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的基本要求是怎樣的
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的基本要求是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以及財務狀況良好。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只有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才能上市。
【法律依據】
《證券法》第十三條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四)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B. 公司如何發行股票
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所有權的一部分,也是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股票是資本市場的長期信用工具,可以轉讓,買賣,股東憑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潤,但也要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
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
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發行股票有兩種情況: ①新公司成立,首次發行股票; ②已成立的公司增資發行新股票。二者在發行步驟和方法上都不相同。創建新公司首次發行股票,須辦理一系列手續。即由發起人擬定公司章程,經律師和會計師審查,在報紙上公布,同時報經主管機關經審查合格准予注冊登記,領取登記證書,在法律上取得獨立的法人資格後,才准予向社會上發行。
常見2種發行方式
包銷發行
是由代理股票發行的證券商一次性將上市公司所新發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購下來,並墊支相當股票發行價格的全部資本。
由於金融機構一般都有較雄厚的資金,可以預先墊支,以滿足上市公司急需大量資金的需要,所以上市公司一般都願意將其新發行的股票一次性轉讓給證券商包銷。如果上市公司股票發行的數量太大,一家證券公司包銷有困難,還可以由幾家證券公司聯合起來包銷。
代銷發行
是由上市公司自己發行,中間只委託證券公司代為推銷,證券公司代銷證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續費。
股票上市的包銷發行方式,雖然上市公司能夠在短期內籌集到大量資金,以應付資金方面的急需。但一般包銷出去的證券,證券承銷商都只按股票的一級發行價或更低的價格收購,從而不免使上市公司喪失了部分應有的收獲。代銷發行方式對上市公司來說,雖然相對於包銷發行方式能或獲得更多的資金,但整個酬款時間可能很長,從而不能使上市公司及時的得到自己所需的資金。
C. 公司如何上市發行股票
公司上市必經流程:第一、股份改制(2—3個月):發起人、剝離重組、三年業績、驗資注冊、資產評估。第二、上市輔導(12個月):三會制度、業務結構、四期報告、授課輔導、輔導驗收。第三、發行材料製作(1—3個月):招股說明書、券商推薦報告、證券發行推薦書、證券上市推薦書、項目可研報告、定價分析報告、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第四、券商內核(1—2周):現場調研、問題及整改、內核核對表、內核意見。第五、保薦機構推薦(1—3個月):預審溝通、反饋意見及整改、上會安排、發行批文。第六、發審會(1—2周):上會溝通、材料分審、上會討論、表決通過。第七、發行准備(1—4周):預路演、估值分析報告、推介材料策劃。第八、發行實施(1—4周):刊登招股書、路演推介、詢價定價、股票發售。第九、上市流通(1—3周):劃款驗資、變更登記、推薦上市、首日掛牌。第十、持續督導(2—3年):定期聯絡、信息披露、後續服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後,上市公司應當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經核準的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八條上市公司除公告前條規定的上市申請文件外,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一)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有數額;(三)董事、監事、經理及有關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債券的情況。
D. 如何發行股票
首先要符合上市條件,然後要按照股票上市步驟、履行股票上市規則,經過核准,即可上市。
具體如下:
股票上市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3)具有持續經營能力、財務狀況良好。原國有企業依法改組而設立的,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的公司改組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成立時間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不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25%;如果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不少於10%。
(5)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E. 公司上市股票發行審核程序怎麼走
法律分析:一般來說,股票發行審核程序主要包括四個步驟,分別是受理申請文件、初審、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發行核准:首先應該有相關人員受理申請文件。初審,一般是指經過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應該會對發行人申請文件的進行符合規定的初審,並在三十天的時間內將初審意見告知發行人或者發行人的保薦機 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九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 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F. 上市公司增發股票流程
股票增發配售是已上市的公司通過指定投資者(如大股東或機構投資者)或全部投資者額外發行股份募集資金的融資方式,發行價格一般為發行前某一階段的平均價的某一比例。具體來說股票如何增發呢?
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進行定向增發,「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百分之90」。《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進一步規定,上述「基準日」可以是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發行期首日。
另外,必須注意,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的計算公式為: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額/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量。並不是把每天的收盤價加起來除以20。
股票如何增發的流程:
1、先由董事會作出決議
董事會就上市公司申請發行證券作出的決議應當包括下列事項:(1)本次增發股票的發行的方案;(2)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報告;(3)前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報告;(4)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2、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股東大會就發行股票作出的決定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本次發行證券的種類和數量;發行方式、發行對象及向原股東配售的安排;定價方式或價格區間;募集資金用途;決議的有效期;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股東大會就發行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向本公司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上市公司就增發股票事項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提供網路或者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3、由保薦人保薦
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保薦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和報送發行申請文件。
4、審核
並決定核准或不核准增發股票的申請。中國證監會審核發行證券的申請的程序為:收到申請文件後,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受理後,對申請文件進行初審;由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申請文件;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5、上市公司發行股票
自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之日起,上市公司應在6個月內發行股票;超過6個月未發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方可發行。證券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上市公司,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之日起6個月後,可再次提出證券發行申請。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前發生重大事項的,應暫緩發行,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該事項對本次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影響的,發行證券的申請應重新經過中國證監會核准。
6、上市公司發行股票
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承銷的有關規定參照前述首次發行股票並上市部分所述內容;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對象均屬於原前10名股東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銷售。
從市場供求均衡的角度分析,對於某一特定股票來說,需求和供給是決定市場價格的兩種相互對立的力量。如果供給大於需求,那麼市場價格就具有下降趨勢,相反,如果需求大於供給,則價格就趨於上升。所以股票的增發,實際上是加大了市場供給,一旦需求跟不上,就會導致股票價格的下跌。因此確認需求的變化是股民朋友如何取捨的關鍵。
對於散戶來說,要想直接參與定向增發,首先為資金門檻,定向增發動輒耗資數億,即使最小的也是大幾千萬級別,如果資金量不夠很難參與其中;其次為專業性門檻,從前期項目的調研溝通,到定增的報價配資,再到投後的管理對沖,處處都需要專業化操作,這對散戶來說存在較大難度。
G. 公司上市發行股票是怎樣一個流程
股份公司發行股票經關部門批准股票市場(證券交易所)公掛牌進行市交易股票要市交易必須具備定條件並按定原則程序進行操作與運轉 股票交易效保護投資者利益損害公共利益股票市程般要遵循幾原則: (1)公性原則 公性原則股票市應遵循基本原則要求股票必須公發行且市公司需連續、及公公司財務報表、經營狀況及其相關資料與信息使投資者能夠獲足夠信息進行析選擇維護投資者利益 (2)公性原則 指參與證券交易每、每機構或部門均需站公、客觀立場反映情況隱瞞、欺詐或弄虛作假等致於誤境行 (3)公平性原則 指股票市交易各包括各證券商、經紀投資者買賣交易條件機應該均等 (4)自願性原則 指股票交易各種形式必須自願前提能硬性攤派、橫加阻攔能附加任何條件 各證券交易所規定股票市條件各相同都包括項目: (1)資本額 般規定市公司實收資本額低於某數值 (2)獲能力 般用稅凈收益占資本總額比率反映獲利能力比率般低於某數值 (3)基本結構 般用近財產凈值占資產總額比率反映資本結構比率般低於某數值 (4)償債能力 般用近流資產占流負債比率(即流比率)反映償債能力比率般低於某數值 (5)股權散情況 般規定市公司股東數低於某數值 美紐約證券交易所關於證券市條件家公司要使其股票該交易所掛牌市必須滿足幾面條件:(1)公司前完全競爭條件稅前收益250萬美元前兩每稅前收益低於200美元; (2)公司凈形資產低於1600萬美元; (3)公眾所持普通股價值總計1600萬美元; (4)少100萬股股票公眾持; (5)100股股東至少2000; <6>經並及公布公司切財務報告 東京股票交易所市標准:(1)市股本及資本額東京附近公司股份應1000萬股 資本額5 億元; 東京附近外公司股份應2000萬股 資本額10億元; (2)股東數應2000; (3)設限5; (4)資本凈值15億元每股100元; (5)近3稅前純利潤: 每2億元 第二3億元第三4億元; (6)配股息 近3每每股5元市預期仍維持水平. 般股票申請市應向交易所提交文件: (1)市申請書; (2)市報告書應載明主要業務狀況、 主要財務狀況、股票發行及轉讓狀況、能影響股票價格波避免現市況事項: (3)批准發行股票文件; (4)公司章程; (5)申請市董事決議; (6)公司登記注冊證明文件; (7)股東名冊; (8)經計師事務所注冊計師鑒證公司近2及1月至申請前1月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 (9)交易所員書面推薦證明; (10)股票戶事項說明; (11)經營狀況公告事項說明 市公司證券市若現列情形者由證券交易所呈報主管機關──證券管理委員核准交易所停止某種市證券買賣甚至終止其市: (1)市公司發重改組或市公司經營范圍重變更符合市標准者 (2)市公司覆行定公義務或財務報告及呈報證券交易所其文件實記載 (3)市公司董事、監事、 經紀員持占市公司實發股本額5%股份股東行損害公眾利益 (4)市公司股票交易近內其月平均交易量足100股或近三月沒交記錄 (5)市公司經營狀況欠佳近兩連續虧損或市公司現面臨破產局面 (6)市公司其信用問題停止與銀行業務往 (7)市公司連續季度交納市費 (8)其原致使市公司必須暫停市 外市公司股票其增發或發放股票、紅利期間其股票亦自暫停市 市公司問題較嚴重或列情況證券交易所報經關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問題公司作終止其市資格決定: (1)市公司暫停市所列情況已造嚴重 (2)市公司暫停市期間未能效消除暫停市原 (3)市公司解散進行破產清算 (4)市公司其原必須終止市
H.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發行程序是怎樣的
企業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應該遵循以下程序:
(1)改制與設立。擬定改制重組方案,聘請保薦機構(證券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改制重組方案進行可行性論證,對擬改制的資產進行審計、評估、簽署發起人協議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設置公司內部組織機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2)盡職調查與輔導。保薦機構和其他中介機構對公司進行盡職調查、問題診斷、專業培訓和業務指導,學習上市公司必備知識,完善組織結構和內部管理,規范企業行為,明確業務發展目標和募集資金投向,對照發行上市條件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准備首次公開發行申請文件。
(3)申請文件的申報。企業和所聘請的中介機構,按照證監會的要求製作申請文件,保薦機構進行內核並負責向中國證監會盡職推薦,符合申報條件的,中國證監會在5個工作日內受理申請文件。
(4)申請文件的審核。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申請文件後,將申請文件進行預披露,並對申請文件進行初審,同時徵求發行人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意見,並向保薦機構反饋審核意見,保薦機構組織發行人和中介機構對反饋的審核意見進行回復或整改,初審結束後提交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5)路演、詢價與定價。發行申請經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後,中國證監會進行核准,企業在指定報刊上刊登招股說明書摘要及發行公告等信息,證券公司與發行人進行路演,可以通過向網下投資者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也可以通過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2000萬股(含)以下且無老股轉讓計劃的,應當通過直接定價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
(6)發行與上市。根據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發行方式公開發行股票,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請,辦理股份的託管與登記,掛牌上市,上市後由保薦機構按規定負責持續督導。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公開發行新股時,必須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告,並製作認股書。本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的規定適用於公司公開發行新股。
I. 股票發行的程序具體是什麼
股票發行是公司新股票的出售過程。新股票一經發行,經中間人或逕自進入應募人之手,應募人認購,持有股票,即成為股東。這一過程一般沒有固定集中的場所,或由公司自己發行,較普通的是由投資銀行、信託公司、證券公司和經紀人等承銷經營。發行股票有兩種情況: ①新公司成立,首次發行股票; ②已成立的公司增資發行新股票。二者在發行步驟和方法上都不相同。創建新公司首次發行股票,須辦理一系列手續。即由發起人擬定公司章程,經律師和會計師審查,在報紙上公布,同時報經主管機關經審查合格准予注冊登記,領取登記證書,在法律上取得獨立的法人資格後,才准予向社會上發行。
股票在上市發行前,上市公司與股票的代理發行證券商簽定代理發行合同,確定股票發行的方式,明確各方面的責任。
1、包銷發行:
是由代理股票發行的證券商一次性將上市公司所新發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購下來,並墊支相當股票發行價格的全部資本。
由於金融機構一般都有較雄厚的資金,可以預先墊支,以滿足上市公司急需大量資金的需要,所以上市公司一般都願意將其新發行的股票一次性轉讓給證券商包銷。如果上市公司股票發行的數量太大,一家證券公司包銷有困難,還可以由幾家證券公司聯合起來包銷。
2、代銷發行
是由上市公司自己發行,中間只委託證券公司代為推銷,證券公司代銷證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續費。
股票上市的包銷發行方式,雖然上市公司能夠在短期內籌集到大量資金,以應付資金方面的急需。但一般包銷出去的證券,證券承銷商都只按股票的一級發行價或更低的價格收購,從而不免使上市公司喪失了部分應有的收獲。代銷發行方式對上市公司來說,雖然相對於包銷發行方式能或獲得更多的資金,但整個酬款時間可能很長,從而不能使上市公司及時的得到自己所需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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