,稱這一交易市場是「對主板、中小板和創業板市場的重要補充和完善」。

資本盛宴開局,爭食者摩肩接踵。中國銀行河南分行一位職員對南方周末記者稱,他們被要求開立股權交易賬戶,以求中國銀行在第三方存管開戶數能排在前列。

與河南中小企業產權交易市場對接、開展第三方存管業務的銀行有中國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工商銀行和中信銀行五家。這五家銀行之前曾簽訂過一份金融服務合作備忘錄,聲稱將向在交易市場掛牌的企業提供2400億元的股權質押貸款,其中中國銀行的額度為500億元。

最為亢奮的是廣大投資者。此前傳媒的幾輪引爆,已經將「中國納斯達克」的標簽貼到無處不在。開盤當天,已經開戶並完成銀行轉賬者蓄勢待發,而聞迅前來咨詢和開戶者,則在如中天產權等「權商」營業部排起了長龍。

開盤首日,眾掛牌企業股權價格果然呈瘋狂上漲之勢。漲幅最高的是靈寶金業——一家位於河南靈寶市的國有礦業企業,漲幅為1149%,漲幅最小的是潢綉股份——一家位於河南潢川縣的建築防水材料公司,漲幅為124%。

不過,能順暢地體驗一把財富暴增者並不多。一位在中天產權開戶的投資者對本報記者稱,其客戶端交易軟體「倚天2008.99」,非常笨拙,他在開盤首日想追買靈寶金業,但對另一掛牌企業下的單很難撤銷,「至少花了半個小時」,他說,「反復操作才撤單成功,結果讓我錯過了一隻『大牛』。」

呂永建在接受南方周末記者采訪時坦承交易軟體的粗糙,「這軟體是鄭州大學開發的,他們的經驗不足」,呂說,「據我所知,中國證監會給所有受託A股證券軟體的開發機構打過招呼,一律不得接與河南中小企業股權交易市場配套的軟體業務。」

陳有亭和他的河南技術產權交易所自然是最大贏家。前來拜訪者絡繹不絕,其中不少是河南省之外的投資(中介)機構,以求成為他們所在省市的保薦機構;陳更是河南當地媒體爭搶的香餑餑,因為股權交易信息披露需要載體,而陳有亭曾對當地一家媒體的經營人員稱,「我們每年光信息披露一項業務,就足以養活你們全報社。」

博弈未了局

「產權交易是改革的產物,該事件可能是中國產權交易和證券交易史上的里程碑事件,無論結果將是如何,我們都希望企業和投資人的利益不至於受到太大的損害。」

然而,這場盛宴剛剛進行6個交易日就戛然而止了。11月21日,河南省工信廳發布了《中小企業產權交易市場暫停交易公告》,宣布從22日起,暫停市場交易及相關活動。

在這則二百餘字的簡短公告中,河南省工信廳又一次強調了這一交易市場對於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意義,並稱此前中小企業的申報踴躍和投資者及公眾的高度關注,體現了這一試點的「必要性」,但是由於存在「政策界限不夠明晰,運行規則不夠完善等一些具體問題」,責成市場暫停交易,「期限暫定為一個月,暫時交易期間及重新開盤,要切實維護好各方合法權益」。

這一紙公告猶如平地驚雷,讓整個市場備感震驚。11月22日,周一,整個交易所和一些會員公司(河南方面稱之為「綜合會員」)營業部的電話幾乎被打爆,現場也被圍得水泄不通。直到12月1日,本報記者還在一間營業部看到一位投資者怒氣沖沖問詢這是不是一場「圈錢游戲」,以及交易市場就此夭折的可能性有多大。

這些投資者顯然難以得到滿意的答復。因為就連這四十多家綜合會員也不知道答案,甚至說不到最後時刻,沒有人知道答案。

因為,「政策界限不明確」的另一種表達是:博弈正在進行。

河南省工信廳中小企業局局長王永連在接受南方周末記者采訪時稱,國務院派出的聯合調查組正在鄭州展開調查;他拒絕就調查組的情況做進一步的說明。

河南省政府一位人士則透露,調查組主要由中國證監會牽頭。證監會直指河南中小企業產權交易試點「以產權交易之名,行證券交易之實」;陳有亭於11月26日與河南工信廳有關領導赴北京與工信部溝通後,隨即返回鄭州,繼續探討下一步的對策。

氛圍由此緊張起來。此前圍繞產權交易市場四處宣揚的陳有亭不見了,取而代之的,要麼是不斷開會的陳有亭,要麼是不方便接電話的陳有亭。

一位河南券商人士稱,河南證監局此時專門再一次向眾證券公司打了招呼,不對產權交易市場暫停交易一事發表任何看法。

據《證券時報》報道,河南中小企業產權交易市場暫停,源於被指違反了證券法、公司法、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多項法律法規。

譬如,4年前,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一紙《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稱股份公司股東發起人數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如果向非特定或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為公開發行,應報經證監會批准,同時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現在,由於河南中小企業產權交易市場沒有對公眾投資者作出任務限制,所以容易踩及這一「紅線」。

然而,在一位市場人士看來,證監會顯然是通過此舉向工信部示威,以達到爭奪非上市公眾公司(公開發行股票,但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運行標准制訂和監管權的目的。

「證監會在『新三板』擴容(指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代辦股份報價轉讓系統的試點園區范圍之擴大和代辦系統主辦券商數量的增加)事宜上雷聲大、雨點小,」他說,「不料被工信部的中小企業產權交易試點搶了彩頭,於是對峙情形出現,結果便是現在的『槍打出頭鳥』。」

南方周末記者電話采訪中國證監會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部副主任魏學春,他對此不予置評。

12月5日,證監會主席尚福林在一場論壇中稱,證監會將盡快出台《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上市的辦法》,並抓緊研究制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確立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法律制度。

營業執照還差幾天才拿到,中天產權等綜合會員們,卻因為交易市場停業一月而被晾在了一邊,這真是一個莫大的諷刺。中天產權位於陳有亭公司樓上、中信銀行大廈16樓,與中信萬通證券隔壁。原本辦公地點就比較狹小。現在,據中天產權副總裁呂永建稱,寫有「中天產權」四個字的進門小招牌,也被證監會調查組給揭掉了,調查組懷疑中天產權涉嫌非法證券交易。

在接受南方周末記者采訪時,呂永建接到他的一位熟悉納斯達克市場的朋友的電話,問其現在所服務的企業當中有無達到赴美上市資格者,在所謂「中國納達斯克」遭遇尷尬的時候,可以先考慮到真正的納斯達克上市融資。

而就在南方周末記者離開鄭州的時候,收到環燕輪胎董秘張領軍的一條手機簡訊,他用一種嚴肅的口吻寫道,「產權交易是改革的產物,該事件可能是中國產權交易和證券交易史上的里程碑事件,無論結果將是如何,我們都希望企業和投資人的利益不至於受到太大的損害。」

⑷ 互聯網金融犯罪 法律有哪些規定

一、刑法

互聯網金融准入門檻低,僅僅憑借一台電腦,一套200元采購來的源代碼就可以搭建一個P2P網貸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現了一些騙子利用P2P網貸平台惡意騙款跑路事件,給投資者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利用互聯網進行非法活動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1、《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專門監管法規

1、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一)網路支付;(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三)銀行卡收單;(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編者按,此後,雖先後又出台了《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以及徵求意見的《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業務管理辦法》、《關於手機支付業務發展的指導意見》等具體支付業務管理規定,但相關規定均以2010年的管理辦法為基礎,第三方支付的制度架構未發生根本變化。】

2、P2P監管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3、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Startups Act,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編者按:2014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亦須關注】

4、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 「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編者按:對於時下熱炒的比特幣,《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銀發〔2013〕289號,明確: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5、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編者按:銀監會、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14〕10號)對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的提出了具體要求】

6、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SPAN>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編者按:2014年初,保監會草擬了《關於規范人身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並公開徵求意見,亦值得關注】

(轉載於法客帝國,部分內容摘選自湖南青年律師聯合會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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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1 17:37
#知道最神秘組織讓琅琊閣甘拜下風#
提問者採納
以下信息是從湖南青年律師聯合會博客中轉載的內容,希望幫助到你。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行業與互聯網精神相結合的新興領域,互聯網「開放、平等、協作、分享」的精神往傳統金融業態滲透,形成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獨特特色。近年來,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得到快速發展,但是我國金融法律體系對互聯網金融這種新的金融業態普遍關注不夠,盡管陸續出台了一些互聯網金融法規,但是互聯網金融法規總體偏少。筆者對現有相關互聯網金融模式對應的監管法規進行了羅列如下:

一、刑法

互聯網金融准入門檻低,僅僅憑借一台電腦,一套200元采購來的源代碼就可以搭建一個P2P網貸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現了一些騙子利用P2P網貸平台惡意騙款跑路事件,給投資者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利用互聯網進行非法活動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專門監管法規

1、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一)網路支付;(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三)銀行卡收單;(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2、P2P網路小額信貸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 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3、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4、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5、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

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6、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總之,互聯網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意味著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現,也意味著需要新的監管法規。況且,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尚不完善,有些互聯網金融模式已經出現,但是相關監管規定還處於滯後狀態,即監管空白。期待監管機關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領域的監管。

⑸ 為什麼未上市企業股東人數不能超過200人

公司股東人數超200人問題

1、問題解讀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200人上限問題一直是公司與資本市場領域中一大難題。

1994版公司法並未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之上限,當時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超200人是合法的。直至2006年公司法修訂,區分了普通股份公司與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應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超200人」問題被重點監管。

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新證券法也規定,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視為公開發行,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這一規定也視未上市股東人數超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為違法。

2006年12月,國務院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嚴禁變相公開發行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為非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及其股權轉讓,不得採用廣告、公告、廣播、電話、傳真、信函、推介會、說明會、網路、簡訊、公開勸誘等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發行。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股票,未依法報經證監會核準的,轉讓後公司股東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⑹ 國家關於互聯網金融有哪些法律規定

我國當前互聯網金融法律法規集成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行業與互聯網精神相結合的新興領域,互聯網「開放、平等、協作、分享」的精神往傳統金融業態滲透,形成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獨特特色。近年來,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得到快速發展,但是我國金融法律體系對互聯網金融這種新的金融業態普遍關注不夠,盡管陸續出台了一些互聯網金融法規,但是互聯網金融法規總體偏少。筆者對現有相關互聯網金融模式對應的監管法規進行了羅列如下:

一、刑法
互聯網金融准入門檻低,僅僅憑借一台電腦,一套200元采購來的源代碼就可以搭建一個P2P網貸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現了一些騙子利用P2P網貸平台惡意騙款跑路事件,給投資者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利用互聯網進行非法活動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專門監管法規
1、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一)網路支付;(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三)銀行卡收單;(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2、P2P網路小額信貸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 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3、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4、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5、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

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6、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總之,互聯網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意味著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現,也意味著需要新的監管法規。況且,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尚不完善,有些互聯網金融模式已經出現,但是相關監管規定還處於滯後狀態,即監管空白。期待監管機關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領域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