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既遂判刑標准細分
法律分析:針對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九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貳』 關於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的犯罪構成
法律分析: 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等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存托憑證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後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前款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後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條 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等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存托憑證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後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前款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後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叄』 非法證券活動定義及表現形式
非法證券活動定義及表現形式
非法證券活動是一種典型的涉眾型的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干擾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破壞社會和諧與穩定。下面是我為大家帶來的非法證券活動定義及表現形式的知識,歡迎閱讀。
非法證券活動定義及表現形式
非法證券活動是一種典型的涉眾型的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干擾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破壞社會和諧與穩定。根據《證券經營機構參與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工作指引》第二條規定,非法證券活動是指違反《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未經有權機關批准,擅自公開發行證券,設立證券交易場所或者證券公司,或者從事證券經紀、證券承銷、證券投資咨詢等證券業務的行為。
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或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為公開發行,應依法報經證監會核准。未經核准擅自發行的,屬於非法發行股票。
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為非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及其股權轉讓,不得採用廣告、公告、廣播、電話、傳真、信函、推介會、說明會、網路、簡訊、公開勸誘等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發行。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股票,未依法報經證監會核準的,轉讓後,公司股東累計超過200人,屬於變相公開發行股票。
股票承銷、經紀(代理買賣)、證券投資咨詢等證券業務由證監會依法批准設立的證券機構經營。未經證監會批准,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經營證券業務屬於非法經營證券業務。
非法證券活動主要分為非法發行證券、非法設立證券交易場所或者證券公司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
一、非法發行證券
非法發行證券的主要表現形式為:非法發行股票,不法分子打著即將「境內外上市旗號」,誘騙投資者購買、轉讓所謂「原始股」等。
欺詐行為手法主要有以下幾點:
1、 以到境內外上市、高額回報為誘餌
2、 以社會大眾,特別是中老年人為對象
3、 以欺騙錢財為目的
二、非法設立證券交易場所或者證券公司
三、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主要包括非法證券投資咨詢、非法經紀業務
非法證券投資咨詢的表現形式主要有:
1、設立網站或利用網路聊天工具以招攬會員或客戶為名,提供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的方式,非法代理客戶從事證券投資理財活動。
2、設立網站或利用網路聊天工具以保證收益、高額回報為誘餌,代客操盤,公開招攬客戶,與投資者簽訂委託協議,從事非法證券活動。
3、假冒合法證券經營機構網站或博客,發布非法證券活動信息,招攬會員或客戶。
4、使用虛構的證券公司名稱,利用門戶網站的博客發布非法證券活動信息,招攬會員或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服務,變相從事非法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5、以門戶網站、網站博客、QQ等為平台,散布非法證券活動信息,提供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服務,收取咨詢費、服務費。
6、以「薦股軟體」形式,散布非法證券活動信息,提供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服務,收取咨詢費、服務費。
7、 通過開辦「股民學校」、舉辦投資報告會,從事非法證券投資咨詢。
非法經紀業務主要指無經紀業務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通過控制帳戶、開設子帳戶,接受交易指令,代理完成交易,開展非法證券活動。
『肆』 新三板上市過程中財務造假手段及法律分析
近日,一起典型的新三板掛牌公司財務造假案件,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處罰案鬧得沸沸揚揚。鑒於目前作出行政處罰的新三板信息披露違法案例較少,該案是為數不多的案例之一,並且伴隨著案件查辦凸顯出目前新三板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下面是我為大家帶來的新三板上市過程中財務造假手段及法律分析的知識,歡迎閱讀。
一、案情簡介
2013年某公司通過少計成本的方式虛增利潤55,382,210元、通過顯示公允的關聯交易虛增利潤73,729,327元,合計虛增2013年利潤129,111,537元。2014年12月8日,某公司在「新三板」掛牌,其在披露的《公開轉讓說明書》中,披露了虛增的上述2013年利潤,存在虛假陳述行為。
某公司於2015年7月7日被證監會立案調查,2016年6月30日,證監會對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依據《證券法》第193條,對某公司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其主要責任人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 、10萬元、5萬元的罰款。
二、主要作案手法
某公司案中,主要通過少計成本、進行顯示公允的關聯交易兩種方式進行財務造假。下面主要對兩種造假手法進行剖析。
(一)將生產成本中的人工費用挪用作購置資產計為存貨
以少計營業成本,虛增利潤。
某公司於2013年簽訂撫育協議,但某公司並未實際執行透光撫育作業,而是將透光撫育費用並列入資產科目。上述手法主要表現為虛構生產活動中人工合同費用,將上述費用挪用作購買資產,已達到其少計營業成本,虛增利潤的目的。
(二)通過顯示公允的的關聯交易虛增收入,虛增某公司營業利潤。
根據某公司提供的2013年銷售業務相關的財務憑證、明細賬等顯示,2013年某公司銷售的主要對象為其關聯公司。
根據工商登記資料顯示,自某公司成立起至2013年7月1日,北京某有限公司為該公司的唯一股東,在此期間,某公司與其關聯公司為受同一控制的關聯方。
2012年12月15日,某公司與其關聯公司簽訂《購銷協議》,某公司向關聯公司銷售的關聯交易價格已經大大超過外購該產品在同一時間賬面采購價格。不公允的部分不應被確認為收入。
三、某公司信披違法案中暴露出的法律問題
由於新三板市場為新興市場,相關法律制度並不完善,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規制力度不夠。本文將從以下幾個方面討論該案中存在的相關法律適用問題。
(一)新三板掛牌公司在掛牌過程中財務造假行為如何定性,如何處罰。
本案中,某公司在其報送給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的《公開轉讓說明書》中虛假陳述,由於新三板市場是不同於主板的新興市場,上述違法行為應定性為欺詐發行行為,適用《證券法》第189條進行處罰?還是定性為信息披露違法行為,適用《證券法》第193條進行處罰?
本文認為新三板公司在掛牌過程中財務造假行為可以視為欺詐發行,但是鑒於目前新三板市場處於成長階段,針對新三板市場的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完善,對於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目前應適用《證券法》第193條規定的信息披露違法追責規定。主要基於以下幾方面的理由:
第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 通知 》(國辦發[2006]99號,以下簡稱99號文)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嚴禁變相公開發行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為非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及其股權轉讓,不得採用廣告、公告、廣播、電話、傳真、信函、推介會、說明會、網路、簡訊、公開勸誘等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發行。新三板公司在掛牌過程中必然會涉及到公開發行,因此新三板公司在掛牌過程中的財務造假行為可以視為欺詐發行。
第二,新三板公司的掛牌不僅涉及到與股轉公司簽訂掛牌轉讓協議,而且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需要經過證監會的核准。股東人數未超過200人的,證監會豁免核准,豁免核准並不是不核准,只是證監會保留這一權力,而證監會的核准行為應當是一種公法行為,因此新三板公司在掛牌過程中的財務造假行為不應認定為一般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第三,新三板市場不同於主板市場,具有掛牌公司規模有限、流動性低等特點,而且目前新三板市場處於起步發展階段,目前有關新三板公司違法違規的案例較少,而《證券法》第189條與第193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相差較大,若將新三板公司在掛牌過程中的財務造假行為視為欺詐發行行為適用《證券法》第189條進行處罰,在目前新三板市場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健全的情況下,可能會有一定的法律風險。因此,在有關新三板法律法規出台之前,對新三板公司在掛牌過程中的財務造假行為適用《證券法》第193條進行處罰比較穩妥。此外,對於新三板掛牌公司的一般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根據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以下簡稱49號文)的規定,適用《證券法》第193條關於信息披露違法追責的規定進行處罰為宜。
(二)新三板掛牌公司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對相關中間機構未勤勉盡責如何處理
本案中,為某公司提供推薦業務的主辦券商、提供審計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以及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事務所均存在未勤勉盡責的情形。對相關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應如何處理,是否應與其行政許可等相關業務掛鉤?
本文認為對未勤勉盡責的主辦券商適用《證券法》第192條關於保薦人責任的規定進行處罰。這主要是由於:第一,推薦掛牌業務與保薦業務在職責要求、工作內容、工作性質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第二,掛牌推薦業務與保薦承銷業務均屬於投行業務,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第5.1條關於掛牌推薦業務以取得保薦業務資格為前提的規定,掛牌推薦業務的性質應與保薦業務類似。第三,證券服務機構在《證券法》第八章中列示,與第六章關於證券公司的規定並列,說明證券服務機構不應包括證券公司。
對未勤勉盡責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適用《證券法》第223條關於中介機構責任的規定進行處罰。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59條的規定,對未勤勉盡責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證券法》第223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三)新三板掛牌公司涉刑是否應當移送公安機關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追訴標准二)的規定,該案已經達到刑事追訴標准,但是鑒於某公司為新三板掛牌公司,目前尚無新三板公司涉刑的案件,因此參仙源案是否應移送刑事處罰應為本案的爭議點之一。
本文認為《追訴標准二》的規定是針對主板上市公司設定的,新三板公司由於自身的局限性,本身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等先天缺陷,若將新三板公司與主板上市公司等同看待,很可能會造成大量的新三板公司的刑事案件,這樣既不利於新三板市場的發展,同時也會為執法造成空前壓力,因此可指定專門針對新三板市場的刑事追訴標准或者在《追訴標准二》中補充針對新三板公司的規定。
『伍』 商法案例分析的圖書目錄
第一章 商法總論
第一節 商主體
本節重點法條
案例1合夥企業的效力問題
案例2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
第二節 商行為
案例商事代理問題
第三節 商事登記
本節重點法條
案例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原欠款糾紛案
第四節 商業名稱
本節重點法條
案例運動器具廠、大風俱樂部與大風廠商號與商標糾紛案
第五節 商業賬簿
本節重點法條
案例商事賬簿製作的會計監督
第二章 公司法
第一節 公司設立和公司人格
本節重點法條
案例1公司登記與公司人格:威鵬化學工業公司供銷經理部
訴寧麗日雜公司購銷合同糾紛案
案例2公司設立出資:重慶金宇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訴重慶
長德娛樂餐飲有限公司債務糾紛案
案例3一人公司:趙某訴郭某股權轉讓糾紛案
案例4公司人格否認:曹某與恆潤公司、何某買賣合同糾紛
第二節 股權與股權轉讓
本節重點法條
案例1股東身份認定:沈阿大與周雲清、
韓美琴等股東身份確認之訴
案例2股東知情權:寧某與遠大事務所糾紛
案例3股東會召集權:林偉山、黃平訴楊洪忠
股東會召集權糾紛案
案例4股東優先購買權:鎮江匯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訴儀征化纖房地產開發公司和袁海平股權轉讓案
案例5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梁金、丁茗、周衛平
訴王安保股權轉讓糾紛案
第三節 公司治理
本節重點法條
案例1股東會決議瑕疵:重慶大眾糖果糕點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無效案
案例2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競業限制義務:
北京東方家園有限公司訴蘇某案
案例3股東代表訴訟:林某與新概念公司糾紛案
第四節 公司的變動
本節重點法條
案例1公司分立:江西省某壓縮機股份有限公司訴宏達公司、
宏泰公司和宏天公司債務糾紛案
案例2公司解散:廈門市美奐工貿有限公司
訴慾望都市(廈門)餐飲有限公司、林某案
第三章 證券法
第一節 證券發行
本節重點法條
一、證券發行的條件
案例內蒙古中鼎投資咨詢有限公司非法發行股票案
二、證券發行所需的文件
案例擅自改動配股說明書募集資金用途案
三、承銷商在證券發行中應承擔的義務
案例證券承銷商未能保證發行人募集文件真實性案
第二節 證券交易
本節重點法條
一、證券上市
案例1紅光實業騙取股票發行上市案
案例2國光瓷業被終止上市案
二、持續信息披露
案例1天目葯業未按規定披露信息案
案例2宏峰公司未按規定披露年度報告案
三、證券交易
案例陳某非法買賣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持有本公司股票案
四、證券違法行為
案例1銀廣夏證券虛假陳述案
案例2陳建良內幕交易案
案例3漢唐證券操縱證券市場案
案例4閩發證券欺詐客戶案
第三節 上市公司收購
本節重點法條
案例吉林敖東和延邊公路上市收購程序違法案
第四節 證券主體制度
本節重點法條
案例1國泰君安深圳華發營業部超出營業范圍經營證券案
案例2新基業公司允許客戶保證金不足進行期貨
交易和混碼交易案
案例3期貨公司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共擔風險案
案例4恆豐期貨欺詐客戶案
案例5證券公司違規融資融券案
第五節 證券監管制度
本節重點法條
案例顧雛軍市場禁入案,
第四章 保險法
第一節 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本節重點法條
一、保險利益原則
案例承租房屋退租案
二、損失補償原則
案例1張某汽車超額投保案
案例2第三者責任險和僱主責任險競合案
三、近因原則
案例1凍傷水果索賠案
案例2張某跌倒後心律衰竭死亡案
四、最大誠信原則
案例劉某寶馬車超額保險案
第二節 保險合同總論
本節重點法條
一、保險合同的主體
案例何某意外死亡後保險合同主體糾紛案
二、保險合同的訂立與效力
案例1保險合同生效時間爭議案
案例2保險公司未履行說明義務案
三、保險合同的內容
案例李某擅自改動人身保險受益人案
四、保險合同的解除
案例保險公司強制要求內部職員退保案
五、保險合同的履行
案例1許某出險後遲延通知案
案例2馮某過期索賠案
六、保險合同條款的解釋
案例楊某保險合同歧義案
第三節 財產保險合同
……
第五章 票據法
第六章 破產法
第七章 海商法
……
『陸』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會判得重嗎
法律分析: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會判得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所謂單位,指通過工商登記程序設立的或其他依法成立的「單位」,包括法人、非法人單位,均能成立本罪主體。《刑法》對本罪的犯罪主體沒有身份限制規定,但學理上對本罪單位犯罪主體的有關資格問題,存在分歧。分有資格說、無資格說和無限制性說三種觀點。第一說認為能夠成立本罪主體的只能是有資格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說持論相反,認為能夠成立本罪主體的一般是不具備發行證券資格的單位;第三說則認為本罪主體沒有其他資格限制,只要是單位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九條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柒』 什麼是非法融資_非法融資案例五篇
非法融資指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下面我就和大家分享一些有關非法融資的勵志,來看一下吧
關於非法融資1
一、什麼是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指單位或個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或變相吸收資金的行為。
同時具備四個特徵即涉嫌非法集資: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二、非法集資主要表現形式
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從目前案發情況看,大多採用直接吸收公眾存款或集資詐騙形式,大致可劃分為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四大類,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
一是非法集資方式變化多樣。犯罪分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等旗號,由傳統的 種植 、養殖向工程項目、科技開發、投資入股、消費返利等方式轉化。二是多種犯罪行為相互交織。犯罪分子將非法集資與傳銷、合同詐騙等經濟違法犯罪行為相互交織在一起,採用傳銷手段首先對集資人員進行洗腦,許諾種.種優惠條件和獲利模式,然後再引誘集資,層層下套。一般在集資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積極「兌現」回報承諾,騙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踴躍加入,集資規模迅速呈幾何級放大。三是非法集資宣傳不惜血本,利用媒體造勢。如聘請明星代言,在一些媒體上刊登專訪 文章 ,利用報道宣傳不法企業的「業績」;將部分非法集資款投入公益事業或進行捐贈;僱傭業務員竄入社區散發傳單,傳播集資信息;舉辦各種活動,並在現場兌現紅利,讓參與人員先嘗到甜頭,為非法集資活動宣傳「現身說法」。
三、非法集資的常見手段
非法集資波及的領域日漸廣泛,商品營銷、資源開發、種植養殖、投資擔保等傳統領域案件時有發生,借貸理財、私募股權、虛擬貨幣、消費返利等新興領域已逐步成為非法集資犯罪的重災區。特別是互聯網上非法集資犯罪成為普遍模式,跨界特徵更加突出,傳染積聚速度更快。
值得注意的是,許多低收入人群、農民群眾、退休人員參與其中,有的案件中超過半數參與者為老年人,不少群眾把「養老錢」、「救命錢」投入集資,幾乎血本無歸。
1、承諾高額回報。不法分子為吸引群眾上當受騙,往往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通過暴利引誘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人在集資初期,往往按時足額兌現承諾本息,待集資達到一定規模後,便秘密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使集資參與人遭受經濟損失。
2、編造虛假項目。不法分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開展創業創新等幌子,編造各種虛假項目,以簽訂合同、投資理財、投資入股等名義,承諾高額固定收益,騙取社會公眾投資。
3、以虛假宣傳造勢。不法分子為了騙取社會公眾信任,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採取聘請明星代言、在大的電視台、廣播、報紙上發布 廣告 、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僱人廣為散發宣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製造虛假聲勢,騙取社會公眾投資。有的還通過網站、博客、論壇等網路平台和QQ、微信等即時通訊工具,傳播虛假信息,騙取社會公眾投資。
4、利用親情誘騙。有的不法分子利用親戚、朋友、同鄉等關系,用高額回報誘惑社會公眾參與投資。有些類傳銷非法集資的參與人,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系,編造自己獲得高額回報的謊言,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使參與人員迅速蔓延,集資規模不斷擴大。
四、非法集資活動的危害。 一是參與非法集資的當事人會遭受經濟損失,甚至血本無歸。用於非法集資的錢可能是參與人一輩子節衣縮食剩下來的,也可能是養老錢,而非法集資人對這些資金則是任意揮霍、浪費、轉移或非法佔有,參與人很難收回本金。二是非法集資也嚴重發干擾了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極易引發社會風險。三是非法集資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嚴重影響社會和諧。非法集資往往規模大人員多,資金兌付比例低,處置難度大,容易引發大量社會治安問題,嚴重影響社會穩定。
五、如何識別非法集資陷阱
一看融資合法性。合法的融資應得到有關部門批准。如發行股票要得到中國證監會批准,在股票交易所交易;銷售 保險 應當得到中國保監會批准獲取代理人資格等。因此,投資時應當查看有無批准文件,幫助識別。二看回報率。要看是否以高收益為誘餌。如果所承諾的收益率大幅超過同期社會平均利率水平的,就可能屬於非法集資。判斷風險大小的第一步,就看預期收益率。如果收益率為8%-12%,這可以用機構產品解釋收益;如果是收益率在12%-15%,這可以理解為民間借貸,但風險很高;如果收益率超過15%,則可信度更低。但是,他的預期收益率在上述區間范圍,也不一定就是絕對安全的。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出台。該司法解釋規定,民間借貸雙方約定的年利率超過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三看宣傳方式。是否通過分公司、門店,以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電話推薦等方式傳播理財信息,或者經親戚朋友同事轉發等各種途徑,向市民傳播投資信息。四看經營模式。具體要看投資回報有哪些,有沒有實體項目,為什麼不向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貸款,獲取利潤的途徑是什麼。沒有項目或虛構項目都蘊含巨大風險,要格外引起警惕。五看范圍。要看是不是針對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一對一,還是一對多,如果是一對多就有可能屬於非法集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私募基金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手機簡訊、微信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如果是違反這項規定的,就可能屬於非法集資。比如,「e租寶」通過一些電視台和雜志大做廣告,很明顯就違反了這一規定。六看資金流向。要看籌集資金為誰所用,如果是自己佔用,就屬於非法集資。七看參與投資主體。是否誰都可以參加,金額不論大小都可以投資。如果是的話要引起警覺,不要上當受騙。
如遇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資」、「理財」項目,務必警惕:
1.以「看廣告、賺外快」、「消費返利」為幌子的;
2.以投資境外股權、期權、外匯、貴金屬等為幌子的; 3.以投資養老產業可獲高額回報或「免費」養老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夥辦企業為幌子,但不辦理企業工商注冊登記的;
5.以投資「虛擬貨幣」、「區塊鏈」等為幌子的;
6.以「扶貧」、「慈善」、「互助」等為幌子的;
7.在街頭、商超發放廣告的;
8.以組織考察、旅遊、講座等方式招攬老年群眾的;
9.「投資」、「理財」公司、網站及伺服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現金方式或向個人賬戶、境外賬戶繳納投資款的。
關於非法融資2
一.投資的地方永遠是在線上!
非法融資的平台基本上是走的線上注冊賬號,獲取你身份信息,轉賬的平台,要麼是公眾號,要麼是APP,要麼是PC端網站!首先騙子會給你講,電影市場怎麼好怎麼好,另外說的心動之後,會給你說操作流程,比如先注冊賬號,而且很多都帶有推薦碼!
二.投資的影片大多都是上映過的!
比如目前最火的影片,都是上映過的,平台裡面全部都有!!~!,是真的嗎?當然不是,盜的羊頭,賣的狗肉,這個是騙子的手段!!
三.15天返利————45天返利,高息誘惑!
馬雲聽完也要嚇壞了,比早期的支付寶利潤還高。假設投資30萬元,45天之後我就會得到445800元,一個月凈賺接近15萬。如此高的利潤顯然太不合常理,更像是之前頻頻暴雷的P2P。
我嚇壞了!對此,金融理財的專業人士,他稱:「一般銀行理財的正常年化收益率是5%—6%,這顯然不是一般的理財。而且,日化收益就能達到1.08%,周期僅為45天,高收益背後,必然藏著高風險。
四.永遠簽訂的是電子合同!!
說白了,從注冊到投資,你永遠沒有見過這個公司,簽訂的合同都是電子合同,那麼我想說了,平台倒閉,數據清空,你憑什麼說,你投資過?
五:公司資質查不出來!!
正規的影視公司,其資質,還有項目拍攝許可證都是公開的,可以在網上隨時查詢到信息的!
六:僥幸心理
我這幾天遇見一個奇葩的人,他給我說,既然這些平台是騙人的,那麼在倒閉之前,應該是資金沒有籌夠,那麼我能不能投一筆進去,等這錢賺了,我再收手。我聽完這個朋友的想法,我直呼,僥幸心理害死人,你想僥幸一筆,你就想僥幸兩筆,往後越來越大,突然平台跑了,你就欲哭無淚吧,就想賭博一樣,存在這樣的心理,最終還是陷進去!!
所以最後再勸大家一句,影視投資固然好,選對公司很重要!!
關於非法融資3
中金社2017年7月28日消息,近日有消息曝出,近40萬名投資者約300億元人民幣「被騙」。據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公布的數據顯示,2016年全國新發非法集資案件5197起、涉案金額2511億元。2017年至今雖然尚未有相關統計數據出台,但是涉案金額高企的非法集資案件時有發生,非法集資「毒瘤」長期危害人民的人身財產安全。而非法集資的手段又是花樣百出,讓人防不勝防。
中國財富網特約北京市煒衡律師所高級合夥人楊航遠律師,就如何辨析非法集資以及如何防範非法集資等問題,作出一一解析,以幫助投資者辨別真偽,防止上當,減少損失。
楊航遠曾辯護的典型非法集資案件有:西北證券涉嫌非法吸存案;海天葯業集團某高管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黑龍江焦英霞、楊春孝涉嫌集資詐騙案等。
非法集資的四大特徵
楊律師介紹,《刑法》176條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法》192條規定了「集資詐騙罪」,這兩個罪名所表述的犯罪行為的性質和主要行為方式,就是我們老百姓常說的「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犯罪行為有四個特徵
第一,常常表現為沒有經過有關權力部門的批准,沒有經過有關行政部門的批准,或者是經過了批准,但是以合法的形式實施非法的手段。比如說過往案例中,有的是農村信用社,主體本身是有權利吸收公眾存款的,但是如果吸收的利率高於國家規定的利率,也會把它按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來定。
第二,常常表現是一種公開的宣傳,比方說,我們日常會收到的一些簡訊,內容大致為「給你的存款承諾多高回報」或者說是「能夠有一個高收益的投資行為」。而投資本身是有風險的,不能保證投資者一定能賺錢,那麼這樣的承諾也是不合法的。
第三,一般會承諾還本付息。
第四,表現為面對不特定的多數人。但是這里也需要注意,如果是僅限於親戚朋友范圍的,或者僅限於本單位范圍內的集資,一般情況下也不屬於非法集資。
在此,楊律師特別指出,非法集資初期,無論是約定的高額回報也好,或者是承諾的還本付息也罷,前期一般都是能正常兌現,而越往後,這種非法集資行為如同滾雪球一般,越滾成本越高,後面的參與者得到償付的概率越低,到了最後,資金鏈出現斷裂,就出現案件的發生。而有些企業,比如一些民營企業貸款比較困難,他們有時會向自己的職工、親朋好友有一些正常的集資行為,如果企業經營狀況好,盈利能夠覆蓋集資的成本,則不屬於非法集資行為。
非法集資的新特點
隨著社會的進步,經濟的發展,非法集資出現了新特點。
首先從數量和規模上來看,近年來,非法集資案件規模越來越大,金額越來越觸目驚心,造成危害也越來越大。
其次,具有廣泛性,一個是行業覆蓋的廣泛性,一個是地域覆蓋的廣泛性。以往,非法集資多數發生在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因為經濟越發達,民間融資越活躍。但是現在,不僅僅是經濟發達地區,經濟不太發達的三四線城市裡,集資行為也數量眾多,爆發出來的案件金額也是驚人。
還有從形式上,集資的方式 方法 也是越來越多樣化。
楊律師介紹,不管是發生在哪個領域,房地產也好,金融領域也罷,萬變不離其宗,拋開形式來說,本質就是一個金融模式,承諾在一定時間、一定期限,給予投資者一個高額的回報或者是一個相對固定的回報。
如何避開非法集資陷阱
「看到承諾高收益的時候,投資者就需要謹慎」 ,楊律師說,「大家都知道,投資都是有風險的,如果有人承諾你高額的回報、固定的回報的時候,你就需要警惕了」 。換句話來說,不要期望「天上掉餡餅」。公眾在面對投資項目時,可以計算銀行貸款利率和普通金融產品的回報率,多數情況下明顯偏高的投資回報很可能就是投資陷阱。
此外,「不熟不做」,投資者對於投資的項目以及項目所在的領域,應該有一定的理解,投資者如果沒了解清楚所投資的項目,聽到一個 故事 就往前沖,那麼也很可能上當受騙。
還有就是對於投資機構主體應該有所審查,公眾可以查詢政府網站,看看該企業是不是經過國家批準的合法公司,是不是具備法律賦予的發行、銷售股票,出售金融產品以及開展存貸款業務的主體資格。如果不法分子以「證券投資咨詢公司」「股權投資基金公司」等為名,推銷所謂的產品,可通過政府網站查閱是否已經批准發行等。對於合法的主體,行業口碑比較好的企業,違法犯罪的概率就偏低,非法集資概率也較低。
發現非法集資後如何維權
對於投資者來說,避免風險為第一要務,但是如果風險已經產生,又該如何維權?
楊律師分析,作為投資方,如果投資已經完成,一定要對這個項目進行監管,盡自己所能了解項目公司的運作情況,注意該項目是不是按照正常合規的流程在運作,防患於未然。在資本運作過程中,如果發現可能是不正常的投資,那就要積極跟項目聯絡人聯系,盡可能拿回本金退出該項目。而對於很多老百姓來說,對經濟信息的捕捉和經濟危機的發生可能不是很敏感,如果是事情已經發生了,這時候絕大部分選擇到公安機關去報案。
最後,楊律師奉勸投資者「投資者一定要理性投資」 。投資不能光被高額的回報所迷惑,要把風險放在考慮的第一位。在經濟活動中,只有雙贏才能持久,如果單從自己的角度出發,謀求不切合實際的利潤,那麼也不會是一個長久的模式,最終有可能傷害到的是自己。
關於非法融資4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民間融資日益活躍,非法集資活動也呈上升趨勢。非法集資行為嚴重破壞國家的金融秩序,侵犯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此類行為還具有涉及區域廣、涉案人員多、涉案金額大等特點,處置不當極易引發群體性事件,危害極大。
一、非法集資的社會危害
(一)騙取公眾資金,擾亂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
非法集資目的是騙取公眾的個人資財,非法集資公司表面上雖為實體,但多數與其他企業並沒有交易結算關系,即使有部分資金用作投資,也根本不會產生他們承諾的收益。其本質就是靠不斷的被集資者的參與來維持。因為其運作手段是用後期吸收的資金兌現前期資金本息,所以有一天必然會導致資金鏈斷裂,最終融資活動全面崩盤,非法集資者捲款而逃,造成市場秩序的混亂和社會的不安定。
(二)使弱勢群體雪上加霜
非法集資的受害者往往是生活困難的弱勢群體,很多是老年人和下崗職工。他們渴望致富但又苦於沒有 渠道 ,極易受到誘惑和欺騙,成為非法集資活動中底層的主要成員。當他們以參賭心態進行「投資」時,很多人動用了養老金、購房款,甚至孩子的 教育 費用。
(三)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
參與非法集資的群眾事後反映最強烈的是對政府的問責: 為什麼非法集資天長日久才被有關部門發現? 為什麼會有政府官員參加非法集資公司的慶典? 為什麼集資者會有政府部門頒發的經營執照?為什麼集資者會堂而皇之地在新聞媒體做廣告?由於參與非法集資的群眾法律意識相對淡薄,一旦案發造成損失,受害者往往強調非法集資者有以上原因而要求政府賠償,從而釀成群體事件,造成惡劣影響。
二、非法集資的防範和治理
(一)提高對社會的控制力。充分發揮社區等基層組織的作用,增強政府部門對「社情」的掌控度,及時發現、掌握非法集資情況。
(二)建立預警機制。由政府牽頭,建立工商、金融、公安等部門的信息共享網路,增強信息採集能力,暢通信息傳輸渠道,整合部門力量,協調配合,提高預防監督的能力,避免或減少打擊上的滯後。同時要及時發布預警信息,改變群眾處於信息不對等的境地,引導群眾自覺規范投資和理性理財。
(三)加強相關法制宣傳。使人民群眾充分認識到非法集資的本質和危害,積極引導、增強群眾理性投資意識,尤其要對投資的風險性、參與投資的責任分擔、政府對投資無代償責任等關鍵問題進行家喻戶曉的宣傳。
關於非法融資5
一、國家級專利產品+非零和消費返利營銷模式,助力江蘇汝康快速發展。
近年來,由陳瑜老師的《消費資本論》一書而引起的關於消費者和投資者的關系的爭論屢有發生。學術界、企業界爭論不斷,各種新的學術觀點和營銷實踐屢有發生。
江蘇汝康公司的掌門人吳紅慶就是利用這種消費投資理論,加上自己的長期營銷實踐,提出了「非零和」合作共贏模式, 即強調生產商與消費者彼此合作、利益均享,創造雙贏、多贏、共贏的「命運共同體」。
在汝康公司的「非零和」合作共贏銷售模式中,汝康公司與消費者簽訂《消費回饋協議》,雙方約定:消費者在汝康公司購買產品累計達到人民幣壹萬伍仟元整的對價時,消費者將享受產品3.3折會員優惠待遇,汝康公司即向消費者贈送市值3萬元的同類產品;同時,消費者可以選擇將受贈的3萬元產品委託汝康公司代為銷售,每周享受汝康公司的市場營業利潤的35%左右按期的回饋,汝康公司在銷售消費者委託銷售的三萬元產品時,將扣除百分之二十的運營成本,最終向消費者累計回饋滿人民幣貳萬肆仟元整的產品銷售款項時,本合同的雙方義務履行結束。
在產品選擇方面,汝康公司生產經營世界首創的植物氨基酸系列酒(國家發明專利號:ZL201210357981.6)、香草泉神經酸元寶楓系列的五項國家發明專利產品(國家發明專利號:ZL201310162977.9、ZL201310162957.1、ZL20131012960.3、ZL201310163089.9、ZL201310162959.0)、香榧酒系列以及果蔬粉系列和三蓮系列保健床寢用品等高科技產品。
在公司管理方面吳紅慶先後收購並創辦了江蘇汝康酒業有限公司,江蘇丹楓神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瀘州市汝康酒類銷售有限公司、江蘇汝康食品商貿有限公司和香榧酒庄等多家企業。
在市場運營方面吳紅慶採用建設「汝康非零和直營店」加會員制的管理體系。他先從浙江入手。在丹陽、無錫等在建設直營店,每家店都嚴格按照工商管理規定辦理相應合法的法律手續。和會員之間每筆交易都簽訂《消費回饋協議》
藉助這種營銷模式和管理機制,吳紅慶實現了企業的快速發展,江蘇汝康在全國陸續建設了400多家汝康非零和直營店,擁有了20多項食品發明專利技術,和3個酒廠、三個綠色食品種植基地。
據公開資料顯示。在浙江省麗水市召開的「2015中國生態休閑養生健康產業大會」上,汝康集團董事長吳紅慶以「非零和分享經濟帶動下的萬眾創新」為主題進行了演講,並獲譽 「2015中國生態休閑健康產業最具影響力人物」。他所倡導的企業非零和經營模式獲得了與會者的肯定與認可。原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顧秀蓮向吳紅慶頒發了「2015中國生態休閑健康產業最具影響力人物」獎牌。
為了開發自己的專利產權元寶楓,2016年7月,吳紅慶代表江蘇汝康食品商貿有限公司與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政府達成協議,在當地的老竹、麗新、黃村建立15000畝元寶楓種植基地、30畝育種基地及旅遊養老產業基地,同時,江蘇汝康食品商貿有限公司的四川元寶楓、雲南瑪咖等種植基地也在積極地運行。
二、管理滯後引發的經營混亂
2016年9月,快速發展的汝康公司的銷售出現了以下問題:首先,社會上出現一些雖然沒有汝康公司的主打商品但是模仿汝康公司的銷售模式的公司,這些公司只是拿來其他公司的產品,加價賣給消費者,並向消費者進行高額的返利,顯然,以他人的商品加價倒賣必然虛增成本,並且有違法經營之嫌,導致2016年的下半年一些公司紛紛倒閉,很多參與者血本無歸,造成銷售市場的恐慌心理,該現象被汝康公司的競爭者和利用汝康公司的商品或借用汝康公司的名義、實施違反國家法律禁止的營銷行為的人所利用,誤導了對汝康公司的商業行為合法性的判斷;
其次由於汝康公司在各地的銷售門店均為授權代理商,汝康公司對代理商的所謂「店長」監管力度不夠,造成個別「店長」為追求傭金,偏離汝康公司的理性消費的理念和游戲規則,對消費者進行所謂高額返利誤導宣傳,導致了部分消費者不理智的消費,有的甚至處置財產、借高利貸購買汝康公司的優惠產品,以追求返利目的而過渡消費,導致一些非理性消費者發生了債務危機,試圖向汝康公司轉嫁責任;
第三,個別競爭對手和汝康公司內部持有利己利益動機的人相互配合,乘機製造謠言,串通破壞汝康公司的市場,甚至在自媒體上發布極不負責任的言論和文章,使得眾多消費者對汝康公司的「非零和」合作共贏模式產生懷疑,致使汝康公司的銷售開始下滑。
為此,吳紅慶准備對汝康公司的「非零和」合作共贏銷售模式進行整改和完善。該改革動議觸動了所謂既得利益,為此,有人公開有組織的到汝康公司鬧事,並發生了組織社會人員綁架吳紅慶、經營效益最好的代理商黃亞萍及公司高管的事件。
三、公安以「非法融資」強行介入導致的企業生存危機
2016年12月24日,江蘇丹陽市公安局對汝康 公司法 定代表人吳紅慶進行了刑事拘留。
據汝康公司代理律師北京市翔實律師事務所主任郭永昌律師介紹,在處理汝康公司問題上,丹陽公安先以涉嫌集資詐騙為由、後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為由的介入。隨著江蘇地方公安的介入,其他地域的公安也開始介入,並紛紛對相應被認為的涉案財產採取強制 措施 。
各地公安的迅速行動導致汝康公司的造夢游戲迅速破裂,幾百家直營店紛紛關張,許多店長被公安拘押,有的交了巨額保釋金後被取保後審。
涉及的的數萬消費者更是忐忑不安,他們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否合法。許多消費者依據消費協議回饋的大量產品被扣押。
四、消費返利還是非法融資?如何執法考量執法部門的執法水平。
關於汝康公司的《消費反饋協議》的法律效力問題。北京市翔實律師事務所郭永昌主任介紹:他們在代理過種中發現。蘇州地方公安機關在接到對汝康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吳紅慶等人的舉報後的態度有別於其他公安機關,在看了舉報人提交的協議後鮮明的表示,這就是一份消費協議,根本不屬於刑事案件。沒有介入汝康公司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去。但是,丹陽、無錫等地方公安紛紛對汝康公司的經營者和代理商採取了強制刑事措施。
是消費返利還是非法融資。汝康公司的造夢游戲就這樣草草收場。而由此引發的社會問題卻遠未結束。
河南鄭州某品牌酒業老總研究汝康的資料後認為,汝康公司的經營模式和他們一直在做的買酒送汽油、買酒送車的營銷模式本質上沒有什麼區別,只是一種營銷手段和經營模式。
『捌』 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有何風險能具體分析一下嗎
非公開發行股票逐漸成為非常重要的融資方式,也得到了更多投資者的關注,雖然非公開發行股票沒辦法跟上市公司的股票相比,但由於非公開發行股票的這種方式牽扯利益輸送的問題,卻也讓很多小股東的利益受到損害。所以投資非法公開發行股票的風險還是比較大的。
證券公司相互之間為了取得承銷項目就會存在競爭,這種現象會隨著競爭更加的激烈,承銷商就要承受正當競爭和合法合規目標多帶來的巨大挑戰。除此之外還會有協調風險,在非公開發行的股票項目中,承銷商需要協調好發行人、其他中介機構和自身的關系,雖然三者之間的關系最終目標都是為了發行成功,但是因為三者之間的利益訴求不同很容易產生分歧。還會存在時間緊迫、人員疏忽、成本太高等因素,這些都是非公開發行股票存在的風險。