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非法發行股票債券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最新 擅自發行股票 債券罪既遂 處罰標準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 直接責任人 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❷ 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在哪些情形下
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的量刑有以下標准:行為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❸ 擅自發行股票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刑法中關於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的立案規定是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發行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雖未達到五十萬元,但擅自發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資者購買了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不能及時清償或者清退的等,應當立案追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❹ 炒股哪些屬於非法
集中資金優勢、內部信息優勢、管理優勢等,其它投資不具備的特殊條件,達到使股票價格可持續的改變,為自己獲得不正當的巨額利潤的行為操縱股價,比如,內幕交易,黑箱操作。
除此之外,對於個人違反以下規定的,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非法獲取的股票和其它非法所得、罰款:
1、並購重組過程中上市公司及並購對象的財務造假、舞弊行為;
2、以市值管理名義內外勾結、集中資金優勢和信息優勢操縱市場行為;
3、與多種違法違規行為交織的新三板市場發生的內幕交易行為;
4、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
5、集中資金、持倉優勢操縱期貨交易價格行為。
相關資料:
我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屬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非法獲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罰款:
一、在證券委批准可以進行證券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之外進行股票交易的;
二、在股票發行、交易過程中,作出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遺漏重大信息的;
三、通過合謀或者集中資金操縱市場價格,或者以散布謠言等手段影響股票發行、交易的;
四、為製造股票的虛假價格與他人串通,不轉移股票的所有權或者實際控制權、虛買虛賣的;
五、出售或者要約出售其並不持有的股票,擾亂股票市場秩序的;
六、利用職權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或者協助他人買賣股票的;
七、未經枇准對股票及其指數的期權、期貨進行交易的;
八、未按照規定履行有關文件和信息的報告、公開、公布義務的;
九、偽造、篡改或者銷毀與股票發行、交易有關的業務記錄、財物帳簿等文件的;
十、其他非法從事股票發行、交易活動的。
❺ 關於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的犯罪構成
法律分析: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資者(即股東、債權人和公眾)的合法權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必須具有在招股說明書、認股躬、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1、行為人必須實施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的行為。
2、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僅是製作了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而未實施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不構成本罪。必須是既製作了虛假的上述文件,且已發行了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的才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❻ 非法證券活動定義及表現形式
非法證券活動定義及表現形式
非法證券活動是一種典型的涉眾型的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干擾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破壞社會和諧與穩定。下面是我為大家帶來的非法證券活動定義及表現形式的知識,歡迎閱讀。
非法證券活動定義及表現形式
非法證券活動是一種典型的涉眾型的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干擾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破壞社會和諧與穩定。根據《證券經營機構參與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工作指引》第二條規定,非法證券活動是指違反《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未經有權機關批准,擅自公開發行證券,設立證券交易場所或者證券公司,或者從事證券經紀、證券承銷、證券投資咨詢等證券業務的行為。
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或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為公開發行,應依法報經證監會核准。未經核准擅自發行的,屬於非法發行股票。
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為非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及其股權轉讓,不得採用廣告、公告、廣播、電話、傳真、信函、推介會、說明會、網路、簡訊、公開勸誘等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發行。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股票,未依法報經證監會核準的,轉讓後,公司股東累計超過200人,屬於變相公開發行股票。
股票承銷、經紀(代理買賣)、證券投資咨詢等證券業務由證監會依法批准設立的證券機構經營。未經證監會批准,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經營證券業務屬於非法經營證券業務。
非法證券活動主要分為非法發行證券、非法設立證券交易場所或者證券公司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
一、非法發行證券
非法發行證券的主要表現形式為:非法發行股票,不法分子打著即將「境內外上市旗號」,誘騙投資者購買、轉讓所謂「原始股」等。
欺詐行為手法主要有以下幾點:
1、 以到境內外上市、高額回報為誘餌
2、 以社會大眾,特別是中老年人為對象
3、 以欺騙錢財為目的
二、非法設立證券交易場所或者證券公司
三、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主要包括非法證券投資咨詢、非法經紀業務
非法證券投資咨詢的表現形式主要有:
1、設立網站或利用網路聊天工具以招攬會員或客戶為名,提供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的方式,非法代理客戶從事證券投資理財活動。
2、設立網站或利用網路聊天工具以保證收益、高額回報為誘餌,代客操盤,公開招攬客戶,與投資者簽訂委託協議,從事非法證券活動。
3、假冒合法證券經營機構網站或博客,發布非法證券活動信息,招攬會員或客戶。
4、使用虛構的證券公司名稱,利用門戶網站的博客發布非法證券活動信息,招攬會員或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服務,變相從事非法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5、以門戶網站、網站博客、QQ等為平台,散布非法證券活動信息,提供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服務,收取咨詢費、服務費。
6、以「薦股軟體」形式,散布非法證券活動信息,提供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服務,收取咨詢費、服務費。
7、 通過開辦「股民學校」、舉辦投資報告會,從事非法證券投資咨詢。
非法經紀業務主要指無經紀業務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通過控制帳戶、開設子帳戶,接受交易指令,代理完成交易,開展非法證券活動。
❼ 構成欺詐發行股票罪怎麼處罰
構成欺詐發行股票罪的處罰為:一般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欺詐發行股票罪是指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數額巨大、後果嚴重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六十條
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等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存托憑證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後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前款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後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
❽ 刑法中關於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的立案標准如下:
1、發行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2、偽造、變造國家公文、有效證明文件或相關憑證、單據的;
3、利用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4、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
5、其他後果嚴重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六十條,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條
,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發行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有效證明文件或者相關憑證、單據的;
(三)利用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四)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
(五)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❾ 刑法中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是以什麼標准立案的
法律分析: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發行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擅自發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資者購買了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
(三)不能及時清償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三十四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發行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擅自發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資者購買了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
(三)不能及時清償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❿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怎麼判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判刑: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或者不判處主刑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本罪指的擅自發行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